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08-18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精选9篇)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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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责任保险AB 通用附加险条款(20 个)1.交叉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

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不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恐怖活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4.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电梯、升降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未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或有关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电梯、升降机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5.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锅炉由于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锅炉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应报废的锅炉或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根据法律和合同由供货人和制造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四)间接损失;

(五)恶意行为者的人身残疾或死亡;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锅炉的法令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测、检验,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二)被保险锅炉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被保险人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操作教育和检查。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6.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因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或遭受外来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客人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须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否则,该类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住宿客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损坏;

(二)住宿客人自带机动车辆整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损失;

(三)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属、随从或来宾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

(四)因住宿客人间的斗殴或破坏行为造成彼此的财产损失;

(五)住宿客人所携带的违法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7.出租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二)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

(三)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不在此列。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做好对出租房屋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8.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动、维修或装修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建筑物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对所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或设备的改变和维修,被保险人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将上述维修或装修项目载入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9.游泳池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二)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及便携式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的损失;

(三)游泳者的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0.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布置、管理或控制的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广告牌、霓虹灯、建筑物外墙装饰物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安装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它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1.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

(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

(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

(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

(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2.停车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失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

2、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3、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4、因停车场缺乏应有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3、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4、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或停车证已过期的车辆的损失;

5、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6、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7、间接损失;

8、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9、精神损害赔偿;

10、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公安交通、消防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付诸实施。车辆入场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向驾驶人员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向驾驶人员取回停车凭证;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3.急救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4.救火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所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6.契约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上述契约,经保险人同意后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7.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8.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9.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0.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错误逮捕、拘留、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其它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它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将是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公众责任险(B)使用(1 个)1.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因为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因同一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多人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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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二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商品是可以加以精确计量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许多商品受其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如散装谷物、油类、水果、粮食、矿砂以及一般的工业制成品等,交货数量往往难以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买卖双方通常都要在合同中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如何制定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呢?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供参考。

一、在合同中订立“溢短装条款”

在粮食、矿砂、化肥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货源变化、船能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合同中明文规定卖方交货时允许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比,这就是“溢短装条款”。为了订好“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合同数量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

合同规定的数量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有的国家的法律对此规定十分严格,如英国《货物买卖法》明确规定:若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时,买方可以拒收货物;若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多于约定数量时,买方可以接受约定的部分而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如果买方接受了卖方所交的全部货物,则必须按约定单价支付货款。所以,在对外交易时,要注意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

2. 正确把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货物的数量是买卖双方洽商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否达成协议,双方均要做出正确的预测与分析。卖方应考虑国外市场供求状况、国外货源供应情况、国外市场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等等;买方应考虑国内的实际需要情况、国内客户本身支付能力、国内市场行情的变化等等。

3. 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订得明确具体。

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词语,以免日后引起争议。特别是交货的数字不能写错,计量单位要选准,以“吨”计量时,要订明是公吨、长吨、短吨(因公吨是公制等于1000公斤,长吨是英制等于1016公斤,短吨是美制等于907公斤)彼此各不相同。所以,在实际使用时最好采取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

4.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和计价方法。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由谁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呢?一般来说,是履行交货的一方,也就是由卖方选择。但是,如果涉及海洋运输,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在租用船只时,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如FOB的买方)选择,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做出选择。总之,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买方行使,也可由卖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为了明确起见,最好是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过去,我国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一项大宗商品,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量均有5%的机动幅度,此项机动幅度都由卖方确定。显然,此项规定是极不合理的,今后应当避免。

此外,当成交某些价格波动剧烈的大宗商品时,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对于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结算。但是,为了防止有选择权的卖方或买方利用有利的行市,故意多装或少装,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 (如某交易所的收盘价) 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双方对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交由仲裁解决。

二、规定———“约数”

“约数”是指在交易数量前面加上一个“约”字。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有了“约”字,即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与合同的数量之间可以有某些差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39条a款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过,国际上对“约数”并没有统一的解释,有的解释为5%,有的解释为9.5%。为防止日后引起纠纷,交易双方洽商时,最好不要使用。如果一定要用,交易双方应事先对“约数”有一致性的理解,或已有习惯做法,或在合同的“一般交易条件”中加以规定。

三、数量公差

数量公差就是指可以认可的交货数量差。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满足此项条款的条件:(1)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本条款应服从信用证的规定,5%的增减幅度便不再适用。(2)信用证未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如果货物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5%的增减幅度也不再适用。(3)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当单价一定时,允许超装5%,支取金额也可相应提高。然而,这一溢装不是买卖双方议定后申请人有准备的。就一笔交易业务来说,申请人交付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行的授信以及开证行向偿付行的偿付授权金额都是固定的,所以,此条款对允许超装的对应金额的处理原则可以超过5%,但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超出的部分可通过其它方式结算。

参考文献

[1].张亚芬主编.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2].刘文广, 项义军, 张晓明主编.国际贸易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3].吴安南主编.国际贸易实务.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6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三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军训等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被保险人的勤工俭学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校内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十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参赛学生人身伤害,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裁定被保险人需对受

伤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四)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五)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包括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

(六)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七)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八)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盗窃、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

(七)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也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四)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票据、现金、信用卡、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手表、MP3、CD机、照相器材、手机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丢失或损坏;

(七)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3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学校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治安秩序出现混乱、保险重要事项变更等,使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生效。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 4

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方或其受益人(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诉讼或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学生学籍证明;

(三)办学资质许可证;

(四)检查报告、就诊病历、用药清单、支付凭证;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依法律法规和经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残疾程度证明);

(六)裁定书、判决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保险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所学校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所学校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如同时采用免赔额和免赔率,在赔偿时以这两种方式计算结果中的高者为准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对每所学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一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驶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对承担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第三十八条 因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未开始前投保人退保,保险人收取5%的退保手续费;如果是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亦可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约定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时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1、普通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等。

2、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是指专科、本科、研究生等高等学历层次的教育机构。

3、校外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用于非固定学员不定期集中学习、活动的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

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5、间接损失:也称“从属损失”,在责任险中是指由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事故后所形成的各种无形的经济损失。

6、非职务行为:与其职务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

7、学生:指在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租用的校园或教学楼内学习,学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员或受被保险人邀请进行教学或交流活动并在本校注册的人员。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对于投保多个险别的,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责任。

1、附加境外责任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和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出境活动中(包括港澳台地区),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其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费。按主险基础费率的25%计收。

第三条 本附加险适用事故发生地的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2、附加注册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和本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在被保险人的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境内活动中(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人寿保险公司附加险投保单 篇四

5人寿保险公司附加险投保单

人寿保险公司

附加险投保单

(参考文本)

┏━━━━━━━━━━┯━━━━┓

┃附加险投保单号码:

┠──────────┼────┨

┃附加险保险单号码:

┗━━━━━━━━━━┷━━━━┛

公司提示:主险已经承保,另需投保附加险时,请填写本投保单。体检免体检

┏━━━━━━━━━━━━━━━━━━━━━━━━━━━━━━━━━━━━━━━━━┓ ┃第一部分┃ ┠─────────────────────────────────────────┨

┃1.主险名称:主险基础保险金额:元(¥)

┠─────────────────────────────────────────┨

┃主险保险单号码:主险责任起止时间:

┠─────────────────────────────────────────┨

┃2.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月 日┃

┠─────────────────────────────────────────┨

┃年龄:民族:未婚已婚职业:职业编码:

┃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办):邮编:┃ ┠─────────────────────────────────────────┨

┃*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请填写下栏。

┠─────────────────────────────────────────┨

┃3.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

┃年龄:民族:未婚已婚职业:职业编码:

┃ ┃ ┃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办):与被保险人关系:邮编:

┠────────┬───┬─────┬────┬────┬──┬────┬────┨

┃4.受益人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受益份额│住所│邮编联系电话┃ ┃人关系┃ ┠────────┼───┼─────┼────┼────┼──┼────┼────┨ ┃┃ ┠────────┼───┼─────┼────┼────┼──┼────┼────┨ ┃┃ ┠────────┴───┴─────┴────┴────┴──┴────┴────┨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5.附加险名称 │保险金额│交费方式│保险费┃

┠───────────────────────────┼────┼────┼───┨

┃(1)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 ┃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②

意外伤害医疗津贴

┃ ┃(3)附加豁免保险费特约 ┃ ┃(4)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 ┃

┃(5)┃ ┃(6)┃ ┠───────────────────────────┴────┴────┴───┨

┃6

.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

┃7.付款方式:现金支票自动转帐自行交纳

┠─────────────────────────────────────────┨

┃8.特别约定 ┃ ┠─────────────────────────────────────────┨

┃第二部分告知下列事项(必要时本公司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 ┃投保人必须在:“关于被保险人”项下填写告知事项。

人┃ ┃项下的告知事项。┃ ┠─────────────────────┬───────────────────┨ ┃关于被保险人关于投保人┃ ┃1.工作单位名称: │1.工作单位名称: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

┃3.身高___厘米;体重____公斤。│3.身高____厘米;体重___公斤。┃

┠─────────────────────┴─────────────┬─────┨ ┃关于被保险人关于投保人┃ ┃ 是否 │是否┃

┃4

.是否从事过现职业以外的职业? ┃ ┃5

.是否参加或计划参加有危险的运动或消遣 ┃

┃6

.有无机动车驾驶证? ┃ ┃7

.是否需经常驾驶摩托车? ┃ ┃8

.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保险? ┃ ┃ 凡条款列有“免缴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险种,还须同时填写“关于投保

律师365

┃9

.过去投保人寿保险或申请人寿保险单复效时是否曾被拒绝、┃ ┃延迟或要求加收保险费?

┃10.是否服食任何成瘾药物或吸毒┃11.(1)是否经常吸烟,如是:已吸___年,每天___支。┃ ┃(2)是否曾经吸烟,如是:已吸__年,每天___支。┃ ┃于___年,因为___停止吸烟。

┃ ┃(3)是否经常饮酒,如是:已饮___年,每日__酒 ┃ ┃(种类),___(数量)。

┃12.最近健康状况

┃(1)最近一周是否有身体不适?是否服药?是否存在 ┃┃ ┃ ┃

需施行手术的疾病?

┃(2)最近三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 ┃

┃疗?是否住院或手术?

┃(3)最近六个月内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 ┃

┃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的皮肤病?

┃13.过去10

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

┠───────────────────────────────────┼─────┨

┃14.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 ┃(1)冠心博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博

肺源性心脏博 ┃

┃先天性心脏博心肌博高血压

┃ ┃(2)脑出血脑梗塞珠网膜下腔出血脑动脉硬化

癫 ┃

┃痫精神博酒精中毒

┃(3)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肺气肿

肺结 ┃

┃核

┃(4)萎缩性胃炎溃疡博溃疡性结肠炎胰腺炎

肝炎 ┃

┃肝硬变胆石症胆襄炎

┃(5)肾炎肾功能不全路结石

┃(6)白内障视网膜疾博角膜疾博青光眼

中耳炎

┃ ┃(7)癌内芽肿白血博肿瘤息肉

先天性疾博 ┃

┃遗传性疾博地方博

┃(8)糖尿博胶原性疾博贫血症紫癜博

甲状腺博 ┃

┃风湿博药物过敏职业博

┃艾滋博抗体阳性乙肝病毒携带

椎间盘突出 ┃

┃疝肛门疾博

阑尾炎

┃(9)是否有上述(1)-(8)以外的疾病或受伤? ┃

┃15.过去

5年内是否接受过以下检查? ┃ ┃光心电图超核磁共振活体组织检查┃ ┃ ┃ ┃ ┃ ┃ ┃ ┃ ┃

┃尿液检查血液检查眼底检查

┃16.是否有下列身体残疾、功能障碍?

┃ ┃(1)视力、听力、言语、咀嚼功能障碍 ┃ ┃(2)四肢、手、足、指残疾、胸廓、脊柱变形和 ┃

┃功能障碍┃ ┃17.16岁以上女性:┃ ┃目前是否怀孕,如是,怀孕___周。

┃ ┃过去

5年内是否患有乳腺、子宫、卵巢、输卵管 ┃

┃等妇科疾病?┃ ┃是否曾异常妊娠、剖腹产、异常子宫出血?

┃18.直系亲属中是否有患过结核博肝炎、肝硬化、┃

┃糖尿博肾博心脏博中风、高血压、动脉硬化、┃

┃精神博癌症、遗传博艾滋病及其相关综合症、┃

┃hiv

抗体阳性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

┠───────────────────────────────────┴─────┨

┃说明:(以上4-18)项如“是”,请列明问题编号及有关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包括疾病诊治 ┃

┃日期、断治疗结果、目前状况、诊治医院名称、医生姓名等)。

┠─────────────────────────────────────────┨

┃声明与授权:┃ ┃.本人谨此代表本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并同意:向贵公司投保上述保险,对保险条款的各项 ┃

┃规定均已了解,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上述一切陈述及本声明将成┃

┃为发出保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 ┃.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或被保险人健康及其他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 ┃

┃、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人寿保险公司。此授权书的┃

┃影印本也同样有效。┃ ┃┃ ┃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签名)投保申请日期年月日

┃ ┃┃ ┠─────────────────────────────────────────┨

┃业务员代码营业部经理┃ ┃┃ ┃┃ ┃公司批注专用┃ ┃┃ ┃┃ ┃年月日┃ ┗━━━━━━━━━━━━━━━━━━━━━━━━━━━━━━━━━━━━━━━━━┛

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五

核心提示:中国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种简介

一、盗抢险条款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中国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种简介

一、盗抢险条款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保险车辆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四、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的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六、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八、自然损失险条款保险责任(家庭自用车和非营业用车主险含此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九、救助特约条款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六

发包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意向合同书》、《装饰装修行业规范集成家装工程施工专用合同》、《主材代购合同》含“使用说明”、“工程验收单”、“工程保修标准”、“工程工期标准”、“温馨提示”、“备注”等内容是由乙方事先拟定的,未充分考虑甲方的设计装修要求和意见。现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友好协商、充分沟通,特拟定如下附加条款,此附加条款若与乙方单方拟定的合同冲突,以此附加条款为主。具体如下:

第一条、工程金额及注意事项

本次工程造价总金额为96000.00元,总金额大写:玖万陆仟元整。注:

1、甲方在总装修费用不减、没有签订《78910选料单》、没有开始施工的情况下,可对施工项目进行变更;

2、甲乙双方约定以下7个项目会根据实际工程量,增加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5%的浮动:(1)排水(厨房、卫生间)

(2)砌墙(主卧门、客卧门、厨房门、卫生间门)

(3)拆地面抬高(卫生间)

(4)重新砌地面抬高(卫生间)

(5)包管(卫生间)

(6)拆除强电箱(客厅)

(7)除约定的10个水位、39个电位外,额外增加的水电位

注:(套餐内:水位10个,强电位32个,弱电位2个;套餐外赠送:5个强电位)

3、除了上述约定的7个项目,乙方不得以以下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压减装修或增加装修费用:(1)测量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

(2)少报、漏报«78910选料单»、《柠檬树装饰懒人装自助餐装修理财书(深圳区5.0版)》的施工项目。

(3)实际长度、面积超过报价包含的长度、面积。

承包方(乙方):

设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第二条、工程工期

工程期限 75个自然日 开工日期为年 月 日 竣工日期月年 月 日 注:

开工及竣工日期待签订《装饰装修行业规范集成家装工程施工专用合同》时确定。

第三条、甲、乙双方责任

1、乙方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如橱柜、洁具、瓷砖、开关面板、铝合金门、木门、铝扣板、大理石、板材、龙骨、水电材料、油漆、涂料、卫浴、水管、电线等等,必须与«78910选料单»、《柠檬树装饰懒人装自助餐装修理财书(深圳区5.0版)》中材质、品牌、尺寸、颜色等约定相符,并且材料实物上要有相应的品牌商标和防伪标识。并在材料、设备进场时需至少提前72小时以电话和短信通知甲方进行材料或工序验收、签字才可进行施工,未经验收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免费拆除前期已完工项目。

2、如不符合要求或者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做,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更换,并且按材料、设备价款补偿给甲方。

3、乙方所购材料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甲方所购材料乙方认为可能造成环保超标的应及时提出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工程结束环保检测超标,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如乙方不能按照《78910选料单》、《柠檬树装饰懒人装自助餐装修理财书(深圳区5.0版)》按时交付材料、设备。必须马上通知甲方,并且免费升级为同品牌更高级别材料、设备。(金额差价1000元内)。品牌、款式、颜色由甲方选定。不得再次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整改。

5、定制家具(衣柜、鞋柜)所使用的板材上必须有品牌的商标合格证、条形码、激光防伪以及生产线流水号,并且真实有效。材质、尺寸、型号、制作工艺符合《78910选料单》,甲方验收签字后才可以加工制作。否则甲方有权退换,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提供的数据失误导致定制家具尺寸有误,无法实现设计效果而需整改,有关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质量验收,所有工程需分段验收签字才可进行后续工程。中期验收标准为,仅剩墙漆、木柜安装未完成。

(1)、隐蔽工程验收。(水电工程)甲方必须能看到所有水电管道,不能封闭后验收,否则乙方返工重新施工,并且赔偿误工费用,竣工日期不顺延。

(2)、防水验收。水路改造后需进行打压试验,如果乙方未能打压,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饰面工程验收。(墙面、瓷砖)不得出现空鼓系数超过国家标准、错台、起翘、走缝、色差、磕碰等情况,如甲方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乙方施工人员须取下重贴,如对磁砖造成损坏,由乙负责赔偿。墙面涂料的兑水率要严格控制在说明书允许的范围内,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增加兑水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铲除原墙面并重新购买同样型号的涂料重刷,有关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4)、定制家具完工。所有木器漆的配套用品(如底漆、稀释剂等)均必须使用和面漆同品牌同系列的专用配套产品,如乙方擅自使用其他品牌或其他系列的配套用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标准重做,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因乙方提供的数据失误导致定制家具尺寸有误,无法实现设计效果而需整改,有关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5)、竣工验收。首次竣工验收,甲方不认可,则由甲方先行付款(乙方根据第三方监理出具的验收费用发票,通过公司账号打款实报实销给甲方)请第三方监理进行国家标准的验收,若验收不合格,乙方需根据第三方监理的验收标准,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无条件整改,直至通过竣工验收为止。(6)、保洁验收。

7、该工程开工时乙方应出具工程进度表,水电竣工后乙方须出具水电路走向图交给甲方,约定水位10个,电位39个(套餐内:水位10个,强电位32个,弱电位2个;套餐外赠送:5个强电位)。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提出意见造成的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不得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并且乙方应及时修补,不得拖延或停工。施工工艺标准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工程验收标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环保标准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同时执行《家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高级标准执行DBJ/T01-27-2003(高级标准执行建设部110号令),未达到标准的视为验收不达标,乙方需承担不达标项目的赔偿,若导致竣工延误,乙方需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天。

8、对于甲方需要提供的材料,乙方必须至少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清单,预留甲方购买时间。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如果造成正常损耗外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此工程不得转包或外包,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如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工艺不满意,有权乙方对其改正。如乙方人员故意为难、刁难、不听劝告,乙方应无条件立即更换乙方施工人员。

10、乙方人员严格按照合同上的装修标准工序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如乙方自行改变、删减装修工序和尺寸,需无条件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1、乙方在装修中造成已完工项目(以及甲方供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或恢复原状。若有第三方人员进入施工,乙方有义务提醒第三方人员注意保护已完工项目。

12、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身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乙方人员不得在居室内吸烟,不得使用己安装好的如炊具、洁具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如由于乙方人员施工,造成甲方设施、设备、居室等部位的损坏以及其他因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13、装修期间乙方必须派人监督施工,保证施工正确无误,不存在隐患。如不派人监督或监督无效,后期出现任何施工质量导致的问题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且免费维修。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并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的验收结果为最终验收结果。

14、付款方式:

(1)签订《装饰装修意向合同书》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的30%(2)材料进场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的52%(3)中期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的13%(4)竣工、清洁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的5% 注:如甲方恶意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程造价总金额1‰/天。

15、如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装修质量问题(包括并不限于有严重变形或修复后影响整体美观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并且免费维修。维修期间的施工要求和装修合同要求一样。保修期间甲方通知乙方需要维修的,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由于乙方施工或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而导致保修,在甲方提出保修以后48小时内仍未能提出解决方案的,甲方可自行解决,并且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涉及水、电、燃气等危及人身安全或其他财产安全的事故,甲方可以先行处理,并由乙方事后支付甲方所花费的所有合理费用。保修期内如发现有严重变形或修复后影响整体美观的,乙方应承担免费更换责任。

16、本工程施工期间和保修期间内如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引起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及赔偿。

17、本附加条款自《装饰装修行业规范集成家装工程施工专用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至保修期期满结束。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与本附加条款有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

18、如果在附加条款有效期内,乙方未能履行本附加条款之规定,应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凡因本附加条款所产生的或与本附加条款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9、本《附加条款》一式两份,由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附加条款》如有未尽事宜,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20、甲方对该附加条款拥有最终解释权。

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七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三大霸王条款正式废除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正式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责任免除条款予以删除,并进一步明确了车险“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制度。《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即“实保实赔”,这一举措是指,在保期之内,投保后车辆若出现毁损,因被保险人是按照实际价值确定的保额,在赔偿的时候都可以按照保额得到充分的赔偿。

《示范条款》中也明确,因为第三方车辆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驶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求偿”,也就是说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无责不赔”为由拒赔,应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向第三方请求赔偿。

新条款也在免赔方面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不计免赔”附加险。投保20万元的车损险,出险后有15%~20%的免赔额,所以,车主会再投保一个不计免赔附加险,新条款中取消了这一附加险,可节约13%~15%的保费,大概400多元。在现行保险条款中规定,“车损险中对无法找到第三方,只赔付70%”,而新条款中删除了这一项。此外,新条款中由于车辆违反指定驾驶人、约定区域行驶的绝对免赔额从10%下降至5%。也就意味着,今后发生同类事故后,免赔的金额将减少5%,车主可获得的赔偿更多。

8.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八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了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

(二)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保险车辆上的任何财产损失;

(四)主险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四)本附加险有关赔偿处理的未尽事宜根据主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9.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九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01、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02、附加契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事先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3、附加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04、附加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05、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1/共17页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06、附加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07、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08、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2/共17页 09、附加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售物品及提供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附加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和控制下的客人财产损失,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偿:

1、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 为限;

2、对每一客人保存在营业场所之内的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 为限。本保险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2、附加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的建筑物进行改建、维修或装修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就建筑物改变事宜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从而保险人在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收取附加保费。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3、附加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扩展条款仅作为超额保险,承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任何其它有效保险之上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共17页

14、附加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1、错误逮捕、扣押、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将是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附加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17、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如果任何霓虹灯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明的被保险人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附加保险不适用。

(二)列明的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灯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明的被保险人应

4/共17页 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否则霓虹灯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的位置变更后,本附加保障失效。

(三)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意外事故发生后,在给予保险人进行检查的机会之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对上述霓虹灯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进行变更或修理。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18、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车辆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9、附加救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所花费的必需及合理的灭火费用。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20、附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保险期间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

5/共17页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附加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检测、技术咨询等其他间接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不能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职业责任除外条款

兹声明,对被保险人雇员在执行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因职业上的过失、错误、疏忽或专业技术不善而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附加卫生设施缺陷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卫生设施的缺陷,导致污染物意外排放或者泄漏,引起的第三者突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清除、清理该污染物所需的费用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4、附加展览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在其场所或由其负责的中国境内任何地方组织的任何展览而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前提是被保险

6/共17页 人在30天内向保险人告知此演示和/或展览,并且支付附加保险费。

该演示和/或展览不在其他保单的责任范围内。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附加被保险人保管和控制下的业主的家具、固定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赔偿的因意外事故造成其控制、保管下的业主的财产损失总额。但本附加险下承保的责任以_______________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6、附加损失通知条款

若有其它内容与本条款不符,以本条款为主。在通知保险人发生或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得因其非有意的延迟、错误、遗漏而受到损害。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7、附加营业地址外之营业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业务过程中对第三方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物质损失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8、附加社交及娱乐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赔偿在中国境内由被保险人组织、负责和运作的有关会议(包括业务培训和研讨会议)、体育活动、旅游、社交等活动中,被保险人对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负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应提前向保险人发出举办活动的有关通知。

兹进一步明示并同意在本保险单下承诺的赔偿扩展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期限内,在这些社会娱乐或福利活动中由于与被保险人提供的饮品、饮料或食物有关的原因发生的事故。

29、附加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烟雾、蒸汽、烟灰、带刺激性的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带毒性化学物质及液体或气体、废弃物或其他刺激性物质,对土壤、空气、水源或水体的沾染或污染物质的泄漏、散播、排放、释放或逸出而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除非上述情况整个发生在特定的时

7/共17页 间和地点、且是突发的、意外的、可辨认的、非故意的和意想不到的。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0、附加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附加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附加赔款收益人条款

应被保险人要求,双方同意,______将作为本保险单项下的增加被保险人及赔款收益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指定所需增加或变更的赔款收益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附加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额外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附加境外理算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____________时,保险人同意委请 公估行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8/共17页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附加预先支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金额限于每次索赔的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6、附加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7、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指定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单项下,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而适用所提供的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但仅限于指定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掌管的为其工作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二)无论何种情况,此保险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三)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赔偿限额相累积。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8、附加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自动适用于和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十五天内通知保险人,并支付日比例的额外保险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9、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单扩展以下条款。

9/共17页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停放在被保险人经营的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

2.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责任免除

1.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2.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3.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4.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 5.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

6.因停车场缺乏应有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车辆的损失。7.在停车场内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损失。

三、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经营停车场的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车辆损失事故的发生。

2.车辆入场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向驾驶人员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向驾驶人员取回停车凭证;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四、本扩展条款项下进行赔付的补充事项

1.对于整车盗抢事故,应在每车赔偿限额内,依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予以赔付。2.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整车盗抢,均有20%的绝对免赔额。

3.对在本扩展条款外,有保险责任相同的重复保险的,按比例赔偿。但保险人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 每辆车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共17页 累计赔偿限额:

(且此限额是包含在主险明细表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0、附加衣帽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客人衣服或私人物品(但不包括其中的贵重物品及现金)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每位客人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1、附加超额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许可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的赔偿限额之上安排超额保险,而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效力,且此种保险的存在,不会减少本保险单项下的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42、附加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消防局在扑灭被保险人列明场所的火灾时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3、附加急救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实施急救或为了或可被认为为了实施急救或其他可能采取的类似措施,造成客户或其他第三者意外的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任何误诊责任是列明除外的。本部分的赔偿扩展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得资格的开业医生。

但是:

(一)上述人员不能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

(二)上述人员应如被保险人一样地遵守及履行所应适用的本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

11/共17页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4、附加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实际上或法律上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进行工作中使用的任何吊车、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的车辆或其附件,直接或间接引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下列有关上述车辆或其附件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一)机动车辆相关法规要求对其使用进行保险;

(二)另外存在承保同样责任的保险,且其适用的赔偿限额包含本条款的限额。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

45、附加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引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上述工程的合同价值总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果任何索赔可以在被保险人或其承包商持有的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项下得到赔偿,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6、附加停车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为饭店客人提供停车服务而造成车辆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停车服务应由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进行,且该雇员应持有有效驾驶执照。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7、免检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责任事故,如果第三者索赔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在出险后四个小时内,如果保险

12/共17页 人没有到现场进行出险后的查勘,此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可,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向受损害的第三方赔付,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证明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8、租用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租用的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保护财产的安全,并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被保险人未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9、监管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除非有与此相反的规定,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对于自己所托管或照管下的财产由于意外损坏而在法律上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前提是:

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0、被保险人雇员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与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相关的工作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由于其个人疏忽、过失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1、第三者随后所发生的损失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造成任何第三者的意外身体伤害或疾病或意外财产损失或损坏后,而此后果随后又进一步造成该第三者的其他损失,被保险人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2、病原逸漏责任条款

本保险将扩展承保下列情况下因病原体逸出所致人身伤害而被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提

13/共17页 起的索赔,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被提起索赔后的3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该索赔:(1)从任何被保险人所有的,或者由其负责管理的地点、厂房、设备或其他财产中逸出或泄漏;

(2)从被保险人的产品中逸出或释放。本条款中的“提出索赔”系指:(1)任何向被保险人书面提出的索赔;

(2)被保险人获知任何可能导致索赔的事故或事件。

只要第一次索赔已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所有因该同一事故原因导致的一系列索赔均应当被视作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而无论后续的索赔何时被提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3、对业主赔偿条款

若有任何被保险人的客户(以下称为“业主”)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以业主的名义从事与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意外损失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负责承担损害赔偿金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相关费用。双方同意,保险人拥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切索赔进行辩护的单独行动权和控制权,并且保险人不承担因业主以及为其服务的人员的过失引起的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业主没有其他的保险单可以获得赔偿;

保险人在本保单下承担的赔偿金额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各相关费用,无论是为被保险人还是为业主支付的,均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规定的赔偿限额。

54、提供酒精饮品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协商,保险人同意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销售、提供任何酒精饮料致使其他任何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便上述指控是没有根据的、错误的或者欺骗性的,保险人仍有义务为被保险人辩护并支付由此发生的相关辩护费用,同时保险人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或在认为适合的情况下代表被保险人进行和解。但是当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被支付完后,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为被保险人辩护和支付辩护费用的义务。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5、儿童看护及美发服务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保险地址内提供儿童看护以及/或者美发服务而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14/共17页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6、野生动物侵害责任条款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服务过程中的球童遭受野生动物侵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损失时,对于球场(俱乐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球场(俱乐部)应恪尽职责防止野生动物侵害事故的发生。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球童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7、球车事故责任条款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球场(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球车翻倒或球车碰撞事故,造成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服务过程中的球童遭受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损失时,对于球场(俱乐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球场(俱乐部)须提供事故的现场照片。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球童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8、闪电雷击伤害责任条款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服务过程中的球童由于闪电雷击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损失时,对于球场(俱乐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球童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9、承租人责任条款

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活动租用的场所(及固定设备、室内装备等)发生损失所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租用协议的情况。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15/共17页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且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但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1、节日装饰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由于被保险人和/或承包商和/或分包商在节假日期间由于装卸节日装饰品时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2、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场所内,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3、直接损失赔偿条款

除非法院判决,否则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本保险仅承担直接受损害的第三者必需的医疗费用(依据费用证明的原件)及其误工费(依据该个人在出险前三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所显示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提供则按出险时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第三者财产部分损失,本保险仅承担将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状态所需的修理费,对于第三者财产全部损失,本保险仅承担重置或者更换与受损财产相同或有类似功能的财产所需的费用,减去依法应折旧的金额计算赔偿。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不在本保单负责赔偿范围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4、现场保护特约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发生本保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可以按照规范要求,立即组织抢险工作,不必保留现场,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若在条件许可下,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所有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为赔偿的依据。

16/共17页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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