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的修改

2024-07-30

调解协议书的修改(共10篇)

1.调解协议书的修改 篇一

创新调解仲裁方法 全力化解劳资矛盾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不但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选择权和参与权,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力,还有助于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解与合作,迅速、有效地处理这种多发的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正是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加强调解工作,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各种复杂的日趋增多的群体化倾向越来越明显的矛盾和纠纷,使之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避免矛盾的升级和扩大,使之有利于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有利于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职能,从而及时疏导关系、协调利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下面,就我院劳动仲裁工作情况向省厅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劳动仲裁调解法》实施三年多以来,我县劳动仲裁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和劳动仲裁工作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在此背景下,我院始终坚持“以化解矛盾为己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做好调解工作为重心”的工作思路,2010全年共受理案件XXX起,全部按期结案,结案率达到XXX%,裁决结案仅XXX件,调解率达到 XXX %,案件调解率位居全市第一,全县劳动仲裁工作在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

法院。“二裁终局”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缩短时间,快捷、及时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实行调解员日常值班制度。日常值班负责日常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咨询、申请、调查和处理。确保人员到位,制度到位。

(4)制定各项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制定了“立案制度”、“开庭制度”、“合议制度”、“仲裁监督办法”、“挂钩联系制度”、“回访企业制度”、“仲裁建议书制度”等20项工作和管理制度。同时,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利用局域网,将调解仲裁政策法规、办事指南、风险提示、办案流程图、仲裁员名册以及案件调解、开庭通知、组庭通知等相关信息上传,向服务对象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2.组织方法到位,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我院不断探索新的调解方法,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创新调解机制。

(1)重视基层建设,建立多层级预防调解处理机制。为积极应对劳资纠纷爆炸式增长,造成仲裁机构不堪重负的局面,我们按照以基层为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下移工作重心,着力完善基层调解。认真落实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2010年我院以县政府XX政办[XX]XX号文件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的意见的通知”,在全县各乡镇、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及县直八大行业等用人单位普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机制。全年基层调解程序前置试点企业累计调处各类劳动

仲裁员队伍。我院今年注入新鲜血液,并积极加大培训力度,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培训档次,着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培训层次,探索建立系统的培养体系,逐步提高仲裁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从维护司法仲裁严肃性出发,对新进人员提高准入门槛,坚持公开招收、考核录用、持证上岗。举办多期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对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劳资人员、各乡镇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解方式和技巧方面的培训。通过仲裁庭观摩,使参培人员切实体会了当庭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说理与讲法相结合、依法维护与合理让步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受到了全面、立体、生动的教育。总之,要多形式多渠道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品质好,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人民群众满意、善于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劳动仲裁员队伍。

(二)重构仲裁流程,加强部门联动,推动调解工作实现新跨越。

劳动仲裁案件涉及部门多、法律性强、辐射关联性大,且各部门都有各自的调处依据、程序和制度,因此,构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充分整合调处资源,明确组织架构职责,重新构建流程规则是关键所在。为保证调解实效,必须充分依托工会组织劳资双方相对认可、调处相对柔性的特点和劳动、司法等部门丰富的调处实践经验,组建协调有力、运行高效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完备的制度将分力汇聚成合力,形成各方配合、共同协作、高效顺畅的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

线职工面对面沟通交流,征询对劳动仲裁工作意见和建议,现场解答企业、职工在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时应注意的事项。此活动的开展受到企业和职工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做好“三沟通”,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1.加强与各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普遍建立与各乡镇、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及县直八大行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之间的沟通,畅通交流渠道,互通有无,及时掌握矛盾苗头,遇到疑难案件尽快通过沟通形成统一共识。并定期去基层了解情况,参与案件讨论。

2.加强与总工会之间的沟通。本院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三方驻会”制度,三方合力共处劳动争议,化解矛盾,把劳动关系调处从事后延伸到事中、事前,及时解决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下发了关于建立“三方驻会”制度的文件,制定了方案,落实了责任。“三方驻会”已能够明确职能,高效运行;三方联动,全面推进。真正做到三方合力、及时、就地化解矛盾。

3.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保持与县法院沟通协调,共同提升业务水平,促进裁审一致,全力化解劳资矛盾,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统一裁审尺度,做好裁审衔接。其次,实行案件分类处理、繁简分流制度。对近两年来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将这些案件的案情、仲裁结果反馈给县法院,促进同类案件的裁审一致。

(四)突出“三为主”,开好“三座庭”

2.调解协议书的修改 篇二

人民调解协议, 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主持下, 以法律法规、道德良俗等为依据, 通过对产生纠纷矛盾的当事人进行调解, 促使双方达成合意, 订立的书面化文书。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 若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协议的履行。

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下文简称《衔接的若干意见》) 对调解协议的公证申请、支付令申请以及司法确认申请予以了规定, 强化了调解协议经确认后的效力。

2011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3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下文简称《司法确认的若干规定》) 以及2013年1月正式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都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使得调解越来越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成为了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 人民调解协议的转换形式

通过人民调解, 若调解成立则达成调解协议, 此时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可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直接履行;或是通过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经过司法确认、获得支付令、取得公证, 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 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若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 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 如果通过人民调解并未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还可通过仲裁或是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其调解协议效力的转换如图1所示。

在此过程中, 调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转换为特定的法律文书, 从而与法院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执行力和既判力等。下面详细介绍下此种转换程序:

1.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请求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 主要是依据我国2013年1月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和第195条、《人民调解法》第33条、《衔接的若干意见》第20条至第25条和《司法确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当调解协议满足申请与受理条件时, 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 当事人未全部履行或是拒绝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司法确认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不收取费用, 使得司法确认程序成为了双方当事人强化调解协议效力和执行力的最佳选择。

3. 申请公正

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合法与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依照《衔接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公证, 且此调解协议, 是经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被公证内容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 申请支付令

根据《衔接的若干意见》第1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 当事人持有人民调解协议, 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但相关规定对此调解协议的内容有所限制, 其须为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 或是用人单位不履行因为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经济赔偿或补偿金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和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

如果通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 或是对调解协议内容有争议的, 还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来解决矛盾与争议。仲裁庭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调解书 (或仲裁裁决书) 或法院制成的调解书, 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这种情况使得调解与转换程序同步进行。其同样将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强化, 使其具有将强的执行力和既判力, 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经调解, 使得当时人有多种途径达成最终的“执行”, 这种多元的解决方式, 也因其“不伤感情”的调解, 较诉讼相比, 更利于和谐地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我国目前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相关制度才刚刚起步, 笔者认为, 调解协议效力方面的不断加强与完善, 会更加促进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展开, 使得ADR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家兴, 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 (第4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2]范愉, 非诉讼程序 (ADR) 教程 (第2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3.村里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篇三

不久前,我和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并打斗,李某的手被打折。后来在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我赔偿李某500元。事后,李某共花去治疗费1000元。为此,李某有所反悔,认为我赔偿的500元只是实际治疗费的一半,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不具有法律效力,并说不赔偿1000元就到法院起诉我。请问,村里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读者 朱嵩

朱嵩读者:

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予以明确。该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某与你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该协议,无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该调解协议,即你应履行支付500元赔偿费的义务,李某有按照约定收取这笔赔偿费的权利。

如果李某主张调解协议无效,就必须举证证明该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你和李某在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主处分,并无上述导致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李某即使起诉,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4.死亡的调解协议书 篇四

乙方:

为妥善处理xxx意外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意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1000.00元 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圆整。双方协商期间(截止本协议签定之日),死者亲属的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甲方愿意全部承担,尸体在医院停放产生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支付死者尸体运输(从新乡至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所产生的运费。

二、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此事的处理既告终结,甲方不再因此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就此事保证死者的供养亲属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xxx意外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且本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见证人,见证律师各持一份,经双方当事人,见证人,见证律师签字并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5.调解协议书的修改 篇五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三诉杨玲、李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杨玲、李仪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王三借款款项19.5万元,款项共分十期支付;其中第一期2万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 第二期2万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 第三期2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 第四期2万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 第五期2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 第六期2万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

第七期2万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

第八期2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 第九期2万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 第十期1.5万元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王三接收上述款项的银行账号:62220*****************,持卡人王三,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城南支行)。

2、如果两被告未能按照上述任意一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付款,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立即申请执行,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的实际支付之日时止。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保全费计1795元,两项合计4357.5元,由原告负担2178.75元,被告负担2178.75元(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原告: 被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6.标准的调解协议书的写法 篇六

1.标题

调解协议的标题应当体现出该文件是纠纷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均可,也可进一步写明纠纷事由。

2.纠纷各方的身份及授权

调解协议中应当明确记载纠纷各方的身份资料。自然人至少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需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地址。相应的身份证件需复印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身份资料记载不明的调解协议对义务方的约束力可能大打折扣,而如果调解协议最终不能自动履行,须经诉讼或仲裁等途径,后续的程序中也需要提供详细身份资料。

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订立合同的主体将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易出现纰漏的地方主要是年龄、身份及授权。订立调解协议时需注意核实参与方是否具有就该纠纷进行调解、作出承担义务或放弃权利的实质性意思表示的能力及权限。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时,需记明代理人身份资料和授权权限。如有独立的授权委托文件,需与身份文件一并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以免委托方事后否认。

为方便协议行文,通常在此部分将纠纷各方分别定为甲方、乙方等,后文则以甲方、乙方等指代。起草调解协议时需格外注意核对指代的一致性,以免在权利义务条款中因混淆而造成争议。

3.关键词定义

日常使用的词汇含义往往是不确定的,加之广义与狭义、术语与俗语等分别,极易出现不同解释,譬如“之前”这个日常表述,有时意指月31日之前,有时意指年1月1日之前,在一方缺乏履行诚意的情况下,语词含义不明很可能导致新的纠纷。因此,在调解协议中对关键词进行详细定义是十分必要的。

如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主张的项目很多,包括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等等,如调解协议中仅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XX元“赔偿款”或“补偿款”,而没有对该款项所包含的项目进行详细定义,则有可能造成调解后劳动者再就其认为没有获得的项目进行申诉,而用人单位认为该项目包含在已给付款项中的争议。简单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在条款中对重要措辞进行补充说明,比较复杂的调解协议还需要在具体权利义务条款前单独设立条款进行定义。

4.事由叙述

调解协议中应对引发纠纷的事由进行明确叙述,以避免发生调解后权利方再重复主张,或义务方推脱协议是因其他事由而订立等情形。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至少需说明事故时间、地点、肇事方和受害方的姓名及车牌号码、大致事故后果等等;又如因拖欠货款而发生的纠纷,此部分应当说明欠款人及协议所针对的欠款期间。

视情况不同,此部分叙述繁简宜有所区别。有的.纠纷不宜在此部分详叙经过,以免双方因对经过细节争持不下而导致协议无法签订,如离婚协议;而有的调解协议只是纠纷的部分解决,则可在此部分尽量明确事实甚至细节,为后续程序如诉讼等减少争议。事由叙述部分的措辞一般以理性、客观为宜,避免采取感情色彩较浓厚的词语尤其是贬义词语,以免激化纠纷各方的冲突情绪。

5.声明与保证

这一部分由于不涉及实体的权利义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容易被忽略,实际上,声明与保证是巩固调解协议效力的一大要素,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现实生活中,为了尽快得到赔偿,受损方可能接受调解,收取赔偿款后再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调解协议,以期获得更多赔偿,尤其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仅仅是为了多索取赔偿款而反悔,这有违诚信,增加诉累,也会极大地阻却人们选择调解方式来自行解决纠纷的意愿。因此,在调解协议中,应当针对调解协议订立时的平等、自愿、正确认知等要素作出充分的声明与保证,尽量避免给滥用上述法律规定获取不当利益的企图留下漏洞。

根据相关解释,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故调解协议中需要确认纠纷各方都明知且正确理解了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在人身侵权纠纷中,调解协议需要说明伤者对自身伤情已有充分了解,并知悉赔偿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显失公平制度具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的要求,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且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调解协议中需要注意权利义务条款的平衡性。如果调解协议中纠纷各方权利义务实质上是相当的,但由于有的权利或义务没有在协议中表述出来,或者是隐性的,进入诉讼时在协议中表面上占据优势的一方便会处于被动。如某一方放弃权利较多,最好在协议中声明其意思表示是在明确知悉并充分考虑调解方案法律后果与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较为特殊,如果调解协议订立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仅书面进行声明并不能有效排除这种情形的存在,因此声明的意义不大。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主张存在这种情形的一方就此进行举证,对协议产生效力影响的可能相对较小,在此不予赘述。

在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涉及到协议外第三方的权益、协议指定处分的财产上是否存在协议外第三方权利等问题上,也需要明确的授权和声明,相关文件如权属证明需作为调解协议附件。

当然,以上绝不意味着在调解中占有实际优势的一方可以迫使对方达成调解,并利用声明与保证条款规避相应的法律后果。声明与保证并不等同于签订方放弃了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权利,它的作用是通过充分的声明与保证,使参与调解的纠纷各方诚信、谨慎地进行调解,减少事后反悔的几率。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如果认为在调解中受到了不当压力,可以选择诉讼途径,通过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减缓免诉讼费用等一系列措施降低诉讼成本、尽快得到赔偿款项。

6.具体权利义务条款

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是调解协议的核心,应当注意其合法性、平衡性、可履行性及明确性。

合法性是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拟定调解协议时,需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亦不应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有一案例,被侵权人患病,侵权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侵权人家属经营的诊所为其诊治。后被侵权人病情加重。双方遂签订了协议约定侵权人家属向被侵权人支付补偿款,被侵权人收款后自愿请求公安机关放弃追究侵权人家属及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和其他行政责任,双方终结本事故任何责任,互不追究。双方并就补偿款的付款方式达成如下约定,侵权人家属将补偿款交给当地法律服务所保管,待侵权人被释放之日,双方到法律服务所办理领款手续;如侵权人不能被公安机关及相关机关释放的,侵权人家属能提供侵权人的刑事拘留证明文件的,该保管款由法律服务所退回给侵权人家属,被侵权人法定代理人对此无异议。侵权人家属向法律服务所交付了补偿款,后侵权人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刑事拘留,法律服务所将补偿款退回了侵权人家属。侵权人被逮捕后,鉴定结论证实侵权人的诊疗活动与被侵权人的身体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侵权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侵权人据上述协议起诉侵权人家属、侵权人,要求二人按协议连带支付补偿款。本案终审认为案涉协议以公安机关是否放人作为付款条件,将应否付款系于公权力是否行使,具有非法射幸性质,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认定其为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合法性不止是指不违反法律,也包括协议表述最好能与法律法规等规定保持一致。如有调解协议中约定如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则无需履行,由于政策调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很大分歧,如此约定有可能带来争议,最好直接表述为如遇政策调整则无需履行该约定。

平衡性关系到协议是否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被变更或撤销,如前所述,不再重复。

可履行性和明确性是息息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尽可能地完整、详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经办人、给付内容、履行步骤、催办条件、履行证明等等。

例如一个拖欠货款纠纷,A企业与B企业的经营者经协商订立了简单的还款协议,但协议中仅写为:“现欠A企业XX元”,其下列明了各期还款日期和数额,由B企业经营者签名,未加盖公章。后履行发生争议,A企业主张B企业经营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B企业经营者拒绝,称其签字仅为职务行为。此类争议如协议稍加说明即可避免。

在拟定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时容易出现的疏漏是不注意细节和步骤,如有一调解案例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证件,但未约定先后顺序和具体协助方式,给履行造成新的争议;又如约定履行时间为XX日之内,但未明确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起算时是否包括当日等等细节。

7.权利放弃条款

除了少数各方同意对纠纷先行作出部分解决的协议之外,大部分调解协议的订立都是基于对纠纷进行一揽子的彻底解决的意愿,因此,权利放弃条款是必须的,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伤者、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其接受赔偿款后,需要声明其获赔后同意不再就该纠纷向赔偿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提起仲裁、诉讼,投诉,信访等等)另行索赔。权利放弃条款有不同的表述方式,需要结合前述的关键词定义,澄清放弃该部分权利系放弃方全面权衡利弊后自身的真实意愿。

8.违约条款

根据我国规定,未经司法确认程序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调解协议中设置违约条款,通过提高违约成本来敦促各方履行协议是十分必要的。违约条款应结合履行证明进行设置,明确何谓履行完毕,履行方应当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明,何种行为视为违约。违约条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过高的违约金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可能反而不能发挥阻却违约行为的作用。

9.担保条款

与违约条款一样,担保条款也可提高调解协议中的义务性条款得以履行的可能性。担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设立担保时应注意的常见问题是:(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以不动产等设立物的担保时,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3)如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需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否则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法定顺序实现。

10.见证条款

引入第三方见证可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证实调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正确认知的情况下订立的。第三方可选择中立的见证人、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或相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协议可在当地劳动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可在交警见证下签订。纠纷各方亦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我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1],自3月30日施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1.生效条件条款

调解协议中应当明确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如非特殊的附条件生效协议,大部分调解协议是于纠纷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盖章后立即生效。特殊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应当明确陈述生效条件。

12.管辖条款

尽管一份完善的调解协议可以尽量降低其后引发诉讼的概率,但当事人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故调解协议也可约定管辖地,以便为其后可能的诉讼减少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45号)中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13.调解协议的持有方及份数

调解协议中应明确该协议文本的持有方及份数,如有第三方见证,应写明交第三方一份。由于诉讼中法院需要审核原件,参与调解各方均应当持有一份原件。

14.清洁文本条款

因手写文件易于增删添改,调解协议最好以打印件形式订立,并可在协议中加入清洁文本条款,声明本协议为清洁文本,一切手写增改删减无效。各方协商一致对调解协议作出改动时,应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不采用清洁文本条款的情况下,各方对调解协议协商一致作出改动时,改动处须由各方签名、捺印、盖章予以确认。

为了避免一方私自篡改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每一页均需签名、捺印或盖章,条件允许时可加盖骑缝章。

15.签订时间与地点

由于调解协议的订立时间可能涉及到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还需注明订立时间,也可注明订立地点。

范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案情:甲方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乙方相撞,造成乙方车辆受损及人身受伤)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XX时在XX地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乙方车辆受损及人身受伤(……事故详情)。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于XX年XX月XX日XX地订立本调解协议。

双方于此声明在协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进一步列明)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均已有完整、正确的认知和理解。本协议条款均属双方在此基础上平等磋商所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认可本协议公平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乙方确认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因此次事故所造成伤势及日后该伤势可能的发展和后果均已有充分的了解,并清楚订立本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乙方系在慎重考虑上述因素的前提下自愿订立本调解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

一、甲方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事故赔偿款人民币XX元(小写:XX元),该款项对应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乙方本人及处理事故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如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乙方收到上述现金后向甲方另行出具收据/乙方提供……账号收取上述赔偿款(户名、开户行、账号)。

二、乙方同意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前述事故向甲方及甲方亲属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交警介入、提起诉讼、投诉、信访等等)另行索赔。双方达成和解。

三、如甲方未能按前述时间和数额及时、足额地支付赔偿款,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同意甲方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XX标准计算。

四、其他条款。……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捺印之时起生效。本协议为清洁文本,除签名外,任何手写增添涂改无效。

甲方: 乙方:

7.调解协议书的修改 篇七

摘 要: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通过非诉讼方式将解决纠纷与提高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效率相协调的一种创新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着其提高司法公信力及纠纷解决机制多样化发展的作用。但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现实应用于人民调解程序中时则显露出一些操作过程的弊端。本文针对现目前应用中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在运用中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一些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确认制度;纠纷解决;完善;建议

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概述

(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概念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并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确认制度。

(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1]。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则决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

(三)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实际功效

在人民调解制度下的纠纷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调解协议的执行程度只能依赖于纠纷当事人的道德素质修养以及自觉履行的程度。

2.有助于有效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司法能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纠纷的过滤平台,将那些琐碎细微的民间纠纷解决在最基层的组织是人民调解的根本目标,而在司法确认制度的助益下,人民调解制度最终得以为基层司法工作把关,大大减轻了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

3.有助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制分为三个层面,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不同可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立救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属于社会救济的一种。人民调解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否成功,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解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3]。

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在我国处于在实践中探索的阶段。直到《人民调解法》实施后才正式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面对诸多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司法确认程序发挥其司法能动性产生了阻碍。

(一)司法部门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指导欠缺

有些基层领导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视为可有可无的软性指标,为图节省时间减少麻烦一遇到问题就鼓励群众走诉讼程序,忽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同诉讼程序同样具有法律执行效力且更加便捷群众。总是认为调解工作只能解决民间一些细琐的小问题,治标不治本,遇到案件就由公安機关出面解决,面对纠纷就鼓励诉至法院。

(二)纠纷当事人对司法确认程序相对排斥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很多地区对该法重视程度不高,宣传力度不够,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公众对这部法律的知晓率很低,对司法确认制度处于不了解的状态[4]。群众对于相对不了解的新事物本能产生抵触情绪,不敢实际应用,担心不了解司法确认制度的流程而导致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支持。

(三)调解员素质能力较低,达不到司法确认的标准

目前,最基层的人民调解员对与调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不多,在从事调解工作中也初步显现了其基础文化知识并不丰富。如有极个别的调解员调解态度恶劣,一味敷衍了事,为一己私利收受当事人好处。以上问题都会给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使得调解制度不能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造成百姓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赖缺失。

三、对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日渐显现出来。从而导致各种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的激增,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也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进行完善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对司法确认制度出台相关操作细则,规范工作程序

我国的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的操作流程进行立法规范。使各级调解部门在进行人民调解过程中有统一的调解标准可供参考。并应尽快通过立法明确司法确认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其定位为民事司法程序。这样的区别定位既体现了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与特征,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司法确认的发展空间。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司法确认程序

宣传是一项制度适应社会实践被广大群众接受最有效的途径,积极的宣传可以改变群众以往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认识不清,边缘模糊的错误观念。要通过新闻媒体、法律讲座等多种方式用比较贴近群众的语言来解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的效力。

(三)对相关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相应系统规范的培训,使其能够扎实的掌握调解相关知识,同时能独立进行人民调解以及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对于在岗的人民调解员要组织其每年进行培训,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提高我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有利于更好的服务群众,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小结

任何一种国家制度的存在与完善都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能够深入民间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也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过程。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需要各级司法部门与人民政府及人民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对于这项具有创新意识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制度我们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将它应用与人民调解工作中。

参考文献:

[1]付建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探析[EB/OL].

[2]杜承秀.司法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制度的正当性分析[J].江汉大学学报,2013,(1):58-63.

[3]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8.

[4]李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困境与突破[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83-87.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调研[J].人民司法·应用,2010,(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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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调解简单版的协议书范本 篇八

在现在社会,人们运用到协议书的场合不断增多,协议书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协议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调解简单版的协议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调解简单版的协议书1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 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此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此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此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此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劳动调解简单版的协议书2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由于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申请辞职,甲、乙双方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解除。

二、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各种费用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值班很加班工资、补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补偿费等。

三、上述费用中,元为甲方应为乙方补缴的社保费用,现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以个人身份,自行补缴社保。

四、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日内,甲方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将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终结,今后不存在任何纠纷。

六、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投诉等)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投诉等)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八、乙方如违反本协议,除将元退还甲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整。

九、本协议内容乙方应严格保密,不得对任何人泄露。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工会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调解简单版的协议书3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宜,现乙方依法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经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此协议签订之日。

二、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处(特指乙方在甲方广州、上海、青岛、西安等经营门店挂靠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三、甲方需在此协议书签字生效当日一次性向乙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收款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四、乙方承诺自此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

五、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此协议上述约定事项,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此协议约定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 元。

六、因此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此协议自甲、乙(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案乙方代理人处,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调解简单版的协议书4

甲方:

乙方:

兹就甲方与乙方有关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并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区搬迁,用工岗位进行调整,因此从_____年_____月起甲方不再继续聘用乙方,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补偿办法

1、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于 _____年_____月进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为_____年_____月,最近一月工资额为_____ 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 整)。

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偿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偿。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对双方的劳动争议提出撤回投诉,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诉申请的相应证明文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该文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

五、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偿费用,乙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六、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事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9.调解协议书的修改 篇九

我和丈夫决定平静分手。房子离他的工作单位比较近,他提出要房,补偿我30万元,我同意了。去民政部办完离婚登记,我后悔了,因为我爸妈只有一套房,我只能自己另租,现在房价这么高,要想再买几乎是不可能的。我把想法跟他说了,他体谅我的担心,同意房子归我,由我补偿他30万元。请问:办完离婚手续,还能修改离婚协议吗?

答:

夫妻离婚之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自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生效。你和他已经办理了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由夫妻关系变成了前夫前妻关系,这离婚协议便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进行修改。不过,离婚协议不能修改,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确定的内容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前夫前妻協商一致的话,还是可以变更的,只是这种变更不叫做修改离婚协议。

10.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协议的区别 篇十

今天,本婚姻律师在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出庭成功处理了一件离婚案件。该案比较简单,就不做具体介绍了。只想谈涉及的一个问题,即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协议的区别。其实只要您够细心就会发现诉讼离婚中如果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而结案的,书记员除了会让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外,还会让当事人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只有签完这两份文件并被书记员收入案卷后,法院才会把盖着红印章的离婚调解书交给当事人,而离婚调解书上是不用当事人在上面签字的。由此可见,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协议虽然名称类似,但却是不同的两类法律文件,而且明确他们的区别有时对您的离婚案件意义重大。他们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点:

1、当事人双方从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即便当天没有领取离婚调解书也没关系。而离婚调解书的作用在于让当事人手中有直接证明自己已经离婚的凭据,便于日后更改户口本中的婚姻状况及再婚;

2、有时离婚调解协议与离婚调解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往往离婚调解协议内容更具体。如果因二者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而引起歧义与纠纷,就要以离婚调解协议为准。由此可见离婚调解协议具有更为丰富且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律师所代理的这个案件在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因对方坚持更改孩子姓名,且我方同意。但法院却无权处理变更孩子姓名的问题,需要双方到公安机关另行办理。所以法官建议双方先就其它问题签署离婚调解协议,待双方到公安机关将孩子姓名变更完毕后再回法院领取离婚调解书。这个建议其实对对方是有潜在风险的——即使尚未领取离婚调解书,只要双方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且离婚调解书上所记载的其它内容都已生效。我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对变更孩子姓名的问题反悔而不影响其它离婚问题的效力。更为重要的是对方也无法就孩子姓名变更问题起诉,因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当然,我的当事人还是守信用的,离婚后去公安机关协助对方办理了孩子姓名的变更。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您在调解离婚时一定要更为关注离婚调解协议。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北京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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