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服务保障

2024-09-02

司法鉴定服务保障(共8篇)

1.司法鉴定服务保障 篇一

国家开发银行贵州分行关于金融服务“三农”

所需司法保障情况的报告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

银行法律风险主要是银行因其经营活动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我们把这种法律风险称为运营法律风险。银行因运营法律风险而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此外,银行法律风险还包括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带来的风险。如法律的变化、法律的空白、法律冲突、法律模糊也可能给银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形就属于环境法律风险。

而在银行“三农”业务领域,由于现有外部法律环境本身固有的缺陷,也为银行经营带来了潜在的障碍和风险。

若干法律障碍

一是法律滞后。在“三农”金融领域,“三农”产品的推广和适用上欠缺有效担保方式是一个一直以来都未得到解决的问题,这致使银行的部分贷款背离担保实质而流于形式。而在当前法律环境中,银行传统的几种担保方式真正较普遍用于“三农”信贷产品的唯有保证担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物权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仍然采取了限制抵押的立法态度。《物权法》(第133条)仅针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规定了“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仅有“四荒”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占土地可用于抵押,而对于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第184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仅明确了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予以抵押(第180条),因此,农村及农户拥有的多数具有融资价值的土地权益在现有法律环境中不能用于抵押。

第二,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属于《物权法》的规制范围,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创设物权的标的、方式、种类、期限等都必须由法律设定,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对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其进行修改和解释。故即使是经过调研论证认为可行的创新模式试点也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负担较大的违法成本。

而就动产质押而言,一般农户并不能提供与贷款价值相当的非低值易耗品用于质押,即便有这样的财产,农户也不会因转移占有而牺牲对其使用收益的权利,而银行也会增加对质押品的保管成本和损坏风险;就权利质押而言,就调研范围内的农户来说,一般均拥有存折或定期存单等债权凭证,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生产经营或消费需求时才具有融资借款的需求,因此,存单等权利质押也不能成为一般农户以及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县域区域“三农”信贷业务的主流担保准入方式之一。

二是法律模糊。在此列举几个具体例子。第一,关于农房抵押的效力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地上附着物可以抵押(第180

条),农房属于建筑物,但同时该法又规定宅基地(第184条)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而农房建于宅基地之上。《物权法》规定,乡镇企业厂房与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地随房走”一体抵押,而针对农房抵押的情形未作类似规定。因此,对农房和宅基地抵押关系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接受农房抵押仍然潜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第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按《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禁止抵押的财产范畴,依照《物权法》第180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的规定,似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因法律模糊,操作起来风险很大。三是法律漏洞。现有法律对可予以抵押的农村资产、资源缺乏相应操作规定。虽然一些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就某些资源、资产的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事项以及确权方式自行确立了一套规则。但《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等登记由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的原则。因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文件所作的规定,非经法律或行政法规追认其效力待定,可能导致相应抵押登记效力待定的法律风险。

对策与建议

第一,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是建立商业运作型的担保公司,并由政府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形成风险补偿机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股份合作制的农贷担保公司,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另一方面,在农户自愿基础上,建立互助性质担保基金,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此外,还应由政府出资建立

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担保代偿实行补偿机制,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开办农业贷款担保业务。

第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为从事三农金融服务的主体提供更为宽松的外部法律环境。呼吁立法部门加强法律保障措施的研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住房的产权登记及流转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登记制度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只对房屋或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与房屋相应的土地或与土地相对应的房屋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财政、工商、国土等行政部门也应为金融服务提供便利,尽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部门应依法主动承担登记责任。改善金融环境,尤其要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完善农户、农村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降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第三,建议开拓新的担保方式。产品的创新首先应着眼解决有效担保稀缺的问题,银行涉农贷款担保方式是制约服务“三农”工作的瓶颈,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涉农贷款担保制度,减少贷款风险,建议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登记制度,扩大抵押物范围;建立健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住房、宅基地、林地等的产权登记,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增强农民在融资过程中法律效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生产要素;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通过多种形式的担保体系,解决农户融资担保难的问题,使面向“三农”,服务“三农”工作的有序开展得到法律支持。

第四,建议银行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制。首先应完善授权管理制度,适当下放权力,完善“三农”信贷业务流程,坚持“服务到位、风险可控、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将一定比例和品种的 “三农”信贷业务审批权授予县域机构,以提高“三农”业务的运作效率和评审质量。同时,要在风险可控、需求真实的前提下,下达业务任务目标,以实现“三农”业务保质保量的发展,确保涉农信贷业务“办得快”、“管得住”、“收得回”。其次,应健全完善法律咨询和审查制度,对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事项进行法律风险、法律隐患和法律漏洞等方面审查并加以揭示,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保障经营活动和业务事项的合法合规。第三,应加强预警报告制度。将信贷管理系统的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借款人出现的偿债能力问题,及时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办法,最大限度的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第四,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提升全体员工依法经营的理念,增加员工合规经营、合规操作意识,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

2.司法鉴定服务保障 篇二

一、构建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必要性

(一) 宏观上构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反映出坚守这道防线的司法人员所承担的职责重大。而司法人员承担的职责越是重大, 就越需要为他们切实构建一个履行职责的保护机制。如果不能为司法人员履职提供保护, 那么将难以使其承担起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这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

(二) 微观上构建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是对司法人员个人保护的要求。

当前司法系统逐步建立起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司法人员运用手中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责任甚至是风险。只有构建履行职责的保护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护, 保障司法人员能够独立、充分地行使手中司法权力, 这样出现错案时才能够追究其责任, 否则只让其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不提供相应的保护, 会造成权与责不平等, 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二、当前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作用

(一) 减轻社会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各种压力, 保证司法人员集中精力依法独立办案。

司法工作涉及社会各个领域, 包括刑诉、民诉和行政三大诉讼活动。刑事诉讼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定和刑事处罚的轻重, 民事诉讼关系到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直接利益, 行政诉讼则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因而司法工作总是处在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中心, 司法人员面临着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 稍有不慎就会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例如, 一些在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如果达不到自己的诉求, 就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到法官身上, 使用违法上访、纠缠闹访、网络炒作, 寻求暴力等极端方式。再如,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 当根据现有证据审查过后, 发现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 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时候, 一些被害人不理解, 认为检察人员办案不公。再加上一些媒体不真实的负面报道混淆舆论视听, 让司法人员本来就比较疲惫的心理上雪上加霜。因此, 构建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 排除来自社会的压力, 才能集中精力把案子办好, 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需要保证司法人员的政治地位, 使司法人员免受来自体制内的各种压力和干扰, 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

当前一些司法机关的“地方化”、“行政化”浓厚。行政权力过多干预司法人员履职, 有的地方某些机关单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给司法机关施压, 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凭借个人关系为私人利益干预司法活动。目前司法机关的工作经费还需要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支持, 司法人员职务职级的升迁需要由地方人事部门决定, 所以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无法做到脱离地方保持绝对独立, 司法人员履职在政治上受到了很大钳制。譹) 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会受到来自体制内的各种压力和干扰, 既包括来自司法体制内的, 也包括来自司法体制外的。这些都使法官、检察官无法恪尽职守、公正独立履行职责。譺) 因此, 司法人员需要在政治上得到相应的保护, 以使其能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

(三)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可以保证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

司法职业具有特殊性, 司法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所以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保持较高的业务素质。第一, 要保证司法人员的生活质量。参考法治发达国家的情况, 我国司法人员的收入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 大多处在与公务员持平的状态。这是司法机关难以吸引优秀人才、难以留住优秀人才的原因所在。所以, 从长远角度看, 走司法人员精英化之路, 必须大幅度提高薪酬待遇, 保证其生活质量。第二, 要保证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 案情又是复杂多样的, 司法工作人员要耗费大量时间, 不断及时地更新大脑中知识库。所以保障对司法人员必备的业务学习培训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 要保障物质生活水平, 保证业务学习培训, 可以使司法人员维持良好的素质, 高质量地干好工作。

三、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几点建议

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结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的相关内容, 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设置科学的司法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和办案质量评价标准。

当前司法机关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考核项, 违背了司法规律, 给了司法人员错误导向, 出现了盲目追求“司法GDP”、“以数据论英雄”的现象, 所以减少取消、修改一些不合理考核项目, 从考核项目上给司法人员“减负”。2015年初, 最高人民法院已取消了对各省高级法院的考核, 明确了法官的主体地位, 调动了法官们的办案积极性,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护力度, 实现“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程序, 不得将法官、检察院调离、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这本是《法官法》、《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司法人员的权力, 但简单的原则性法条对司法人员的保护却是苍白无力的, 所以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的司法人员职业保护制度, 司法人员也要积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提升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第二, 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控告申诉制度, 完善司法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检察官法》虽然写入了检察官控告申诉的维权方面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有的具有强烈内部色彩, 有的只是原则性规定, 而对受理控告的主体, 权力的运行规则以及处理问题的期限都没有配套的规定, 所以应加快立法, 明确控告主体, 详细规定控告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相关内容。第三, 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履行职务豁免制度。检察官、法官也是凡人, 办案过程中难免会有出现错误, 特别是即将实行的办案责任终身制更加重了司法人员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规定了检察官、法官的几项豁免情形, 但是这仅是检察院、法院的内部文件, 效力等级较低, 应将其写入《检察官法》、《法官法》, 细化豁免制度的原则、条件、范围, 通过完善的程序设计, 确保司法人员在错案责任追究中的公平。

(三) 司法机关内外都要尽快实现“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赋予司法人员办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保证独立办案的地位。

一是司法系统外部去行政化。建立地方领导干部过问案情、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 案件承办人有权进行举报, 根据情节, 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早日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垂直领导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从而摆脱和地方政府的依附关系,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同时立法应指明司法机关服务地方的界限和方式, 进一步厘清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让司法不易受地方行政的干预。二是司法系统内部去行政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建立分类管理, 实现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以促进司法人员的精英化;以执法办案为中心, 办案业务部门与综合业务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协作, 减少对司法人员办案工作的干扰, 非办案部门主动配合、协调、服务、保障执法办案活动。司法人员主要负责承办案件, 内部综合部门行政工作人员要发挥对业务部门的服务保障支持作用, 把业务部门的行政事务逐步剥离出去, 由综合部门予以承担, 争取早日实现“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三是办案模式去行政化。司法系统内部要完善司法人员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办案责任制, 界定好上下级之间职责权限。以检察机关为例, 批捕、公诉、法律监督等职能都具有深刻的司法属性, 而现行的却是行政化办案模式, 比如具有强烈行政化色彩的“三级审批制”以及由此所引起的“审者不定”、“定者不审”的问题, 都明显违反了客观性、亲历性、独立性等司法化原则, 所以必须尽早去办案模式的行政化。

(四) 提高司法人员的工作待遇。

建立工资待遇合理增长机制, 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改变以往的以行政级别决定收入的分配模式, 建立以业绩考核、工作年限、专业等级为核心的收入分配模式。扩展司法人员的晋升途径, 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的逐级遴选制度, 扩展司法人员上升途径。

(五) 消除舆论监督权滥用的影响, 减轻司法人员心理压力。

在一个法治社会, 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应当限制在法律限定犯罪之内, 舆论监督权也应如此。媒体对案件的监督需要严格的审查管理, 在新闻报道中, 媒体应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在尊重司法活动规律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界限之内对案件进行报道。此外, 在报道案件时, 案件未下判决前不能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 要引导公众保持冷静。对媒体权力滥用的现象, 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 保障司法人员履职的人身安全。

近年来, 侮辱、谩骂、殴打司法人员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这威胁到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严, 也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为了维护司法机关形象, 被侵权的司法人员常常选择忍气吞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司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性,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 对于可能出现威胁司法人员人身安全, 妨碍司法人员履职的情形, 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出警, 并可以按照规定携带、使用警械。对于严重侵犯司法人员人身权益的行为人, 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摘要:当前, 司法改革已经逐步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保证审判权、检察权可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而权力归根结底还是由法官、检察官“个人”来行使。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使司法人员可以依法履行职责, 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全力以赴、无后顾之忧地办理案件, 最终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

关键词: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意义,内容

注释

11《从制度上排除行政权力对审判的干扰》, 章文, 载《民主义法治报》, 2013年7月8日。

3.人权的司法保障——法律援助 篇三

关键词:人权 司法保障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同样能够接受到各项法律服务,从而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十五世纪的英格兰王国,在西方已存在了100多年的历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是国家保障司法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下面本文将从法律援助的设立目的和作用、援助对象以及提供援助的案件范围等角度对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状况加以分析。

一、从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目的和作用来看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涉及到政治、哲学、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指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所有的权利。国家宪法中所列举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社会的弱者因缺乏或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使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处于同强者相同的法律地位和状态,从而保障司法人权,是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目的。

宪法是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的。恩格斯也指出:“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的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的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很自然的被宣布为人权。”[1](P145)从恩格斯的这段话来看,平等与人权有着紧密的联系,平等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也就保障了人权。

从理论上讲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法律援助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都是代表国家对受援人的援助。[2]从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来讲,该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国家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对诉讼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援助,有利于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在司法体制上保障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总之,从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目的及作用来看,法律援助是人权的重要司法保障。

二、从法律援助制度的援助对象来看

从援助对象的角度来看,法律援助制度也是对人权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法律援助的对象划分为两类,这两类对象及其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都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

(一)一般法律援助对象及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

在我国,获得法律援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确实有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全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是法律援助对象应当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因为这部分人的人权和富有者的人权是平等的。“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他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1](P146)由此来看,实际的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所向往的无产阶级的人权。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帮助。这一条件又包括两层含义: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申请人所申请的必须是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才能解决的法律事项。

(二)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及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

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及《法律援助条例》所列举的几种人。《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这一规定就体现了国家法律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特殊司法保护,但是不管特殊群体再怎么特殊,也都享有基本的人权,况且上述特殊群体绝大多数还是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用司法救济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人权。

(三)在某些情况下,外国人同样可以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

外国公民也可以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当然,这是附条件的,即只有与中国签订有法律援助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的公民才是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另外,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涉嫌犯罪的,即使该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并未与我国签订双边的法律援助的协议,也应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是关系人的生命和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法律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外国人的刑事审判,应充分体现主权国司法人权保障的精神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几年来,中国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咨询约600余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0余万件,为97万多人提纲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受益人不仅有中国公民,还有触犯中国法律接受中国司法机关刑事审判的外国人;越来越多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接受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3]

三、从法律援助制度的案件范围来看

我国高度重视通过完善立法、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来保护人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政府把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纳入到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明确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来看,法律援助制度同样是对人权的重要司法保障。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我国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如下:

1、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在三类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即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审理这三类案件的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对于这一类事项的当事人给予法律援助,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因为这些事项的当事人在经济上缺乏生活自立能力,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向这些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使其有机会获得平等的人权。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当事人虽缺乏生活自立能力,但他们往往在受伤时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甚至难以维持自己及所负担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来保护合法权益。

4、此外还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等类案件。

从法律援助的范围来看,切实体现了我国人权保护的广泛性、平等性和真实性,总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既实现了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具体人权原则的要求,也是司法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初探 [J] .判例与研究,1999,(4).

4.司法鉴定服务保障 篇四

10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孟建柱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周强指出,总书记重要指示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深刻揭示了社会治理规律和特点,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是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根本遵循。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改革创新,对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措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级法院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法院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周强强调,要依法惩治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依法惩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依法惩处打击杀人、抢劫、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涉黑、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加强对网络新型领域犯罪的研究,进一步加强司法应对,全力维护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安全。

周强强调,要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促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要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要依法妥善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思路,充分发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作用,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要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妥善化解行政纠纷,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既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发挥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实现社会善治。

周强要求,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拓展司法为民的途径和形式,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从源头预防减少矛盾问题发生。要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积极防范、妥善处置因民生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攻坚克难,坚决打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周强要求,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促进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审判执行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要通过打击犯罪、化解矛盾、明辨是非、惩恶扬善,褒奖善行义举,谴责歪风邪气,真正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使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裁,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要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推进“信用中国”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周强要求,要坚持创新驱动,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要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齐短板,坚定不移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智慧法院”。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充分挖掘利用案件资源,运用司法大数据深入分析、研判经济运行风险、社会发展动态,用好“第三只眼”看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提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和司法决策提供科学参考,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矛盾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周强要求,要适应新形势要求,坚持不懈抓好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要按照“五个过硬”的总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要教育引导干警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知识的学习,加强对现代科技应用意识和能力的培训,善于运用新知识、新技术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5.单元三 司法警察庭审保障实务 篇五

任务六 押解实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掌握押解工作的性质,特点;提解押送工作的重要性;途中押解、法庭押解、执行死刑押解司法警察的职责;押解准备工作的内容和庭审押解动作和组织实施;执行死刑押解的动作和组织实施,押解警力配备的一般原则,押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要领。

2、能力目标:

通过学习和训练,使学生具有制定押解预案、落实押解基本任务的能力;具备组织安排、实施押解活动的能力;具有处置押解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能力。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忠于职守,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培养学生“政治信念坚定、执行命令坚决、履行职能规范、警容风纪严谨”工作作风;锻炼学生的沟通、表达能力。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教学要求】

多媒体教室或实训室、一体化教室。【教学重点、难点】

1、重点:押解的种类,实施组织,准备工作,具体实施方法。

2、难点:押解过程中特殊情况处置。【教学方法与学习方法】

1、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视频教学、示范教学

2、学习方法:任务驱动、小组演练、情境模拟、角色扮演 【教学资源】

1、教材、法条与参考资料

2、视频资料

3、案例资料

4、网络资源等

5、现实生活选取的案例等 【教学学时】8学时 【教学内容及过程】

●基础理论

一、押解工作综述

提解押送人犯,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定职责之一。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18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1997年4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次会议讨论通过,1997年5月4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司法警察是在人民法院履行警察职责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将人犯押解至法庭接受审判,是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从司法实践来看,押解人犯也是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押解是司法警察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将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强制提解、押送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审判或执行刑罚活动的过程。

(一)押解工作的性质

1、执行押解任务的主体是司法警察

从看守所或其他临时羁押场所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解、押送到指定地方接受讯问、审判或执行刑罚等活动是司法警察的职责。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的押解任务,只有司法警察才有权执行,并且司法警察只有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押解的业务知识与技能,才能胜任这一任务。司法警察的押解不同于公安部门、武警队伍的押解任务(主体、任务不同),司法警察押解是代表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2、押解的对象是特定人群

押解的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被告人或对其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人员。

3、押解是一项执法活动

押解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开具提押票证,司法警察才可以凭证执行。

4、押解是一种强制性行为

押解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行为,在押解的过程中,为保证安全,司法警察有权对押解对象使用警戒具,如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必要时还可以武装押解。

5、押解的目的是保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直接为审判、检察工作服务,是审判、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的体现,司法警察依法执行押解任务只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且手续齐全,任何机关、部门、个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止押解活动。

(二)押解的特点

1、合法性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施,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

2、适时性

适时性也称时效性,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根据讯问和审判工作的需要,按照计划,适时地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到指定地点。适时,即不迟不误,不宜过早,即保证讯问、审判工作无误,又不能提前很长时间押出羁押场所,以防增加看管和警卫工作的工作量。

3、危险性

由于押解对象是有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在执行押解的过程中,处于一种运动状态,因此,押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逃脱、行凶、自杀等问题,将给下一步的讯问、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4、强制性

押解工作是强制押解对象从某一地点到另一地点,时间、地点、方式以依押解对象的意志为转移,押解对象必须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不受任何机关、部门、人员的干涉。

5、艰巨性

如果有些案件需要异地审判,将犯罪嫌疑人要押解到外地,期间路途较远,地理环境较复杂,押解可能采用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徒步押解就更增加了押解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常有吃饭不便,昼夜工作,风餐露宿情况,担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必须做好思想准备,克服以上困难。

6、严肃性

押解工作是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是国家的执法活动,也体现着法律的尊严,是一项严肃性的工作,必须警容严整、作风严紧、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这些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严肃、文明、公正的执法形象。

(三)提解押送的地位和作用

提解押送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实行提解押送,是使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它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打击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在加强对罪犯的改造中,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提解押送是对被告人准确的适用法律,有效地进行审判的基本保障。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是为了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并听取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裁判则是在审理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某些程序问题,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决定。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依法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法庭审理,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刑罚。通过审判,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提解押送是将被告人准确及时地带到指定地点,接受审判的过程。由于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程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决定了一部分被告人在提解押送这一环节上存在着侥幸心理,产生逃避审判的心理。这是因为,根据心理学理论,人的行为来自动机,而动机来自需要。需要和动机是人的行为的内部动力,行为是需要和动机的外化。同样地,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其需要的驱使下,形成一定的动机之后,为满足其非法需要而发生的。被告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随着其非法需要的多次满足,逐步形成了一定的恶习,形成了畸形的心理需要结构。这一畸形的心理需要虽然因被拘留、逮捕受到打击和遏止,但并不可能很快地得到根本的改变。因为任何一种需要的形成是有一定的过程的,而一旦形成,便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被告人的畸形心理需要也是一样的。虽然从形式上看,由于其处于严密的看管之下,其行动自由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客观上失去了产生非法需要的对象,如欲偷不能等,这种失去是迅速的、突然的,而其在长期的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畸形需要结构不会因这种突然迅速的失去而得到改变,相反地却以潜在的变态的形式保留在头脑里,时停时续,时强时弱地活动着,或明或暗的起着作用。这种活动和作用,必然会使被告入不断回味和体验,从而产生种种怨恨情绪以及不甘约束的心理。如果被告人陷入这种心理而不可自拔,看管人员又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之后也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被告人利用提解押送的机会,发生逃跑、行凶、甚至**的事件。

由于被告人的畸形需要,导致了其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律观念的混乱,如“一切为我的价值观”、“吃喝玩乐的幸福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损人利己的道德观”、“为所欲为的自由观”等等,荣辱不分,是非颠倒,把假恶丑当作真善美。被告人的这种混乱了的人生观、道德观、法律观,使其在被拘捕之后,很难从主观上寻找犯罪的根源而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往往是罪推客观,诿过于人,甚至埋怨自己的“手段”不高明,“ 经验〃不丰富等。被告人在被拘捕和判刑之后,改变了原来的生活环境,一方面使被告人感到处处不顺眼,事事不习惯;另一方面,在这种环境里,由于被告人所接触的除了对其进行教育的看管人员外,更多的则是一些同样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互接触中,总有一部分人是同病相怜、臭味相投的,在混乱了的人生观、道德观、法律观的指导下,他们气味相投,有可能形成团伙,而一旦形成,就成为看押场所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他们或是相互炫耀自己的作案经历,传授作案伎俩,或是称王称霸,破坏监所秩序,甚至进行新的犯罪活动,如鸡奸、偷盗、结伙逃跑等。提解押送的主要任务就是制止被告人逃跑、行凶,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

二、押解工作的类型

根据押解工作的不同任务、不同要求、不同形式,以及各级法院多年的押解的实践经验,押解有不同的分类。从路途上可分为短途押解、长途押解;从押解对象的人数上可分为单个押解、成批押解;从使用警械上可分为徒手押解、戴械押解;从交通选用上可分为徒步押解、车辆押解等方式。押解对象采用何种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总之,采用最能顺利实施押解任务,并能安全可靠的的方式和手段。本讲义依据对押解对象进入不同司法程序进行分类。

(一)途中押解

途中押解是指司法警察将押解对象由一地点提押到另一地点接受审判或监管的过程。途中押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提解人犯(也称提押人犯),就是将人犯从监所或其他关押场所提解到法院或其他指定地点,听候审判的过程。

二是押送人犯(也称还押),就是审判工作结束后,将人犯还押回原羁押场所的过程。

三是移监(也称换押),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在押人犯由一个羁押场所押解至另一个羁押场所的过程。四是收押,就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决定对取保候审或其他原因在外的人犯,变更强制措施,予以收监,由司法警察将人犯送交公安机关看管的过程。

途中押解可以具体分为乘车(船)押解和徒步押解。

1、乘警车押解

乘警车押解就是司法警察使用警车押解押解对象的过程,是目前司法警察在押解中使用最广、最多、安全系数最大的一种押解的方式。

2、乘公共交通工具押解

乘公共交通工具押解是指司法警察在路途较远、不便使用警车押解押解对象的情况下,乘公用交通工具押解的过程。主要是指乘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是异地、长途押解经常采用的押解方式。

3、徒步押解

徒步押解是司法警察采用非乘公用交通工具押解的一种方式。通常是在路途较短、交通不便,或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防范措施较严的情况下采用。

(二)法庭押解

司法警察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将押解对象从法院(包括其他的临时审判场所)的临时羁押场所押送到审判法庭,接受审判或将押解对象从法庭还押到临时羁押场所的过程。

1、法庭押解的类型

根据法庭押解的不同情况和要求,我们将法庭押解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根据庭审任务的不同,分为提审押解、审理押解和宣判押解

提审押解就是将被告人从监所内提押的过程;审理押解是指押解被告人到法庭接受审理的过程;宣判押解是指押解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宣判的过程。

(2)根据庭审形式不同,分为公开庭审押解和不公开庭审押解

目前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中,绝大多数是公开的庭审押解。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或被害人中有未成年人的,往往都采用不公开审理。

(3)根据庭审的规模不同,分为一般庭审押解、重大庭审押解和大型审判活动的押解 庭审规模主要由受审被告人人数、犯罪性质、参加庭审人数以及庭审场所来确定。(4)根据押解对象数量不同,分为单被告人人和多被告人押解

(5)根据押解对象拟判处刑种不同,分为判处收监押解对象押解和判处死刑犯押解

2、法庭押解中司法警察的职责(1)接受押解任务

根据押解的整体任务,接受押解负责人分配的押解任务,认真准备、执行押解任务。(2)掌握押解对象的基本情况

参与押解任务的每一名司法警察对所负责的押解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相互关系、身体情况等)和旁听群众的情况要了解,确保审判活动参与人的安全和法庭活动的安全。

(3)保持高度的警惕

审判进行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押解对象的情绪、思想、行为等方面的变化,防止押解对象与同案犯、家属等人接触或用暗语示意、传递信息,妨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4)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当发生押解对象脱逃、生病、自杀、向法庭工作人员攻击或行凶时,司法警察要本着及时、果断的原则处置突发情况,特别注意的是防止出现被押解对象的失控。

(三)执行死刑押解

执行死刑押解是司法警察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从宣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过程。

1、执行死刑押解的种类

由于执行死刑押解工作环节多,要求高、难度大、危险性强,故执行死刑作为一种单独的押解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从宣判形式上,分大型审判执行死刑押解和一般宣判执行死刑押解。(2)从被执行人数上,分为单个执行死刑罪犯押解和集中执行死刑的押解。

2、司法警察执行死刑押解的职责

执行死刑押解实际是途中押解和法庭押解的结合。但是由于押解对象将被剥夺生命,所以从法庭押解至行刑场的途中,比起一般的途中押解更具有危险性。死刑犯在生命进入倒计时的时候,往往会有三种表现,一种是平静坦然接受审判结果;第二种是神情麻木,听从指令;第三种就是情绪激动或情绪失常。在实际押解过程中,第三种情况较多。针对第三种情况发生时,要求司法警察具有极强的应变能力,分散死刑犯的注意力,可以与其聊天、唠家常,让他吸烟,一定要在短时间内稳住其情绪,使之安定,保证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以防不测。有时也可以给他们适度的“人文关怀”,以便顺利行刑。同时,要防止死刑犯的家属在宣判或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极端的行为。

(四)其他情况下的押解

其他情况的押解是指为了保障审判工作需要,司法警察将押解对象由一地押解到另一地方进行特殊诉讼活动的过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押解被押对象到犯罪现场进行辨认;

2、押解被押对象进行司法鉴定;

3、押解被押对象因在审判活动中突发疾病去指定医院检查治疗;

4、押解被押对象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三、押解的组织实施与注意事项

押解是司法警察诸多工作中工作量最重、流动性最强、危险性最大的一项。做好押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组织保障是押解工作顺利完成的基础。

(一)押解的准备

综合各种押解方式,押解实施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明确押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死刑犯、重刑犯、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押解、大型宣判活动的押解,应有法警队负责人亲自担任负责人执行押解,其他押解可以临时指定负责人。在同一次押解任务中,对押解对象采用不同的押解方式的押解,如:途中押解-法庭押解-执行死刑押解等,和在同一审判活动中对不同押解对象采取不同的押解方式,如:押解犯罪嫌疑人参加宣判,宣判后有的当庭释放,有的罪犯还需还押服刑,有的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必须要明确各阶段的负责人。

2、明确押解工作的警力配备

押解警力配备要根据押解对象的数量、犯罪性质、押解的方式来确定。具体的警力配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名司法警察押解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每次押解时不得少于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徒步押解以及长途押解时,应相应增加警力;乘车押解时,每辆警车押解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两名;押解重刑、死刑犯,每名罪犯不得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庭审时间较长的押解,应增加交替警力;押解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有女司法警察参加。

3、押解前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押解中的各项保障包括:检查提押票以及有关诉讼文书是否齐备和符合要求;检查枪支、弹药、械具、通讯工具等装备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使用性能是否完好,油料是否加足;检查押解途中所需的生活用品以及交通地图、车船时刻表是否备好;检查警容风纪是否符合要求等。

4、制定押解任务的实施方案

由于押解对象的危险性、押解过程的艰巨性、押解的严肃性,押解勤务执行前必须做好实施方案。对审判规模较大,押解人数较多和长途押解,更要制定周密的押解实施方案,防止各种影响押解的突发事件发生。

(二)途中押解的组织实施

1、监所提押

监所提押是途中押解的第一步,担任此项任务的司法警察要做到以下几点:(1)司法警察应持有盖有法院公章、法官签名手续完备的提押票、有关的诉讼文书和司法警察的警官证一同出示给看守所的值班警察,方可办理提押手续,在看守所中遵守监所相关规定。

(2)按照提押票,逐人核对提押对象的姓名、年龄、案由、籍贯和住址等,一次提押多人的,离开监所前一定要认真核对人数。

(3)根据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适用不同的械具。

司法警察到羁押场所提押被告人或罪犯,必须按照提押票逐人核对提押对象的姓名、年龄、案由、籍贯和住址等信息,这看似非常简单似乎又多余的核对,在实践中,却能有效避免失误。特别是一次提押多人的,离开监所前也一定要认真核对提押的人数。否则可能因一时的疏忽大意,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嫌犯一旦脱逃,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需要再次投入大量警力侦查、起诉和审判。一人的工作失误,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有损司法活动严肃性的形象,故应坚决杜绝。

2、徒步押解

徒步押解应严格限制在路程较短、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车辆无法通行、不具备其他押解条件情况下使用,具体要求是:

(1)徒步押解必须对押解沿线情况熟悉,有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押解途中的安全。(2)徒步押解必须使用械具,必要时可以手铐和警绳并用。

(3)徒步押解一名押解对象时不得少于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多名押解对象时应配备足够的警力。在人行路上押解要位于人行路的一侧,路过桥路时要位于桥的中央。

(4)徒步押解时押解人应位于押解对象的侧后,手抓押解对象手臂,与押解对象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可只抓押解对象的衣领,防止途中押解对象挣开衣扣,脱掉上衣,摆脱押解而逃跑。

(5)徒步押解时司法警察必须配带武器、配备通讯器材。

3、警车押解

警车押解是目前司法警察押解中,最常用的方式,其实施的方法是:

(1)使用性能良好的警用囚车,车上应装有警灯、警报、囚笼和通讯设备。押解前一定要清除车上的全部杂物,选用驾驶技术好的司法警察担任驾驶员。

(2)对押解对象进行认罪服法、配合押解工作的教育,严密监视押解对象的行为动态。为防止押解对象行凶、脱逃,对押解对象应一律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可以根据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械具,以确保安全为原则。

(3)使用汽车进行多名押解时,指定一名司法警察先上车,站于车辆的前面左或右角,然后令押解对象有序地上车,押解对象坐位不能靠窗或车窗口,押解对象安置在便于监视和控制之处,司法警察位于押解对象的后方或对面,押解对象一律加戴械具。要控制上车、下车、停、开四个环节,关好车窗,控制车门,防止跳车、用手铐撞击车玻璃和攻击其他押解对象等行为的发生。

(4)同案被告人尽量分车押解,避免相互之间串供,诱发新的犯罪。押解多名押解对象时,要勤查看、勤点数,禁止押解对象之间谈话。

(5)使用多台囚车实施押解时,应配备指挥车和开道车。多车押解时,要确定车辆编组,规定行车速度、距离和联络信号,并预留机动车辆,以替换途中发生故障的车辆。编组通常分为指挥组、警戒组、押解组和机动组,路途远时,还应有生活保障组。警戒组先头前进,负责线路引导,排除障碍。指挥组随后,负责指挥。押解组乘坐押解车,负责监视押解对象。机动组随后,负责应付突发情况的处理。车辆在行驶中,如道路宽直、视线良好,车距可保持在30至50米,通过城镇、拐弯、上下坡和复杂地形时,要缩短车距,减低车速。

(6)押解途中遇有交通障碍应及时疏通道路或绕道行驶,以最快的速度开辟行车路线。遇有押解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时,司法警察应及时组织警戒,劝阻围观群众,确保押解对象的安全。车辆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及时更换备用车辆和调用其他车辆。不论采用何种办法,都应尽量减少途中停留的时间,保障对押解对象的绝对控制,以安全到达押解地为原则。

(7)执行押解任务的囚车,严禁搭乘与执行押解任务无关的人员。

4、乘公用交通工具押解的组织实施

乘公用交通工具押解是押解方式的补充,其具体组织实施方法是:

(1)乘公用交通工具押解事先与车(船)公安执勤人员取得联系,以取得对工作的支持,确保押解工作的安全。

(2)乘公用交通工具押解时间长,工作环节多,以及处理车(船)上的生活事宜等,故应适当增加警力,以确保有足够的警力完成押解的任务。

(3)乘公用交通工具押解应尽量将押解对象安置在易于监控、与乘车(船)群众相对隔离、远离车窗、车门、靠近厕所等处。同时还应远离驾驶室等危险、要害位置,必要时可以将押解对象铐在车(船)的固定部位,以利于押解对象的管理,保障押解中的安全。

5、长途押解

由于长途押解路途遥远、情况复杂,押解对象心理不稳定,司法警察易疲劳,押解途中未知情况多,需要在途中就餐、住宿和临时羁押,需要变换押解方式,安全不易得到保障,是一种特殊押解任务。

在长途押解中,可能采用徒步押解、乘车押解、乘船押解等多种押解方式,其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除按照前面讲述的要求办理外,另提出如下几项注意事项:

(1)押解实施前,制定周密的押解方案。包括押解的组织领导、押解的路线、押解的方式、押解途中的食宿、押解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押解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处置,押解方案要严格保密。

(2)长途押解必须配备足够警力,司法警察最低要达到押解对象数的两倍。押解重刑犯、要犯和多押解对象除上述的要求外,还应适当增加机动警力。押解女性押解对象时必须有女性司法警察参加。

(3)长途押解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和物资保障工作。应具备良好的通讯设备,携带必要的武器、械具和途中所需的逮捕证明、临时羁押证明、警官证等相关证件;应随时与沿途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得到配合和协作。

(4)长途押解中不得带押解对象在外住宿。途中需要住宿的,应将押解对象押解到在当地临时羁押监所。条件不具备的,应在严密监控下,由司法警察统一购食,在囚车内或车(船)内进行就餐;不得带押解对象进入商店、剧院等公共场所。

(5)长途押解中应严格控制押解对象的活动。要严格掌握押解对象的思想动态,时刻控制押解对象的行为,严防押解对象脱逃、行凶、自杀、自残、串供和传递信物,不得让任何人与押解对象接触,严防押解对象与外界联系,严防押解对象被劫持。

(6)长途押解中,押解人不准询问案情,不准虐待、体罚押解对象;不准擅自离开岗位,失去对押解对象的控制;押解途中不准饮酒;枪支不准离开身体。

(三)法庭押解

法庭押解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将犯人押至法庭,按受审判的过程。由于法庭押解环境特定,因此具有透明度强、要求高的持点。

1、法庭押解的特点(1)透明度强

所谓透明度强主要是指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直接面对旁听群众,有的案件,由于案情重大、涉及面广、知名度高、法律关系复杂,必要时电视、广播、报纸等还要进行社会宣传,“一人涉讼、万人注目”,影响遍及本地区、甚至遍及国内外。

(2)要求高

所谓要求高是由于我们的押解工作在法庭这一特定环境下进行的,既要体现法律的威严,又要体现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公正的、文明的。因此,法庭押解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动作,甚至某一种押解姿势或者司法警察的警容风纪,都必须做到准确无误、规范严击、万无—失。任何一个失误、差错,都会影响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和损害法律的尊严。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严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有机统一。在法庭押解过程中,既要从气势上压倒入犯,又要坚持文明押解,两者不可偏废。切实做到:警容严谨,、行为有度,充分体现我司法警察这支队伍是一支威武雄壮之师、正规文明之师。

司法警察法庭押解根据任务、形式、规模、被押解人犯的数量、押悍姿势的不同,可以作不同划分,这里着重介绍一般庭审押解和大型审判活动的押解。

2、一般庭审押解

一般庭审押解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司法警察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将人犯押解到法庭,接受审判的过程。其组织实施的内容是:

(1)法庭押解前的准备

掌握押解对象羁押的地点、押解的路线以及押解对象接受审判位置; 按季节着规定制式服装、佩带武器、枪械和通讯工具; 认真核对押解人数,熟悉押解对象姓名、特征、案由。(2)法庭押解的动作要领

押解人犯进出法庭时,司法警察应在人犯的侧后方,应精力集中、动作规范、举止端正、行为文明; 一名司法警察押解一名人犯时,司法警察一般应位于人犯左后侧,右手抓住人犯的左大臂; 二名司法警察押解一名人犯时,司法警察分别位于人犯的两侧后,各自抓住人犯的手臂; 对数名人犯押解时,原则上一名司法警察押解一名人犯,分别位于人犯的左侧后,抓住人犯的手臂; 庭审时,担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法庭宣判时、应取立姿,其它情况下可取坐姿,坐姿要端庄,恩想要集中,宣判时押解法警要起立,抓着人犯手臂;

押解死刑罪犯,有三名司法警察负责,其中两人分别位于罪犯两侧后,一手抓着罪犯的手臂,另一手自然下垂;另一名司法警察在人犯后,右手扣住罪犯的颈绳、左手自然下垂。

(3)法庭押解的要求 由于法庭押解是在审判场所进行的,司法警察的举止直接代表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形象,对其有特定的要求。

担任押解的法警,必须按季节规定统一着制式警服,带警帽,并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式样和佩带办法》佩带警衔标志,做到着装整齐、清洁,无破损,不得披衣、敞怀、不扣风纪扣、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多名司法警察同时担任押解任务时,必须统一着装样式。

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准确无误地将人犯押入法庭;押解人犯进出法庭,法警要在人犯侧后,抓住其手臂,动作要文明规范,步伐要规范;押解人犯迸入审判区后,应迅速查找人犯站立的位置,并使人犯面对审判长站立,司法警察应在人犯侧后,抓住人犯手臂,动作要规范,精神要饱满,思想要集中,严密注视人犯动态,防止意外发生;在庭审中,司法警察押解被告进出法庭,应按审判长的指令行事,被告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须经审判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遇审判区发生哄闹、骚乱等异常情况,押解法警要严密控制人犯,不得擅离岗位;人犯因体力不支在法庭上站立不稳时,押解法警可以要求审判长及时给予指示;庭审使用扩音设备时,要随时注意调整人犯所用话筒的角度和高度,使音响效果保持最佳状态。

庭审时对人犯一般不使用戒具,为了保障安全和审判秩序,确有必要使用戒具时,需经审判长同意,但对少年犯庭审时-律不准使用戒具。

男司法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和带首饰;女司法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庭审中,不得有喝茶、吸烟、看书报杂志、他人说笑、吵闹等妨碍押解和审判工作的行为;取坐姿时,不得跷腿、打磕睡;不得用压低帽檐、戴目镜、带口罩等方式避让镜头(特殊需要除外)和其他有损法警形象的行为;司法警察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催促合议庭缩短庭审时间。

庭审结束后,将人犯还押到临时羁押室时要办好登记手续。

3、大型审判活动的押解

为扩大审判效果,配合法制宣传和社会综合治理,各地对一些死刑犯、重犯、要犯采取大型审判活动方式。大型审判活动的押解也是法庭押解,是目前一项常采用的、工作量最大的一种押解。

由于大型审判活动的规模和场所不同,故对这种押解方式有以下特殊的要求:

(1)宣判前应对宣判活动的场所,进行实地勘察,对人犯关押处所、车辆进出路线、押解行走路线、人犯上下场的路线、被告人站立位置,以及外围警戒哨位,都应一一进行查看,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做到因地制宜,周密布置,需要有关方面协助,如借用公安力量警戒的,应及时提出要求。

(2)适时召开协调会,明确分工及协同计划,做好思想动员。

(3)根据人犯数量、宣判批次、上场的秩序等情况确定押解警力,将被押解人犯进行人员分工,明确到人,做到定人定位,按宣判大会要求排列入场、退场次序,必要时可以组织实施演习,对人犯站立的位置做上标记。

(4)提押前,押解法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着装、腰带、武器、警械、警容风纪及有关提押手续。(5)将人犯从监所提出时,除核对人犯身份和数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犯的服装,以保持宣判活动的严肃性。

(6)押解人犯进入宣判场所时,要始终抓住人犯手臂、严密注视人犯动态,发现人犯因病体力不支,在宣判中站立不稳时,司法警察应及时采取变换押解姿势或采取支架措施,使其站立,防止人犯当场瘫倒等现象的发生。

(7)根据被押解人犯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认罪服刑、伏法教育工作,对被押解人犯可能发生的不认罪、不服判、含冤叫屈、哄闹等行为,担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及时采取措施果断予以制止。对被判刑的期限预计不足、可能喊怨叫屈的人犯,着重指出他们罪行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对那些不认罪、不服判、准备哄闹法庭的人犯,着重向他们指出这种想法的危险性,同时向他们交代有关上诉的权利或申诉的权利,对即将押赴刑场的死刑罪犯,指明其罪有应得,抗拒无望的道理,使之认罪伏法,对少数态度恶劣、企图哄闹法庭而不听规劝的罪犯,则采取果断措施。

(8)由于公判活动规模大、参加人员多,担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要和值庭、看管、警卫人员紧密配合,随时准备应付处置各种意外情况。法庭押解发生突发事件时,担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不可脱离押解岗位,应以有效控制被押解对象为主要任务。

(9)司法警察警力不够时,可以借用当地公安或武警人员担任押解工作。但对借用的公安、武警人员,必须事先组织训练和预演,明确押解任务、押解对象、上场时机、站立秩序、进出路线及有关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

(四)执行死刑押解

199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执行死刑是司法警察的一项工作职能。执行死刑押解是司法警察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从宣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过程。其组织实施方法是:

1、确定押解行车路线

(1)选择好押解行车路线,了解沿途周边地段的治安社情;(2)选定备用路线,以备发生意外情况下及时改变行车路线;(3)行车路线要严格保密,防止劫持罪犯和罪犯家属拦截囚车;(4)押解道路不通时,应及时考虑转换到备用刑场执行。

2、要备足押解警力

执行死刑押解每名罪犯要配备三名司法警察外,还应增加机动警力。以应付押解途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确保押解途中的安全。

3、要做好死刑罪犯的伏法工作

(1)对认罪伏法的死刑犯,重点做好思想安抚,促其配合执行工作。

(2)对判处死刑思想准备不足,有不服判决表现,尚能服从司法警察管理的罪犯,应对其做好认罪伏法教育,讲清配合执行的利弊关系,并注意随时掌握罪犯的思想行为动态。

(3)对不服从管理的死刑犯,应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将其制服,并教育其认罪伏法,配合执行。(4)对有重大揭发检举的,应及时将有关的情况报告审判人员。

200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特别强调的是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提出的请求给予准许,也是践行“人文关怀”的体现。

4、执行死刑押解的特定要求

执行死刑押解与其他押解相比,社会影响大、危险性更大,要求更高,对此提出特定的要求:(1)执行死刑押解必须配备刑场指挥车,用于开道指挥。押解车辆应使用专用囚车,并应配备备用的押解囚车。

(2)执行死刑押解必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

(3)执行死刑押解应实行武装押解,担任押解的司法警察必须配备武器。

(4)执行死刑押解的车辆不得搭乘与执行死刑任务无关的人员,不得让任何无关人员与死刑犯接触。(5)押解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死刑犯进行体罚虐待。

押解结束后,由提押负责人及时将提押票与有关诉讼文书以及押解工作单交审判人员签字后登记入册,将武器、械具等公用装备,退交保管人员,办理交还手续,组织对押解工作进行讲评。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让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时承受最小的痛苦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体现。目前,我国执行注射死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车载方式,一种是在固定刑场执行。

5、押解警力配备的一般原则

无论是在担任途中押解还是法庭押解或者是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押解,作为法警工作的组织组织实施者,在配备警力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原则上一名法警押解一名人犯,但每次押解不得少于两人。(2)一次押解多名人犯时,押解法警不得少与人犯的三分之二。

(3)对于人犯众多的团伙案件或人犯虽然不多,但有串供可能的案件,要予以分车押解,警力配备上除必须遵守上述两条原则外,还需注意每辆车不得少于两名法警。

(4)对重刑犯、要犯以及恶性很深、有逃跑、行凶可能的人犯,必须配备二名法警押解一名人犯;对死刑犯的押解,由三名法警押解一名人犯;大型审判活动的押解警力配备,一般可按二对一或三对一的力量配备,具体可视各地情况而定,但一批上场的人犯与押解警力配备应一致。

(5)徒步押解警力应大于人犯的数量,长途押解应适当增加警力,必要时应配备二至三倍人犯的警力担任押解,以便昼夜轮流看管和押解。

(6)庭审时间较长的法庭押解,应适当调换警力,以确保押解法警具有良好的体力和旺盛的精力。

(五)押解任务的组织与实施

在组织实施押解任务时,要根据提解、押送的特点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在长途押解的情况下,对押解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制定周密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1、出发前的组织实施

(1)验收提押票及有关诉讼文书。队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提押票及有关诉讼文书的验收登记, 检查其票证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承办人员予以补正。

(2)根据被押解人犯的数量、案件类型及其他要求,配备押解人员数量,押解重刑犯、要犯和死刑犯时,要指定负责人,必要时,队领导直接参加押解。

(3)检查押解所需枪支、戒具等装备是否齐全有效。根据不同的押解方式选用不同的戒具,配备不同的枪支,并办好装备出库登记手续。长途押解还需办好持枪证、枪支通行证等手续。

(4)队领导(负责人)对担负押解任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思想动员、交代任务。对重刑犯、要犯、同案犯,有传染疾病的人犯、死刑犯要重点介绍,提醒警员做好防范工作。

(5)参与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按规定着警服、佩带警衔标志。(6)了解人犯关押地点,防止走错、押错,以免延误开庭时间。

2、羁押场所的组织实施

(1)司法警察到羁押场所提解、押送人犯,应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规定。

(2)提押人犯时,须持盖有法院公章和手续完备的提押票以及有关诉讼文书,并按提押票的内容逐项核对人犯的姓名、年龄、案由、籍贯、住址等。

(3)一次提数名人犯,除逐个核对,还要在离开监所时认真清点人数,防止差错。(4)途中押解为防止人犯逃跑、行凶等,可以使用戒具。

(5)还押时,要严格履行监所的收监手续,将盖有监所公章的提押票带回,交承办人员。

(6)押解死刑犯验明正身时,押解手续可由承办人员办理。司法警察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死刑犯在押期间的表现,以便在押解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押解途中的实施

根据不同的押解方式,司法警察在押解过程中应遵守不同的要求,发生问题及时解决。

4、到达指定地点的实施

将人犯押解到指定地点后,下车时要注意安全,司法警察要在人犯侧后,抓住手臂,动作要文明,并将人犯交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看管,做好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请承办人员进一步核对人犯身份,以便迅速发现差错及时予以纠正。

5、押解人犯进入法庭

押解人犯进入法庭,应根据审判长指令,将人犯押至法庭时,动作要规范、文明,态度要严肃,恩想要集中,严密注视人犯动态,防止意外发生。庭审结束后,应将人犯及时还押。

6、押解任务完成后的工作(1)登记

完成押解任务后,要及时将提押票及有关诉讼文书、枪支弹药、戒具等装备交队负责保管的同志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2)讲评

押解任务完成后,队领导要视情况对押解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讲评,表扬先进,指出不足。遇有重大案件或其他应说明的问题要专题开会、论证讲评。对表现突出的司法警察,要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在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差错或事故的人员,要及时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报有关部门予以处分。

四、押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要领

押解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发生一些突发情况,掌握处置原则、处置要领,一旦发生情况,就能有条不紊、果断处置。

(一)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1、依法处置

在押解过程中处置各种情况要严格按照法律、条例及有关规定办事,这是司法警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是其它原则的核心。要针对情况中的不同对象、矛盾的不同性质、问题出现的不同场合、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慎重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做到处置得有理、有据,尤其是使用武器、械具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更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事。

2、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是以保障押解对象、审判参与人员、旁听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基点。保障安全,是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则,不论出现什么情况,首先考虑的是是否触及到现场人员的安全,处置时也应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3、统一指挥、积极负责

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直接涉及到处置效果和事后责任问题,因此,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司法警察应当头脑冷静,在指挥关系上要明确和坚持以下三点:首先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的规定,现场的统一指挥权应由法院在场职务最高的领导行使,没有领导的由级别最高的法官行使;其次,在法警队伍内部必须执行下级服从上级,一级指挥一级的原则,对指挥员的指令司法警察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令不行,自作主张;第三,配合、支援单位的司法警察应服从申请单位领导的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执行领导的指令。

4、及时、果断处置

建立处置突发事件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控制事态,依法、从快处置突发事件。各级法院应该制定详细的《押解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划分责任,由院长任总指挥,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战斗中,司法警察要采取灵活多变战术,利用警力优势果断下达行动命令,快速出击。对在聚众闹事中的组织者,鼓动者,带头行凶者要观察准,采取强制措施惩戒准,以排山倒海之势把不法分子的气焰压下。

(二)押解中常见突发事件处置要领

1、家属或其他人哄闹法庭情况的处置

押解途中遇到家属或其他人哄闹情形,应向其讲清干扰公务执法行为的危险性,及时制止哄闹行为;遇到家属或其他人谩骂、威胁司法警察的,应对首要分子实行警告,及时制止,制止不听时,可以对首要分子,采取强制措施。有时为了保护押解对象的身体不受伤害,司法警察可能会遭押解对象家属、被害人家属等的袭击,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先实施劝阻警告,经劝阻无效时,再使用警械,防止矛盾被激化。

2、押解对象的家属、亲友要求会见或递送食品、衣物情况的处置

押解途中遇到押解对象的家属、亲友要求会见或递送食品、衣物等情形者,应讲明政策,进行规劝,押解过程中不准接见和不准递送食品、衣物。如发现强行要求接见和递送衣物、食品,阻挠前进时,应提出警告,将押解对象带走,或阻止押解对象的家属、亲友,直到不能接触到押解对象为止。

3、因故停留遇有群众围观情况的处置

押解途中因故停留遇到群众围观时,应劝说围观群众远离,并设置警戒线,对某些人的不当行为,要以劝阻为主,积极宣传法律,语言要文明。

4、押解对象提出大、小便情况的处置

乘车押解一般情况下,不到预定地点,不允许押解对象大小便。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上厕所时,司法警察应先检查厕所,不准押解对象在使用厕所时关闭厕所门。押解对象进厕所后,司法警察应一脚在门里、一脚在门外,用手和脚的抵力,形成半开门,以便监视和控制。从犯罪心理上分析,绝大多数罪犯都有脱逃心理,从选择脱逃的时机选择分析,押解途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确定因素多,罪犯往往会选择这个机会脱逃。从近年来发生的押解途中罪犯脱逃的案件来看,罪犯以大小便为借口,摆脱法警注意,伺机脱逃所占的比例较大。

5、押解对象在途中患重病情形的处置

押解对象在途中患重病,如生命垂危的,立即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条件允许应尽量与当地卫生部门联系,留人监守治疗;病情不重的,应服用一些非处方药物,防止病情加重,到达目的地后再联系治疗;对于押解对象的病情真伪一定要甄别。

6、途中遇到交通堵塞或车辆抛锚情况的处置

遇到交通堵塞时,应及时与交通警察联系或开道的司法警察尽快疏导交通,确认道路不能通行时,应绕道前往,没有其他路线可绕行时,应及时设置警戒。车辆抛锚又无法修复时,可令押解对象分乘其它车辆行进。如无车辆,可改为徒步押解或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将押解对象暂时羁押在附近监所。

7、途中遇武装袭击劫持在押对象情况的处置

押解途中遇武装袭击劫持在押对象,应停止前进,令押解对象蹲卧在低凹处或快速向安全地带转移,并严加警戒。机动人员迅速抢占有利地形,进行还击,设法歼灭。当难以消灭时,应边前进,边以火力阻敌接近,尽快摆脱,继续前进,如条件允许,应尽快与附近公安机关、驻军、民兵取得联系,取得支援。

8、发生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情况的处置

押解途中发生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押解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继续进行有危险的,应及时报告,并寻找安全可靠的地点暂时停留,对押解对象要严加看管;在路面受损,进退不能、援助一时不能到位的情况下,还要对携带的食品、饮用水、衣物、药品及警用物资进行资源整合,有计划的使用现有资源,防止由于物资短缺造成法警防范能力下降。

9、押解对象逃脱情况的处置

押解对象脱逃,应立刻追踪、搜索、堵截、捕获逃犯,并将情况及时汇报上级领导。在近距离追捕时,要迅速出击。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是跟踪追击。通常在看到逃犯行踪或确定逃犯逃跑方向或隐匿地点的情况下采用此法,应沿着逃犯的足迹或逃跑路线取捷径追击。

二是预伏堵截。通常在可以判断出逃犯去向和路线时采用此法。追捕人员迅速在逃犯必经路口、渡口、桥梁、车站、码头等地设伏,隐蔽或化装守侯,等逃犯到达时,以出其不意的动作将其捕获。必要时将逃犯的情况通报当地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请求协助堵截捕捉。为争取时间,追捕人员应充分利用交通工具,抢在逃犯之前。

三是包围搜索。当判断逃犯去向或隐匿地点后采用此法。追捕人员在当地公安机关、驻军、民兵的配合下,先加强外围控制以防再逃,然后对可能潜藏逃犯的洞穴、深沟、灌木丛、坟田、禾田以及周围的房舍等进行搜查。对山林地带的搜查,通常要疏开队形,先搜索山地,起伏地的正面,再逐段逐片的依次搜索。重点搜索洞穴、山谷以及山林稠密处。搜索山洞时,要利用地形控制洞穴,有条件的地方,应寻问当地群众,弄清洞穴的地形结构,搜索时应利用岩壁、岩石、拐弯处等有利地形逐段搜索,严防逃犯突然袭击。如已判明逃犯在洞穴中,不可贸然入内,在严密控制出口处的前提下,采用政治攻势和火力威胁相结合的方法迫其归案。

如发现逃犯进入高地,应迅速采用包围搜索的方法,逐渐缩小包围圈,将其擒获;逃犯持有武器,采用四面包围,虚留逃路,正面搜索,翼侧设伏的手段,将逃犯驱赶到预伏地点或高地之外;如果逃犯潜入居民区,应首先控制其出入口处和主要街道口,依靠当地公安机关、人民群众,逐片搜索。搜索人员应利用门窗、墙角、矮墙等地形。搜索重点是地窖、阁楼、畜圈、空房、工具房、夹角等易隐匿的地方。搜索室内,重点是橱、床下、水缸等角落。

如果时间是晚上,尽量封锁、包围逃犯可能逃窜的山隘、路口、桥梁等处,由于夜间搜索,联络、观察、追踪等都比较困难,通常围而不搜,等待天明。

追捕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将逃犯击毙,应保护好现场,报告当地政法机关,请求派人查勘现场,并如实说明开枪的原因、经过,以便记录在案备查。

(三)如何减少押解中突发事件的发生

1、预防为主

实践证明,押解过程中突发事件往往是由于对潜在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排除所导致。突发事件的隐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押解对象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押解工作中的缺陷和漏洞。这里所说的危险因素,是指押解对象被羁押后产生抗拒、逃跑、行凶、自杀等心理的危险;押解工作中的缺陷和漏洞,主要是司法警察思想麻痹大意,工作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押解工作的规章制度等。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押解对象的危险因素存在,即使看管工作有漏洞,也不会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相反,仅有押解对象的危险因素存在,如果看押工作没有漏洞,也不会发生突发事件。只有同时存在着这两种因素,才构成隐患,—旦受到激发就极易转化为突发事件。因此,首先要从消除押解中突发事件隐患做起,思想教育工作要抓实,做到明察秋毫,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

2、“严”字当头

控制好押解工作中各个环节,各环节间要紧密衔接,不得有空隙疏漏,着重抓好提押、看守、押送等重点环节。在押解对象众多和有累犯、未成年押解对象时,要实行分押,防止他们进行违法破坏活动,不给他们沟通密谋、寻衅滋事的条件和机会。加强安全检查,凡是能隐藏毒药、工具、玻璃、刀片、绳索、引火线、纸屑等可疑物,都应当仔细认真检查,重点是发现危及羁押、看管安全的危险物品和违禁品,对押解对象的械具也要在每次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认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

3、熟悉情况

严密控制押解对象的思想动态,特别是要控制住那些重点押解对象的动态,掌握押解对象及同案犯的经历、家庭情况、主要罪行、个性特点、现实表现,思想上做到常备不懈、心中有数,行动上做到敌动我知。

4、果断处置

[当发现押解对象有行凶、自杀、脱逃等可疑症状时,要及时疏导或采取有效措施,也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出应付多种突发事件预案。对押解中每一道工作程序都要考虑得周密稳妥,使犯罪分子的阴谋不能得逞。

5、增强能力

加强教育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增强自身的抗腐蚀能力,向素质要警力。加大管理力度,建立押解管理检查评比制度,奖勤罚劣,兑现到人。基层法警队领导要加强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严肃工作纪律,发现问题要及时教育处置。在每的业务训练中,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也要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习,提高实战和应变的能力。同时,加强各法警队之间的交流、学习,举行看押管理的研讨会、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押解能力。

6、通力协作

加强与友邻部门协作,形成联防格局,防止押解对象脱逃是司法警察和审判法庭、公安机关的共同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武装看押和社会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联防局面,就能有效防范押解对象逃跑,提高安全系数。特别是针对主观恶性大、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押解对象,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法警队领导反映和通报,做出押解预案,早作防范。对重、特大案件,影响大的案件的审理,必要时可向政法委报告或同公安部门、武警协商,求得支援。司法警察提审时应主动向看守、预审部门了解押解对象的表现,与主审法官、看守部门—起分析押解对象动态,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做到知已知彼。

●能力训练 训练一:

2004年在浙江省奉化市中山迪斯高聚众斗殴一案的陆某等10名被告人,6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奉化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大厅开庭审理。奉化法院法警大队负责这次开庭的整个押解安全保卫工作。

法警大队领导接到通知后,认为任务较重,立即召开了队务会议,认真部署了整个押解庭审保卫工作,由于犯罪嫌疑人较多,考虑到本队警员安排不够,又立即请示院领导协调市武警中队派人进行协助。由于犯罪嫌疑人关押的地点不同,将押解工作分成了两个组,由大队长负责带领武警官兵押解关押在本市看守所的6名犯罪嫌疑人,大队长助理负责带领本队警员押解关押在宁波市看守所的4名犯罪嫌疑人。另外考虑到旁听群众较多,决定由大队长带领保安队员负责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

7日上午7点整,6名法警、7名武警官兵和保安人员迅速将审判大厅和羁押场所、审判庭内进行了安全检查。7时20分,两个押解组分别开往奉化看守所和宁波看守所押解犯罪嫌疑人。7点50分,宁波押解组警车在宁波看守所院内停了下来。3分钟内,完成了出示证件、办理提押手续等内容,8分钟后看守所将4名嫌犯提押到门口。法警队员分别对每名嫌疑犯的身体状况进行了检查,然后给他们戴上手铐,并进行搜身。办完所有的提押手续,再次确认犯人的身份。

一路上法警们紧盯着犯罪嫌疑人,4个犯罪嫌疑人有的盘着腿端坐着,有的低头沉思,有的表情凝固„„随着一阵急促的警笛声,第一批犯罪嫌疑人由武警官兵押到。此后,宁波押解组也随后驶入审判庭后院,13名法警及武警官兵将关押在宁波市、奉化市两个看守所的10名犯罪嫌疑人分2批押解至审判庭羁押室。8时20分,10名被告人全部押解到庭,等候审判长宣布开庭。8时30分,正式开庭审理。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押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训练二: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持枪抢劫犯马某进行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马某从1992年到2004年在武汉、重庆、乌鲁木齐等地伙同他人或单独作案,实施持枪抢劫6起,致7人死亡、5人重伤,抢得现金80余万元)。2005年6月20日,临刑的前一天,法警队队长屈宝堂来到乌鲁木齐六道湾看守所,确认马某的身份,屈宝堂像往常一样,语气平静地地说:“马某,明天就要送你上路了,你现在还有什么话要说吗?”马某声音低沉地说:“我只想向被害人的家属说声对不起。虽然我知道一句对不起是不够的,现在我一无所有,有的只是对父母、妻子、孩子、朋友的思念。我这一生最大的遗憾就是,作为丈夫没能让我的妻子过上好日子,作为父亲,我不能养育自己的小孩长大,我最想抱一下我4岁女儿„„”一个被外界喻为杀人不眨眼的魔王的马某,说到这里,眼中涌出了泪水。屈宝堂得知该情况后,为马某做了申请。

21日,马某的妻子、女儿和哥哥一起来到了六道湾看守所,会见即将行刑的马某。会见前,马某请求:能不能将我脚上的脚镣取掉,不想让孩子看到自己这副模样,怕给孩子幼小的心灵上留下阴影。考虑到马某在看守所内悔罪态度非常好,很配合管教工作,从未违反监规,屈宝堂向看守所的领导和审判法官申请,经过讨论法官和看守所领导均同意,马某见到女儿时,神情凝重起来。“宝贝儿,我能抱抱你吗?”他发颤的声音几乎是哀求,看守所又满足了他最后的要求。

从押往刑场到执行枪决,马某非常配合。思考:

怎样才能让死刑犯配合执行工作?

对于死刑犯最后的心愿能否都予以满足,满足的标准是什么? 训练三:

3年前在法院跳楼脱逃的死刑犯马占林近日将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此次,马被控犯脱逃和贩毒两项罪名。

据了解,东乡人马占林,今年约30岁。1992年马占林因犯贩毒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判刑12年。刑满释放后,马占林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次贩毒时被警方抓获。2002年1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以贩毒罪一审判处马占林死刑。宣判后,马被准备押回看守所时在法院意外跳楼脱逃。

脱逃后,马占林只身扒火车逃往新疆,在一小县藏匿。2004年3月,马占林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新疆乌鲁木齐市警方拘留,后马案被移交甘肃方面处理。

马占林脱逃,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发一系列地震:先是法警队原队长陈志意外自缢家中;接着,另一名法警被提起公诉,异地受审,结果尚不清楚;随后,法院公开招考了一批身强力壮的年轻法警,补充了基本由转业军官充任的法警队伍。

陈志的同事介绍说,陈是个不事张扬,做事沉稳,为人正直且带有豪气的人。他从部队转业到法院,曾在西固区法院某法庭任过庭长,后调入中院。

马占林脱逃后,警方曾调动大批警力,布控交通要道缉拿,但没有发现他的踪影。当时,公安部向全国发布了B级通缉令。

马占林是一个狡猾的犯罪分子,他反侦查的能力很强。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警方在移交马占林时,曾介绍过马自幼习武,练就一身“功夫”,但这一点没有引起法警的警觉,以致于当马占林轻松从二楼跳下后,押解法警不知所措,待他们追出大门后,马已没了踪影。

马占林被新疆警方抓获后,新疆警方初步查实马占林涉嫌非法持有毒品700余克。依照法律规定,累犯将从重处罚。马占林面临的将是“新账旧账”一起算。

思考:针对庭审押解如何组织实施? 训练四: 2007年7月24日下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西华县审理以张瑞华为首的特大抢劫盗窃案。休庭后,张瑞华突然蹿上审判台右侧,从窗户逃走,法警没有从两米多高的窗户上跳下去追赶,而是从审判厅跑出去再转向右侧的一个胡同去追,致使张瑞华逃掉,至今仍未抓获。8月4日,涉嫌失职致使被监管人员脱逃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副支队长张玉林、法警毛建中被批捕。8月7日,河南省政法委领导带领省高法、检察院的有关领导奔赴西华县督办此案,要求继续深挖,查清事实真相。

法庭上演惊人一幕:首犯法庭跳窗逃跑

7月23日上午8点,西华县法院门前停了很多警车,随着一声声尖厉的警笛声,以张瑞华为首的特大抢劫、盗窃团伙成员被全副武装的法警押赴审判厅,在此之前,因为害怕他们串供,张瑞华被关押在沈丘县看守所,其他同案犯分别被异地关押。

在两年的时间里,以张瑞华为首的17人特大抢劫盗窃团伙在安徽、河北、湖北、河南省境内以空货车为作案目标,手持凶器疯狂作案,共抢劫27起,张瑞华直接参与作案17起,抢劫钱物近百万元,其中致伤多人,杀死一人,除一人批捕在逃,两人有立功表现免予起诉外,其余14人全部归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这天在西华县人民法院审判厅公开审理此案。除负责安全的几十位法警外,近20名律师组成庞大的辩护队伍也引人注目。据一位目击者称:当时的审判大厅内外警卫森严,这在西华县历史上是第一次。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庭审中的被告不准戴戒具,张瑞华等人站在被告席上后,便被法警去掉戒具,这次的审判由周口市中院法警支队副支队长张玉林负责安全,每名被告人的背后都站着一名法警,毛建中负责看守张瑞华。因此案重大,在当地被传得沸沸扬扬,除被告人的家属外,众多的群众也来旁听。

第一天庭审主要是法庭调查,审理也进行得顺利,除一名被告人因违反庭审秩序被戴上脚镣外,张瑞华并没有什么异常表现。

第二天下午4点多钟,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已经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台上的控辩双方也收拾有关材料,准备离席,审判长正要宣布让法警给被告人戴上戒具时,人们在电影中才能看到的一幕不可思议地在眼前活生生地上演了,张瑞华突然跃上审判台右侧,从辩护席的椅子上,顺着半敞开的窗户口扑下去,等法警去追时,为时已晚。这一切都在瞬间发生,有的人还没看清张瑞华是如何完成这一系列快速动作的。一位目击者说,当时他惊得目瞪口呆,几秒钟后才醒过神来。

可惜的是,法警追到窗户边时,并没有从这个离地面仅有两米多高的窗户跳下去,而是跑出审判大厅,再绕道走外边的一个胡同去追,因耽误了宝贵的时间,致使张瑞华跑掉,至今未能抓获。紧接着一部分法警立即给其他被告人戴上戒具,加紧看管,其余的法警、法官和公诉人也冲出法庭去追。

被告人当庭逃跑的消息随着电波传到有关部门,除周口市中院的法警在分路追捕外,西华县公安局也派出警力在县城和各乡镇主要通道布控堵截,这天晚上,400多名民警在全县展开大搜捕,西华县城的人们被这一惊人的消息震惊了,人们在猜测着、议论着。

6.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篇六

编辑:admin 时间:2013-9-8 21:15:00

我国确立的“五位一体”总体发展思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样的高度,这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生态和谐,建设美丽中国,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

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生态安全

打击犯罪要和行政处罚相结合。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好环境行政案件和审查好非诉环境行政案件,有效弥补刑事职能遗留的环境治理空间;对那些不能进入刑法评价范围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支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避免因为违法行为成本太低,打击力度不够,演变成久治不愈的环境整治顽疾。对那些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坚决依法判决赔偿,形成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立体架构。

依法裁判要和部门协作相结合。通过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审判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推动环保、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保证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因为证据不足造成打击不力。

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要和打击职务犯罪相结合。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伴有职务犯罪行为。法院一方面要严厉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非法猎捕、杀害、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严厉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既要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绿水青山,也要严惩职务犯罪。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基本权益

进一步降低公益诉讼门槛,解决起诉难的问题。环保官司难打,难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环境污染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如果对原告主体不加限制,势必造成滥诉,浪费诉讼资源,也容易造成社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有关组织”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从审判实践来看,应该结合正在进行的《环境保护法》修正工作,适当降低公益诉讼的门槛,进一步解决长期以来维权不畅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程序,解决审理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强化证据保全等法院依职权取证的权力,另一方面要积极研究引入专家证言的可行性,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辅助审判,以解决取证难、取证成本高的难题。此外,还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尤其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体系,以确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为法院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进一步探索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解决民事诉讼效能不足的问题。环境纠纷的产生,不少与当地涉环保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有关。赋予有关主体原告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事前预防和减少损害具有积极作用。应当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力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依法裁判,切实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坚持能动司法,切实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

建立环境纠纷预警机制。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是建设生态文明的路径选择。人民法院化解环境矛盾纠纷,应当与环境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一道,建立三者之间相互联动的环境纠纷预警机制,掌握群众诉求,了解污染源头信息,实现信息互通,为及时预判、应对环境纠纷打好基础。积极开展资源环境纠纷预警排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化解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利用执法部门的专业人才和信息优势,加强与环保执法部门的信息交流与信息反馈,积极为案件审判提供有益的帮助。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司法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帮助相关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环境风险。

建立环境纠纷提前介入机制。针对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人民法院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建立提前介入机制,争取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避免影响社会稳定。化解环境纠纷,必须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损害赔偿、企业生产经营等问题,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也要考虑企业的经营发展,依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构建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整合各级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形成化解环境纠纷的整体合力。要强化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采取包括委托调解、独立调解员调解、中立评估、司法确认等方式来化解环境纠纷。要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矛盾。要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指导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确保司法政策适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努力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妥善解决。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各种自然资源、自然生态支撑系统主要在农村,农村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我国环境的品质。要妥善处理好退耕还林,农药污染、生态防治等方面的案件,依法支持农村发展生态农业。要妥善审理好涉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案件,既要依法处理环境污染行为,也要依法推动乡镇企业改造升级,妥善处理好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与此同时,深化司法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

作者:邹伟

7.司法鉴定服务保障 篇七

关键词:正义,窦娥冤,司法保障机制

青少年行为规范及行政法、社会法学。

《窦娥冤》十分深刻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 充满着浓郁的时代气息。它融合现实主义与浪漫主义, 大胆夸张, 彰显正义的力量, 反映了广大人民想要伸张正义、惩治邪恶的愿望。

衡量现代社会法治和文明的尺度, 某种意义上取决于该社会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基本态度及保护程度, 这也是正义的基本要求与体现。而今天, 从读《窦娥冤》生发出来的这些浅薄议论, 是为了还原正义的朴素与崇高。

犯罪是无视法律, 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

———弗朗西斯·培根

正义, 本非“恩赐”, 不由“他人施舍”, 更非“商品”, 不可“待价而沽”。正义, 无时不需要手持天平的人来守望, 无时不需要不断成长的制度来护航。

在中国古代社会, 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广大人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而言, 正义, 与其说像心底的呐喊———沉郁却有力, 不如说像夜里的繁星———光明可望却不可即。但古代的人民群众从未放弃追求正义, 他们往往通过各种朴素的形式来表达对正义的珍惜与渴望。而千百年来, 对人民疾苦感同身受, 肩负“为生民立命, 为天下开太平”使命的仁人志士则以笔为鞭, 为挞责黑暗、讴歌正义而永不停歇。关汉卿, 就是其中一位杰出的代表人物。

关汉卿是元代著名剧作家, 著有《窦娥冤》、《单刀会》、《救风尘》、《拜月亭》等优秀作品。其中, 关汉卿根据《列女传》、《汉书·于定国传》所记载“东海孝妇”的传说进行加工改编而成的《窦娥冤》既是其代表作, 也是元杂剧悲剧题材的典范。剧中的窦娥死于封建礼教和司法腐败的双重利刃之下, 由于它深刻揭露了古代社会黑暗, 司法腐败, 被誉为中国十大悲剧之一, 王国维先生更认为“即列之于世界大悲剧中, 亦不愧色”[1]。

《窦娥冤》剧中的窦娥本是一个贞孝双全的普通妇女, 她自小受尽苦楚、颠沛流离, 幼年丧母、少年被父亲典押、青年丧夫、膝下无子, 只于年迈的婆婆相依为命。就是这样一位弱女子, 却无端遭人陷害, 承受了非人的折磨和一切苦难。作为弱者, 她曾经对自己的官司充满信心, 在受到威胁的时候首先想到了报官。但不料想, 太守桃杌曾声称“但来告状的, 都是我的衣食父母。”面对弱者, 他固执己见, 严刑峻法, 终酿大错。其实, 这案子并不复杂, 官员只要对弱者有一点稍微的同情, 真相自然水落石出。然而, 天真的窦娥遇到了一个偏执型的官员, 头脑简单、思想固执、迷信暴力、不悯弱小、不循天道, 连刽子手面对临刑前出现的征兆惊叫: “怎么这一会儿天色阴了也? 好冷风也! ”也视而不见, 终致窦娥含冤而死。

纵观窦娥冤案, 从张驴儿与窦娥对簿公堂、太守简单粗暴地把案子一“审”即定罪处斩, 到窦娥三誓皆实现冤案仍未得到官方纠正, 都深刻暴露出无论是封建法律制度, 还是其司法机制根本无法实现类似窦娥一类弱势群体对正义的诉求。司法救济和司法查纠制度的空缺, 导致弱势群体申诉无门。于是, 伸冤只能靠青天。窦娥只能寄希望于青天能够为她做主, “素旗枪鲜血洒, 三尺雪将死尸埋, 三年旱示天灾”, 怎能不让人痛心。在古代中国社会, 身陷冤狱的弱势群体只能一遍一遍地、没有终止地在梦中盼望青天的正义仲裁, 于是包公、海瑞成为古代中国正义的化身与寄托。

《窦娥冤》十分深刻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 充满着浓郁的时代气息。它融合现实主义与浪漫主义, 大胆夸张, 彰显正义的力量, 反映了广大人民想要伸张正义、惩治邪恶的愿望。正是有着这样深远的思想境界和与广大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 情结, 因而使得“一 部《窦娥冤》, 流传数百年。”[2]

一、《窦娥冤》的时代意义

《窦娥冤》的确是中国古代反映正义追求的杰出作品。许多人看完第四折后都倍受鼓舞, 击节直赞: 公平正义, 不可战胜。不过,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我从其中看到并关注的, 不仅是窦娥的反抗精神、正义的强大, 而是透过这些看到了一种具有强烈现实意义的现象: 正义不是单纯依靠少数“清官”、更不是单纯靠“因果报应”就能实现的。正如领导同志所强调,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当代中国, 如何构建一种保障弱势群体正义的 司法机制才是最重要和 最现实的。

新中国成立之后, 特别是新时期以来, 为了防止和纠正像窦娥案一样的冤假错案, 从历次的法律修订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 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法制建设越来越重视, 强调“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而各级公检法机关也在积极接受监督, 改进工作。一些冤假错案因此得到及时纠正, 许多屈陷牢狱的弱势群体得以用幸福的泪水重写人生。

但客观的说, 即使在当今社会, 由于家庭出身、财富地位、学识修养、身体状况等诸多因素, 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依然存在, 仍然有很多像窦娥那样的弱势群体在遭遇到不幸时, 既需要全社会的更多帮助和关爱, 更需要法律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湖北的佘祥林冤案中, 我们仿佛看到一个男性“窦娥”。非常不幸的是, 无独有偶, 云南的杜学武案、河北的聂树斌案、河南的赵作海案、浙江的“叔侄”杀人案等诸多现代版的“窦娥冤”, 一次次拷问着正义与公平, 拷问着善良民众所能承受的心理底线。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分析20起经典冤案时, 认为无一例外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等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形。例如, 在吴鹤生冤案中, 被告人遭71次刑讯逼供, 最终司法机关凭一次有罪供认就将其定罪。[4]

面对如沟壑般横亘在公平正义前的问题, 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所应享有的公平正义呢? 在这之前, 我们应有一个基本的概念, 即司法人员 ( 警官、检察官、法官) 也是人, 是人就会犯错误。[5]但即便如此, 我们仍必须指出, 保障正义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的谨慎从事, 而更要靠国家层面不断完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

二、健全司法保障机制的展望

( 一) 健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 文化渊源上缺少民主与法治传统。因此可以认为窦娥式冤案的发生, 在当时存在相应的制度条件。在实现制度更迭之后, 旧制度的影响仍可能长期存在。

1. 无罪推定理念的普及。在一些刑事案件中, 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害者家属常难以理解和容忍无罪推定原则, 甚至对司法机关心生怨恨, 认为真凶受到纵容, 法制与正义受到践踏。因此在群众中树立起正确的刑罚观, 实现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大众化认知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

2. 破除司法迷信。在国内, 国家及人民对司法的错误通常采取零容忍态度。“青天大老爷”、“明镜高悬”、司法“明如镜, 清如水”的传统观念一直在人们的脑中根深蒂固。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迷信, 在《窦娥冤》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到这样的司法迷信的存在。

3. 各级公检法机关中某些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 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感不强。认为法律重在其惩罚性。一直以来, 审判机关的价值取向是疑案从轻, 而不敢或不愿疑案从无。[6]在国内一些地方, 由于人为规定破案率, 有时过于苛刻。破案率与官员的考核制度、升迁之路挂钩, 考虑到个人利益, 一些司法人员明知案件有误也闭口不言。因此, 强化执法人员的培养、教育, 增强其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与公平正义的责任感, 提高法律素养是当务之急。

( 二) 健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

1. 坚持无罪推定

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就是假定嫌疑人无罪, 如果有罪证据不足, 即告无罪释放。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之中拒不认罪, 随之而来是如窦娥“捱千般拷打, 万种凌逼, 一杖下, 一道血, 一层皮”式的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 再依刑讯得来的口供定罪, 如窦娥般因刑讯逼供含冤屈死的机率将大大增加。同时建立沉默权制度。所谓沉默权,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 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2. 健全纠错机制

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对建立健全了刑事案件的纠错机制。除司法机关之外, 强调非法律机构的功能。例如, 1997年, 英国成立了错案复查委员会, 是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刑案纠错机构。而美国的“洗冤工程”等民间组织也通过科技手段来帮助蒙冤者洗脱罪名。[7]相形之下, 尽管我国已建立起纠错机制, 但一些冤案的发现却往往出于极其偶然的因素, 在获得社会广泛关注以后才得以纠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分析20起中国式冤案后发现, 几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属都提起了申诉。但没有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8]有人说, 刑事司法依然没有跳出影响性个案尤其是轰动一时的冤案推动相关制度健全的惯性。[9]那么, 司法纠错机制的健全, 必将成为维护弱势群体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毕竟, 我们不想看到“女神探”聂海芬受到表彰时开心的笑脸, 也不想看到聂树斌母亲久诉无门后憔悴的容颜。因此, 必须建立独立于司法系统的专业纠错机构和民间机构, 共同发挥社会力量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和救济作用。

三、结语

衡量现代社会法治和文明的尺度, 某种意义上取决于该社会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基本态度及保护程度, 这也是正义的基本要求与体现。而今天, 从读《窦娥冤》生发出来的这些浅薄议论, 是为了还原正义的朴素与崇高。千百年前, 关汉卿作《窦娥冤》为弱势群体高呼; 今天, 无数铁肩合力将正义担起。尽管司法体制有时“还会变成跛足而行的怪兽, 手捧着正义的法律却撕咬着善良的人们。”[10]司法实践尚不完美,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 追求公平正义的行动, 终将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参考文献

[1]王国维.宋元戏曲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

[2]姚建国.做一个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Z].上海姚建国律师事务所, 2011-12-7.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Z].2012-11-8.

[4]叶竹盛.盘点20起中国式冤案:无一起是由司法机关主动洗冤[EB/OL].凤凰网, 2013-5-13.

[5]姚建国.做一个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Z].上海姚建国律师事务所, 2011-12-7.

[6]姚建国.做一个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Z].上海姚建国律师事务所, 2011-12-7.

[7]叶竹盛.盘点20起中国式冤案:无一起是由司法机关主动洗冤[EB/OL].凤凰网, 2013-5-13.

[8]叶竹盛.盘点20起中国式冤案:无一起是由司法机关主动洗冤[EB/OL].凤凰网, 2013-5-13.

[9]游伟.司法进步不能总靠冤案推动[N].东方早报, 2010-6-8.

8.论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 篇八

关键词:司法公正;内涵;对策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的内涵:

(1)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2)审判公开。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

(3)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①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②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③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

(4)诉讼地位平等。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其主要表现为: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司法公正的根本制度性保障

司法公正应是司法权威及价值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至高确立,并为人们所普遍感知、接受和认可。绝大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应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价值反映。笔者不反对这一观点,问题是程序公正和实体来自于什么样的法制环境?因何诸多程序和实体均公正的裁判却得不到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信任呢?这说明司法公正不单是在司法的本身,而肯定是另有其原因的。法学家马丁说得好:“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由此可看到,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程序公正亦好,实体公正亦好,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大家知道在法治国家,鲜有或没有司法不公的问题在社会上广泛议论和流传的情况,其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是由于法治国家的司法权威已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对司法权能的价值与作用早已认同和接受,其公信力已确定无疑,因此不存在人们随意诋毁和怀疑司法权威与价值的问题,这是根本原因。

笔者赞成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制度性保障。”其中,司法独立的含义:

对于司法独立的含义,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应包含两层意思,即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是指司法机关行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其一,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说,它是独立的。这种意义的司法独立为采用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所赞赏,为实行议行合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扬弃。孟德斯鸠在论述司法权独立时曾指出:“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半握有压迫者的力量。”上述观点,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同意,但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能认识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我国逐步实现司法权独立是有参考价值的。

其二,司法权运行的不受干扰性。即审判独立,表现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原则。这种意义的司法独立,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所共同提倡的。社会主义国家审判独立原则渊源于民主集中制理论,“这个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统一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但并不反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分工”审判独立即是承认这种分工的结果。具体来说,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也包括上级司法机关和同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施加压力进行干扰。司法权运行的不受干扰性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为司法公正创造了基础。因为经济形式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必然要求法律作为全社会共同和统一的行为标准和价值尺度来规范、调整和衡量人们的行为与利益的得失,否则,多元化的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人们对法律及其价值的需求势必通过司法形式来实现,这样,司法公正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与突出。综上所述,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努力。我们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

参考文献:

[1]杨秀清.“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

[2]尤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

[3]邹川宁.《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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