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范本三(精选8篇)
1.监理合同范本三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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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理合同范本
(一)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定作人承办单位: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定作人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承揽方营业执照:
施工资质:
承揽方施工项目经理:
手机:
承揽方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
开户行:
帐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加工承揽下列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为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保证甲方邮政生产楼装饰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标的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做的grc装饰品及安装工程标的额约为:_______元。
第二条 制作grc装饰品规格、单价(单价款单位:平方米/人民币元)
注:以上每平方米grc装饰品固定结算价,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税费,grc装饰品的总平方米及合同总金额以最后交工实际测量平方米为准。
第三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_______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欧式外观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施工现场
3、承包范围:grc装饰品安装,艺术修形、刮腻子、修磨、涂料粉刷;
4、承包类型:包工包料(grc装饰材料厂商:_______);
5、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按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参加_______ 组织的工程招标会上中标单价,竣工按中标单价及实际工程量决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与保障责任
1、本工程施工期限为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章生效之日起计_______天;
2、甲方要求更改方案或增加工程内容所涉及的时间在原定工期外顺延;
3、因现场停水、停电、运输进场障碍或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堆放材料场地及施工人员食、宿临时用房;
2、提供施工用双排脚手架;
3、负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4、严格监督施工质量,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负责安装中所有有材料供应。施工主要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资料,如:材质单、合格证等;
2、认真组织施工,严格按《grc外装饰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施工;
3、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4、负责安装所涉及部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5、因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工程付款及结算类型
1、本工程全部工程造价及结算类型按下列类型办理:本工程已经招标认价、原预算单价甲方不再审计。应甲方要求工程更改增减,其费用依据预算明细的单价计算工程量,据实计算汇总工程总价款;
2、乙方带料进场开始施工_______日内,甲方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工程款;
3、乙方安装完成,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_______日内,再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
4、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_______%,质保期_______年。质保金在_______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清。
第八条 施工及竣工验收
1、安装要符合欧式装修风格,线条明畅、凹凸对正,尺寸标准及形位误差应服从于实际艺术效果;
2、如施工中甲方要求更改内容、范围、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补充条款,并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作为合同附件进入决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未予答复时,乙方有权视为已验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乙方服务承诺
1、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grc装饰品保修两年,使用寿命不少于_______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一年内免费为甲方更换grc装饰品,两年内免费维修,超过两年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维修保证_______小时赶到现场;
2、乙方承诺对本单位安装的grc装饰品工程,进行终身维护;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grc装饰品损坏,乙方保证进行维修,但要收取材料费。
第十条 双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扣减合同价款外,甲方还应从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 元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元违约金。
4、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条件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乙方按每日_______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加罚违约金。
第十一条 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类型中选择第_______种类型,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类型。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新监理合同范本
(二)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以________ 公司(总部设于________)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总 则
1.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人 员
1.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授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2.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更改。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更改时,经乙方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境之前如需更改时,甲方应将更改内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更改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甲方应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____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甲方应在期满之前____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授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 签证和其他证件
1.乙方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2.甲方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必要手续,并承担费用。
甲方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乙方具体明确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乙方不负责任。
3.如果甲方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____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乙方公司没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甲方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乙方公司负担。
4.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项目所在国的授权代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乙方公司。同时甲方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条 乙方公司的义务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2.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
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6.与甲方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2.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习惯;
3.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4.保障人员的安全;
5.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的工地的授权代表商定。
第六条 工作时间
1.人员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可由甲方与乙方公司授权代表在工地商定。
2.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
3.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4.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____ 日有薪休息。
第七条 合同工资
1.人员的月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有效内按以下标准支付(美元):
(1)半熟炼工,帮厨,服务人员
(2)熟练技工,厨师
(3)工长
(4)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
(5)驻地经理
(6)工程师,医师,会计师
(7)高级工程师
(8)授权代表
(9)副授权代表
2.如本合同期超过1年,自第2年始,每月工资递增____ %.第八条 夜班及加班
1.根据工程的需要,甲方要求人员在夜间工作或加班,应商得乙方授权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____ 小时。
2.夜间时间系指从当日晚上9时至次日晨5时。人员夜间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甲方应按合同工资150%支付工资;人员夜间加班,甲方应按合同工资200%支付加班费。
3.小时工资按下式计算:
第九条 工资和加班费支付
1.人员工资支付应自人员离开中国________之日起至回到中国________之日止。平均日工资为月合同工资的1/25.2.乙方公司在工地的授权代表应按甲方提供的表格填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编制工资单,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________日后________天内即________日前提交甲方在工地的授权代表审核批准。
3.工资单审批后,甲方应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________日后一天内将工资和加班费以美元支付给乙方。其中:____ %电汇至________银行营业部乙方公司帐号;____ %支付给乙方公司工地授权代表。若甲方延迟付款应按延迟天数,每天按欠付款总额的____ ‰,以美元向乙方支付利息。
付款自汇款银行把所需汇款的电传发至中国________银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条 税金
乙方负责为人员交纳中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甲方负责为人员交纳项目所在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
第十一条 节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1.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规定,每周的休息日为星期________.2.人员应享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布的法定节、假日和中国春节2天,国庆节1天的休假,共________天。
3.人员每工作期满1年,享受为期________天的回国年度休假。甲方承担休假人员从驻地至中国________间的往返旅费。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其实际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工作月数×(x/12)=休假天数
4.人员在项目所在国的节、假日和中国上述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部合同工资。
5.因工作需要并应甲方要求,人员可不回国休假而留在工地继续工作。但需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年度休假工资及其从工地到________间的往返旅费甲方支付,同时支付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的合同工资和加班费。
第十二条 预付工资
1.甲方在每批人员抵达岗位后,即应向乙方授权代表以当地货币支付每人相当于________美元的预付工资。
2.乙方对上述预付工资从人员抵达工地后第________个月还清,每月偿还____ 分之一。
第十三条 动员费
1.甲方应向人员每人支付________美元的动员费。
2.上述动员费应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由甲方随同人员的机票费以美元一并电汇至中国银行乙方帐号。
第十四条 保 险
1.乙方为人员自其离开中国________之日起至返抵中国________之日止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由雇主承担。甲方应随同人员的月合同工资以美元一并向中国公司支付每人每月________美元保险费。
2.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如经甲方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避免甲方为人员在项目所在国重复投保。
第十五条 医疗和病假
1.甲方应为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病或因工伤提供免费医疗、新监理合同范本
(三)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类型、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类型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更改。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更改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更改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更改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更改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更改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更改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2.监理合同范本三 篇二
1. 合同洽谈。
建设监理行业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的影响及政府行政机构的引导, 已经具有比较完善的格式合同文本, 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正是因为有了格式合同, 多数企业更加注重价款及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 而其它条款就按行业惯例、标准规范和项目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照抄照搬。而对细节性、履行、变更, 没有足够重视, 实践中履约标准、违约责任限定、争议解决条款等约定, 文字不清晰发生歧义和误解是最容易出现的问题, 最终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以及最终结算时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生效后很可能产生很大的法律风险。
2. 合同的评估。
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合同洽谈时双方或一方为了促使合同能够顺利签订, 对自身的履行能力, 往往预计过高, 承诺的人、财、物、力极力迎合对方要求, 忽视自身的履行能力。合同签订后, 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 致使当事人事后需要更多倍的精力来弥补和处理。因此合同的审定十分重要, 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发包方提出的要求, 及时准确的掌握, 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合同的完全履行能力进行评估, 给企业的管理者提供合合同签订有效的依据。
3. 合同的管理的方式。
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 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而企业法律顾问也仅对签订、变更以及索赔进行处理, 而真是对合同是否全面履行无法关注, 这种合同的管理模式, 无法使企业对合同过程的管理得到及时、有效的掌控。企业自身设置的合同管理部门, 也是能管理文本为同为主, 未能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全过程中, 进行跟踪了解, 合同履行过程出现的问题, 不及时发现, 防患未然。这种管理方式仅是能在产生纠纷后, 在法律层面上减少损失。而对于企业的管理, 合同履行能力的提高上效果并不明显。
4. 合同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 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合同专用章管理, 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 合同管理人员培训, 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通过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 从而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然而, 多数监理企业的合同管理, 除现场监理对合同、信息进行不系统的动态管理以外, 合同实际全职管理部门对静态管理为主, 动态管理跟不上。合同管理部门不能够对及时收集, 监理过程中履行情况信息, 对合同档案进行完善, 对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总结, 每个合同都存在共性和个性, 发现、收集、总结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能够极大的帮助企业在今后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起到积极的作用。
5. 合同的履行过程控制。
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依据监理合同的委托, 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 监理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理合同的履行同样是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过程实现监理合同的义务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至关重要。
监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 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工程师或者得到工程师认可。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是结果。当事人双方最大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和承包人的利益, 就是体现了执业的公正性。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利益。应对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
合同变更管理,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 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监理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均应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 再由发包人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提出的问题要有根据, 符合规范。变更通知发出后, 要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进行计量, 确定最后变更的工程量、单价、总价。
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的提出与处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第一要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 是规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第二要加强学习和实践, 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 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的习惯做法。第三要认真阅读合同文件, 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在索赔要求提出时, 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 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第四要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证据是索赔的关键, 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索赔就不能受理。
合同争议管理。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 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具体问题赋予了监理争议调解的职能。监理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 在他们发生合同争议时, 要了解分歧生产的具体原因, 弄清是非曲直, 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 及时调解, 调解结束要形成文字, 诸如会谈纪要补充协议等。使合同的争议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 用最有效的方法, 解决合同争议, 完成合同的全面履行职责。
二、合同后期管理
1、合同履行监管不足在合同产生的前期阶段, 企业往往高
度重视, 一旦合同签订了, 合同就束之高阁了, 甚至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 因此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
2、实践中, 合同履行监控不足经常体现在一是应变更的合同没有变更;
二是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没有进行跟踪, 应当保留的履行记录 (如验货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 没有留, 导致要维护自身权益时资料缺失, 难以弥补。导致不能够利用企业合同管理这个手段对项目的进度、质量等进行有效的控制。
3、企业合同管理中, 各种违约行为经常发生, 如果没有及时索赔甚至诉诸法律, 超过了诉讼时效, 经济损失将难以挽回。
综上所述, 总之, 监理合同管理, 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以业主满意为准则, 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 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 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 从而较好的实现三大目标控制。合同管理应该是全方位, 全过程, 动静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才能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给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
摘要:合同是市场经济下确定不同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载体, 制定有效合同管理体系是做好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前提。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的、动态的, 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 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终止。一般来说, 一个企业的合同总类繁多, 特别是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这势必给企业合同管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关键词:监理合同,签订、履行及前、中、后期间的管理
参考文献
3.监理合同范本三 篇三
【关键词】建设监理合同;变化
【Abstract】Based on the 2000 edition and 2012 edi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contracts (model version)" study, analysis, comparison, analysis of the main changes to the contract, together with you to explore.
【Key words】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ntract;Change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对于控制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对于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严格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升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将会发挥重要作用。笔者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内容进行学习、浅析,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对比,深刻体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中起到的作用。经过学习和分析谈谈合同的主要变化, 同大家共同探讨。
1. 合同文件的名称、组成和内容
1.1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22000版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2012版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个部分组成,在格式上与其他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
2. 工程监理的内涵和范围
2.12012版示范文本对监理的概念从新定义1.1.5款“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21.6“相关服务”定义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3. 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3.1监理范围在专业条件中约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中一个或若干个施工标段,还可能是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中的部分工程(如: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幕墙工程、桩基工程等)。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件2.1.1款中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如:xxx施工标段土建工程监理。
3.2除专用条件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 2012版示范文本明确列举了监理人必须完成的22项监理工作基本内容,包括:编制监理规划、编制实施细则、参加图纸会审、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等。如果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完成更大范围或更多的监理工作,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
4. 调整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2012年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责任”调整为“义务、责任”两部分,强调了双方的义务而不再提权利,对2000版中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如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等修订、调整到了监理人的义务中。
4.1监理人义务。
(1)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明确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
(2)明确了监理服务的依据。
(3)明确了项目监理人员要求:如: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等。
(4)增加了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明确了6种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如:有严重过失行为的,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等。此外,委托人还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可更换监理人中的其他情形。
(5)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增加了“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取消了2000版示范文本中,“当发包人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的说法。
4.2委托人的义务:明确了委托人代表的告知时间和更换时间: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通知监理人。
4.3违约责任:增加了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和计算时间。明确了“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条款 。endprint
4.4明确了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012版示范文本中第一部分 协议书 四、总监理工程师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将总监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号均列入协议书中。
6. 监理酬金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6.12012版示范文本明确了监理人的支付申请时间。
6.2明确了签约酬金包括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相关服务酬金包括:勘察阶段服务酬金、设计阶段服务酬金、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其它相关服务酬金。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发布的就是《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由于过去对相关服务概念不清,结果是签订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免费附送保修阶段服务。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协议书中明确区分了监理酬金与相关服务酬金,有利于合同签约的规范化。
6.3明确了支付酬金包括的内容:支付的酬金应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金额及费用,并在专用条件中,以表格形式详细列明酬金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
6.4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为“附加工作”,不再予以区分。虽然“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性质不同,“附加工作”是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额外工作”是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但二者均属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且补偿的原则和方法相同。便于合同履行中的管理,2012版示范文本将二者合并为“附加工作”。
7. 时间要求
2000版示范文本中有关时间的约定没有一定的规律,如30日、35日等,取消原监理委托合同日期凌乱,工作不好衔接,把收发函件、报告、下通知、联系单、或指令,统一修改均按周计算,即七天的倍数,符合国际通用的惯例,增强了科学性,也便于使用掌握。
8. 取消了监理人过失责任的赔偿限额
2012版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中,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9.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9.1明确了合同变更的内容,考虑了监理服务范围、时间及酬金的动态调整:增加了合同签订后,因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或因工程规模或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时,服务酬金、服务时间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体现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平等原则。
9.2明确了合同暂停与解除的各种情形。
9.3增加了监理合同终止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监理酬金。
10. 争议解决
增加了“调解”环节: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11. 专用条件
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件留给委托人和监理人以较大的协商约定空间,便于贯彻当事人双方自主订立合同的原则。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应在专用条件2.4.3款空格处明确,并在该条款处明确工程延期的授权范围(天数)、价款变更的授权范围(万元)。监理人在该授权范围内,不需要事先请示委托人,即可直接向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布工程延期、价款变更通知。
12. 附录A、附录B
(1)增加了A、B两个附录,附录A为勘察、设计、保修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附录B进一步细化了合同义务,为委托人派遣的人员情况以及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和资料的数量和时间。
(2)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丰富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和内容,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监理责任在监理合同中明确体现出来,增强了工程监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我们需要不断学习、逐条领会,更好地掌握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规范我们的签约、履约行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严格按合同要求依法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升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3.27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2.5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2000), 建设部,2000.12.7.
4.电力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篇四
鉴于委托人拟委托监理人对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监理,且监理人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 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第2条 监理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 2.2 工程地点: 。 第3条 监理服务范围
第4条 工程建设目标:
4.1 质量目标: 。 4.2 安全目标: 。 4.3 进度目标: 。
4.4 投资控制目标: 。 4.5 环境保护目标: 。 第5条 合同总价
5.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价款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
5.2 合同总价包括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两部分,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的金额及支付见专用条款。
第6条 合同组成文件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6.2 协议书。
6.3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如果有)。 6.4 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6.5 合同通用条款。
6.6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果有)。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7条 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的职业准则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8条 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9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10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范本 篇五
鉴于发包人已委托监理人为 工程监理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
(2)工程名称: ;
(3)工程地址: ;
(4)工程内容: ;
(5)资金来源: ;
(6)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书号码: 。
二、工程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 。
三、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 个月(其中:施工准备阶段 个月,施工阶段监理 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个月)。
四、监理服务费用
1. 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 元(¥ );
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
2.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的折算系数: 。
五、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定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定义相同。
六、下列文件是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专用规范;
(7)监理规范;
(8)技术规范;
(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七、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八、监理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十、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发包人: (全称)(盖章) 监理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6.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篇六
监理人(乙方):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厦项目平整场地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已经仔细审阅了甲方已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关的文件、图纸及资料,认真全面地了解了施工现场情况,已明确甲方对所监理的工程的工期要求和质量优良要求。
二、监理机构和人员
1、乙方应当为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组成专门的监理项目组。该项目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成员、现场监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职责、相应的资质证书等级证书复印件、简历、监理各阶段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表等,乙方应当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一份,供甲方审查。
甲方对报告内容的异议,乙方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如甲方对乙方的解释不认可或乙方未解释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之时起3日内提交新人员名单供甲方确认。
甲方的审查、确认并不视为该等人员的能力或配备由甲方负责,仍由乙方负责。
2、乙方监理人员的要求:
(1)监理人派驻甲方工地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必须人数、专业搭配得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施工管理监控能力、经验和与本工程相应的技术能力,并经甲方确认。
(2)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年龄必须在45岁以下,并应当具备在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关键岗位三年以上经验。
(3)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工作不得少于8小时,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连续跟踪检查。
(4)进驻现场人员须与甲方确认的名单相一致,否则乙方应当承担每人次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
(5)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扣减监理费的10%。
(6)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在专业技术技能、职业道德、关键工序工作等方面甲方不满意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应当在12小时内委派能够胜任监理岗位要求并甲方满意的人员,且换人次数每个岗位不得超过2次,否则视为监理人不具备监理能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经甲方确认的监理人员应当作好随时进驻现场的准备,按甲方要求期限进驻现场。乙方不得以监理人员身体健康等问题逾期进驻现场。
4、乙方现场人员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监理大纲、规划、细则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提交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包括旁站监理方案),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5日内提交相应的监理细则。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工作,但甲方的确认并不免除乙方作为专业性公司的责任。
四、监理日志
乙方应当保证每日制作监理日志,监理日志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日日期、气象情况记录;
(2)现场施工的环境情况记录,至少包括场地、空间、交通运输、照明、水、电等情况,停水、停电等事件的原因、责任方以及造成当日损失工作时间、费用等内容。
(3)工地材料、设备进场及检验情况,至少应当记录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检验审核结果等内容。
(4)当日工程质量情况记录,包括施工质量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及限期整改的时间、方案、复验时间等内容。
(5)当日试验情况记录;
(6)当日施工进度概述;
(7)信息反馈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当日收到的设计变更、合理化建议、重要文件等,并核实变化的工程数量。
(8)当日有关协调问题记录;
(9)对施工单位资质及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核结果记录。
(10)其它需要记录的情况。
对于各项事件,必须记明其前因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五、监理阶段
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六、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履行义务。
2、甲方应协助乙方的监理工作。
3、当乙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时,甲方应进行协调。
4、甲方应当保证按期支付监理费。
七、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更改进度计划、质量标准、管理要求等,确保甲方要求的落实。
2、乙方应当确保工程不因质量、档案、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乙方监理范围内的原因而达不到优良标准。
3、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等,不能脱岗,进行全过程现场跟班,旁站监理,并随叫随到,与施工同期工作。乙方夜间应当安排人员值班,节假日不得休息。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专职本工程工作时间,若因工程需要,应当应甲方要求无条件加班,并自行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八、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合同第十五条所需由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甲方仅提供现场办公用房,其他监理工作所需的条件由乙方自担费用自行解决。
九、监理费用及其支付
1、监理费,双方约定为人民币××万元整,该费用一次性包死,包干使用,不因包括工期延长、工程增减、乙方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复验、有关部门调整监理费用、费率等在内的任何因素而调整。
2、该费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所有双方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规定、监理规范所确定的义务所需费用,甲方无需再增加费用。
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相应的费用不再另行计算、支付,已包括在前款监理费中。
3、支付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万元。
(2)监理工期满2个月时,支付××万元,余款×万元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
十、责任
1、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每发生一次,违约方应当承担×万元违约金,违约方并应当在4小时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类似违约发生二次以上或本协议约定的解除事由,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并应当承担相当于总监理费20%的违约赔偿金。
2、甲方责任
甲方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监理费的,应当承担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乙方责任
(1)监理人未按照双方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该损失赔偿责任,不以乙方监理费数额为限。乙方并应当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2)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人无法提供其已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并向施工方、甲方提出意见等有效工作的证明,乙方应当按每处承担违约金×万元。该质量问题如因乙方原因直接造成的,需要对他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乙方除需承担其全部赔偿补偿额外,还需按该赔偿(补偿)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监理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该监理合同为准。
十三、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十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7.工程监理合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 篇七
(1) 风险。是指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的可能性。通俗地讲, 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或者说, 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
(2) 风险因子。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件发生的条件, 以及风险事件发生时, 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越多, 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 损失就会越严重。
(3) 风险事件。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 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 才能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性。
2 风险因素主要来源
(1) 法律溯源。监理合同的签订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定义理解, 首先它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法通则》中确定了民事活动的五个基本原则: (1) 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2) 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4) 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 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 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也是《民法通则》的下位法。它明确合同的定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详细规定了的合同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订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 (变更和准让)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其中合同内容中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整个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重要组成。权利和义务往往存在相对关系, 对一方而言是权利, 而对另一方而言就是义务。故而, 一方违背合同约定, 不履行义务, 就造成一方不能享有权益或使权益受损, 合同就起纠纷或争议。换句话说,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当的民事法律责任。合同义务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 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后果。
(2) 双重性。《民法通则》、《合同法》均规定了民事活动 (订立和履行合同) 须满足合法性原则。包括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标的等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不能违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国家安全、环境、公民身体健康、社会道德及风俗习惯等) 。这样, 任何合同“隐形”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社会义务, 如果不遵守这些法定的社会义务, 必然承当的其他法律责任。《合同法》第276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 发包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法律的源头规定了监理的合同义务双重性 (民事义务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例如监理合同订立阶段未采用书面合同、违反招标法进行工程监理发包, 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监理在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为加以制止纠正或下达停工令、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而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时, 可能要承担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外, 还违反法律义务, 引发其它责任 (例如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归纳上述, 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双重性可分二个层面理解, 一层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义务, 合同主体一方对另一方主体履行义务 (委托人和监理人之间) , 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合同内容之一。另一层指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义务或享有权利时,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即满足合同合法性的要求, 也是合同双方必须履行的法定其它义务 (委托人或监理人与社会之间) 。对监理合同而言, 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 即构成违约, 甚至违法, 是产生合同风险后果的风险事件。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潜在条件是风险因素。因违约而要承担的责任就是风险后果 (损失) 。
3 风险后果分类和危害性
(1) 民事责任。《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应当向委托人赔偿。”2012年3月27日新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 (GF—2012—0202)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第4条的有关规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 (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含有: (1) 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 (含护理费) 、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 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 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如将以上三项累计, 直接经济的损失最大值很可能超过工程概算投资额 (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2) 行政责任和刑罚责任。按照合同合法性要求, 监理合同适用于其它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在监理合同履行中一旦违背这些法律法规规定, 将由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对其分别处以行政处罚和刑罚。视情节轻重, 承担对应的处罚, 轻则通报批评, 重则罚款、降低资质或取消执照, 构成犯罪的责任个人和企业, 按刑法论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例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予以没收;造成损失得,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结语
本文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 (GF—2012—0202) 的实施, 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角度对监理合同风险的产生原因、风险后果进行剖析, 并运用风险管理理论, 提出消减风险的几种方式。旨在为监理企业如何应对合同风险提供初步参考思路。
摘要: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形成具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 它的强制推行, 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自筹、自建、自管的传统管理模式, 促进了建设项目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监理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关键词:合同风险,民事行为,合同违约责任,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余跃.工程监理专业教学改革的探索[J].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8.监理合同范本三 篇八
关键词:煤田地质勘探;煤矿补勘项目;项目监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D91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2-0191-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22.094
西安煤炭建设监理中心西王寨煤矿项目监理部于2013年4月26日进场,随即开展了监理工作。在工程施工中,监理人员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维护国家及甲、乙双方的利益。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地进行施工中技术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在勘探项目管理、设计变更及论证等方面,充分发挥了专业特长,提出了许多监理意见,真正体现了“服务、科学、独立、公正”的监理工作性质。
1 质量控制
1.1 事前控制
第一,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包括承包单位资质和承包单位委托的测井单位、煤岩心化验单位资质。
第二,熟悉和掌握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包括甲乙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内容和项目涉及到的国家和煤炭行业规范、规程、标准。
第三,熟悉业主审批的施工设计。
第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不合理的部分和不全面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见,尤其审查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可行。
第五,审查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组成和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主管人员是否具备国家安监协会颁发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六,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组成情况,要求所有技术人员上报学历(主要是专业)、职称和从业
经验。
第七,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为以后质量控制打好基础。
第八,召开工作协调会,确定监理例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事宜。
1.2 事中控制
1.2.1 对钻探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钻孔开孔之前,施工单位采用精查勘探时的控制点坐标,用RTK南方“三鼎”T-20T测放本次井筒检查孔位置,业主测量人员和监理部对其位置进行确认。不经过监理、业主共同确认不允许钻机进场安装。
第二,钻机安装结束后,监理部对钻孔位置进行再次确认。为保证钻孔施工孔斜及其他质量达到要求,监理部严格进行钻机开孔验收工作,不但检查其施工准备(包括人员、材料)情况,尤其是检查钻机状况及安装是否垂直,保证开孔时天顶角为0。不经过监理人员验收不得进行开孔钻进工作。
第三,钻进过程中,监理人员不定时间对施工记录(包括大、小班记录)、岩心采取、摆放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的重点是岩心摆放次序、岩心采取率和钻孔测斜记录,发现问题时通知施工项目部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进行钻进工作。
第四,采取旁站的监理手段对测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球物理测井是目前地质勘探单位普遍采用的一种勘探手段,它的准确度很高,尤其是对煤层、钻孔孔斜、井温等反映很灵敏,目前综合成果几乎都由它的成果确定。业主和监理部对本项目所有钻孔的测井工作均进行了现场监督。为了检验钻探和测井工作质量,测井结束后,要求测井人员现场出具初步解释。
第五,钻探工作现场验收。参加人员有业主代表、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验收内容包括资料检查和现场煤岩心实际测量计算,并和测井结果进行相互验证。确认各项指标(包括煤岩心采取率、钻孔孔斜)达到技术合同和规范要求时,方允许施工方进行下部工作。
第六,对抽水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验收。首先,同施工人员依据测井资料和钻探成果对止水位置进行确认;和业主一起对止水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当管内外水位差达到“每小时不超过2cm”要求时,允许施工方进行下部洗井工作;洗井时,要求必须先用钢刷对孔壁进行往返刮刷,钻孔流出的水必须达到水清沙清,确保含水层彻底打开;在抽水过程中,检查抽水试验的连续性和稳定时间,要求水位稳定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要求施工方水文地质人员绘制Q(S)曲线,观察水位变化是否异常;抽查水位观测记录,当水位升降幅度和流量变化幅度达到规程要求时,才同意施工方停止观测;丈量钻孔深度,计算岩粉埋没主要含水层的厚度,超出1/5时,必须重新进行抽水试验工作。
检4钻孔C3T含水层抽水试验中,监理部认为其操作虽然符合规程要求,但其降深不大,所取得的涌水量等水文参数误差较大,故要求施工方继续加大泵深,取得了相对准确的水文资料。
第七,采取旁站的监理工作方法和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地质人员对钻孔封闭过程进行监督。首先,审查封孔设计是否符合本次勘探总体设计,是否合理可行;对封孔水泥质量进行检查;审查水泥出厂合格证及其他质量证明文件;对封孔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监督施工方按照设计要求制作试块。确保钻孔封闭过程连续进行。
要求施工方在钻机完成封孔工作后,按要求埋设孔口标志、对现场进行平整、环保恢复。监理人员在钻机撤离后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通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进行处理。
1.2.2 对井筒检查孔要求高的钻孔斜度,进行重点控制。要求施工方及时上报测斜数据,监理部及时对偏移量进行复算,发现孔斜超标,要求施工方立即进行处理。
1.2.3 对现场巡视时发现的问题,现场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1.3 事后控制
对前期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下部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果。
2 进度控制
2.1 进度的事前控制
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进度计划,要求施工方细化进度安排,以周为单位编制节点计划。
2.2 进度的事中控制
第一,场检查各施工钻机进度和孔深,发现进度迟缓时向施工方项目部提出加快进度的要求。
第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召开监理例会,检查进度执行情况,分析影响进度的因素,要求施工单位将进度赶上来。
第三,为保证工程进度,通过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月报督催业主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施工方支付预付款。
第四,要求业主配合施工方做好和当地政府、村民的协调工作,为施工方开展钻探生产创造条件。
3 安全控制
3.1 事前控制
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项目部要有安全主管人,各施工钻机要有安全员。
严格进行钻孔开工之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有不安全隐患时不允许开钻施工。
3.2 事中控制
加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违法钻探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立即进行处理。和业主安全监察部、煤矿部与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一起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立即或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夏季防雷电、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为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夏季,多次检查钻机避雷针的情况,严格要求打雷闪电时停工撤人,防止雷电伤人;冬季,多次对工人住的帐篷进行检查,防止煤气中毒。
4 结语
经过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的努力,在业主的大力支持和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的配合下,西王寨项目监理部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等进行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目标、质量目标得以实现,施工中未发生不安全事故。监理部工作得到业主的好评。
参考文献
[1]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煤炭地质工程监理规程(试行)[S].
[2] 国家能源局.煤炭地质工程监理规范(NB/T 51009-2013)[S].
作者简介:党广民(1963-),男,陕西合阳人,西安煤炭建设监理中心地质工程师,研究方向:煤田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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