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的婚姻与家庭(共7篇)
1.基督徒的婚姻与家庭 篇一
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
摘要:基督教婚姻观念对西方世界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在独身和结婚的态度上,基督教认为应该结婚,但是在后期也不反对独身;基督教早期将婚姻视为圣事;基督教曾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淫乱;基督教推动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同时在婚姻的缔结、婚姻的接触、生育制度、性观念等方面,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基督教婚姻观念影响
一、基督教婚姻思想及形成
婚姻是一种制度,是一种为社会观念所接受,为法律所认可的两性结合。在西欧,基督教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建立在教义基础上的宗教法构成另一种独立的法律系统。基督教最初只是犹太教一个支派,它继承了犹太教的一神论及创世神话等观点,并接受犹太教的圣经作为《旧约全书》,后来才形成自己的圣经《新约全书》。基督教正式形成后,早期教父们又进一步发展、充实基督教的思想。而到了中世纪,产生了大量的教皇教令、规则书和宗教法规,它们构建了基督教会的基本思想。其中婚姻思想是基督教宗教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基督教早期的发展对其世俗婚姻的规定和限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督教拥有丰富的婚姻伦理资源,但如何真正应用并实践这些原则,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圣经中的婚姻伦理并无系统可言,将基督教婚姻伦理的基本精神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一男一女的原则。贾诗勒指出:“《圣经》所说的婚姻,是生物学上所说的男性和生物学上的女性之结合,这一点从起初开始就已经明显了。”上帝造人时是“造男造女”,先“用地上的尘土”造成男人,再“取下他的一条肋骨”造成女人,其中的男女是上帝为设立婚姻制度而造的,他们承担了一项重要的使命,就是“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所以基督教认为,婚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坚决反对同性恋,因为只有男女结合,才可能实现上帝所定的“生养众多,遍满地面”的旨意。在一男一女的婚姻中,基督教对性是持肯定态度的,因为性正是实现“生养众多”的途径。不过,性又不仅仅是为了生养,它还有其他方面的价值,就是满足人本性的需要。婚姻虽然涉及性权利,却不限于性,婚姻是一个伴侣的关系。这联合的范围,远比性广,包括了社会和属灵方面的联合。
2、一夫一妻的原则
上帝造人时,造了一个亚当,也造了一个夏娃。他没有从亚当的身上取下两根造女人,6是在向人说明,他所喜悦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禁止一夫多妻。这个在创世之初就已经明确的制度,在上帝对人的教导中也不断出现,如《申命记》17章7节明文规定:“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耶稣在世时也坚持教导一夫妻制的原则,每当他讲到婚姻或描述婚姻时,其总是坚持一夫一妻。他说:二人(不是三人、四人)成为一体。常有人以为,《圣经》是支持一夫多妻制的,这是对《圣经》最大的误解。《圣经》中的确记载了许多一夫多妻的事情,如亚伯拉罕、雅各、大卫、所罗门等都是一夫多妻的。但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圣经》所记载的,并不一定是《圣经》所造成的。相反,《圣经》正是以这样的事情警戒人们不要重蹈覆辙。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不仅禁止人在名义上多妻,或者说在法律意义上多妻,它也禁止人以任何的形式多妻,即在配偶之外同第三者保持实质上的夫妻关系(尽管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任何在配偶之外的男女关系,都被视为奸淫,是十诫所明确禁止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基督教婚姻伦理是反对重婚、婚外情、包二奶等行为的。
3、一生一世的原则
婚姻伦理中的一生一世的原则,是在说明婚姻是具有持久性的,它要延续一生,人不得随意中止婚姻关系。对此,耶稣有一个立场鲜明的教导——“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在耶稣的这个教导中,他是强烈反对离婚的。何以如此?因为在基督的心目中,婚姻是神圣而伟大的。就婚姻的源头而言,它是上帝亲自为人设立的;而就当事双方而言,它又是双方之间的一份契约,在这份契约中,上帝又是这份契约的见证人和中介人。玛拉基的话说明了这种关系:“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婚姻的这种神圣性向我们昭示了婚姻的严肃性,人不可随意中止由上帝所配合的婚姻,抛弃由上帝所赐的配偶。这种关系一直要持续到其中一方的死亡之时。
不过,我们一定要记得,耶稣讲这些话的中心是要求人们尊重婚姻,以正确的心态面对婚姻。他说话的目的并不是说离婚就是不可赦免的罪,他在同一段话中,也向人们说出了可以离婚的一个理由,就是对方犯了奸淫的罪。不过,耶稣并不是以此鼓励受伤害的一方离婚,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可以以爱原谅对方,努力修补这种关系。“离婚并不是第一个选择,而是‘最后的’抉择。”总之,“上帝恨离婚,但上帝一样爱那些离过婚的人,按照上帝的话语,离婚也不是不可原谅的罪,但按‘怎么种,怎么收’的原则离婚总是带来很多的痛苦。”
4、一心一意的原则
保罗在《以弗所书》中谈到了夫妻相处的基本原则,即是互相忠诚,彼此相爱,所以将这一原则称为一心一意的原则。婚姻伦理中的一心一意最基本的要求是男女双方分别忠诚于对方,不存二心。这个原则要求人们不仅不能在身体上背叛配偶,同时也不能在心理上背9叛。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其中所说的正是不能在心理上背叛配偶的道理。从深的层次讲,就是二人完全相爱,两人融为一体,彰显上帝的爱。关启文指出:“婚姻的意义不单是个人需要或社会习俗的满足,而是在婚姻的关系中学习和彰显神圣的爱。”
二、基督教的婚姻观对结婚制度的影响
(一)基督教对婚姻缔结形式的规定
对婚姻的缔结《旧约全书》明确规定了禁婚范围。男子不能与以下女子结婚:父亲、伯叔、弟兄、儿子之妻;父母、妻子的姐妹(外)孙女、继女、继(外)孙女。这只禁止两代以内的血亲婚配和姻亲婚配,并没有禁止表亲婚配和堂亲婚配。这是基督教婚姻的禁婚条件或者说是消极条件。除此之外,婚姻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婚姻要征得父母同意的思想在伊拉斯谟那里就已经产生了。在对话录《求爱者和少女》少女拒绝当场答应求婚,因为一答应婚姻就会确定下来,但她认为经过父母同意的婚姻会更幸福,而且在古代婚姻都是要经父母同意,所以她要求求爱者去取得双方父母的同意。这一对话录就是当时婚姻缔结形式的反应。
不过基督教婚姻也随着宗教改革思想的冲击而在婚姻缔结形式上有一定的变化。加尔文宗教改革派的结婚缔结条件在1561年《日内瓦结婚、离婚法令》中有所体现,该法令说:“初婚且父亲健在的年青人,在他们达到法定年龄(男子24岁、女子20岁)之前,不能自行订立婚约。如果他们过了法定年龄,要求父亲同意他们的婚事而被拒绝,那么他们可以不经同意就结婚。……如果子女未经父母同意就结婚但已达到允许的年龄,其婚姻应被承认;父亲必须像他同意此婚事一样提供嫁妆或财礼,或者同意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样地,我们也看到,在基督教婚姻的缔结形式方面,也随着宗教改革而有所松动,其结果是结婚显得更加自由,体现了人本主义思想。
(二)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婚礼制度的规定
结婚的礼仪问题《圣经》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据说耶稣非常重视这个礼节,并曾在加利利迦拿赴婚姻的筵席时,因为婚姻筵席酒用尽了,耶稣在那里还行了第一个“水变酒”的神迹,可见婚姻的尊贵。使徒圣保罗也曾说婚姻是为人人所尊贵的,断不可苟且轻忽,必须诚敬端庄,节制行事。
宗教改革以前的基督教婚礼较为复杂,这是因为婚姻被认为是七大圣事之一,受到教会的掌控。虽然当今社会已经是一个世俗的社会,人们的社会生活已经不受基督教教会的严格控制,但是在婚礼上,一般还是按照基督教的婚礼程序进行的。在中国,即使不信基督教的人们,也热衷于在办西式婚礼,这种西式婚礼,其实就是基督教婚姻的仪式,只不过稍有变化,例如,主持婚礼的不一定是牧师了,而是一般的司仪。
从当今基督教婚礼的程序中,我们可以一窥基督教婚礼的宗教性质。基督教婚礼的详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婚礼行列,新郎新娘进入礼堂。通常先由招待引导新娘的母亲进入会场,并由招待通知牧师婚礼已经可以开始进行了。当新郎新娘及男女傧相进入会场后,可以面向会众也可以面向圣坛。另外,在比较小的教会,有时候会安排双方家属坐在诗班的位子,这时候,新郎新娘最好选择面对圣坛。一般而言,大多数的新郎娘选择面对圣坛。
其次,婚礼的宣召及祷告。由牧师宣告婚礼开始,宣告完毕,祷告祈求上帝赐福今日的婚礼。在这个婚礼中,新郎新娘愿意在神、在人面前表明他们愿意共结连理的心愿。婚礼的祷词如下:“让我们低头祷告,全能永在的上帝,在我们的行动存活都在乎你。求你赐下清洁的心、正直的灵,不让私欲拦阻我们认识你的旨意,也不让软弱拦阻我们顺从你的旨意,如此,我们才能借着耶稣基督,在你的光中看见光明,在你里面得着真正的自由。求你此时此刻与我们同在,按照你信实赐福我们今日的聚集,从今时直到永永远远。阿门。”
再次,点燃蜡烛。蜡烛与蜡烛台是由新人准备的。三根蜡烛,通常是白色的,也可以选择别的颜色。三根蜡烛摆在这一对新人面前。中间那根蜡烛称为“婚姻之烛”或“合一之烛”,这根蜡烛比旁边两根“家庭之烛”大些。如果,蜡烛是在婚礼开始时才带进来的,那么要先摆好中间的蜡烛,只有带旁边的两根家庭之烛进来。
最后,诵读经文和婚约问答。诵读经文是指读几段圣经的篇章,婚约问答是婚礼中几个关键程序之一,通常这样的问答也被视为是婚姻誓约或承诺的一部份。这一幕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
基督教的婚礼一般均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一般稍作改动,以符合当地的风俗和文化。从基督教的婚礼程序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的婚礼的宗教色彩、宗教气息较为浓厚。而我国的传统婚礼则几乎没有宗教色彩,那是因为我国传统婚礼的程序在西周就已经初步成型,那是我国人民还没有信仰宗教。
三、基督教的婚姻观对离婚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从来没有说夫妻不准离婚,相反地,一些先知还表达过可以离婚后再次结婚的观点。在“摩西十戒”中,摩西从来没有提及不许离婚的戒条,相反摩西还明确允许离婚和寡妇再嫁。摩西说:“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这倒和我国古代的休妻制度类似,同样反映了男人的主导性。
奇怪的是,基督教的一些先知也说过与摩西所言相反的话,例如先知玛拉基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厌恶的。” 《新约•马可福音》也说:“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这说明古代希伯来人思想观念的变化。由于这两位先知的影响,造成了在基督教世界中,离婚是可以的,但是一般人都不会随便离婚,离婚还是会受到观念上的限制。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人们对婚姻的认识有了更深的认识,认为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固定性关系,也不是为了生育,而是为了心情的愉悦和生活的幸福。婚姻目的观念的变化,必然导致离婚条件的变化,马丁•路德在教会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另外两个:一方拒绝履行婚姻义务(指夫妻性生活);双方因其他原因不能相处,但这种情况的离婚双方不能与他人再婚,只能两人和好复婚。不过相比而言,马丁路德的思想还是较为保守的,在离婚观念上,更为激进的马丁•巴克认为,当夫妻之间相互的爱消失,夫妻之间也不再有交流时,严格意义上的婚姻已不存在。约翰•弥尔顿主张一时不幸福的夫妻不仅应该离婚,而且离婚对于他们还是一项道德义务。因为继续不幸的婚姻违背了婚姻自身的目的;还可能由于不幸的人在别处寻找安慰而导致通奸;还可能使人丧失对上帝的信仰。
基督教婚姻观念虽然在历史上存在束缚人性的一面,但是它对婚姻的重视,对责任的强调,使其至今仍然发挥着生命力。当牧师在婚礼上询问“……你愿意娶新娘作为你的妻子吗?与她在神圣的婚约中共同生活,无论是疾病或健康、贫穷或富裕、美貌或失色、顺利或失意,你都愿意爱她、安慰她、尊敬她、保护她,并愿意在你一生之中对她永远忠心不变?”此刻,不仅仅是相爱的双方,而是所有在场的人士,都会感觉到无比的神圣。本文对基督教婚姻观念做了全方位的诠释,并且从基督教婚姻观念对婚姻制度的影响这一角度,将基督教婚姻观念对婚姻的缔结、离婚制度、性观念、生育制度等进行了剖析,认为基督教婚姻观念虽然在历史上存在束缚人性的一面,但是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基督教婚姻观念中的一些核心价值,依然发挥着作用,并且影响到了当代的婚姻立法和婚姻制度。
参考文献:
1.谢炳国,基督教的婚姻观及其礼仪《中国宗教》2004年
2.宋佳红,论近代早期基督教婚姻观念的变化《历史教学问题》2004年第一期 3.王光海,基督教婚姻观与社会和谐《中国宗教》2008年第6期 4景晶,中世纪基督教的婚姻圣事论《新西部》2009年第7期 5教养,基督教会对世俗婚姻的规定及其限制《法制与社会》2006年
2.基督徒的婚姻与家庭 篇二
关键词:基督教文化,中国现代婚姻,男女平等
一、中国婚姻发展的历史
新文化运动之后, 妇女地位的提高得到更多的重视。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之后, “妇女能顶半边天”这一口号的提出, 更是极大的提高了中国的妇女地位。随着现在女权运动的发展及中国妇女地位的提高, 中国的婚姻观念也随之产生了极大的变化。
二、中国现代婚姻的现状
当代中国伴随着“双重转型”——由封闭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开放的工业社会转型,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必然带来相应的婚恋文化与婚恋观念的变化, 导致婚姻观念与行为的多元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观念、新情况、新问题。婚外恋现象;未婚同居;丁克家庭;包“二奶”等等合理与不合理, 符合与不符合中国道德的现象比比皆是。产生这些新问题的原因既有我国传统文化的历史遗留, 也有西方现代文化的糟粕。当然, 某些新情况不能单纯的用好坏来评论, 而有些新观念更是符合时代发展的特色, 有利于我国现代化的发展。针对这些新观念、新情况、新问题, 在我国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大讨论。作为西方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督教文化, 在婚姻观念上, 有不少优秀的观点, 符合我国对婚姻制度的基本规定, 值得我们借鉴。
三、基督教文化, 众生平等, 妇女地位, 基督教婚姻观
1、基督教婚姻的性质
在基督徒的婚姻里, 有三个基本的性质。一个是彼此帮助, 一个是防止犯罪, 一个是在神面前两个人一同受恩。所以不只是一个人作基督徒, 乃是两个人在神面前作基督徒。不只是一个人受恩, 乃是两个人共同受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 男女成熟到可以完全离开父母, 才能有彼此完美的结合。“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意味着男女 (尤其是男人) 必须以生理、心理、生活能力的成熟和独立为前提, 如果离不开父母, 就无法承担起婚姻中的责任, 也无法彻底与对方合一。
强调夫妻关系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弃父母于不顾, “要孝敬父母”是摩西十戒中带应许的重要戒命。但是在中国, 夫妻更容易把子女或父母看得超过彼此, 这是影响婚姻美满的一个不被人注意的隐性因素。
2、婚姻和谐的根本途径——爱
爱的源泉是神。首先, 神造了人, 如同父母生下了孩子;神爱人到底, 强过父母。其次, 神爱人与人爱人完全不同, 神的爱是无条件的给予, 并不是根据人的表现才施爱。最后, 神爱的最大体现是“舍己为人”。
人只有接受神的爱, 才有能力爱人。因为人接受什么就给予什么, 接受爱给予爱, 接受恨给予恨, 所以爱神才能爱人, 由大爱到小爱。
夫妻双方因着“罪”难免有“失职”, 造成彼此的伤害, 上帝要求他们用“爱”, 来饶恕, 这爱里丝毫没有美丽和浪漫可言。“忍耐”不是一时而是恒久、“宽恕”不是几次而是永远、给予没有局限, 爱是永不止息。人总是希望尽情享受婚姻中的快乐, 少承担或不承担婚姻中的责任, 可是, 若不自觉担当, 根本就没有得到幸福婚姻的任何希望。
四、基督教文化对我国现代婚姻的启发作用
1、丢弃封建婚姻观念的糟粕
在封建旧社会, 女子地位极其低下, 男尊女卑。丈夫可以以不顺父母、无子、淫佚、嫉妒、恶疾、多言、盗窃等理由中的任何一项为依据出妻, 这就是所谓的“七出”。
难以想象, 在”七出”的樊篱下, 要演出多少夫妻爱情的悲剧。这种“七出”观除了淫佚出妻与基督教一致, 对其它规定基督教是绝对反对。圣经上说:“凡休妻的, 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 就是犯奸淫了”;“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 都是我所恨恶的”。而且圣经教导:“要使你的泉源蒙福, 要喜悦你幼年所娶的妻”;“当谨守你们的心, 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这非但保持夫妻关系稳固, 避免亲子分离, 也保障了妻子的利益。
2、认清婚姻的本质
神设定盟约关系, 就是要藉此使夫妻合而为一。盟约与合约不同, 并非建立于权利与义务, 而是永不断绝的舍己的爱。虽然盟约仍包含着权利与义务的元素, 不过却不再只是“你敬我一尺, 我敬你一丈”的互惠互利, 而是一种不计回报及主动付出的关系。可见, 委身、舍己正是基督徒婚姻盟约的本质。
由这种盟约关系中可见夫妻双方是平等的。虽然上帝给亚当造了个女人是作为他的帮手来帮助他, 但这里的”帮助”希伯来文是平行的互补的意思, 绝没有卑贱或奴役之意。奥古斯丁曾说:神早就设计男女地位平等, 在他的心意中, 他没有叫女人高于男人, 否则他可以用亚当的头骨造夏娃;神没有叫男人压制女人, 否则他可以用亚当的脚骨造夏娃。肋骨是最贴心之处, 是最亲密的表征。
3、“离开”你的父母
圣经上说:“因此, 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 二人成为一体。”
可见基督教婚姻的一大原则是, “离开”与“连合”。这里的“离开”含有不回头的意思, 主要指心理上的独立, 绝非抛弃之意。离开父母就是要彻底改变自己与父母的关系, 结了婚应该过独立的生活, 在所有人际关系中以配偶为首。在这点上, 中国人尤其做得不好, 不管是基督徒还是非基督徒, 作丈夫的在婚后仍与母亲太过亲近, 这是造成中国家庭中婆媳问题的主因之一。至于“连合”, 指把男女双方胶在一起, 这非但指肉体的联合, 也指思想和感情上的联合, 即灵肉合一。这种连合是一生之久, 不可分开, 因此基督徒不能离婚。
4、关于性行为
婚姻外的性行为是犯罪的, 包括淫念。圣经中有关性生活的教导:二人成为一体, 生养儿女, 性关系只限于婚姻内, 避免淫乱的事, 彼此顾念对方的需要。
基督教为性立了一个道德标准, 称之为贞洁, 属于德行。基督教对罪非常敏感与憎恨, 而它又是世界四大宗教中唯一充分看重身体。
参考文献
[1]、《管子.君巨篇》
[2]、倪柝声.《活出基督》之婚姻 (三)
[3]、王光海.《基督教婚姻观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天风》.2008.8
[4]、望昉.《重返伊甸园——基督教婚姻观与世俗婚姻观的比较》 (二) .2012.7
3.婚姻与家庭在社会职能中的演变 篇三
【关键词】婚姻家庭;社会;角色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然就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纵观人类的发展史,就会发现家庭的社会职能是处在不断变化中的,但不论家庭的社会职能发生怎样的变化,它们始终是为了一个目标服务的,那就是人类种群的繁衍。
在人类社会刚刚诞生时,家庭和社会的区别是不存在的,原始部落就是一个大家庭。原因在于当时的生产力极端低下,单纯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生活单位是没有能力独立生存,自然就没有办法完成族群的延续重任。随着族群人数的增加,人类逐渐意识到血亲之间相互繁衍不利于族群的发展,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不婚,惧不殖生”。血缘关系就逐渐从社会诸关系中分化出来,形成了家庭,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为家庭产生提供了生存的基础,使得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家庭能够独立的生活下去。因此就形成了以地域为核心的社会和以血缘为核心的家庭。
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家庭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也并不相同。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家庭是最重要的社会单位,个人是家庭的附庸。这一阶段,家庭被赋予了最重要的社会地位,需要担负最重要的社会职能。
族群繁衍职能是农业社会家庭最重要的职能,虽然族群繁衍是人的本性使然,但是族群的数量对于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农业社会人口既是劳动力,又是财源,更是兵源。我国古代的统治阶级历来就对人口问题十分关注,经常会采取行政手段来保障人口繁衍,促进生育。
家庭的经济职能主要表现在,家庭不仅仅是一个生活单位,更是一个生产单位。农业社会的生产活动通常是由家庭自身独立完成,这一方面由于封闭的自然经济使得劳动者没有更多的劳动选择,只能一代代选择同样的工作,另一方面是因为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导致生存资源并不充足,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增加对生存资源的获取。
家庭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农业社会才有的特殊职能。因为农业社会社会生产力的低下,使得统治阶级的管理力度达不到基层,就有了“自古皇权不下县”的说法。这个管理的空白就是由家庭来填充,因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制度就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我国古代的基层管理制度,承担了基层管理中大部分的组织和裁判功能。
教育职能产生的时间非常早,在家庭产生之初就已经出现。随着社会发展,教育职能从最初单纯的教授生存技能到后来的教授知识文化。因为农业社会社会教育的缺乏,大部分的只是教授还是由家庭来完成,固有“家学渊源”的说法。
抚养职能是家庭的基本职能之一。由于农业社会的生产力低下,使得整个社会的保障制度处在非常低的水平上,社会无力承担老人的抚养职能,只能将这个职能转移到家庭上。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大爆发,人类历史从农业社会迈入了工业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改变了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关系。家庭的社会职能也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催生了个人意识的觉醒,为个体的独立生存提供了基础,使得个人不再是家庭的附庸。“丁克”一族的出现证明了单个的个体可以不再需要借助家庭这一纽带连接社会,个人可以独立的在社会中生存;越来越高的离婚率也表明家庭这一特殊社会单位的凝聚力的下降,间接表明了其在社会关系中重要性的不断下降。
生产力的发展极大地强化了社会的诸多职能,很多原本属于家庭的职能都开始由社会承担。
族群繁衍职能由于自我意识的觉醒和生存环境的优化,更多的变为个人的选择,而不再是家庭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受到工业、商业大发展的影响已经不再成为社会主流;社会管理职能由于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强大力量,已经不再需要家庭作为必要辅助;教育职能由于各类学校的出现受到极大的削弱;抚养职能也因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立而减少。
但工业社会并不意味着家庭就不再重要,家庭依然有着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承担的重要职能。在工业社会,家庭承担的职能有教育职能、情感抚慰职能以及弱化后的抚养职能。
工业社会的教育职能是指对下一代的道德教育和一小部分智力教育。学校的大量普及让家庭在下一代的文化教育上不需要投入太大的精力,但是,下一代的道德教育就目前看只能由家庭承担。在下一代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是对下一代影响最大的因素。
情感抚慰职能的产生源于工业社会竞争性的加剧,个体间人际关系的淡漠。家庭作为与个体最亲密的存在,可以满足个体的情感需求。当面对逆境时,家庭成员的鼓励和安慰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代替的。
由于当前社会保障的力度依然不够,社会还是无法完全承担老人的抚养职能,还需要家庭参与进来,一方面可以让老人有着更加舒适养老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细纺老人的空巢之忧。
家庭是社會的组成部分,家庭的社会职能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或许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会最终消失,但是,就目前而言,让家庭发挥出自己的社会职能,对于创建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有着非常巨大的意义。
4.基督徒的婚姻与家庭 篇四
浅析基督教婚姻伦理制度及其现代发展
在婚姻问题上,基督教教义认为婚姻源于上帝的旨意,因此人们必须受到体现神意的.伦理规范和制度的制约,以确保通过婚姻获得救赎.从结婚、离婚和再婚、生育制度三个角度,浅析了基督教婚姻伦理制度及其现代发展.
作 者:李宁 LI Ning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部,广东,广州,510053刊 名:茂名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MAOMING UNIVERSITY年,卷(期):17(5)分类号:B823关键词:基督教 婚姻 伦理
5.《婚姻与家庭》学期总结 篇五
《婚姻与家庭》 总结论文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计科1002 刘杰 2010441756 指导老师:谢家国
本学期我很荣幸的学习了由谢家国老师主讲的《婚姻与家庭》的公选课,通过十周的学习,我的感触颇深,从中也明白了许多以前不理解的知识,让我更清晰更明了的认识了婚姻这个我还未曾接触过的东西,让我更多地理解了一个家庭的含义,让我更加的成熟。下面是我对本学期婚姻与家庭公选课的一些感触与理解。
从上学期选课时我就在琢磨我到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课程,当看到《婚姻与家庭》这一课程时我就在想这门课到底讲的是什么,又到底能教会我什么,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由您主讲的《婚姻与家庭》,我相信我可以从中收获许多我不曾理解的知识。
第一堂课在开学的第二周如约到来,我踏着轻松的脚步走进了教室。和我想象中的一样,选择这门课的同学相当的多。和我想象中的相同,教这门课的老师年轻帅气。还记得第一堂课我就坐在了第一排的位置,因为我想更清晰明了的听听这课到底讲的是什么。开始上课不久我就知道了谢老师上课时是很和蔼的,也是很生动的,讲课过程中同学们笑声不断,一次又一次被老师的幽默所感染。
在上过的所有课程中我对关于爱情这一节的印象最为深刻。爱情是什么?泰戈尔说爱情是理解和体贴。两个人相爱,在一起久了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比如争吵等问题,而在这种事情发生的情况下,双方最重要的就是理解,只有互相理解,互相包容才能真正的维持长久的爱情。体贴也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有体贴才有关怀,才能让双方感到温暖感到幸福。爱情是什么?弗洛伊德说:爱情不过是性本能的一种表达与升华。我想这句话真的是道出了所有人的心声,没有性的爱情不能算是真正的爱情,就好像没有女人的家庭不能算是真正的家庭一样。真正的爱情是要通过性来表达的,性是爱情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爱情的一种升华。或许现在的社会就算没有爱情也一样可以有性,但我认为那不是性,那只能说是交配,一种类似于动物的对生理的表达方式罢了,那不是真正的高等动物也就是人所能用情感产生的一种理性的对异性的真切的感受。爱情是什么?康德说:性冲动是具有周期性的,所谓恋爱就是我们借助了想象的力量,把它从周期性里解放出来,而成为一种延续性的东西。大家都知道动物都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才会寻找异性进行交配,这就是所谓的周期性。为什么动物具有这种周期性而人没有呢?这就好比康德说的,这就是爱情。动物之间不可能有爱情,所以它们就是按照自己的生理周期来进行交配的,而人不同,因为人拥有了爱情,我们借助于爱情将性从周期性里解脱了出来,我们有思想,我们情到浓时方渴望进行性行为,而不是固定的在某一个时间段里才能发生性行为,这就是恋爱的力量:超越生理本能,追求自我的解脱。爱情是什么?弗洛姆说:给予而非获取。或许这一句话真正的展示了爱情的魅力。一个男人爱上一个女人,他能够为这个女人做任何的事,当然女人也一样。比较著名的典故就是周幽王为让自己心爱的妃子一笑而来了一个烽火戏诸侯,这件事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整个王朝的灭亡。从某一方面来说,周幽王真是达到了恋爱的最高境界。如果我们的恋爱是建立在获得的基础上那将是一件多么另人难以理解和痛心的事情,两个人天天在一起勾心斗角,总在想着在对方那里获得什么,我今天用了你的卫生纸你还叫我还你,你觉得可笑吗?恋爱就是相互付出的一个过程,而且必须是相互,如果只有一个人付出的恋爱也不能叫做恋爱。
爱情究竟是什么?在不同的人眼里有不同的看法。三毛的一句话或许说明了一切:不可说,一说便是错。细细想来,或许爱情真就这样,不可说,爱情太高贵,爱情太完美,哪怕它的结局是悲剧,只要有那么一个美好的过程,它就是完美的。
在21世纪的今天,或者说是在任何一个时候,我们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事业成功往往与美满的婚姻家庭密切相关。从恋爱到缔结婚姻和建立家庭,是人生需要经历的阶段。大学生正值青春年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人们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与不朽,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鼓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文艺作品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更多得是痛苦而非欢愉。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的关系,爱情就会给人带来幸福,否则就会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互相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的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的有机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性爱的吸引使得爱情扛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出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与颓废。责任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地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担当责任。
爱情的道德
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恋爱作为一种人际交往,必然会受到道德的约束。这些道德包括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等。
大学生的恋爱
大学时代的人生是最美好的,对爱情的艳丽花朵,要精心照料才会绽放得更加绚烂多彩。大学生要妥善对待大学时代的恋爱问题,比如不要误把友情当爱情、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爱情、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等。对于大学生来说,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应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人生幸福的祝福。
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与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与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注重把握婚姻家庭演变的规律和现实状况,妥善协调婚姻家庭关系,既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又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乃至社会的长治久安。
家庭美德是调节家庭内部成员以及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和邻里团结是家庭以及社会和谐的必然条件,所以我们必须遵循这些行为行为准则。
婚姻家庭的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家庭法师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等。
6.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篇六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一)结婚条件的规定:
1、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的必备条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包括: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1、婚姻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时出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本任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3)决定:不予以登记的五种情况(违背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的住所决定权 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益优于法定财产制,我国家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2)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3)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是夫妻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夫妻继承权的依据;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祖孙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租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兄弟姐妹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
(一)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登记离婚的程序
(1)申请
须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
(3)决定
(二)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1)“感情确已破裂”
(2)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2、诉讼离婚的程序(1)调解(2)判决
3、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1)夫妻身份消失
(2)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3)夫妻继承权丧失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
五是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
(2)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3)离婚家务补偿
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的当事人,请求补偿的一方应是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
(4)离婚经济帮助
(5)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子女。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1)抚养归属(2)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3、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五、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规定
(一)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含义
指有关组织对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各种援救、帮助的手段及办法。
(二)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种类
1、劝阻
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劝说无效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2、调解
调解时应注意:调解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不得强制调解;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制止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不得作为送养人: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②在送养未成年人的孤儿时,监护人必须事先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③在配偶一方死亡时,死亡方的父母要求行使优先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女的权利的,生存方不得将该未成年子女送养。
3、收养人的条件
没有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力
为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其他规定:
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样,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非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对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自然血亲关系不改变)(1)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消效力(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的解消效力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解除的条件
(1)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此外,当事人之间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解除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二)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解除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被收养的合法权益。(2)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解除的程序
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调解→依法判决(调解无效)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解除收养关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
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二)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
1、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权利义务关系的自动恢复
2、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商恢复
(三)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特别点: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他们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方式,取得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均等原则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不均等原则(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人的继承人的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的继承规定(3)对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的继承规定
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遗产的原则
二、遗嘱继承
(一)遗嘱设立
1、遗嘱继承的内容
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规定立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指定补充继承人 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中最有力、最可靠的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具有订立方便、不易伪造、不需要见证人的特点,是最常见的遗嘱方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法律效力
1、遗嘱的有效:指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2)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11(3)遗嘱内容合法。(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2、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2)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3)伪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三、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主要规定
(一)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生效的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2、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受赠人没有丧失受遗赠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先于死亡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5、遗赠的标的在遗赠人死亡时客观存在且有执行可能。
(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受扶养者)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的内部效力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时间的认定:
(1)自然死亡,自然人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
(二)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1)接受的方式:书面、口头、或者默示方式。
(2)放弃的方式: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采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继承接受和放弃的效力:
(1)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后,原则上不得撤销该意思。(遗产处理前,反悔,人民法院决定;遗产处理后,不予承认。
(2)继承接受和放弃的效力要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
(三)遗产的分割:继承开始后,各个继承人之间依法分配遗产,使遗产归转各继承人
所有的法律行为。
原则:(1)分割自由的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
(4)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5)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方式:依被继承人的指示分割
共同继承人协商分割
7.基督徒的婚姻与家庭 篇七
摘要:高职课程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新课题,尤其是卖训课程的改革,更是鲜有成功的例子可以借鉴,本文以代书遗嘱单元实训教学设计为例探讨高职婚姻家庭法实训课程的教学设计,抛砖引玉,以期在高职实训课程的教学改革方面能够探索出一条新路子。
关键词:代书遗嘱;实训课;实践能力
一、单元实训课的要求
单元实训课也就是实训教学实施的一个单元,可以是2课时一个单元也可以是4课时一个单元(根据教学的具体内容来确定需要的课时量)。单元实训课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实训的能力目标确定、具体
实训教学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的准确定位是实训成功的关键,也是提高实训效率的关键。实训的能力目标不确定、不具体,学生在活动中就会迷失方向,实训效果也很难令人满意。在确定实训能力目标时应从学生实际工作环境出发,培养岗位所需要的基本操作能力。
2.训练学生能力的载体主要是任务驱动和项目导向
教高[2006]16号文《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因此,单元实训课要求通过任务驱动和项目导向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所谓“任务驱动”就是为学生提供体验实践的情境和感悟问题的情境,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紧紧围绕一个共同的任务活动中心,在强烈的问题动机的驱动下,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并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引导学生产生一种学习实践活动。“项目教学法”则是以“实训项目”为核心,重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让学生先做,在真实的情境中,在动手做的过程中来感知、体验和领悟相关知识,从而提高学习兴趣,掌握相关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的教学方法。
3.以学生为主体
无论是任务驱动,还是项目导向,都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任务驱动”教学法创造了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的新型学习模式,该教学法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及与他人协作的能力。“项目导向”教学法是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该教学法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采用类似科学研究及实践的方法,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
4.教、学、做一体化
著名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在教育问题上提出了“教学做合一”的思想,强调教育要与生活实践结合,教与学都必须以“做”为中心,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教学做是一件事,不是三件事。我们要在做上教,在做上学。”单元实训课要通过教、学、做一体化把知识、理论和实践结合在一起。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知识综合运用能力,而且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使学生岗位就业趋于零距离。
二、“代书遗嘱”单元实训教学设计与实践
“代书遗嘱”是婚姻家庭法实训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无论是在现在的生活中,还是在将来的工作中,都有可能遇到代书遗嘱的问题。下面就以“代书遗嘱”为例谈谈单元实训教学的设计与实践。
1.本次实训课的教学目标和能力训练任务
(1)教学目的。教学目标是通过4课时的实训,学生能够掌握代书遗嘱的撰写方法,学会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独立代书遗嘱以及能够为变更遗嘱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2)能力训练任务。本次实训课的能力训练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能够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二,能够现场为咨询者代书一份遗嘱;第三,能够为变更遗嘱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2.本次实训课的教学设计
本次实训课的教学设计包括以下七个步骤:
步骤一展示本次实训课的内容和目标
本次实训课的内容和目标有:第一,组织教学和复习有关遗嘱继承的内容(提问遗嘱的概念、遗嘱的形式、遺嘱的变更与撤销);第二,展示本次实训课的内容——代书遗嘱,第三,宣布本次实训课的能力目标和知识目标一能力目标是能够为他人提供代书遗嘱的服务,并能够为变更遗嘱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知识目标是能够掌握代书遗嘱的撰写方法。
步骤二引入任务项目
用多媒体课件演示一份代书遗嘱的样本,让学生讨论并指出该遗嘱格式上的错误,然后由教师归纳遗嘱的写作要点:
首部
①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
②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正文
①写明遗瞩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②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③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④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④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尾部
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
(特别注意:遗嘱完成之后,应当向遗嘱人宣读或者交给遗嘱人审阅,以便遗嘱人核实遗嘱的内容。)
步骤三操练(掌握代书遗嘱的初步技能)
让学生根据遗嘱的写作要点,修改上述提供的遗嘱,使之成为一份格式完整的遗嘱。通过本次操练,让学生掌握代书遗嘱的基本格式,为独立代书遗嘱打好坚实的基础。然后教师课件演示一下修改后格式完整的遗嘱范文。
步骤四训练巩固
训练任务:
学生演示代书遗嘱的咨询活动,并完成代书遗嘱的制作。
方法:
①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约4人,每两小组合并为一个大组。
②每小组安排一位学生扮演代书遗嘱的咨询者,其余学生扮演法律咨询的接待者。
③咨询者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案例内容进行代书遗嘱的法律咨询,接待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按照咨询者的意愿完成代书遗嘱的制作。
④每个大组的两小组之间相互宣读本组制作的代书遗嘱文书,相互比较代书遗嘱的内容和格式,共同讨论,完成最后的代书遗嘱的制作。
④各大组推选代表宣读本组制作的代书遗嘱,教师对各组制作的代书遗嘱文书进行点评。
实例:李花(退休职工,90年代与丈夫离婚)现年75岁,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32栋4门401室。2000年6月,李花将单位分给她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32栋4门401室的住房买下,该房屋建筑面积是8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李花。另外,李花还于2006年7月出资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小区22号楼806号住房,该房的建筑面积是10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李花。李花膝下有四个子女,长子李龙,次子李虎,长女李玉和次女李琼。除长子李龙与其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均独立生活,2008年李花因病住院,儿女们轮流看护,也有亲戚帮着看护李花,同年10月11日,李花出院。李花现在精神状况良好,思路清晰,语言表达流畅,但其身体落下残疾,双手无力,一日三餐均需要别人喂饭。李花想请别人帮助她书写一份遗嘱,以便表达其生前的心愿。因为大女儿李玉特别孝顺,而且家庭条件不是太好,所以她希望在其死后把位于管庄西里的房子给大女儿李玉,又因为李龙一直与其共同
生活,对其照顾较多,所以她希望把京通苑小区的房子遗留给长子李龙,为了不让次子李虎和小女李琼太难过,李花决定把其在工商银行的存款30万元留给次子李虎,除了自己在农业银行的存款22万元之外,李花希望把自己其它的全部财产都留给小女李琼,李花决定把自己在农业银行的存款22万元以自己的名义捐给希望工程,为社会尽一份自己的力量。假如你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请你帮助李花代书一份遗嘱,以完成老人的心愿。
步骤五归纳(知识和能力)
在教师引导下由学生总结代书遗嘱的格式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代书遗嘱内容方面应当注意的事项,教师再作归纳。
实践中代书遗嘱常见的问题:格式方面学生容易遗漏立遗嘱人的签名或者摁手印,遗嘱完成之后,学生容易忘记向遗嘱人宣读或者交给遗嘱人审阅。内容方面学生往往会忽略一些细节,这与扮演法律咨询接待者的学生缺乏实践经验有关,如上述案例中两处房产的房产证登记号码、户主的登记姓名、工商银行存款和农业银行存款的账号和户主、存款数额的大小写等等都是学生不容易注意到的细节。
步骤六深化拓展
训练任务:
为上述案例中的咨询者李花提供一个变更遗嘱的最佳解決方案
实例:假如上述案例中,你完成代书遗嘱后,建议老人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公证,两天后李花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但是一个月之后,李花又想把自己在工商银行的存款30万元只给次子李虎20万元,另外10万元想给次女李琼。李花再次向你咨询,请你帮助李花解决该难题。
方法:
①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约4人,每两小组合并为一个大组。
②小组讨论李花变更遗嘱内容,有几种解决方案?给出小组的最佳解决方案。
③每个大组的两小组之间相互宣读本组归纳的解决方案,然后共同讨论。
④各大组推选代表阐述本组的解决方案,并给出本组的最佳解决方案。。
⑤各大组之间互评解决方案,然后教师对各大组的解决方案进行点评。
步骤七总结
通过本次课的实训,学生能够掌握代书遗嘱的基本格式(提问学生简述代书遗嘱的基本格式),学生能够学会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独立代书遗嘱以及能够为变更遗嘱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要熟练掌握代书遗嘱的技能,还需要多加练习,多帮助左邻右舍、乡亲好友代书遗嘱,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3.布置作业
每位学生通过对自己邻居的咨询,帮助邻居代书一份遗嘱,下周上课时交上来。具体要求:符合代书遗嘱的格式,遗嘱的内容真实、详细,能够正确反映立遗嘱人的心愿。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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