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工作关系通知书

2024-09-21

解除工作关系通知书(精选6篇)

1.解除工作关系通知书 篇一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先生/女士):

我单位决定于年月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兹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配合单位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当事人签字(盖印):单位:重庆晋安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先生/女士):

我单位决定于年月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兹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配合单位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当事人签字(盖印):单位:重庆晋安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

年月日年月日

2.解除工作关系通知书 篇二

职工王某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A签订期限从2008年9月起至2013年8月止的劳动合同并履行。2010年4月,王某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进入A单位,并办理了A单位入编手续,后A单位聘用王某到中级技术人员岗位,并任命王某为部门主任,王某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2012年8月,A单位以王某从2009年起长期在外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决定解除王某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免去行政职务及辞退王某。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撤销A单位作出的全部决定。

案情评析:

一、王某和A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

王某与A单位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8月终止,A单位于2012年8月作出辞退决定时,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首先,应确认劳动合同效力,才能准确判断在作出辞退决定时双方的法律关系。2010年4月,在王某参加A单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并办理列入A单位编制手续后,根据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第二条规定,王某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A单位编制并列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王某用工身份已转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王某和A单位双方明知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王某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要求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A单位同意招录王某,双方已形成不再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合意,原劳动合同即应视为王某和A单位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而失效。因此,原劳动关系仅存在于王某列入A单位的事业编制前,即2010年3月前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010年4月后双方为人事关系。

二、A单位解除王某行政职务任命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行为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上述审理范围不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职务任命、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争议,因此,A单位作出的解除王某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免去部门主任行政职务的决定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王某就此两项争议不能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争议,王某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等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约定处理。

三、A单位能否以王某在外兼职为由以辞退方式解除与王某的人事关系?

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1992〕发18号)第三条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但辞退条件中没有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外兼职这一情况,即国家没有授权事业单位可以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外兼职作出辞退决定。A单位以管理人员王某在外兼职为由,对王某作出辞退决定不符合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条件。同时,王某在外单位兼职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王某的年度考核均合格,且王某被任命担任部门主任,说明王某与其他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完成A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A单位以辞退方式解除与王某的人事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案情启示: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兼职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属于人事关系,应严格按照人事法律规范调整双方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显然事业单位不能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等劳动法律规范,以工作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人事关系。对于事业单位解除与工作人员人事关系行为,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如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法律规范均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过错程度等,可以选择不同解除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方式,但应当严格按照其中的解除条件、程序、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有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不能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给本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等。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可以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直接作出,其他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作出开除决定。开除处分程序要严格按照调查、收集、查证证据材料、形成书面报告、告知被调查人员、听取陈述和申辩、复核记录在案、送达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存档等程序进行。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不包括“开除”行为,受开除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及就复核决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能对“开除”争议进行受理和审理。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副处长)

3.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范本 篇三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之规定,因,公司决定于 年 月 日与 解除劳动关系。自解除之日起公司不再与 存在劳动关系。

应按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工作交接于 年月 日-年 月 日。因 未及时办理交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保留追偿之权利。办理交接后,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剩余工资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本文件一式四份,员工一份,单位三份。

经办人:

离职人:(手印)

XXXXX公司(盖章)

4.劳动关系解除终止通知书 篇四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公司与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向,提前解除您于 年 月 日与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您需要按公司提供的《离职手续办理表》和《离职审批表》所列项目,配合相关部门和同事,在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前完成离职清算和工作交接。

逾期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公司有权暂缓发放工资。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xxxxxxxx实业有限公司

5.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怎么写 篇五

原栾川县长安驾校因经营管理不善,濒临倒闭,12月25日由新的法人郭伍魁接管,你曾数次到长安驾校联系沟通,我校已按法院判决代原法人支付你生活费,我校负责人同意你到校上班任教练(最后一次是4月13日),但你以种种理由拒绝上班,而是长期坚持走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从204月13日起,栾川县长安驾校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栾川县长安驾校

6.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标准 篇六

2011年2月1日,姜某与上海铁龙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2011年9月,姜某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其提交辞职报告,否则按公司规定对不经批准擅自离职者要视为旷工。姜某遂于9月24日递交辞职书,但姜某继续留在公司,2010年10月28日下午3:00,姜某在铁龙公司车间被车床切断两根手指。

在仲裁和法院的诉讼过程中,铁龙公司称:姜某于2011年9月24日提出辞职,公司于同年10月6日已签字同意其在2011年10月22日离职,故自10月22日后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关系,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在2010年10月22日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考勤记录的证据。

请问,本案如何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姜某提交辞职申请书上的最后离职时间2010年10月22日,那么此后直至事故发生的当月28日,双方当事人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成立,姜某下一步可以向铁龙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因为工伤是无过错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工作场所受伤就是工伤;否则,姜某无法主张工伤赔偿,最多可以根据实际受伤原因是厂方有过错,从而向厂方提起民事侵权的法律诉讼,但这样以来,获赔的难度和数额都不甚理想。

因此,事发之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姜某和铁龙公司双方的经济利益。本文结合本案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认定问题再作如下分析。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如何判定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通常情况,劳动者单方离职的,大多数人会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信,也有部分人直接不告而别的。因此判断员工是否辞职(包括主动和被动辞职),书面辞职信中注明的时间及内容,是判断的重要标准。

法律上,员工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即可离职。但实际工作中,也有部分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书后被单位加薪等之类的诚意所挽留,从而收回辞职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也有单位收到辞职信未置可否,劳动者也对劳动关系的存续产生认识混乱。因此员工提出辞职后,劳动关系的状态如何判定,就不能一言断之,就要结合双方是否仍继续在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办理了交接手续、是否结清报酬、是否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退工手续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劳动法律关系是混合的看似矛盾的法律关系,既有平等性,也有不平等性的体现:一是平等性,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并获取报酬作为劳动给付之对价;二是不平等性,即人身隶属性,即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并认真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结合本案,从劳动给付的角度来说,姜某伤害事故系发生在铁龙公司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受伤手指亦系被铁龙公司机器切断,若铁龙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明原因(例如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来公司看望同事过程中误伤的),所以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姜某受伤系在为公司工作的过程中,而本案中的证据材料中,也没有看到铁龙公司为姜某办理离职手续,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退工手续。

就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方面而言,姜某在未接到批准其辞职的通知的情况下,继续留在铁龙公司工作亦属合理,我们可以得出姜某接受公司管理制度约束的结论。因此,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来看,10月22日之后姜某与铁龙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一般此种情况,法律界称之为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概念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

举证责任分配

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上,最基本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上则不然。

本案纠纷中,铁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相应的管理资料为其掌握,相较劳动者而言铁龙公司更接近于有关劳动管理的证据材料,包括办理劳动者离职手续的相关资料。本案铁龙公司称其已于2010年10月6日批准姜某的辞职申请,但无法提供告知姜某或者姜某收到公司批准的证据。这些证据的举证不能,都讲让铁龙公司承担举证不理的责任。

本案的事实认定

本案中,铁龙公司在证明发生伤害事故时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这一点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而且其提交的证据存在多方面的矛盾与瑕疵。一是批准辞职的问题。公司也未提供已告知姜某同意其辞职的书面通知或类似证据。二是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铁龙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均系单方制作。三是公司关于交接问题的陈述。铁龙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而且对于与何人交接、办理何手续均无法说明清楚。

最核心的问题是,铁龙公司不仅无法提供任何离职手续的办理,更无法说明在姜某办理完辞职手续后的第六天,为什么还能出现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因为从事原来的工作受伤。

因此,综合两方的证据和说法,法官根据正常的生活常识,采信姜某的说法,可以认定事故发生时,铁龙公司并未办理退工手续,姜某和铁龙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以上三个角度的分析,如果该案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都可以得出姜某和铁龙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

相 关 法 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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