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桂房改〔2011〕44号(2篇)
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桂房改〔2011〕44号 篇一
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
桂纪发[2010]27号
各市、县纪委、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监察局,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纪检组、监察室,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各人民团体纪检组,各高等学校纪委,自治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自治区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自治区各纪工委,南宁铁路局纪委、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在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落实的监督,防止违规申报、审批,超面积建设住房、多占住房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明确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供应对象。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规定的对象供应。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一套非还建住房。严禁将下列家庭违规纳入非还建住房供应范围:
(一)已经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已达标的;
(二)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
(三)已经购买过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购房条件的其他家庭。
二、严格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以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申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二)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将外单位职工或社会人员列入本单位职工家庭申请非还建住房供应;
(三)违反规定超过房改部门批准的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最大控制面积和总套数建设住房;
(四)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其他行为。
三、严格依法审批。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审批手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严禁有下列行为:(一)违规出具危旧房改住房有关鉴定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不按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将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纳入改造范围;
(三)不按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纳入住房供应对象;
(四)违规批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单套住房最大控制面积;
(五)违规调剂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的剩余住房;
(六)违规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规划、建设土地审批和房屋权属登记等手续。
四、严格资金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合法使用,切实维护住房供应对象的合法权益。严禁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单位资金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对职工家庭进行补助。
五、严禁以权谋私。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于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严格遵守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插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为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指使超面积建设住房;
(三)违反规定指使下属单位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为近亲属购买住房。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对违规建设和供应住房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房改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享受住房的家庭,要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发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要开展自查自纠,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的,要一律退出;不退出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单位、部门因为审批不严造成领导干部多占住房或违规购买住房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办举报电话:0771—2366328。自治区纪委信访举报电话:12388。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2010年12月29日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桂房改〔2011〕44号 篇二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要求:
1、符合城市整体规划。
2、实施主体(建设单位)向房改部门申请。
3、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建设单位)必须是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
4、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
5、但凡一户未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该项目都将无法实施,也不能依法强制拆除,若继续进行项目改造必须依照旧城改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行,改变项目性质,重新启动项目的各项工作。
二、危旧房改住房安置补偿:
1、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能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
2、置换面积超出补偿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
3、危旧房改住房申请上市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上述明细根据:桂政发[2009]16号等相关规定。
三、危旧房改住房奖励:
1、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无奖励、无生活困难补助。
上述明细根据:(桂政发[2009]6号)、(桂房改[2009]7号)等相关规定。
旧城改造
一、旧城改造要求:
1、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
2、林业片区旧改项目已于2012年列入南宁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
3、实施主体为当地人民政府。
4、签约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不签订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明确搬迁期限,期限内未搬迁的被征收户由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旧城改造安置补偿:
1、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按套内面积1:1置换。
2、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部分结算差价,超出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上一经济适用房最低价格结算差价,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交房时房产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等地段类似商品房评价价格结算,公摊不结算差价。
3、安置房屋为全产权商品住房(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费用)。
三、旧城改造奖励:
1、按南府发[2012]6号、南府发[2011]4号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给予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2、林业片区旧改项目拥有400元/月/户的生活困难奖励,直至项目完成(预计39个月)。
根据林业片区被征收户反应较为突出的问题,现在作出相关解释:
1、五里亭项目,根据了解该项目依照国务院305号令执行(国务院590号令出台后已作废),由于五里亭项目启动时间在国务院590号令出台之前,该项目仍按照国务院305号令执行相关安置补偿工作。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桂房改〔2011〕44号】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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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06-16
国务院关于房改决定10-20
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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