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2024-09-12

《南京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精选4篇)

1.《南京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篇一

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 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标题: 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宁人社„2015‟16号 颁布日期: 2015年2月3日 是否有效: 是

文件正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查时间

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用人单位应在2015年3月1日~6月20日(正常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关门结算期间除外),到其登记参保所在地的指定地点办理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续。

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时间为4~6月,由市社保中心集中受理,具体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申报、审查内容

(一)缴费基数申报。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4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2015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所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原始资料用人单位负责保存备查。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口径。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书面审查。

三、申报、复核方式

用人单位可在网上或柜面任选一种方式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审查。

(三)用人单位以2014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2015年1~6月进入单位的职工,可按本人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确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如需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可于6月份前往经办机构柜面另行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经办机构将按其2015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15年度的缴费基数。

(四)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15年7月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对2015年7月1日后补办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稽核范围。

(五)尚未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携《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工商注册地的监察机构和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014年第四季度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用人单位,不参加2014年度的书面审查工作。市、区两级监察机构按照管辖目录,分别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1、《南京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3日

点击下载:2015年基数申报文件办理地点等补充资料

2.《南京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篇二

一、网上基数申报数据下载流程:

1、在IE浏览器直接输入网址:(和打印征缴单相同):http://222.240.173.82:8080/sionline/LogonDialog_epsoft.jsp

2、进入网站后,文件下载:下载2017年基数申报数据及文件;

3、点击数据链接,跳出窗口,点击下载;

4、跳出窗口,点击鼠标右键’目标另存为’桌面下载数据。

注意事项:各险种申报基数的电子盘可以在2月28日在征缴打单网站上直接下载。从2月23日开始有办理人员异动的单位,网络数据会存在差别,需重新到各险种基数申报窗口拷贝基数申报电子盘。

二、各险种数据电子盘填写格式:

注意事项:各险种申报基数的电子盘数据项不能做任何修改,只需填写新的缴费基数。

三、附件2填写说明:

1.2月底单位实有人数: 2月份单位实际发放工资人数。2.应参保人数:单位实际发放工资人数。3.已参保人数:2月份单位现已参保人数。4.计划新增人数:本年计划新增参保人数。5.新增纳入时间:本年新增人员计划参保时间。

6.欠费情况及清偿计划:截止2017年2月底各险种欠费金额及欠费产生的原因情况。不欠费的单位不填写。

四、附件3填写说明:

1.上月均人数:2016每月发放工资人数之和/12个月。2.上单位月均工资总额:2016每月应发工资之和/12个月。3.月人平工资:上单位月均工资总额/上月均人数。4.参保人数:拷贝回去的电子盘各险种申报人数。

5.单位月均工资总额:填报的电子盘中申报新工资总和。(申报工资必须按照实际工资申报,如果低于险种保底基数的,按照保底基数申报,高于保底基数的,按照实际工资申报。)6.月人平工资:单位月均工资总额/参保人数。

7.所需财务资料:《 2016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应付职工薪酬》总账和明细账、《2017年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养老保险不在市本级参保的单位,需提供上外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8.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与会计报表工资总额存在不一致的,实际工资发放人员与参保人员存在不一致的,应出具文字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例如:在外地购买社保相关证明,返聘退休职工的退休证明,季节性用工的相关证明,超龄不能参保的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

五、附件4填写说明:

1.在本单位什么地方公示过。

六、附件5填写说明:

1.到本单位什么部门查询核实。2.各险种缴费比例见征缴单。

3.缴费总额:分险种填报,2017度缴费之和。4.参保缴费人数:2017年申报人数

3.《南京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篇三

参保登记

(一)、报送资料:

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写《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登记表》、《梅河口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报送医保局查验,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税务登记证;

3、资产负债表;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工伤、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6、参保人员名单(加盖公章);

7、工资表(企业主管部门或财务部公章)。

(二)、办理流程: 1、3楼医保大厅4号窗口赵胜男处填写参保人员名册; 2、9楼医保局审核提交材料,并依据公司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和缴费费率; 3、3楼医保大厅楼4号窗口审核工伤、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审核无误后生成《结算表》。

4、按《结算表》上的确定的应缴金额缴纳保险费,缴纳方式可选择现金缴纳或转账缴纳。

5、开具发票:现金缴纳当场开具发票、转账缴费翌日持缴费回执单2至1号窗口开具发票。

注:每月10日前缴费,11日后缴纳当月费用不享受当月工伤待遇。

变更登记

(一)、单位变更。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需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地址、通讯方式;

2、单位类型;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4、经营项目发生变化;

5、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人员变更: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加盖公章后)报送给经办人员。确认信息无误后当月10日前缴费。其中:首次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1寸证件照1张办理医保卡。缴费须知:

(一)工伤保险

1、缴费标准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市上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新成立单位或上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全市上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计算:缴费额=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费率

2、缴费时间

参保单位于每月5日前报表,10日前缴费,欠费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缴费地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医保大厅

4、缴费咨询电话:4303097

(二)、医疗保险

1、缴费标准:本单位

统账结合(有个人账户)缴费标准 单位缴费:每月2005元×缴费人数×6% 个人缴费:每月本人工资×2%

2、缴费时间:

参保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按照核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欠费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并加收滞纳金。

3、缴费地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医保大厅

4.《南京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篇四

文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 4 月 18 日,我单位向你局提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材料。

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在申报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提供的2015年的会计年报、工资统计报表、职工工资花名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是真实有效的,且职工2015年的平均工资已按要求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人数造成的后果,我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赵春 公章

2016年 4月 18 日

注:相关责任人指单位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会计、劳资人员;承诺人指法人代表。

告 知 书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和核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无代扣代缴单位的缴费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全年的缴费基数并确定缴费数额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或者定期缴费手续。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缴费单位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存款,冻结期满,缴费单位仍未缴纳的,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财产,扣押、查封期满,缴费单位仍未缴纳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所欠费额和滞纳金。

冻结、扣押、查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缴费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应当立即解除以上措

施。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材料,并应当依法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完整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慌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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