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验收报告

2024-07-18

县财政局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验收报告(共3篇)

1.县财政局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验收报告 篇一

某某县农业局关于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等工作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某某县人民政府:

根据《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等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政办通〔2011〕号)要求,我局组织了4名干部职工,于12月10日从茂租乡开始了2011年度农村国债沼气、秋冬农业开发和草原生态补助机制项目抽验工作,到12月21日结束,历时12天。在验收过程中采取一听、二看、三查的办法,即听取项目乡镇工作情况汇报,查看项目资金、查看项目档案,随机抽查项目村,实行逐户检查、逐户登记的方法进行验收。现将2011年度国债沼气等项目验收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验收情况

我县2011年实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秋冬农业开发和草原生态补助机制的项目共涉及4个乡镇()。根据项目验收办法,在项目验收乡镇自验、县里的复验的基础上,我们对4个乡镇进行了验收抽查。这次验收共随机抽查了9个项目村,项目农户192户,4个乡镇所抽查的项目村100% 完成了建设任务。

(一)农村国债沼气项目

项目验收涉及我县4个乡镇()2800口沼气池建设,其中:大寨700口,茂租400口,东坪800口,红山900口。验收组对4个乡镇8个行政村26个村民小组(大寨镇官村肖家湾、大坪子村民小组、松坪村锅底塘、管家沟村民小组,茂租坪子村铜厂窝、海家坪、山脚、桐子厂、岩脚村民小组,油房村新山、小龙潭村民小组,东坪杨柳村,老街村,红山天星村苏麻地、学堂、田坝、老房、思毛坪、保家岩口、尤家营、郑家海子村民小组,白果村大丫口、丰家坪、下坪村-1-

民小组)沼气建设情况进行抽查,相关乡镇全部完成2011年沼气池建设任务。同时,档案资料也按照一户一档建立规范。

(二)秋冬农业开发

项目验收涉及我县4个乡镇()秋冬作物种植77500亩,其中:小春作物44700亩,秋冬作物32800亩。验收组对4个乡镇的秋冬农业种植进行了抽样检查,通过询问农户进入地块(样板种植)查看,相关乡镇都全面完成了种植任务。

(三)草原生态补助机制

项目验收涉及我县4个乡镇()全部村民小组,草原生态补助共40.99万亩,其中:禁牧的有5.8万亩,草畜平衡的有35.19万亩。验收组对4个乡镇的草原生态补助进行了抽样检查,共对20户农户进行了检查,草原承包信息录入正确,图、表、地相符,在线录入信息完整,通过核实,与草原承包面积相符,档案资料完善规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沼气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农户未挂牌(国债沼气池建设项目)。

二是在草原生态补助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农户的一折通帐号不一致(如:尾数有660、887还有卡号等),要求一折通帐号尾数统一为889。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县财政局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验收报告 篇二

为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中央财政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将“以奖促治”政策落到实处,逐步实现农村环保项目检查考核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办建„2008‟17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考核验收(以下简称“项目考核验收”)的对象是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专项资金投入建设竣工完成项目,包括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项目考核验收原则上采取每年一考核一验收的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第二条项目考核验收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二章验收内容

第三条项目建章立制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情况、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情况、明确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任务和要求情况、制定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情况、项目所在地村镇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

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治理成效情况。

第五条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涉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农村人居环境的示范带动作用情况。

第八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补助和地方配套。

2、中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等情况。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中央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制度、考核验收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向当地群众张榜公布情况。

第三章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县(市、区)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抽验。验收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项目竣工后经县(市、区)级验收合格,并经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向省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验收;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考核验收组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自验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

(四)项目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

(五)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六)财务决算报告;

(七)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八)市环保局、财政局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单位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三)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四)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和运行情况;

(五)专家评议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六)考核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将验收情况汇总上报环保部、财政部;下发验收通报,对于项目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章验收评价

第十四条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省级验收组将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县(市、区)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第十五条被评为合格县(市、区)应具备条件:

(一)按照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三)严格执行项目的实施方案,没有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良好,工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四)村(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五)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省环保局、财政厅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二)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三)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行为的;

(四)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验收的奖惩

第十七条省环保局、财政厅每年对验收合格的县(市、区)进行评比,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今后该县(市、区)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追缴项目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县(市、区)两年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的资格。对于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建设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追缴违规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对于经过整改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限期全面整顿,并取消下一年度农村环保资金和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3.县财政局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验收报告 篇三

验收程序及验收资料

一、项目单位所在县市区向市发改委提请验收申请。

二、市发改委根据验收申请,对项目单位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指导项目单位进行补充相关资料。

三、项目单位验收资料补充齐全后,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技术工艺等内容,组成验收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人数视具体项目而定。

四、验收会议议程

(一)宣布组成验收专家委员会,推选验收委员会主任(二)由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议程(三)听取项目单位验收报告概述

(四)听取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财务决算报告

(五)分组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分为材料审核组、现场验收组、财务验收组

(六)评议并通过验收意见(七)验收委员会签字

五、验收材料清单(一)(二)(三)(四)项目单位、所在县市区发改局验收申请 项目简介 项目批复文件 项目工作报告(五)(六)(七)(八)(九)(十)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项目设计报告 项目施工管理报告 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项目建筑安装质量评定报告

(十一)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十二)项目安全报告(十三)项目消防验收报告(十四)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十五)项目招标公告及有关资料(十六)设备采购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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