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共8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篇一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你单位已具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资格,请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北京航天金税 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甲61号工人日报西门红都商务中心八层,电话 64130088)联系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选派一至两名开票人员参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免费培训。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和专用设备(金税卡、读卡器、IC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须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购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规定:金税卡每套价格118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每台149元,金税专用IC卡(64K)每张79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
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户每年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可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本地制定的具体价格为370元。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任何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请你单位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签署《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并监督其按合同中的服务承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
税务机关受理投诉电话: 84552366或12366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监督电话:400-810-6116。税务机关名称:第三税务所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打印,分别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纳税人和服务单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篇二
数据接口规范V1.0
1.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以满足纳税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衔接需要。
本接口规范适用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V7.23.10及以上版本,配合手工导入、批量自动导入和开票数据导出功能使用。具体操作参见新增改进功能操作说明。
2.接口说明
(1)待开发票信息导入接口
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中的手工导入和批量自动导入功能,将待开发票的信息批量导入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完成发票开具。
选择手工导入时,首先选择要导入的XML文件,再对导入发票信息逐张保存并打印发票。
选择批量自动导入时,首先设置文件存储路径和轮询时间。批量自动导入开启后,系统自动轮询指定路径下的XML文件,自动完成发票开具,并将开具结果写入指定文件目录。(2)已开发票信息导出接口
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中的开票数据导出功能,实现已开发票信息的批量导出,提供EXCEL文件和XML文件两种格式选择。
3.接口定义
本接口规范内容包括待开发票信息导入接口和已开发票信息导出接口。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1)待开发票信息导入接口规范
1)导入文件XML格式如下(每个XML节点首字母大写):
//此文件含有的单据信息数量
//单据号(20字节)
//购方名称(100字节)
//备注(240字节)
//复核人(8字节)
//收款人(8字节)
//序号
//单价
//数量
//金额,当金额为负数时为折扣行
//税率
//购方名称(100字节)
//备注(240字节)
//复核人(8字节)
//收款人(8字节)
//序号
//计量单位(32字节)
//单价
//数量
//金额,当金额为负数时为折扣行
//税率
2)开具结果回写文件格式
选择批量自动导入时,每个XML文件形成一个开具结果文件,命名规则为:XML文件名_开票结果.TXT。内容为: 开具成功的单据:
[YYYY-MM-DD hh:mm:ss] 单据号:XXX,开具结果:1(0 失败,1成功),对应发票信息:普通(专用)发票,XXXXXXXXXX(代码),XXXXXXXX(号码) 开具失败的单据:
[YYYY-MM-DD hh:mm:ss] 单据号:XXX,开具结果:0(0 失败,1成功),开具失败原因:XXXXXXXXXXXXXXXXXXXX(2)已开发票信息导出接口
1)导出文件为XML格式时,格式如下(每个XML节点首字母大写):
//此文件含有的发票信息数量
//单据号(20字节)
//发票种类(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8字节)
//开票日期(YYYYMMDD)
//购方名称(100字节)
//销方名称(100字节)
//合计金额
//合计税额
//备注(240字节)
//开票人(8字节)
//复核人(8字节)
//序号
//单价
//数量
//收款人(8字节)
//金额 //税率 //税额
//单据号(20字节)
//发票种类(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8字节)
//开票日期(YYYYMMDD)
//购方名称(100字节)
//销方名称(100字节)
//合计金额
//合计税额
//备注(240字节)
//开票人(8字节)
//复核人(8字节)
//序号
//单价
//数量
//金额 //税率 //税额
//收款人(8字节)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适用对象
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需提供的资料: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三、纳税人办理期限
无
四、注意事项
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税务机关在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数量时,按以下标准:
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以下者,可申请一次性供票。
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以上者,按下列原则执行:
(1)纳税信用等级为A、B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一次性供票;
(2)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最高持票量不能多于月最高购票量的二分之一;(3)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最高持票量不能多于月最高购票量的三分之一。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级别,统一按照以下原则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1)每次供票不能多于25份;
(2)月购票最高数量在25份及以下的,可一次性供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篇四
武汉市江夏区国税局:
本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年**月**日,税务登记号为:**************;基本结算户在**************银行***支行,帐号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
本公司设有专职的财务人员***名,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财务帐簿齐全,财务制度健全,能依法申报纳税;****年**月**日,我公司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来,我公司产品已逐步打开国内外市场,销售量急剧上升。公司****年取得销售收入*****亿,缴纳增值税税款****万元;公司2010年元月份至*月份取得销售收入****万,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份,已缴纳增值税税款*****万。自****年以来,我公司自增值税发票月开具量为*****份,限额为十万元,发票的开具力已经不能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直接影响公司经营运行。现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特申请防伪开票系统最大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预计每月使用专用发票数为*****份不变。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虚开、不外借、并妥善保管专用发票。
希望贵局鼎力支持,特此感谢!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篇五
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服务。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
三、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税务机关应做好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省国税局负责对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月汇总相关情况,随服务质量调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税务机关应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
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应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七、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工作失职渎职、服务单位违规行为频发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对服务单位监管不力、问题频出的地区,税务总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附件:1.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2.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3.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
4.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调查表
5.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记录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9日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的,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实现对增值税纳税人税源监控的增值税管理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服务单位,是指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以及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本办法中的专用设备,是指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要求,能够保证涉税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经税务机关发行后方可与增值税税控系统配套使用的特定设备。
第四条 服务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为使用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使用单位能够正确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的质量、供应、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以及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服务工作及投诉举报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六条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安全中心)要切实做好专用设备生产工作,保障专用设备的产品质量,对税务机关同意设立的所有服务单位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保障专用设备及时供应。
航天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中心对其设立的服务单位制定统一的服务规范和内部监管办法,切实做好对设立的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其设立的服务单位评比考核须综合参考省国税局对本省服务单位监督管理意见,考评结果、服务单位建设情况及监督管理情况应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航天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中心与问题频发的服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省以下(含本级,下同)服务单位的设立、更换应商省国税局同意。
原则上地市均应设立服务单位。对于按地市设立服务单位有困难的地区,经省国税局同意可不按地市设立服务单位。
第八条 省国税局设立、更换第三方服务单位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 省服务单位保障本地区专用设备的及时供应,依据统一的服务规范和内部监管办法对设立的下级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设立的下级服务单位评比考核须综合参考当地国税局对本地服务单位监督管理意见,考评结果、服务单位建设情况及监督管理情况应报送省国税局。省服务单位与问题频发的下设服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省服务单位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使用单位的投诉举报,并按月汇总报省国税局。
第十条 市以下(含本级,下同)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专用设备的销售:
(一)根据增值税管理及使用单位的需要,保障专用设备及时供应。
(二)根据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销售专用设备,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培训:
(一)市服务单位应建立固定的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培训用计算机、打印机、专用设备等培训设施和专业的培训师资,按照统一的培训内容开展培训工作,确保使用单位能够熟练使用专用设备及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二)服务单位应在培训教室的显著位置悬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附件2)等展板。
(三)服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
(四)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日常服务:
(一)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下同)完成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附件3)。
(二)服务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维护服务,保障增值税税控系统正常使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收取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
控系统技术维护费:
(一)服务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技术维护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
(二)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按年收取技术维护费,不得一次性收取1年以上的技术维护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不定期抽查。省国税局应对本地区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销售、培训、收费及日常服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问卷调查。市国税局应每年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调查,抽取部分使用单位调查了解服务情况,根据使用单位的反映对服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调查可以采取电话调查、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调查时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调查表》(附件4,以下简称《服务质量调查表》)记录调查结果。
调查比例不得低于本辖区上年末使用单位总数的2%或不少于50户(含,下同)。
市国税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使用单位的投诉举报,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反馈制度。对使用单位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应登记《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记录表》(附件5,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记录
表》),按月汇总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对省以下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的设立公布及受理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受理投诉举报来源包括网络、信函、电话以及现场等形式。
(一)税务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自行组织或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对于经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属实、服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属于有效投诉举报。对于无法核实或经调查投诉举报情况不实的,属于无效投诉举报。
(二)对于有效投诉举报问题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进行电话回访,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有效投诉举报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责成同级服务单位解决。
(三)税务机关应将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记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记录表》。
第十七条 联系制度。省国税局及市国税局每年至少与本地区服务单位召开一次联系会议。服务单位将服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向服务单位通报调查及投诉举报情况,研究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不定期抽查、问卷调查、受理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管理中使用单位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服务单
位进行约谈并要求其立即纠正:
(一)未按规定销售专用设备、安装专用设备、提供培训、提供维护服务,影响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单位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投诉举报的;
(四)税务机关接到有效投诉举报,但一年内有效投诉举报率不超过1%的;
有效投诉举报率=有效投诉举报户数/使用单位户数×100%
(五)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调查结果不满意率在5%以上未超过10%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调查的使用单位总户数×100%
“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综合评价“不满意”的户数。
第二十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税局责令相关服务单位进行整改,并停止其在规定地区半年内接受新用户的资格,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未纠正的;
(二)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
(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
(四)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没有及时处理,影响使用单位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调查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
(六)一年内有效投诉举报率在1%以上未超过5%或有效投诉举报在10户以上未超过30户的。
第二十一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航天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中心授权的服务单位,省国税局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建议授权单
位终止其服务资格;属于省国税局批准成立的服务单位,省国税局终止其服务资格:
(一)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更换设备、升级软件及强行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发售专用设备,影响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正常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由于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造成无法正常为使用单位提供服务的;
(五)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进行恶意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一年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有效投诉举报率超过5%或有效投诉举报超过30户的。
第二十二条 服务单位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篇六
一、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企业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专用设备使用前要经过税务
机关的初始发行,这个操作是在税务端企业发行模块中完成的。
发行时初始化企业的专用税控设备将按密码系统生成每个企业自己特定的“密钥”,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的发行授权信息将企业的税号、名称、最大开票限额等内容写入到被发行的税控专用设备中,发行数据也将保存在数据库中,作为其他业务操作的依据。税务机关在进行发行操作时,除了要具有其本身使用的授权金税卡和IC卡外,还需要将欲发行的企
业开票卡插在发行器(或延伸板)上,进行数据的写入。
如果企业的税控专用设备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则需要在企业发行模块中进行专用设备的增领、补领、更换等维护操作,在操作的同时,将相应的数据记录到数据库中。
如果企业基本信息需要修改,其中包括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号、密码等,企业需携带有关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重新写入专用设备和
数据库中。
如果企业需要增加开票机台数时,需携带主开票机的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其新增开票机的专用设备进行发行;企业要求减少开票机台数时,需将该分开票机所使用的专用设备退回;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时,需要将专用设备全部退回税务
机关予以销毁。
二、防伪税控系统的发票发售对防伪税控企业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发票进行管理,是通过税务端发票发售模块实现的。
税务机关向企业发售发票时要参照企业的发行信息,企业从防伪税控系统购买发票的前提是该企业已经发行,按照发行时对企业购票限量限次信息卖给企业发票。所谓限量就是企业每次购买发票的最大数量,限次就是企业每月购买发票的最多次数。企业在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过程中每次购买发票时,系统还会自动查验购票企业上个月的报税情况,如果企
业上个月没有按时报税,就不能购得发票。
企业购买发票时需要拿着本企业的税控IC卡,税务机关进行操作时将企业本次购票的起始号码和张数等内容写到企业税控IC卡上。税控IC卡只记录一次购票信息,企业如果再次购买发票,需要将IC卡中的上一次购票信息读入到开票系统后,再进行下一次购买发票。另外读入到开票系统中的发票如果需要退回到税务机关,也要在开票系统中先将退票信息写到
IC卡上,然后再持有退票信息的IC卡到税务机关进行退票操作。
对于有些企业发生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或有些不法企业持专用设备卷逃,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时,可以采取失控发票注销。对正常企业可以使用登记失控发票的方法,对不法企业可以根据其领购发票的情况以及已经报税发票的情况得到失控发票的具体信息。在数据
库中将对这些失控发票加上标记,以便进行追查。
三、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接收防伪税控企业按月报送的存根联报税信息是在税务端报税
模块中完成的。
每月在规定的报税期内,企业要将上一会计月所开发票的明细和汇总数据通过开票系统抄到IC卡或软盘上,然后到税务机关报税。报税模块读取企业的报税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比对正确的数据将予以接收,提示企业报税成功,并在企业的税控IC卡上写入报税
成功标志。
另外开票系统中的锁死期限也是在企业报税成功时,由报税模块写入企业税控IC卡的。所谓锁死期限就是规定企业按时报税的限期,在这个限期之内如果企业没有按时报税,企业的开票子系统就会自动锁死,不能进行开具发票等有关操作。只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报税成功并将报税成功标志读入到开票子系统中,系统就不会锁死,解开开票子系统锁死的惟一办法就是成功报税。一般情况下开票子系统的锁死期为10天,也就是每月10号之前企业必须抄报税,否则就会锁死。遇到节假日时,税务机关在报税模块中会事先设置好新的锁死期限,那么企业成功报税后,在税控IC卡中写入报税成功标志的同时也写入锁死期限,企业进入开
票系统时新的锁死期限就会生效。
在报税模块中除了能接收企业按时报来的正常数据外,还可以接收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
成的非正常情况下的报税数据,比如软盘补报、存根联补录报税和逾期报税等。
每月接收所辖企业的报税数据后,税务机关在报税模块中还需要将其接收的销项发票数
据按照与稽核系统的接口规范生成指定文件,并输出到稽核系统。
四、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方企业得到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在抵扣之前要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这个操作是在税务端的认证模块中完成的。
抵扣联发票票面信息可以通过扫描仪自动扫描或手工录入得到,经过认证识别后的发票有以下几种认证结果:认证相符发票,发票的密文解密后与明文数据比对完全一致;密文有误发票,发票的密文无法通过解密;认证不符发票,这种发票密文可以解密,但解密后与明文数据比对不一致;重复认证发票,这种发票是认证相符的发票,但是数据库已经存在此发票的认证信息,如果第二次再进行认证并要保存其认证结果时就会作为重复认证发票;无法
认证发票,因褶皱、揉搓而无法识别的发票。
对于抵扣联发票的认证数据,认证相符发票将按与稽核系统的接口规范生成指定文件,并向稽核系统输出;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发票将作为问题发票按与协查系统的接口规范生
成指定文件,并向协查系统输出。
认证模块除了完成抵扣联发票认证这一主要业务功能外,还可以进行存根联补录工作。存根联补录的用法是这样的,当企业开票子系统的专用设备和硬盘数据库同时损坏,无法通过开票子系统形成报税IC卡或磁盘数据时,企业可以持已开发票的存根联到所属税务机关,将存根联数据自动扫描或手工录入到认证模块中,由认证模块形成的存根联补录报税数据将直接写在数据库中,报税模块可以直接从数据库中读取企业的存根联补录报税数据,从而完
成企业的报税。
五、防伪税控系统的制约处理为了保证防伪税控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行,在系统设计上对开票子系统采取了一套完整的维护授权与制约机制,这种制约方式完全是从软件功能上实现的,避免了人为操作的随意性和不可靠性。企业在充分利用开票子系统提供的便利进行开票、抄税等操作的同时,得到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和管理,从而使税务机关严密掌握着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运行情况。
首先企业购买发票时要遵从其被发行时所限定的购票限量限次,不能无限制地任意购买
发票。
在开票子系统进行发票填开时,其中的销货方税号、名称、开票日期都取自金税卡,企业无法擅自更改,并且所开发票的合计不含税金额不能超过所限定的最大限额。如果企业需要更改企业税号、名称和最大限额,经过申请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对其专用设备的相关数据进行重新写入后,才能在开票时体现出来。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按照正确时间开具,如果出现金税卡中的日历时钟不准需要调整的情况,要先到税务机关进行修改时钟授权,得到授权后才可以激活相应菜单,调整时钟。修改时钟的授权只能使用一次,如果再次修改时钟,还需要再到税务机关进行授权。这样税务机关对企业开票子系统的任何变化和关键性操
作都了如指掌,便于管理和及时发现问题。
系统对企业开票的制约不仅表现在购买和填开发票上,另外还制约着企业按时抄报税。企业每月首次进入开票系统,进行发票填开之前必须先进行抄税,否则不能开票。抄税之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每月10号之前)到税务机关报税,逾期不报税,开票系统会自动锁死,无法进行有关操作。解除锁死状态的惟一办法就是到税务机关报税,报税成功后会在企业税控IC卡上写入报税成功标志,开票系统读到这个标志后就会自动解锁。如果遇到节假日需要延长锁死期限时,也是由税务机关在税务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设置,并且在节假日之前的报税期企业报税成功时,写入报税成功标志的同时写入新的锁死期限天数,开票系统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篇七
国税函„2007‟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篇八
我科接到湖南石磊经贸有限公司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派员于2012年7月18日到该公司进行实地查验,情况如下:
该单位成立于2012年6月11日,纳税识别号:***,实际生产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一力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215、216房,主要经营项目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法人代表:吴其旺 ;法人代表住址:长沙市天心区中信新城二期7栋803;法人身份证号码:***393联系电话:***;注册资本人民币五百万元。该单位于2012年 月 日在我局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起为2012年 月 日;已经按规定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并配备防盗门窗、保险柜进行发票保管,并安排专人(雷媚;身份证号码:***824)领用、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故我科同意该公司2012年 月 日纳入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防伪税控开票申请类型为:一机 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
元;纳税人最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持票数量每月20份。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购票数量每月20 份;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购票数量每月20份。
税源管理二科 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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