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2024-07-04

关于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共10篇)

1.关于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篇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交减免具体事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征收(本征收上残保金),区地税代征。企业按所属镇、街道分别到所在的镇、街道残联或区残联申报。

一、申报材料

已安置残疾人(有劳动能力并在岗)的单位:(1)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上年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上年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上残疾职工工资卡中每月工资清单(银行打印);(5)2014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申报(普通算法明细数据)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

(6)《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份。未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2014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申报(普通算法明细数据)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

1、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1)2014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申报(普通算法明细数据)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

(2)企业2014年12月份税务网上申报的财务报表。

2、上新建单位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连续两年以上严重亏损单位

(1)过去连续两年严重亏损并经会计事务所验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2014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申报(普通算法明细数据)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

4、政策性规定减免规费单位

政策性规定减免规费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破产或歇业单位

破产或歇业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国务院第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

3、省政府31号令《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4、苏地税发【2006】26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5、常政发【2006】175号《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6、苏财综【2015】2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基金的通知》

2.关于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篇二

乐清市北白象国税分局:

乐清市白象茶叶专业合作社由100多户茶农联合组建而成,集种植、加工、销售、科研为一体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对茶农实行统一茶园管理、统一加工、统一销售,为北白象镇半山区的经济发展,使山区茶农勤劳致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近年来,种植业成本不断增加,种植业的利润越来越低,为使茶农的收入能逐年提高,使茶业能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申请贵局给予减免增值税为感!

申请单位:乐清市白象茶叶专业合作社

3.关于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篇三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残联的业务指导下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残联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以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加深政策宣传,依法行政,加大征缴力度,使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圆满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任务,今年共征收保金110万元,完成年初计划110%,比去年增长47%。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有力支撑。根据《东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1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要求,县残联经过自查自评,认定结果为优秀。

一、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为了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残联对所属的残疾人就业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强化培训。通过认真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法》,以出题考核的形式,切实掌握省、市、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增强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此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补偿措施。动员社会多单位共同承担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县残联领导借鉴学习其他市、县的相关工作经验,为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优良的基础。

二、健全完善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县残联系统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征收数额逐年增加,使用管理日益完善。特别是重点做好企业年审工作,县残联抽调若干人员,集中3周时间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职工状况的年审。全县共有单位1315家,职工总数x人,其中残疾职工x人。县残联对残疾职工建立了个人档案,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县残联还接入县政府局域网,与县地税局、工商局、劳动人事局加强了信息互融公案,对各用工单位征收情况“公开、公正、透明“,做到征收标准的一致性,接受有关各单位的监督。

三、强化措施落实,大力推动地税代征工作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积极推进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在代征工作中,地税机关与残联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做到年审工作与代征工作同步推进。特别是地税机关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为残联部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使征收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县地税局和县残联根据省、市政府令以及《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从7月1日起至8月底,在全县范围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残联重点抓好依法行政措施,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及时做出期限缴纳的决定,必要时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通过前期努力,全县大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这项工作比较理解支持,纷纷按要求签收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形成了自觉缴费局面。

四、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违纪现象发生

县残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工作纳入残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等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审核和监督。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为残疾人事业发挥实实在在的效益。

东光县残疾人联合会

4.关于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篇四

标准的公告

市行政辖区内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都必须按1.6%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必须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6%。根据广元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城镇职工工资标准为30548元,因此,2012凡安置残疾职工未达比例的单位每人每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为: 30548×1.6%=489元,考虑广元实际,本残保金征收工资标准为24313元,2012凡安置残疾职工未达比例的单位每人每年应缴标准为:24313×1.6%=389元。

特此函告

5.关于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篇五

关于印发《河南省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省政府残工委制定了《河南省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河南省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

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

一、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缓缴保障金

1.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或确认其生产经营确实存在困难的;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生产经营确实存在困难的;

3.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申请减缴保障金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亏损额是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在岗职工人均工资1倍的,减应缴保障金的20%;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亏损额是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在岗职工人均工资2倍的,减应缴保障金的30%;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亏损额是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在岗职工人均工资3倍的,减应缴保障金的40%;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亏损额是当地统计部门公布上在岗职工人均工资4倍以上的,减应缴保障金的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

1.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用人单位。

2.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

3.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定,停产或停止经营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

二、提交材料

(一)缓缴:政府有关部门扶持解困的文件,上和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财务结算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决算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减缴: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告,上和申请时最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上财务结算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决算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免缴:法院已受理申请破产、已办理歇业手续等有关文件,有关停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程序

15个工作日内

年审

收到缴款通知书

6.关于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篇六

【发布文号】厦府办[1994]222号 【发布日期】1994-10-11 【生效日期】1994-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11日厦府办〔1994〕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帮助安排达到规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志愿劳动就业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的各类残疾人,以及经医生证明可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精神残疾人,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本市残疾人须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方能享受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待遇。尚未领取残疾证的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评估,参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执行。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市城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按规定进行待业登记,领取《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作为劳动就业凭证。

第四条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三资”和私营企业、驻厦常设机构和驻军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按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干部、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在册职工和干部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计入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

1、在职固定残疾职工,并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

2、在职合同制残疾职工,并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和《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

3、在职固定或合同制残疾职工中的盲人或重残人(不含听力语言重残人),每一名可按两名残疾职工计算。

第五条 第五条 经过专门培训的盲人推拿医疗专业人员,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考核,进行专业职称评定后列入医疗系统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待业直系残疾亲属为主,采取自行消化的做法。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待业残疾亲属人数不足的,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推荐。

第七条 第七条 残疾人上岗前,单位与残疾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必须于七日内报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和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固定职工除外),尚未办理劳动合同手续的,应予办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单位对在职残疾职工或在职期间因工因病致残的职工应妥善安排,不得随意解聘。

第九条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对合同期满表现较好的残疾职工应予续聘。

第十条 第十条 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的1.5%比例的单位,按《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

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其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数,计算公式为:

本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数=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60%×残疾人差额数

残疾人差额数=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1.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数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原则上按单位归属分级组织实施。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以上单位(包括驻厦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负责;县、区级与县、区级以下所属单位,由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负责。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属以上单位(包括驻厦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报送《厦门市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等报表。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按规定复核各单位残疾职工比例,确定应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单位和数额,并开具《厦门市残疾人就业基金缴纳通知书》,连同填制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委托收款结算。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如因亏损等原因而特别困难的单位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基金,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企业上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由单位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审批。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缴残疾人就业基金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交纳应缴基金和滞纳金。

拖欠残疾人就业基金超过三十天的(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视为拒缴,除如数缴纳拒缴的基金外,并按日缴纳拒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区级与县、区级以下所属单位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征收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要求给予减免水利税的报告 篇七

温州市地税局瓯海分局:

我公司于2009年8月份成立,我公司主营化工原料(天然乳胶)销售,符合大宗商品贸易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政策,2011总收入8943123.46元,主营业务成本8643603.40元,税金及附加8340.61元,毛利率为3%,年利润总数为134236.27元,年交水利建设专项资金8943.14元。敬请给予减免2011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8943.14元。

温州鑫顺贸易有限公司

8.关于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篇八

吴瑞杰

 2013-05-13 09:55:57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7期

摘 要:就业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态,提高其社会地位,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因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不仅仅关系到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作用,不断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本文对于重点介绍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完善对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又称为残保金,是针对于实施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地区,凡是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根据地方的相关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用途的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关乎到残疾人就业权利和生存发展的重大的决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纳入社会保障征缴体系后征收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在管理环节上仍旧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值得重视并予以解决。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现状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困难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了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产生片面的认识,有些领导认为,很多健全的人都下岗离职,就业都难以进行安排了,更别提对于残疾人了。他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缺乏深刻的理解。有的领导认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中要求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种胡乱收费的现象,给企业增加了压力和负担。在我国的各个地区都出现了实际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金额远远低于规定要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金额,这一系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困难的问题都说明了人们对于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没有深刻的认识,有赖于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宣传力度。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不符合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缴入国库,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要如何设置合理的预算科目,这样大大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的进行。在我国还有很多市、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没有纳入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并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政府批复的预算中,列编了许多如康复经费、其他经费等等的预算科目,这些科目都没有相应的法定依据。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上缺乏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现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侧重于对于资金总量的控制,预算编制缺乏必要的统一性、准确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仅仅只是做大类的安排,仅能做到对于资金总量的控制,不够具体和明确,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管理。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上和规定不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进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广大的残疾人的切身的利益,关系到对于残疾人事业的认知的程度。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机构的经费支出过高,存在着变相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有就业前残疾人的培训、中、短期职业培训、资助残疾人接受各种职业教育培训等,残疾人开业贷款或者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单位的奖励,残疾人就业所需要的设备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和必要的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但是实际使用中除了上述的规定的费用项目外,还出现一些类似康复经费、其他经费等费用,特别是随着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活动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康复经费也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重要的支出,但是这项支出并没有在规定中列明,出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上和规定不符的情况。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财务管理上出现混乱

目前,为了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体系,各级都相继成立了劳动服务社、残疾人服务社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虽然这给予残疾人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也导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后续财务管理上出现混乱。如何对这些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规范这些机构彼此之间的财务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方式。根据审计机构提供的情况显示,这些劳服机构的经费有一些是独立核算的,有一些是纳入劳动服务所统一进行核算的,从管理模式和计算方式上都不够统一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常常是重视建设,但是对于后续的管理却缺乏有效的措施,没有必要的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的制度,存在着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完善对策

1.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修订

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仍然是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虽然各地相应出台相关规定,每个规定都不完全一致,且这个文件有些历史久远,不能与时俱进,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当今条件下的规范和管理。因此国家要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完善和修订,不断的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全国统一管理,统一进行政策的制定,统一开支的范围,是助残事业发展的需要,能够不断的推动残疾人服务、推动残疾人就业等领域不断的发展,从实质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利益。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修订要参考当前创建残疾人工作试点城市的需要,结合当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开支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其使用方法和管理方式,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细则的完善以及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通过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修订来不断推动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增加其康复服务的力度,提供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障。

2.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必须采用预算管理体系,可以参照社保资金预算管理的方式,国家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的方式方法,设置科学、合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的科目,确定一定的预算定额,对于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以制度化的形式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体系,为科学的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报表,为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为增强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度都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残疾人的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应当参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特点,不断细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项目支出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预算实施的可操作性。尤其在预算执行的时候要对于招待费、会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流失,要显现出预算管理的刚性约束,使得有限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够最大限度的为残疾人服务。

3.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统筹的安排,加大对于残疾人就业扶持的力度。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率普遍的偏低,存在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规则上不符的现象。针对于此,应当对残疾人创业和开业贷款上加强扶持力度,创新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可以专门安排一部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结余资金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改革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级单位统筹的做法,交予国家进行统筹安排,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一定的统筹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经济较好的沿海地区向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方转移支付,这样既能将对口支援付出实践,能够充分的发挥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保障效益。换言之,这也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对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所做的一种资源补偿。除此之外,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内,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真正落实为残疾人所用,为残疾人融入和参与社会创造出更加良好的条件。

4.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

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非常有必要在完善内部会计制度的同时,进行研究、制定出一套统一、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强化对于残疾人服务项目的后续的管理。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秩序必须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内部控制、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支出报销等方面以明确的形式确定下来,理清残疾人服务机构之间财务混乱的现象,进一步对于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对于残疾人就业的后续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范、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冬雪。试论新残疾人观及其残疾人工作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8(07)。

[2]从晓峰,唐斌尧。转型期残疾人社会支持的实践模式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9(11)。

9.佛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篇九

佛山市社保局发布消息称,为1月初在册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津贴从2358.48元增加到2606.05元,人均增加247.57元,增幅为10.5%,从1月起补发,调整及补发金额于6月发放到账。

“本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遍调整采取了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即按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8元的定额计发,并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的定比计算调整额,两者之和即为调整增加额。”佛山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其中,倾斜调整是对年满75岁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年度调整基数;并对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经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10.关于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篇十

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 本市上一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 8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一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 0.5%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与社会保险费同时征收保障金。

第五条 保障金按征收,当年征收上一保障金;每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

(三)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减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帐。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障金后,统一向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票据由社会保险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并按将使用票据的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开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一)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份向社会发出审核公告。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3.上一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企业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11月份编制保障金征收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 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市以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篇:法律如何被信仰下一篇:大型企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