举办校园文化专题讲座

2024-09-07

举办校园文化专题讲座(精选8篇)

1.举办校园文化专题讲座 篇一

公司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法律讲座

为做好公司“六五”普法系列活动,强化公司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积极贯彻落实省公司“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会议精神,12月20日上午,公司在二楼会议室举办了“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法律讲座。此次讲座邀请了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副所长张兆琴律师主讲。公司领导班子,副总师,直属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九星集团领导班子和各单位负责人,共计40余人聆听了此次专题讲座。

此次讲座以“如何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张兆琴律师从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的构成、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和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个方面,系统全面、生动详实地阐述了贪污、贿赂等常见罪名的基础知识,以及行为与定罪额度的界定标准。并指出了易发犯罪的薄弱环节,告诫与会人员如何把握好人生的底线,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人生价值,遏止非分之想,消除侥幸心理、珍惜工作、珍爱生活。还针对电力行业特点,就如何打好“预防针”,提高自身防腐体系建设,完善内部权利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廉政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等方面,提出了对策与建议,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

通过聆听讲座,领导干部们纷纷表示,受到了教育,提高了认识。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将把反腐倡廉融入到实际工作当中,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建设,为企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2.举办校园文化专题讲座 篇二

1 1月12日,集团举办“三严三实”专题讲座,特邀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副校长、市纪委特约研究员、市政协委员周放作专题辅导。集团班子成员,机关中层管理人员,两办一中心负责人,各单位班子成员参加学习。

讲课中,周放结合公交实际,运用大量详实的事例和新颖的观点,对新形势、新常态下如何努力践行“三严三实”以及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行了全面阐述和讲解。他还从党性修养等角度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系列讲话作了深入解读,提出要准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系列讲话,牢牢把握讲话体现的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历史思维和底线思维,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要思想。他还以精典案例警示全体党员干部讲政治、守规矩,强调了现目前加强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

集团总经理谭军在最后讲话中说,周校长的授课为我们开阔了视野、拓展了思维,为公交全体党员干部提供了一面“镜子”,大家要对照“镜子”,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全面提升自身品德修养,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同时,把学习成果用于实践,切实履行公交“责任赢得信赖服务创造价值”的核心价值观,为公交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3.举办校园文化专题讲座 篇三

克莱夫·罗宾斯(Clive Robbins)博士是当今国际上公认的著名特殊儿童音乐治疗大师,现任美国纽约大学诺道夫—罗宾斯音乐治疗中心主任。几十年来,他与诺道夫(已故)共同创立的“创造式音乐治疗”学派在美国、欧洲、亚洲众多地区得到了积极地推广和发展。他们所倡导的对弱智、自闭症、残余听力等特殊儿童音乐治疗中的即兴创作方法,给音乐治疗专业带来了无穷的活力。

此次讲座共分个别儿童音乐治疗方法技术、集体儿童音乐治疗方法技术、其它音乐治疗方法技术以及中国音乐治疗实验点评、答疑四部分。讲座中贯穿了罗宾斯博士指导学习者进行的集体操作活动,使每位参与者亲自体验到“创造式音乐治疗”所提倡的“能力——体验”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治疗哲学。罗宾斯大师精湛的治疗技术和人格魅力,引起了讲座参与者的强烈反响。

原中央音乐学院音乐治疗中心主任张鸿懿谈道,音乐治疗作为一门学科在中国国内发展了近20年,在探索和实践中也走过弯路。这次请来了世界级的音乐治疗专家讲学,相信能推动中国的音乐治疗很快进入高起点的发展阶段。音乐治疗主要是激发人的能力,在音乐治疗过程中帮助人们感受高峰体验。在学习班上大家都切身体会到了罗宾斯博士热忱、仁爱的人格魅力,中国太缺乏这样的人,中国培养音乐治疗师要以此为榜样,具备此种人格。

中国音乐学院刘沛教授认为,此次讲座对中国音乐治疗同行在思维方法、具体操作方法上有启迪。大家认识到与其它行业相比,音乐治疗师是特殊的人群,不仅需要有普通意义上的爱心,还要在爱心的基础上加上智慧、观察、领悟、灵性、艺术性。治疗不仅仅是对身心有一般性的干预,还要具有教育性、人性、社会性、艺术性。

4.举办校园文化专题讲座 篇四

为了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应对危机和风险的能力,近日,市国资委举办了一场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为主题的专题讲座,机关全体人员参加了讲座。

在讲座中,主讲人机关党总支书记张保生以“应急管理”的定义开篇,从“经验与教训、“风险与挑战”、“实践与思考”三个方面对我国当前的应急管理和危机处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做了详细的分析。

讲座强调,能不能有效地应对危机和风险,能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能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检验政府能否取信于民的重要标志,成为检验政府是否对人民群众负责的试金石。这就需要我们从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应急管理规律性的认识和运用,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的综合素质。

讲座深入浅出,事例令人震撼,同志们深感受益匪浅,并就国资系统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如何有效应对、化解矛盾,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5.举办校园文化专题讲座 篇五

举办零售银行业务与财富管理专题讲座

2014年3月7日晚,绵阳市商业银行迎宾支行邀请某国有银行总行零售专家,为支行员工进行了一场零售银行业务与财富管理专题讲座。绵阳市商业银行副行长李乾辉、廖小刚、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易小平等领导和帮助我行推进网点转型工作的文思海辉的四位老师出席会议。

6.法制校园案例分析专题讲座 篇六

引言: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报告,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意外伤害是儿童青少年致伤、致残的最主要原因。在我国,学龄儿童的意外伤害多数发生学校和上学的途中;而在不同年龄的青少年中,又以15~19岁意外伤害的死亡率最高。意外伤害不仅造成了大量儿童的永久性残疾和早亡,消耗巨大的医疗费用,而且削弱了国民生产力。不仅给孩子及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而且给社会、政府及学校造成巨大的负担和损失。据调查,1999年—2002年间,北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亡事故360余起,其中有一半以上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因此,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保护好每一个孩子,使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意外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已成为中小学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妨害校园安全的隐患到底有哪些呢?我们一线教师又该如何去应对呢?

学生上课患急症 学校延误应担责

[案例简介]

董某夫妇之子小虎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去年7月11日上午第二节课时,小虎发病,出现精神不振、额头出汗等症状。任课老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小强(当时均11岁)送小虎回家。小刚、小强将小虎送到家门口时发现大门锁着,就将小虎放在大门口地上,返回学校。不久,邻居陶老太太发现小虎躺在门口,当即喊来同村郭某让其抱着小虎去本村的诊所看病,因未找到医生返回,途中碰到小虎爸爸董某,董某将儿子送到乡医院,此时已是中午。乡医院诊断小虎患病毒性脑炎。下午4时左右又转到漯河市某医院。三日后转入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小虎于当日死亡。诊断结论为小虎患急性食物中毒并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共花医疗费4591.5元。虽然保险公司已赔偿医疗费,但痛失爱子的董某妇夫认为如果学校尽到职责,不延误治疗,事情或许有所转机,于是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及死亡慰抚金等共计13783元。但校方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尽到了责任,小虎的死亡并不是学校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董某夫妇便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本案中,小虎在校期间患急症,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或直接与其家长联系,延误治疗1小时之久,后治疗无效死亡。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学校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审判结果】

鉴于小虎的死因特殊,其死亡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故判决学校赔偿二原告死亡慰抚金4000元。

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

[案例简介]

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本案中,小虎在校期间患急症,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或直接与其家长联系,延误治疗1小时之久,后治疗无效死亡。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学校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审判结果】

鉴于小虎的死因特殊,其死亡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故判决学校赔偿二原告死亡慰抚金4000元。

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

[案例简介]

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分析评述】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

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11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赔偿款13263元。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分析评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教师误伤学生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

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案例分析]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有关法律专家也赞同第一种做法,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

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审判结果】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

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案例分析]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有关法律专家也赞同第一种做法,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审判结果】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7.举办校园文化专题讲座 篇七

一、为馆内专题展览造势, 扩大专题展览宣传

老话说, 酒香不怕巷子深。但当今的社会, 我们不主动去展示自己, 就会被边缘化。“6·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周期间, 大庆市档案局响应党中央反腐倡廉的政治要求, 在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厅, 举办了“永远在路上———大庆市反腐倡廉剪纸文化艺术展”, 对社会开放, 接待社会组织、市民前来参观, 并在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大力宣传, 扩大了展览的社会影响力, 让“梧桐树”引来了“金凤凰”。市委第五纪检组对此次展览给予了高度评价, 并主动搭桥, 使市纪委与市档案局一拍即合, 共同完善展览内容, 并决定在市政府一楼大厅举办此次展览。此次展览工作, 也得到了市纪委有关常委的高度重视, 多次过问展览的进程。

二、适应深入宣传反腐倡廉主题, 专题展览提档升级

此次专题展在市政府大厅展出, 就需要我们根据需要在展览制作上、展览内容上做出更大的调整。大庆市档案局迅速转变角色, 主动适应大庆市纪委关于反腐倡廉主题展览的新要求, 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主题, 与市纪委有关处室, 共商展览完善事宜。展板数量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20 块, 并根据不同展区内容, 设计了风格完全不同的背景图;展览文字部分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由原来以剪纸作品为主, 反腐文字为辅, 现在转变为剪纸作品与反腐文字并重, 并且达到了相互呼应的效果;对于展览引言部分的文字, 大庆市档案局反复查找党中央有关反腐倡廉的权威资料, 确保引言文字出处准确无误, 并且提高了展览中反腐思想文字的权威性;展览内容确保零失误。在展览制作过程中, 我们反复审核展览作品的精确性, 反复校对展览文字的准确性, 甚至不放过任何一个标点符号。努力做到展出作品无失误, 展览文字无错误。

三、直接面向受众面, 受教育人员面更广

大庆市档案局档案宣传工作在适当的时机, 在适当的机遇, 适时融入到了大庆市党风廉政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市纪委、市档案局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展览, 并对此项工作做出了具体的部署。此次展览, 在市委、市政府机关部门集中办公的市政府大楼一楼大厅举办, 方便了广大党员干部随时前来参观。广大党员干部是我们党风廉政教育的主要群体。通过“摆”到广大党员干部眼跟前的展览, 让广大机关党员干部眼前一亮, 既能欣赏到传统的剪纸艺术作品, 又能深切地感觉到我们党坚决反腐倡廉的决心, 无形中为广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上了一堂寓意深刻的教育课。此次展览, 也是大庆市档案局第一次走出家门的展览, 在社会公众面前, 为档案局揭去了神秘的面纱, 成功地向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展示了档案人的社会价值、档案人服务政治大局的理念。市纪委并专门组织市委、市政府单位、部门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了参观。此次展览从10 月19 日开始, 历时半个月的时间, 前来参观的各单位的党员干部络绎不绝。一些党员干部驻足在展板前, 并将有关的文字、作品照下来, 留作激励自我的教育教材。参观人员对此次展览的形式、展览的反腐剪纸艺术作品, 展览所赋予的文字给予了高度评价。一些党员干部纷纷反映, 这样的展览办得很生动, 使我们党的一些反腐理念形象地反映在剪纸作品中, 使大家很受教育。市纪委领导班子有关人员也亲自来到展览现场, 观看了此次展览, 并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希望在更多的廉政建设中与市档案局进行持续合作。

四、开创档案宣传新思路, 在合作中得到最大收获

8.举办校园文化专题讲座 篇八

刘建勋副检察长对此次讲座从职务犯罪概念与银行系统常见的犯罪类型以及相关相关法律知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特征和犯罪心理,并结合农商银行从业人员易发生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深入解读;他还就基层支行行长与客户经理如何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了专门指导,对今后农商行系统预防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即要抓住要点,重点预防: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关效解决预防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大基层所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力度,落实“一把手”监督机制。在说教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真实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施教。最后,就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向与会人员提出了建议,并告诫大家正确对待和谨慎看待职务权力,学法懂法,防忠于未然,加强职务监督,抓好制度落实。

此次讲座案例生动详实,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尤其是对于农商行来说,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聆听讲座的人员也纷纷表示从内心深处感受到了强烈的震撼和深刻的教育,受益匪浅,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将会时刻警醒自己,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认真依法履职、规范用权、廉洁从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为深入推进全行党风廉政工作,促进全行依法合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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