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调查报告(精选7篇)
1.殡葬改革调查报告 篇一
殡葬改革调研报告
殡葬改革调研报告
近期,县民政局围绕解决城区居民乱埋乱葬和殡葬难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县城区内有2个街道办事处,4个社区居委会,10个村(居),人口约11万人。建有两处公益性公墓(分别位于东关居和大佛寺村),一处经营性公墓青龙山安息园,占地26亩,可安置穴位4000个。近年来,我县不断推进殡葬改革,xxxx9年,县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的通知》,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原则、期限和职责部门分工。xxxx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城区殡葬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乱埋乱葬现象严重。通过调查,县城周围山林、风景区、道路旁坟墓林立,墓型多样,占地面积大小不一,成为城市化进程的“绊脚石”。
(二)无序殡葬增加了城市建设成本。按6‰正常死亡率测算,城区每年应安葬的逝者约660人左右,以土葬平均每个墓穴占地6平方米计算,每年占用土地面积为3960平方米(约6亩),加之墓地多分布在县城规划区内,既浪费了土地,又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
(三)城市扩容使逝者无处可葬。xxxx0年,全县城区死亡人数约700人,经火化后,8%安葬在合法的经营性公墓,40%安葬在自家坟墓,50%埋葬在县城周边。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县城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死亡人数随之不断增加,城区内无一处合法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容量有限,将出现逝者无地可葬的局面。
(四)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受传统观念和迷信思想的影响,部分城区居民相互攀比,追求大坟头,高墓碑,看风水建墓、超标准建坟现象日趋增多,侵蚀了社会风气,阻碍了殡葬改革。
二、成因
(一)思想观念陈旧。群众深受几千年丧葬陋习根深蒂固的影响,70%的群众存在“入土为安”丧葬理念,必须按封建迷信习惯把亲人遗体安葬在“风水宝地”。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违纪违规丧葬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办法,惩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难以遏制违法行为发生。
(三)部门合力尚未形成。殡葬管理涉及公安、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由于缺乏专门机构牵头,尚未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加之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认识仍不到位、监管不到位,殡葬改革基层基础仍比较薄弱。
(四)执法机构不健全。作为殡葬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没有专门的执法编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缺乏应有的设备设施和经费,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到位,使乱埋乱葬现象不断蔓延。
(五)公墓建设滞后。城区内只有青龙山安息园一处经营性公墓,榆山办事处东关居和大佛寺兴建的公墓未办理土地使用和公墓审批手续。城区居民只有选择将亲人骨灰有偿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随意埋葬在县城周边。
三、建议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治乱埋乱葬现象发生。一是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殡葬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治理乱埋乱葬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建议成立全县殡葬整治联合指挥部,协调民政、公安、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以县政府名义出台《平阴县殡葬管理办法》、《平阴县治理“乱埋乱葬”工作方案》、《殡葬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严禁在“三沿五区”、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埋葬,已埋葬的散墓逐步迁至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留标记、植树绿化,对新增死亡人员,一律集中安葬。二是明确职责。民政部门搞好牵头协调,做好殡葬事务的管理、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城区内已形成的非法公墓限制其扩大规模,指导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强管理,待时间成熟后进行搬迁。公安部门要加强防治管理,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住建委、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的规划审批管理,对丧葬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者,给予查处。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认真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加大行政管理和查处力度,搞好殡葬市场整治,对于违反经营资质、税收政策、物价规定的严肃查处。编制部门适当增加编制,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为殡葬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各城区驻地村、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根据历史上形成的埋葬点,设立面向本村居户籍人员的集中埋葬点,禁止外来人员埋葬。三是扩大宣传。大力宣传殡葬管理办法,在集中埋葬区、三河五沿区设立广告牌匾,禁止在城区内乱埋乱葬。四是加强执法。民政、公安、林业等部门抽调专人,组建联合执法大队,按照职能分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专项治理,从源头上堵住乱埋乱葬行为。五是明确重点。重点解决城区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乱埋乱葬问题,对出现问题的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采用行政和党政等手段,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要求,规范建设,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议以政府为主导,以街道及所辖村居(社区)为基础,各部门协作为支撑,共同推进城区公益性墓地建设。出台《城区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建设、管理,确保公益性墓地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县城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以榆山街道办事处和锦水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并按照政策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民政部门依据有关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指导与监督。住建委、公安、国土等部门做好配合。在选址上,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稳步推进”的原则,围绕“有利于保护土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由国土、规划、林业、民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公益性墓地的地址。在建设标准上,县城公益性公墓要有前瞻性、高起点规划,规范化、标准化、园林化建设。根据县城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控制公墓规模与数量,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每年人口6‰的死亡率来确定建设面积,并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逐步完善道路、停车场、祭奠厅和纪念亭,硬化园陵甬道等相应配套设施。在筹资措施上,县财政应在公墓建设上给予一定扶持。交通、水务、供电等部门负责解决道路、供水、供电等问题。
(三)移风易俗,统筹兼顾,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以倡导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为主线,坚持土葬改革与丧俗改革两手抓,两手硬,充分发挥村居红白理事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逐渐形成丧事简办,不大操大办和革除丧葬陋习。县城殡葬改革要以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具体问题为突破口,对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程序进行公开,方便丧户办丧事,让丧户明明白白消费。实行困难救助制度,继续实施针对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或特殊困难家庭的丧葬补助。
(四)多措并举,加强引导,建设村级公益性骨灰堂。骨灰堂占地少,可以多个村(社区)联办或街道集中兴建,既节省建设经费,又方便群众,可以作为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补充和今后骨灰安葬的发展方向。建议,在加强公益性墓地建设的同时,积极学习济阳公益性骨灰堂做法,开展骨灰堂建设的试点工作,引导居民逐步接受新的安葬方式。
2.殡葬改革调查报告 篇二
关键词:殡葬制度改革,马克思主义殡葬观,研究
一、马克思主义殡葬观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思想体系和科学世界观、方法论, 是全人类思想文化发展的伟大成果。马克思主义殡葬观, 顾名思义, 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殡葬思想和观念, 是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殡葬制度改革实际相结合, 探索出的一套中国特色殡葬制度改革思想体系。辩证唯物主义认为,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要求。人民是实践的主体, 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主义殡葬观应具有以下内涵:
1.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客观要求。马克思主义群众主体论要求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 相信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变革中的根本作用, 顺应人民群众的心意来确定自己的行动, 要代表人民利益, 集中群众智慧和经验, 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1]我们的殡葬制度改革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为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发挥人民首创精神, 积极听取群众对殡葬制度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尊重群众的殡葬权利。
2. 务求实效
求真务实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本质要求。“求真务实”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对其认识论的精神实质的精辟概括。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所要求的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统一。所谓“求真”就是“求是”, 不断认识事物本质, 把握事物规律。所谓“务实”, 则是要在这种规律性认识指导下, 去力行、去实践。我们的殡葬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 就要坚持求真务实, 务求实效, 真正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国特色殡葬制度改革之路。
3. 与时俱进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理论体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本来就源于活生生的社会实践, 而实践是永无止境和永不停息的, 这就决定了作为思维科学的马克思主义, 必定具有与时俱进的特性, 要随实践发展不断充实、创新和发展。[2]我们的各项方针政策也应与时俱进, 因时而动, 不断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就像计划生育政策一样, 从1980年代的独生子女政策, 到“单独二孩”, 再到提倡“全面二孩”, 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是制度与政策与时俱进的典型例子。我们的殡葬制度也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群众期待与呼声, 坚持与时俱进, 不断推进殡葬制度创新。
二、当前殡葬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 火葬区不断扩大, 火葬观念深入人心。但“一刀切”的火葬政策, 是否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发展规律, 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究竟起多大作用和功效, 值得商榷。正如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副主委兼秘书长、陕西省政协常委刘石民所说, 殡葬管理也需要进一步改进:第一, 应清醒看到, 目前主要殡葬形式都有悖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学说;第二, 现行的殡葬方式及管理中存在“一刀切”的弊端, 容易造成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第三, 殡葬业已成为垄断性特殊行业, 缺乏有效监管和竞争, 极易形成暴利和导致腐败, 客观上也为大办丧事、互相攀比等不良社会风气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 对遗体伦理和情感价值缺乏考虑, 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理念
根据死者人身权益延伸保护的理论, 遗体是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 权利人应该可以依法支配和处置。只要死者生前所确定的意愿不违背风序良俗, 就应该得到支持。人是有人格尊严的, 遗体作为一种先前曾经有过生命的客观实体, 这种人格尊严是社会对死者曾经具有过的“人的生命”的一种承认, 它不会伴随个体自然生命消亡而消亡。相反, 在人死之后, 其人格尊严依旧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继续存在。另外, “死者为大”是传统中国人对待死者的态度。遗体作为一种特殊物, 负载着社会伦理和道德因素, 自古以来, 其具有了特殊的属性。[3]遗体的这种特殊属性, 是遗体的伦理和情感价值。鉴于遗体的伦理和情感价值, 我们处置公民遗体的方式, 不应该像处置其他固体废弃物一样一烧了之, 而应充分尊重公民的遗体处置权和殡葬选择权。然而, 《殡葬管理条例》中“火葬区一律实行火葬”的条款, 将公民的遗体处置权予以剥夺, 缺乏对遗体伦理和情感价值及对群众意愿的考虑。火葬方式过于粗暴, 不可能让所有逝者及其家属接受。特别是一些“假死”状态的人, 如果误被认为死亡而进行火葬, 无异于用极端残忍的方式剥夺他们的生命, 而毫无挽回的余地。当前殡葬实践中, 许多地方都盲目追求火化率, 并将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绩指标。许多地方在制定“火化区”和“非火化区”时也采取了一刀切做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在贵州调研时甚至遇到很荒谬的情况。一户人家的亲人死后被强制要求火葬, 但最近的火葬场距离这家有100多公里, 来回路费、火葬费加起来得不偿失。金主任表示, 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事实上, 在火化率很高的日本等国也并没有对公民殡葬方式作出硬性规定。笔者认为, 殡葬政策由强制火葬改为提倡火葬更为合适。
2. 区别对待的殡葬政策有失公平性
《殡葬管理条例》一方面作出“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应当实行火葬”之规定, 另一方面又对革命烈士、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人士、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作出特别规定, 造成了公民的遗体处置权和殡葬自由权在民族、国籍、身份上的不平等, 对普通群众的感情是一种伤害。
3. 火葬的生态环境效益有待商榷, 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
当前雾霾天气日益加重, 火葬污染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容小觑。据悉, 尸体借助燃油高温焚化后, 碳化后的骨灰含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恶英类等有害气体, 二恶英是严重致癌物。假如一具尸体重60公斤, 衣服鞋帽被褥重5公斤, 用15公斤柴油焚化后, 可生成2.6~3.0公斤骨灰和大量的飞灰。飞灰中含有相当数量的二恶英溶胶颗粒物, 每具尸体有害气体排放量约为77~77.4公斤。从目前情况看, 中国火葬场大约有1500家, 近5000座焚尸炉, 年约焚烧尸体400万具。按照该数据计算, 年可排放含二恶英的有害气体约30.8~31.3万吨, 生成骨灰约11.1~11.3万吨。另外, 人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安置量越来越大, 最终骨灰应如何处置也成为更棘手的问题。大量用砖块、水泥、大理石等材料建造的墓地、墓园、骨灰堂、骨灰亭、骨灰廊等长年永存, 并且越建越多, 不断蚕食着人类有限的生存空间, 实际上已经成了人类社会的永久之害。[4]例如, 常州市武进区虽然火化率达到百分之百, 但80%的墓地都建在基本农田上, 根本没有达到殡葬改革节约土地的要求。因此, 从实际效果上讲, 火葬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究竟起多大功效, 火葬究竟带来多少生态环境效益, 值得商榷。
4. 遗体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
2015年1月1日起, 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 意味着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然而, 我国公民遗体器官捐献积极性普遍不高。据悉, 我国肾病患病率达13%大多数等不到供体器官而死亡。每150例肾衰患者中, 只有1例等得到肾移植, 其余的多在无奈等待中耗尽生命。不仅肾源缺乏, 肝、肺、脾、心、肠、眼角膜等, 也都极度匮乏。病人不得不依赖于活体移植。然而活体移植对捐献者来说, 确要面临亲情和健康的艰难抉择。正如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陈忠华教授所说, 活体移植是以鲜血、痛苦、健康甚至死亡为代价的, 是天使与魔鬼的共同体。这种方式无论过去、现在, 抑或将来,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 都不会成为移植手术的主流, 只能作为无可奈何时的一种替代品。
一边是许多患者等不到移植器官死亡, 另一边是大量可用的器官化为灰烬, 遗体资源远远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要破解遗体器官捐献难题, 推进遗体资源化和有效利用, 应该从殡葬制度改革入手, 以更加尊重和符合群众意愿, 更具人性化, 更具环保实效的“自然深葬”等遗体处置方式, 来激发遗体器官捐献的热情, 有效破解可移植器官严重短缺的难题, 无疑是我国殡葬制度改革的神来之笔。
三、中国特色殡葬制度改革路径选择
1. 出台一部尊重和符合广大群众意愿的殡葬法
当前我国殡葬制度不健全, 指导全国殡葬工作的只有民政部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客观地讲, 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立法层次较低, 原则性强, 可操作性弱。这部条例虽然体现了国家推行火葬的政策导向, 但对群众意愿考虑不足, 甚至缺乏尊重。完善的殡葬制度首先要健全殡葬法规体系, 才是推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殡葬立法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即一切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和社会效果。[5]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 我们尤为需要凝聚改革共识, 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因此, 殡葬制度改革要最大限度地求同存异, 尊重和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期待。我们有必要出台一部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充分尊重群众遗体处置权和殡葬自由权的殡葬法, 推进殡葬方式多元化。
2. 规范土葬, 实行“自然深葬”
改革殡葬观念中存在的误区,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从追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效角度看, 与其千方百计对土葬“围追堵截”, 不如下大力气对土葬加以规范, 严格实行“自然深葬”。自然深葬, 将逝者遗体用可降解的环保棺材或者袋、罩装殓后直接深埋地下, 通过地面植树、修建园林作为纪念。进行自然深葬的墓地, 经过一定期限后可重复使用。这样, 遗体可以进入自然界物质流动的良性循环, 达到土地立体使用, 绿化成林, 维持自然生态平衡。这种方式不但符合人们传统意义上的“入土为安”的理念, 顺应了民俗民意, 老百姓从情感上容易接受, 也契合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正如学者刘畅然所说, 自然深葬是对传统土葬的扬弃, 它真正地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种人类遗体处置方式简便、环保、节约, 不存在类似保存骨灰那样的遗留问题, 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既体现了以生者为本的精神, 也符合让逝者“入土为安”的传统理念。
3. 推进殡仪馆转型, 帮助殡仪馆增加“自然深葬”业务
明确必须火葬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对患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 必须立即消毒, 就近火化。改革后, 殡仪馆将火葬和自然深葬业务并存。火葬只针对自愿火葬和必须火葬的逝者。自然深葬只针对符合土葬要求的逝者, 建立土葬殡仪服务设施, 为群众办丧事提供丧葬用品、悼念场所、接运尸体和埋葬遗体等服务。
4. 建设园林式生态墓园或人文纪念公园
可以利用荒地陡坡或植被不发达的山地, 加大生态墓园建设, 进行统一规划, 对墓地低价出租, 按年和位置收费以保持基本的维护和秩序, 由逝者家属负责绿化墓地, 墓园管理处负责防火等事务, 进入墓园埋葬的遗体一律实行以“自然深葬”为主要方式的树葬、花葬和草坪葬, 直接深埋地下, 地面不留坟头, 而是栽种花草树木做纪念。另划出部分土地用于掩埋无主尸体和处理特殊情况之用。这样既可以彻底改变公墓存在的资金不足、管理人员匮乏等问题, 同时也加大了公墓区绿化建设步伐, 使绿化树种配置、规划以及绿化覆盖面积相对较小, 草坪保护不力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生态殡葬的意义在于既满足了生者对于亡者的告慰之心, 又利于维持生态平衡, 促进生物的多样性保护, 使人们重新找到回归自然的感觉。
5. 转变思维, 从遗体处置外其他殡葬环节抓好移风易俗和资源节约
以前的殡葬制度改革, 主要精力放在以火葬取代土葬上, 殡葬其他环节是否节约、是否环保则被忽视, 结果导致“二次装棺”现象屡见不鲜, 火葬节约资源的初衷并没有完全实现, 殡葬制度改革效果也大打折扣。政府可以利用监督实施“自然深葬”的机会, 对遗体处置外的其他殡葬环节进行全程指导和约束, 从而有效促进资源节约和移风易俗。
6. 以“自然深葬”破解遗体器官捐献难题
这无疑是破解遗体器官捐献难题的“神来之笔”。可以通过探索建立“自然深葬”与遗体器官捐献的挂钩机制, 比如, 明确只有进行器官捐献的逝者方能实行“自然深葬”。通过这一有力措施使“自然深葬”成为遗体器官捐献的强大驱动力。
参考文献
[1]李宇红.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下的群众观[N].北京日报, 2014-8-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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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超, 冯泽明, 张京平.遗体处理中的伦理要求[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3, 26 (2) :257-258.
[4]刘畅然.“自然深葬”与“遗体资源化”是现代殡葬改革的方向[J].医学与社会, 2007, 20 (4) :15-16.
3.重新审视“殡葬改革” 篇三
2014年4月1日起,安徽安庆市宣布进行一项殡葬改革,全面实施火化,6月1日全面实施。为此,各区县以低价收回群众预备的棺材,予以毁坏。据《东方早报》5月23日报道,多位高龄群众无法接受这一改革,而在6月1日前自杀身亡。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海内外网络舆论哗然,多家媒体对此已提出严肃批评。笔者发出一封公开举报信,向正在安庆巡视的安徽省委第二巡视组举报安庆市委书记虞爱华、市长魏晓明违反群众路线、粗暴推行殡葬改革、导致高龄群众自杀的不当行为,但没有任何回音。
凡此复杂事态清楚表明:对平坟、对毁棺,地方官员底气十足,他们相信,自己的政策实具有足够充分的政策与意识形态之合法性。这个合法性来自“殡葬改革”。其理念和政策起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一直实施至今,“其基本特征和任务是改革落后的遗体处理方法和封建迷信的祭奠礼俗,倡导节俭、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方式和殡葬礼仪,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它既是对殡葬活动的物质技术推进,又是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具体政策措施则是逐渐废除土葬,以倡导和强制两种手段推动火葬。也正是根据这一政策,几十年来,各地政府平坟运动此起彼伏,规模大小不等。
然而,形成于特殊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时代的“殡葬改革”,到今天,是否还具有文化和政治上的正当性?本文将殡葬改革置于中国文化全面复兴的脉络中予以反思,并认为,应当尊重国民之信仰自由和传统习俗,放弃殡葬改革理念和政策。
生命、信仰与墓葬习俗
华夏族群,也即构成今日国民之主体的汉族,很早就采用殓棺、土葬之俗,以安顿死者。《白虎通义·崩薨篇》引用已佚之《礼·檀弓》,用很简短的语言描述了三代丧葬之礼的大略:“死于牖下,沐浴于中溜,饭含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阶,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
这一系列丧葬之礼,立基于华夏族群对于生命、死亡的理解。《礼记·郊特牲篇》概括为:“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尚书·泰誓上篇》说:“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又《周易·系辞》:“乾知大始,坤作成物。”乾者,天也;坤者,地也。人禀天之气而生,天之气凝定于人为神,为灵。气是生命之本源,故中国人相信,气绝即为人亡,咽气就是死亡。人得地之养而成形,是为肉体。神、形相合而为具有完整生命力的人。人死,则神、形分离,并各自归于其自来处:神气发扬,上归于天;形体弊坏,下归于地。
由这样的生命观、生死观,形成了华夏族群的丧葬之礼。其中的关键就是全尸葬入于土,由此而有棺、椁、坟、墓之制。《白虎通义·崩薨篇》中一段话:
所以有棺椁何?所以掩藏形恶也,不欲令孝子见其毁坏也。棺之为言完,所以载尸令完全也;椁之为言廓,所以开廓辟土,无令迫棺也。
人死之后,神、形分离,无神之尸体必然败坏,子孙不忍见此情形,故盛之以棺椁,尽可能保全尸体。墓的功能则在于掩藏尸体:
崩、甍别号,至墓同,何也?时臣子藏其君父,安厝之义,贵贱同。葬之为言下藏之也。所以入地何?人生于阴,含阳光,死始入地,归所与也。
土葬之大义在于,人得自于大地的形体重归其所自来处,而完成生命的一次圆满循环。
然而,何必全尸?上引《祭义篇》中孔子所说的一句话有所说明:“合鬼与神,教之至也”。郑玄注:“合鬼、神而祭之,圣人之教致之也”。孔颖达疏:“人之死,其神与形体分散各别。圣人以生存之时神、形和合,今虽身死,聚合鬼、神,似若生人而祭之。是圣人设教兴致之,令其如此也。”全尸入土,则生者相信,逝者神、形俱在,神气有所依附,则不至于消散,故可致神而祭之。
有墓则需有坟。《礼记·檀弓上篇》记载孔子的故事:
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坟、墓是有区别的,墓的功能是埋葬,坟的功能是标识。在流动性较大的社会,坟头就异常重要,它有利于远游的人们标识祖先埋葬之处,而在归来时祭祀。孔子以来的社会,都具有较高流动性,于是,封坟就成为一项广泛流行的习俗。今日中国社会则处于流动性极高的状态,大量人口迁徙他处工作或者生活。在这种社会状态,封坟就十分必要。这个坟头显示着祖先的存在,这个坟头就是游子心灵寄托之处。平坟也就切断了游子与其家乡的联系,祖先固然成为孤魂游鬼,游子的生命也失去时间的深度,匮乏永恒的期许,而归于浅薄和浮荡。
墓葬之社会功能
孔子所说的“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之礼,皆以华夏族群的生死观为本。而包括墓葬及依托墓葬的各种礼,具有十分重大的文化与社会功能。
第一,墓地是践行祖先崇拜之礼的重要场所,可以安顿人心,养成国民的“敬”心。
至少从宋代以来,墓地在祖先崇拜体系中的地位,比起古代大幅度提高,而成为至关重要的祖先崇拜场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祠堂在遭遇20世纪中期的大毁坏之后没有恢复,墓祭就成为最为重要的祖先祭祀之所。
不管是庙祭,还是墓祭,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功能,也即《论语·学而篇》所记: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对逝者“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敦厚民心,改善风俗。其中的关键在于,礼葬、礼祭可养成民众之“敬”心。中国人并不从哲学上追究神灵是否真实存在,如“心诚则灵”这样的俗语所表明的,重要的是祭祀者敬之心态,“祭如在,祭神如身在”的根本也在于生者之敬。由此敬,而与神灵交接。祭神之敬是最高程度的敬,也是敬的大本大源。每年特定时间重复这样的礼仪,民众的精神就定期收到净化、提升,长此以往,则养成敬心。而圣贤早就指出,敬是一切德行的基底。没有敬,人心放逸,身体放纵,则不可能有任何德行。
第二,墓葬之礼守护、维系着中国价值。
《孟子·滕文公上篇》记载,孟子以人类学的思考方式解释墓葬之礼的起源。在孟子看来,盛之以棺,埋之于土,本来就是子女仁心发动之结果。四时祭祀也体现了“事死者如事生”之仁心。孔子认为,“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乃是孝敬父母的重要形态,而“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而礼制所要求的葬就是全尸、盛棺、葬于土中,并封坟植树。如此,孝子才能心安。由此,孝子对仁有深刻的自觉,仁心成长,进而有仁义礼智廉耻等德行,尽管其程度不等。这样的美德乃是人们合作互助、社会维持秩序的关键。
也就是说,圣贤以坟墓为中国价值的教化之具。古代如此,在庙制不复存在的今世,更是如此。没有坟墓,如果再没有宗祠,民众就失去了最为重要的教化之所,仁义礼智、忠孝廉耻等中国核心价值的根基也就遭到动摇。
第三,墓葬之制解决了华夏族群对于死亡的焦虑。
死亡的焦虑,生与死的关系,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所必需解决的头等重要的问题,宗教就是部分地为因应此一焦虑而生。如果不能有效地回应死的焦虑,生就没有意义,人就会放纵自己,秩序就会解体。所以,《礼运篇》论礼制之运转,以前面所引“夫礼之初”那一段开始。圣贤指出,最早、也最为重要的礼就是死之礼,也即孔子所说的“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华夏族群始终有这样的信仰:人生而合神、形,死后神、形分离,神气上升,可与先人之神气相见,并和乐融融。同样,子孙后代也会常来祭奠自己,与自己相见。而人的神气当有所归依,坟墓就是归依之处。合族而葬,则族人神气也聚于一处,如同生时合族而居。没有坟墓,神气就成为孤魂游鬼。所以,自古以来,代有克服万难、收骨归葬之义举。
凡此种种构成了华夏族群的祖先崇拜信仰,它有效解决了华夏人的生死焦虑问题,并赋予世间短暂生命以永恒意义。可以说,祖先崇拜信仰是华夏族群最古老、最朴素、最广泛、最深厚、也最强大的信仰。
正是基于这种信仰,人们可以看到一种相当有意义的文化现象:在农村,许多老年人甚至是中年人早早准备好自己的棺材。老人们怀着宗教般的热忱或谈论或亲手制作自己的棺材。在这里,对于死亡,人们没有一点恐惧。人们相信,自己死后神气仍与家人在一起,前可见到先人,后可得到子孙的照顾。如此,又有何恐惧?因为他们没有死的恐惧,他们的生是平静而自律的。相反,在城市,尤其是在接受过教育的人群中,祖先信仰弱化,其对死亡的焦虑、恐惧就比较严重。而导致这种信仰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殡葬改革,及其背后的物质主义哲学。
重新审视“殡葬改革”之理据
60年来,有关人士、部门力推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政策,为此提出了若干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理由。媒体也一直在宣传这样的政策和政策理由。然而,仔细审查殡葬改革的内容及其理由,可以发现,它们都存在足够的理据。
首先,殡葬改革以终结土葬为目标,试图代之以火葬。但是,火葬具有正当性么?
死亡不是生命的终结,而是另一种形态的延伸。如何安顿死者,涉及一个共同体对于生命的理解,从而构成其文化最为核心的内容。这个内容当然有些隐秘,它可能见之于最古老的原典,但此后很可能从知识人的文字论述中退隐,而化为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礼俗。惟其如此,它们以最为自然、最为普遍的方式支配着人们的心灵、生活方式,支撑着共同体的道德、伦理、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人虽皆有一死,但各种族群的丧葬之礼大不相同。不要说全世界,即便中国境内,不同族群亦各有其源远流长之丧葬习俗,如天葬、水葬、土葬、火葬、野葬、崖葬、保存干尸等。华夏族群,也即今日中国之主体——汉族,在其有文字记载的文明史上,一直实行盛棺土葬之礼。魏晋以后,某些佛教高僧遵循印度之俗,采用火葬方式。但一般情况下,历代政府均禁止庶民火葬。
因此,对汉族来说,土葬、封坟具有最为充足的文化和历史的正当性。反过来,火葬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完全陌生的,不具有文化和历史的正当性。任何一个政府,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力之恰当边界,只要对民众的权利有最起码的尊重,或者,只要具有维持政府权威所需要之最基本的明智,就不会强制推行一种为民众陌生、而不具有文化与历史正当性的丧葬方式。
有关部门进行殡葬改革,尤其是废除土葬、推行火葬的第一个理由、也是最为重要的理由是,节约耕地。中国人多地少,尤其是人均耕地在全世界处于较低水平。而死人墓地与活人争抢土地,为保护耕地,必须减少土葬;地方政府则更进一步,为增加耕地,而发动平坟复耕运动。
乍一看,墓地占用耕地的说法很有道理。然而,略加计算即可发现,这种说法完全是言过其实。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最近几年,全国每年死亡人口在950万左右。即便所有人都实行土葬,每个坟墓平均占用耕地5平方米,则全部占地面积4750万平方米,折合7万亩多一点。而目前政府坚守的全国耕地“红线”是18亿亩,实际约有20亿亩。也就是说,即便死者全部土葬,即便全部占用耕地,对全国耕地面积也没有任何可见的影响。即便照此规模持续占地1 OO年,形成10亿座坟墓,总占用耕地面积也不过700万亩,在全国20亿亩耕地中只占0.35%!同理,即便平掉全国现有所有分布于耕地中的坟墓,所增加的耕地也没有多大经济意义。
殡葬改革的第二个理由是,推行火葬、改革乃至废除土葬,可减轻民众负担。有关部门也试图以此鼓励“厚养薄葬”,鼓励子女在长者生时孝养,死时则行薄葬。
这是一种典型的物质主义、功利主义心态。资源总是稀缺的,文明社会的一切规则,包括礼俗,其宗旨无非是,按照共同体成员的普遍偏好,在不同人之间、在不同用途之间分配资源。规则是否健全的判准是,各种复杂因素是否被全面而充分地考虑进来。比如,在逝者和生者之间的资源分配是否合情、合理。不谈逝者,仅从生者角度来看,对死者“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乃是人内心深处最为自然的宗教性需求。因此,儒家提出,丧葬之礼的基本原则是“缘生以事死”。这是在生者和死者之间分配资源的基本原则。生者待逝者,求己之心安。人有那种宗教性需求,自然会分配一定资源满足自己的这种需求。其间的收益,个体自然知晓,不劳他人操心。
有关部门推行殡葬改革的第三个理由是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长期以来,官方文件一直把土葬、封坟的民间丧葬习俗斥为“封建迷信”,从理论、观念、文化上予以批判。然而,这种批判是否正当?
众所周知,支持“殡葬改革”政策的哲学是物质主义。它相信,世界就是物质,人也是不过纯粹的物质而已,所以,人死则万事皆休。人们当然可以主张和信奉这种哲学,也可以据此推平自家祖坟。问题是,官员是否可以把自己的哲学视为理所当然,据以制定管制全国民众的政策?政府是否有权系统地向国民主张、灌输一种哲学?鼓吹殡葬改革的人士基于自己的哲学信念,将围绕着神、形合一说而建立的种种丧葬礼俗斥为“封建迷信”。然而,政府有没有权力判断一种源远流长的习俗是迷信?或者说,政府有没有必要做这种事情?再者,即便一种习俗确实是“封建迷信”,政府有没有权力干预它,更不要说强制禁止它?判断迷信、禁止迷信是否已经超出了一个明智的政府的正当权力范围?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如何区别宗教与迷信?
复兴中国文化,当停止殡葬改革
推动殡葬改革的人士已经注意到,以1970年代末为界,“殡葬改革”的实施发生过一次十分明显的波动:此前,“全国的殡葬改革一直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1980年代初以来,殡葬改革出现了一次大滑坡。有关人士对此痛心疾首。
这些人士完全没有意识到,“殡葬改革”之反复实乃中国文明整体性回归的一个组成部分。20世纪中期,中国传统遭到革命的猛烈冲击,发生了一轮又一轮反传统之思想、文化、社会、经济与政治运动。反传统运动是全面的。儒家作为一种价值和思想体系也被彻底否定,代表着儒家价值的社会组织,如宗族,遭到猛烈冲击。殡葬改革也是全盘破坏中国传统的社会政治运动的组成部分。传统的殡葬之礼渗透着儒家价值,也是传统社会组织赖以维系的价值纽带,自然也在破坏之列。
但是,这种破坏终究难以为继。权力试图改造传统,由此导致民众生活之混乱,权力对此束手无策。更为重要的是,改造传统需要权力始终保持在意识形态高强度动员状态,但这是不可能的,它必然松懈。而一旦松懈,传统就会自然地复归。传统的复归是全面的,其中包括传统殡葬之礼,与之同行的还有经济、社会等各领域之传统复归,这包括私人产权、市场、社会自治等各种制度。
换言之,这是中国文明的一次复归。中国社会的诸多良性变化,都是文明复归的结果。中国的增长、繁荣,本源在此。至关重要的是,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与市场秩序、社会自治的发育之间,有密切关系。有一个现象具有重大象征意义:1980年代最早大规模恢复传统殡葬之礼的,就是东南沿海地区。当时媒体对此予以严厉批判。然而,这些批判者没有意识到,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支持了市场的发育。因为,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推动了仁义礼智信等价值的重建,支持了与社会信任网络的重建,这些正是市场秩序发育的价值和社会基础。
也就是说,放宽视野,站在中国社会健全转型的角度看,殡葬改革的大滑坡其实是一个好事。到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中国社会乱象丛生,需要收拾人心,需要重建价值,为此,需要重建信仰,而传统殡葬之礼所蕴含的信仰,这个信仰所支撑的价值,对于当代中国人心扶正、秩序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近一年来,习近平在多个重要场合阐述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于今日之重要意义。而丧葬之礼就是中国文化之本,虽然隐秘,但意义重大。如何死,从根本上决定着人们如何生。丧葬之礼是任何一个共同体的文明之内核,维系着守护着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因为,一切价值都本源于如下的问题:生命为何?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如何获得永恒?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着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因此,欲复兴中国文明,就必须复兴中国价值;要复兴中国价值,就不能不守护中国规模最大的汉族丧葬之礼。
也就是说,在殡葬改革口号提出60年之后,在中国文化复兴的历史性时刻,没有理由再坚持“殡葬改革”理念了。殡葬之礼关乎生命之意义,关乎国民之信仰,殡葬的方式、殡葬的礼仪、殡葬的地点,都应交给国民按照自己的习惯、风俗自由选择。
这并不是说,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只可无所事事。政府可以进行监管,比如,如果人们选择土葬,政府可引导其尽量不占用耕地。政府也可禁止民众建造占地过大的坟墓。但是,在殡葬问题上,基本原则是国民自愿选择。政府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监管。如此,国民才能死有尊严。有死的尊严,才有生的尊严。
4.乡镇殡葬工作改革调研报告 篇四
一、基本情况
凤冈县辖9镇5乡,86个村(社区),总人口43万。全县民政干部职工62人,县民政局干部职工有31人,设专职殡葬机构一个,殡葬管理人员6人,招聘殡葬服务人员28人。我县殡葬改革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是县城集中治丧和遗体集中安葬阶段。从20xx年6月起到20xx年8月底,对县城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实行集中治丧和遗体集中安葬。
二是遗体火化阶段。从20xx年9月1日起,分四步推行遗体火化,到20xx年9月1日起,遗体火化工作全县顺利推行。
二、我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现状
1、县殡管所机构设置及工作运行情况。20xx年,县委、县政府决定,由财政在项目建设期分期拨款377万元。县民政局当时用财产抵押向信用联社分两次贷款500万元,争取省市补助23万元,共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新建南天河殡仪馆。以政府为主导修建的具有遗体接运、治丧、火化为一体的南天河殡仪馆,占地面积24400平方米,建筑3609平方米,设有大小悼念厅5个,悼念厅为840平方米,拥有火化机3台(其中,拣灰炉1台、平板炉2台),殡仪运输车16辆(各乡镇均有一辆)。从5月1日起,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除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干部外,所有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火化、进馆停放及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仪服务费全部免除,由政府买单解决。
我县原龙泉镇文峰天河公墓20xx年经省民政厅批准设置,在集中安葬遗体中问题突出,加之在326国道沿线,设置不符合要求,为彻底整改这一问题,经省民政厅批准变更搬迁现在的南天河经营性公墓安葬骨灰,在修建中我们采取了社会融资的形式,按照BOT(建设——经营——转让)经营模式,合同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由经营商投资500万元修建了南天河经营性公墓。
2、乡镇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现状。殡葬管理在乡镇基本处于起步阶段。乡镇所在地没有殡仪馆、没有开展集中治丧工作。从20xx年全县14个乡镇上报共有146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如今,146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中,有规划、管理的约占0.5%;无管理,无规划,成为集中乱埋乱葬坟地的占99.5%。由于墓地分散,祭祀活动难以得到有效管理,安全隐患增多,导致森林火灾频发。
从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基本现状中可以看出,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超标准建墓穴,建豪华墓等不良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丧葬用品市场管理混乱,多数商家无证生产、经营丧葬用品;殡葬服务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尤其在农村,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群众居住分散,办丧事想找收殓、抬柩的人都很难,这一最基本的殡葬需求已成为群众的现实问题。
三、殡葬改革基本成效
1、是实现了遗体火化和入公墓安葬全覆盖。我县从20xx年9月1日起,开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招聘人员、离退休人员、全县五保对象死亡的遗体实行火化,到20xx年9月1日起,实现对全县范围内公民死亡遗体实行火化。涉及9镇5乡,69个村,17个社区,43.5万人口。火化率达到100%。
2、是积极推进生态墓区建设,有效节约土地资源。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进“绿色殡葬”,对各乡镇新建的公益性墓地,按照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区建设规划进行批建,全县共批1462处村级公益性墓地;1处经营性墓地(南天河公墓),使公墓向规范化、小型化、生态化目标发展。到目前为止,对“五保”、“三无”人员予以全免,特困人员予以减免。县城经营性墓地按照生态化建设,实行园林化管理,受到省、市领导的高度评价。
3、是大力规范殡葬秩序,殡葬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县城实现了在殡仪馆集中治丧,遗体火化被的群众所接受,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统筹管理不到位。由于南天河殡仪馆比文峰村殡仪馆远,没有开通从县城到南天河殡仪馆的公交车,人们坐车难和贵的问题,使县城南天河殡仪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资源闲置。
2、殡葬观念没有彻底转变。一是部分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领导干部对殡改工作存在着忌讳心理,觉得与这项工作牵连是不吉利、晦气的事情,不愿顾问殡葬管理,对殡葬工作是听之任之,很少深入研究,更谈不上想方设法去解决实际问题。二是群众受千年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在不超平方安葬上,一部分群众总是在想方设法建大墓。全县村级公墓只是划定一个地方,没有统一建设,丧户自行建造坟墓,建的坟墓与传统土葬墓没有两样,达不到殡葬改革节约土地的效果。
2、乱葬乱埋现象日渐抬头。由于领导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未将责任落实到人,因此,在管理上难免会出现漏洞,乡镇、村公益性墓地无人管理,存在相对集中的乱葬乱埋现象,并逐步加重。在调查过程中,全县村级公墓均存在乱葬乱埋现象,并日渐恶化,有胆大的丧户直接在墓地建大坟立大碑,造成青山再次白化,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泛滥成灾,殡葬改革成果将毁于一旦。
3、公墓建设亟待规范。全县大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规范,存在规划面积过大,公墓点过多,随意调整的问题。经调查,全县有1462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不足,公墓无整形、无墓穴、无路道、无绿化,群众的满意率极低,群众意见大,若引资修建势必抬高收费价格,增加群众负担。所以形成全县公益性公墓在选址、建设、墓型和占地面积等方面多种多样。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在规划、选址初期未充分考虑到祭扫交通问题或因选址地域限制,道路不通,即使形式上存在的农村公墓地,也因无人管理,没有规划,横七竖八,乱葬乱埋,公墓土地浪费极大。甚至有些村,当初为了应付差使,找到一片荒地,立个牌子,交差了事,所谓的“公墓”就成了聋子的耳朵,完全是个摆设。在公墓选址上,有的建在公路边,有的建在耕地里,有的建在山坡上。墓型上有豪华型、有大碑型的,有砖石砌成圆型的,有土堆型的。甚至还有建活人墓;占地面积上,小的不足1平方米,大的超过10平方米以上。安葬上存在只要是火化了,进公墓安葬,想怎么葬就可以怎么葬,形成了“合法”的乱埋乱葬。
4、管理队伍有待加强。在人员配备上存在一定问题,县殡葬管理所编制6人,实际在位2人;乡、镇的殡葬管理人员都由民政助理员兼任,由于民政助理员承担着民政、新农保、慈善总会等较多事务,导致多头兼管力不从心。乡、镇政府重视不够,导致政策不能很好落实到位。
5、县城区公墓违建情况严重。县城所在村在建公墓,违规现象亟待查处。有些村把所谓的公益性公墓作为经营实体,或与个体老板合资,交由个体经营者为主经营管理,村里收取一定的费用,致使管理失控,甚至听之任之,任凭个体经营者所为。在管理理念上,不是作为公益性事业在办,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主观指导思想上就是想方设法多挣钱,多创收,肆意违反相关规定,暗地违规经营,面向社会出售墓穴。甚至迎合部分有钱人的心里,肆意超标准建大墓,修豪华墓。比如我们调查的龙泉镇天河公墓就存在此问题。同时,还有一些村组划定的墓地,也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有超标准建豪华墓穴的问题。
6、丧葬用品市场管理混乱,多数商家无证生产、经营丧葬用品。
存在以上问题,主要原因有:
1、领导重视不够。殡葬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现象在部分乡镇主要领导身上或多或少都有体现,一些乡镇未能将殡葬工作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殡葬改革落实上存在着应付、走过场现象,未能建立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将殡葬工作很好贯彻落实;未能将殡葬法规、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使群众对丧葬理念一知半解,误以为遗体火化就是执行殡改政策,在葬法上要求不是很严,建大坟、造大墓也无人顾问,更谈不上谁来制止。殡葬整治查处力度不够,各乡镇普遍存在着治标不治本,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声势,轻实效”、“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真正得到治理的墓穴屈指可数。
2、资金投入不足。公墓建设不规范,造成墓体超标走样或乱葬乱埋,出现新的青山白化。整治青山白化,推行生态墓区建设,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由于县财政和乡、镇财政投入不足,造成村级墓地无人建设,即使建后也无人监管。乡镇没有专项的资金用于生态墓区建设,有一定集体经济的行政村,在公墓建设上愿意投资一些,道路畅通,公墓规范整洁,丧户也乐意将亲属骨灰入葬村公墓。而村集体经济空白的行政村,那么就指山为墓,出现相对集中的乱葬乱埋现象。经调查,我县多数村(社区)划山为墓。
3、乡镇、部门工作缺少配合协作。殡葬管理涉及各乡镇及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工商、公安等主要责任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就民政一家在管理,因此,执法力度远远不够,部门之间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殡葬改革初期,县委、县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乡镇和部门也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近年来,乡镇未将殡葬改革中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因此,乡镇与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4、殡葬管理、执法人手不足,精力难以到位。
一是乡镇一级无专职殡管员,均由民政助理员兼职,而殡葬管理工作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那么等事后再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工作相当被动。而殡葬管理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乡镇民政助理员、驻村干部、村干部极不愿参与其中,明知擅自建大墓是违反殡葬法规的,但也熟视无睹,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殡葬工作在基层上难以得到落实,出现殡葬执法无人到场,工作浮于表面,导致管理上存在漏洞。
二是县殡葬执法大队虽已建立,但人员都是各单位抽人组成的,现已回单位上班,目前只有殡葬管理所的人,实际在位只有人员2人,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若在执法过程中需1人回避,则执法人员无法执法。严重影响殡葬改革的顺利开展。
五、建议和措施
1、加强领导,做好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各级主要领导特别是主管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一次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建立制度,落实责任人,确保信息畅通,违法违规现象有人管。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在已形成的县、乡、村三级宣传网络的基础上,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简报、有线电视、广播、宣传窗、标语、横幅等媒介,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把政策和法规向广大群众讲明、讲透,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对殡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切实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倡导新的丧葬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2、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推进生态墓地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村级公益性墓地是社会公益事业,目前由于农村村级经济普遍还比较薄弱,农民群众的生活也不够富裕,自身承担公墓建设和管理费用确实困难很大。也是无法消除乱葬乱埋和超标走样,只有县、乡财政有足够的经费投入,每建好一处公益性生态墓地,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村级公益性墓地处数才能逐年递增完善,这样,骨灰才能有个很好归宿。
建议:
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领导,成立工作组,具体负责抓此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面铺开。
②安排一定的资金,适度投入给各公益性墓地,资助骨灰墙、骨灰堂的修建,同时帮助墓区疏通沟渠、硬化道路、修建标示牌、美化绿化等,以更好地促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样才能彻底消除新的青山白化现象。
③是要合理规划好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不能太小。如:天桥乡龙凤村23组规划71个墓地,几十人规划一个公墓点,太小了。要加大整合力度。以大组为单位建公益性公墓为好。
④是要在殡葬改革推行中制定好自然灾害处置预案,如年初的雪凝冰冻天气,确实不能接运遗体的火化区,乡镇启动规划筹建殡仪馆对遗体进行冷冻处理。
5.关于荔波县殡葬改革工作调研报告 篇五
荔 波 县 人 大 代 工 委
2011年10月21日
根据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讨论发言时提出“要求县人民政府尽快修建荔波县殡仪馆和尽快启动荔波县城公墓建设的意见”及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意见,为提高我县文明形象,革除当街治丧、乱埋乱葬的陈规陋习,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造福子孙后代,加快殡葬改革步伐。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我们就我县殡葬改革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传统的丧葬习俗是以自家操办邻理帮忙为主,丧葬活动都是在自家有限的院落和所在居民区公共活动场所进行。出殡时敲锣打鼓,燃放烟花,点放炮竹,抛撒纸钱等招摇过市,把一个地方搞得乌烟瘴气,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由于受传统“逝者为大、入土为安”的习俗影响,广大群众对丧葬中出现的占用街道、堵塞交通等各种问题是敢怒而不敢言。我县作为世界自然遗产地和贵州南部优先发展旅游县城,又是全国文明县城、国家级卫生县城和全国科普示范县。树立崇尚科学,革除丧葬陋习,提高文明形象又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加大殡葬改革力度事在必行。
二、工作开展的情况
1、成立机构,明确职责,加快我县集中规范治丧建设
速度。县委、县人民政府对人大代表提出“要求县人民政府尽快修建荔波县殡仪馆和尽快启动荔波县城公墓建设的意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认真落实,并将殡葬改革(集中规范治丧)工作作为2011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为使工作能顺利推进,县人民政府成立了集中规范治丧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统一安排部署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12月中旬前动工建设。同时就征地拆迁、规划设计、项目主体建设、资金筹措、项目实施、项目名称等六个方面的责任作了具体明确。
2、广泛征求意见,慎重落实地址。在今年我县人代会召开后,县民政局作为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了建设用地的预选工作,经过多天对县城周边进行选址并征求各方意见后,现已基本确定将殡仪馆建在登高坡上去150米处第一个右湾里面,总面积 亩。
3、建设规划设计项目。根据荔波县城30-50年人口规模设计建设集中治丧点(殡仪馆),内部设施主要有:⑴、办公服务综合楼:三层,框架结构,每层300M2总计900M2;⑵、悼念厅:一层,框架结构,层高8M,总面积300M2;⑶、灵堂:5个,框架结构,层高4M,300M22个,200M23个,总面积1200M2;⑷、殡葬服务用车车库:一层,框架结构,150M2;⑸、公厕:2—3个;(6)、停车场:车位(大车位10个;小车位90个),总面积约1000M2;(7)、餐厅:二层,框架结构,600M2/层,共1200M2;(8)、综合服务部:二层,砖混结构,服务门市6个。殡仪馆的整体规划布局为二期建
设火化设施预留800M2建设用地。
4、项目立项和项目工作推进情况。目前,县发改部门正在进行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县资本营运公司正在进行开工建设的前期筹备工作,其余相关单位和部门正在根据各自的职责,加班加点有序进行,保证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确保在12月中旬以前动工建设。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殡葬改革对我县来说是一件新生事物,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调研,我县要顺利进行殡葬改革制度将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统一,观念转变不到位。由于受几千年传统殡葬文化理念、思维方式和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上上下下对殡葬改革的认识不一,有的在思想上还转不过弯来。就县城周边及城区内的部分群众而言,主要有“两种心态”。一是认为殡葬改革没有必要。认为沿袭了几千年“在家停放、守孝三天”的传统殡葬方式能体现晚辈对尊长应尽的孝道,现要进行改革一时难以接受。二是认为殡葬改革是城里人或者单位人的事,与一般百姓没有多大关系。
2、规划设计不够合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殡葬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需政府整体推进的工作。而我县在规划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到集中治丧点(殡仪馆)与公共墓地就近选点,以便于丧户治丧完后就近安埋(存放)的问题,显得操办丧事过程繁杂,来回多次倒运逝者才能入土安葬。因此,群众参与的氛围不浓、积极性不高。
3、无法可依,开展工作有难度。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殡葬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也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无法可依,无章可询,执行难度大。
三、几点建议
搞好殡葬改革,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我县目前殡葬秩序紊乱,不仅影响到殡葬改革,而且与我县的“世界自然遗产地、全国文明县城、国家级卫生县城及全国科普示范县”的荣誉极不谐调,整顿城区殡葬秩序,深化殡葬改革已迫在眉睫,因此,工作中必须把握方向,规范运作,加强领导,讲求实效,稳步推进。
1、制定措施,出台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殡葬改革管理的相关条例和暂行办法”,使殡葬改革工作有法可依,违法能究。从而促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
2、加强领导,营造氛围。县人民政府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城区殡葬改革的领导和协调力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县民政局加大对殡葬改革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报纸网络、电视等多种形式更进一步进行广泛宣传,掀起新一轮殡葬改革法规宣传的新高潮。县民政局还要协助玉屏镇政府做好殡葬法规进社区宣传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遵守、维护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3、明确职责,分类执法。县政府办负责殡葬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出 4
台的“殡葬改革管理的相关条例和暂行办法”加以落实。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殡葬执法工作。
4、多策并举,形成合力。殡葬改革是县城广大居民的迫切需要,是一项民心所向的工程,为了把这项改革做好、做实,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殡葬法规,县民政局还要考虑城区低保户、五保户等弱势群体的入馆困难,所以要积极争取政府出台多项政策予以倾斜。
5、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殡葬经营服务的好坏是殡葬改革成败的基本保证。县人民政府尽快督促相关部门核定好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使殡葬服务单位做到明码实价,合理收费。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服务、优质服务、人性化服务,倡导殡葬新风,不断挖掘殡葬文化,努力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和水平,使我县的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
必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和政策,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通过宣传教育使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观念上有较大的转变。特别要解决领导干部这个层面的思想认识问题。
7、推进公墓、生态墓区建设,努力实现墓区园林化。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县人民政府要着手规划公墓、生态墓区建设。公墓、生态墓建设应本着节约土地,美
化环境、统一模式、统一标准、统一规格的要求,结合我县作为世界自然遗产地和贵州南部优先发展旅游县城以及当地群众的一些风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推进。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进行整治,并强制绿化。经过推进墓区建设和规范管理,引导干部群众有序安葬坟墓。
8、励行节约,提倡丧事从简。
6.殡葬改革调查报告 篇六
民政部李立国部长在2010年年中分析会上,以《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为题的报告中说:
“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上半年,研究部署了上海世博会期间的救助管理工作,全国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近80万人次;隆重举行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活动,启动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积极探索解决婚姻、收养问题的有效机制,推进《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落实,开展全国殡葬系统“优质服务月”活动,清明祭扫文明有序,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在资源配置、生态文明、服务质量、救助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许多地方制定了基本殡葬服务的惠民政策。同时要看到,社会事务管理仍须加快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切实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提升规范管理和文明服务的水平。下半年,要深化殡葬改革,巩固公墓治理整顿成果,大力推行惠民殡葬、阳光殡葬、绿色殡葬,认真做好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项目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婚姻收养政策,加快婚姻收养信息化建设。”
李部长还说:
7.殡葬改革应坚持公益化方向 篇七
关键词:殡葬改革;和谐社会;公益化
中图分类号:C91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6—0100—02
一、我国殡葬改革现状
殡葬改革是我国社会改革的组成部分,既涉及到社会经济制度,又涉及到相关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放生产力的必要措施,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但是,殡葬改革进程并不顺利,火化率下滑严重,偷埋乱葬等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可以粗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的垄断经营,没有吸收社会资本的介入。长期以来殡葬事业由民政部门独家垄断,但由于政府投入不足,民政部门资金缺乏,使得殡葬基础设施非常薄弱,远远不能满足殡葬改革工作的需要。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各地具体条例不够规范统一。我国的《殡葬管理条例》由于制定时间较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今现实;再加上内容不够完整,具体操作起来不够得心应手,《条例》的缺陷便逐渐显露,更细致完整的法规有待出台。另外,各地的具体条例五花八门,不够规范统一,不利于殡葬的有效管理。
3.精神文明建设的缺失。数千年传统造就了各地丧葬习俗五花八门,《论语》中的“慎终追远”教育了一代代后人,民间的大操大办之风日益盛行。所以,一些经营单位抓住当前中国人盲目攀比的虚荣心理和落后的精神文化状态,过度追求盈利,导致殡葬服务的价格居高不下,严重阻碍了殡葬改革进程。
二、殡葬改革应确立公益化方向
公益的本质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公共产品的优劣既标志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公平的程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殡葬行业享有民政的公共权力和影响力,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这样的机构要讲经济效益,但更要讲社会效益,应牢牢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殡葬服务应该确立公益化方向,具体可以理解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应该由政府财政埋单,墓穴则可以作为人的基本服务需求由政府提供保证,这充分符合了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要求。全国各地要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
确立殡葬服务的公益化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能够推动经济、社会、精神文明等各个层面的进步。
1.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化解社会矛盾。殡葬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殡葬费用的支出,使原来就不富裕的农民更是雪上加霜,这严重制约了农民家庭经济的发展,使不少家庭重新返贫,由此还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坚持殡葬的公益化是党“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也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2.有利于推进殡葬行业的全面改革。现在许多地方推行火化殡葬改革非常缓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老百姓发现这个改革后需要的花费比土葬还高,自然就有抵触情绪。如果全部施行公益化了,大概老百姓这种抵触情绪也会消失。
3.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殡葬改革工作是一项移风易俗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对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革除丧葬陋俗,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以殡葬服务公益化为大前提的殡葬服务体系全面改革
当前,很多地区已经开始了殡葬服务改革的起步,公益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即努力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的“六化”目标,这将更有力地推进殡葬服务体系的改革进程。
以殡葬公益化改革为大前提,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结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改革应从这样几个方面具体推进:
1.加强政府自身服务和引导。对于政府提倡的海葬,植树葬、花坛葬、叠葬等,大部分当事人都不满意现状,主要原因是政府自身服务不足,这也是“绿色安葬”没有普遍流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1]。对此,政府应该加强公共服务意识,从殡葬改革的大局出发,以人民利益为重,以政府为主体,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对实施绿色殡葬的人进行实质性的鼓励。作为政府实质性的引导,最好是减免实行绿色殡葬人们的丧葬费用或出台一些补贴政策,适当利用经济杠杆作用,以此引导和鼓励节地安葬。
2.加强体制改革。在具体实践中,体制改革的成效是立竿见影的。殡葬行业的“政事分离”能有效地切断“利益链”。如果殡葬管理处从殡葬服务机构中分离出来,会进一步推动殡葬管理部门的体制改革。这样,殡葬管理部门与服务经营机构的利益链条将被切断,殡葬管理部门进入国家行政部门序列,监督殡葬服务经营,这将有利于殡葬的公益化进程。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殡葬改革中的最大阻力应该就是殡葬行业的既得利益者。要彻底消除这股阻力,必须从思想根源转变其错误想法,树立其为人民服务的正确动机。把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创新精神运用于殡葬改革的进程当中,要求殡仪服务单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环境,这样才是发展殡葬服务业的不竭动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最有力的一个途径便是加大殡葬改革的宣传力度,不仅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文明教育,逐步抛弃土葬的陋习,改掉落后的精神文化状态,还要加强殡葬工作者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职工认识到要热爱殡葬事业和自己的工作岗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首先要从热情周到地为丧葬用户服务做起。
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制订不同的工作计划。对于农村,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土葬的改革上。“入土为安”是国人的传统观念,农村人守着土地,改革难度要大得多。例如,广东部分农村地区遗体火化率越来越低,有的县至今未建火葬场,只能依靠邻县殡仪馆处理遗体,火化率仅为20%多 [2]。土葬的盛行,致使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现象愈演愈烈,我们的生存空间正在一天天地缩小,所以土葬的改革是首要任务。解决土葬问题的最直接方式应是火葬的免费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对于城市而言,改革的重点则应放在殡葬服务的价格机制上,很多百姓抱怨价格的居高不下,遗体运输、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都是政府定价,那改革就应从价格机制入手。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现行价格管理体制,推行收費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设定最高限价,引入竞争机制,消除价格垄断。巴西的殡葬服务就做到在花费上尽量经济,各项服务都明码标价,还可以分期付款,公司会按照死者或家人的意愿做一些特殊安排,但不会擅自增加服务或乱收费用 [3]。巴西殡葬业明码标价、节俭为先的作法,值得我们借鉴。
5.进行殡葬服务业改革的全民大讨论,借鉴司法实践中的听证制度,最充分地听取民意。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等权利。殡葬业改革的全民大讨论,就是借鉴听证制度,在改革措施出台前,先组织自愿参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群众进行讨论,力求出台最符合人民利益的改革措施,在最大程度上体现民意。国务院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就已向社会征求意见,将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消费项目以及火葬场纳入公益服务范畴 [4]。这是我国法制的一大进步,也是殡葬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项举措。
四、结语
殡葬服务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一项大事业,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我们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殡葬公益化改革的大方向,服务民生,关注弱势群体利益,这是改革的前提条件;要在借鉴各地区成功工作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这是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关键;引入市场机制强化殡葬单位内部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加大服务创新力度,这是殡葬服务改革的最重要一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开展优质服务,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这是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根本要求。只有坚持做好上述工作,才能不断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早日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沈宏格.引导与强制并举,构建和谐殡葬[J].科技信息,2008,(18).
[2]杨根来.殡葬管理和服务[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3]葛玉红.中国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研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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