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4-07-04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选8篇)

1.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篇一

毕业论文提纲

第1章 网络消费的概述

1.1网络消费的初创与探索发展

1.1.1何为网络消费

1.1.2中国网络消费的探索历程

1.2走向繁荣之我国网络消费市场现状

第2章 国际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及经验

2.1国外有关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和立法保护

2.1.1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

2.1.2区域组织的相关立法

1关于个人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2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

3电子商务指令

2.1.3有关国家的相关立法

2.2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及借鉴

第3章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

3.1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3.1.1交易主体认定的模糊性

3.1.2安全保障权

3.1.3隐私权问题

3.1.4知悉真情权

3.1.5履行权问题

3.1.6格式合同的制约

3.1.7“团购”引起的法律问题

1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维权费用高昂

2纠纷,消费者调取证据困难

3小额争议现象严重

3.2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易受伤害的原因探析

3.2.1网络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

3.2.2网络经营者的门槛准入较低

3.2.3缺乏统一的营销运营商和有效的监管

3.2.4现在的法律和救济机制的缺失

第4章 我国如何维护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的权益

4.1我国维护网络消费中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4.1.1研究解决交易主体模糊方案

4.1.2培养和加强网络消费的安全意识

4.1.3完善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体系”

4.1.4建立并健全网上交易信用体制

4.1.5建立网上支付的技术标准并将其法定化

4.2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4.3建立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和纠纷司法救济规则

4.3.1建立完备的退换货机制

4.3.2建立设立“小额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小额的索赔程序

4.3.3建立网上投诉中心,保障消费者投诉建议

4.4完善行政监管制度

4.4.1在商家业务市场准入方面,实施强制性登记许可制

4.4.2提高商品的透明度

4.4.3加大广告的审核力度

2.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篇二

关键词:网络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完善

目前,我国的网络商务群体已经迅速增长到了2000万,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之中,可以说其已经成为了一股迅猛的热潮。但与此同时,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层出不穷。网络交易比实体店交易更加容易产生销售欺诈行为, 例如很多消费者从淘宝网上买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对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

一、在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挑战

1.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

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即是指的消费者享有的人身、财产等不因消费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权利,这是每一位消费者都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中有着明确指出。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同样享有交易安全权,同时这也是网络消费者所最为关心的一项问题。然而在现实中,由于黑客、病毒等的泛滥,导致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不少人都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资金财产产生很大的担忧。

2.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在传统的交易中,例如实体店交易,商家一般是不会过多地询问顾客的个人信息的,最多只询问顾客的产品喜好,或者服装商会询问顾客的体型数据等;但是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商家需要向顾客邮寄商品,所以必须要询问顾客的姓名、地址、 电话等个人隐私,这就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发起了巨大的挑战。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针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很多网络商家在得到顾客的隐私信息后,并没有自觉保护顾客的隐私,而是利用这些信息来谋取利益,例如将顾客的信息出售给其他商家,甚至私自盗取顾客的银行卡账号密码等。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接到一些骚扰电话,有的骚扰者并非随机拨打的电话号码,而是对我们的姓名、职业等了如指掌,这很有可能就是因为我们的个人信息被网络商家私自泄漏出去了。

3.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及接受服务的知情权,由于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下,消费者是直接面对商家的,所以可以充分了解商品及服务的功能,很容易实现知情权。但是在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隔着网络,是通过网络上的信息来远程了解商品的,因此往往无法真实可靠地了解到商品信息。而网络商家为了吸引顾客,经常会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或者不完整的商品信息,致使消费者收到货物时才发现上当受骗。

二、在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1.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的完善

为了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我国应当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上进一步强化对网络商家的监督和管理。网络商家与实体商家不同,它的身份认证、付款机制、 交货方式、售后服务等都非常特殊,而法律应当对这些方面都进行具体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例如,应当从立法上建立健全网络商家的资格认证制度,申请人必须要得到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查合格后才能够批准设立网络商店,即增加开网店的繁琐性。

2.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完善

我国关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这方面是急需得到法律完善的内容。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动手,制定相关条文和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以为网络交易建立必要的规则。例如应当从法律上规定所有网络商家在得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未经消费者本人允许均不可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出售其个人信息等。

3.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完善

在今后的网络交易中,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交易信息披露规则,使消费者有权在适当了解商品及服务后才购买。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消费者是通过亲自看货、了解产品、试用产品及讨价还价等方式来实现知情权的,而这点在网络交易中不好实现,所以我们要做的是规定网络商家必须要提供给消费者完整和真实的商品信息,例如商品的产地、材料、价格、 厂家、性能、规格、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等, 以及其他消费者想要了解的信息。

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改变了这个时代,它利用网络交易的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为人们的生活和购物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当前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冬静.论在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J].辽宁警专学报,2010,04:22-24.

3.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篇三

乱象一:极尽夸张、虚假宣传

晚上打开电视,许多人常会突然被频道里亢奋激昂的主持人吓到,在其夸夸其谈之下,会有不少民众乖乖打电话下单。中国电子商会官方投诉站点“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统计,今年第一季共受理1515宗电视购物投诉,比上一季多了102%;投诉的产品将近400个,几乎包括了所有热销产品,而消费者最常抱怨的问题就包含了“夸大宣传”。

乱象二:专家都是多面手,观众看着很眼熟

仔细观察广告会发现,不少为产品现身说法的“专家”都很眼熟,有一个广告中以糖尿病医学专家身分出镜的“孙仕友”,却在另一个收藏品广告中化身为钱币专家“孙云”,但转到保健器材广告后,同一个人又变成中国男性健康研究中心主任“吕青”,身份转换之快,令人瞠目结舌。

乱象三:出了问题相互推诿,踢皮球

消费者听信其宣传购买物品之后,若出现质量问题,则电视台和销售者互相推诿,甚至干脆就是投诉无门,而商家则有可能彻底玩消失。很多民众发现产品有问题,拨打售后电话,但不是占线就是没人接,或一接起来就被挂断,毫无保障可言。

那么,电视购物受欺骗,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笔者以为,首先,要弄清楚找谁维权的问题。《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社会组织,而其承担责任的条件则不尽相同。

其次,要明白通过什么渠道维权的问题。消费者首先可以向消协投诉维权,通过消协无法及时维权时,应当及时向工商、质检、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执法部门对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类机关处罚措施,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赔偿。对于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上述执法机关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消费者还得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作为消费者民事权利的最后保障,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相关侵权主体,以达到维权目的。同时,法院的生效裁决也是终局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诉讼维权的缺点是程序复杂,诉讼周期较长。但在其他途径都无法有效维权的情况下,诉讼维权不失为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再次,要知道如何搜集维权证据的问题。在维权过程中,有些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都是直接和广告主或发布者接触,要求维权。但这种方式并不可取,狡猾的侵权人往往在第一时间毁灭证据,反而不利于有效维权。正确的方法是,一旦发现侵权,首先要做的是尽快保全相关证据。比如:录制虚假广告的电视节目;找到购物发票或合同;找到汇款凭证等。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扣押侵权人的相关财产,以防侵权人人间蒸发。

当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工作都做好后,再通过有效的维权渠道进行维权,这样一方面为维权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一方面也保证了赔偿能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要了解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双倍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消费者应依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请求权。

4.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篇四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美林被收购,美国国际集团(AIG)难以为继,这一波金融危机影响力了成千上万金融消费者,从而引发了美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高度重视。后危机时代,各国都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上了重要的议程。

在我国,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得以快速发展,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却没有足够的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呈扩大趋势。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步伐已明显加快,国务院已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趋势下,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1、立法落后

一方面,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法律依据就是目前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距今已经23年了。在这23年中,不论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是银行的发展都是迅猛的,23年前的法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现状。特别是近几年,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方面更是出现了空白。另一方面,对于“银行业消费者”在法律角度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银行购买基金、国债、理财,以及一些中间业务的开展已远远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这个范畴,那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是否在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内呢。

2、金融消费者缺乏金融常识,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不强。必要的金融知识是参与金融活动及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但当前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较低问题突出。调查显示,金融消费者学历在大专及以上占76.70%的情况下,居然有20.11%不清楚信用卡与借记卡的区别,金融知识水平之低可见一斑。与此同时,65.40%的金融消费者认为,银行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后政府应该赔偿其损失,23.40%的金融消费者认为,购买理财产品亏损时政府也应该赔偿其损失。可见自我保护能力明显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3、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足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开始,银行间的竞争是越来越激烈。各家银行机构为了完成存款、贷款、利润等指标进行抢占市场而各出奇招。有意无意地夸大其产品的优点、而忽略了其内在的风险,没有对客户进行不要的风险提示,甚至误导客户,忽视其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银行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缺乏统一的认识,使得各家银行内部处理消费者群益投诉的途径和方式不尽相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金融监管不到位 一方面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少高层级、专门、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依据,造成实际工作缺乏必要的工作手段与措施。在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的职责不够明确,相互之间的沟通不够畅通,联动机制也不健全。另一方面,存在着凭借垄断优势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现象,如实施公共事业缴费强制办卡、强制搭售新产品或新业务、捆绑销售等强制交易行为。

二、国际经验

1、制定专门法律

美国,2011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是美国政府针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新措施,首次统一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在立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专门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确保该机构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提供更为倾斜的保障措施。

英国,出台了以《2010年金融服务法案》和《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我国当前应抓紧制定《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及权利实现机制。同时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2、设立专门机构 英国,根据《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由金融行为局(FCA)单独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FCA被赋予金融产品管理和干预权,如果金融产品对金融消费者构成了不可接受的风险,FCA可制定规则禁止这些产品在市场上销售;FCA具有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限制权,可以不通过执法程序,即可禁止误导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推广;FCA还具有公开执法程序的权利,通过公开披露对金融机构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更好地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案还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加拿大,2001年就根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署法》成立了独立于监管部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署(FCAC),统一行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金融教育职能,主要实行风险为本的合规性监督。

设立专业性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发达国家适应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代表性做法。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机制,即在央行的领导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监管机构是对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实行从上而下的监管,都没能从消费者的角度去提出很好的监管要求,造成不同程度的监管缺失。成立专门的机构并赋予立法权、执法权,有利于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给予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护。

3、完善专门的投诉处理机制

美国,CFPB设立了多个办公室并制定了消费者争议处理标准和程序,建成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与其他相关机构实现共享,并通过数据分析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台湾,基于现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立了一个覆盖金融业消费争议处理机构,归口处理传统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电子票证及其他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业态的经济纠纷。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篇五

【案情介绍】

2006年3.15前夕,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安徽淮北采访了5位村民,这5位村民都失去了一只眼睛,失明的原因都是啤酒瓶爆炸,而爆炸的啤酒都来自一家工厂——淮北相王啤酒公司。二记者在进入这家啤酒厂后发现,这里公开使用着非B类啤酒瓶或过期的B类啤酒瓶,象这样纸片上有“杂”或“B杂”字样,说明这堆酒瓶是过期的“B”瓶和非“B”瓶的混合的。像这样什么都没有的则是全部使用非“B”瓶。记者发现,事实上相王啤酒公司也使用符合规定的啤酒瓶,但在销售时严格划分区域,把不符合规定的啤酒定向投放到到农村市场,是因为农民相对来说维权意识淡薄,即使出了事也好摆平。记者这次采访的只是眼睛被炸瞎的农村消费者,象手、脚等炸伤的农民很多都是自认倒霉。就是这些眼睛失明的受害者,多数也只是从啤酒厂拿到一些钱了事。

【问题思考】

1、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2、该案中,相王啤酒厂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并说明理由。

3、根据我国法律,你认为相王啤酒厂及其相关人员应受到什么法律制裁?并说明理由。

下周四交~~~作业题目只要写红色字体部分。。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案 篇六

一、教材分析

1、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我国公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2)能力目标: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能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消费者法定义务的行为作斗争。

(3)思想觉悟目标: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观念,正确行使消费者的权利,自觉履行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2、教学重点和难点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既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又是难点。

(2)“消费者要依法维权,以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二、教学设计构思

1、基本设想:

(1)充分挖掘和利用教材内容。既要挖掘出教材内容的内在涵义和各个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又要充分利用教材小字部分的案例、辅助图片和小资料栏目。

(2)积极推动和引导学生参与。运用课前搜集案例、课中自学、讨论、思考回答、课后踪迹、练习等多种方式,推动和引导学生参与教学,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3)注重学以致用,培养探究意识。在教材知识学习完了以后,利用最近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引导学生分析、思考、探究。

(4)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体现多媒体的辅助教学作用。

2、教学用具:多媒体

3、课前准备:学生搜集1-2则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教师进行分类评议,并选取3则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在进入新课之前,我想请同学们协助我进行一个调查。(投影)假如你购买了一本《智慧背囊》,回家后发现里面缺页,也就是一部分内容没有。当你去要求书店老板更换时,书店老板拒绝更换,你会选择以下哪种处理方式? A、自认倒霉,下次不到这里来买书了

B、同他讲道理,坚决要求更换 C、向工商局举报

D、找几个朋友把老板打一顿,然后要求更换 E、(分别统计选择各项的人数,并指几名代表说明理由。)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哪些处理方式是可取的、合法的?又有哪些相关理由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呢?带着这两个问题,我们学习今天的内容:(板书课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习新课】

1、自读、思考

现在请同学们根据屏幕上的“思考题”预习本框内容。(多媒体展示)思考题: ⑴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⑵ 我国建立了哪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 ⑶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⑷ 公民作为消费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哪些法定的义务?

2、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请大家观察课本第41页的漫画。漫画中的“你”指谁?(消费者)“毁你”、“宰你”、“蒙你”、“害你”、“骗你”、“坑你”,所表明的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我来保护你”中的“我”是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

(师)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制定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那么,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生)略

(多媒体展示: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师)请看消费者享有的第(1)项权利:保障安全权。它的含义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例如:“我来保护你”的漫画中,这位女士本来希望美容,结果却被经营者弄得毁了容,经营者的行为就侵犯了这位女士的保障安全权。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了“保障安全权”的含义,再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权利。下面,把全班分成八个小组,每个小组同学针对一项权利,讨论它的含义,并举例子说明。然后每个小组推选一位代表,说明该项权利的含义,并举一个例子说明。(学生讨论)

(各组代表发言,教师评价;允许其他学生补充;个别组没有代表发言的,由教师说明。)

(师)对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大家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解。现在用2分钟时间,请大家快速记忆这九项权利。(指名背诵)

(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组漫画,大家区分一下漫画中的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多媒体展示漫画,学生自由作答,教师引导评价。)

3、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

(师)在商品服务市场上,经营者往往处于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则往往处于劣势,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依法建立了哪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生)略

(师)请用最简洁的词语把这些组织机构概括出来。(生)略

(师)课本第42页和43页的图片,分别体现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哪一机构?(生)略

4、消费者要依法维权 以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

(师)有了上述组织机构的保障,消费者并不是可以高枕无忧了。除了上述组织机构保障以外,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该怎么做?(生)略

(师)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生)略

(师)现在,我读几则大家搜集的比较好的案例,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分析略)(师)在上述案例中,许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了消费争议。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生)略

(师)(指名读第44页两则小字案例)请大家思考一下,这两则案例中的消费争议,分别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的?

5、消费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

(师)通过以上学习,我们知道了消费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国家建立组织机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消费者有哪些必须履行的义务?(生)略

6、案例深化

(师)通过刚才的学习,对于课前我们进行的调查,相信大家已经有了正确的答案。为了加深对刚才所学知识的理解,现在我们一起来关注今年在我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多媒体展示)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一)“空壳奶粉”喂死婴儿

在安徽阜阳的农村,从去年开始,有100多名婴儿陆续患上了一种怪病。本来健康出生的孩子,在喂养期间,开始变得四肢短小,身体瘦弱,尤其是婴儿的脑袋显得偏大。当地人称这些孩子为大头娃娃。现在阜阳已经有8名婴儿,因为这种怪病而夭折。而令人意外的是,导致这些婴儿身患重病甚至夺去他们生命的竟然是他们每天都必须食用的食品——奶粉。

根据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所出示的检验报告,这些婴儿平日所食用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仅为1%,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0-6个月的婴儿奶粉蛋白质含量应为12-18%。这些奶粉被人们称为“空壳奶粉”。

(二)“黑心”商家制售假冒奶粉

阜阳市疾控部门收到13位患儿家长送检的13种奶粉,经检验全部不合格。这些奶粉每100克蛋白质含量大多为2-3克,最低的只有0.37克!按照国家标准,刚出生婴儿吃的奶粉,每100克的蛋白质含量应该是18克!每袋400克的劣质奶粉,零售价一般在10元左右,比国内外名牌奶粉便宜不少。相对低廉的价格成为市场撒手锏,刺激了经销商的售劣积极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告诉记者,一些劣质奶粉进价只需4-5元,零售时以10元的价钱卖出,批发价也在8.5元以上,比经营正规奶粉的利润高多了。

(三)总理批示彻查劣质奶粉事件

安徽阜阳等地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曝光后,温家宝总理指示对此进行全面调查,对受害儿童采取妥善医治措施,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触犯刑律人员要依法严厉惩处。在国务院调查组的统一组织下,阜阳市对制售劣质奶粉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刑事拘留47人,留置审查59人,宣布正式逮捕31人,依法传讯203人。

(四)谁揭开了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的盖子?

据介绍,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能引起众多新闻媒体的重视,并得到解决,与一位叫高政的普通市民分不开。正是由于高政不断投诉,并用电话向省内外几十家新闻媒体进行反映,才使这一事件最终曝光,并由此在全国掀起了一场清理劣质奶粉的“风暴”。

(五)事件另一面留给我们的思考(1)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淡薄

在已经发生的上百例“奶粉杀手”事件中,真正去工商部门投诉的家长却少之又少。工商局申诉举报中心“12315”副主任陈玉峰说,到目前为止,他们才接到四五个家长的投诉。笔者采访了一位受害者家长,他表示自认倒霉,并不准备投诉经销者,一来觉得投诉麻烦,二来和经销户比较熟悉,投诉的话怕“伤了交情”。

(2)阜阳市存在虚假行政行为 “大头娃娃”仍是难题

工商部门明知的不合格产品竟然没有列入劣质奶粉名单,受害儿童亲属追讨赔偿也因执法人员隐瞒真相变得艰难,记者要采访的死亡婴儿亲属被“保护”进公园……这些打击劣质奶粉的虚假行政行为,使许多“大头娃娃”伤害赔偿的追讨成为了难题。

(师)读了这则案例,你有哪些感受?

(讨论过程略。主要围绕五点谈感受:(1)经营者漠视他人生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应受法律制裁。(2)党和国家关怀人民生命健康,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3)每个公民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消费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5)各级执法部门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内容小结】

(师)你认为本框主要讲了哪些知识?(学生讨论,教师总结,多媒体展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

⑴ 保障安全权 ⑴ 行政机构

⑵ 知悉真情权 ⑵ 司法机关 ⑶ 自主选择权 ⑶ 社会团体

⑷ 求教获知权 ⑷ 舆论工具

⑸ 公平交易权

⑹ 依法求偿权

⑺ 维护尊严权

⑻ 依法结社权

⑼ 批评监督权

(三)消费者要依法维权

(四)消费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

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

【巩固练习】 单项选择题

2003年“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宜昌市开展了“打造信用宜昌,万名消费者评诚信”宣传活动,掀起了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热潮。据此回答1—2小题。

1、此次宣传活动强调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A、公平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平等原则

2、作为一名消费者,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A、自认倒霉、忍气吞声 B、大事化小、私自了断

C、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保护 D、进行报复,讨回公道

3、长期以来,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一直令消费者抱怨不已。去年,南昌“开心人”平价药房进行药品大幅度降价。这令药品消费者真正享受到()

A.依法求偿权 B.自主选择权 C、公平交易权 D.保障安全权

4、学生田某在学校附近的小货亭内买了一支圆珠笔,因不能写字找到卖笔的老太太要求退换,遭到拒绝。于是他拨通了12315热线电话,工商人员对此进行了检查,证实圆珠笔确有质量问题,当场责令店主退货,并对其进行警告。这说明()①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要靠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共同维护 ②诚实信用是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③人人都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④只要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行动起来,就能根除假冒伪劣现象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消费者维权热线电话分别是()A.每年的5月1日 110 B.每年的3月15日 12315 C.每年的3月15日 12358 D.每年的12月4日 12348

6、赵某从商场购买的一台彩电,使用不长时间就发生爆炸。经有关专家现场鉴定,爆炸是因电视机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赵某维权应采取的正确方式是()

①与商场协商解决 ②到商场强行搬走一台价格相同的电视机 ③自认倒霉,重新购买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A.①②④ B.①④⑤ C、①③⑤ D、②④⑤ 【板书】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

(三)消费者要依法维权

7.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篇七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原告毛某诉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网上购物而引发的纠纷。2004年10月, 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的毛某在新浪“一拍网”注册, 并在网上拍下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 价格为3350元, 卖家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枫祥科技, 联系人李某。11月2日, 毛某按照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账户汇款3400元, 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 联系人李某手机关机。经向湖南省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询, 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 也没有华天商城, 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

2005年3月毛某向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新浪“一拍网”的所有人和经营者, 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一拍网”作为买卖平台, 负有对卖家审查义务, 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 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但要求原告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网上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增多是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拓展大势所趋。

二、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 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商报讯2012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对1048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 其中有84.2%的受访者认为网购维权难度大, 73.5%的人在网购时遇到过需要维权的问题, 受访者认为卖家虚假宣传 (63.1%) 、卖家销售假货 (41.9%) 等, 是其网购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

现在网购维权难度大, 主要体现为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相比于购物金额诉讼成本费用太大等问题, 对不良卖家因为差评给消费者打骚扰电话的现象, 法律缺乏针对性的规定。那由于网络虚拟性导致网上购物买卖双方的信息会不对称,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 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信息, 有关商品的产地、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等都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面提供的, 网上购物消费者在购买前检查货物的权利被剥夺, 网络经营者经常利用相对优势进行欺诈或隐瞒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

(二) 消费者求偿权得不到履行

目前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的问题有很多, 这些问题都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网络交易产生了负面影响, 阻碍了个人网络交易的发展, 其中最有可能先解决的问题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后的补偿政策。首先就是退货, 许多商品交易成功后, 当消费者发现该商品有出入时, 可申请退货, 对于退货问题,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在明确的规定中给出对所有商家都适用的退货原则。有些商家对于退货的规定是:消费者收到商品后三日内, 可以以正当、合理的理由要求退货。但“以合理、正当的理由”, 这是一个空点, 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实际上是处于劣势的, 在信息对抗中, 有些情况是很难让消费者申请退货的行为的理由是“正当、合理”的, 而消费者本人又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从商家接收到的信息量。所以, 退货规定的大前提本身就存有设计上的不合理性, 而且由于网络交易涉及多个环节, 不仅是交易双方, 还包括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 还涉及物流商等多个环节。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 往往是各个环节之间相互推诿, 就使得侵权责任更加难以认定。

(三) 合同的公平性与管辖权难以确认

网络交易在进行交易时, 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通过网络与商家签订有关协议, 协议内容一般都是商家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化合同。对于这些格式化条款, 一方面, 由于其合同条款已经固定, 没有另一方的意思表示, 所以在具体执行中就会对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等问题产生异议;另一方面, 由于其条款完全由商家制定, 难免会存在一些违反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的条款, 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者拒绝, 没有选择的机会。而为顺应网络的飞速发展, 2005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服务的法律法规。遗憾的是,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合同管辖问题都还是默示推定使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但是网络购物中的经营者具有流动性, 经营者的身份也难以明确, 至于网络购物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是一个难题, 因为网络购物交易存在邮寄、运输, 而交易双方多以格式合同为准, 因此诉讼管辖法院难以确认。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下, 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 目前仍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四) 支付安全问题难以理解

网络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支付宝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 但只有支付宝起到了保护钱的作用, 卖家付款通过支付宝平台, 但是钱还没到卖家, 等收到货后, 确认收货了, 钱才真正达到了卖家账户, 这样做从实质上会对卖家进行监督。但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在使用其他支付方式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不法分子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等。因为网络消费从合同的订立到款项的支付都通过互联网进行, 而在交易过程中, 交易信息的泄漏会极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财产安全权, 而国际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它们常常受到网上“黑客”攻击, 使得网络消费者不敢放心大胆地进行消费。

三、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

在网络交易中, 产品信息以及卖方个人信誉, 都通过网络的方式传递给消费者, 消费者能否得到卖方的可靠信息, 取决于经营者向网络平台提供商提供数据的真假, 所以, 借助中间商的形式向消费者传递, 很难确保真实可靠的信息, 使消费者有蒙受信息欺诈的可能性。一些网站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供应商, 为了吸引更多经营者在网上开展业务, 不仔细审查开店者的资格, 如此低的开店门槛, 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对秒杀、团购等网络行为缺少明确的规范, 对行为主体责任缺乏认定, 同时, 违法查处手段也是捉襟见肘。在我国, 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法律缺失状态, 当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 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只是简单地适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都是在传统交易背景下制定的, 除部分适用网络商务的环境外, 其他的都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和核心构成的, 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 网络交易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尚未出现, 面对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 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修订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针对这种现状, 对我国网络交易中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应遵循一定思路。首先, 相对西部发达国家, 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 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既要借鉴国际经验, 也要结合自身国情, 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 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确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法, 并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然后加大对网上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力度, 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介入, 行业协会、认证系统等通力合作, 在网络中尽快建立个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经营者信用保障机制以及网络支付安全系统三大安全保障体系。其次, 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 解决争议的传统方式是:请求消协解决、向行政部门申诉等, 但由于网络消费具有电子化、虚拟性等特性, 对传统争议解决方式有冲击, 我国应当借鉴先进经验, 传统交易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于多数交易涉及金额较小, 消费者认为通过诉讼来解决有点得不偿失, 据此应当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二) 严格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通过法律应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规定在线披露信息的义务, 包括身份、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此外还应规定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 规定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以保护缴费者信息的安全, 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 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 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负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了对商家的具体义务加以法律规制外, 还应向消费者履行以下主要义务:对消费者发送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 提供完善的付款机制和顺利的退、换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机制, 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除明确网络商店的上述义务外, 还应明确其禁止行为。严禁网络商店发布虚假广告, 应严禁网络商店欺诈消费者, 严禁网络商店利用网络广告骚扰消费者, 应禁止商家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

(三) 建立支持消费者维权的体系

应该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 由于网络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分散的、弱小的权益, 需要对其应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进行司法保护。网络交易中, 大多数是小额交易, 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 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维权, 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 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不仅能够解决网络纠纷中诉讼管辖权的问题, 也能够轻松解决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多种纠纷。还应该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 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 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 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四) 强化法律法规执行中的行政与社会监督。

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 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除了立法外, 更需要各部门严格执法作为保障, 强化外部力量的规制。各级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监督,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给予制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 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范围十分广泛, 包括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消费者组织、各种传播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其中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舆论媒介, 容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相信社会监督的力量会使更多的商家关注自己的形象, 从而达到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相对现实交易而言, 网上交易更具有难以用行政手段控制的特点。所以要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网络交易因其特性导致行业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规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 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作用。

综上所述,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政策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树立消费者信心以及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平衡的关系不可或缺, 可以有效地限制欺诈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网络世界, 瞬息万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当时, 并不能充分顾及其与一般实体商品交易之间存在的特殊差异, 这也就是法的滞后性, 以至于实际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于网络消费时产生诸多异议与困扰。所以应建立完善的法制化消费者保护机制, 进而兼顾网络商家与消费者双方权益, 使未来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当然除了国家和政府在制度上、立法上来完善网络交易的安全及其保护双方的利益之外, 网络消费者也应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这将会改善我国网络消费环境, 增强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信任, 提高网络消费水平, 加快网络消费市场发展, 使我国尽早跨入网络消费时代, 实现网络经济的腾飞。

摘要:网络交易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服务的同时, 也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风险。主要反映在: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求偿权得不到履行, 合同的公平性和管辖权难以确认, 支付安全保证困难。迫切需要用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应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 严格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完善消费者维权的制度体系, 强化法律法规执行中的行政与社会监管。以尽快改善网络消费环境, 增强网络消费信心。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婉珍.网络嵌入性与产业集群竞争力[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6) :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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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孝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理论研究, 2006 (11)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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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卢杰, 黄新建.社会网络嵌入性对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影响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 2009 (5) :108-111

8.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篇八

【关键词】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分析

银行金融各项服务要想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则有着极为显著的重要性。这不仅是银行金融系统实现高速化、稳态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据此,本文针对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所做出的路径方法分析,也便具有了十分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银行金融消费的相关概述

银行金融消费指的是为了满足消费者个人或家庭需要,从而接受银行金融服务或购买相关产品的行为。关于银行金融消费的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较为传统的金融类服务,主要为投保人、存款人为了使得自己的产出增值或保障财产安全的消费类型。这种类型的金融消费是将消费者管控风险的需求放在了突出位置上,消费者主要的消费项目集中体现在保险或金融储蓄等方面。二是将盈利作为消费的关键性要求。消费者主要通过购买基金或者其他金融类产品的方式实现中小型的投资,继而从中获取收益。

二、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所具有的意义是多方面的,简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银行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时常会因为信息不对等而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增加消费者维权途径,有利于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害。举例来说,银行所提供的众多理财产品中,往往伴随着产品信息不够透明化的问题。而金融消费者一旦丧失了知情权,那么在购买产品时便会由于讯息的缺乏而导致自身做出錯误的选择。金融产品交易中知情权也成为了金融产品消费同普通商品在本质属性上所存在的显著差别。

第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对买卖双方起到公平交易的规范性作用。要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则需要聆听消费者的真实诉求,进而才能保障其合法的权益。但是在实际的金融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所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促进交易公平也有着非同寻常的重要作用。

三、保障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方法

要实现保障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概括来说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建立健全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要提高对于银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关键要为消费者提供标准化的制度保障。首先,要努力提升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高度,银行要在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多的规范性内容,并在规范制定的过程中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升到另一层次,进而使得金融消费者的经济去权益能够从细致化、健全化的制度中找寻到维权办法。当金融消费真正遭遇侵权行为时,便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在以往的交易活动中通常缺乏了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应条款,所以在完善制度内容时还需要将这些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以求在交易双方可以公平对等的完成交易活动。最后针对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违规现象,也需要银行机构内部或金融市场对其情况予以披露,进而使得交流活动可以在“阳光”下进行。

第二,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宣传。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唤起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中遭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事情发生时,是选择“自认倒霉”还是“奋起维权”,这也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程度有关。在面对银行金融为对象的消费活动中,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维护,那么此类行为不仅会给消费者本人带来危害,同时这种行为的持续势必会助长整个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不正之风”。所以为了使得整个银行金融交易可以获得稳定、有序的持续发展,那么及时对交易中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纠正,也能杜绝相关事件的再次发生,所以消费者自身增加维权意识,努力探寻维权途径也是十分重要的。从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支付应付款项这属于一种违约行为。但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应该选取更加合理的方式,滞纳金作为其中一项方法,当违约金无限叠加已经大大超出原本欠款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也让消费者背负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第三,提高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金融市场的各项服务。要使得整个金融行业可以在良性的环境中运行,那么强化审慎监管交易活动也应当成为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举措。关于金融消费活动的监管可以简单划分为宏观与微观两种类型。首先,宏观监管指的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系统风险进行监管,要实现此种监管目标,关键需要建立起稳定的金融监管委员会,用以负责各种风险的综合性预测和评估,以市场上汇集而来的各种信息作为依据,以便提前做好应对。而微观则是对于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各类产品展开管控。此种监控方式需要管理人员加深关于产品内容的了解,从而才能保障产品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加强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方法研究,不仅能够引起消费者群体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从而在消费活动中能够获得真正的权益保护。同时当可行性的权益保护措施能够被切实应用到消费活动中时,也可以有效促进银行金融消费的有序化、合理化,进而促进金融行业迎来更加繁荣的发展。

参考文献:

赵振华,彭瑶.论金融消费者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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