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资源税制改革探(共6篇)
1.关于中国资源税制改革探 篇一
中国税制改革进入深水区
李宁
国务院10月26日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将从2012年起在上海开展试点。改革试点目标是,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回顾近年来历次影响较大的税制改革,主要有两次,一次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另一次是2008年的结构性减税改革。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一次体制性机制性的变革。至今进行的税制改革,也是在分税制改革基础上的完善和改进。2008年的结构性减税改革,主要针对增值税等大税种的改革,目的是拯救金融危机,防止经济衰退。国务院2012年在上海试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扩容改革,一方面是对2008年结构性减税改革的延伸;另一方面如果试点成功全国推广的话,则是又一次税制领域的深刻变革,改革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变革性的特点。因为增值税第一大税种的地位决定了此税制改革必须结合其他税制改革进行,必须结合财税体制综合性改革进行,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一是房产税改革有望全国推开,征收范围也涉及存量住宅。今年2月份,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改革,是税制向个人私有财产征收的一次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税制、提高直接税在整个税制中的比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地方主体税种就会消失。对此,从税制方面为地方开辟新的税源、建立新的支撑地方收入的税种则成了税制改革首先考量和解决的问题。纵观国际经验,房产税承担着充当地方主体税源的重大使命。这次在上海试点增值税改革,也与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有很大关系。当然,上海试点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增量房,目前的税制并不能适应整体税制改革需要。下一步,如果房产税继续深入改革,那么上海必须向存量房“开刀”,至于是否向首套房开征,还要观察增值税改革情况和民意对加税改革的可承受度。
二是绿色税制建设借机推进。所谓的绿色税制,就是有利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一系列税制体系,包括物业税、环境税和资源税等。当然现有车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具有节能环保的作用,但不尽完善,需要结合整体税制改革进行合并改革。建立有利于资源与环境向匹配的税制体系,不仅符合经济发展要求,而且也有利于人民根本利益保护。改革可谓大势所趋。如果增值税改革深入推进,并且秉承降低基本税率减税改革(有学者建议将增值税基本税率降低至11%),那么绿色税制改革必定会提上税制改革日程,随着增值税改革的进程有加快之势。
三是税制改革既是经济领域的改革,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制改革必须依赖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因为与税制改革紧密相连的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预算制度改革等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所以,推进税制改革,还要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程度。同样,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的进程,也是决定税收改革的重要因素。如果积极的财政政策退出经济领域,当然国家花的钱也就少,自然收税的压力也就降低,减税改革推进阻力就小。如果积极财政政策只管充当经济发展先锋,那么以结构性减税为主的税制改革就会降速,甚至延缓。
不管怎样,增值税试点了,房产税也试点了,我们有理由相信改革会逐渐深入,会逐渐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
(甘肃省陇西县国家税务局 748100 身份证:***055 联系电话:*** 建行账户:***182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支行东大街储蓄所,备注,如有条件,稿费请打卡号。此致敬礼。)
2.论中国的税法体系及税制改革 篇二
随着这个学期的结束,我们的税法课程也告一段落,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学习到了很多关于税法的知识,对我国税法的发展,税法制度以及税制改革等都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下面我就谈一下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以及如何通过税制改革促进我国的经济体系转型。
首先,先谈一下我国的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指不同税收法律规范相互联系构成的统一整体。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一致,税法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各部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依据对税法的不同分类,税法体系也有不同的构成方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以下两种:一是依据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法规与国际税收协定等; 二是依据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 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应该继续进行税制改革,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后,我谈一下我对于如何通过税制改革促进我国的经济体系转型的一些看法。
目前,国际经济环境将呈偏紧态势,三大发达经济体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2011年全球经济复苏充满了波折,这对中国出口增长形成较大压力;但是,2011年的全球经济增长放慢是缺乏增长后劲的表现,不是衰退,因此对中国出口增长的影响不会过于严重。
在国内,发展环境总体仍会处于适度宽松状态,有利于宏观经济增长和微观经济的调整优化。在短期物价上涨压力较大及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中国负效应较大的影响下,2011年货币政策适度紧缩可能在所难免;不过,货币政策从目前的适度宽松向稳健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不会出台严厉的紧缩措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仍会坚持一段时间,这也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结构调整。
2001年中国入世带来的压力是旧税制改革的动力之一。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后增长最快的税种,中国个税的缺陷是税制本身缺陷和征收制度的缺陷。税制缺陷表现在对富人收入的监控上没有健全的制度。其次,在个税征收管理的制度上,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而国外采取的是综合征收方法,把收入放在一起,统一收税。在今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于9月1日起施行,经过这一调整,约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修改惠及到了工薪阶层的多数人,进一步完善了个税法,也弥补了税制的一些缺陷。
从这个事例上我们可以看出,经济的发展会不断的暴露出税法体制的各种缺漏和不适应之处,从而促进税制的改革,而税制的不断完善也同样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完备的税法体系应该具备以下要求:
1、税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概念是统一的;
2、不同税收法律规范之间应存在纵向的效力从属关系,及层次较低的税收法律规范应不违背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或是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化;
3、同一层次的不同税收法律规范之间应有横向协作关系,即应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我国要想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法体系,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首先,应该科学确立我国税法体系的原则和总体框架,我国的税收改革基本上是采用渐进方式进行的,即哪一部分内容最需要,改革就从哪里开始,并没有总的立法规划。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构建应该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法律性原则。一方面要强调税法是被赋予法律形式的国家经济分配手段,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家经济政策或行政管理制度。既然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必须以法律的语言、规范、体例来立法,税法必须遵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能使税法成为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法律。另一方面要表明应有一定的层次,税法的主要部分须采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形式。
(2)可操作性原则。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是我国税法的一大弊端。税法可操作性差,法的指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执行必然大打折扣,税法的威信下降,其稳定性也会受到破坏。增进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税法的程序性建设。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定程序,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就无从保证。
(3)超前性原则。具有预见性是保证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尽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入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税收越来越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立法仍然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客观上要求我们的税收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
(二)我国未来税法体系的总体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以宪法为指导、税收基本法统率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宪法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税收基本法主要是就税法的基本问题作出的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定。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税制必然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变革。而制定税收基本法一方面可以对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使之沿着既定的普遍适用的原则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即使现实经济生活发生了变化,也只需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的稳定性仍可以得到保证。
(2)完善我国多层次、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提高效力层次以及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我国目前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这种做法存在不少弊端。鉴于此,我国税收立法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以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确立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它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税收负担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分配税收权利义务与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权力的分配公平、税收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公平和税收负担的分配公平这三个方面。
(3)税收社会政策原则。它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许多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依据税法通过税收杠杆予以协调,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
3.关于我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的思考 篇三
刘佐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各条战线都在努力奋斗,税务战线也是如此。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改革税制已经提到议事日程,应当尽早从思想上、理论上和实践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其基点应当是: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立足经济,研究税收。
一、世界经济与各国税制发展趋势
我国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联系。研究我国的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研究世界经济和各国税制的发展趋势。
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加快向多极化发展,出现了相对独立、相对开放的“一超多强”经济实体。
在多极化格局中,经济的作用大大增强。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之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化的趋势都在发展,并且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特点是: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国际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国际经济协调增强,国际经济法规进一步完善,国际经贸信息迅速网络化。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化的发展,大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人才的流动,对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间的经济、科技、文化交流,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于各国税制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各国税制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税负总水平(此处指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同)总体稳定,略有上升。发达国家的税负总水平多在30%至40%之间,少数国家低于30%或者超过40%,多数国家税负总水平变化不大。发展中国家的税负总水平多在10%至20%之间,个别国家低于10%,也有一些国家超过20%,多数国家税负总水平变化不大。但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税负总水平普遍上升较多,如韩国、泰国等。
(二)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相得益彰。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仍然以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60%至80%之间。但是有许多国家也很重视流转税的作用,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20%至40%之间。少数国家的间接税已经与直接税旗鼓相当,有的甚至前者已经超过了后者。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仍然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35%至70%之间。但是直接税收入也已经占到一定的比重,多在20%至45%之间。
(三)增值税普遍推行。1990年,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50多个,到1996年已达100多个。新增的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遍布世界各地。各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多在10%至20%之间,有些欧洲国家超过20%,也有些国家不足10%。在推崇增值税的中性作用的同时,各国依然十分重视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
(四)所得税趋于稳定。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保持在30%至40%之间,少数国家低于30%,也有少数国家使用高于40%的税率。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保持在35%至50%之间,也有少数国家超过50%或者不超过30%。
(五)社会保障税地位提高。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普遍上升,多在30%至50%之间。在不少国家中,这种税已经超过个人所得税而成为第一号税种。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发展很不均衡。在欧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此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25%至35%,其他国家或是在10%以下,或是没有开征此税。但是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中,此税收入的比重普遍上升。
(六)关税普遍逐步削减。
(七)税收一体化(或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
(八)注意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
二、我国经济和税制的发展与展望
我国税制的改革与发展不仅与世界经济和各国税制的发展相关,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研究我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必须了解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并认清其发展方向。近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特别是“八五”时期,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我国下一步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九五”时期(1996年至2000年)至2010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努力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一时期我国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改革中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八五”期间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性进展: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分步改革了企业所得税;统一了个人所得税;调整了特别目的税和地方税。“八五”期间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成功在于: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没有引起社会、经济的震荡;规范了税收分配关系,促进了税收增长,同时总体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税制趋于规范、简化、公平,符合国际惯例,职能作用加强。
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税制改革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现行税制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会给税制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完善税制还需要经历一个艰苦的过程。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制结构还不够理想;各税种特别是主要税种需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需要继续加强;征收管理必须大力强化。
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给税制、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提出的问题更多,例如:
(一)经济结构、税源结构变化。从所有制结构上来看,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下降,其中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下降较多;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上升。同时,不同经济成分相互渗透的混合型企业大量增加。从分配结构上来看,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国家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下降,企业、个人所占的比重上升,其中个人所占的比重上升很快,所占份额已经很大。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扩大。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来看,人们的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扩大以至悬殊。深入研究经济生活中发生的这些重大变化及其引起的税源变化,对于合理地设计税制,正确地制定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税源的科学管理,十分重要。
(二)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首先是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政策,如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分配政策、对外开放政策等等。其次是国家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如农业、外贸、科技、教育、文化、民政、就业、环保政策等等。这些政策在税收工作中必须坚决地全面贯彻,并应当注意方式与方法,力争最佳效果。
(三)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热点的出现。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应当是: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宏观调控功能,配合各项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关于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对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我认为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入手,通过合理调整税负,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各个税种,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征收管理等一系列重大措施,把我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真正建立健全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一)合理调整税负
1.影响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范围与程度、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我国经济的发展是国民负税能力增强的基础,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任务繁重,而目前税收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偏低(不足60%),非税收入比重偏高。
2.衡量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高低的主要方法是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指将本国的税负总水平与其他国家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目前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0%,发展中国家一般不低于15%,而我国的全部税收收入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多一点。
纵向比较是指与本国不同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80年代中期的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负总水平曾经达到20%以上,随后逐年下降;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这种状况仍未扭转,1996年已经降至10.2%。其原因是:在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时,国家采取了不少减税让利的措施;国内生产总值中存在着相当大的一部分无税产值和低税产值;作为国民经济骨干力量的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很不理想;预算管理方面问题不少;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薄弱环节;国内生产总值统计数字中存在某些虚假成分。
税负总水平下降过多给国民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多方面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应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分配格局,扩大税基,加强管理,采取措施,在近期内将我国的税负总水平逐步提高到20%以上。
1、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制度,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将所有财政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大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财政性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尽量并入税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分配的方式上;宜多采用共享税方式,以有利于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坚决制止截留税收的现象;精兵简政,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管理。
2、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现行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适时适当调整税收政策。
3、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
4、狠抓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优化税制结构
1、从总体上说,应当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制已经趋于简化。但是,税种重复与缺位的问题仍然存在,应当适时加以合理调整。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和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对某些特定目的税开征的必要性和征税效果应当重新认真研究,权衡利弊后决定取舍;适时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财产税等。经过上述调整,由中央立法的税有十来种即可,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
2、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前者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后者的比重。这一比例的调整不能简单地通过两者之间的此消彼长方式去实现,而要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的安排去实现。例如,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转化为直接税,开征社会保障税,扩大资源税和财产税,加强和改进所得税等等。同时,要着眼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3、规范地方税,提高地方税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并适当地将一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下放到省级。地方税的主体应当是:地方所得税(包括地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
(三)完善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分步实现对所有商品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分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税率暂时维持0、13%、17%三档;适时清理过多的税收优惠;适当加大地方共享收入的比重。
2、消费税:适时合理调整征税范围;对于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按照高税率征税;允许各地征收一定比例的消费税地方附加;实行价外税;改生产环节征税为零售环节征税;将此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拿大头。
3、企业所得税:统一企业所得税,合理确定税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或者有区别的比例税率,中小企业的税率水平可以定为20%左右,大企业不超过33%;妥善处理优惠待遇;用税率分享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4、个人所得税:逐步推行按年计征的综合所得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合理确定税基;适当调整
税率的结构和水平,最高税率不超过50%,用税率分享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5、资源税:扩大征税范围;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适当调整税率。
6、关税:逐步降低税率总水平,调整税制结构;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
(四)加强宏观调控要提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保证国家必需的财力;通过调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调节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和个人收入差别;完善涉外税收政策,促进对外开放;搞好政策协调,配合其他改革;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效率优先的原则。
4.关于中国资源税制改革探 篇四
在当代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适应国际经济与税制改革发展趋势,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是所有发展中国家也是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到底中国税制应向何处去?笔者认为,要从本国经济、社会实情出发,冷静思考加入WTO后如何坚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政策,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WTO的原则要求,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在新一轮改革中对税收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
一、中国税制应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所谓中国税制的国际化是指中国税收制度的制定、施行与管理要充分考虑国际经济领域中税收制度的联系、运行规律和共同特征;要符合世界税制改革与发展趋势,有效地借鉴和运用各国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为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服务。税制国际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WTO原则框架下设置税制;二是充分借鉴国外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依赖,虽然一些大国和富国在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发展中国家在这种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如果能够把握好自己的机遇,是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的。中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加快了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进程,税收作为政府试图获得经济全球化利益和减少其消极影响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只有与国际惯例接轨进行调整,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才能确保中国入世后获得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双赢效果。中国税制改革的进程实际上是不断借鉴各国税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历程,是逐步实现国际化的过程。我国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从税制国际化的角度来说,是一次具有初步接轨意义的改革。目前世界各国推行减税,尤其是与中国处于同等地位的国家实施减税,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市场对国际资本和人力资源的吸引力。因此,认真研究世界减税政策,对中国的经济运行现状及其税制和税负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实施结构性减税,既是遵循税收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政策选择。
所谓中国税制的本土化是指中国税制在遵循国际化的前提下,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的现实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中国税制不仅要适应加入WTO要求走国际化道路,而且要适应国内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走本土化发展的道路。税收从来都是国家(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税制的设置是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状况,离开这些考虑片面追求税制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我国的现实是:(1)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均GDP水平低下;发达的东部与落后的西部并存;先进的现代高科技企业与落后的传统企业并存;大型企业集团与众多中小企业并存;生产力先进的城市与生产力低下的广大农村并存,小生产方式普遍存在等等。税制改革必须从这一现实出发,要有利于经济结构及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管理能力等多种原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将维持这种格局,不可能马上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或所得税与流转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所具有的“内在稳定器”作用发挥的有限性,而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政府采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3)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进入温和和紧缩的发展时期,有效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特定人口背景下的失业问题及其他相关矛盾进一步突出。经济改革必须有利于
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税收负担合理,税收制度改革只能表现为渐进式、阶段性改革的特征。
从经济全球化的负面效应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处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发达国家总是期望把所有发展中国家都置于可控制的水平。国际规则制定的不平等,各市场主体的原始起点不同,最终导致的结果也不一样。所以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及税收主权,不能因为对国际社会全面开放而自动放弃国家主权和税收权益,中国税制的建设与发展也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
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必须实现内外税制的统一,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地方税制,将现行只针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的税收的征收范围扩展到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居民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应统一城乡税收制度,按照对商品和所得征税的原则,改革现行与自然经济相伴生、歧视农业和农业生产者的税收制度,从税收制度上消除对城乡市场的分割。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对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区域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产权重组的实际需要,对企业并购的所得税问题参照国际惯例作出科学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增值税、营业税的中性特征,减少税收对价格信号的扭曲。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设置而对经济运行和税收征管产生的负面影响;适当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减少税率档次;在暂时不能取消营业税的情况下,应统一营业税税目、税率。要进一步统一税政、统一税权,通过立法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使不同层次的政府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税权,把区域间的税收竞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以扩大社会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发展为中心
税制改革要消除税收政策障碍,促进全社会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增加。要进行增值税转型、消除股息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取消土地增值税、优化营业税等。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促进国内消费的增加。对汽车、商品房、旅游、保险、教育等消费热点,制定和完善有关消费税、营业税以及相关地方税的税收政策。要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适度加大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优化税制结构,减轻出口退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通过综合调整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转型和扩大征收范围、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税收政策环境。
(三)以促进科技进步、保持生态环境为重点
要统一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打破部门、行业、区域的界限,进一步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将科技优惠政策的重点放到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投资风险上来。改变目前以流转税优惠为主的格局为更多的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要制定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环境污染税。完善现行资源税制度,扩大征收范围。
(四)按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改革税制、调整税收政策
进一步消除现行税制中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利的因素,对采掘业实行增值税转型、减轻水电业税负,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取消东部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促进再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有关税收政策
首先在税收政策上对资本含量不高但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其次应开征社会保障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最后应对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门路。对提供新就业岗位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六)优化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与政策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再分配环节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力作用。在税制上要完善立法,改变现行单一分类所得税制的模式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调整课税范围、税率结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个人收入信息的归集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财产税制,在个人财产积累和转让环节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发挥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通过流转税的政策设计,充分体现对低收入者的优惠、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充分发挥流转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
(七)加强国际税收协调
遵循WTO涉税规则尤其是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调整现行税收政策中不符合这些原则的内容。积极利用WTO规则,调整和优化中国的税收政策,包括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国内幼稚产业发展的政策、西部开发的税收政策、对技术改造的扶持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等。应认真清理现行税收政策,规范管理程序,增强我国税收制度的透明度和统一性,为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创造有利的税收环境。
(八)进行税费同步改革
进一步确立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主导地位,加快税费改革,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和机制,重新审视目前各类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留部分有偿服务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改为收税,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
参考文献
(1)锡德里克*桑福德《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刘 军等《世界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安体富《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政策取向》,《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5.关于中国资源税制改革探 篇五
导言
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2011年将迎来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在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收入分配”这一节中的“双提高”由原先概括变为了更直接的表达--“提高工资收入”、“降低税负”。由此,个税改革,作为涉及几乎每一位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将成为“十二五”规划幸福指数建设的“敲门砖”。那么新一轮的个税改革要怎样进行呢?
中文文献综述
关于个税改革,提高个税起征点无疑呼声最高。余中福陈佳萍认为将个税起征点定在5000 元能达到一个公平社会的合理的纳税结,这个标准能让20%的富人纳税,80%的工薪阶层免税(余中福陈佳萍,《合理规划个税起征点的有关思考》,《财会月刊》,2009.8月中旬);而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则认为,过高的个税起征点在只对富人更有利的同时,还会促进商品税的提高,导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华生 《过高上调个税起征点反而扩大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经济学分析》,《卓越理财》,2011年4月)。在两派泾渭分明的胶着之下,魏雅华提出可以按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国际税收衔接,不失为藏富于民的好决策(魏雅华 《关注个税起征点》,《税事焦点》,2010年 7月);倪琳淇则认为可以通过“减少级次,调整级距”使大部分工薪族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以此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倪琳淇 《提高个税起征点不等于为中产阶级减负》,《东北之窗》,2011/01A/02A,052);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夏业良也认为仅仅关注和调整个税起征点,而不立足于个税整体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当务之急是要构建一个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鄂璠《“个税”改革 还能少交多少税?》,《小康》,2011年6月)
关于我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设性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内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在2011年1月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新的个税改革草案已上报国务院,计划将现行9个级别个税缩减至4到5个,并将个人l1类所得合并,即把除薪资以外的其他1O类所得的起征点,都调整至2000元。
新的草案对于个税改革采取了稳步慎行的态度,没有大幅度的调高起征点,也没有颠覆式地调整个税结构,而是仍集中指向中低收入人群,通过拉大级距(比如以前500元以下缴5%个税,5000元以F 15%,调到5000元以下全是5%),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
除了分级改革,综合考量了各方的税改意见,我认为新一轮税改还有以下两个可行的改革方向。
一、短期计划-在新一轮税改草案的基础上,对低收入纳税人群进行差异性返额补贴。
此点可以借鉴墨西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墨西哥的个税制度施行征税和补贴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0.01比索,凡是月收入在32700比索以下的人都能享受到国家财政提供的纳税补贴,最低金额相当于实际纳税额的30%。
那么,在新一轮税改草案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地区性差异分别划分最低补偿线,并设立分级补贴率,对于低收入纳税人群进行象征性纳税。如,对于沿海发达经济区,薪资、生活成本都较高,对于4000元以下的设1.8%的返还率,对于5000元以下的设1.5%的返还率;对于欠发达区,薪资、生活成本都较低,对3000元以下的设1.8%的返还率,4000元以下设1.5%的返还率。这样就达到了对高层收税不变的情况下补贴中下层收入人群的目的。
新税改草案与返额补贴有以下优势:
1、减轻中低收入人群个税负担,维护高收入人群纳税责任。个人所得税设立的初衷旨在进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其实是富人税。虽然提高个税起征点能直接舒缓了中低层收入人群赋税压力据国家财政局统计,但是却正违背了个税的目的,给予了高收入人群更大的利益。比如,起征点提高400元,国家税收将减少300亿元(虽然,300亿对于国家财政还是能承受的范围),而这300亿元的绝大部分正来自于来自于富人本应缴纳的个税。(每个级别因起征点上调将减少20元的税,每增加一个级别翻一倍,那么工资级别最高的一级少交税款180元,即使180元对月入10万的人没有影响,但这确是放松了对高收入人群的约束)。因此,新税改草案能通过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在纳税覆盖面不变的情况下,维护高收入人群的纳税责任、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个税负担。
2、稳定商品税率,防止贫富差距拉大。国家的主要税收来源是商品税和就是所得税,属非此即彼的关系。那么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将降低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整体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于是,商品税便会顺势水涨船高。而商品税的特点就是越是普通大众收入不高、储蓄有限,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就而越高,因而中低收入人群纳的税越多,这样将明显不利于缩小各阶层的收入和贫富差距。而新草案与返额补贴的结合能在稳定国家主要税收的同时减少商品税率对中低收入的负面影响,从而防止在个税改革下可能引起的贫富差距拉大。
3、差异性返额补贴,排除地区性因素。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贫富不均,导致了各地物价指数、生活成本、薪资的不同。所以,在起征点尚不能考虑地方性差异的形式下,对于不同地区进行差异性返额补贴,可以有效的避免统一的起征点对部分弱势地方财政和欠发达地区工薪阶层的不公。
二、长期计划-构建综合税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
综合全面的税制改革,必须基于对个人的所得进行更综合更全面的考量来制定个人差异性的征税标准。
“以家庭收入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所采取的个税征收方式。但是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严格的金融实名制,造成了个人财产的低透明度,不具备“ 以家庭收入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条件。
但是中国已经建成了覆盖全国的以户籍管理为依托的人口信息系统,并已经为银行等系统提供认证服务,税务部门也建设了庞大的信息网络,能进一步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协作。于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家庭单位征税制”(根据家庭的不同情况,计算个人差异性的起征点。比如,对抚养重患老人或两个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实施减免税,对抚养无生活能力的儿童或多个子女的家庭适当减免税)更有可能成为新一轮个税改革的长期规划。
1、“家庭单位征税制”的必要性:目前“一刀切”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只针对个人的。中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多个老人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没有考虑到家庭人口和赡养系数的前提下,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了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于是便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公平。
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所以,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核算单位,制定差异性征税标准才能真正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2、“家庭单位征税制”的挑战:虽然我国已经建成了以户籍管理为依托的人口信息系统,但是户籍信息并不是实时的、动态的。“家庭单位征税制”的施行需要税务部门随时掌握个人包括家庭婚姻状况、银行账户等可更改信息。此外,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制度还面临逃税避税的挑战,因此就更需要广大民众自觉的纳税意识,自行申报纳税。因此,对于“家庭单位征税制”的考量和真正施行,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总结
站在“十二五”规划新起点上,触手可及的个税改革已成为了政府“幸福指数建设”的风向标。如何让个税更科学,更公平,如何通过税改真正做到“藏富于民、还民以利”,还需要更多的考量和实践。在此,献上我的一家之言,希望能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余中福陈佳萍,《合理规划个税起征点的有关思考》,《财会月刊》,2009.8 月中旬
2、华生 《过高上调个税起征点反而扩大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经济学分析》,《卓越理财》,2011年4月
3、魏雅华 《关注个税起征点》,《税事焦点》,2010年 7月
4、倪琳淇 《提高个税起征点不等于为中产阶级减负》,《东北之窗》,2011/01A/02A,052
5、鄂璠《“个税”改革 还能少交多少税?》,《小康》,2011年6月
6、张兆安《以家庭为单位计收个税更公平更人性化》,《中国人大》,2011 年3月10日,19
7、刘聪《个税改革小步慎行》,《中国新闻周刊》,2011.1.17 p 48-49
BY 卉卉
《财政学概论经济篇》期末作业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税率
论文摘要:文章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探讨了个人所得税问题,并构思了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以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 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 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 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 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 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 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 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 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 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 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 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 %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 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 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 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 小。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 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 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 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 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 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 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 ;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 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 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 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 再分配效果。
2.3 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 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 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 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 定不纳税的项目。
2.5 加强税收征管,建立以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是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功能作用的关键。建议在改分类所得税为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基础上,对各类所得实行逐项扣缴,综合申报纳税的办法,以有利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及时监控。纳税人多缴税,则退税;少缴税,则补税。同时加快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进度,逐步实行收 入支付信用化,推动隐性收入显性化,并加快征管手段的现化建设,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高收入的个人逐渐增多,过去单纯的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向多样化、多渠道取得收入,在分配上出现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和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不但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经济的调节、稳定功能。这是当前在税收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
个人所得税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小,收入比重过低,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
发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是:
第一、公民纳税意识差,基层征收机构认识滞后。第二、个人所得税制自身的特点直接产生弊端。第三、个人所得税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很不完善。
第四、管理方式落后,征管信息不畅通。第五、对个人的各项所得缺乏有效的控制。第六、现行模式对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合理。
此外,我国的税收征管理论相对薄弱;对个人收入调节的税制体系尚待完善,这都对个人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定制约作用。
二、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面对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寻求对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清楚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环境和现状,立足现实,树立积极推进意识,层层深入,重点突破,制订可操作方案,确立具体的征管目标,其可分为近期和长期目标。
(一)近期目标是加大力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堵住漏洞。就目前来看,应搞好以
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二是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三是搞好对高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四是尊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力,优化征收机构的服务。
(二)长期目标是解决个人所得税中出现的问题。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思想,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拥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队伍,有效协调国税、地税征管,沟通内外部信息,指导税务代理;开展税务咨询业务等。二是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和计算机普及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联网,保持信息畅通,达到收入--申
报--缴纳--监控--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管理。
三是尽快向严管重罚的模式过渡。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
税收流失,以增加财政收入。
四是税务部门应建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大型信息、数据处理中心。靠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五是完成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逐步建立一个能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以个人、家庭为申报主体的综合所得税叙,从税制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的不利区素。
六是建立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国家应在条件成事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务,建立并完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避免所得税孤军奋战的局面。总之,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的时问比较晚,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校收过窄,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缺陷,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就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必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建立科学的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同时还要建立一支强有力部征管队伍。全面而有效地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地监控,从而达到不断缩
6.关于中国资源税制改革探 篇六
一、体制运行基本情况
实行分税制度改革后,市级对区级财政制定的政策为:核定区级收支,暂借给区级一部分税源,在此基础上确定区对市属于定补区(或上解区),暂借税源在以后的里按照比例市级要逐年收回。
二、体制运行中取得的成效
(一)分税制改革促进了各级政府理财观念的转变,形成了各级政府共同支持企业发展的合力。老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只关心本级财源企业的发展,在支持企业时要先看是不是本级企业。而新的财政体制下,市、区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树立了“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理财观念,全力为辖区内所有企业服务,在中小企业担保、小煤矿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的使用上,对任何类型的企业都能够支持,形成了市区利益共同体。
(二)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市区实行分税制后,极大的调动了区级政府征收的积极性,财政收入呈稳步上升的趋势,从近几年的一般预算收入对比可以看出,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初步建立。
(三)财政实力增强,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
1、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
2、财政对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年均递增N%,200*年总计达到N万元,保证了教师工资的发放和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3、重点支出得到保证。
(1)市区自实行分税制后,我区对城区基础设施投入逐年加大,仅200*年,用于城区道路建设、乡镇卫生院改扩建、中小学危房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总额就达到3000万元。
(2)人员支出增加,在200*年调整津贴工作中,我区克服了财政供养人口多的实际困难,及时兑现了行政机关规范津贴的增资部分,金额达到N万元。
三、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分税制改革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现行的财政体制改革仅仅是朝着理顺政府间财政体制关系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由于受制于上级政策的限制和自身财政困难的影响,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还有很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突出表现在:
(一)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明确。
区级政府财权的确定必须以其事权为基础。但是,目前我区政府的财权往往与其所承担的事权并不完全配套,影响了区级政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其次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各项事业管理体制、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政府机构等都经常发生调整变动,引起区级政府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其与财权不配套。
(二)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尚不规范。
1、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市财政虽然暂借给区级政府一部分税源,但这些税源自200*年后,就每年都要由市财政按比例扣回,使区级财政收入每年都要短收一部分。
2、实行分税制后,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之间的收支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体制下,为了维持市本级财政的正常运转,市里将辖区内的N户纳税大企业的税源上划,作为市本级的固定税源,只留给区级政府一些纳税小企业及零星税种,导致区级财政没有足够的税源去征收。
3、纳税属地划分不清,使区级财政收入减少一部分。我区内的一些纳税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在**区,但由于其总公司在其他区县,税收征缴却不在**区,例如**厂的生产销售都在**区域内进行,但是其总部**公司设立在**区,其税收征缴由**区负责征收,使我区收入减少。
(三)转移支付补助过低。
1、转移支付的力度不大且不稳定。由于我区收入总量小,区级每年新增的税收收入有限,用于弥补自身增支都非常困难,可用于补助乡镇的财力微乎其微,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只能依靠上级,但是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比重偏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较小且数额不确定,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统筹安排及重点工作的运转。
2、对农村转移支付补助低。近年来,区级对农村的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市里对我区农村转移支付的补助基数,是在200*年的基础上确定的,市本级对区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已不能满足我区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农村中小学取暖、五保户、独生子女费方面的补助金额低。
(四)产业结构单一。
我区财政收入和财力增长趋缓、财政困难的原因主要是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经济总量小、基础薄弱,财政缺乏非煤企业支柱财源,对煤炭、焦化、电力等企业的依赖性比较强,我区的财政收入中有N%靠上述企业征收,而这些企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又比较大,抵御
风险能力小,如果煤炭市场疲软,会对我区的财政收入造成很大影响,将使我区财政收入减收一半以上。
(五)刚性支出大。
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人员支出大。200*年在调整津贴工作中,我们克服困难,及时兑现了津贴的增资部分,但是市本级对我区的补助金额仅为N万元,其余的要由区级承担。七煤集团在辖区内下放教师的接收,200*年“两高”工作的验收,在很大程度上使我区财政出现缺口,具初步测算需要N万元。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完善财政体制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体制杠杆作用,建立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的保障水平,通过财政体制创新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按照要求,我市分税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不断完善和创新。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区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结构不仅决定了它所需要的财政收入的数量,而且还决定着它所需要掌握的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其原因在于,财政不但是政府筹集资金的工具,而且是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区级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既需要相应的资金,又需要运用税收等财政收入形式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调控。所以,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确定区级财政和管理体制,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区级政府所承担的多少,而且要考虑其事权的结构。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调整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在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积极性的同时,使区级政府有权支配其自身的财权和财力,保障其职能的顺利实现。
(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逐步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区级政府的事务增多,财政支出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区与**区、**区相比,属于经济发展落后区,工业基础薄弱,税源征收少,地区间财政收入不平衡,属于“吃饭”型财政,难以开展其他工作,近年,随着城市东延,省市对我区基础设施投入增大,致使区级相应匹配的资金也增加,使我区财力难以应对,需要在完善转移支付中加以解决,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逐级实行财政均等化分配,缩小与其他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额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之真正成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三)加强财源建设。
在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区级更要注意财源建设工作。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第一要务,克服把公共财政建设与支持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观念,坚持“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效”的方针,学会运用财税杠杆为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创新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环境,在促进全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壮大财政实力。二是要不断巩固提高现有支柱财源,发掘和培植后续财源。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非煤产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培植力度,充分运用财政有限的资金,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三是要严格依法纳税,加强征管,堵塞跑、冒、滴、漏,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区级财政实力,推动财源建设。四是要牢固树立经济财政观,遵循经济运行规律,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增长的快与慢、多与少、供与求的问题,促进财政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五、对下一个体制改革的建议
无论采用什么类型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划分收支范围时,首先应根据区级政权的事权结构划定其财政支出范围,核定出这些支出项目所需的资金数额,然后再从财政收入中确定相应的项目及其数额,作为区级财政的收入范围。所以我们认为,在下一个体制中,应该做到以下
(一)按属地关系划分税源。
1、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既要保持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又要科学划定税源,在财力分配上既要保证区级自我发展的空间,又要有一定的发展紧迫感,要保证区政府具有一定的经济调控能力,要将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财政收入的固定税源,要在市级暂借税源到期后,归区级征收。
2、近年来,我区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一些重点企业相继投产使用,按照市区分税制的文件精神,新上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全部归区级所有。但是,市里政策调整,将税收超过N万元的企业,收入重新核定,市本级与区级5:5分成,使我区税收减少很大一部分,所以我们希望,辖区内新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无论金额多少,都要归区级所有。
(二)合理划定支出。
由于我区是农业大区,城市基础设施差,财政供养人口多,区级财政收入少。所以我们希望,市财政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到我区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面临很大压力的基础上,给予区级政府财力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对我区四个乡镇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区乡两级政权的正常运转。
(三)保持原体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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