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2024-06-22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通用9篇)

1.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篇一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征得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同意,会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等在本市建设行业发起组织开展“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简称诚信企业)评定工作,并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素质,树立行业形象,保证北京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社会统一公示。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 “诚信企业”评定的范围,涉及施工企业(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等。

评定“诚信企业”的名称分别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系本市及在京注册的中央施工企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设行业外省市进京诚信施工企业”、“北京建设行业外省市进京诚信劳务企业”。

第五条 被评定为“诚信企业”,将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颁发或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与相关专业协会共同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连续三届被评为“诚信企业”的,经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授予“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监理企业”、“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招标代理机构”和“北京建设行业外省市进京施工AAA信用企业”、“北京建设行业外省市进京AAA信用劳务企业”。

第二章 受理、推荐原则

第六条 在“诚信企业”评定中,遵循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凡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并在北京行政区域从事建设活动满两年的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投标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建筑物资供应企业均可申报“诚信企业”评定。

第八条 “诚信企业”评定工作按进行。原则上,每年四月中、下旬开始受理申报。评定依据为上一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参加“诚信企业”评定的企业,除符合以上第七条外,还需达到如下条件:

一、上一通过了工商年检。

二、上一无经营性亏损。

三、近两年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累计超过较大事故最低标准。

上一未发生重大监理责任质量、安全事故。

四、上一年无经查处认定由监理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过错导致的投诉。

五、无因违法失信行为,受到行政部门严重处罚。

第四章 “诚信企业”标准

第十条 在“诚信企业”评定中,重点考察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即企业经营、管理、财务能力状况和经营行为及社会信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管理意识。

1、有符合本行业和企业特点的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2、有负责信用管理的工作部门和主管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建筑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

二、企业依法经营,具备与资质等级相匹配的经营规模和能力。

1、按照资质(资格)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招标代理机构不无故中止或违法违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2、不转借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不挂靠其它企业投标。

3、不以行贿、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谋取中标,不串通投标,不围标,保守商业秘密。

4、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国家各项造价管理规定及各项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

5、净资产、经营规模和人力资源水平达到资质(资格)等级规定的标准要求。

6、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企业注重管理,有较强的管理和履约能力。

1、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企业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审核。劳务企业按有关规定考核。

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合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服务质量满意。

3、坚持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规范“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杜绝和控制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4、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环境保护、生活区设置和管理等标准,做好防尘、防噪、防遗洒等环保工作,达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要求。

5、施工企业认真贯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运行规范有效;监理企业认真贯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做到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认真贯彻国家《招投标法》,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产权清晰。协助招标人做好招标规划、过程文件和过程服务,确保合同执行力。

企业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执业行为的监管。

6、严格合同履约,做到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合法完善,合同签订依法合规,合同履行全面受控,杜绝违约行为。

7、认真执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等有关制度。做好售后服务,达到顾客满意。

8、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严谨,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依法办理合同的登记和备案。

9、施工企业健全对分包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劳务费。

10、认真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政策、规定。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1、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照章纳税。

2、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指标达到规定水平。

五、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1、遵守工商、司法、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

2、企业法定代理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

3、尊重、依法保障消费者、分包企业或农民工的各种权益,依法处理好相关投诉,未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银行(金融)信用良好。

5、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协会及专业协会成立“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和诚信评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北京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北京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实施办法、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考核指标体系等。

四、最终审定“诚信企业”,并负责发布评定结果。第十三条 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包括施工(劳务)企业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监理企业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区县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有关行政部门、企业的专业人士组成。

各专家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初审推荐企业的复审和抽检、核定工作。承担诚信企业评定中的专业、技术指导职责。

第十四条 市诚信评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主要负责诚信企业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修订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实施办法等制度,起草、修订施工企业“诚信企业”的标准、考核评定指标体系。

二、代行施工企业诚信评定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本市、中央、军队在京注册及外省市进京施工企业申请诚信企业评定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组织、协调诚信企业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增设监理企业诚信评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增设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其职责为,负责起草本专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考核评定指标,承担本专业申请诚信企业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和诚信企业评定的有关工作。

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定办公室,接受市诚信评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诚信企业评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复审考核、评定公示四个阶段,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企业申报。企业对照“诚信企业”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到相关协会申报。

申报中,施工企业(含物流企业、外省市进京施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申请书》、《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各一式二份)(以下简称《申请书》、《记分表》;经工商局年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企业安全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利润表》或《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上一反映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C104—1表复印件;企业上一工作总结和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报诚信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要按照本专业申请书上要求提交的材料名称,提供资料。

首次申报的,须提供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两年内不准参加“诚信企业”评定,并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工程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等媒体公布。

申报渠道如下:市属、中央、军队及外省市进京施工企业直接向市诚信评定办公室申报;北京建工、城建、住总、市政路桥、中建一局集团所属企业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申报;北京区、县所属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建筑业协会申报;装饰、装修企业向北京建筑装饰协会申报;劳务承包企业统一向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申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分别向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定办公室申报。

第二阶段:初审推荐。受理单位收到施工企业申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诚信企业”标准和考核记分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并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检,总分满80分的为达标,可以推荐,在《评定表》、《申请书》分别填写评定得分,推荐意见,盖单位公章。将填好的表(各一式二份)和申请单位的辅助资料,连同汇总表

一、表二报送市诚信评定办公室复核、汇总后报专家委员会;

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诚信评定办公室也按上述程序进行初审,汇总后报本专业专家委员会。

第三阶段:审核复查。各专家委员会收到诚信评定办公室对初审合格企业的推荐意见后,组织成员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听取各专业诚信评定办公室关于初审推荐单位情况的汇报,并依据“诚信企业”的标准,进一步对照、审核,同时,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检复查。

复审结果,由各专家委员会在《申请书》的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一栏填写意见,盖协会公章后,由专业诚信评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报市诚信评定办公室汇总,提交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阶段:评定公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听取市诚信评定办公室的汇报后,终审评定出“诚信企业”。评定结果经《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无疑义的,则依据第五条向企业颁发“诚信企业”证书和牌匾。并分别在报刊、《北京建设网》、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等媒体和各协会会刊、网站、“光荣册”上公布、刊载;获“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对已评定为“诚信企业”的单位,坚持日常动态监管。在“诚信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如因申报材料虚假不实、隐瞒不报被发现或举报的,或新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不符合诚信企业申报条件的,经查实,由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称号,两年内不准参加“诚信企业”评定,并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建设工程信息网”及该专业会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评定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的,实行复审制。

第十六条 已评定为“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的单位,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实行一年一复审。复审时,需向所属区县建筑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或集团公司或我会提交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复审和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资料(一份)、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经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在“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证书上盖合格印章。

第七章 评定费用

第十七条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中收取的费用包括:组织、受理审核、推荐评定的办公费、牌证制作费、媒体公示、公告等宣传费等。

第八章 诚信企业评定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取得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聘书;参与“诚信企业”评定的专业人员,需填写《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人员登记表》,参加由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合格者持“北京工程建设企业诚信评估师”证书上岗。北京工程建设企业诚信评估师由各诚信评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参与“诚信企业”评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北京工程建设企业诚信评估师在履行职责中,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敷衍潦草行事,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出的虚假信息,不得接受参评企业的礼品礼金,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定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直至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的评定工作,原则按《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评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实施,该《细则》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定工作,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编制的“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申请书和考核记分评定表的要求、方法执行。具体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北京建设行业外省市进京诚信劳务企业”的评定工作,按照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人力资源按专业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建设行业外省市进京诚信劳务企业”评定申请书和考核记分评定表的内容、要求执行。具体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人力资源按专业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市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2.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与廉洁承诺书 篇二

致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机构接受贵单位委托负责 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为更好地为贵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有效地预防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以下简称“三公”)原则,本机构郑重作出诚信与廉洁承诺。

一、招标代理诚信承诺

l、本机构将完全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的计费方式承包该项目的代理服务,未经贵单位书面同意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2、本机构在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将秉承诚实信用、“三公”原则,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地开展全部招标代理工作。

3、本机构向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各类书面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不伪造变造任何书面文件,出具的任何文件均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4、本机构在履行招投标职务时,严禁以包括并不限于用任何口头方式、暗示方式向投标人表达有可能影响“三公”原则的行为。

5、本机构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等内容均遵循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遵守北京市有关行业规章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偏向性和歧视性内容。

二、招标代理廉洁承诺

1、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不利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2、与投标人进行代理业务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与任何第三方串通进行虚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等活动;与招标人进行的各项代理业务始终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3、不以任何形式,包括并不限于口头及书面形式,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向投标人泄露招投标秘密。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规范白己行为。

5、在履行自己职责时,与各关系人之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本机构人员的行为。

6、不向投标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礼物,不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或间接收受礼品等,包括未来利益。

7、不在投标人和相关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代理机构或个人费用。

8、在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招投标项目中,不向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亲属、任何关系人介绍、暗示招投标项目的任何事宜。

本机构若有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条款(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完全愿意接受党纪政纪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依法依规进行的任何处罚与处分,并承担招标人或相关部门在网络上公开我公司“不诚信或不廉洁”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若构成违约,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若造成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组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公章)(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书

海淀区财政局:

(公司全称),自愿签订本承

诺,成为代理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并在此作出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项目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我公司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对政府采购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全、规范服务,不论项目大小,认真完成代理工作。

三、我公司服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诚信经营,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严格按国家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四、我公司保证按时参加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对未能参加市、区培洲的项目负责人,公司将通过组织内部培训和学习,使他们掌握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五、我公司到保证严格按规定对应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公证事项。

六、我公司严格执行对代理完成的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到海淀区财政局及时进行采购文件的备案、录入中标结果信息的规定,并保证备案资料齐全;同时严格执行每月按时报送报表及相关数据的规定。

七、我公司自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如实反映情况。

八、出现以下情况时,我公司同意暂停代理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业务:

(一)连续两年未受理北京市海淀区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连续两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排名中位列末位;

(三)由于自身原因,在组织代理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出现问题,从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有效投诉的。

九、我公司自愿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我公司及工作人员若违反本承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同意暂停代理: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业务。

3.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篇三

(2012修订版)

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建立和完善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建设机制,以“人文汽修、科技汽修、绿色汽修、安全汽修、诚信汽修”为目标,规范行业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机动车维修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行业健康自律和可持续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创建诚信行业,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汽修协会)组织开展创建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活动。

第一条:组织

汽修协会根据政府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的支持下,组织开展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创建活动。

汽修协会是创建活动的唯一组织者,对诚信经营企业创建、申报、评审、复审、授予、表彰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条:范围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创建活动面向全行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企业自愿申请参加创建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活动。汽修协会会员单位应积极参加诚信经营企业创建活动。

第三条:领导

汽修协会主持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每个创建的创建活动提出安排意见,负责制订并修 订《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等系列文件,并组织对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评审。

第四条:评审原则

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审应采取自主申报、现场考察、审阅资料、公众参与、座谈询问、考核打分、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申报

企业自愿申请参加创建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活动。

(一)申报范围

1、北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2、考评期内企业无经营性亏损且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申报条件

1、依法经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设立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违章违纪行为,无行政管理部门违章违纪处罚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信用。

2、规范经营

依据《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建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的维修服务流程,安全、环保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配齐规定的检测设备;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全面实施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公示制度和质量保证追溯体系,明码标价;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人员资质、设施设备达到国标要求;保证维修质量,执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建有完备的服务保证体系和救援维修网络;环保设施齐备,废油废水废气 等维修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做好跟踪服务,全面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3、诚信经营

维修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守服务承诺,认真履行合同;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合理收费,价目公开,价格公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执行返修制度,建立返修记录;实施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不擅自改装机动车、不承修报废机动车。

4、自律经营

经营者自觉遵循“同一规则”行事,坚持公平竞争,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提高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取得良好的市场信用和经济效益。

自觉履行《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范》和《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经营服务公约》,严格自律,优质服务,没有冒用他人品牌、暗中帐外给予回扣、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评审程序

一、申报:凡申报范围内的机动车维修业户,均可向汽修协会提出创建“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申请,填报《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申请书》,并提交创建活动自查报告。

二、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评审组。各区县评审组负责审核本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相关资料;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审核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考评。

三、评定:评审组如实记录考评情况;依据对申报单位的考评记录,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领导小组据实汇报。

四、公示:领导小组将评定结果在汽修协会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经核实确有严重问题,取消其诚信经营企业的评选资格。

五、确认:领导小组把综合评定结果提交汽修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由此产生本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经营企业名单及诚信经营专项维修业户名单;此名单要在汽修协会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六、推选:对符合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推荐条件的诚信企业择优进行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的推选,征求各区县评审组意见,经汽修协会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确定推选名单,报送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第七条:表彰

凡被确认成为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由汽修协会授予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称号或诚信专项维修业户称号;颁发诚信企业证书、标志牌;进入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档案库。并在汽修协会的网站上对诚信企业进行推介和宣传。

第八条:监督处罚

领导小组建立诚信考察组。诚信考察组按照《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跟踪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诚信企业社会信誉度进行跟踪、监督;负责对社会公众的举报和投诉进行处理。

诚信企业出现非诚信经营事件,诚信考察组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措施,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力,诚信考察组将提出处罚意见,直至取消其诚信企业称号。

诚信企业出现重大非诚信经营事件,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汽修协会将取消其诚信企业称号;收回诚信企业证书、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汽修协会有责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第九条:撤消程序

诚信企业出现重大非诚信经营事件,诚信考察组负责进行深入调查。如确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非诚信经营行为,诚信考察组出具考察报告,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予以确认,并向汽修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经汽修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取消其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条:评审期限

一、诚信企业创建活动长期持续开展,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审。

二、上一个评审周期取得诚信企业称号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复审办法》于下一个评审期进行复审。

三、诚信企业的称号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4.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篇四

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信用机制建设,增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创新意识和竞争能力,促进我省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范围为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单位会员中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活动采取单位自愿申报,各州、市住建局推荐、协会秘书处初审、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方式进行。

评选活动全过程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参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二)遵守《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章程》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并签署《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律承诺书》;

(三)坚持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恪守职业准则;

(四)申报年度内无政府部门处罚、通报或不良记录;

(五)无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影响当事人利益;

(六)依法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过程的备案材料,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申报单位按协会通知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一)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二)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经营业绩(可文字说明);

(四)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情况等(附奖励证书、奖牌复印件)。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评选活动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组建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

第七条评委会由协会领导、专家和会员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第八条 评选分为资料评审和现场抽查两种形式。申报单位填写《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评选申报表》,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及奖惩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把通过初审的参评名单在云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10天,接受广大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审结果不认同或有异议的,可发邮件或通过其他方式实名举报。协会将对所反映问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评委会对通过初审和公示的单位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先进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协会为评选出的先进招标代理机构颁发奖牌和

证书,并通过协会刊物、网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以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和推介。

第十五条 入选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在资质晋级时,其获奖信息可作为重要的信用参考。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在同等条件下,“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获奖信息资料可作为优先委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协会对入选的先进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一年的有效期内,对经证实有不良市场行为的入选单位,其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协会将在刊物、网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在以后的两个评选年度内不得参加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活动。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12年3月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附件:

一、《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评选申报表》

5.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篇五

2012-12-24 来源:山西建筑人才网 点击: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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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标准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五、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6.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篇六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甲级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乙级资格:

a.经市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b.申报企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c.自治区建设厅对受理后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申报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6.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8.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9.升级企业要求提供上一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

10.11.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7.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篇七

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京都薇薇商学院乙方:

网站:网站: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箱: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遵循自愿、诚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就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现有各项目招生代理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及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项目的招生工作,甲方提供整套项目宣传材料及样本,并负责全部教学及教务管理。

二.代理期限:

1、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代理期限前一个月内,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协议。

三.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课程项目的详细资料和宣传资料样本。

2、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

3、甲方确保教学人员具备合格资质。

4、甲方应当派专人进行项目管理。

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交寄的报名表,对乙方推荐的学员依照本公司规定进行资质检查,确保学员符合报

名条件后,确定录用乙方推荐的学员。

6、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书面通知对方。

7、甲方应确保研修班招生工作的平等性、真实性、合法性;

8、甲方为研修班的主办单位,负责整体的一切筹备工作,如为培训提供课程安排、培训导师安排、培训

论坛等,并且负责整个班级的管理工作;

9、甲方应确保课程的如期召开。若因甲方原因,课程未能如期进行,甲方有义务于研修班开班日期前5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研修班的收费标准若有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10、甲方应对所有学员提供统一标准的良好服务;

1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招生工作所需的信息和标准文件,并对乙方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12、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报备账户。

13、乙方如果有违犯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四.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在协议范围内为招生报名工作积极开发市场,并确保其招生人员不做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随意承诺,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2、如果乙方有网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为甲方在乙方版权所有的网站上,定制招生宣传网页和网

上报名平台,发布招生信息和相应的推广服务;

3、乙方不允许以此项目的名义做其它与招生无关的活动或事宜宣传;

4、乙方不参与任何教学活动及涉及到的课程事宜;

5、甲乙双方实行报名(意向)学员的报备制度,及时报备(意向)学员信息,如没有报备出现的丢单由

乙方自行承担。报备标准:报备以报名表提交时间、报名表填写完整度、汇款底单四项,时间优先为准。报备以四个月为限期,超出时间未缴费且有意向的学员需重复报备,仍以报备时间、报名表填写完整度优先为准。

6、乙方对外招生宣传信息及资料,应经甲方审核并书面认可后方可实行;

7、乙方应当派专人负责与甲方的联系,沟通招生进展情况;

8、乙方在招生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及承诺服务内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不满,责

任由乙方完全负责;

9、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负责招生工作,直到招生的学员资料(报名申请表及其它报名所需资料)以及学

费汇款(须提供学员汇款凭单)到校、到帐为准;

10、乙方招生学员的学杂费按甲方要求以汇款形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同时将学员的报名资料、学费

汇款底单及收费情况明细署名盖章后传真或E-mail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并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11、乙方招生学员自带现金现场交费的,应直接交付给甲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凭证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12、如有杂费由学员到教学现场交纳,乙方不得向学员收取额外的费用。乙方有义务把学员学费催缴齐全;

13、乙方对甲方支付的招生代理费须向甲方出具发票;

14、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学员招生简章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15、代理招生个人的条件必须与**********************合作协议不发生冲突(即代理招生个人不能供职

于代理招生公司),一经查实,相关代理费用全部给予代理招生公司。

16、乙方(代理公司)不得与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发生私下生源交易,一经发现,全部提成不予发放并100%

罚款。

五.财务分配

1、学费、行业论坛费及杂费由学员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应在学员上第一次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得报酬,如果甲方不能如期结款,按照每天千分之三补交滞纳金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招收的学员在开课前退费,甲方不支付乙方提成;如乙方招收的学员在第一次课后退学,则甲方按照所收取学员第一单元课程费用的*%支付乙方。学员退学手续及相关费用按甲方规定办理)。

2、乙方应在结算提成时提供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根据代理协议提成标准支付。

3、项目提成比例:

北京大学中国美容行业高级工商管理(EMBA)研修班

学员学费为~~~人民币/人,项目提成比例为单期累计结算。第1-5人返~~~~%;第6人(含6人)及以上返*%。例如:招6人的提成为5人×~~~%+1人×*%。(乙方需提供正规发票,如无正规发票,按8%扣除税费;学费不能打折,如有打折,乙方自行补齐);如只提供学员名单,由甲方催交学费的,乙方的提成比例则按*%提取。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否则视为违约,应当

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2、乙方如对本协议项目进行不实的宣传(针对第三条第二、第三款)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切责任及相应损失。

3、乙方不得私收其他费用,一经甲方发现,乙方向甲方双倍支付擅自收取的相关费用,且甲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解除协议,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保密性原则: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中涉及到的全部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如果违反将依法承

担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其他

1、无论本协议签订与否,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执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有权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如遇下列情况引起的培训无法实施,不被视为违约:政策性变化、战争、火灾、自然灾害、罢工、公

用交通延迟等非甲乙方人为原因。

4、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起始日期为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授权文件的日期,如需续约,应当在协议到

期一个月内双方达成续签协议。

5、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原则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8.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篇八

【发布日期】2002-05-15 【生效日期】2002-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2年05月15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工作管理,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维护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发展计划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活动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是指对符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从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第四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报省发展计划部门认定。

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负责初审的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上述条件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甲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代理招标的业绩累计中标金额在八亿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二十

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十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乙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代理招标的业绩累计中标金额在三亿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七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乙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章程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三)资格申请书,包括:组建时间、人员结构及人事关系在人才中心存档证明、计算机使用和信息化建设、招标业绩综述;

(四)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第九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实行定期集中认定。省发展计划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

对审核合格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于新成立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因无招标业绩,一律颁发《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临时甲级和临时乙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有与《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发展计划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省发展计划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和草拟基本建设货物采购合同等。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事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代理机构,还应同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未取得省发展计划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省发展计划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 日起施行。

9.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篇九

(一)甲级资质标准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9、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10、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11、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1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资质标准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9、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10、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11、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1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暂定级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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