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市场功能的思考

2024-06-28

完善农村市场功能的思考(精选7篇)

1.完善农村市场功能的思考 篇一

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推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有效配置,是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过创建科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以西畴县农村承包地流转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发挥农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从

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政府请示,由乡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

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代理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发布,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2.完善农村市场功能的思考 篇二

从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来看, 由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农户小额信贷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 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

(一) 小额信贷概念

小额信用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 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万元以下, 1000元以上。小额信用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 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 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 以降低风险。

(二) 小额信贷的发展

小额信贷在国际上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 最初目的是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资金的发放主要是通过国家的金融机构或合作组织、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技术的改造, 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男性、贷款发放一般是低息、无息, 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补贴或贷款。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 小额信贷开始在我国农村进行试点。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 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2年得到了大发展。云南省是我国较早引进小额信贷试点的省份区域, 引进的时间已有近20年, 小额信贷作为有效的扶贫手段,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 我国小额信贷的现状

目前,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市场的基本现状是:基础设施方面不太健全;对农民的贷款业务方面不够重视;产品类型和业务方面缺乏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服务意识相对薄弱。

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市场营销策略思考

(一) 加强队伍建设, 提升营销水平

由于农村信用社一直是最贴近农村的金融机构, 在农民心中的认知度也很高, 导致了其内部成员有种自成的优越感, 从而忽视了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意识。现在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有小额信贷业务, 也有一些金融机构早已经看到农村金融市场良好的发展前景, 并已慢慢的进军该市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农村信用社在农民心中的“第一情人”的位置已经开始动摇, 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献殷勤行为, 一部分不是那么忠实的客户已经开始倒戈, 要想留住已有的客户同时又吸收新的客户, 只能先培养顾客的忠实程度。要想提高顾客的忠实程度, 就得尽量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让其感受到不一样的待遇, 此时一个好的销售团体需求就产生了。而且由于客户群体大多为农户, 农户的知识水平普遍偏低, 对于办理业务的具体流程、产品的特点及其相关法律都比较模糊。这就要求不仅客户经理, 包括所有业务人员在接待客户时, 应该有很好的服务态度去耐心帮助客户了解并办理业务。

(二) 强化奖惩激励, 促进积极作为

当前, 随着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的不断规范、完善和信贷责任追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 部分信用社和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上产生了“惹不起我还躲不起”的消极思想和不良倾向, 严重钳制了增量贷款的拓展。由于存在“畏贷”思想, 对“风险”和“责任”因素考虑的过多, 在新增贷款管理上有些消极被动, 抉择时优柔寡断, 以致失去许多优良客户, 造成大量资金闲置, 影响了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同时, 具有这种思想的人, 对存量资产的盘活消极对待, 由于怕责任转嫁, 对他人经办形成的不良资产, 缩手缩脚, 甚至束之高阁, 致使通过努力本可以清收盘活的资产, 长睡高眠, 以致于休克、死掉, 造成资产损失。

解决“惹不起我还躲不起”的问题, 促进信贷人员积极作为, 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正面引导, 培养信贷管理人员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意识和正确的绩效观, 使他们敢于承担责任、勇于承担责任。二是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制度, 明确存量资产的管理和清收责任, 包括经办人的直接责任和对他人发放贷款的管理责任, 以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 盘活存量资产并扩大有效贷款投放。三是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 对信用社及信贷人员适时下达贷款投放计划, 并根据计划完成情况与考核工资挂钩, 增强其贷款营销的积极性。四是开展全员大营销活动。组织信贷管理人员、客户经理和大学生员工, 每两人组成一个营销组, 采取熟带生、外勤带内勤、领导带员工的方式, 深入企业、市场、社区、果园、大棚和养殖场, 确定联系户, 定期进行走访, 并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达到拓展贷款市场份额的目的。五是建立有效的行为激励机制。一方面, 设立特殊贡献奖, 对超额完成贷款发放任务、到期收回率达到99%以上、无资产损失的信用社和客户经理给予重奖, 并在干部提拔、评先树优上予以体现;另一方面, 实行末位淘汰制, 对贷款发放计划考核结果连续两个月倒数第一或连续三个月在后三名的, 解除该信用社主任职务。通过奖惩激励, 促进信用社加大贷款营销组织力度, 调动客户经理贷款营销的积极性, 有效拓展贷款投放空间。

(三) 创新服务品牌, 赢得客户青睐

在贷款营销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今天, 客户对待各类金融产品的目光愈来愈审视和挑剔, 由无条件认可变为要求回报, 由单纯追求贷款投放变为要求服务质量的提高和利率的降低。然而, 这还不够, 真正赢得客户青睐, 还要拿出自己特有的品牌, 做到“人无我有, 人有我优, 人优我强”。创树品牌是信用社实现自身效益的手段, 但更要融入客户的愿望和要求。品牌是一个承诺, 是把产品和服务的定位、利益、个性、价值赋予客户的一个兑现过程。承诺要适度, 要兑现甚至超值兑现承诺, 切勿夸海口。唯有如此, 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感, 并打动其心弦。在一些地方, 时常可以看到“手握手的服务, 心贴心的承诺”的信合广告牌, 这是情感广告的一种表现形式, 要想与客户产生共鸣, 还需打造情感产品, 加强与客户的情感沟通, 实施亲情维护。在卡类发行上, 信用社推出的“农民工特色取款”服务、“惠农一卡通”等品牌, 就深受客户的欢迎。在政策支持上, 2013年4月9日,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正式启动,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承办银行, 面向全省2万名创业人员提供10亿元创业小额贷款, 将带动6至10万人就业, 为大学生、农民工等创业人员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为保稳定、保民生、保增长做出新贡献。“贷免扶补”工作是云南省学习借鉴孟加拉国小额贷款和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等国内外先进经验, 结合云南实际创新推出的鼓励创业新模式, 属全国首创, 这样的机会我们就得重点把握, 借此开发出更多的新产品。

(四) 细分市场客户, 区别贷款价格

细分市场就是企业的管理者按照细分变量, 即影响市场上购买者欲望和需要、购买行为的诸因素, 把整个市场细分为若干个子市场的营销活动。细分市场对于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利于企业发现最好的市场机会;有助于企业掌握目标市场的特点;有利于企业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还可以使企业以最小的经营费用取得最大的经营效益。对于金融市场来说, 客户群体的需求还是存在差异的, 若能够针对性的满足这些客户群体的差别化需求, 那么这个营销就是非常理想的。近年来, 随着城镇一体化、乡村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县域经济得到蓬勃发展, 多种经济成分、经营模式并存。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服务中, 要根据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四个面向”市场定位, 结合辖内经济发展状况, 做好不同客户的甄别分类, 明确优质客户、一般客户和不良客户, 并区别不同客户, 针对性地采取贷款营销方略。对优质客户, 积极争取, 精心呵护, 在贷款、结算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不良客户, 采取限制性措施, 逐步压缩贷款规模, 最终脱离信贷关系。

(五) 实施诚信战略, 优化营销环境

一是加强信用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积极开展评级授信, 实行贷款上柜台制度, 对信用村、信用户进行大张旗鼓地授牌、发证, 并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政策, 鼓励客户诚实守信。二是加大法规和诚信宣传力度。通过村政府的广播大力宣传、在集贸市场设点散发传单、人口密集地张贴标语口号, 信用社里电子滚动字幕等方式, 大力宣传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努力营造“守信光荣, 违约可耻”、“有借有还, 再借不难”的良好诚信氛围。三是对不良贷款户有重点地进行法律制裁。对有钱不还的赖账户、钉子户, 进行依法起诉, 查封资产, 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 收回贷款;对顶、冒名具有诈骗性质的各类违法贷款, 移交公安机关, 通过拘留等方式, 强制收回贷款。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 积极倡导并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增强信贷人员发放贷款的信心度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程云.市场营销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0-09

[2]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05

[3]李光斗.情感营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01

[4]唐旭辉.国外农村金融[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3-07

3.完善农村市场功能的思考 篇三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24个乡镇279个村(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7.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9.8万人。为妥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2004年初,我县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委、县政府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县、乡、村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农村低保工作,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的通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配套文件,按照“四个满意”和“三个确保”的要求全面健康有序地开展农村低保工作。至今年三月底,全面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县39万农业人口中,18069名年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贫困居民享受到农村低保,占全县农业人口的4.62%,月均发放保障金65.9万元(其中省财转移支付补助 70%,县财配套30%),人均月补差36.5元(其中五保户人均月补差83元,特困户人均月补差32.8元),受保对象中五保户1373人,社会老人1024人,计生困难户1656户4221人,残疾人1076户2548人,其他困难户2172户(含特困归侨31户50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存在问题:

自2004年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十个月时间了,客观地说,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维护我县农村社会安定和稳定,促进我县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实施过程和效果来看,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界定难。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称,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四大项。但由于收入多元化、农产品市场价格不稳定,以及家庭养殖自养自给部份、临时工收入带有很大隐蔽性等原因,实际收入难以跟踪测算,加之有的农民拒绝如实提供其个人状况,现行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村民必须履行如实告知其收入的义务,也未赋予民政部门、乡政府、村民委会员对本行政辖区内村民收入的调查权,导致家庭收入界定难。

2、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难以界定。统计农村家庭人口,一般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簿登记数为依据,但在实践中,有的农村居民实际现有的共同生活家庭人数与户口簿上登记的家庭总人口数不一致,这种“人户分离”现象给农村居民家庭人口的计算带来一定难度。

3、农村低保工作透明度不够。有些乡镇、村民委员会,由于有怕麻烦的思想或受人情观念、宗族观念的影响,对申请低保的农户,没有调查摸底,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也没有公示,直接由村两委或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确定,有优亲厚友现象。

4、部分村未实现“应保尽保”。我县虽然已经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农村低保工作任务,将18069名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未考虑地域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加之时间紧(省政府规定今年农村低保工作必须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等原因,部分经济水平较差的乡镇、村可能还有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未曾入保,导致“漏保”。

5、农村居民返贫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改革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减轻贫困农民的生活负担,从而使他们能够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但由于受目前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保障程度比较低,农村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扶持扶助政策不够健全,相应配套措施比较缺乏等因素影响,相当一部分农村低保户虽然一时基本 解决了生活困难,但又可能因病、因子女上学或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重新返贫。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备案制。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备案制是顺利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县、乡民政、统计、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未雨绸缪,尽早组织人员深入乡村访贫问苦,了解情况,摸清实情,并将贫困对象建帐立卡,设立台帐,台帐应包括家庭人口、收入、劳动力状况、致贫原因等相关内容,从而做到“情况清、底子明”,心中有数,胸有成竹,为下一步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由于受地域、生产者、生产力状况等因素影响,因此,制定保障标准应遵循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宜细不宜粗,宜繁不宜简,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一是要努力探索“三类”乡镇不同保障标准。高坎抚片区,是我县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应当将保障标准适当提高(建议以1100元为宜),避免出现“无人或少人入保”现象;城关片区,是我县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保障标准应当基本持平(建议以1000元为宜);金丰片区,是我县经济相对较不发达地区,应当降低入保门槛(建议以900元为宜),保证“应保尽保”。二是要对不同家庭结构实行不同(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保障标准。主要以其家庭结构成员是否有劳动能力为参考标准,无劳动能力者(如五保户、残疾户、重点贫困户等),应当实行全保,而有部分劳动能力者的保障标准应当略低于无劳动能力者,略高于有劳动能力者。三是要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适当调整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硬性指标,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较大变化,保障标准也应随之作适当变化。

(三)、准确界定家庭收入。准确界定家庭收入,是低保工作的难点。当前,主要应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建立农民工外出务工登记制度。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外出就业,应当即时向村委会告知或登记,劳动就业单位应予详细登记,并通知所在乡镇、村,从而能够准确掌握其就业及工资性收入状况;二是要逐步规范经营性收入计算口径。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因地域因农户本身能力而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经营性收入的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大体上根据当地统计局上半年采用的农产品第一次交易价(计算农产值的单价)乘以农业部门提供的亩产一般经验下限匡算出收入,再扣除生产必要费用得出纯收入;三是应当尽快制定法律,赋予民政部门必要的居民收入调查权,使民政部门能够更好地掌握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 况,准确核定其家庭收入。

(四)、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运作是农村低保工作的关键环节。按照农村低保申报工作的要求,村(社区)居委会应成立村(社区)居书记或主任任组长,支部委员或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县(乡)人大代表为成员的低保对象资格评议小组,收到低保申请后,村(社区)居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乡(镇)要成立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农村低保工作队,落实包村领导责任制,由包村领导任队长,负责指导、督促村(社区居)委员会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乡(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村(社区居)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申请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情况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确定的低保对象名单、补助标准情况及时反馈至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7天,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农村低保对象《低保金领取证》。

(五)、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动态管理,既是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村低保工作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应转移到动态管理方面来。县、乡、村三级要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档案,一是把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不存在有收入变动的低保对象,列为享受低保待遇中较为稳定的群体,经常予以关心慰问,尽力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二是把年龄偏大、身体不好,就业机会较少的低保对象及在读大学、职高或技校即将面临就业的低保人员,列为享受低保待遇中相对稳定的群体,采取定期走访形式进行管理;三是把比较年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低保人员,列为有隐性就业,享受低保待遇相对较不稳定的群体,经常了解他们的隐性就业情况,依据实情给予及时变更,从而实现动态管理的目的。

(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顺利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力保障。县、乡、村三级要开通低保工作热线电话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了解低保政策,畅通投诉渠道;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工作全程跟踪督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严肃查处,维护低保工作纪律;县、乡人大代表及其工作部门要定期视查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监督农村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使农村低保工作真正成为一项“阳光作业”。

4.完善农村市场功能的思考 篇四

可流转性是土地的一个重要特征。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按照国家规划和土地使用的效益原则,而建立起来的农村土地的流转机制。

但它们都只能是完全的或部分的权属关系的变动,而绝不是空间位置的变更。产权制度是指一定的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相结合而存在的,并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保护、调节和组合的制度安排。“土地产权制度”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土地产权制度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在占有和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结成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其二,以土地为媒介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的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有关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因此,土地产权制度既包括经济关系,也包括法权关系。前者属于经济基础,后者属于上层建筑。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应当规范使用土地转让权,使农民能够更多地获得对土地的处理权和收益权。

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劳动对象的土地,适度的规模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客观要求。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土地的经营在最优的规模上实现劳动、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通过规模经济的实现,从而获得收益的最大化。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社会基金课题组和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课题组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联合调研,征地方面的纠纷是目前农民反映的主要问题,占总数的60.1%。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模式是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这种制度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在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是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比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不断涌现,老城市区的不断扩大,出现了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然地由原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的问题。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因此,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似乎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

2.土地所有权效力不完全。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从理论上讲,农民集体拥有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事实上,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首先,在使用权和收益权方面,通过承包合同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本来可以享有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和争取最大收益的权利,然而乡、村干部却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定承包合同,还有些基层人民政府以调整产业结构为名,强行干涉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另外,“一些基层政府组织以行政权力参与农民收益分配”。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尖锐,人口对土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但现实情况却是随着工业用地与城镇用地的扩展,现行农民土地权益被随意剥夺的现象十分严重。大批农民被迫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导致农民失业又失地。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

权无最终处分权,一方面,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只要通过征用就可以了。另一方面,我国立法不但禁止集体土地买卖,而且禁止有偿转让。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这不仅使集体所有者失去了对土地的处分权,同时也使本应属于集体的出让金流入国库。据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所有权的应有意义。

3.现行土地征用制度难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土地他乡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原理来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征用并不必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他乡权利的消灭。也就是说,国家在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应一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纸上所设的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和租赁经营权等他项权利。否则,农地产权的结构将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农村改革以来逐步发展形成的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将完全丧失。

二、建立规范的产权流转渠道

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是我们处理土地流转问题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其基本的政策导向是: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在实质也就有了土地产权流转的含义。

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必须明确允许土地产权流转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流转给予规范。从主体上来说,土地产权流转的初始主体分两类,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类是行使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内容上,土地产权流转包括土地所有权流转和土地使用权流转两种形态,它们的经济内容是地租、地价市场实现;形式上,土地产权流转是通过地租、地价实现土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形式,即买卖、出租和抵押。土地买卖是以地价为杠杆的土地产权一次性转让,这是土地产权的全部出让。土地出租是以地租为杠杆的土地产权某项权能—使用权的契约转让。土地抵押则是以地价为尺度,以土地产权为对象的债权担保,已并不直接涉及土地产权转让,只有当土地产权担保的债务不能如约履行时,才会发生土地产权的转让。工具上,土地产权流转的市场工具是土地产权证书。它是土地产权流转借以实现的法律凭证。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工具是土地所有权证书,如一般所说的地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工具是土地使用权证书。

1.土地产权流转要坚持土地权利登记原则。登记能够明确土地的归属,有利于保护权利人,使享有权利的人在设定范围内(如农土农用)有权自由行为,使其他人在设定范围内负不作为的义务;登记具有公开担保的作用,能促进土地流转,并确保安全和有效,有助权利人高效率地使用土地;登记还可以作为贷款的依据,权利人可以据此获得贷款来改善土地的生产能力。同时,要坚持契约自由原则。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经济,即以自由的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没有契约自由,就没有真正的民法和真正的市场经济。”理想的市场经济运行状态是经济主体自由进出市场、商品自由流通、要素自由组合、价格自由议定、结构自由调整。土地权利可转让性,一方面确保土地资源的利用最有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保障经营者收回投资,坚持契约自由原则,土地是否流转,以及土地流转的形式,应该由农民自主决定,能保障农民依照自己的意志转让土地使用权。当然,基于土地的农业生产中的基础作用,这种转让是有约束的,即属于规定保护的农用土地,转让不能改变作业性质。目前土地流转主要以行政方式推动,流转的控制权主要掌握在乡村基层干部手中,一些地方土地流转工作的方式从“引导”变成了“逼迫”,造成了矛盾。这也与中央关于土地流转的“自愿、依法、有偿”的三个原则相违背。另外,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就是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规范的流转。

2.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股权化。当农村土地所有权明确,地权界定明晰,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是相当长时间的,而且制度确保土地流转时,应该允许尝试农村土地使用权股权化的操作方式,甚至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农村土地的股权化运作并且不断扩大。土地股份化是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有效方式。所谓土地股份化,是指鼓励和支持农户将土地长期使用权折合成股本参与各种合作组织、农业开发及规模经营等,并按其股本大小定期领取土地股权收益。土地的股权化是使土地价值化、货币化,这既是建立有效产权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有效推动土地流转的一项技术性操作问题,使得土地产出不是实物形态分配,而是价值形态参与分配。在农村实际经济活动中,农民最担心的即是土地的调整与变动,即使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发生承包到期、人口增减等情况下坚持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进行一些土地再分配,也无法使农民内心安稳。而以承包的土地份额评估作价入股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集体将土地有偿发包给种田大户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集约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经济效益,农户可以在年终按股分红,这样的做法可以避免土地集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震荡。

土地的股权化还可以通过章程的有效约束,监督土地经营的状况,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充分体现主体的物权。即使股东大会一致通过更变土地用途,农户也不必担心那种失去土地和失去土地作为自己最低福利保障功能的顾虑,因为股权为农户拥有,权益永远在股份合作组织的经营中得到体现。土地的股权化才真正使得土地流转更富于实际操作的意义,也更符合市场经济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的原则,有效地为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打下基础。当然,土地的股权化的实施必须要有条件,诸如乡镇企业的发达,小城镇的兴起,劳动力已大量转移到二、三产业上等等。

5.完善农村市场功能的思考 篇五

民主管理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机制,让广大村民对农村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关系农村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大事。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机制创新,探索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对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广大村民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市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现状与成效

我市辖16个乡镇(街道),355个行政村、居委会(以下均简称村),686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07.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47.8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44.44%。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为载体,以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为抓手,着力推进以“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为核心内容的民主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民主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取得了初步成效。自2004年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以来,我市已建有“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2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80个,泰州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99个。

1.民主选举逐步规范,选举质量不断提高。一是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全市大部分农村干部群众熟悉了解民主管理的具体内容,关注自己的民主权利,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捍卫自己的民主权利,希望以主人翁身份参与本村重要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在2013年第九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市登记选民84.89万人,参加投票选举的有80.65万人,参选率达95%。二是选举程序不断规范。坚持做到严把“两关”:一方面严把依法操作关,按照法定程序,对选举中的各个环节,坚持公开透明,依法操作;另一方面严把民主权利关,确保全体村民在换届选举中的选举权、推选权、投票权和申诉权等民主权利落到实处,改变了以往“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状况。三是选举质量不断提高。通过民主选举,将一批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能带头和带领村民致富的能人选进了村委会班子,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据统计,全市298个村委会主任中,大专以上的210人,占70.46%;

50岁以下的201人,占67.44%。

2.民主决策逐步完善,决策程序更加严谨。一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以保障群众参与决策为着力点,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决策制度逐步普及。村民代表、村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等骨干力量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村级重要事务、重大事项的事前决策、事中执行和事后监督等决策程序不断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在多数村得到较好的执行。二是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四议”: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合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指的是实施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四议两公开”制度的施行,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调动了他们参与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坚持重大事项先决策后实施。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从调查的情况看,全市多数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决策各种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重大事项个人说了算的“一言堂”现象不断减少。

3.民主管理逐步推行,管理方式更趋合理。一是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市各村都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等一系列民主管理制度,为实现民主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二是拓宽民主管理范围。全市多数村已将民主管理的内容扩大,不仅将村务、财务、重大事项以及村集体资产等列入民主管理的范围,凡村级社会事务管理中涉及的项目,如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服务、计生服务、农技服务、文化体育、矛盾纠纷调解等设施的建设、职能定位及服务人员的配备,都列入民主管理的内容,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三是夯实民主管理基础。从优化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入手,采取“公推直选”、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招聘大学生村官等措施,一大批有文化、会管理、威信高的能人进入了村级班子,为农村基层实施民主管理夯实了基础。全面实施中心户长制度,按照“切块管理、以块定人、动态聘请、适当补贴“的原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村民推选,全市共聘请了6889名中心户长,配合村委会开展管理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4.民主监督逐步推进,监督机制日渐完善。一是建立“村民直评村官”机制。2008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了“村民直评村官”机制,有效地破解了农村基层民主监督难题,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村民直评村官”既让广大村民享有了话语权,又为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提供了保证。二是建立民主评议村务工作机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牵头,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党员代表座谈,发放问卷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村民征集在村务管理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质询提出的问题和公开承诺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村民关注的问题有回音、有着落。三是建立村务公开机制。全市各村都设立了村务公开栏,并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对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涉及的财务和进度情况实行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做到每季公开一次。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公开的,如政策性专项补贴、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对象确定、计划生育等各类重大事项所形成的决议等都进行公开。公开程序由原来的办理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扩展。公开方式以村务公开栏为主,并逐步探索在自然村,农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点、征求意见箱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当前我市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市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调查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基层干部后继乏人,民主选举难度增大。一是民主选举宣传工作有待加强。由于农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等条件的束缚,加上村民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社会接触面相对较窄,至今仍有部分村民对民主选举的意义认识不足,加之目前民主选举的宣传形式单一,仅靠贴几张标语进行宣传,不少村民对民主选举缺少完整、清晰的了解,表现在投票时随意性很强,人云亦云,自己没有明确的主张,少数地方选举结果并不能真实反映选民的意愿。二是民主选举面临人才供求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部分文化水平高和思想观念新的村民选择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大多数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农村人员的大量外流,不仅制约着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健康发展,还造成农村基层干部后备力量严重不足,选人难的矛盾日益突出。少数村级班子存在拉人凑数的问题,素质难以保证。三是民主选举操作层面存在缺陷。在三年一度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少数村还存在血缘和姓氏、家族或宗族、自然村组等小团体操纵选举的情况,或出现不同程度的贿选现象,影响了选举的公信度。有的村是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一肩挑”,村民参加村主任岗位竞争的机会不多。

2.群众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民主管理形式单一。一是形式主义现象依然存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农村基层民主的一个完整体系,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大部分村民除了享有基本的民主选举权利外,享有其他三个民主权利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有不少民主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村民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的只是为了履行手续,意见和呼声很难被重视和采纳。二是民主管理质量有待提高。由于受到村民代表的数量和推选方法的限制,以及村务公开的质量和内容的局限,大多数村民还不能直接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不完全清楚村里财务支出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的行使,制约了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进一步开展,影响了民主管理质量的提高。三是村民代表作用发挥不够。由于自身素质不高,视野不宽,有的村民代表在参加重大事项决策时,自始至终听不到他的声音,只“代”不“表”。或者与自己利益有关的事就支持,与自己利益无关或损害自己利益的事就反对,代表的是个人利益,而不是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3.村委会行政性事务过多,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一是管理体制不够顺畅。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但由于历史的沿革、长期的工作习惯以及社会组织发展滞后等原因,大量部门专项工作直接下达到村。据统计,村委会要接受来自上级10多个部门、近20项工作的检查、考核和验收。经济条件好的村都是通过安排专人准备各种需要的资料,做若干个活动牌子、制度框,用灵活更换的办法应付,而那些经济条件差、有的连村办公室都还没有的村,就难以应付这些形式主义的检查、考核和验收了。大量行政性事务工作的承担,也造成村委会属于份内的自治与服务功能相对减弱,角色错位的现象比较严重。二是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有些村的村规民约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甚至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村党组织、村委会的职能职责没能很好地理顺,存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的问题。对民主决策的各种会议如党组织会议、村委会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职权、议事程序等规定不够详尽,特别是没有规定哪些事情必须经过哪种会议决定,导致决策的随意性,即使有规定,有时为了图省事,往往一揽子包办。三是制度落实缺乏保障。有些村虽然制定了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但所制订的制度未向村民公布、征求村民的意见、接受村民的监督,所以,在实际村级事务管理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有些村民主管理制度落实不够,执行不力,缺少监督,使一些制度成为摆设,影响民主管理的成效。四是缺少综合协调机制。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市级机关多个部门,单靠哪一个部门难以管到位,由于缺乏一个经常性的协调机制,存在多头管理,责任缺失的问题,难以形成合力。

4.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作风懈怠,制度落实不够到位。一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民主意识不强。目前,仍有少数农村基层干部民主意识淡薄,曲解“自治”的内涵,错误地把自治当成“自管”,依然存在重大事项随意决策、甚至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有的虽然也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里重大事项,但开会只是装装样子而已,把村民代表视为陪衬,致使农村工作经常出现一些难于解决的问题和集体资产流失,也导致干部腐败现象的发生,个别村甚至发生村民集体上访事件。二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素质能力不高。农村基层组织处在农村工作最前沿,是各种矛盾的交汇中心,村干部官小责任大,利轻担子重,政治上发展前途不大,而且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工作困难,因此,少数村干部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和思想疑虑,“怕失去权利、怕引火烧身、怕麻烦费力”的消极心理依然存在。有的村干部领导村级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不足,缺少带头富、带领富的真本领。还有少数村干部责任心退化,自身素质与民主管理的要求不相匹配,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甚至损公肥私、与民争利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村务公开不够规范。至今为止,仍有少数村干部对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对推进村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把握不准,存在安于现状、松劲懈怠、时冷时热的现象。有的村干部存在怕麻烦不想公开,怕监督不敢公开的心理。因此,村务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时间、地点、程序的不规范,存在选择性公开、模糊性公开的现象,只笼统公开大的支出项目,而不公布具体的支出情况。有些村民认为村务公开是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不闻不问,参与监督意识不强,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老好人”现象严重,存在不敢、不愿,甚至不会监督的问题。

三、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对策与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要求之一,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

“四个民主”一起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运行机制,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有利于协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建议:

1.进一步发挥村级组织和村民的作用。村党组织是相对宏观的政治领导者,村委会是具体村务的主要管理者。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政关系的自然延伸,处理好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关系对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体制建设尤为重要。因此,要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出发,努力探索规范、协调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一是进一步发挥村党组织的作用。村党组织要适应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发展的要求,加强政策法规学习,理解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及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健全完善村党组织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办事程序,使村务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要改进对村务工作的领导方式,把主要精力用于对全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方向、重大问题的把握和决策上,协调好村级各类组织及各组织与村民的关系,管理好村级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在全面落实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引导村民直接参与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权和评议权,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三是进一步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村民是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实施主体,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村民参与的程度。结合“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宣传民主管理政策法规知识,引导村民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充分尊重村民的首创精神,及时发现、总结、推广民主管理先进典型,并注重发挥他们的示范、辐射和引路作用。

2.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期进行民主选举,真正把村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村民办事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在选举前,要不断提高民主选举的透明度,利用各种渠道将选举的流程、规则、候选人条件、基本情况等信息充分公开。在选举中,要让每一个和选举有关的人都充分了解选举的各个环节,对公布选民名单、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程序都要规范,以保证选民依法选出符合自己意愿,能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奉献精神和开拓精神,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能够带领村民致富的村委会班子。此外,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充分调动村民的参与热情,提高参选率和投票率。要畅通参与渠道,防止民主选举流于形式。要严防宗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的干扰,严厉打击拉票贿选行为。二是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根据“管用、实用、操作性强”的原则,指导村委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重点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村务监督制度”等,制度要突出规范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用款分配、财务收支等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村党组织会议、村委会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议定事项的落实等也要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种会议的决策权限,确保村民的参与权。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主管理的范畴,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纳入民主管理的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制度。首先,所决策的事项要确实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无论是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兴办集体经济项目,还是村容村貌规划整治、兴办公益事业,都要尊重村民意愿。对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村集体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庄建设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真正纳入民主决策范围,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其次,要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办好事、办实事,也要量力而行,也要由村民说了算,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法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情要缓办或不办。对于违反民主决策程序规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再就是民主决策之后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要接受村民监督。办理具体事务的村干部还要接受村民的专门评议,要把村民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工作是否合格的标准。

3.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的实效。一是坚持从村民最关注的问题入手,进一步拓展公开内容。结合当前农村重点工作和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充实公开内容。凡是国家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凡是各级财政到村到户的优惠政策、资金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资金、项目,以及村内公益事业的办理、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都必须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同时,要探索组务公开的可行性,将村民最关注的本组重要事务、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等列入组务公开的内容,接受村民的监督,提高公开的实效。二是坚持最大限度地落实村民的知情权,进一步创新公开方式。村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要符合实际,不要搞花架子。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村民支持、参与和监督村务公开的自觉性。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居住较集中的地方,以村务公开栏公开为主,在公开栏内,可设意见反馈栏目,对村民提的具体问题予以公开并作出回答。不断探索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行村干部、中心户长入户公开、发放“明白纸”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公开等多种形式。三是坚持最大限度地满足村民需要,进一步严格公开程序。根据公开内容的性质和村民关心的程度,明确公开时间要求。对工作计划等固定内容,做到长期公开。对财务收支和阶段性工作,做到一月一公开。对涉及发展决策的重大事项做到一事一公开。对涉及政策兑现等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到及时公开。对临时性工作,做到随时公开。在公开程序上,按照征求村民意见、开展讨论审议、接受村民监督三个步骤进行。通过严格公开程序,维护广大村民的知情权。

4.进一步推进村务监督民主化。一是进一步健全村级财务审计监督机制。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村账乡镇(街道)管机制,认真落实财务审计制度,对村级各项收支实行归口统一管理。村级的各种收入(包括经营收入)都应使用规范的票据,以便加强对村级收入的监管。村两委会班子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搞好财务移交。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实行审计。特别是对任期已满或离任村干部在逐一进行审计后再办理其相关手续,两委会换届选举前,先对各村三年内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后,再组织换届选举,以确保换届选举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进一步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机制。把村民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每年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对村领导班子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工资支出的其它事务管理人员,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一次直评,评议结果与村干部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对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取消评先推优资格,并由组织和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三是进一步健全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奖罚分明,对凡在民主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村干部给予鼓励和表彰。对凡在村级重要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村干部,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6.完善农村市场功能的思考 篇六

1. 租赁住房是促进梯度住房消费、满足阶段性住房需求的重要方式

购买与租赁是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两大途径。城镇居民家庭在不同阶段对住房的需求特征也存在差别, 因此合理的住房消费应是梯度消费模式。在家庭规模偏小、支付能力偏低的阶段, 可以通过租赁住房或购买小户型住房满足其居住需求。随着家庭规模增大、支付能力增强, 再逐渐购买或者换购住房以实现居住条件的改善。此外, 对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而言, 由于外来人口大量流入, 带来客观的阶段性住房需求以及无购房支付能力的住房需求, 也需要在住房租赁市场上满足。

2.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是落实住房保障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 我国明确了住房保障和市场双轨并行的格局。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历史欠账多, 目前仍处于大规模新建阶段, 短期内有效供应不足, 因此对于通过审核但处于轮候期的保障对象, 以及住房困难、支付能力有限但暂时无法进入保障范围的“夹心层”群体而言, 只能通过在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居住问题。从长远来看, 随着供求矛盾的缓和, 我国的住房保障也将从实物保障为主逐步转向货币补贴为主, 由保障对象取得货币补贴后在市场上租赁合适的住房。因此, 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也是落实住房保障的必然要求。

3.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是缓解住房买卖市场供求矛盾、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 由于“重购买、轻租赁”的传统观念影响, 再加上住房租赁市场不够规范, 以及对未来房价上涨的恐慌, 城镇居民提前购房现象非常普遍, 与房地产市场发展成熟的国家相比, 首次购房人群低龄化的特征较为显著。相关研究表明, 北京居民首次购房贷款者平均年龄为27岁, 而在英国为37岁, 在日本和德国为42岁。提前购房不仅透支家庭乃至几代人的支付能力、增加家庭负担, 而且造成购房需求集中释放, 加剧了房地产市场供求矛盾,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要实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除了继续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之外, 也有必要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引导购房需求合理分流, 以有效缓解供求矛盾。

二、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1. 发达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 但总体仍滞后于买卖市场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 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 住房租赁市场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二线城市表现尤为突出。以北京为例, 2007年房屋普查数据显示, 有近540万人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约占全市常住人口总量的1/3, 其中外地户籍家庭有近80%都是租赁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 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依然严重滞后于买卖市场。根据我国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 全国平均只有20.35%的城市家庭租赁住房, 这与房地产市场成熟国家形成鲜明对比, 德国就有超过50%的家庭是租房居住的。在租赁比例偏低的同时, 我国的住房自有率又显著高于其他房地产市场成熟的国家。

2. 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部分城市租金快速上涨

住房租赁市场的结构性供求矛盾,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小户型低价位房源供不应求以及热点区域房源供不应求。由于特定房源的供求失衡, 造成这类房源租金快速上涨。不仅如此, 2010年以来实行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将不符合限购条件和对市场预期下行的购房需求推向了住房租赁市场, 需求的攀升进一步推高了租金的涨幅, 特别是在一些限购的大中城市尤为明显。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2年5月, 北、上、广、深四大城市的租赁价格指数同比增幅均超过6%;其中, 北京同比增幅最大达13.86%、上海为6.48%、广州为6.84%、深圳为7.56%。

3. 机构出租者缺位, 租赁市场调控难度大

一直以来, 我国普通商品住房租赁市场都是以高度分散的个人出租房源为供应主体, 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 开发企业、机构投资者很少投资出租普通商品住房, 这种局面造成了我国商品住房租赁的产业化经营水平低下, 也加大了政府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调控管理难度, 难以对租赁主体和房源实施有效的调控管理。

4. 立法滞后, 租赁关系不稳定

由于当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结构性供求矛盾, 再加上缺少专门的租赁立法及有效的监管机制, 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经常面临对出租房屋权属状况了解不足、出租人随意且频繁涨租、租赁期限不固定或中途退租等问题, 导致承租人缺乏连续、稳定的预期, 且易产生纠纷。而当纠纷出现时, 由于缺乏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单靠司法救济承租人付出的时间和财力成本过于高昂, 因此承租人往往被迫选择放弃维权, 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妨碍了租赁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完善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不断增加, 我国的租赁型住房供应体系也将逐步呈现出保障和市场双轨发展的局面。未来应在加强保障性住房租赁和商品住房租赁合理分工、有效衔接的同时, 继续强化对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的调控和监管, 以实现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以及与保障性住房租赁的良性互动。

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稳定租赁关系

目前, 我国尚没有专门的针对房屋租赁的立法, 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仅在《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但住房租赁交易具有持续时间长、交易频率高、细节繁杂等独有特征, 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建议借鉴租赁市场成熟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 制订专门的住房租赁法及配套行政法规, 详细规范住房租赁交易行为、价格行为以及租赁各方主体的责权利关系, 有效保障各方特别是承租方权益, 稳定租赁关系。

2. 出台鼓励政策, 培育机构出租者

通过出台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以培育和鼓励机构出租者。包括对于长期持有租赁型住房的开发企业和机构投资者, 土地出让金可以实行年租制;提供长期优惠利率贷款, 允许通过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募集建设资金;在营业税、房产税方面给予适度优惠。通过上述方法鼓励开发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开发并持有租赁型住房特别是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 增加租赁房源供应, 调节住房租赁市场供求关系。

3. 落实配套政策, 引导租赁需求释放

一方面, 进一步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相关政策;另一方面, 建立政府对租赁住房的补贴政策, 包括对租赁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租金支出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通过相应的支持政策提升承租人的支付能力, 鼓励租赁需求释放, 分流过于集中的购房需求, 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租售并举、平稳健康发展。

4. 提升服务水平, 落实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尽管我国制定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但从各地现实情况来看, 这一制度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各地的登记备案率普遍偏低,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统计, 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不足总量的20%。未来建议进一步降低或暂停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税费, 同时简化登记备案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探索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并将登记备案与开具居住证明、受理流动儿童入学等服务事项结合起来, 将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设计目的由管理变为服务, 从而推动此项制度的落实, 提高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比例, 以有效提升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 保护租赁双方权益。

5. 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规范市场秩序

首先, 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住房租赁管理涉及土地、房管、公安、计生、民政、税务等诸多部门, 应建立联动管理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其次,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部门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的监督作用。再次,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管理。适当提高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准入门槛, 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中介行业的自律和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浩春杏.城市住房梯度消费——以中国南京为个案的社会学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孟星.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思考.中国房地产.2009.12

[3].喻琦.论积极完善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5.2

7.完善农村市场功能的思考 篇七

一、目前农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不断深入,大部分集贸市场交易秩序得以好转,交易环境得以净化,但由于农村市场点多面广,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消费水平低,农民识假、辨假能力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之市场监管力量薄弱,客观上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市场违法违章行为依然十分突出

一是无照经营较为普遍。由于边远农村市场离城较远,信息相对闭塞,有关执法部门监管力度相对较弱,经营者接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较少,法制意识淡薄,加之经营者大多属于流动经营即赶山街的经营模式,有固定门店的经营者相对较少,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较为普遍。

二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随着各执法部门打假力度的不断加大,假冒伪劣商品在城区的生存空间已越来越小,少数不法分子就利用监管的薄弱环节钻空子,将城区无法销售的过期、变质等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市场以展销会、有奖销售、大甩卖等方式大量销往农村,加之农民收入较低,农村消费者主要认可低价商品,致使假冒伪劣商品在边远农村市场的销售比例相对较高,突出表现在食品、饮料、日常生活用品、电器及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

三是短斤少两现象突出。由于经营者多属流动经营者和当地做小本生意的村民,电子计量器不便携带和价格相对较高,所以农村市场上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大多是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秆秤,由于计量器不合格,短斤少两在所难免,加之,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在计量上做文章,为谋取更多的非法利润使用“八两”秤、“坐根”秤、秤与砣不相配的计量器等现象仍然突出。定量包装的食品等商品标注份量与实际不符,经营者主观恶意,致使短斤少两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市场安全问题严峻

一是市场卫生安全不容乐观。由于农村市场缺乏资金投入,市场环境脏、乱、差,往往是雨天泥、干天灰、苍蝇满天飞,经营饮食的摊点无防尘、防蝇、防鼠、消毒设备,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肉类更是未经检疫,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农村市场环境卫生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形势不容乐观。

二是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大多数农村市场由于投资主体不明确,或虽有投资主体但因资金等问题对消防的投入不够,市场内无消防拴、灭火器,电源线私拉乱接,生活、经营、仓储同处一室,消防安全形势严峻。

三是占道经营安全隐患突出。由于农村市场多数没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国道、省道交通要道以路为市的现象仍很突出,如,临翔区的蚂蚁堆市场、永德县乌木龙市场、沧源县班洪市场等市场,占道经营,乱摆摊点、以路为市,交通和交易双方都存在着安全隐患,不仅有碍交通,也给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三)落实商品质量准入管理制度差距大

一是“qs标志”监管差距大。在商品质量管理上,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已要求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农村市场上执法者、经营者、消费者都不太了解这一标志的含义,无qs标志的上述食品充斥农村市场,商品质量无法保证。

二是商品准入制度未得到全面落实。为加强商品质量管理,省、市、县(区)工商部门制定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准入管理办法》、《农资商品质量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对重要商品必须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书一卡”制度,但目前农村市场上的经营者大都未按要求建立,基层工商部门也因种种原因督促检查力度不够。致使制度未得到全面落实。

二、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的对策

农村市场点多面广,市场交易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强化城区市场日常监管的同时,应重点加强对边远农村市场的监管,力求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针对节日市场、农资销售旺季重点时期,对食品、农资等重点商品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

(一)增强使命感,促进工商监管职能到位

抓好农村集贸市场监管是工商系统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认识到农村市场监管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规范农村市场秩序领

导小组,设立农村市场监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明确职能股(室)、所、分局的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农村市场监管工作,坚决制止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及宣传车、黑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特别是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使其自觉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经营。定期不定期地将查处的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在各乡(镇)进行巡回展出,逐步增强广大农民识假、辨假能力,不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自觉与制假、贩假行为作斗争。

(三)严把市场主体、商品质量准入关

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在日常监管中,争取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为强化边远农村市场监管,为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尽职尽责,从而多角度、全方位监管好边远地区农村集贸市场,对查出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范围属于国家允许经营的,应采取查处与疏导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既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又要指导、帮助其办理相关前置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包括联系相关部门、对没有文化的帮助填写登记申请表、无条件照相的提供照相帮助、减免注册登记费等。对于国家禁止经营的行业,处以重罚并坚决取缔。

二是严把商品质量准入关。首先是在农村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应对国家实行强制质量标准的食品、电器加大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对强制实施qs标志的食品和强制实施ccc标志的电器,在包装上未标注上述标志的商品强制下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确保在农村市场销售的食品、电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维护农村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次是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准入管理办法》、《农资商品质量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力度对经营化肥、农药、种子三类重要生产资料和散装白酒、儿童食品等商品的经营者督促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书一卡”制度,确保因出现商品质量投诉能够追根溯源。

(四)加大市场巡查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

充分发挥市场巡查的作用,认真落实“四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市场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市场加大巡查力度,并明确每年对辖区每个农村市场巡查不得少于2次,重点检查主体资格、商品进货渠道、产品质量,堵住假冒伪劣的源头,打假重点放在过期、变质食品、饮料、日常生活用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对无照经营、制假售假、短斤少两、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经营等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一起,决不手软,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

(五)改善打假检测手段,增强工商部门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力度。

工商部门在打假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定检测问题。许多假冒伪劣商品只能靠经验来识别,对深层次打假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而送检需要较高的费用和较长的时间,不能保障假冒伪劣商品得以及时查处。因此,食品检测车应加大对农村市场检测的频率,震慑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购置并向工商所(分局)配备农药监管软件,使基层能够快速对市场销售的农药进行鉴别,对打假检测费用列入预算,确保如化肥抽检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保证打假工作的能够取得实效。

(六)畅通消费维权渠道、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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