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公司合同

2024-08-07

代理记账公司合同(共8篇)

1.代理记账公司合同 篇一

公司注销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应为注销企业法人))乙方(受托人):

因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公司名称)注销业务,甲乙双方作如下约定:

一、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注销所需的相关证照及材料;

2、安排专人负责协助乙方注销工作,并与乙方交接所有注销所需证照及相关材料;

3、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4、甲方保证拟注销公司无任何经济、产权、债务纠纷。

二、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注销过程中所需的公司证照及相关材料。办理过程中,乙方每完成一阶段工作,应将该阶段注销程序所取得的注销凭证复印并电子扫描,并将扫描件提交甲方(刊登公告程序完成后,应提交甲方完整版公告报纸一份)。

2、乙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甲方交付的所有证照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遗失、毁损,且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其他途径;

3、如注销需刊登公告的,乙方应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公告事务。如由登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告的,相关费用由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发票进行实报实销;如由拟注销公司自行在报刊媒体上刊登公告的,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甲方选取合适的报刊媒体刊登公告信息。因此产生的费用,凡经甲方事先确认的,由甲方负责承担;未经甲方事先认可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5、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此保密义务永久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6、乙方有权根据公司具体工作需要安排合适人员,为甲方承担此项业务。

三、业务范围:

办理 公司(公司名称)注销事项:

1、注销国、地税登记证;

2、办理注销备案;

3、刊登注销公告; 

4、办理注销申请; 

5、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

6、缴销公司公章;

四、代理收费:

1、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800】 元。预付1000元订金,尾款800元于乙方交付注销证明给甲方,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乙方收到尾款当日向甲方寄出。

2、注销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等),凡经甲方事先确认的,由甲方根据相关发票(或收费凭证)实报实销,该费用与上述代理服务费一并支付。

五、合同终止、违约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注销业务,则:

1、本合同签订后,注销业务尚未开始办理前,任何一方如因自身原因欲终止本合同的,应赔偿对方相当于双倍注销代理服务费金额的违约金;

2、办理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确认后的工作计划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拖延办理或无故未按约定计划办理且经甲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办理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对甲方的证照原件及相关材料有遗失或毁损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补办。

4、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证照及相关材料,办理注销相关手续以外的业务。

5、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并有必要时给予相应配合,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提供或不予以配合或故意拖延,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甲方全权负责。

6、甲方保证在注销期间,不得用拟注销公司的名义办理各种业务,乙方知晓后有权立即停止办理业务,产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甲方将公司公章移交给乙方办理注销手续时开始计算,注销手续结束为止。

七、若因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代理记账公司合同 篇二

关于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两种说法。《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中,房地产经纪公司利用自身房产销售、策划、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开发企业提供全程的房产营销策划推广方案,提高房产项目的知名度与吸引力,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报告机会和提供中介服务,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同时,销售代理合同中还有诸如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客户入住手续、负责客户售后服务工作等事项,而这些工作发生在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显然这些工作超出了居间合同的范畴,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因此,房屋代理销售合同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通常是居间和委托代理的综合服务。解决相关争议,应根据争议性质,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条款。

二、常见法律纠纷

1)代理模式选择:发生纠纷主要为代理模式是独家代理还是排他代理约定不明,特别是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开发企业能否自行销售没有作出明确约定;

2)代理服务范围:对经纪公司的具体服务范围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成功签约后,经纪公司是否提供客户入住手续、处理客户售后服务等后续事项约定不明;

3)酬金计算方式:代理销售合同一般采用佣金计取加溢价分成模式,针对佣金支付期限、支付金额特别是溢价分成金额发生争议较多,主要原因在于对“销售底价”的约定不明(底价为平均底价还是单套底价);还有就是对于开发公司内部认购的或者关联公司客户签约的,是否计算佣金等;

4)签约成功标准: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由于国家调控政策导致签约不能或贷款不能的,或者由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不与认购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是否属于经纪公司销售代理“签约成功”,容易引发纠纷;

5)退房佣金计算:在经纪公司的工作下,定购人与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由于贷款不能审批或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等原因,导致买受人选择退房或开发企业依法解除合同的,此种情形佣金如何计算易引发纠纷;

6)双方资质资格:因经纪公司不具有相关资质,所签代理销售合同的效力,代理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如不符合预售条件,签订认购协议后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双方责任承担等也易发生纠纷。

三、防范措施与合同条款设计

结合上述主要争议事项,房屋销售代理合同在条款设计上要完善,最大限度的防范法律风险,我们认为,完善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款:

1)代理销售的标的:对合同项下的楼盘的基本情况作出明确描述,特别是对楼盘取得的诸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文件予以明确并作出附件列明;

2)代理服务的内容与代理模式:以清单方式将经纪公司服务的全部事项分项列明,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考核要求;同时,对代理模式即独家代理或是排他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出现经纪公司与开发企业、其他经纪公司同时销售情形。

3)销售底价与销售指标:建议对全部楼盘平均销售底价、每栋楼的平均销售底价、每层的平均销售底价及单套销售底价根据需要分别作出约定,同时对外的销售价目表的制定程序应作出约定;销售指标的约定应具体,对总销售指标、阶段销售指标、销售率等可分别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销售底价、销售指标关系到对经纪公司的考核与佣金的支付,应尽量详尽明确。

4)成功销售的界定:应对一次性付款客户、按揭贷款客户的签约成功标准分别作出约定,一般以按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完毕贷款手续或者全额支付房款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应对已成功签约后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是否算作销售成功并计算佣金作出约定。

5)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的计算:应对佣金的支付标准、支付进度、支付期限等作出具体约定,佣金的支付应与销售底价、销售指标相结合;溢价分成款的计取标准应明确,对所谓“溢价”的参考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即是以平均底价、分层底价还是单套底价为基础计算溢价;同时,应对开发公司及关联公司内部认购签约客户是否计取佣金作出约定。

6)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对房产经纪公司的服务内容、开发公司的协助配合事项分项列明,并对费用承担作出约定;同时还应对代理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人身伤害事件的责任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7)违约责任条款:对开发公司而言,违约事项主要在迟延支付佣金及溢价分成款;对经纪公司而言,应针对销售指标、销售价款的完成情况设定不同的违约条款,特别针对改变售楼方案、任意放盘、减价销售、截留销售款项、私收房款、定金及预订款或向客户额外收取费用、转让代理权或委托分销、超越代理权进行营销策划或代理销售等事项设定开发公司的合同解除权。

8)承诺与保证条款:主要是保证代理方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保证代理项目具有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等,避免代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9)商业秘密保护条款:销售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均可能掌握对方涉及客户名单、管理方法、营销策略、经营诀窍等商业秘密,因此设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约定保密义务尤为重要。

3.代理记账公司合同 篇三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4.个人挂靠外贸公司代理合同 篇四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作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与乙方联合经营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与乙方联合经营出口

2、协助乙方对外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协议每一票出口货物所需出口相关单证。

4、负责向银行办理交单议付手续和收结汇。甲方在收到结汇水单、出口核销单、报关单及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税局认定为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厂;如汇率变化,按新汇率执行。余款延至每月10日后付给乙方。

5、负责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本协议每一票外销合同项下的货物订仓、排载、装运、报关、报检、保险及编制有关单据等手续,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

2、乙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负责,因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产品,具体品名、规格、数量及价格等以出口合同为准。)(详见结算表)1—10日期间,则货款先按

(扣除银行和甲方代垫费用1美元: 8.05()付至乙方工

经国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结算比率将款项若外汇货款到帐发生在每月的元人民币付给乙方,3、负责联系境外客户,通知境外客户将外汇货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所有因外商索赔,外商违约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本协议外销合同未能履行、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使甲方未能按时收汇核销或无法收汇核销,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乙方异地自理报关的,应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并提前5天将出货计划和需要领取的单证传真给甲方。所领取的单证应在30天内归还甲方,乙方应保证合法、安全地使用甲方提供的单证,如发生单证丢失、使用不当和延误等情况,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乙方对甲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所做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6、乙方必须在报关出口后担增值税发票不合法、票、关单、核销单系伪造或有其他与税务局等国家管理机关要求不符之处,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应退税款的余款。

7、乙方应督促境外客户按时付汇,保证甲方能在报关出口后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8、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无法退税的,乙方仍需安排外汇到帐,且必须开具普通商业发票给甲方,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出口报关金额1%均由乙方承担。

三、货款结算:

1、甲方应付乙方货款以净收汇按以下结算比价表计算:

出口退税率 结算及开票比价

2、乙方应按开票比价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不足的应退税款由乙方承担。

3、甲方付给工厂的货款应通过银行汇付,收款人必须与开票单位相一致。

四、信用证审证条款:甲方收到信用证后翻译并传真给乙方,由乙方决定是否接受,经书若乙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因假冒商标、60天内提供与本协议项下每批货物的出口报关单相符的,不正确而导致甲方无法退税或造成骗税行为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若乙方无法安排外汇到帐或无法开具普通商业发票给甲方,(美元:

假冒产地或商标侵权等违法违纪导致甲方经济和声誉由供货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承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

3个月内收回外汇。若无法按时收汇核销而导致无法退税

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13%

不准确、的手续费

人民币

面确认后传真给甲方。

五、如遇国家汇率有较大幅度变动或国家调整退税率,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其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签约期限从 2005 年 月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发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签约地管辖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SIMON KANE MODERN GROUP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5.代理记账公司合同 篇五

XXXX委代字第(2018)

甲方(委托人): 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乙方(受托人):XXXXXXXXXXX律所 地址: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代理事项

1、甲方受权利人的委托,现转委托权利人与 xxxxxxxxxx 案,聘请乙方律师作为xxxxxxxxxxxxx公司代理人。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XX,为甲方的专用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服务、律师尽职调查、立案并参与诉讼、递交法律意见、整理法律文书。

二、委托代理权限

乙方律师 XXX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起诉、应诉、撤诉, 参加庭审诉讼活动,代收代签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须经过甲方同意后执行。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应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2、甲方应独立完成调查及公证取证事项,将诉讼所需全套证据原件完整交与乙方,并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3、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取得权利人签署的各项法律文件,如各种手续、起诉书、申请书等。

4、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冲突。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 加诉讼活动及其他纠纷解决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亲自参与以下重要法律工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事务的进展情况:(1)查阅、了解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客观事实。

(2)起草立案、查处、诉讼等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代为办理行政查处、诉讼和财产保全等相关事务。

(3)对甲方提供的侵权主体负有核实责任,并根据法律需要提供准确的侵权主体工商档案。

(4)确定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完成证据目录及证据说明。

(5)参加本案的立案、查处、和解、调解、法庭审理和执行程序的全过程。(6)向权利人提交完整的结案文书(结案文书根据结案方式而定包括:调解书、和解协议书、判决书、执行终结文书)。

3、乙方应当在权利人的授权范围内合理合法的完成代理事务,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委托代理事项。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解除合同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甲方利益的。

4、甲方的委托事情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5、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6、乙方违反乙方关于案情及商业秘密的泄露行为;

七、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若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仲裁委

员会进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合同未尽述事宜,双方可以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合同有效期限为签订日起叁个月;

九、其他事项

甲方有权利委托除乙方外的其他第三方;

---------------------(以下无条款事项)--------------------------

甲方: 乙方:

6.XXXX公司区域代理商合同 篇六

XXXX公司区域代理商合同

(本合同文件仅作样本使用,不作它用,无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乙方 :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事务条款的约定下,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基础,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本着合作原则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约定。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代理商资格

01.1 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01.2 代理商需在所属地区有一定的经销同类产品经验,且销售业绩与信誉良好 01.3 代理商需至少公司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

01.4 恪守甲方的经营宗旨与经营理念。

01.5 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市场形象。

二、合作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为地区区域代理商,乙方需在以(省,市)为核心,并可在(省,市)范围内,经营本公司产品。

三、合作时限

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可续签。

四、合作价格、进货量

04.1 乙方须保证每年进货款达到元人民币或以上。

04.2 以上述04.1条款为基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进货价格为市场定价的04.3 乙方须以传真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申请进货需求,并将相应货款打入甲方银

行账户,款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汇款银行资料

公司名称:xxxxxx

公司地址:xxxxxx

银行账号:xxxx xxxx xxxxx

开户银行:xxxxxx

五、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05.1 甲方权利与义务

05.1.1 甲方将定期咨询乙方经营的产品的销量、流向、铺货库存情况,乙方有义务

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资料。

05.1.2 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销售区域内的经销商的经销产品行为进行监督,并根据

双方所订合同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区域代理商资格。

05.1.3 甲方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及服务,帮助乙方提高技

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制定(包括书面形式及电子版形式),但甲方的售后服务只对乙方,不面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客户。

05.1.4 及时将与乙方代理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乙方(一般

用电子邮件方式)。

05.1.5 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

乙方赔偿损失。

05.1.6 对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只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

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05.1.7 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

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05.1.8 由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甲方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及质量问题。

05.1.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产品市场定价和区域代理规

范;乙方保证接受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对产品市场定价和区域代理规范的所有修订。修订一旦作出,甲方会提前5个工作日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05.1.10 在符合合同定制的情形下,当甲方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后,仍保留发展

其他区域代理商的权利。

05.2 乙方权利与义务

05.2.1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市场统一零售价,同时为确保市场稳定

和乙方的正常的经营利润,乙方不得低于产品的市场零售价进行终端销售。

05.2.2乙方有义务监督并管理其辖区内的经销商,严格执行甲方的市场统一零售价,不得低于产品的市场零售价进行终端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商资格,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05.2.3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05.2.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

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XXXX”与乙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XXXX”等引人误解其为甲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

04.4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05.2.5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05.2.6与甲方正式签署区域代理商合同后,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

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合同内容的合作;不得与甲方的其他合作伙伴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区域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05.2.7本合同所称“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1.与甲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2.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3.与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05.2.8对产品、业务及其增值服务进行积极的宣传推广,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

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甲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05.2.9乙方客户定义:

1.乙方客户:特指直接向乙方购买服务产品,并拥有和使用该产品的客户。

2.乙方下级代理:又称二级代理,是指直接向乙方购买产品但不直接使用,而是将产品进行二次销售的客户。

05.2.10为充分保障全国各地区区域经销商的利益,乙方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经销区域

销售甲方产品,任何跨区域的销售必须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本合同规定区域外的任何地区直接或间接地销售合同标的产品,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以乙方本次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标准。若情节严重甲方可直接取消乙方区域经销商资格。

05.2.11签订合同后,乙方须达到04.1中规定的年进货金额,如果任何一年中未达到

要求,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

05.2.12乙方售出的产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负责帮客户更换新品,并寄回甲

方更换。

六、区域代理商特别规定

06.1乙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XXXX华南区域

代理商”字样。

06.2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可以使用“XXXX华南区域代理商”字样开展相关

业务活动。

06.3乙方在自己的网站首页中,可以使用甲方的logo及“XXXX华南区域代理

商”字样,但必须“logo”与“XXXX华南区域代理商”同时使用。其他涉及甲方的内容不得使用。

06.4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区域代理商,而并非甲方的代理人,即本合同不意味甲方

授予乙方作为自己代理人的权限。本合同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成乙方获得了甲方的代理人权限,乙方不可以以甲方名义面对任何层面的客户、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乙方应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乙方独立承担。

06.5

06.6乙方可以依据本合同使用甲方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相关信息解释甲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甲方的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信息,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工作范围的行为,更不得用于其它的目的和事项。

乙方在使用甲方的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时,应当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范围内,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乙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销售活动、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甲方授权的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对甲方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的侵权,应负相应的责任。

乙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及在本合同期满后不对甲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甲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在合同期间乙方应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上述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的价值。

乙方承诺,若与甲方终止、解除本合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上述甲方之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甲方区域代理商。

因上述6.1至6.10情形给第三人或者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区域代理商特别规定”中条款未提及的任何关于乙方使用甲方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行为,乙方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书面授权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06.7 06.8 06.9 06.10 06.11 06.1

2七、保密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有关甲方产品经营的商业秘密的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包含且不限于产品的销售价格、组织结构、促销计划、价格表、业务、技术、当地销售信息资料(如:销售价格、客户名录、库存等),在未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透漏给第三者或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违约责任

08.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解决。08.2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如仍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接受其判定规则。该判决是最终结果,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判决。

08.3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行业惯例或社会公德而给甲方带来损害或潜在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以改正或直接停止合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08.4除经甲方书面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

若乙方未能按时交纳货款时即视为违约,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相应产品,直至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

08.5 甲方违反其它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08.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含电子形式)违约通知,甲方将

视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乙方违约金、暂停与乙方合作、直至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的违约处理。

九、合同变更、终止与续签

09.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09.2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

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合同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09.3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本合同。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09.4在09.3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09.5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通知乙方并单方面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如甲方

未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同时乙方也未向甲方申请中止合作,经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合同。

09.6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本合同自动终止。

09.7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影响到甲方或将对甲方的正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

可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已经缴纳的任何款项不再退还;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乙方有权提前15天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logo、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和网站等用于商业或其他目的。

09.8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

认。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十、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10.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

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 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延迟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10.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

任。

10.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

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管制等。

十一、附则

1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

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1.3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

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11.4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11.5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签署

甲方:

签字(盖章):

7.保险代理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刍议 篇七

关键词:保险代理公司,立足高起点,社会知名度,风险管理,职业化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不断发展, 得天独厚的环境使得我国保险代理行业逐渐成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主导力量, 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在其发展进程中, 无论是兼业代理、市场结构、专业代理机构还是保险营销员等方面都有着一些有待改革和完善的问题, 制约着保险代理公司作用的发挥。因此, 只有不断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内容, 才能提高保险代理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促进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以及长足发展, 以下几点将作出比较具体性的说明。

一、立足高起点, 谋求长远发展

保险代理公司的任务之一就是推销保险产品, 负责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专业服务。保险代理公司若能在立足高起点的基础上, 谋求长远发展, 将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具体来说, 首先, 由于保险代理公司没有属于自己本身的产品, 它推销的只是某几家或者某一家的产品, 所有代理公司如果想保证比较稳固的代理关系, 就要尝试着在了解最新的市场动态的前提下熟悉所代理企业的各项内容。可以尝试选择某一家保险公司作为自己的主要服务对象, 通过多种方式将该公司的服务特色以及产品品质等了解清楚, 从而不断地在实践中改进自己的工作, 促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的连续和具体。其次, 代理公司能否生存取决于是否有大量的客户群, 而公司服务的特色就是获取广大客户信赖的直接原因。因此, 保险代理公司要通过提供特色的服务, 建立稳固的顾客群, 比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在保险期间能够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给客户提供避免损失发生或者降低损失程度的防灾建议;在约定事故发生之时, 要立即为顾客妥善处理好索赔和损失的工作;不断地根据客户需求和实际情况修改服务内容, 最大程度上满足顾客的要求。再者, 立足高起点的另一个表现还在于服务内容的完整, 因此保险代理公司不仅要做好既定的产品销售和推销工作, 而且在意外事故现场查勘、保单续期以及各项风险防范建议等方面也要进行不断地补足和完善, 尽可能做到全方位的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社会知名度

相对来说, 保险代理公司属于新兴事物, 从被社会公众认识到被他们接受是一个过程, 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保险代理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众知晓度显得尤为重要。详细一点来讲, 保险代理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确立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 要充分认识到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有着强有力的助手和盟友的关系, 双方的共同目标就是为顾客提供越来越优质的服务。通过广告媒体、报纸杂志以及专题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 促使自身的知名度提高, 使得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逐渐接受利用保险中介人, 赢得更多顾客的信任和青睐。还有, 保险代理公司要充分重视人力资源在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企业领导者以及员工的业务培训等, 为重要决策的更加科学合理性、工作细节的更加完善性做好强而有力的铺垫, 促使代理公司在市场中职能作用的真正发挥。与此同时, 诚信是当今社会的热议话题, 保险代理公司要想赢得更多公众的注意和关注, 获得更多顾客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信赖度, 就要在工作中遵循实事求是、诚信待客的原则, 不断地强化自身的诚信品牌建设, 尽最大的努力赢得社会、市场和客户的同时支持和认可, 从而为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拓展更加广阔的平台。总而言之, 保险代理公司要根据发展实际进行合理的宣传和知名度的打造, 在汲取市场养分的基础上谋取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缺位风险管理策略

保险代理是连接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纽带和桥梁, 是保险业服务于社会的窗口, 强化公司内部的治理和缺位风险的管理策略, 可以为保险代理公司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铺垫。可以考虑从下面几点着手:第一, 要不断地完善董事会功能, 促进分工的不断具体化和完善化。有条件的保险代理公司可以尝试在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战略、提名以及审计等专业机构, 配合董事会做好各项工作, 为董事会智能的更好发挥提供强而有力的催化剂成效。第二, 要不断地提升内部控制层面, 将报告性目标、战略性目标、遵从性目标和经营性目标与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 真正地促使战略性考虑和营运的效果纳入到公司的运行进程中去, 并且根据最新的市场动态和公司发展需求不断地调整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措施。第三, 要全面推行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只管部门是董事会, 但是可以尝试邀请外部审计对公司的管理层的经营与管理成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审核, 及时发现保险代理公司在管理进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并且进行及时的解决和完善, 不断地完善各项工作细节。第四, 要加强监视监管的力度。公司内部要高度重视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前提下, 配备有较为丰富的财务、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型人才去从事监事工作, 并及时完善监督审核制度, 从而获得事半功倍的工作成效。

四、加强保险代理公司员工的职业化建设

所谓职业化, 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是促使人们在工作中发挥出最大努力的一种最佳模式。保险代理公司强化员工的职业化建设, 不仅可以有效地增强竞争力, 而且为自身的长足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活力源泉。详细一点来讲, 从人力资源方面来说, 要建立严格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考核制度。从业人员通过最初级的资格考试后, 要针对不同的险种进行不同的考试, 比如传统寿险、健康保险等, 使得相应的岗位配备合适的专业性人才。而且, 公司内部可以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 为内部员工提供不同级别的资格认证考核, 使得部分优秀的从业人员能够参与到保险专家或者保险业务顾问的工作中去, 在具备为客户提供金融理财、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资格基础上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还有, 要重视对员工的综合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尝试通过多种多样的诸如主题性的拓展训练活动、专题讲座以及技能交流大会等形式, 增强保险代理公司整体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与此同时, 公司领导者要经常性地深入到员工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去, 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最新工作动态以及需求, 在不断地强化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的进程中, 拉近与员工之间的距离, 培养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与使命感, 从而在工作中投入更多的热情和主动积极性。员工的职业化建设形式多样, 只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方式的改进与完善, 才能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增强提供更有利的养分。

五、结束语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以及保险业逐步振兴的背景下, 保险代理公司也走上了飞速进步的道路。而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撑力, 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活力源泉。保险代理公司要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精华, 通过合理的改进和强化, 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增强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 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钱红.《我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核心竞争力研究》.产业经济评论.2011 (03)

[2]于殿江, 柏士林, 胡玉翠.《我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核心竞争力研究》.中国保险学会学术年会入选文集2011 (理论卷) .2011 (07)

8.代理公司进口风险3解 篇八

这种代理业务模式决定了代理公司在操作中有较多的不可控和不规范的成份,如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不熟悉,对客户不了解,委托方指定仓库等。正是这些不可控或不规范的成份,给代理公司进口业务埋下了风险隐患。

市场风险:深入分析 相机而动

商品的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常有波动,在价格下跌的过程中,代理方就会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损失金额超过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时,委托方有可能弃货而走,这时代理方则面临着变现货物的种种费用和损失。

例如:2005年5~9月间,进口钢材价格下跌幅度达到30%~50%,不少实力不强或信用不好的委托方由于无法承受巨额的市场跌价损失,往往选择放弃保证金,不履约,这时市场风险就需要代理方首先承担。

按代理合同约定,该损失可以要求通过诉讼等途径由委托方补偿,但实际上委托方能否补偿与其实力、信用等多种因素有关。

实际操作中,代理方虽然有追偿的权利,代理公司也赢了官司,最后却无法得到补偿,只能自身承担损失。即使最终能够得到经济利益上的补偿,代理公司因此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蒙受的其他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在受理代理业务前,外贸公司应该对产品做深入详细的市场分析,了解产品的波动规律,并且具备产品变现的能力,切不可盲目受理自己不熟悉、难以变现、价格脱离市场行情的商品。货物价格过高于或低于行情,都可能存在问题。

收取足够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取决于代理进口商品的价格波动幅度、商品变现能力。若代理进口的商品价格波动幅度大,则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应该较高,以防范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通用的原材料物质,由于变现能力较强,所以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以相对低一些。若商品的专用性强,如电梯等设备,变现能力差,则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应该较高,以预防商品变现时价格大打折扣而遭受损失。

在代理进口合同中,要明确规定“追加保证金”条款。如:当市场价格下跌超过5%时,委托方在接到代理方通知3日内必须按跌价幅度相应补充履行保证金,并付至代理方账户。否则,代理方有权没收履行保证金,并自行处置货物。

货权风险:规范程序 常备不懈

在代理进口业务中,由于委托公司资金有限,常常并非在货物进口时一次性付款提货,而是货物进仓后,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提货,按每次付款的金额提取相应数量的货物,所以代理合同履行时间长,代理方控制货权的风险敞口较长,容易发生风险和损失。

例如,A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40000t大麦,A公司收取10%的保证金,对外开立信用证。B公司付款提货,并应在信用证到期前付清贷款。货物到港后,B公司以公共仓库费用过高为由,要求将货物存入最终用户C厂的仓库中。A公司与C厂签订仓储保管协议,规定必须凭A公司开具的提货单办理货物出仓,C厂不得擅自移动、使用货物。

货物进仓后,C厂擅自提货用于生产。导致A公司高达600万元(RMB)的贷款无法回收。最终用户的地位决定了C厂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不宜作为仓库。尽管A公司派人驻厂监督货物的进出仓,却无法真正控制货权,缺乏对货物的实际控制能力。虽然在仓储合同的条款上无漏洞,但是在实际控制手段上却十分软弱无力。

仔细甄选存货仓库。选择仓库时既要考虑库容、费用、服务、地点又要兼顾其规范性、管理及资信等方面的条件,进行综合考虑。避免将货物存放在客户自己的仓库,或者是兼营同类商品加工、买卖的仓库,以防止监守自盗的发生。

定期查库,常备不懈。经常性的查库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以便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浙江某外贸公司采取查货员制度,定期与仓库核对存货,在2005年张家港石化仓库被盗案中是第一家发现缺仓的公司,并做出快速反应,将损失降到最低。

规范程序,紧抓货权。仓单是货权的基本证明,必须紧抓不放。即使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无法立即取得正本仓单,也应尽可能从速取得,以免夜长梦多。缺乏仓库出据的正本存货证明,仅存仓单传真件,在出现问题时很容易引起争议。

操作风险:紧抓流程 防患未然

在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环节,代理公司应该严格依照代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范围行事,同时,重要的事项和变更,要留有书面文件,不能仅凭口头确认。

例如:A外贸公司代理国内B公司进口木材,在开立信用证环节,外商通知A公司修改信用证的品名,A公司电话征得B公司同意后,照外商要求将信用证开出,到货后,市场价格大跌,B公司否认修改品名之事,拒不付款提货。乃认为A公司没有善尽代理义务,要求A公司返还保证金,并赔偿相应损失。正是由于A公司没有B公司指示修改信用证的书面文件,所以才被B公司反咬一口,处于被动。

建立科学严谨的代理进口业务操作流程。如:在签约环节,一定要先签订代理协议,收取保证金后,方可签订进口合同。如若先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当期间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可能借故不承认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方就可能被迫自行执行进口合同,代理变成了自营。

进口合同以及信用证申请书等重要文件,必须经委托公司盖章确认,当进口合同的卖方及主要条款由代理公司确定的时候,更要注意这点。

进口合同履行中需要与外商协调作出新的约定时,要征得委托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市场价格下跌,进口环节出现问题时,代理公司将陷入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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