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2024-09-24

重庆市江津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精选8篇)

1.重庆市江津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篇一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农民工):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者 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当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和质量标准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 元,每月工资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五、劳动保护

1、甲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依法享受因工伤亡待遇。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和防护设施;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六、其他约定的事项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2.重庆市江津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篇二

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5〕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在京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在我市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严禁非建筑业企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招雇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四)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地址、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保险待遇;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8、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五)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三份,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各持一份,另外一份保留在农民工务工的工地备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由建筑施工企业代为保管。

(六)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七)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其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工作,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农民工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工资问题:

1、约定工资标准,且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

3、约定工资支付的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在计发农民工工资时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向全体农民工公布,并要对农民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患病后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由企业承担。

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日常巡视和重点检查;并在今年上半年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对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联合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行为。

招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附件: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3.重庆市江津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篇三

江津区初中数学

2班27号学员 龙门中学 戴万能

2014年7月6日到7月15日,我参加了江津区全员80学时培训,这次培训,由区教委牵头、江津师范进修校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涉及新课标解读,教材的编排体系、编排特点、编辑意图,教材内容解析与解析技法提示,重点教学内容的重、难点分析及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的教学建议以及中考数学命题技术,关于深化课堂教学改革,转变教师教学行为等。并聘请区内外有关领导、专家、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高校教授进行授课。

特别是聆听了重庆教育科学院数学教研员张斌老师、沙坪坝区教委初中数学教研员、重庆市中考数学命题组长赵兰等专家的讲座后,反思自己平时的课堂教学,需要学习与改进的地方实在是太多了。这次培训对新教师是一个学习的机会,对老教师是一个新的教学理念的学习与旧的教学理念碰撞与融合的机会。教育在发展,在新课程改革的当今,更需要每一位教育工作者不断进行自我充电。在培训前,原以为一名参加工作20余年的老教师总自认为自己经验丰富,没有什么必要,但通过这10天的培训学习,我收获颇多,在感触较深的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教学中的不足,因此,可以说这次培训来的很及时,培训内容很深刻,培训的效果将影响深远。不但使我提高了认识,而且使我学到了许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主要有以下收获:

一、通过培训,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

通过此次培训,我对目前农村初中数学教育的现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清楚地知道了新课程改革对我们初中数学教师所提出的要求。我们要以更宽阔的视野去看待我们从事的教育工作,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地总结自己的得失,提高认识,不断学习,才能适应教育发展对我们教师的要求。

二、通过培训,学习到了许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知识。这次培训的目标是:

1、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2、通过对初中数学新课标的解读和研讨,拓展初中数学教师的专业素质。

3、通过对数学课程与教学论专业知识的学习,优化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促进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拓展。

4、提升教师对数学课程的理解水平以及实施能力。

三、通过培训,促使我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水平。

在任何时候走进教室都会看到我和参加学习的学员们在各抒己见纷纷参与讨论,因为我们就像海绵一样,拼命地吸取所学到的各种教育教学的理念,每一种理念理论知识我们都尽量内化为己所用。

作为一名初中数学教师,应该继续以新课程改革为契机,不断地加强学习。要向课本学习,向专家学习,多读教育教学方面的书籍;向有经验的教师学习,多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多与同事进行交流,加强教师间的合作,或者利用网络与更多的同行进行交流与学习。同时,要向学生学习,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中“教学相长”。骨干教师、优秀教师,不是教师专业发展的“终结者”,而是教师终身发展的又一个新的起点。这次培训只是一个开始,只是给我们学习指引了道路,学习将不断进行下去,也将以此作为对自己的要求,不断地去学习,快速地成长。

作者:重庆市江津区龙门中学数学老师联系电话:***

4.重庆市江津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篇四

一:基本情况:

(一):主要内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支持,农民参与,社会资助的一种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按照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区办、区乡(镇、办)共管体制,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户不漏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其中,农民每人每年交纳15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农民朋友患病可凭本人的医疗证在本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就诊,需转诊的按逐级转诊制度执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按每人每年12元标准划入家庭帐户,包干使用。每户年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使用,但不能抵付下年度个人应交纳费用。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办)卫生院100元,区级医院200元,区外定点转诊医院500元;封顶线(即个人在1年内可获得累计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总额)标准为20000元。参合农民朋友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可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住院医疗基金分段按比例报销。在乡(镇、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101---3000元报销45%;3001---10000元报销55%;10001元以上报销60%。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201---3000元报销35%;3001---5000元报销30%;5001---10000元报销35%;10001元以上报销40%。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急诊抢救在异地住院的,按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50%报销。

(二):运行情况:

从2003年合作医疗在我区试点以来,我区成立了新型医疗合作管理小组,下设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医疗行为和报账工作等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管理,协调各方工作。

经过几年的探索,我区初步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补偿政策逐步完善,补偿水平逐步提高,报销程序逐步简化,监管能力逐步加强,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农民信任度明显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区新农合参合率由2003年的81%上升至2008年的95%。2003-2007年,全区新农合资金支出9751万元,其中统筹资金支出9029万元,补偿186818人次。统筹资金支出包括住院补偿7836万元,慢性病补偿154万元,村卫生站观察治疗(门

诊统筹)补偿488万元。统筹资金使用率平均为90%,受益率平均为7%,补偿比平均为30%。2008年我区共有690257位农民参加新农合,1-6月,新农合资金支出2605万元,其中统筹资金支出2364万元,补偿35400人次,家庭账户支出241万元。

二:主要做法:

1: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合作医疗体系,健全组织机构。区党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部署,在领导层形成共识。及时召开动员大会,与各镇各村签订责任状,做到层层落实,确保既定目标的完成,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2: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形成共识。

宣传工作是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首要环节,只有让农民真正理解了政策,他们才会积极参与和支持。

首先,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工作人员耐心,积极,细致的回答农民提出的各种问题。

其次,通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定期公布新型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基金的运行情况,实行阳光操作,让广大农民真正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此外,还采取了出专栏,挂横幅,贴标语,发宣传单,宣传资料等形式,与农民面对面的交流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解除其疑惑,调动其积极性。

3:严格合作医疗病人的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

入院时,认真核查病人身份,严格掌握入出院时间,严禁冒名就医和挂床住院。每两周医保科和合作医疗办公室的人员进行检查。如有冒名住院或者挂名住院的不予报销,并对相公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实行一日清单制,严格实施关于合作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使用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物价部门的物价政策。确保无假药,劣药。对于在报销范围内的同类药品有若干种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低的药品。觉得引诱或强制病人使用特殊项目和自费药品。

严格按《重庆市江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责任考评标准》控制各项住院指标。平均住院床日8.6一天,床日费用268元,人均住院费用2570元,自费项目金额占医药费总额的8%,住院医药费补偿率27.58%,转诊转院率在2%以下。

为每位住院病人建立档案,每月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阅。对基金的使用,做到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咨询,投诉和举报制度,实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制度监督相结合。4: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优质服务。

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无推诿病人的现象发生。此外,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将医疗纠纷和医疗投诉降到最低。

三:建议:

1: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还有少数农民朋友没有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愿参加合作医疗。针对这种情况,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位农户,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极少数不愿或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群众,要上门多做思想工作,采取帮扶措施,促使其转变观念。

2:要进一步规范运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有许多问题还有待探索和解决,比如转诊制度的规范,医疗机构间的衔接,区、乡两级合管办和医疗机构的关系协调,计算机网络管理,报销比例等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更加规范。

3:要进一步规范用药目录。现行合作医疗的用药目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不适应农村基本用药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报销额度,可能造成基金沉淀。药价和各种收费标准应张榜公示,并向群众作必要的口头解释说明,不能让群众去猜测、揣摩药价和收费,要让群众吃放心药、打明白针,尽量减少或避免各种收费中的误会。

4: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加大医疗费用控制力度,完善单病种限额收费管理,从严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人次和次均住院费用,严格控制医药费用,降低农民负担,减少新农合基金不必要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另外,要完善病历与处方评价制度,定期抽取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和处方,由新农合专家委员会集中对其评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5: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对于引导农民在基层就近就医、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的配套建设和合格卫生站的建设,重点培训好乡、村两级卫生人员,提升农村卫生服务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6: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明工作纪律

5.重庆市江津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篇五

职评、岗位竞聘量化考评细则

一、细则制定依据:

依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组织部、重庆市江津区人事局《关于做好全区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工作的意见》(津人发[2009]125号)、津教发[2009]65号《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系统岗位竞聘工作的意见》、《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常态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发[2012]157号)、《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3]9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改[2013]67号,重庆市江津区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职改办[2013]89号和《关于下达2013年超岗事业单位职称“退二进一”补充评审指标的通知》(津职改办[2013]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本细则。

二、细则适用对象:

适用于我校所有参加岗位等级竞聘的人员和符合职称评定的人员

三、竞聘及考评原则

1、严格实行资格条件准入制。

2、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参加竞聘和职评的人员从业绩展示、民主测评、组织考评等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

四、量化评分内容:

(一)业绩展示(40分)

1、资历学历(16分):①教龄10分:每年0.5分×(参加竞聘的当年减去参加工作年),最高为10分,按比例折算,计算公式:10×个人分数÷本级(初、中、高级,下同)最高分数;②任现职年限4分:截止2011年12月31日,以现聘职务实际年限计每年1分(不计虚年),最高为4分,按比例折算,计算公式:4×个人分数÷本级最高分数;③学历2分:中专0.5分,大专1分,本科1.5分,研究生2分。该项以最高学历计分一次。

2、岗位履职绩效(18分)

①任职加分3分:近三年来(按6学期平均折算)担任校级干部加3分,中层干部加2.5分,会计、出纳、班主任加2分,教研组长、专项管理员(专干、团干等)加1.5分,其余服从工作安排的加1分。以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岗位变动的分段计算。

②考勤情况1.5分:根据“学校教职工考勤细则”有关规定,按近三年六学期考勤扣分总积分计,总积扣分累计0分为全勤,得1.5分;累计扣分每增加1分则扣0.1分,直至0分。该项最高得分1.5分。(说明:扣80元钱就扣1分)(以学校查实为依据)

③教育、教学工作量情况1分:统计近三年的超课时工作量,超1节计1分,按公式计算后,此项个人最高得分为1分,计算公式:1×个人分数÷本级最高分数。(以学校查实为依据)

④教学业绩12.5分:根据“教职工年度成绩考核结果”的考核结果,依据任现职以来(有据可查的年限)的考核成绩加分,加分办法是:每年的考核总名次—教师个人名次=个人此项得分,再历年汇总。此项最高分为12.5分,按比例折算,计算公式:12.5×个人年平均分数÷本级此项最高分数。此项保底为4分。

3、表彰、荣誉(2.5分)(指任现职以来)

①个人获奖:指个人受表彰获奖,不包括论文、赛课、辅导等获奖。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累计获奖得分。校级加2分,镇乡级(含教办)加4分,区教委属部门加5分,区级部门(区教委等)加6分,江津区委区政府(市教委)加8分,重庆市委市府加10分,教育部(国家级)加15分。(二、三、优秀奖分别×0.8、0.6、0.4)

②业务荣誉: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业务能手)、名师(名校长):校级1分,镇级2分,区级3分,市级5分,国家级8分。③年度考核: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累计得分:每个优秀计2分,称职计1.5分,未定计1分,基本称职、不称职计0分。

以上获奖均以公章为准,必须提供原件。此大项最高分计2.5分,以下按比例递减。计算公式:2.5×个人分数÷本级最高分数

4、教科研能力及实效(3.5分)(指任现职以来)

①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校内1分,镇内2分,片区3分,区内4分。必须是学校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活动,且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②优质课、基本功比赛获奖:校级2分,镇级4分,片区7分,区级12分,市级20分,国家级33分。(二、三、优秀奖分别×0.8、0.6、0.4)③论文获奖及发表:获奖:校级2分,镇级4分,区级7分,重庆市级12分,国家级20分(二、三、优秀奖分别×0.8、0.6、0.4,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按20%计入)。论文发表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刊物上:校级2分,镇级4分,区级(含《继教通讯》)6分,重庆市级刊物(期刊)10分,其他省级刊物(期刊)计8分,国家级教育教学方面的期刊12分(其余的非教育主管部门刊物含增刊上发表的按20﹪计入)。

④辅导(指导)奖:镇级4分,区级7分,市级12分,国家级20分。(二、三、优秀奖分别×0.8、0.6、0.4,非教育主管部门【民间学术机构】组织的按20%计入)

⑤科研课题奖: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正式课题,研究成果须得到相关部门认定,课题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下列情况加分:课题负责人(含主研人员)加5分,参与人员加2.5分;在研究过程中或结题后有关成果获奖,则加倍计分。

以上获奖均以公章为准,必须提供原件。此大项最高分3.5分,以下按比例递减。计算公式:3.5×个人分数÷本级最高分数。

(二)民主测评(30分)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由全体教职工组成。

民主测评参照组织考评的考评要素,结合竞聘和职评人员的平时表现和业绩展示情况分别评分。每位教职工的民主测评分为24——30分,且每人打分在同一级中相同分值最多不超过3人,否则为无效票。民主测评的结果按有效票分别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取其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计分。

(三)组织考评(30分)

考评组成员根据申报人的平时表现和业绩展示情况,按德、能、勤、绩、廉等考评要素对竞聘者进行考评打分,最低分不得低于27分,且考评组成员对同一级申报人打分不能相同。考评结果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计分。

考评组成员不得对本人和直系亲属进行评分。如遇考评组成员或直系亲属参加竞聘和职评的,应由候补考评组成员行使相应的考评职责。

五、公布结果

职评、竞聘岗位工作结束后,由民主推荐的教职工代表立即对参加竞聘或职评人员的业绩展示、组织考评和民主测评的得分进行统计汇总,经核对无误后向教职工张榜公布。

六、公示

根据竞聘和职评情况,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由学校竞聘或职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聘用或上报评审。

七、本考评细则于2013年9月12日下午经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如同国家法律、法令及上级政策有抵触,或有未尽事宜,则由校长组织相关人员修订后交教代会再讨论通过。

八、本考评细则的解释权属大桥学校岗位竞聘、职评领导小组。

重庆市江津区大桥学校岗位竞聘、职评领导小组

6.湖南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篇六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4.甲方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甲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6.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30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_________;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2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金与赔偿

(一)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政策与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费用: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赔偿费用;

2.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赔偿费用。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第一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二)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劳动合同续订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一、此劳动合同书是一个示范性文本,不作为强制性文书。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十条中写明。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7.重庆市江津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篇七

关于我市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一、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适用范围?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统称“未参保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1年6月30日(含)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曾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填写并签字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存折本》首页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2张;

(六)本人《职工档案》或能证明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相关资料。

三、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向谁申报?

答:超龄人员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以及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人员,向区经信委申报。

已按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超龄人员,向区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

四、未参保超龄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确定?

答:2011年和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缴费的,均按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对超过60周岁的,按其在2011年6月30日时的年龄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减缴1800元,最多减缴15年。

2012年12月31日后完清缴费或申报参保的,应按其申报参保时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对超过60周岁的,按其申报并完清缴费当年12月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减缴1800元,最多减缴15年。

五、未参保超龄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养老待遇由缴费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养老待遇构成。缴费性养老金按我市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在此基础上,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每满1年按18元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高龄养老待遇是对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发50元,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5周岁及其以上的增发100元的高龄养老金。参保后才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年满之月起分别增发50元的高龄养老金。

六、未参保超龄人员如何领取养老待遇?

答:由区社会保险局通过江津区邮政储蓄银行按月发放。

七、未参保超龄人员应如何办理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

答: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次年起,住在江津区内的,应在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镇街社保所、社区进行资格核查,住在江津区外的,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加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鲜章后邮寄到江津区社保局办理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恢复发放并补发其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八、未参保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15个月养老待遇)。其死亡的次月个人账户中尚有余额的,也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九、已按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可否按照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参保?

答:可以。但应从其按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十、已按渝府发〔2009﹞85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可否按照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参保?

答:可以。但应从其按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于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参保人员若选择缴费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以及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跨险种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出台后,再做处理。

8.重庆市江津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篇八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 址:

性 质:

联 系 电 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 话: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 月 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岗位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工作,担任工种或职务,具体工作内容为:。

(二)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任务;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金额分别为、、、。

2、全额计件工资:甲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 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条中明确。

(三)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四)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

会保险,甲乙双方均按统筹地区规定的费率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可按有关规定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福利待遇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

疾病救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制:乙方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加班加点计发工资。

3、综合计算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具体工

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因施工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

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

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

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

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

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二)乙方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

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

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

条款的,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2、3、(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

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2、乙方经考核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

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国家、省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五)、(六)项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4、甲方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甲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6、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30 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通

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

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

的。

出现本条第2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

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金与赔偿

(一)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政策与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费用: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

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赔偿费用;

2、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

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赔偿费用。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

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第一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

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2、;

3、。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其他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十三、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

章执行。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 说 明

一、此劳动合同书是一个示范性文本,不作为强制性文书。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十条中写明。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六、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附件二

劳 动 合 同 续订 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 章)

年 月日年月 日

附件三

劳 动 合 同 变更 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 年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日 年 月 日

建筑行业员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盛豪庭三标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刘陈

地 址:盐城市盐都新区滨河路

性 质: 有限公司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 月 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岗位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工作,担任工种或职务,具体工作内容为:。

(二)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任务;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金额分别为、、、。

2、全额计件工资:甲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 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条中明确。

(三)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四)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

会保险,甲乙双方均按统筹地区规定的费率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可按有关规定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福利待遇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

疾病救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制:乙方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加班加点计发工资。

3、综合计算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具体工

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因施工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

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

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

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

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

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

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

条款的,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 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2、乙方经考核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

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国家、省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五)、(六)项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4、甲方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甲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6、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30 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通

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

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

的。

出现本条第2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

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金与赔偿

(一)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政策与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费用: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

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赔偿费用;

2、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

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赔偿费用。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

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第一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

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其他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十三、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

章执行。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范本)编号___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适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外地农民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监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乡镇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 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 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应在每月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不超过30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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