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管理

2024-09-29

融资担保管理(精选8篇)

1.融资担保管理 篇一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尽职调查

(四)项目预审

(五)风控调查

(六)项目评审

(七)出具意向担保函

(八)项目终审

(九)签订担保合同

(十)落实反担保条件

(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

(十二)银行放款

(十三)保后管理

(十四)担保终结

(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

1、客户申请: 《委托担保申请书》

2、担保受理:

(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

3、尽职调查:

《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4、项目预审: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

5、风控调查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

6、项目评审: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

7、出具意向担保函: 《意向担保函》

8、项目终审: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

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 《担保项目确认函》

(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 1)委托担保合同》 2)《抵押反担保合同》 3)《质押反担保合同》 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 《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 《合同登记表》

10、落实反担保条件:

(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

(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

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

(1)《正式担保函》

(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

12、银行放款:

(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

13、保后管理

(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14、担保终结:

(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代管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年检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

9、借款申请书;

10、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局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生产经营情况;

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6、其它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局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0、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1、其它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负责项目受理,确定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各一名,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尽可能收集客户和贷款项目的相关信息,填写《客户信息收集表》。业务部门根据《客户信息收集表》审核客户贷款担保条件,提出初步担保受理意见并落实相关贷款银行。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根据意见完善《担保项目申请表》,并报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报请融资担保部负责人签字。融资担保部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项目档案及档案编号,填写《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登记《担保项目登记表》。从客户提出申请到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报请融资部负责人签字,向客户发出《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登记《担保项目登记表》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经通过年检;

(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三)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原则上对单个企业或相互关联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特殊情况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六)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 担保项目尽职调查

第七条 调查经理承担主要调查责任,客户经理协办。

第八条 尽职调查前,对企业提供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不能确定估值的,必须尽快安排企业联系担保公司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预评估。尽职调查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尽职调查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材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既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 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客户经理、调查经理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第十一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是否已办理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提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 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提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一)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合欢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坐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何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现金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4、资产质量,5、资金结构,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新近流量分析是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和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 担保项目尽职调查结束,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须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交《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反担保情况;

(七)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尽职调查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应在《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融资担保部负责人审批。客户经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因企业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自担保项目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如果超过5个工作日,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应向业务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业务部门负责人向融资担保部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五个环节,即项目预审、风控调查、项目评审、出具意向担保函和项目终审。

第十八条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结束后,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将整理后的企业各项资料、《客户信息收集表》、《担保项目申请表》和《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将上述材料报送融资担保部负责人,融资担保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项目预审。

项目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项目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对反担保条件提出意见;

(三)对企业的报送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中的预审意见部分。项目预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预审通过后,融资担保部将《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风控部进行风控调查,风控部、法务部对担保项目进行综合公正的分析,风控部、法务部分别填写《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中的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并签字。风控调查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第二十条 风控调查通过后,融资担保部将《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连同其他资料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申请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调查经理和客户经理;

(三)评审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一)融资担保部门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收集表》、《担保项目申请表》、《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提交参加会议人员并通知具体开会时间;

(二)会议由风险评审委员会秘书负责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公司总经理请假。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项目调查经理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客户经理作补充说明;

(四)融资担保部负责人介绍项目预审意见;风控部门负责人介绍风控意见和律师意见;

(五)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调查经理和客户经理答疑;

(六)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公司总经理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八)评审会决议记录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的评审会意见部分,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第二十二条 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逾期、担保展期及撤保的审批):单个企业或相互管理企业担保金额低于公司实收资本10%,单笔担保业务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人代表全权办理,超出授权范围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批意见记录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董事会意见部分。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预审、项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会议由办公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公司总经理最后综合意见。会议结束时立即形成评审会决议,表达须简明扼要,评审会成员现场签署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项目评审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一)担保项目评审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公司董事会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公司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预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调查经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通过后,融资担保部向相关贷款银行出具《意向担保函》,并同时整理好《客户信息收集表》、《担保项目申请表》、《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报请项目终审成员进行项目终审,终审成员分别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意见部分签署意见。项目终审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审通过后,综合《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意见部分和终审意见部分,融资担保部出具《担保项目确认函》并附《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报请融资担保部负责人、风控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签字,通知申请担保企业办理担保手续,《担保项目确认函》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要求企业提供的可落实的反担保条件、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安排企业联系相关的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业务部门要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客户经理联系企业在《担保项目确认函》加盖企业公章与法人章,并递交回融资担保部归档。

第二十八条 融资担保部安排客户经理和权证人员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签约程序如下:

(一)依据《担保项目确认函》法务部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法务部登记《合同登记表》,确定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事项:(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俟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受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第(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证本须存放我公司;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

(五)在公司现场签署合同,公证人员到场公证;

(六)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客户经理和权证人员同时在场;

(七)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九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移交融资担保部专人(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作为主要反担保条件。

第三十一条 权证人员根据《担保项目确认函》逐项登记《反担保条件落实表》,每日逐项填写进度说明栏。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权证人员负责准备抵(质)押等级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客户经理协办。抵(质)押等级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利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9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6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6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五条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连续2年盈利;

(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

(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五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

第三十六条 担保费率(年率)按贷款担保额度的2~5%收取,同时视项目具体情况收取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或从风险准本金中计提。若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签署《担保项目确认函》时,要让企业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保证金率和保证金金额。担保费用由融资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上签字后,将《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退融资担保部存档。

应交担保费的当日,融资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必须填制《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将收费情况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贷银行向企业放款致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与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第四十条 银行放款后,由融资担保部登记《贷款担保台帐》跟踪管理保后的各项事务,担保项目的检查由融资担保部会同风控部共同负责,每个部门派出1人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石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须也别关注的项目进行部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在保项目调查表》并附调查报告和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业务部门负责人、融资担保部负责人、风控部负责人、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第四十一条 保后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风险计量和总结(贷款担保的五级分类);

(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融资担保部负责人和口头报告,融资担保部最迟应在次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主管副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45日,由融资担保部填制《担保到期通知函》,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客户。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前,融资担保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和《在保项目调查表》。

第四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企业须在该担保项目到期前30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融资担保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主管副总并总经理审批。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由融资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建议撤保。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二)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三)公司认为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第四十八条项目撤保由融资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主管副总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九条 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担保贷款到期后,融资担保部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填写《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报公司主管副总核准。

融资担保部将部门管理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第五十条 客户经理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录入电脑,包括:担保业务动态表,担保项目检查一览表等。

第十章 债的追偿

第五十一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我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代偿和追偿方案由融资担保部负责制定并报总经理审定,项目责任人为具体经办人。

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凡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部门审核人员、经理办公会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因具体原因使公司招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融资担保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复印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是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 担保项目终止后,融资担保部将档案移交给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业务指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五十九条 本业务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业务指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第六十一条 本业务指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融资担保管理 篇二

关键词:担保项目,档案分类,档案整理

融资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中产生了大量有参考、凭证价值的文书、专门以及实物档案, 融资担保项目档案管理也作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加强融资担保项目档案的管理, 对于保证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 维护自身、银行、申请担保法人三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担保资产质量, 避免担保过程中三方相互扯皮, 减少资产损失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融资担保项目档案的概述

1. 融资担保项目档案的定义。

与融资担保项目档案直接相关的是融资担保公司。所谓融资担保公司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赢利的手段, 承担项目的风险并收取担保服务费用。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分散化经营降低风险, 提供的担保服务是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1]。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的金融机构, 所提供的担保一般为银行信用证或银行担保。最为普遍的贷款担保, 是融资担保公司为放款人和借款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 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 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 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2]11。由此, 融资担保项目档案 (以下简称“担保档案”) 正是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担保业务工作情况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原始记录, 是担保公司、企业和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凭证及银行依法催收的重要法律依据, 是专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公司债券顺利实现的基础和依据。

2. 融资担保项目档案构成。

(1) 企业基础资料:企业向担保公司申请项目担保时, 需提供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类基础资料:第一类, 担保申请和企业资质材料, 如营业执照 (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公司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第二类, 融资限额类, 如贷款卡;第三类, 授权类资料, 如申请担保及设立反担保措施的董事会 (股东会) 决议原件, 董事或股东名单及签名字样、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第四类, 法人和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如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证明、最近两年审计报告;第五类, 如果有第三方反担保, 则需要反担保资料, 如第三方企业提供保证的, 第三方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原件;第六类, 其他辅证材料, 如企业相关购销合同书、企业缴税凭证、法人代表户口及结婚证明等。其中, 前五类为要件项目资料, 第六类是非要件项目资料。 (2) 项目管理材料:按照融资担保项目文件产生的流程, 项目管理材料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项目评审材料即融资担保公司在审查申保企业的过程中形成的:尽职调查报告、担保项目会审表、董事会决议、提供担保的决定;合同签署过程材料即担保费缴费凭证、担保合同审批表、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 (质) 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监控过程材料担保即对申保企业进行审查、监控过程中形成的:银行借款合同、银行放款凭证、报后回访报告 (附企业财务报表) ;终止过程材料即标志着融资担保项目终止的:担保贷款到期通知书、企业还款证明。

二、担保项目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 收集工作时间较长, 导致项目内文件齐全、完整性差。

担保项目档案的收集主要是申保企业的背景基础资料和担保期间管理和凭证资料的收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担保项目有很强的阶段性———担保前、担保中、担保后, 周期一般在一至二年, 尤其是担保之后的回访报告以及申保单位的还款证明, 与前两个阶段在时间上相差很大, 同时项目档案的收集不会因此而停下, 导致每年收集的“担保档案”不够齐全、完整, 给项目档案的收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 大量的担保项目归档资料只是被放进档案室, 进行了初步的组卷工作, 档案的细分整理、案卷目录、装订以及装盒上架工作都因资料收集不全而暂时停滞。此外, “担保档案”虽然已移交档案室归档, 但各项目部门在档案室未整理、归档完毕时, 不定期借阅、备查, 被借阅后的“担保档案”不完整[3]59, 也导致归档工作无法继续。

2. 归档标准不统一, 导致项目内文件冗余。

融资担保公司对申保企业的审查缺乏统一文件标准, 在反担保限制上宽紧不一, 使许多抵押物不足或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业顺利获得受保资格。对抵押物的监察和管理的标准不一致、无法缓冲风险, 不能对担保公司进行有效保护, 一旦发生代偿, 担保公司将承担较大损失。

此外, 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 加之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 也不可能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 这些都给担保项目监管带来了难度。行业的标准不统一、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的不利使“担保档案”在归档之初的鉴定标准和口径过宽, 无标准可循, 给“担保档案”的鉴定带来了难度, 出现“有文必归”的现象, 各种文件资料统统归档造成室藏冗余, 降低了归档质量的同时, 也给日后的利用带来不便。

3. 缺乏关键点控制, 导致同一项目文件分散。

以前简单以“笔”为单位整理“担保档案”已经无法满足日后查询利用的需要。实际工作中, 银行会分两到三次对同一项目进行放款, 时间跨度大、周期较长,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担保档案”并不集中, 因此出现同一项目的档案分散, 档案部门未能在归档前全程控制和把握档案产生分散、时间跨度大这一关键点及其规律。例如, 忽略这一关键点, 在项目组案卷的过程中, 以“年”为单位将收集的项目资料按流水号编号而没有给跨年的同一项目后续档案留补卷、插卷的余地, 导致项目不能集中保管, 使档案整理工作缺乏统一性、科学性[4]54;另一方面, 过度强调同一项目集中归档, 导致跨多年的项目资料堆积, 长此以往容易造成档案丢失、散乱。

三、强化担保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

1. 注重档案收集工作执行、权责明确。

首先, 收集要全面。项目主管部门了解申保单位的行业状况、单位的性质及财务状况的基础上, 全面收集企业基础资料和项目评审调查的要件、非要件材料, 确保齐全、完整。其次, 项目部门及时做好资料备份。“担保档案”按归档要求, 业务部门在项目放款或出具保函后1个月内, 完成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但整个担保项目并未完结, 在项目结束之前, 业务部门经常会查阅、利用已归档的项目档案, 为了避免给项目档案归档整理工作带来不便, 业务部门应该就具有参考、凭证价值的文件提前备份, 以应付日常业务中的需要。例如, 担保项目中的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担保前、保中和保后回访过程中都有重要的参考、凭证价值。最后, 重视监交人的作用, 理清收集责任。担保项目资料移交时, 档案管理专员应在《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上做好记录, 并由移交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章确认。项目资料归档加强公司档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以备方便管理调阅查询并积累客户, 一户一档。具体地, 移交人———项目负责人将项目资料完整归档;归档合同必须填写完整, 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接收人———档案管理员将业务档案资料归集。笔者建议可增加一位监交人, 项目主审根据风险控制及评审决策要求复查档案资料, 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有核查责任。将大大保证归档文件的完整性, 又能更好地防止权责不清而导致的扯皮现象。

2. 统一归档范围, 明确鉴定标准。

为了避免鉴定口径过宽, 轻重缓急各种资料文件鱼龙混杂, 在鉴定之初就将整个过程分为两个步骤:初分、细分。初分, 在“担保档案”归档范围之内, 将企业基础资料和项目评审资料中的要件条款和非要件条款进行初分, 与条款相关、相近的都应纳入初分范围之内;细分, 在初分基础上, 将要件和非要件条款严格区分出来, 可以体现在案卷目录上, 也可以通过文件的前后排序来体现;此外, 在初分过程中非要件条款中的相关、相近文件可以通过直接鉴定法, 剔除可替代性强的、与项目评审非直接相关的文件。例如, 在企业基础资料中企业资料信息, 作为担保项目相关材料, 企业法人个人的法人代表证书、个人资信证明相比其个人结婚证更有代表性和价值, 在前者已有的情况下, 后者可以剔除不归档。

3. 建立预立卷制度, 强化关键点控制。

面对以“笔”为单位整理担保档案无法满足利用需求的状况, 笔者建议, 以申请人为单位管理“担保档案”。在管理方式上, 通过给定档号, 为档案类型分类。例如, 投融资项目类档案的一级类目号为H, 二级类目号依次为:1投资类项目档案、2融资类项目档案、3担保类项目档案, 项目代号为项目流水号, 一个完整的档号由全宗号、一级类目号、二级类目号、项目代号、年度、案卷号这六项组成。如, 05-H3·001·2008-001是担保公司2008年第1个担保项目档案的第1卷。

面对同一项目跨多年度这一关键点的控制, 同一企业有多次放款和多次申请担保情况, 尽可能保证同一次的“担保档案”齐全、完整, 也可以在组卷过程中, 事先分析项目放款情况, 调查和预估放款时间预留案卷号, 避免分散归档。如果无法确定同一项目企业的案卷数或分批放款的时间, 可以采用预立卷的方式, 先将同一项目的相关资料做好收集、鉴定等归档前准备工作, 待一年度项目完结统一编号归档。

参考文献

[1]融资担保公司[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368814.htm#1.

[2]苏金华.加强借款合同档案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J].档案学通讯, 1999 (3) .

[3]张铁.关于金融档案信息开发及利用的思考[J].经济学研究参考, 2010 (29) .

3.融资担保管理 篇三

摘 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出现的非银行地方性金融企业,提供专业的担保产品,如何确保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本文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探讨风险管理的内涵,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内涵

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分为:担保调查与信用分析,担保审查与担保办理,保后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管理实质就是风险管理,以保证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的过程。融资性担保风险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担保公司在经营融资性担保产品中,由于事前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或是未来的的实际情况变化与预测不相符,或使其实际的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导致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获利,丧失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的可能性。狭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费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金融企业,特别是担保产品的特点决定它对各种风险要严格控制与防范。

风险管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产品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方法,预测、回避、分散风险,从而减少或者避免经济损失,保证不发生垫款损失的行为。按照现在经验,可以分为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COSO委员会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受到该实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个人的影响,并应用在整个机构战略设施的过程。他被设计用于识别整个实体的潜在重大风险。他能组织的具体情况提供一个风险管理框架,并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业务层次、各类型风险所进行的通盘管理,在对风险进行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以“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从而在内部实现对风险通盘管理,同时借助监管部门和市场力量的约束,形成一个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者及市场的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的特点是:

1.整体化的风险管理,对各种风险进行统筹管理;不是以各个部门为单位,对风险管理分割的分散化管理。

2.连续性的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纳入到时日常经营之中;不只是某时点的一定时段的风险管理。

3.全面的、大范围的风险管理;不是小范围、局部的风险管理。

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意义

1.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监管需要

去年,我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进行整治,通过省金融办检验达标的,广东省共301家获得获得地方性金融許可证,这301家则取得与银行合作的 “通行证”,融资性担保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举措。通过对历史问题的整治,如何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监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2.融资性担保公司确保竞争力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是高风险行为,是管理风险并收取超额利润的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是竞争的要求,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基本保证。

3.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如何入手,是管理者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目前大都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处于非全面管理阶段,在探索管理经验,而全面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觉掌握全面风险管理精华,创造出适合自己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刚起步,处于处自发阶段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2010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作为省级新设立的金融办公室不象银行监督委员是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的,从成立之日就有大量成熟的监管队伍,而省级以下的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又是以提供担保产品为主的金融企业,对其经营规律因出现时间短而未能掌握,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

2.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未建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在我国刚起步,公司对风险管理处理探索阶段,根本不可能按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组织结构与体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首席风险官,但并没有对风险管理提出理为科学的要求,担保不仅是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而是金融问题,金融是法律、会计等综合运用的有自己规律的专业领域,将风险视同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也误导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与体系的建立。

3.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才来源主要是有三种,一种是从银行退休人员,因为从银行一线人员挖管理人才是不可能的,这一类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对风险管理的理论水平低,未能掌握科学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的知识,未能自觉的运用该知识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一种是从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律师,而多为通才,不能融合财会等经济实际状况,未能提交高效、简单、促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一种是注册会计师等财会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会计师,为通才,不能融合法律而未能促进业务与风险管理并存的风险管理措施。担保业务属于金融行业,必须培养自己风险管理高级人才。

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4.加强监管力量与监管规划的建设

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未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产品经营规律,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金融办公室监管人员要加强金融、财会、法律等综合技能的学习,多从银行等金融单位招聘精英,充实监管力量;根据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同规模、发展历史、市场定位和担保产品策略等,适当引进全面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制定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监管的规范,指导监管日常工作,使监管规划实用、高效,使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5.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包括决策、实施、执行、和监督部门在内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化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构建一个严密、高效、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各类业务以及各个部门的风险进行集中的统一管理,不要将风险管理分散由各业务部门单独负责。在操作层面上,对风险度大的岗位,设置与业务经理平等的风险经理,风险经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对业务部门经营中所涉及的风险进行日常监测、评估、管理、和报告。风险管理人员实行垂直管理,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6.完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是融为一体的,只有内控制度执行得好,风险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一,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有效评价风险的状态与程度,为风险控制提供基本依据。二,健全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三,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四,将风险防范作为内部审计监察的主要目标,实行风险评级制度,将内部控制作为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首要手段来抓。

7.培养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端人才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的识别、防范、控制和管理需要精通金融财会法律理论、数理统计、以及熟悉担保业务的高层次复合人才。因此,要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专业学习,全面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全面风险管理人才队伍。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从成立之日就培养、挖掘、和储备符合条件的人才,并与绩效考核等薪酬制度相结合,保持人才稳定,不流失。加强培训,加大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适用不断变化的业务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梅丽.广东融资性担保整结束,仅301家获牌.南方都市报.2011.4.11.

[2]赵志宏.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国金融出版社.

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

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

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

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

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

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

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

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

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

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

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

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

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

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

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

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

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

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

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

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

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

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

上一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

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

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

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

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

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

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

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

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

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

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

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最近,我省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各级财政将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

不足2000万元须增资

2010年3月,国家银监会、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以往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监管的“野外生存”状态。日前,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副处长李巧丽告诉记者,根据我省实施的《办法》规定,今后申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要取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还要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审批。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我省近年来着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融资性担保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

据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秘书长卢绍基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378家。378家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总额170.56亿元,注册资本最高的为4.31亿元,最低的仅200万元,平均4512万元。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的有58家,3000万元及以上至4000万元的有72家,4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的有4家,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的122家,1亿元及以上的44家。但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也有78家。

而《办法》规定:“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这标志着我省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增加注册资本。

通过审批后

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融资难问题,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浙江担保行业在10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也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担保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经营范围杂等。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前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无前置性审批,造成其在数量上盲目发展。

据了解,以往担保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就可到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导致出现了“一多三少”的怪象,即担保公司多、注册资金少、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少、担保总额少。“有些地区很多房产中介、街边小店也有担保资格。”这位负责人说。

这种放任管理的方式,造成担保公司“念经的太多,和尚却没有几个”。很多担保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金融知识教育,造成了担保公司运作不规范,经营风险很高。一些担保公司甚至直接向企业融资,变成了放高利贷公司。

李巧丽表示,我省贯彻落实《办法》有两条硬杠子: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且须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二,浙江银监局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也已明确规定,自3月31日起,只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能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按照计划,各担保公司在3月15日前须向所在县(市、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经营许可证。李巧丽还强调,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凡是因未达标而拿不到经营许可证的,将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对于从业人员,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需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构筑“防火墙”

自2010年12月下旬开始,我省着力抓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此举被业界人士称为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洗牌”。

卢绍基认为,融资性担保具有信用放大功能,如果监管不到位,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现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较以往更加严格的准入和监管,构筑一道安全的“防火墙”。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实行属地化监管,由各地对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据了解,3月2日,省中小企业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已下发的《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确保在2011年3月31日前顺利完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为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要求对目前担保公司已设立开办较多,又没有很好运作的县(市、区),对新设立担保公司要根据本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情况,合理规划,有计划发展。把工作重心和政策资源集中到规范整顿已开办的担保公司上,鼓励现有的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整合担保资源,鼓励做优做大。

5.融资担保管理 篇五

2010 年3 月8 日,银行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工商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综合了以前发改委、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等政府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规定,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法规。《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体属性、市场准入、业务资格、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均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办法》的出台对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监控和化解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属性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市场准入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准入实行许可证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由所在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由公司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后,才能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办法》还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以上规定改变了以前只要在工商局注册后就可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规范了市场准入。

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范围须经监管部门审批,并明确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贷款和变相吸收存款等行为

在业务范围方面,《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所经营的担保业务和投资业务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经监管部门批准后,融资担保公司可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同时满足有关条件时,可以从事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办法》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的规定遵循了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对担保公司确保自有资金安全,维持较高的资产流动性,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具有积极意义。《办法》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目前,一些担保公司由于收取的担保费率较低,担保业务规模不大,担保业务收益低,担保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此外,一些地区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是当地政府的投融资平台,除从事担保业务外,还从事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办法》中限制资金运用的范围对这些担保公司的经营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三、《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这一规定旨在限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以保证担保机构保持充足的资本。由于担保公司的客户信用质量不同,采用的反担保措施差异较大,因此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风险差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办法》规定的融资担保业务10 倍的杠杆率对于控制担保机构总体风险略显粗略。

对单一客户集中风险,《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由于目前国内的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较高,《办法》对单一债券发行人的担保责任余额限制在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以内,高于一般融资担保的限额比例。《办法》对风险集中度的限制,有助于担保机构控制客户集中风险。《办法》对债券担保限额的规定也为担保机构从事债券担保业务创造了一定的空间。目前,担保公司还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担保。集合债券发行人由若干家中小企业构成。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为集合债券提供担保责任限额不能适用单一客户限额比例,这可能需要对担保机构对单一债券的担保责任额度进行限制。

四、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和监管

《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特定对象披露相关信息。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办法》要求征信管理部门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这有利于建立担保行业信用信息体系。

《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监控体系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对担保机构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监管部门应当每年2 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办法》规定从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相反法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有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程度。

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一些建议

(一)尚需进一步推进统一的监管体系和标准建设

《办法》的相关规定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法规。但从实质上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在不同省市由不同级别或不同职能的部门负责,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监控体系。在建立和健全监管体系时,监管部门应采用统一的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和计算口径,这便于持续监控担保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提高监管效率。

(二)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办法》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杠杆率进行了规定,即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虽属低风险担保业务,但仍存在一定风险。目前,一些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已涉及市场风险。鉴于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和风险特征的新特点,监管部门应适时推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就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系数以及资本结构加以明确规定,以使担保机构保持充足的代偿能力水平。

(三)建立金融担保机构监管规则

6.融资担保管理 篇六

发布时间:2010-11-2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黔府办发〔2010〕9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月 八 日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省联席会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组成,负责研究制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全省担保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和监管。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独立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审批部门的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审批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授权各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审批,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涉及财政出资的,应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州、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部门应接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且信用良好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资信良好、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贵州省境内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

(一)经批准到省外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经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三)经批准在省内市(州、地)范围内跨县域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第十三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章程草案。

(五)股东协议书,包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六)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十)省联席会议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各市(州、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部门批准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涉及财政出资的,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在贵州省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批准。除应提供第十三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及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注册资本规模向拟注册地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申请,经审批部门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出具项目成立批复后,再报省商务厅对合同、章程等要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在30日之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外商融资性担保机构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注册资本金应全部到位,并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变更,属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涉及财政出资的,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二)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得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审批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与债权人共同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的信息资料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应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营运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其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各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日常营运监管和风险处置;各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负责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日常营运监管和风险处置。

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加强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信息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作。

工商部门要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把关,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登记和年检,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

银监部门应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并跟踪监测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公安部门应会同银监、人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防范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应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从风险管理、担保资产信用质量、担保资金运用等方面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监管记分制度,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上一的概览报告。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审批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本金运用情况、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审批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其监管部门报告,涉及违法犯罪的还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审批部门。

第四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当会同人行、银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 建立贵州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担保协会”),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担保协会工作的指导部门,担保协会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指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及人员培训、统计、服务标准制定、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相关事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审批部门从事审批、监管工作的人员有违反规定开展工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由审批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事业性质担保机构的变更、经营和监管比照公司制担保机构执行。鼓励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转为公司制担保机构。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核准确认。

7.融资担保管理 篇七

一、工程公司的融资现状

国家经济的发展, 工程公司的规模随之扩大, 同时资金需求也增大。目前, 园林建设行业逐渐出现项目垫资多、资金占用多以及资金监管严格的新特点, 所获取的项目回报增多, 但对工程公司的融资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一直以来, 银行信贷的方式控制着市场经济主体, 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 我国工程公司呈现出资金压力大、融资难度大、效率低以及融资渠道少、风险大的局面。

(一) 资金压力大

目前, 园林建筑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给工程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但在规模扩大的同时, 所需投入的人力、机械设备等也更多, 各方面的资金需求也越高, 从而使得公司资金进入紧张局面。由于项目运作对资金需求更为直接, 因而压力也更大, 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垫资承包。目前各项目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垫资, 从而增大工程公司的资金运作承担的压力。 (2) 若不及时结清业主款项, 则形成变相垫资。由于项目易受政府、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造成业主款项到位不及时、工程款支付不及时, 从而导致施工单位变相垫资, 带来资金压力。

(二) 金融体制不完善, 融资难度大

我国金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 其风险集中度优于混业经营模式, 有助于降低和控制风险规模, 符合我国金融现阶段的发展形式。但在现代金融体系下该模式对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与金融深化有一定程度的阻碍, 也不利于金融机构多样化投资的经营模式, 减少了银行支持工程公司的融资力度, 加上我国资本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不完善, 直接融资对工程公司的支持力度十分有限。此外, 从紧的货币政策, 它意味着金融信贷的紧缩, 对企业贷款的发放将从紧, 在这种金融形势下, 工程公司的融资更加困难。

(三) 资金使用效率低

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过于严格, 采用专款专用的制度, 加大工程公司资金统一调配的难度, 从而导致资金堆积严重, 降低其使用效率。另外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被无偿占用, 大大降低资金使用率。

(四) 融资渠道少、风险大

目前, 工程公司的融资渠道以银行短期信贷为主, 只能解决企业的临时性短期流动资金的不足, 从而形成了较大的财务风险。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不断的完善, 公司融资需求的增多, 其可选择多种类型的融资渠道。总体而言, 融资方式可以分为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 更进一步可细分为商业信用、内部融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项目融资等。

二、工程公司的融资结构分析

融资结构也叫资本结构, 指的是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 通过不同渠道而取得资金之间的有机构成及其比重的一种关系。其中公司的资金来源指的是自身的资金或借贷资金, 借贷资金与自由现金之间构成的一种比重关系则是融资结构。

通常来说, 内源融资毋须筹资成本和用资成本, 并且降低了公司的融资风险, 因此是很受欢迎的一种融资方式。债权融资是税前支付其产生的利息, 从而达到抵税的目的, 它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如果工程公司的税前盈余比较多, 且增长幅度过大, 适当的采用债权资金来增加每股的盈余, 从而提升了公司的股票价格。而目前, 外源融资是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首要选择, 它在融资结构中的比重超出80%, 内源融资的比重低于20%, 尤其是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工程公司, 几乎完全依赖外源融资。在所有的外源融资中, 有一半是来自股权融资, 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 股票融资的比例有着上升的趋势, 工程公司也会尽可能的利用好所有可以配股与增发新股的机会, 进而增加股权融资, 反而忽视了债权融资。根据Wind金融数据库资料显示, 2000-2011年间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中, 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的比例为7:3, 在外源融资中中股权融资高达56.78%, 债权融资仅13.99%。由此可见, 工程公司选择融资方式的顺序依次是股权融资、债权融资, 最后才是内源融资。公司内部融资结构还存在部分不足的地方, 如内源融资比例偏低, 其外源融资中的股票融资与债权融资两者的比例不协调, 股权融资的比重远远高于债权融资, 可见, 我国工程公司的融资结构不合理, 股权融资过于偏高, 债权融资发展极为缓慢。目前, 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 国有比例明显偏高, 流通股的比重太少, 对债权融资的要求过于严格。

三、工程公司的融资模式

由于不同类型的公司, 其融资特点、融资渠道都不同, 目前, 在工程公司中运用较为普及的融资模式主要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等几种。下面针对这两种融资模式进行分析。

(一) 债权融资模式

债权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借钱的方式来进行融资, 包括公司外部各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公众发行的债务, 其中所获得的资金, 公司需要承担资金的利息, 在借款到期后需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能够提高公司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 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目前, 债权融资按渠道主要分为三类: (1) 银行贷款。它是工程公司债权融资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公司在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是金融机构 (如商业银行等)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 融资渠道较狭窄, 加上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贷款额度管理逐渐转换为资产负债管理, 金融机构对工程公司的贷款变得更谨慎, 工程公司通过银行融资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2)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它是国内金融市场中影响最广的自律组织, 2010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其中进一步规范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秩序, 文本的发布维护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3) 北交所的债。北交所是在国内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 金融资产流动性不足以及金融市场配置急需加强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个新型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截至2010年底, 北交所的总资产交易额达到368亿, 成为全国领先的金融资产专业化交易平台。2011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北交所将通过建立合作机制, 共同开发金融创新产品, 制定统一的产品交易流程和规范化合同, 针对债权融资工具、私募股权融资工具、中小企业融资以及行业难点问题等进行了研究。这种合作机制不仅降低了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推动金融产品定价和指数编制等基础性工作, 同时也促进了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新模式的形成。 (4) 基金。基金的核心业务是债权型融资和股权型投资。它主要服务的对象是传统行业、高科技行业、以及IT等行业的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由于股市萎靡, 基金目前以帮助临时性投资或短期经营资金为主的上市公司, 在进行债权融资的同时, 兼顾对高成长性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融资, 通过上市、出售等方式获利, 以期获得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股权融资模式

股权融资模式是通过股权的出让来筹集资金, 当前的股权融资模式主要有创业板市场和引入战略投资者两种。创业板市场模式, 有助于部分因资金压力大、发展受局限的中小型公司, 尤其是在全球金融风暴时期, 许多风险投资商手头虽有剩余资金, 由于主板市场股市的低迷, 不敢投资规模过大, 因此闲置资金只好存于银行, 此时推出创业板市场模式, 正好改善这种状况。然创业板市场模式只适合少数工程公司的股权融资问题, 大多数工程公司更需要的是引入战略投资者模式, 引入在资本市场有较高号召力的机构投资者, 从而提高公司在融资时对机构投资者和股民的吸引力, 同时引入拥有特定资源的战略投资者, 可获得协同效应。股权融资所筹集资金的量比较大, 无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 其风险较小, 但其具体操作过程比较复杂, 需要的筹集资本, 因此, 工程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慎重选择。

四、工程公司的融资策略

(一) 借助金融中介机构, 打造市场资信

金融渠道有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两种, 所谓的间接金融即是金融中介机构, 它通过专业化来降低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 通过多样化降低风险, 促进资金通融, 改善信息不对称, 实现期限转换等。充分发挥金融中介机构在上市融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并购和再融资过程中的作用, 可设立专门的企业改制融资中介促进会 (简称“中介促进会”) , 它是促进资本市场的中介力量, 搭建一个上市融资企业的平台, 配合地方政府更好的推进上市公司的融资工作。同时, 通过集聚一批全国性的中介结构, 可以利用他们的影响和渠道传播我国经济改革的新成果、新思维, 吸引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资本市场知识和经验, 可以实质性的推动工程公司的市场资信。

(二) 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 引进先进企业的管理模式, 提升员工的管理素质

若公司的员工管理素质较高, 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也全面, 该公司的效益则会优于其他一般公司。目前由于大多数工程公司的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 会计从业者素质较低, 家族管理模式的普及化, 从而财务制度的重要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导致工程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因此, 有必要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的知识培训、考核以及素质教育, 提升全体员工的管理意识。只有公司内部全员行动起来, 才能完善企业落后的管理模式, 提升公司自身的竞争实力。

2. 确立和完善公司的资金管理体制

资金是公司生存与创造效益的根本, 是进行任何投资活动的前提条件。但衡量企业的并不是资金, 而是由合理优化与配置资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所衡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该严格核定资金的合理需要量。通过编制现金预算, 严格控制事前、事中现金的流出, 确保资金流动的合理需要量。同时加强现金流量的分析。严格控制现金流入与流出情况, 具体落实企业各部门的资金管理制度, 确保资金使用权集中于公司的决策高层。

(三) 加强内源融资, 重视内部积累

从Myers融资优先次序理论来看, 工程公司的融资应该选择先内源后外源。结合经济发展与公司成长的历程, 公司融资都是先从内源融资转向外源投资, 进而上升到更高层次的内源融资, 属于一种交替变迁的行为。从我国工程公司的自身经营特点或外部的体制约束来看, 外源融资所需的庞大的成本, 在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因此, 有必要加强工程公司的内源融资。

五、结论

总之, 融资方式是每个公司都会面临的问题, 工程公司应该综合考虑筹资成本、筹资风险以及资本市场状况等因素, 根据各融资方式的特点, 结合公司自身面临的现实和未来情况进行灵活的选择, 进而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和融资管理模式, 促进工程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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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亦超, 李斌.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分析[J].企业经济, 2006 (4) .

[3]杨培垌.对我国城市基础建设创新投融资管理模式的研究[J].领导科学, 2013 (1) .

8.融资担保管理 篇八

摘要:本文全面分析了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主要业务模式及境外融资渠道,深入挖掘了其境外融资所面临的瓶颈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境外融资;风险防范

作为天津自贸区的特色优势产业,融资租赁公司集聚效应日益凸显,融资租赁业服务实体经济,其业务资金较多依赖境外融资。近年,融资租赁企业境外融资规模发展迅速,其面临的风险也复杂多变,管理好融资租赁行业境外融资风险,有利于落实天津自贸区金融创新,支持特色行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

一、总体概述

近三年,注册在滨海新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家数、外债签约额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外债余额成倍增长,且主要以境外金融机构借款为主,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其特有的资金优势不断拓展服务领域。2013年、2014年、2015年1-8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家数分别为51家、130家、123家,同比分别增长8.51%、154.90%、168.75%;年度外债签约金额分别为12.11亿美元、60.81亿美元、47.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39倍、3.70倍、0.75倍;截至2015年8月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余额26.26亿美元,较2014年同期增长了85.58%。

二、主要业务模式及成本收益

(一)以寻求优势资金为目的,通过售后回租项目服务于集团内部

近年来,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成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并将其经营战略定位于服务集团的新型融资平台,用以打通境内外资金渠道,以低成本资金服务于集团内部各企业。以天津为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借入境外资金利率不等,平均为2.83%,锁汇、保函费等其他成本费用平均约为1.5%,融资成本合计达到4.5%左右。租金收益率多采用银行基准利率或以此为基础上浮1.5%-3%。在此过程中,租赁企业在利差和手续费上可盈利1%-2%。

(二)以促进厂商产品销售为目的,通过直租方式连接设备生产方和需求方

外资租赁公司是集团重要的金融服务平台,它向全球范围内购买集团设备的客户和代理商提供融资支持。融资业务方面,外资租赁公司资金多来源于集团内部,包括境内总公司的借款以及从境外母公司借入的外债资金。

(三)以自身营利为目的,通过直租、回租等方式多领域开展租赁业务

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或集团业务范围涉及融资租赁板块而设立的租赁公司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在医疗、印刷、航运、建设、工业装备、教育等多个基础领域开展以融资租赁为核心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四)与银行合作,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境内企业充当境外融资通道

该模式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仅承担通道作用,只提供交易结构的支持,发挥自身外债额度优势,承租人和资金都由银行来提供,并不用真正出资和承担风险,可算是租赁公司的表外业务。一般此类融资租赁合同租期较短,多数在1至3年,以达到短期套利、快速循环的目的,而正常的融资租赁业务租期多为3年。

(五)发挥集聚优势,境外资金直接支持飞机租赁业务发展

飞机租赁是航空公司(承租人)选定一定型号、数量的飞机,与租赁公司(出租人)签订有关租赁飞机的融资租赁协议,由租赁公司(出租人)提供融资支持。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而享有飞机的使用权。飞机租赁模式更为多样化,除融资性租赁外,还包括经营性租赁、联合租赁、离岸租赁、资产包转让。

(六)以降低风险、优势互补为目的,采取联合租赁实现“强强联合”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融资,并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对外支付购买资产款项及收取资金。

三、境外融资类型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金规模大,利用10倍杠杆外债额度可获得充足资金。在境内外利差长期存在的情况下,若能有效控制汇兑损益风险,境外融资可获得较大收益。

(一)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具有融资量大、发展成熟、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加之境内银行的助推,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已成为融资租赁公司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也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平均占比达58.16%。金融租赁公司及集团性质的租赁公司信用度高的企业融资利率在2%--3%。

(二)境外关联公司借款

作为境外金融机构融资的补充,关联公司借款程序相对简单、借款条件较为宽松,灵活性较强,利率受关联公司资金成本及风险控制不同的影响高低不等,通常情况下在2%--5.1%之间。但由于关联公司资金总量有限,往往不能满足租赁公司的融资需求。

(三)境外发债

该种方式对企业的发行门槛要求较高,且审批程序较为复杂,调查企业中,只有一家金融租赁公司采取该方式,融资成本约为4.31%,其中利率成本为3.86%,相关费用成本0.45%。

四、境外融资风险及管理

(一)汇兑风险

汇兑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持有或运用外汇过程中,由于资产与负债存在币种错配,加之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受外币融资成本低及项目本身外汇资金需求等因素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外币借款占据相当规模,而境内售后回租业务形成的资产为人民币,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趋向常态化,融资租赁公司汇兑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强,且资金规模大、期限长,匯兑风险敞口也较大。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借助远期锁汇、货币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或采取多币种分散融资等方式规避汇兑风险。随后,天津自贸区推行允许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政策,将进一步提高融资租赁公司汇兑风险管理能力。

(二)利差风险

利差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因收益与融资成本之间的差额收窄甚至倒挂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近期,央行降准降息、银监会取消存贷比政策,均给出释放流动性的信号,融资租赁行业租金利息面临下行压力;受国际形势、汇率波动等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美元外债利率呈递增趋势;境外融资较多采用浮动利率,而租赁过程多为固定利率,利率错配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利差风险。面对日益不断扩大的利差风险,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控制高利差币种的外债规模、开展利率掉期与互换等业务规避该风险。

(三)期限错配

期限错配是指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即资金来源期限与资金运用期限不一致而造成损失。具体又分为“短借长用”和“长借短用”,“短借长用”会增加融资租赁行业流动性风险,“长借短用”会降低收益率,无论哪种期限错配,均对融资租赁行业造成不利影响。目前,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借新还旧进行债务重组,增加提前还款条款等解决期限错配问题。

(四)外汇管理的限制

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境外融资需要逐笔进行外债登记,随着融资租赁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需求也快速增长,外汇局行政审批压力加大,且出于外债风险防控考虑,对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审批较为细致。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反映现行外债管理审批期限长、条款要求多,不能适应市场变化。

五、政策建议

(一)改进外债管理方式

取消外债逐笔审批,实行限额管理。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自主决定向外汇局提出外债额度核准申请,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外汇局依据现行外债额度管理政策及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原则等,对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进行年度核准。每年允许企业有一次申请变更外债额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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