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徒合同规定

2024-11-01

师徒合同规定(共13篇)

1.师徒合同规定 篇一

温州二中(黄龙校区)教学师徒结对管理规定(试行)

为关注和加快青年教师成长,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充分发挥优秀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形成一支思想稳定、结构合理、业务过硬的青年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实现我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师徒对象与结对时间

1、结对对象:新分配来的教师和初次担任高三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

2、指导教师的资格要求:思想作风正派,教学作风严谨,工作勤恳、踏实,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在学科教育教学实践中有一定成就的中、高级教师。

3、结对时间:一般为一学年。若经过鉴定还需要继续结对,可以延续一年。

二、师徒结对的要求

1.结对仪式:学校由教师教育科研处在征求学科组意见后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老师,每学年开学初举行仪式,颁发证书,确立师徒关系。

2.常规记录:青年教师和指导师应对自己参与的活动加以记录,每学期期末完成总结,将记录本上交教师教育科研处。

3.学期总结:每学期期末举行师徒结对工作交流会,总结本学期的工作、确定下学期工作内容及方法等;师徒双方分别撰写结对工作的总结。

4.出师汇报:由学科教研员和教师教育科研处主持完成,符合条件的举行出师汇报活动。经过鉴定还必须继续结对的,可以再延续一年;结对双方如需调整,可向教师教育科研处提出调整建议。

5.师徒结对实施手册在师徒结对活动完成后,存放在青年教师业务档案中。

三、职责要求

结对青年教师的职责:

1.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努力学习教育教学理论,钻研课程标准与教材,认真备课,写详细教案;在备课、上课、改作、考试等环节上规范、认真。

2.每周至少听指导老师一节课,每学期二十五节以上;鼓励多听其他教师的课。在听课前青年教师应先备好课,带着问题听课;听课后要主动及时地请教,且在听课笔记中认真记录。

3.在指导师的指导下,每学期上一节校级汇报课;每学年完成试卷命题一份、试卷分析一份、教学案例一个(“四个一”的任务)。

4.每学期期末写出结对体会总结,并上交结对实施手册到教师教育科研处。

指导教师的职责:

1.导思想,导作风,引导青年教师严于执教,勤于学习,做到工作实、作风实、教学实。

2.指导青年教师规范“备课、上课、改作、考试”等各个环节,使青年教师在教学理念、课程安排、教材处理、板书设计、教学方法和手段方面,在作业设计与批改、命题与改卷、教案与案例撰写等教师基本功上完全合格。

3.每月检查青年教师的备课本或教案不少于一次(必须是详案);并写出指导意见。

4、每二周听青年教师1节课,每学期至少有10节,并于课后及时交换听课意见,认真指点。

5、认真指导青年老师完成“四个一”的任务。指导老师不得拒绝结对教师的听课与被指导要求。

6、每学期末对青年教师在业务、师德作风的表现写出书面意见与鉴定,交教师教育科研处。

四、考核与鉴定

1、由教师教育科研处组织,每学期考核一次,学年总结鉴定。

2、若青年教师未履行上述职责要求,予以延期转正;若指导师未履行上述职责要求,可中途

解聘,扣除指导教师基本津贴。

3、学校每学期期末对结对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根据结对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占70%)和青年教师的成长表现(占30%),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公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来相同内容的规定废止。

由学校教师教育科研处负责解释。

温州二中教师教育科研处

附录:

1、指导教师基本津贴一学年结算一次,根据考评结果获得不同等级津贴:优秀为800元,良好为500元,合格为300元。

2、指导教师带一名徒弟,享受基本津贴,每多带一名徒弟,则按基本津贴的二分之一累计。

2.师徒合同规定 篇二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 (含12月31日) 孰先的原则, 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3) 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 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服务和监督职责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 合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按规定向社会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提供下列信息查询服务:

(一)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

(二)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

(四)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客观资料。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向社会提供有关当事人合同信用状况的调查、咨询、评估等服务。

第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法定保证责任;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合同解释权;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客运输合同;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第十四条 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经营者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按规定报备案的格式条款发出修改通知,经营者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对其他格式条款发出修改通知,经营者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经营者提出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复仍要求修改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者对有关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提供的格式条款违反本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处理。

第四章 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六)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前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经受害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证明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时,发现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非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缴,并按规定返还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合同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4.师徒合同书 篇四

(甲方)师傅:(已方)徒弟:(丙方)监督实施人:

根据《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师带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师带徒工作顺利进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概要:

双方经协商,自愿结成师徒关系,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由师傅负责对徒弟进行现场培训。

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培训计划表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按阶段进行分解讲解 2.甲方应对乙方在实习阶段的人身和生产安全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3.双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指令,但对甲方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5.丙方对本合同的执行有监督实施的责任。6.丙方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变更有建议权。

三、合同的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本合同可即行解除: 1.经考核,甲方不能胜任师傅的职责。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乙任意一方调离本专业或专业

工种发生变化的。

3.乙方有不听劝阻,不服从培训要求,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4.因其它原因出现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5.实习期满后,本合同自行解除。

四、培训细则:

1.本次培训周期为12个月,跟班学习,实习期内要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乙方必须经过公司及班组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跟班学习。学习过程需与所在班组的师傅签订师徒合同。

3.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贯穿整个培训过程,培训结束,档案上交。4.培训期间乙方由安监部确定是否有操作权。

5.培训期间按培训计划节点进行考试验收,考试成绩及试卷进行公布,并进行归档,作为将来提岗依据。

6.培训考试实行奖励、考核制度,考试成绩70分以上,不进行考核。徒弟考试末一名,将考核师傅及徒弟各100元,奖励徒弟考试第一名(师傅及徒弟各200元)。

7.根据培训效果,系统的熟练程度,可提前进行定岗考试。8.培训考试验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禁杜绝考试作弊事情发生,如有发现,将考核师徒各500元。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负责人及其丙方各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师徒合同书

甲方(师傅):

乙方(徒弟):

丙方(监督实施人):

年 月 日

5.师徒培训合同 篇五

为明确师徒双方的职责和要求,使徒弟在师傅的帮助传艺指导下,尽快独立上岗并胜任本职工作,特签订本合同。

一、培训工种:培训岗位:

二、培训结束,徒弟应能通过有关部门考核,并可以独立上岗操作,完成本职工作。

三、培训时间: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

四、师傅主要职责、要求:

帮助徒弟较为系统全面地掌握本工种(岗位)专业理论、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做到对徒弟传艺不保守、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并有对徒弟管教和提出考核、奖惩意见的权力。在传艺过程中如果发现徒弟不具备掌握本工种岗位技能的素质,应及时向车间反映。

五、对师傅其它要求:

六、徒弟主要职责、要求:

严格遵守厂规厂纪和各项安全制度,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单独上岗,严禁违章操作,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尊重师

傅,按时完成师傅布置的作业和练习,主动虚心地向师傅请教,在师傅的传、帮、带指导下,通过培训,切实掌握本岗位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常识,通过相关部门的考核。

七、对徒弟的其它要求: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师傅、徒弟、人力资源部、车间各持一份。

师傅签字:徒弟签字 :

年月日年月日

车间签字:人力资源部盖章:

6.师徒合同自我评价 篇六

本人对师徒合同签订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

一是签订师徒合同是企业多年来的优良传统。通过师傅的“传帮带”,徒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并掌握与企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很多基本技能,这样一代一代的传承下来,给企业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从而使得企业始终能够保持一股奋发向上的活力,从而更好的服务企业未来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二是师徒合同让我有幸结识了一位优秀的师傅。通过一年来的相处,我与师傅**建立了深厚的师徒情义,了解到他不仅在工作上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而且在学习上对我的帮助细致入微,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倾囊相授,毫无保留,使我在一年内有了很大的进步。

7.师徒合同规定 篇七

条规变动主要有三个方面

目前,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

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交费基数差别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关注,而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也被炮轰了多年,却至今未见改变。

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是否会给广大劳动者的待遇带来什么变化呢?记者采访了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7月1日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动,重点体现在劳务派遣员工方面,包括他们的薪酬也纳入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

变化一:明确劳务派遣三种形式。

“现在,有一些公司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到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工资大多数都开得很低。”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说。根据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法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工种都能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进行,只有以上规定的三种形式才能派遣。”该工作人员表示。

变化二:劳务派遣公司将受审批。

“根据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介绍。另外,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还将有一定的资金基础要求,以免市场上鱼龙混杂,在硬件条件上,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

变化三:派遣员工“同工同酬”。

此次新《劳动合同法》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临时工”也要与正式工同工同酬。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市场影响

提高门槛规范劳务派遣乱象,不正规劳务派遣公司“退市”

为逃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用工单位自己面试招聘员工,却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这种“假派遣、真用工”现象突出。

有专家指出:此前,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要50万元的资本,而且不需要任何行政许可。这导致了很多劳务派遣企业借资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后就将资本抽回,而工商部门又往往对这类企业疏于管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空壳公司经常“携款私逃”,很难被追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对此,新《劳动合同法》大大拉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并且赋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有专家表示,新法将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原先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此外,新法还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实施;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江西省一家大型人才市场劳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就是修改了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同时人社部还出台了一系列劳务派遣的新规新政。“劳务派遣形式是许多企业的需求,因为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他们可以更好地明确是否会需要聘用该员工,但是市场上却有一些不太正当的公司,以充当中介的角色,通过派遣来牟取利益。”该负责人说,“相信通过此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能进一步规范市场,一些小型不正规的公司有可能‘被退市’。”他也希望政府能将这项政策执行下去。

投诉监督

遇问题可拨打12333举报

从现在开始,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如果无法实现同工同酬或是遇到了非法黑中介冒充劳务派遣公司怎么办?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可以拨打人社系统统一热线服务电话12333进行举报。江西省人社厅介绍,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刊编辑部)

8.煤矿新工人师徒合同 篇八

为使新工人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师徒关系,在师傅的带领下,能够努力工作,确保安全,在规定的时间内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特签订师徒合同。

一、师傅职责:

1、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认真传授本岗位技术,使徒弟尽快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2、进入作业地点后,首先要进行安全检查,进行“敲帮问顶”等本岗位所涉及的安全防范知识,如何排除现场隐患,传授自保和互保知识和经验,履行好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3、对徒弟的安全必须起到监护作用,按照施工措施进行作业,杜绝“三违”确保安全。

4、严格要求,耐心传授生产技能和操作经验,使徒弟能够在三个月内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操作知识及应知应会,并且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5、本合同在履行中因师傅没有尽职出现事故责任,将追究师傅责任。并处以罚款,发生轻伤事故的,罚师傅100元,发生重伤事故的,罚师傅2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

二、徒弟职责

1、尊敬师傅,虚心认真地学习师傅所传授的技能知识和操作经验,争取短期内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技术和现场安全防范知识。

2、接受师傅的工作安排与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理论知识和技术操作水平。

3、在师傅的指导下,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按章作业,按措施施工,按质量标准施工,有权拒绝制止师傅的“三违”现象,和师傅一起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此合同期为4个月。

区、队名称:

监证人签字:

师傅签字:

徒弟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9.师徒合同协议书 篇九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作用,提高青年职工的岗位技能水平。为了明确师徒职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师徒关系,签订如下师徒合同,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师、徒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担任师傅

1、公司聘任的技术、技能专家;

2、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技师、技师等高、中级技术、技能职称人员;

3、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较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作风扎实,善于传授技艺,有带徒意愿,并经所在部门、公司人资中心确认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成为签订师徒合同的徒弟

1、新进员工(含新进大学生、复转军人);

2、从事技能岗位的新进人员;

3、新转岗人员(转岗前后岗位专业相近者除外)。

二、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师傅的职责和义务

1、师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传授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明确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

2、师傅要制定合同期带徒目标和详细的教授计划,并将计划落到实处。

3、师傅应毫不保留的传授工作经验和技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采取岗位示范、现场指导等方式,培养徒弟的技术业务能力。

4、与徒弟共同学习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支持徒弟的创新意识,鼓励徒弟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鉴定。

5、在传授技能的同时,应在安全知识、质量意识等方面对徒弟进行培养和教育。

6、对徒弟的德、能、勤、绩应做好全面考核记录。徒弟合同期满时,师傅要有书面报告交所属部门和公司人资中心,保证徒弟合同期满考核合格。

(二)徒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钻研岗位技术,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安心本职工作。

2、工作中积极主动,虚心向师傅请教,尽快掌握本工种、本专业技能,达到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等级标准。

3、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施工作业,虚心请教技术上的疑难问题,保证生产安全,在日常工作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

4、认真钻研新技术、新工艺,利用所学知识加以运用。

5、合同期满时应写出书面总结交所在部门及公司人资中心,合同期满后能独立完成工作。

三、管理规定

(一)师徒原则上以双方自愿方式结对组合并签订相应的师徒合同。

(二)师徒合同的期限根据岗位要求的技术、技能水平和徒弟的技术素质等因素来确定。每位师傅原则上可带1至3名徒弟,期限为1年。

(三)合同期满,徒弟要在岗位技术水平、技能等级上提高一个台阶或一个等级。

(四)签订师徒合同的双方,在合同期内应在同一现场工作。确因特殊原因,师、徒一方调入其他现场的,所属部门负责对师、徒重新配对,续签师徒合同,并按原教授计划执行。

四、考核

(一)合同期内徒弟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公司人资中心、师徒所在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师傅要为徒弟制定合同期的学习培训计划和目标,建立徒弟学习台帐,每季度要对徒弟进行一次考试、考核,所在部门负责组织,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人资中心备案。

(三)合同期满进行的岗位技能考试、考核,由公司人资中心组织,师徒所在部门配合。

(四)合同期满后,公司人资中心、师徒所在部门将根据徒弟在合同期内技能水平的高低、实际工作能力的强弱、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进行综合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结果作为对师傅合同期考核发放带徒奖励的主要依据。

五、奖惩

(一)本合同以合同期为限,期满自动失效。合同期内徒弟工作上所发生的安全及质量责任事件,师傅也要适当承担一定责任。

(二)签订师徒合同的徒弟因技术比赛、调考获得奖励的,师傅可获取同等水平的奖励。

(三)合同期满经考核,发给师傅一次性带徒奖励。

签订一年期合同的,经考核徒弟成绩优秀者,一次性奖励师傅1500元;徒弟成绩良好、合格者,一次性奖励师傅1000元、500元。

(四)确因特殊原因,师、徒一方调入其他现场的,带徒津贴将根据带徒月数、徒弟季度考核成绩核发。

(五)合同期满,经综合考评,徒弟成绩不合格者,师徒合同可延长三个月,师傅的带徒奖励减半执行,徒弟自考评不合格当月开始下浮一级岗位工资或降低工资一个等级三个月。

(六)带徒奖励资金从公司教育经费中支出。

六、争议处理

师徒合同双方发生合同纠纷,首先应由各专业公司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人力资源中心、师徒所在部门、师傅、徒弟各持一份,由公司人资中心、师徒所在部门在合同期内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八、协议起止时间 :

师傅(签字):

****年**月**日

徒弟(签字):

月 日

日至

10.综采队师徒合同期满考试题 篇十

一:填空题 姓名: 时间: 成绩:

1、《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有:、、、。

3、煤矿生产经常提到的“三不伤害”指的是:、、。

4、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是、、、。

5、采煤工作面事故多发区域有、、、。

6、岗位责任制按工作划分,有 责任制和 岗位责任制。

7、煤矿井下主要有害气体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8、采煤工作面的通风方式有两种: 型通风、型通风,3104综放面采用 型通风。

9、煤层顶板自上而下分为、直接顶、。

10、我矿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每班至少应检查 次,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应检查 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在一定的爆炸危险场所实现安全供电,这种电器设备通称为。

12、我矿选用的是过滤式自救器,它仅能防护 一种气体。适用于灾区内空气中氧浓度不低于 和一氧化碳浓度不高于。

13、人工呼吸适用于触电休克,溺水,有害气体中毒、窒息或外伤窒息等引起的呼吸停止、假死状态者。常用的有、、三种。其中口对口吹气法是效果最好、操作最简单的一种方法,每分钟应均匀的吹气 次。

14、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型就叫

。隔爆性电器设备的防爆标志是 :其含义Ex为防爆总标志,d为隔爆型代号,I为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

1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 或补充,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 和。

16、爆破工必须把、分开存放在专用的 内,并加锁,严禁。井下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时,才可用验电笔检验后,确无问题后放电作业。

17、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简称“ ”,即在工作面配备了大功率的双滚筒采煤机、可弯曲刮板

输送机、液压自移支架及转载机、带式输送机,实现了工作面、、、支护及采空区处理的全部机械化。

18、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19、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工作面倾角大于 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的间距不得超过 米。

20、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 辆车,巷道坡度大于 ‰时,严禁人力推车,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方向同一轨道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 米的距离。二:简答题

1、巷道片帮、冒顶的征兆主要有哪些。

2、工作面行人的安全技术措施。

3、煤矿井下比较容易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有哪些。

4、井下电网三大保护的作用(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流保护)。

三:论述题

11.集体合同规定 篇十一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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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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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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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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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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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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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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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12.合同担保期限规定 篇十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3.见习生师徒合同 篇十三

为了保证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作安全和人身安全健康,特签订本合同。

一、师傅(单位领导、主管技术员、班组长)要做到:

(一)负责对见习生进行矿有关的安全制度和入井知识的再

教育;

(二)负责对见习生进行本单位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三)负责见习生见习岗位有关安全、业务知识教育;

(四)负责检查见习生是否进行了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领到上岗证,能做到持证上岗;

(五)每次下井见习要做到由师傅或师傅制定专人负责见习生的安全工作,否则见习生不准下井。

二、徒弟(见习生)要做到:

(一)主动学习矿有关安全制度和入井知识;

(二)主动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学习;

(三)主动学习见习岗位有关安全、业务知识;

(四)按要求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领到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

(五)每次下井见习要做到听从师傅或师傅制定专人的安全工作指挥,做到自主保安;

(六)劳动见习每月手写心得1篇以上(500字以上),专业实习每周写作业措施1个,指导老师点评打分。

以上条款师傅和徒弟要认真遵照执行,保证见习生安全健康和见习工作的顺利完成。

师傅姓名:单位:

徒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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