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剧本

2024-07-21

刑事案件庭审剧本(共6篇)

1.刑事案件庭审剧本 篇一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

(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 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⑴: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⑵: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 《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开始,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自愿认罪?是否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两高一部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控辩双方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被告人的发问。

公诉人是否需要发问?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XXX,你是否需要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⑶:因被告人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两高一部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故可简化或是省略对其讯问和发问,法庭应引导控辩双方仅对有异议的部分发问;如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控辩双方即不再发问,可直接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提示⑷:多名被告人的,依上述程序逐个依次进行】

【提示⑸:法庭认为控(辩)方发问方式不当,或重复发问、或对无异议的事实发问的,法庭应当予以制止。法庭制止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种,在当庭讯问阶段,审判人员应立足“听述”,原则上不得讯问,以免回到纠问的老路上去,但认为有漏问或陈述矛盾、模糊时,也可以依法讯问被告人。】

法庭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请控方向法庭宣读庭前证据展示笔录。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⑹:由于控辩双方已经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合议庭在庭审前已获取并审查了庭前证据展示笔录,了解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情况及其所证明的主要内容,理清了案件的脉络,把握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此基础上,案件的主要事实控辩双方已不存在争议,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证据的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即仅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不必再举证、质证,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法庭只核实庭前证据展示笔录的真实性,审查后作出简要归纳和确认。】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公诉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现在请控方将辩方有异议的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X X X,你对控方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控方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⑺: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是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审判长应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异议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质证应当一证一质。】

【提示⑻:如果控方宣读、出示新的证据,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准许,辩方提出对控方所举的新证据要做必要准备的,审判长应依“若干解释”第155条的规定在审限内确定时限宣布休庭】

审判长:现在,请辩方向法庭宣读庭前证据展示笔录。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辩护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你对辩护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现在请辩方将控方有异议的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辩护人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你对辩护人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⑼:若辩方没有证据亦无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则不进行此项。】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⑽:若有提出申请,审判长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人姓名、联系地址、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理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查后,认为应当同意的,宣布休庭,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继续法庭审判。】

审判长: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你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赔偿请求的证据有何意见?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⑾:辩论一般只进行两轮,审判长应当引导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发言或者已经阐述过的重复辩论意见应当制止;若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的,审判长应当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被告人做 最后陈述。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⑿:若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理由,足以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必要时也可就某一部分或全案恢复普通程序审理;若公诉人认为需要补充侦察,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也应当裁定准许。为保证案件的质量,合议庭在法庭审理的任何阶段,认为出现了足以影响正确裁判的情形,均应按前述方法处理。】

审判长:现在休庭X X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提示⒀: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不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将定期宣判,何时宣判以公告日期为准。】

六、宣判

书记员:(依次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XXX到庭。

被告人XXX(姓名)XX(案由)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地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现在进行宣判。

(审判长站立宣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的综合认证,对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的采纳与否及理由,判决的主文及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书记员待审判长宣判至“判决如下”时宣布“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将被告人XXX带出法庭。

闭庭。

【提示(14):如果判决书已制作,也可依判决书进行“认证和宣判”】

【提示(15):在适用两高一部的〈若干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情形的,合议庭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若干意见〉审理,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附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几种情况的处置提示:

【提示(15):如果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控方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又没有的,应依“若干解释”第159条的规定建议控方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此外,如果控方当庭提出因罪证不足需补侦或撤诉的,应依“若干解释”第157条、第177条的规定,同意延期审理或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提示(16):如果控方所宣读、播放的未到庭证人的证言,该证人还有不同证言的,法庭应依“若干解释”第152条的规定要求控方3日内移交,并休庭审查,或依“若干解释”第158条的规定通知控方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对不同证言需复庭质证核实的,应复庭进行,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提示(17):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法庭调查的证据有疑问的,应依“若干解释”第153条的规定休庭查核疑证。但核查时应注意按法定的6种手段只对实物证据进行,对言词证据存疑只能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当庭进行质证。在核查时还应注意请控辩双方同时到场于庭外质证,以免法官庭上被提问,成了举证的一方而非仲裁者】

【提示(17):因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在此辩论中只需主要围绕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即可。如果公诉人当庭直接提出量刑建议,辩方没有意见,辩论就可以结束。

至于控方当庭还需进行揭露犯罪和法制宣传活动问题,由于在一般情况下法庭调查过程也是控方揭露犯罪的过程,被告人当庭服罪了,也是一种较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为此对这部分内容也可以简化】

2.刑事案件庭审剧本 篇二

(一)庭审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案件开庭时,书记员不宣布法庭纪律,不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不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

(2)法官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范和详细,不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对没有确认送达地址的当事人,未做到当庭确认,容易造成裁判文书无法送达。

(3)当庭不宣读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认为没有必要。

(二)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或答辩书后,法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是否有补充。

(2)法官没有根据案件诉讼请求和答辩归纳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不准确,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

(3)法官对案件审理的思路不清晰,不能很好地指挥并引导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列举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没有予以及时制止。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

(4)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身份查证不规范,不查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查证人证言证据时,不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与当事人何种关系、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而这些直接涉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5)法庭调查结束前,对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不归纳总结。一些可以当庭认证的证据不做当庭认证,也不作说明。对无争议的事实不进行归纳,当庭认证的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

(三)法庭辩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不归纳辩论焦点或对辩论焦点归纳不准确,争议问题不突出,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

(2)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不能很好地制止。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

(3)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有的顺序混乱。

(4)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做得不够,有的只是走过场。

(四)庭审纪律方面的问题

(1)法官开庭迟到现象。特别是普通程序的案件,影响案件按时审理,很不严肃。

(2)当事人不按时到庭,法官不进行训诫。庭审中当事人未经法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法官也没有反应。

(3)个别法官自身没有按规定关闭通讯工具。庭审过程中接打电话,不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

(4)旁听人员随意进出法庭不进行制止,未成年人、醉酒的人也进入法庭旁听。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1)因审判法庭建设滞后,法庭环境较差。法桌、法椅、当事人座位和旁听席破旧,缺少标志牌,体现不了法律威严。

(2)各方当事人的坐席不分明,标志牌的摆放不够规范,有的当事人与其委托代理人隔开而坐。当事人多的案件,因座位不够,当事人只能坐到旁听席。

(3)有些法官坐姿不正,一些不良习惯动作也表现在审判庭上,形象不好。合议案件整体配合不够,法官的注意力不集中,有的法官心思根本没在法庭上。

(4)庭审用语不规范,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庭语言不公正。审判活动中,有的法官法庭语言的倾向性时有暴露,法官有意或无意在语言上偏袒某一方,显得不公正。比如在庭审中,法官肆意打断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发言,不让其充分发表意见,语言中往往流露出不耐烦的情绪。二是法庭语言不客观。例如,法官问一方当事人:“你将违约情况讲一下。”在没有认定违约之前,是不能让当事人陈述违约情况的。这些说明法官不能客观对待案件事实,未审先定、主观臆断。三是法庭语言的不科学。使用的语言过于书面化、概念化或者过于口语化、庸俗化,没有科学性。审判工作不同于一般性工作,法庭语言应当兼具法律性和通俗性。审案时,既不能用“白话”、“土话”,也不能用晦涩难懂的专业语言。

(5)少数案件中,审判员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准备不足,未提前做好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工作。出现问题应变不足,不能做到及时制止。

二、解决的对策

(一)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直接体现出庭审法官的综合素质,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理案件质量的高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主要是要提高法官以下几种能力:

1.指挥驾驭能力

法官指挥驾驭庭审以精通庭审程序、熟悉案情、理清审理思路为前提。因此法官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认真审阅诉讼材料,做到熟悉案情,熟知案件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掌握当事人冲突的核心,归纳出案件审理的焦点,并对庭审顺序和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要做到一视同仁,不应有袒护一方的情形和语言的发生。法官要树立庭审的权威,特别要克服“任意诉讼”①。

2.庭审控制能力

庭审控制能力主要体现在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能够控制法庭局面,维持好法庭秩序、纪律,果断处理突发事件。法官要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把握审理方向;引导当事人按正确的顺序进行发言、举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制止与案件无关的陈述。要突出质证重点,把握质证方式,确定认证证据。在辩论阶段,法官要引导双方对案件定性、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等进行辩论,对双方在辩论发言中出现的重复、跑题或者不文明和违法的内容,要予以制止。要控制庭审节奏,对双方争议不大、意见一致的内容可节奏快些,对双方争议较大、事实比较复杂的内容,庭审的节奏可慢些。

3.认证分析能力

法官要注意引导当事人解决举证层次不清楚、重点不突出、关键把握不准及质证不到位等问题。要坚持少发问,做到“精问”,拾遗补漏,对质证中没有涉及但又必须查明的问题及时发问,以保证质证效果。法官的认证分析能力是能否做好质证、认证工作的关键和前提。在庭审中,有些法官对争议焦点的归纳不够准确,逻辑混乱,法庭调查缺乏层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把本应由原告举证的证据,要求被告举证,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实体责任承担的确定。在庭审中,法官要注意适时进行归纳总结,对各方当事人一致的意见及时予以确认,对应当作出认定的证据及时进行认证,对能够当庭作出裁判的应尽量当庭裁判。

4.法律适用能力

精通程序法律规定是做好庭审的关键,否则在庭审中出现的程序问题,法官无法应对。实体法的适用是作出公正裁决的关键。

5.语言表达能力

法官在庭审中的语言表达,直接关系到庭审的效率和质量。人的最初形象不仅从外表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通过语言表现出来的。因此,语言文明、准确,是法官形象的主要标志。

因此,在庭审中,法官语言要严肃、规范、清楚,语调要抑扬顿挫,语速要快慢适当,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全面、规范、准确。庭审应当使用普通话,避免用“白话”、“土话”审案,多用法言法语。针对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在使用法言法语的基础上适当变通,使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从而及时展开庭审,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二)规范庭审行为、端正审判作风

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是法官的内在素质,而庭审行为和审判作风则是法官的外在表现。规范庭审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庭前准备,对基本案情做到心中有数,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庭审前要有周密的计划,这是庭审活动中的首个关节点。庭前准备的内容和要求在民诉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从审判实务中看,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庭前准备工作外,笔者认为应抓住核心问题进行准备,即固定证据和整理争议焦点。②这是因为,开庭审理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判断。在整理争议焦点中,法官要理清什么是争议焦点,有几个争议焦点,以此做到心中有数。

现在“一步到庭”③模式普遍应用,这样做虽然可以防止法官先入为主,有利于司法公正,但这种审判模式由于缺少必要的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情况不明,往往把握不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使庭审驾驭能力被削弱。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强化法官在庭审中的诉讼指挥权与管理权,必须在庭审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对当事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根据当事人争讼案件类型不同,以及所争议的焦点,告知当事人举证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等相关事宜。对当事人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审判人员要依职权调查取证,以助庭审时正确认证。对案件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为保证法官在庭审中心里有数,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举证目录及所要说明的问题,使质证更全面,更具有针对性,使法官不致于手忙脚乱、无可适从。

做好庭前准备,要认真阅卷进行归纳。在民商事审判中,主要审查诉请范围、诉讼主体资格,归纳和掌握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是什么,各自主要观点,争议焦点,归纳庭审的焦点是什么等;主审法官要根据具体案件设计庭审提纲,对如何组织驾驭庭审做到胸有成竹;做好庭审前各项物资、技术、安全保卫准备工作;要能预测庭审变化,根据案件预测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当事人情绪波动互殴或殴打法官等,做到有准备,遇事处变不惊。

2.庭审程序合法,各阶段层次清晰,确保庭审程序的完整、有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中举证、质证、发表意见要按诉讼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要正确主持诉讼双方的陈述、询问、举证、质证、辩论。准确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3.讲究司法礼仪

法官应时刻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仪表端庄大方,言行举止规范,思路清晰,问话有条理、合逻辑,用语文明,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体现司法文明,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讲究司法礼仪,首先要做到开庭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讲究仪表。法官坐在审判台上如果衣冠不整,既不严肃庄重,又会使当事人感觉法官对本案的裁判缺乏自信,对法官是否能做到公正裁判失去信心。其次,庭审中,法官必须表情自如,态度认真,感情淳朴,从容大方,不卑不亢。切忌坐无坐相,站无站相,动作随便,不修边幅或浓妆艳抹,举止轻浮,手机响个不停,这些都不是一个法官的庭审形象。

4.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诉讼参与人和包括旁听人员的情绪激动、行为过激时,法官应当及时进行正确引导。对情节严重者应予以警告、训诫,并可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恰当运用审理技巧

1.以庭审目的为指导准备庭审提纲

几乎所有法官在开庭前都撰写庭审提纲,但紧扣庭审目的的庭审提纲和程序提示性的庭审提纲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应当明确,庭审提纲不只是提示法官到什么阶段问什么话,更重要的是把所有影响“水落石出”和“是非分明”的因素都要预先想到。这样的提纲才能真正帮助法官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孕育出司法的智慧。

2.控制庭审节奏

控制庭审节奏并不是简单的“快时放慢、慢时加快”,而是要求法官根据庭审目的的实现情况和当事人的接受状况,调节庭审的进度。控制的节奏体现着法官的内心判断形成过程。如果法官内心已经形成判断,庭审进度便不应太慢;而在问题尚未查清的情况下,不应太快。控制庭审节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当事人双方的反应。如果当事人没有从庭审过程中获得与法官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感受,则表明庭审活动未被认同,纠纷难以真正解决。

3.法官自己少说话,让证据多说话

法官替证据说话乃庭审之大忌。证据是法官认定事实的最大帮手。庭审中,法官要尽可能多让证据“说话”,而不是由法官自己说话。法官应当通过证据最大限度地还原法律事实。

4.精神专注,及时反应

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必须集中注意力,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不仅能体现法官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风貌,而且能帮助法官掌握案件每一个细节,避免任何小的差错。

注释

1任意诉讼就是法官在庭审中任凭当事人东拉西扯而不加以指挥引导,造成当事人“任意诉讼”.

2固定证据就是在准备工作中,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和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活动;整理争点就是归纳和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

3.浅谈刑事庭审实质化 篇三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法官预断;处理程序

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充分发挥庭审作用,确保“先审后判”。将影响刑事庭审的个人影响因素、程序影響因素以及观念影响因素等进行有效的规避,实现在庭审前让法官进入心灵空白阶段的要求,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整个案件的审理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法律性。在刑事审判中达到这样的效果,必须做好信息隔离工作,找出信息泄露的制度缺口,从根本上改变预断现状,以便诉辩意见、诉讼证据质证工作集中于庭审阶段展开。为了达到这样的庭审效果,需要对刑事诉讼整个处理过程进行全面改革。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了具有指导意义的战略安排。公、检、法三机关的高度联合为刑事庭审实质化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强调庭审的重要性,以至于庭审形同虚设。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得到了修改,根本上改变了庭审地位,为保障被告者的人权提供了有效支持。

刑事庭审“走过场”的陋习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对被告维护自身权益,行使辩护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扩大庭审作用,降低庭前会议、言辞审理的作用,只为减少法官先入为主的审判思想,充分考虑被告者的申辩意见,给出最合理的裁决结果。在传统刑事案件庭审前,需要进行庭前会议和言词审理,给法官透露了过多的信息,难以保证法官心灵的空白和判决的公正性。总体说来,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需要对整个审查流程进行全面改革,做好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处理程序

一般来讲,刑事案件需要经历卷宗移送、庭前会议、言词审理、起诉书编写几个步骤。在这几大步骤结束后,进行刑事庭审确认案件事实,对被告定罪量刑。目前,刑事庭审的处理过程仍然坚持这样的过程。其目的是减少审判工作量,提供庭审工作的效率。但在制度使用中发现,刑事庭审逐渐转变为“走过场”的行为,并没有让被告进行有效申辩。其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卷宗移送造成信息泄露,容易让法官“先入为主”

卷宗是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筛选和处理后的材料,记录着不利于被告者的行为和言语。如果法官获得的材料是具有针对性的信息,就会让法官首先认定被告方是有罪的,在庭审中影响其对被告的定罪量刑处罚。如果仅上交起诉书而不移交卷宗,起诉者也会在起诉书中添加不利于被告方的言词,同样可以给被告者带来负面影响。

(二)庭前会议与庭审的法官保持一致

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庭前会议和庭审的法官是同一个人。在庭前会议中,起诉者会提供大量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指责被告方,并安排庭审事宜。如果庭审和庭前会议的法官是一个人,就会提前接受起诉者的指控和提供的材料,让被告者失去自身的申辩权,降低被告者的地位,让法律的天平更加倾向于起诉者。

(三)言词审理的不足

在言词审理的过程中,采用“回避”措施,避免亲戚保护主义。与此同时,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十分少。证人证词基本不能发挥作用,只能依靠文字材料进行认定和审核。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大了言词审理的工作量,使得言词虚假性控制工作更加艰难。

三、完善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有效方法

为了有效的解决刑事庭审前各个程序中泄密的情况,促进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认真审查起诉书,起诉书一本制

这种制度有效地避免了法官提前看到起诉者的起诉理由和条件,对法官做出正确的评价有积极作用。在采用“起诉书一本制”的时候,对起诉书的撰写进行严格的要求,并对起诉书的初稿进行审查,确定其中语言得当,内容真实后,由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受理。在庭审时,再将卷宗和证据材料进行移送。“起诉书一本制”可以有效的规避信息泄露,促进庭审的有效性。

(二)庭前会议与庭审法官不一致原则

这样的处理方法将会给法院带来巨大的工作量,让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处于繁忙的程度。这种办法对有效规避法官预断有着积极作用,也将会是刑事案件处理的发展趋势。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以让庭前会议的法官参与,为案件事实额认定和定罪量刑提供必要建议,防止后期工作紧张,出现审判纰漏。

(三)重视对证人的保护和经济补偿

在众多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次数极少。归结原因可以分为两点。第一:案件复杂,证人出庭后,对其保护措施不足,影响其正常生活,甚至是生命安全;第二:证人出庭作证流程复杂,时间库跨度比较大,证人对出庭作证的事情保持抵触态度。因此,法庭应该重视对证人的保护,加大对其经济补偿,引导更多证人维护正义。

四、结语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本质是减少法官的预断,造成“先定后审”的不公平现象。在庭审前的多个环节,控制信息的外流,让庭审法官在平等思想基础上对被告方做出判决。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实际操作中实现刑事庭审的实质化发展,减少个人因素的干扰。

参考文献:

[1]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15,(2).

[2]于增尊.为刑事审限制度辩护——集中审理原则之功能反思为视角[J].北京:政法论坛,2014,(6).

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篇四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庭审规则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宣布开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到庭(分别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审判长直接询问查明,询问内容按如下顺序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和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

4、是否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

5、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甘肃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

×××、×××(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公安处(局)法医×××出庭为本案技术问题提供鉴定结论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无理的,应根据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说明并驳回;若回避申请有理且对象是审判人员或公诉人的,应宣布休庭,将被告人带到法庭候审室,并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分别报院长或检察长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再行开庭。)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有几位被告人则一一询问)?

审:请鉴定人暂退庭到休息室等候传唤。

[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多个被告的应一一询问)?

审: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审: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有多个被告人应一一询问,此时审判长应宣布将第一被告人×××留审,将其余被告人带到法庭候审室候审)?

审:被告人×××,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罪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审:

1、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2、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

3、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

4、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5、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问清有关问题时,可以自行讯问。

审:现在由被害人陈述案件经过情况。

审:被告人×××,你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无意见?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无询问的?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对证人证言应当庭宣读,对视听资料当庭播放,对物证当庭展示并让被告人辨认,对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予以传唤。举证质证把握的原则是:①要一事一证、一证一质;②两个以上互不关联、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分别举证、质证;③两个以上行为连续实施,构成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犯罪如杀人后抢劫的,应同时举证、质证;④多起性质相同的犯罪应同时举证、质证;⑤对前一犯罪行为举证、质证完毕后,再按时间顺序对下一犯罪行为进行举证、质证;⑥公诉人出示物证,让被告人辨认时,可以自行向被告人询问是否是其作案工具或现场遗留物)。审:(当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后)被告人×××,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审:法警,将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交付法庭。

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吗(如有证言,请宣读,如有物证,请出示。)?

审:(当公诉人出示物证时)法警,将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让被告人辨认。审:(或公诉人询问):①被告人×××,这是你作案时所用的工具吗(根据物证要证明的问题来讯问被告人)?②(如是凶器,还应问被告人×××这是不是被告人×××当时作案所用的凶器?)

审: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法警,请将物证交付法庭(置证据台上)。

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或证人提供(如有证人时,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审:传证人×××到庭(证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证人身份:应询问证人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告知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证人×××,请你把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证。

审:①公诉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证人发问;②(被害人)原告人是否向证人发问?③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有无发问的?④辩护人有无发问?⑤请证人退庭(如对有关鉴定问题予以说明时,公诉人还应主动提请法庭传鉴定人到庭。)

公:对×××的问题,有鉴定结论加以证明。现提请法庭传鉴定人×××到庭说明情况。

审:同意,传鉴定人×××到庭(鉴定人到庭后,审判长应查明鉴定人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职业,与当事人及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要如实提供鉴定结论,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审:请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书)。

审:①公诉人还有无向鉴定人发问的?②被害人及原告人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有无对鉴定人发问的?③被告人×××,对鉴定结论听清楚没有?有无意见?是否对鉴定人发问?④辩护人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审:请鉴定人退庭。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当庭宣读、出示?

审:被害人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审: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审: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被告人,辩护人如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应准予传其证人到庭作证,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如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在证人作证后按辩护人、公诉人顺序发问被告方证人后让证人退庭。)

(在庭审中,如是多被告人的,当第一被告人审完后,审判长应让法警将其带到法庭羁押室暂押,再传第二被告人到庭审讯,依次类推,其庭审均按第一被告人的规范进行;待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将同案被告人全部传至法庭,再审理民事部分)。

审: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审:被告人×××、×××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①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②由被害人发言;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④由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自行辩

护;⑤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⑥现在由被告人×××(第二被告)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接着再进行第二轮答辩)。

审: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审: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

1、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进行民事辩论发言;

2、由原告代理人发言;

3、由被告人×××答辩。

(接着再进行第二轮答辩)

审:原告或代理人发表意见或代理词。

审:法庭辩论结束。

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①被告×××(多个被告人的一一询쫎)你是否愿意赔偿?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能否全部赔偿?②原告人(代理人)有什么意见?

(若原、被告人均同意调解,则由审判人员依法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时)。审:鉴于原、被告人同意就民事部分予以调解,法庭根据本案事实,法律规定和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责任,进行了当庭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略)。上述协议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本庭予以认可,并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当庭履行完毕的可记入笔录,不另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为)。

审: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赔偿将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由多个被告的依次作最后陈述)。

现在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

(若当庭不能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另行公告)。

审:法警将被告人×××、×××带到法庭羁押室看押(合议庭合议后或经审委会讨论后)。

[当庭宣判]

审:(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审:对被告人×××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地考虑了公诉人、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宣判(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判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各项依据和判决的结果:①刑事部分理由及结果;②民事部分理由及结果敲击法槌)。

审: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被告人×××、×××对以上判决是否听清?

审:法警将被告人×××、×××羁押看守所。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5.刑事庭审程序范本 篇五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根据发出的出庭通知书及传票查明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单位犯罪的应为诉讼代表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

(经通知、传唤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准时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书记员应检查法庭审判区内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相符,还应将诉讼代表人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并将公诉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报告审判长,审判长可以决定开庭。)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旁听人员坐好,马上就要开庭了。(值庭法警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调到震荡位置、无声状态或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经审判长决定,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入庭;请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庭(若无,可略)。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三、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报告: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已全部到庭(前述除公诉人、辩护人外,其余视具体情况报告)。被告人在候审室,证人在证人室等候通知。报告完毕。

(审判长示意书记员入座)

四、审判长核对诉讼参与人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击法锤)现在开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出生地不明的,可查明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告人:略。

审判长:被告人××,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如有,应问清法律处分的种类,时间)。

审判长:被告人××;你什么时候被××××?(问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

审判长:被告人××,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年××月××日。

审判长: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 ××××年××月××日

审判长:被害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视情宣布)

被害人:

五、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案由)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被告人××(姓名或名称)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因刑事部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因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庭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依法一并(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应分别注明)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今天出庭的还有被告人××及其家属为其委托(或本院通过某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某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身份担任辩护人则需宣布其身份事项);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单位××(一般适用外籍人、少数民族、聋哑人等)。

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其他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可以自行辩护;

(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七、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等:

审判长:鉴定人、翻译人员退庭;在候审室等候通知。

八、法庭调查(本部分可以先调查定罪部分,后调查量刑部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由公诉人(仅适用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刑事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公开审理,该诉状可在刑事部分调查结束后再宣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宣读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予补充。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宣读的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诉状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多笔事实、多项罪名的;可由审判长宣布现在对指控的某项罪名中的某节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然后由当事人就此进行陈述;当事人此时陈述,主要应表明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无异优应进入讯问、发问阶段。审判长可直接可引导控、辩双方简要讯问、发问;两名以上被告人,以下当庭陈述应分别进行。)

被告人:

审判长:被害人XX,你可以就公诉人指控的此节事实进行陈述。(被害人未到庭的,其诉讼代理人不必向法庭作陈述)。

被害人:„„

审判长:公诉人就此节指控事实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

(对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应仔细倾听。对被告人回答,要在认真听取的同时进行分析,以了解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在关键问题、情节上,被告人是否承认或主动交代。公诉人就有关需查清的事实有无讯问,有没有问清或被告人故意没有回答的问题,等等。对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一般不宜中途插问、打断。)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对被告人作补充发问?

(如表示需要,则让其发问,这对进一步查明指控的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鼓励和认真听取。)

被害人: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就此节指控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视情况分别向被告人、被害人讯问或发问,注意使用简明、规范、中性和通俗的语言,清楚、明确地讯问,不能带有明显倾向性,控辩双方已讯问清楚的,主审法官或审判长不应再讯问。共同犯罪案件中,合议庭认为必要,可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1、审判长,公诉人向被害人××发问。(公诉人未向被害人发问,审判长可在举证阶段让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陈述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就刚才被害人陈述发表意见。(辩护人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害人发问)。

审判长: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2、以下一般适用于书(物)证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出示书(物证),交被害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辨认。(说明证物名称及起获地、起获单位以及拟证明的事实。对书(物)证复制件说明原始证据现在何处等;对书(物)证复制件应有两人以上书面说明其制作时间、方法及出处)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上述物(书)证分别交予被告人、被害人辨认,并交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然后递交法庭验看。

审判长:(逐一发问)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对此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就此证据发表意见或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被害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就此证据发表意见或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可由控、辩双方对物(书)证进行辩证)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此证据移交书记员。

审判长:(视情认证)

3、以下一般适用于书面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书面陈述及证人证言的举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要求出示的证据,应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若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不予准许;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审判长应要求公诉人说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在侦查阶段是否可告知当事人,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审判长应要求在休庭三日内移交,前述均适用于诉讼参与的各方;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若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要求控方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若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可能影响准确裁判的,应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下略)可对此发表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可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审判长可要求公诉人就此发表意见。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为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原因的,(例如贩毒案中的特情及公安缉毒人员);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举证?

4、适用于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下面由证人××出庭;就××一节事实向法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示证方应说明证人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值勤法警将证人传唤到庭)

审判长(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与本案什么关系? 证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提供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交证人阅看并签名。

审判长: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刚才证人向法庭提供的证言有无意见?

(被害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向证人发问。审判人员认为仍有问题没有质证清楚的,必要时,亦可对证人询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及当事人质证完毕后)证人××;退庭后你要问看庭审记录中你作证的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正。证人××退庭。

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对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展开辩证)。

公诉人:下面由鉴定人××出庭(应说明拟证明的事实)。

审判长:传鉴定人××出庭。

审判长(审判员):鉴定人,你的姓名、单位、职务?与本案什么关系?

鉴定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或稳匿罪证将要负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楚了?

鉴定人:

审判长(审判员):值庭法警将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交鉴定人签阅。

审判长:公诉人对鉴定人××发问。

公诉人:„„,公诉人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向鉴定人发问?(分别进行,并组织控、辩双方对鉴定人交叉、循环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对鉴定人询问。)

审判长(审判员):视情可向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及当事人质证完毕后)鉴定人××,退庭后你要问看庭审记录中有关你提供鉴定意见的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鉴定人××退庭。

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分别发表意见并展开辩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需要举证?

(在公诉人举证中,若按方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方提出异议时;审判长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准许出示。若辩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准备时;可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给辩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公诉人:„„公诉人对此节举证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的?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材料的,合议庭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视情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审判长:就控方举证的证据可综合认证。

审判长:(逐一发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就此节事实举证。(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的质证、辩证与上述公诉人举证程序相同。)

(注:无附带民事诉讼的,则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

九、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审判长:现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调查。

(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查明被告人之外的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具体身份情况,与被告人关系以及何时收到民事诉讼副本的。)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进行陈述。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你对原告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可进行陈述或予以答辩。

审判长: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发表意见。

审判长: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就附带民事诉讼一节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逐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有遗漏的;可申请补充陈述。

审判长:由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举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就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向法庭逐一说明所举证据的内容及证明的事实。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可引导或适时归纳使庭审不至于拖沓。)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就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

审判长:(控辩双方就质证的证据展开辩证,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持不同观点的,均可发表辩驳意见)

审判长:一证一认或分段认证,视情作有效或无效认证。

(鉴于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原告人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等证据属性不持异议,对这些证据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予以采信)

审判长: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举证。(被告人可就反驳意见提出不同证据加以证明,并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加以说明。被告人系在押人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举证义务了可由其诉讼代理人承担。)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调查结束。

******

十、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刑事部分;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刑事部分先就定罪部分辩论,之后再进行量刑部分辩论)

(法庭辩论部分内容包括指控事实是否成立、证据证用力、犯罪性质、罪责轻重以及对被告人刑罚处罚及具体法律适用。)

(一)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二)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现在可以进行辩护。

(四)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审判长: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对等反复辩论、自由辩论发言;一般不应加以限制;但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审判长应当制止。)

公诉人可以发表答辩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依次发表新的意见。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罪错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一般为两轮,如果控、辩双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意见分歧仍较大或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可进行第三轮的最后总结性辩论,可限时三分钟,审判长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辩论的论次和每论辩论的时间。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涉及案件定性、确定罪责的关键问题,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

(一)原告人发言。

(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答辩。

(四)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答辩。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人双方及各自诉讼代理人辩进行答辩辩论(顺序同刑事部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十一、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后被告人依次进行)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应当即予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制止。在最后陈述中;若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审判长应宣布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恢复法庭辩论。)

十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

审判长:根据有关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现在法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了解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协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同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愿意)调解?

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若同意)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果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系共同犯罪的案件,各名被告人罪错责任不一或 7 赔偿能力不等,为不使庭审过于冗长,可宣布庭后法庭就附带民诉一节继续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同刑事部分一并做出判决。)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略)

审判长:本庭认为,在庭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支持,待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履行。请双方当事人表态。

原告人: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使党)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庭后办理)

审判长: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按、辩双方及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依照规定,合议庭当庭宣告判决的,可视情宣布休庭时间,一般为15分钟左右;)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退庭后,当事人应当间看法庭笔录;如认为有差错或遗漏;可申请要求补正。

将被告人带下去。

(击法锤)退庭。

十三、少年犯罪案件教育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增加对未成年被告进行教育阶段。共同犯罪中的成年被告人,可不参加教育阶段)

具体程序如下:

审判长:被告人,由你先查找一下被犯罪的原因;法定代理人,由你查找一下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原因。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对被告人进行前途理想、教育。

(之后,可由审判长结合案情以及上述各方面的教育情况,法律、党的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地对被告进行综合教育)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行为,法庭可能作出有罪判决,你有什么新的认识。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之后按照下述定期宣判或当庭宣判的方式进行。)

十四、当庭宣判

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人庭。

书记员:旁听人员坐好。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以上除公诉人、辩护人外,其余视具体情况宣布)

审判长:传被告人XX到庭。审判长:(击法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继续开庭。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案由)××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评议,法庭据此查明认定的(有罪、无罪或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案件事实、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及被告人的辩解、判决理由和适用法律等„„(审判长对全案进行综合评判案,略)。判决如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布判决主文)击法锤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另行审理的为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案件中有被害人的,还应告知被害人有向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权利)。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将被告人××带下去。

(击法锤)退庭。

十五、定期宣判。

审判长:今天开庭审理到此。退庭后,合议庭将进行葬仪:并定期宣布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退庭后,被告人要间看庭审笔录,如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并在笔录上签名。

将被告人XX带下去。

退庭(击法锤)。

附录:

一、关于当庭申请回避的问题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逐一询问。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不知回避之含义时,审判长应以通俗明确的语言告之,即:如你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更换。老幼不知含义时,审判长应进一步说明,使之听懂。

对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提出申请回避,应休庭报请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检察人员回避,应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依照刑诉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材料。

4、对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恢复庭审前可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亦可当庭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 9 法庭审理。同意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申请复议的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5、不属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法定情形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继续法庭审理。

6、对共同犯罪案件;法庭进行以上审理程序,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并逐一问明是否听清或听懂。

二、关于法庭调查事实的发问问题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要求补充陈述;公诉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控、辩一方对另一方发问内容、方式提出异议,审判长应根据实际情况,表示支持或驳回;审判长有权制止与本案无关或不当的讯问和发问。

三、关于庭审中被告人要求重新委托辩护人的问题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可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若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四、关于证人等出庭发问的问题

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由申请出庭的一方首先发问,但担、辩双方发问证人、鉴定人须征得审判长许可,询问应遵循有关规则;对于多个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分别出庭,以免相互影响;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审判人员可要求有关证人再次出庭作证,说明有关问题;一般不应组织证人之间的对质;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不得带有诱导、威胁或侮辱性的语言,否则,审判长应即予制止。

五、关于法庭认证若干方法的问题

审判长视情认证。合议庭评议后,概括控、辩双方就公诉人举证的焦点,合议庭认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就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证据属性提出异议,合议庭决定,对这些证据予以采纳。作为诉讼证据纳入本案;证据范围;对证据证明力在合议庭评议时具体认证。

在实践中;可采用:

1、逐一质证法;

2、分段质证法;

3、分类质证法;

4、综合质证法等 10 四种质证方式。法庭认证是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明力的确认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依据。当庭宣判的;一般不与当庭认证。实践中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l)逐件认证。即一质一认,这种形式多适用于单一性犯罪。由于案情简单,“一质一认”能够清晰地将某一具体犯罪事实认证出来。

(2)分段认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多起或多种性质的犯罪。具体作法一般是:多种性质的犯罪按犯罪性质分段认证;流窜作案的按流窜作案地域分段认证;长期作案的接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认证等等。

(3)综合认证。这种认证形式主要是针对某些案件虽然作案次数较多,但无法按犯罪次数逐起质证、认证的;必须综合全部证据予以认证。

对于控、辩双方所举证据间相互矛盾;且各执己见难以统一的,或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所举证据有疑点,而且疑点较大、较多的,可不予当庭认证,待庭后合议庭认证或再次开庭时认证。

六、关于庭审中若干情况处理的问题

庭审过程中对可能出现情况的处理:

1、对有疑问证据的调查核实。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按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再承担调查搜集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责任。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只能是法庭上已经出示,合议庭有疑问的证据,而不能因出示的证据不足;合议庭在庭外调取新的证据。

2、新证据的调取。刑诉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述人员虽有权随时提出调取新的证据的申请,但合议庭一般应掌握只能在法庭出示证据阶段和辩护阶段提出。对于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长应当要求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一认为可他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并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6.刑事诉讼庭审程序 篇六

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通知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4.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6.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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