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备案申请书

2024-09-25

变更备案申请书(通用8篇)

1.变更备案申请书 篇一

关于变更国际货运

代理有限公司备案登记信息的申请

东莞市外经贸局:

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备案登记表编号:*****)于2007年7月17日,已在东莞市外经贸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由于原备案登记信息有变更,特向贵局说明变更情况,同时向贵局提交变更备案登记信息的申请。现就我司变更备案登记信息作出以下说明:

变更信息情况说明:因我司原股东出让股权,及出让股权后需变更法人代表,于2011年5月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并变完成股权及法人代表的变更。变更信息内容为:原股东**、***,变更为新股东***、***;原法人代表**,变更为新法人代表***。

因公司股权的转让,原股权持有人(其中一人为法人代表)不再担任本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此股权变更的同时法人代表一并变更。由于公司的转让问题,导致公司前期工作交接仓促,交接手续未尽完善,而且也由于新的管理人员初涉及快递行业,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以致于未能及时办理备案登记表信息变更,在此,我公司作出沉重的深刻的检讨,给贵局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我们深深地自责。为了不造成进一步的影响,也为了能及时纠正此错误,我公司特向贵局提出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信息的申请,以上申请妥否,恳请批复!

2011年12月

2.变更备案申请书 篇二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法院于2012年判决:“该房扩建部分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判决房屋归属,但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据此, B某理当是该房扩建部分的共有人。而当A某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在未对该房现所有权状况审核的情况下为A某单独颁证,造成了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故而认为登记机构登记有误, 理当严格审查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中含“婚姻关系证明”,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中没有这项要求。本案中,登记机构在接受A某提出的房屋面积变更申请后,审核了A某的房屋产权证、建房执照和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并在A某提交申请时就有关该房权利状况是否单独所有对A某进行了询问。A某填写的询问笔录为:“该房为其单独所有。”故登记机构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无误。再因登记机构无权对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加以审查,故而,在涉及对权利是否存在的审核时,登记机构无需审核实际的权利状态,而仅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加以审查即可。总之,登记机构无权对申请人进行物权的确认。本案中,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原权利状态为A某单独所有,且建房执照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登记机构在为A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没有义务审核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时刻意隐瞒权利状况改变事实,如本案中,A某隐瞒了法院对该房扩建部分判决的事实,登记机构无法查证申请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 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构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变更备案申请书 篇三

一天,丽江市交警支队城市大队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公室窗口来了一位王姓车主,经查这位王师傅的车因为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被丽江城区内的“电子眼”和交通监控设备抓拍了8次交通违章记录,包括2次违反交通信号灯,6次超速行驶(其中2次超过了规定限速50%以上),累计罚款金额达到2200元,并被记30分。

王师傅一听傻了眼,他的车是一辆营运客车,一直出租给别人开,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已经换了好几个驾驶员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在这笔罚款就只能由车主王师傅自己来承担了。

近几年随着丽江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科技手段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应用日趋广泛,利用电子监控设施形成的影像记录,对一些类型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不但可以克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转瞬即逝、不易收集的问题,而且可以将违法事实长久保存。

而王师傅的遭遇源于他没能及时接到通知,不知道自己的车在出租给他人驾驶过程中已经违法了。交警部门表示,目前非现场执法的交通违法行为数量虽然很大,但交管部门还是安排专人在查获该违法行为后,三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全国机动车信息库查询车主的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后,采取电话通知、邮寄违章通知书等方式及时通知车主。

由于有超过50%的人在车管所登记车辆时,使用的地址已经不是现在的住址,电话也已经停机或更换新号码,按照登记的地址和电话根本找不到人。

交警提示

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告知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不按规定申请车辆变更登记的,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 篇四

日期:2012-07-1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办理部门:审批登记科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下放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等。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一般变更事项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流程

申报人提交资料→合格受理→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出具批复、批准证书→送达申报人。

所需材料

做下列变更事项,需提交资料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除外),如有外文资料须另附一份中文翻译件

(一)注册地址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租房协议书(新地址)

7、房屋产权证明(新地址)

8、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外区县或外省市转入本区企业另行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材料(具体明细清单网上办事指南中查询)

2、上企业纳税情况说明(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本区转入外区县或外省市企业另行提供:

1、转入地审批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征询意见函或地址变更批复(原件两份)

2、上企业纳税情况说明(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名称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或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签字)

6、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批准证书(正、副本)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经营范围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5、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6、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或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签字)

7、属于增加经营项目的,须相应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8、属于增加前置性审批经营范围的,须提供前置性审批批准文件

9、跨行业变更须有新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股权转让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股权转让协议书,必要条款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方与接收方共同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

6、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7、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新的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变更企业性质(合资变外资或外资变合资)的提供新合同、章程。

8、股权接收方如为新的外方投资者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投资者除外)

9、投资者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原件

10、董事会发生变更的提交原股东董事会成员免职书、新股东董事会委派书,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11、批准证书(正、副本)

1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合资(合作)企业变更为独资企业另行提供:

1、有2个或2个以上外国投资者的提供其签订的协议(合同)备案

2、企业新章程

外资企业变更为合资(合作)企业另行提供:

1、企业新合同、章程(须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企业另行提供:

1、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2、评估机构对需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变更为内资企业: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股权转让协议书(原股东各方与接收方法人代表共同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5、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6、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7、股权接收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自审批机关批准一个月内缴清增资部分的20%)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注明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一个月内至少缴纳增资部分的20%、出资比例、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5、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6、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或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签字)

7、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入资期限、方式变更(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入资,不予办理延期入资批复)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5、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6、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7、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董事会组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委派方法定代表人对原董事、董事长的免职书(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5、委派方对新董事、董事长的委派书(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加入的董事签字;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7、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需要修改合同、章程的另行提供:

9、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10、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或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签字)

(八)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7、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九)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最近审计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5、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6、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7、清算组成员名单(加盖企业公章)

8、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明确表达本企业未有任何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7、上月末资产负债表(加盖企业公章)

8、财产清单(加盖企业公章)

9、债权人名单(加盖企业公章)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2、三次(一个月内)登在省级以上报纸的减资声明,距最后一次登报45天后提交申请。

13、企业关于3次公告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14、企业关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明确表达本企业未有任何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二)中外方投资者名称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明确表达本企业未有任何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工商登记部门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或国外登记机关更名材料)

7、新的营业执照(或外方商业登记证明)

8、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变更

1、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明确表达本企业未有任何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4、合资和合作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提供章程中规定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并签字

5、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

6、股权比例变更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7、批准证书(正、副本)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地点:海淀区阜成路67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2层51窗口

乘车路线:乘坐121路、27路、701路、392路、620路、40路、56路、335路、368路、87路、623路、645路、653路、505路、997快车、612路、967路、398路、746路、693路、619路、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西钓鱼台站下车。

开车路线:航天桥西空军总医院斜对面

5.变更备案申请书 篇五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自贸实验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自贸实验区管委会审批或备案的除由上海市工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

2、公司住所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其他有关文件。

跨登记机关迁移: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复印件;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副本1)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涉及前置许可的还需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证明)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公司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5)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原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5、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公司投资者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减资验资报告应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仅适用于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7)其他有关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6、公司实收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3)其他有关文件;

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

8、公司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

9、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有关文件。

10、公司股权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依法经其他投资者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6)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如投资者因吸收合并等原因变更股权的提交相关有效证明。

11、投资者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外国(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

12、营业执照有效期变更(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3)其他有关文件。

13、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董事、监事、经理须经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文件。

(3)《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原件);

(4)其他有关文件。

14、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15、异地分公司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16、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7、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工商登记联络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18、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无需提交。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4)其他有关文件。

19、变更清算组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原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原件);

(4)其他有关文件。20、撤销清算组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原件);

(3)原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原件)。

(4)其他有关文件。

注: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以上第1-12项登记事项变更,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以上第13-20项备案事项变更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需要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文书。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文书。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增加部分的万分之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登记费)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6.变更备案申请书 篇六

新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系统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启用。在保留原系统功能的基础上,企业端新版系统新增用户登录功能、企业在线变更备案信息功能,管理端新版系统不再使用电子钥匙并新增用户管理功能,具体如下:

一、企业端

(一)登录方式、在线变更备案信息

原方式:企业直接登录备案登记网页,选择相应的备案登记机关填写信息进行提交。如需变更备案信息,企业需到当地主管机关办理。

变更后:备案登记申请表在原有表格的基础上新增用户名、密码等输入项,填写后提交备案表的同时完成用户注册。企业若需变更、修改备案信息,可通过此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系统在线操作。具体操作步骤请参阅操作指南。

通过原系统备案的企业,可联系备案登记机关开通用户。

(二)页面风格

新版系统页面风格采用商务部统一平台页面风格。

二、管理端

(一)登录方式

原方式:通过VPN登录专网后,插入电子钥匙登录系统。变更后:通过VPN登录专网后,不再使用电子钥匙,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系统。若用户名密码遗忘,请联系010-67870108-1-5。

(二)用户管理

新增企业用户管理功能。备案登记申请表在原有表格的基础上新增用户名、密码等输入项,备案登记机关在代企业录入时需填写,提交后,请将用户信息通知企业,企业可通过此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应用进行备案信息的查看及更改。

备案登记机关可为老企业开通用户,具体操作步骤请参阅操作指南。

(三)在线审核企业变更信息

备案登记机关可在线审核企业在系统中提交的变更备案申请表。具体操作步骤可参阅操作手册。

(三)页面风格

7.变更备案申请书 篇七

一、机构性质变更

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

三)需提交材料:

《实验室机构性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将该表与变更前、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一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二、实验室名称变更

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

三)需提交材料:

1.《实验室名称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2.变更前、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文件,以及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上述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新实验室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

4.新实验室关键岗位人员任命书(若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5.新实验室颁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若发生重大变更的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6.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证书附表原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必要时省质监局安排进行现场核查,经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地址变更

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

三)需提交材料:

1.《实验室地址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2.变更前的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或)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实验室注册地址没有变更的,只需提交原证明文件)(上述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原实验室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及附表原件。

省质监局将安排进行现场评审(因行政区划改变或实验室检验场所地址未发生变更的除外),对检验地址变更或者增加检验场所的,评审程序等同监督评审。经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实验室的检验场所地址发生变更,未经省质监局确认不得出具在新检验场所出具相关项目的盖有CMA/CAL印章的检验报告。

四、人员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变更

1.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时间要求:2个月内;

3.需提交材料:

(1)《实验室主要人员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4);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报变更前的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或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

(3)技术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和职称证书(技术管理者应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2)和第(3)项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授权签字人变更时,1.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时间要求:1个月内;

3.需提交材料:

(1)《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表》、《新增授权签字人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5);

(2)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证书附表中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的复印件;

(3)申请新增或扩大授权领域的授权签字人的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任命文件、在职受培训教育的证明等材料(上述材料可报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省质监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安排对技术管理者、新增或扩大授权领域的授权签字人进行现场考核。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变更。在省质监局审批同意之前,新增的授权签字人不能签发盖有CMA/CAL印章的检验报告。

五、体系变更

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时间要求:2个月内;

三)需提交材料:

《实验室体系变更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6),连同换版后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各一份报省质监局予以备案。必要时,省质监局将安排进行现场核查。

六、标准变更

一)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时间要求:6个月内;

三)需提交材料:

1.《实验室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7);

2.检测标准新、旧文本(一式一份);

3.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8.变更备案申请书 篇八

一、名称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须提交。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名称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二、住所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3 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 5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跨原审批机关管辖的迁移登记还需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住所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住所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须提交该决议或决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股东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4 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5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5 6 7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章程中记载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章程修改,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章程的备案。

四、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并购后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减少至实收资本数额的毋须提交。6 公司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司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适用于减资。7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实收资本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 3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六、经营范围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七、营业期限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4 5 6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八、股东名称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姓名变更,提交户籍证明文件原件的,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4 5 6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九、股东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 3 4 5 6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协议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指新增加的股东)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7 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所投资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8 9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不需提交第4、5项材料。因国有股权划拨、质权人或受益人获得股权、合法继承、夫妻财产分割、变更股东(权)的,不需提交第4项材料,但应提交新股东合法获得股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十、股东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4 5 6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十一、公司类型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原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变更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 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6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非原发起人的,外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规范。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变的应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8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9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10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内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原内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股东变更及公司类型变更的决议;

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的决定。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增资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5)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新章程;(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变的毋须提交。(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除此之外,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的文件。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 改制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原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臵方案(含职工安臵),并附改制企业职代会通过改制方案的决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产权交易所确认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或者产权交割证明; 4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5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

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出让手续的毋须提交。6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7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8 改制后外商投资公司章程;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10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1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境外股东或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改制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 15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材料。

十三、迁移登记

l、公司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的申请报告

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

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其它涉及变更的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迁移的公司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四、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一)吸收合并

1、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各方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9)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10)公司执照副本;

(11)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材料。

2、被吸收合并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6)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新设合并

1、新设公司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2)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3)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各合并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6)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新设分立

1、分立后新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原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3)刊登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派生分立

1、原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原公司权力机构作出的分立决议或决定;(3)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原公司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原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公司执照副本;

(9)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材料。

2、新设立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聘用、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公司盖章的《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4 5 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分公司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加盖公司印章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三、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清算组成员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3、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已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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