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员工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发放的说明

2024-09-23

关于公司员工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发放的说明(共8篇)

1.关于公司员工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发放的说明 篇一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

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金华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按实报销等形式),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允许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按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附后);(2)取得通讯费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在每月500元额度内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标准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北京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上海市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在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

七、广东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地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1、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八、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没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即正副省(部)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正副市级650元;正副局长、巡视员580员,副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副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江苏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十、山东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相关规定:

1、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辽宁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依据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山西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关于山西省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问题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晋地税[1999]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由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后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在省局未统一标准前,请各单位按照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大连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十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1、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3、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吉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根据原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文件不再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企业据实在税前扣除。

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公司在支付个人的通讯及交通补贴时,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会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税函[2006]245号“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就扣除标准问题再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为妥。十六、四川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四川省原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下达前,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税前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执行。

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河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8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规定中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是以员工的数量和费用的总量来计算的。无论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也不论每个人的费用是否超过200元,只要总量不超过即可。

十八、海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琼国税发(2003)18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给职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对已实行实报实销办公通讯费用的职工除外。

琼财税(2004)780号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有关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琼财预[2004]547号)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含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讯费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2、市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不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通讯费补贴也予以全额扣除。

十九、福建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除按我省通讯工具改革的有关规定配发并在规定额度内按实报支话费外,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代金或自行确定的其它通信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交通补贴扣除问题待我省改革措施出台后另行规定。

二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347号

1、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本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十一、西藏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二十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我区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3、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十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1、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3、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公司员工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发放的说明 篇二

有关问题的说明

1.原厅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在厅属事业单位,但工资还在机关发放,车补是否发放?

建议:不发放,因不在岗。

2.原事业单位,任命已到机关,人已到机关任职,但工资目前还在厅直属事业单位,车补是否发放?

建议:暂不发放,因车补是随工资发放的,待工资手续到机关后,再发放车补,并补发车补。

3.机关同志长期休病假,不能正常工作,车补是否发放?

建议:不发放,因车改方案明确车改范围是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

4.部分职务已免,目前还未办理退休手续,已不在岗,车补是否发放?

建议:不发放,因不在岗。

5.机关工作人员已辞职,手续正在办理,人已经不上班了,但工资仍在发放,车补是否发放?

建议:不发放,因人不在岗。

6部分同志考录、转业到参改单位的人员,但工资还未发放,车补是否发放?

建议:暂不发放,因工资手续还未办理,待编制、工资手续办好后,随工资再进行发放车补,并补发车补。因新招录人员和军转干部都是在编在岗的,只是工资手续正在办理。

7.机关服务中心驾驶员,是否发放补贴?

建议:属于行政编制工勤(机关工勤)的发放,属于事业单位的不发放。

8、提前离岗的机关工勤人员,是否发放补贴? 建议:不发放,因不在岗。

9、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否发放补贴? 建议:发放。

3.关于公司员工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发放的说明 篇三

广州亚运公共交通补贴将从本月起开始发放,初步确定采用现场发钱的方式,目前已划定户籍家庭、集体户口、流动人员、在校学生4类群体并制定了领取流程初步方案。昨天上午,广州市交委会同市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就补贴发放方式听取四类群体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市民代表们纷纷建言并表示,现金补贴发放要快,且不宜过于繁琐。广州市交委副主任颉亚林表示,将根据市民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分类,进一步细化完善发放流程等内容,待市政府正式批准后组织现金补贴发放。

补贴发放要确保准确及时

为做好亚运公共交通现金补贴发放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以副市长甘新为组长的广州亚运公共交通现金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前期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县级市政府的深入研讨《亚运公共交通现金补贴发放工作总体方案》近日出炉,并于昨天进一步征求市民意见,以求准确、及时发放。

初定4类群体各自当场领现金

要给1000多万人发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此前副市长甘新在接听市民热线时就曾表示,发钱是个棘手的问题,市政府会慎重再三,把方案做得足够细致。昨天的座谈会上,交委副主任颉亚林进一步明确现金发放的思路“怎么发这笔补贴,我们的考虑就是尽量减少麻烦,不要让市民为了这50块钱来回折腾,不然连的士费都不够”。此次制定的方案,在之前的基础上做了细化,分列出4类群体,并量身定做了各自的领取流程。记者了解到,4类群体分别是广州市户籍家庭、广州市集体户口市民、居住半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员,以及广州市各大中专院校和非广州市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以当场发钱的形式完成。不过,这个方案并非最终定论,颉亚林表示,将根据市民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分类,充分采纳好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发放流程等内容,待市政府正式批准后组织现金补贴发放。

对于在场代表所提的问题,颉亚林表示,已经进行一一记录,将讨论研究后再行确定。记者昨晚了解到,关于本次座谈会的内容,目前已经形成相关的文件上报给副市长甘新,接下来再由甘新报广州市政府讨论批准,广州将会在最快的时间内落实这项工作。此前副市长甘新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发放工作将从12月开始。◎户籍家庭每户150元

需11月6日前立户才可领取补贴

【补贴标准及条件】具有广州市户籍(2010年11月6日之前(含11月6日)立户)的家庭按每户150元发放亚运公共交通现金补贴。

【领取方式】户籍家庭户主携带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在工作时间到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按要求填写相关领取登记表,居(村)委会工作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后,将亚运公共交通现金补贴发放至户主手中。如有户籍家庭因特殊情况,户主本人不能前往领取补贴的,可与居(村)委会另行商定领取的办法。

◎集体户每人50元

由立户单位统一领取后派发

【补贴标准及条件】具有广州市集体户口的市民(不含各类学生及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校的在校学生)按每人50元发放公共交通现金补贴。

【领取方式】由集体户的立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预约申请。集体户的立户单位凭相关的公函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补贴并填写相关领取登记表。集体户市民可凭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单位领取亚运公共交通现金补贴。

发放方案

4类人领钱均需到指定地点

◎居住半年以上且持证的流动人员每人50元

自行到发证所在地街镇申领

【补贴标准及条件】截至2010年11月6日,在广州居住半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含办证、续期回执)或有效期内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不含各类学生及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校的在校学生),按每人50元发放公共交通现金补贴。

【领取方式】流动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含办证、续期回执)或有效期内IC卡暂住证,到发证地或最新的续期签注地所在街镇领取亚运交通补贴:持居住证(含办证回执)或有效期内IC卡暂住证,到发证地所在街(镇)领取;已办理居住证续期签注手续的流动人员,到居住证最新的续期签注地所在街(镇)领取;同时持有居住证(含办证回执)和有效期内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到居住证(含办证回执)发证地所在街(镇)领取,一人只能领取一次。

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流动人员在签收表上填写本人相关信息,之后工作人员向流动人员发放亚运交通补贴。

◎在校学生每人50元

由学校指定专人发放到学生手中

【补贴标准及条件】广州市各大中专院校、各类技工院校(含民办、独立学院,校址未设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院校、分校及校区除外)非广州市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和普通高级中学新疆班学生,含原无广州户籍,入学后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按每人50元发放公共交通现金补贴。

【领取方式】由各大中专院校、各类技工院校指定专人将交通现金补贴发放到每个符合要求的在校学生手中。

三大疑问

填表及领钱,是否跑两趟?

答复:目标争取1次过

有市民对现金补贴的发放流程有疑惑,家住海珠区的罗先生说,按户籍发放需要先填写相关领取登记表,但要等到居委会审核之后才能领取,是否意味着要跑两趟才能领到钱?这样的话就太麻烦了,弄不好领表和领钱都要排队等。

交委副主任颉亚林表示,政府部门也有考虑,目标是争取1次过,当场核查当场发钱,不过,这些都要经过具体讨论、方案进一步细化后才能确定。

市民弃补贴,这钱怎么办?

答复:待政府统一安排

如果领取现金补贴流程太繁琐,势必有不少市民选择放弃。更有市民提议说,对于多出的这笔钱,能否考虑统一捐给灾区或希望工程。交委副主任颉亚林表示,将视具体情况而定,政府将统一安排。

按户口发钱,会否重复领?

答复:不会重复

“按照目前这样的区分方法,有的家庭拿的钱多,有的家庭拿的钱少。”昨天,家住汇景新城的吴先生详细研究过方案后说,作为户籍家庭他可以拿到150元补贴,而妻子户口在单位,可以拿到50元,那么一家人加起来共有200元,而势必有一些家庭只能拿150元,也有夫妻俩同为集体户口的家庭只拿100元,“出现这种情况,是否现金发放出现重复领取?”

记者昨晚了解到,此次的交通补贴现金派发是以户口为原则,按户口来分配,并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因此每个家庭领到的钱不一样在情理之中,不会出现重复领取的情形。现场讨论

现金怎么发?代表有话说

每户家庭并不一定是3个人,应该按实际户籍人数来发钱,每个人拿到的交通补贴一个样,这样才能体现公平。——— 广州市政协委员张永山

流动人员上班时间领钱不易,能否打包成集体户打入其银行账号? ——— 一名代表

钱能否打到饭卡里?既方便又安全。——— 广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赖俊良新闻背景

免费乘车缘何变成交通补贴?

9月27日下午,广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亚运会期间,广州将实行增加放假3天、公共交通免费、向市民发感谢信并赠邮品纪念品、亚运期间旅游享受优惠、免费赠亚运会及亚残运会门票等10大惠民措施。

4.公司发放高温补贴通知 篇四

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所有在职员工。

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及标准:

发放时间:6-9月份共四个月;

发放标准:食堂、保安、保洁、司机、水电工等岗位200元/月/人,其他工作人员150元/月/人。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新入职员工,当月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给予;

2、当月请假(各类假期)超过10天(含),不予发放高温补贴。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5.关于公司员工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发放的说明 篇五

第一条 为解决无房员工的租房困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机制,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房员工,是指2002年*月*日(含)后来XX工作的、目前在职并仍无个人住房的正式职工。第三条 无房员工在员工公寓以外购房租房,补贴发放标准为 :

(1)获得博士学位员工每人每月补贴800元;(2)获得硕士学位员工每人每月补贴500元;(3)获得学士学位员工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第四条 为了鼓励无房员工尽可能在单位附近居住,XX为无房员工准备了员工公寓,并鼓励XX无房员工租住员工公寓,租房补贴标准在上述租房补贴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即:(1)获得博士学位员工每人每月补贴900元;(2)获得硕士学位员工每人每月补贴600元;(3)获得学士学位员工每人每月补贴400元。第五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入职的在员工公寓外租房的无房员工,在完成补贴申领手续之后,租房补贴可最早在办法发布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在本办法发布之后入职的无房员工,在完成补贴申领手续后,租房补贴可最早在入职次月开始按月发放。租住员工公寓的无房员工的租房补贴由院本级直接支付给出租方,抵扣公寓租用部分费用。第六条 无房员工租房补贴发放年限为2年。

第七条 在补贴发放的年限内,补贴领取人学位变化后,领取人应将学位证明材料在院人力资源部备案,院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补贴将在备案次月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在补贴发放的办法年限内,如研究院或补贴领取人的配偶单位新分配福利住房,从其分配到福利住房后下一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九条 在补贴发放的办法年限内,如补贴领取人离职,离职当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条 申领租房补贴的无房员工应该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实个人住房情况。对因隐瞒个人现住房情况和配偶分配住房情况,弄虚作假而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除收回租房补贴资格和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北京市、集团公司有关办法不符,按有关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执行。由XX负责解释。

6.小学关于发放津贴补贴自查报告 篇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邹纪发【2014】18号文件深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相关要求,按照上级单位的统一部署,我校高度重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在自查工作中,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情况

1、我校严格执行绩效工资制度,严格按上级相关规定正常发放津贴补贴,无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无自行提高其他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情况,无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有价证券、实物或报销相关费用等。

2、我校无 “小金库”现象;无利用“小金库”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3、我校人员津贴补贴严格按照批复的相应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4、对已发放的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无违规情况。

5、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发放改革性补贴,无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和奖金制度。

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我校发放津贴补贴所需资金均由财政拨款,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医保、失保、工伤、生育、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邹城市姜庄小学

7.关于公司员工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发放的说明 篇七

关于做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

通 知

各村委:

为继续落实《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2]12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镇2014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凡具有我镇行政辖区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以上非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的高龄老人,均可以申请领取高龄补贴。

二、补贴标准:年满80—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年满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享受每月200元补贴标准。

三、补贴发放对象的确定:各村在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本村高龄老人的实际人数进行统计核实,由镇审批认定,报市老龄委进行审批。(享受补贴与死亡核减以月进行计算:享受补贴达到80周岁的次月开始,死亡核减时间为死亡时间的次月结束)。

四、老年人申请补贴办法:

1、新增人员:凡今年达到符合享受领取高龄补贴条件的老年人(1934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一寸红底彩照一张,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高龄生活补贴申请表》,(照片内容为本人手持身份证),经村委调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核认定。

2、去年已经享受补贴的高龄老人,需重新复审。复审时需提供近期本人持身份证的照片。

3、去年89周岁今年满90周岁的,需重新进行认定。认定方法与新增人员相同。

4、老年人去世后或户口迁出本村的,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报告村委,逐级报至镇政府、市老龄委,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五、为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运行,要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的,由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追回所损失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公司发放高温补贴通知 篇八

高温炎热天气已至,为提高员工福利,食堂将在6月份开始每周二、四下午三点提供糖水或凉茶消暑饮料(结束提供时间根据实际天气而定)。

公司将对无空调降温及风扇不能有效降温的岗位给予高温补贴。发放高温补贴的岗位包括:包装员、老化员、物料员、非电子仓仓管员、电工、厨工、清洁工。发放高温补贴标准为150元/月。

若一整月在非空调区域工作,给予150元/月高温补贴。若未满一个月的,按照6.90元/天给予高温补贴。对于三楼仓管员,若一半以上气温超过40℃,按照300元/月发放超高温补贴,其余按照正常的高温补贴发放。

备注: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超过一半工作天数温度低于33℃(含33℃)取消当月高温补贴。

特此通知!

人事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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