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司法鉴定所

2024-11-03

民营司法鉴定所(精选11篇)

1.民营司法鉴定所 篇一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川西南鉴[2009]临鉴字第0718-2号

委托单位:xx县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9年月11月27日

委托事项:对xx进行续医费鉴定

鉴定对象:姓名: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xx

民族:汉 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五社

鉴定日期:2009年11月27日

鉴定地点:xx西南司法鉴定中心

送检材料:

1、委托书一份

2、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xx省xx县人民病历复印件一份

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被鉴定人xx于2009年4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资料摘要:

xx省xx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示:被鉴定人xx于2009年4月16日因“全身多处处伤后疼痛、出血、活动障碍4小时”入院。专科查全见:右侧头面部广泛擦伤出血,右眼睑肿胀,右眼外眦部肿胀,左鼻唇部皮肤挫裂出血,伤口各长约4cm,双瞳等大等圆,光敏,直径2mm,右肘部、右踝部、左手部压痛。入院后予破伤风注射、预防感染,对症诊断为“右髂骨、左耻骨下支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鉴定检查:

被鉴定人xx微跛行步入检查室,右颧部与右眼外眦间可见一长约5CM2之暗灰色“L”形线状瘢痕,右侧鼻唇沟及右上唇处可见3×2.5CM2大小不规则片状暗灰色瘢痕,瘢痕表面凹凸不平,右膝屈曲1300,伸00。

鉴定分析: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及鉴定检查,被鉴定人xx2009年4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就诊医院行破伤风注射、预防感染,对症止痛、卧床休息及患肢理疗、功能锻炼等治疗,诊断为“右髂骨、左耻骨下支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鉴定检查见微跛行步入检查室,右颧部与右眼外眦间可见一长约5CM2之暗灰色“L”形线状瘢痕,右侧鼻唇沟及右上唇处可见3×2.5CM2大小不规则片状暗灰色瘢痕,瘢痕表面凹凸不平,右膝屈曲1300,伸00,根据被鉴定人目前情况和目前收费标准,预计被鉴定人需作1次面部瘢痕切除手术及术后防疤治疗,约需治疗费用人民币12,000(壹万贰仟)元。

鉴定意见:

根据被鉴定人xx目前情况和预计被鉴定人需作1次面部瘢痕切除手术及术后防疤治疗,约需治疗费用人民币12,000(壹万贰仟)元。

鉴定人:

xx副主任医师(执业证号:xx)xx(亲笔签字)

xx副主任医师(执业证号:xx)xx(亲笔签字)

签发人:

xx教授(执业证号:xx)xx(亲笔签字)

xxxx司法鉴定中心

(盖章)

2009年12月7日

2.民营司法鉴定所 篇二

林业司法鉴定是顺应现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通过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 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 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其鉴定结果是涉林司法诉讼中的重要物证, 是社会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涉林案件鉴定存在的不足

2.1 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 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和固定鉴定人员

首先, 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 如学历、资历、职称等未作规定。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为了查清案情, 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其次, 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局内部工程师进行鉴定, 而林业案件的侦查是森林公安机关, 也隶属于林业局, 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这往往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 而削弱相互间的制约, 并极易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局面, 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最后, 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级别, 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不同的鉴定结论时, 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权威性的确认, 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来进行, 而是盲目相信“行政级别越高鉴定结论也就越可靠”。

2.2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 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 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 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 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缺少统一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 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

2.3 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细

定结论书没有按《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定“结论、检验、论证、结论”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 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2.4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定结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 受到行政权力和行政压力的影响, 使得鉴定常不能依法独立进行, 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另一方面, 过火面积大, 相关领导要追究责任, 鉴定就被缩小, 同样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3 解决不足的主要对策

3.1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林业刑事案件鉴定机构, 确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权利、义务

(1) 建立全国统一的林业案件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 对于保障鉴定人员的素质进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2) 实行执业证书制、名册制、注册制等系列管理措施。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后, 进入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实际情况, 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为单位, 建立和实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和鉴定人名册制度,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掌握, 并送司法机关备案。执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执业。 (3)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通过知识技能的更新, 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通过公正、公平的评价机制, 考核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 评为不同等级的鉴定人员, 提高鉴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成立林业刑事鉴定专门机构, 作为独立鉴定组织, 此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 使得鉴定人能独立的履行鉴定职能。

3.2 规范鉴定程序

(1) 统一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由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 使得鉴定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也更有说服力。如对失火案中直接损失如何根据市场定价, 协同物价部门进行鉴定, 以及如何估算剩余物的价值。 (2) 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 对鉴定结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结论, 审查鉴定人的资格, 还可以展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 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 可以解决时下许多人抱怨的“鉴定程序不透明”的问题, 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核实案件事实, 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 还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与法律意识, 杜绝轻视法律和不讲实事求是的现象, 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 尽一切努力使鉴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也能虚心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使之认识到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 (3) 严把好审查鉴定结论关。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 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在实践中, 可以从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是否达到诉讼要求入手, 严把审查鉴定结论关。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 法人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森林资源消长的行为在不断增加, 尤其在林地、林木方面的损害案件日益增多, 迫切需要公正、科学、准确的森林资源司法鉴定结论, 作为案件诉求的标底。

3.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之我见 篇三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公正;证据法;证明责任

有关证据的定义,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未直接对证据加以定义,但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就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前已言之,这些信息的载体,被称为证据方法。①虽然三大诉讼法对于证据方法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但是都不影响鉴定意见作为人的证据方法的一种,拥有关键的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解决案件中涉及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作用。因此,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各方才如此重视鉴定意见,同时也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报以等量的重视。在笔者看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构建、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司法鉴定制度的运转是否合法、是否科学、合理,就成为那些与司法鉴定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人所关注的焦点,这也正是将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最为根本的原因之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力有着重大影响,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目的、价值在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②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最终将通过鉴定意见集中体现出来,而意图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所得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方法的一种,必须首先遵循证据法则。若要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就必须从证据法则中加以探究。然而我国并没有一部成文的证据法,但是这并不妨碍对于证据法的研究以及对关于研究证据法之理论的借鉴。

就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来讲,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证据法学界对于证明责任的研究成果。

在我国,目前理论界对于证明责任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种解释。1、行为责任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③;2、结果责任说,又被成为败诉风险说。“这种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的真假虚实难于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及不利后果的法律假定,叫做证明责任。”④3、双重含义说。双重含义说认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证明责任。即“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的诉讼结果既表现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得不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通常表现为因败诉而负担诉讼费用。”⑤

笔者认为双重含义说相较其他两种学说更为全面,并曾打过一个颇为形象的比喻:在某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就仿佛手执一条橡皮筋的一段,而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则拿着橡皮筋的另一端,当该当事人完成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即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负担之后,便可将手中所执的橡皮筋的一段交给对方当事人,橡皮筋的一段的持有者不断交替的这一过程就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发生了转承;直到一方当事人不能使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并使之发生传承的时候,法官便会松开其手执的橡皮筋那端,由那个仍然握着一端橡皮筋的当事人承担一阵疼痛,这阵疼痛就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负担。这样,围绕这件事实的证明就告一段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笔者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都对该主张负有双重含义的证明责任”。

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当中原告的被害人,与作为刑事公诉案件当中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人一样,没有申请初次鉴定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刑事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想要运用作为证据方法之一的鉴定意见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之时,却无法自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继而无法得到鉴定意见以完成证明责任。

既然法律规定一方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却不给某些主体一个负担该项责任的路径,于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便产生一些有违立法目的、妨碍司法公正、降低司法效率、损害司法权威,在社会和法学界都影响重大的案件。

笔者认为,无论是这些问题产生,还是这些问题久拖不决的现状,都包含着下列原因:

首先,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立法具有滞后性这一缺陷,而这一缺陷在证据法上,特别是在司法鉴定制度上表露出来。具体表现为,我国证据法学界对于证据法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已经有为数不少的学者为我国的证据法立法的建议稿和修改稿的创作和完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但是我国始终未能颁布成文的证据法典;而有关证据的法律则散落在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这就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初次鉴定启动权的分配这一问题时增加了困难。

其次,对于我国诉讼模式进行改良的过程之中,存在有关于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之间的诉讼理念冲突。具体说来,就是引进控辩平等的现代刑事诉讼的进本理念的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程度上的职权主义,而上文所述的司法鉴定的初次鉴定启动权则作为这种冲突的诉讼理念在司法鉴定制度当中爆发的一点,引起诸多惹人深思的个案的发生。

对于改革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从而促进司法公正,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又适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这在不少学者看来昭示着是又一个“法律的春天”的到来。可是笔者却在提醒自己:假如将一国之法律比作一亩田地,即使“法律的春天”已经到来,也并不意味着必将会有丰硕的成果;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应当把握“法律的春天”这一天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这一良田之上,深思熟虑、刻苦努力、辛勤耕耘,方能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依法治国做出一份应尽的义务。(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注解:

① 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② 霍宪丹:《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

③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④ 熊先觉等:《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121页。

4.西南司法鉴定所 篇四

鉴定意见书之质疑

带着沉痛的心情看完“川西南鉴临鉴字第1117号”

关于徐开富死亡的鉴定意见书,我为一家权威机构公然罔顾事实,明显袒护院方医疗过错行为感到痛心,也对鉴定人的职业道德表示怀疑,现就三方面进行剖析,西南司法鉴定所。

一、基本经过

2010年9月3日,徐开富在德阳旌涪医院治疗糖尿病期间出现右上腹疼痛,检查发现肝脏肿大,为进一步诊治遂到德阳市人民医院,门诊以“消化性溃疡”收入院。在治疗中,病情加重,开始出现黄疸,经普三科会诊考虑“升结肠癌”,拟行手术治疗,故转入普三科。该科陈主任对徐国金(死者长子)说:“你父亲做了手术就对了,要活到九十几岁”。但转科后右上腹疼痛没能缓解,黄疸逐日加重,请“华西教授”会诊,考虑“内科性黄疸”,“无手术指征”,故继续按“消化性溃疡”治疗,也给予“降糖”及“保肝”治疗,但病情无好转,10月5日出现持续高热(体温40度)、昏迷,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二、医疗过错行为

我们认为德阳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

1、误诊,贻误病情。患者是因为肝脏肿大前来就医,该院却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还说院外诊断肝脏病变是错误的。按照溃疡病治疗当然病情得不到好转,也错过了救治的最佳时机。

9月4日血生化检查发现白球倒置,GGT、ALp、ADA明显升高,CHE降低,9月6日B超检查发现肝、脾肿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门脾静脉增宽,出现腹腔积液,上述表现足以诊断肝炎、肝硬化!加之病人有大量服用降糖药和“尼美舒利”(辛格非)病史,在排除了病毒性肝炎性、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后应高度怀疑药物性肝炎、肝硬化。本人于2010年9月24日看过病人,自诉右上腹疼痛,查体温不高,痛苦面容,皮肤巩膜明显黄染,腹部平坦,腹壁柔软,肝区明显压痛但无反跳痛,结合病史,我当时就怀疑药物性肝损害并嘱徐国金将情况告诉医生,调整医疗方案。当徐国金将意见同该科陈主任交流沟通时,陈不屑一顾,并拒绝查看尼美舒利使用说明书,也不对所用药物予以审查,由此造成患者从住院到死亡一直使用对肝脏有损害药物的事实!

9月8日,CT检查发现升结肠管壁增厚、管腔狭窄,建议行肠镜检查,医生怀疑升结肠癌,却迟迟不做进一步检查予以确诊,直到9月17日才下达电子肠镜的医嘱,可是,他们收取了纤维结肠镜的检查费用,却并未做该项检查,由此延误了疾病的诊断,让病人至死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临床诊断!

住院中,多次B超、血常规及生化检查均提示肝脏问题严重,全血细胞下降,司法鉴定《西南司法鉴定所》。可是,院方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在胃镜检查排除了溃疡病的情况下,继续按照“消化性溃疡”和“肠梗阻”进行治疗,没抓住主要矛盾,护肝措施不得力,全血象下降提示存在脾功能亢进,也根本未作任何处置,支持治疗何在?

2、误治,加重病情。在整个住院过程中院方先后使用了泮托拉唑、莫沙比利、硝苯地平缓释片、头孢米诺、脂肪乳、卡文、哌拉西林舒巴坦、安体舒通、安痛定等对肝脏有损害的药物,而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能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此外,对于肝功受损的老人来说,在造影中所使用的利多卡因也是属于禁用药,加之胰岛素治疗用量不到位,被-迫服用降糖药,这些都加重了对肝脏的损害,成为病情恶化的根源。

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张小为每天给病人输入大量葡萄糖。其中,9月19日这天,输入卡文1440ml,该注射液含高浓度葡萄糖97.35克;5%GS1000 ml,含葡萄糖50克;5%GNS1500 ml, 含葡萄糖75克,合计输入葡萄糖222.35克,而当天仅仅使用普通胰岛素12u!导致病人当夜21:00血糖高达22.8mmol/L!值班医生才给追加胰岛素8 u。对糖尿病人输入大量葡萄糖,无异于致命杀手!如此基本知识都不懂,张小为配当医生吗?

从费用清单可以看出,每天对患者进行多次电脑血糖监测,9月19日对病人监测了10次(收取了10次费用,但实际监测结果只有6次),为什么空腹血糖还长期处于高水平?会诊了没有,讨论了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了没有?

3、存在严重超范围行医行为。据查证,陈科乃外科执业医师,不具备在内科独立执业资格!尽管院方辩称其正在进行规范化培训,处于内科轮转期。但是,既然是培训,其身份就是学生,学生就没有独立执业资格!我们仅从封存病历中就可发现陈科在消化内科有大量未经有资质医师签名的医疗文书!通过此人所书写的入院记录发现,其体格检查中描述患者“左上腹压痛”,试问,左上腹什么病变都没有,怎么可能有压痛?并且,从病人入院至死亡只有“腹痛待诊”:

1、“消化性溃疡?”、2、“不完全性肠梗阻?”的入院诊断,既无补充诊断又无修正诊断,而通过尸检所发现的结果是,整个消化道内几乎没有任何内容物,病人既无“消化性溃疡”又无“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升结肠癌”,其超范围行医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5.民营司法鉴定所 篇五

×××司鉴[ 20××] 法物 鉴字第 0001 号 委托方

联系人

电话

送检人 1

证件名称

证件号

电话

送检人 2

证件名称

证件号

电话

联系地址

委托日期

司法鉴定 机

构 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中心

联 系 人:××

址:××省××市高新区××大道 001 号××产业园二期 A 栋 A 区 001 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鉴定事项 及

途 鉴定事项:□亲子鉴定

□父系鉴定

□母系鉴定

□个体识別 □其它

用途:□申报户口

□领养手续

□诉讼

□公证

□个人了解

□其它

委托鉴定 要

是否属于 重新鉴定 □首次鉴定 □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原由:

原鉴定结论:

案情摘要

鉴定材料 目录和数量

详见“案件编号:的《司法鉴定材料接收返还单》”

样本史记:

正常:□被鉴定人未接受骨髓移植;□被鉴定人三个月内未接受输血; □被鉴定人无单卵同胞 异常:□有输血史;□有骨髓移植史;□手指经常接触致畸的化学试剂;□有同卵双胞胎的兄弟或姐妹;□其他史记:

鉴定费用

亲权鉴定项目

□ 标准

□ 协议 个体识别项目

□ 标准

□ 协议 父系关系鉴定项目

□ 标准

□ 协议 母系关系鉴定项目

□ 标准

□ 协议 其他项目

□ 标准

□ 协议 收费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鉴定文书 发送方式 □ 自取 □ 邮寄

地址:

□ 其它(注明)

协议事项:

1、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人同意或者认可:

□ 因鉴定需要耗尽检材; □ 因鉴定需要可能损坏检材; □ 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 □ 检材留样保存 3 个月。

2、时限:从协议鉴定即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完成,□ 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将延长鉴定时限; □ 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将延长鉴定时限。

3、重新提供样本或退款等特殊情形约定:

□ 在委托人提供的样本无法完成鉴定的情况下,为继续鉴定过程,委托人应重新提供 能够满足鉴定实验所需的样本或通知当事人到鉴定中心现场采样; □ 委托人因无法取得鉴定实验所需样本要求终止鉴定的,退款数额为原收费的 70%。

4、回避:

□ 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回避。被要求回避的鉴定人姓名____________。

5、鉴定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由协议双方协议确定。

其他约定 事

项 1、当事人是否同意被照像

□同意

□不同意 2、当事人是否同意留取指纹

□同意

□不同意 3、其他事项:同意对

采样。

监护人签名:

协议变更 事

单亲鉴定另一方不在场原因简述

鉴定风险 提

示 1、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有利,也可能不利。

委托单位/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6.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 篇六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司法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常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常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常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7.司法精神病鉴定48例分析 篇七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分析

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增强, 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日益增多, 为探讨我院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特点, 对我院2 0 0 6年司法精神病鉴定的4 8例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选自2006年我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病鉴定资料48例。对48例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从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婚姻、案由、鉴定结果及责任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比较。

2 结果

48例案例中, 嫌疑人鉴定38例, 受害人鉴定10例。

2.1 人口学资料

年龄12~64岁, 平均年龄 (34.96±12.99) 岁, 男37例 (77.08%) , 年龄12~64岁, 平均年龄 (36.68±12.70) 岁;女11例, 其中被害人6例, 嫌疑人5例;年龄12~50岁, 平均年龄 (29.18±12.84) 岁, 男女构成比为3.36:1。

2.2 一般资料

婚姻状况:已婚18例 (37.5%) , 未婚21例 (43.75%) , 离婚9例 (18.75%) ;文化程度:文盲2例 (4.26%) , 小学14例 (29.19%) , 初中19例 (39.58%) , 高中8例 (17.02%) , 中专1例 (2.13%) , 大专以上4例 (8.51%) ;职业:农民11例 (23.4%) , 工人1例 (2.13%) , 学生3例 (6.38%) , 无业28例 (58.33%) , 干部3例 (6.38%) , 教师1例 (2.13%) , 其它1例 (2.13%) 。文化程度以初中和小学占绝大多数, 占6 9.3 7%。职业分布中以农民和无业者占绝大多数, 为8 1.7 3%。婚姻状况中已婚和未婚几乎各半, 分别为3 7.5%和44.68%;文化程度以初中和小学占绝大多数, 占69.37%。职业分布中以农民和无业者占绝大多数, 为8 1.7 3%。

2.3 委托单位

公安局委托43例, 法院4例, 检察院1例。

2.4 案由

凶杀11例 (22.92%) , 伤害8例 (16.67%) , 强奸8例 (16.67%) , 其中被歼3例, 偷窃5例 (10.42%) , 抢劫4例 (8.33%) , 交通事故4例 (8.33%) , 殴打2例 (4.17%) , 行政诉讼、绑架、诈骗、政治案件、纵火、其它各1例 (2.08%) 。

2.5 既往史、精神病家族史

鉴定案例中, 既往有精神疾病者19例, 占所鉴定案例39.58%, 其中精神分裂症4例 (8.33%) , 心境障碍3例 (6.29%) ,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例 (4.17%) , 人格障碍1例 (2.08%) , 偷窃癖1例 (2.08%) 。精神病阳性家族史者共有13例, 阳性率为37.08%。

2.6 鉴定结果

48例鉴定案例中, 鉴定诊断的分布情况如下:无精神病1 2例 (包括诈病1例) , 占25%, 精神分裂症9例 (18.75%) , 其中凶杀案为7例, 精神发育迟滞6例 (12.5%) , 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6例 (12.5%) , 心境障碍3例 (6.25%) , 应激相应的精神障碍3例 (6.25%) ,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3例 (6.25%) ,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病理性偷窃、急性短暂性障碍、与文化相关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人格障碍各1例 (2.08%) 。

2.7 法律能力评定

48例鉴定案例中,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案件33例 (68.75%) , 其中完全有能力1 3例, 占刑事案件的3 9.3 9%, 限定责任能力7例, 占21.21%, 无责任能力13例, 占39.39%;无性的防卫能力3例 (6.25%) , 因果关系鉴定案件6例 (12.5%) , 其它3例。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男性明显多于女性, 多见于男性青壮年, 低文化程度的无业人员及农民大多数, 提示违法行为可能与其文化、职业、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有关。案由中凶杀11例 (22.92%) , 居首位, 其次伤害、强奸各8例 (16.67%) 。案由最多的是凶杀, 其次为性犯罪和伤害案, 与国内报道一致。本组案例性犯罪的受害者均为精神发育迟滞患者, 这表明对这些人需要进行有效的监护。鉴定结果中无精神病 (包括诈病1例) 占首位, 占25%, 其次为精神分裂症, 为12例 (18.75%) , 这与国内文献报道[1]一致。考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 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 对精神病知识的了解加深, 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数近几年逐渐增加导致。精神分裂症鉴定案例中凶杀居多, 受害者多为自己的亲人或熟人, 应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 并且应加强对患者的监护, 同时面对患者注意自身防范。本研究资料表明了我院鉴定所1年内接受案件的特点, 因样本数较小, 需要进一步增加样本研究。

参考文献

8.司法会计鉴定与反贪侦查 篇八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贪污类犯罪审查重点

一、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的问题,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提供证据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1]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

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司法工作中需要查验、鉴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在鉴定这些资料时,最主要要把握两点:一是这些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是这些资料所反映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增减(或收付)变动和存量情况。

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首先需要查明事实,然后衡量尺度,最后得出鉴定结论,具体有会计资料的核对法、分析法、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财产物资的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查询法等等,笔者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事实一定要准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衡量的尺度就尤为重要,这就牵扯到下文所要重点讲述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引用标准问题,只有准确地把握好引用标准,才能公平公正的掌握司法会计鉴定的尺度。

二、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就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对被鉴定对象进行判断时作为准绳的重要依据,是构成司法会计鉴定行为的要素之一。[2]没有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就无法对司法会计鉴定客体做出科学、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的形式各异,种类繁多,根据制定的部门和适用的范围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五类:

1. 国家标准。由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各种经济和民商法类中所涉及的财政、税收、金融、会计、财务等内容的法律、法规、准则、决定、条例和制度等。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国务院制定、颁布和批准的财经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定、指示、办法等。

2. 部门标准。主要包括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颁布的财政、税收、金融、会计、财务等方面的办法、准则、通知和制度。一般是规定了本行业、本系统必须执行的财务基础工作、会计业务处理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方法,是财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则。同时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为了更好地指导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还会制定相关的行业会计制度和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细化或解释。这些都是司法会计判别、鉴定对象中的财务收支活动、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正确的重要依据。

3. 地方标准。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颁布和批准的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范、指示、办法、通知等。这一类一般只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实施,超出相关管辖范围就不再有效力。

4. 单位标准。是指与被鉴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只由本单位执行的涉及财务会计等内容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等。这里所说的规章制度是指被鉴定事项所涉及的单位和它的主管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财务会计活动的规章制度等;预算主要是指单位内部编制的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各种财政预算、业务预算、财务预算各有关专项预算等;计划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涉及财务制定的涉及财务会计内容的财务、成本、利润、生产、销售、采购等各种计划。这些制度、预算、计划是判断被鉴定事项财务会计工作的状况以及是否执行预算和是否完成计划所造成的财务后果的依据。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中,司法会计相对来说发展时间较短,时间中没有具体执行规定,只能摸索中前进,但我认为,在实践中必须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1. 合法性原则[1]。第一是制定鉴定标准的部门是否有权制定这一标准;第二是鉴定标准的内容是否有违反国家宪法的其他相关法律;第三是下级制定的标准内容是否与上级指定的标准内容相违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决定、条例和制度进行解释和细化时,不得同所解释的内容相违背,也不得对其作出实际上是补充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2. 有效性原则。第一是要注意生效时间和生效时日,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往往是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效力,它的实效性与被鉴定事项形成的时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二要注意低层次与高层次是否有抵触,低层次的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的内容不能与以上层次的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的内容相抵触;第三要注意适用的范围,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因制定和颁布部门不同,其管辖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3. 关联性原则。用于被鉴定事项是否合法、规范的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必须与其有着直接联系,并无关联的,就不能作为判别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弄清财务会计事实的真相。

四、贪污犯罪案件常见作案类型

当前我国对贪污腐败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反贪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反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即查账)至关重要,它能帮助办案人员及时查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性质及作案时间、次数、涉案金额等,下面笔者就针对反贪案件中常用的作案手法来揭示如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1. 采用侵吞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件[2]。侵吞公款常见的作案手法为:用白条收款,这里的白条包括不正规的收据、私自购买的收据或本单位已停止使用的收据;隐藏、销毁收款票据,侵吞收入款;侵吞差额款,如少汇总收入款,侵吞实际收入与账面收入间差额,分别填写收款票据各联,侵吞实际进项与记账联间差额;涂改收款票据上的日期、金额、收款事项后入账,侵吞票据涂改前后间差额。

2. 采用骗取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件[3]。骗取公款常见的作案手法为:直接报销,即使用虚假支出票据直接报销获取赃款;二是重复报销,即将已核销的支出票据再次报销获取赃款;三是先支后报,即先通过支取备用金或借用方式将公款占为己有,再使用虚假票据报账核销;四是先报后支,即先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形成本单位“应付”款项,再伺机将款项占为己有。

3. 采用窃取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件。窃取公款常见的作案手法为:将应记入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记入贷方,减少科目余额;少记或漏记现金、银行存款借方发生额;重复或多记现金、银行存款贷方发生额;涂改账目,减少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

五、贪污类犯罪中司法会计审查重点

针对贪污案件常见类型,如何迅速、准确地判别嫌疑账项,寻找、发现和收集证据显得尤为重要[4]。笔者认为重点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在侦查侵吞公款类案件时,可将以下财务资料作为审查重点,以发现嫌疑账项。首先是检查分析收款票据,审查收款票据(发票和收据)的记账联、存根联有无明显的制作错误或不合理现象,是否与付款单位的发票联一致;其次是检查坏账准备和管理费用账户;然后是检查与有关单位的往来帐;最后是检查收入账。

2. 在侦查骗取公款类案件时,可将以下财务资料作为检查重点。首先是检查分析付款票据,查看票据制作情况,分析票据内容,判断票据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对有虚假嫌疑的付款票据,应通过核查票据来源、票据内容,检查与报销内容有关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途径,核实其真实性,从而发现利用虚假票据骗取公款的账项;然后是核对物品采购与使用情况。

3. 在侦查窃取公款类案件时,嫌疑人通常未在财务资料上作特别处理,账与账之间必然不符。因此在查账时可将以下财务资料作为检查重点:首先是检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对账单,从中发现现金、银行存款短缺情况;其次是检查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从中发现作案人故意记错账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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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篇九

---写给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请您睁大眼睛、捂住良心、操守职业道德: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周业凡诉海军总医院医疗纠纷案经北京海淀人民法院没有摇号的直接指定,在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做司法过错鉴定,我给中衡司法鉴定所写了封信,询问鉴定是否能够用详尽的鉴定分析说明,翔实的鉴定意见产生的依据,给出一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中衡司法鉴定所的赵秋月法医给我打来电话,答应说:“我们的每一条鉴定意见都会有依据的,你放心。”一个月后,法院来电话让我去取鉴定书,我接过鉴定书看后,不禁从头冷到了脚,鉴定意见上医院没有过错,也没有说明没有过错的依据是什么,完全是自说自话,信口雌黄,哪怕是已经鉴定出医院给我女儿做的伽玛刀手术就是一次性剂量照射,而不是医院一再狡辩的分次照射,鉴定书上医院一点点过错都没有。鉴定书没有用事实说话、没有用证据说话、没有用任何科学依据来进行分析说明,不以事实为依据做出错误鉴定。是患者的悲哀、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悲哀、更是中国医学发展的悲哀!

良心是仁爱心、责任心、同情心、羞耻心的内在统一、是“四心”的整合与结晶,“四心”构成了评价人良心的指标体系。良心是人们内心的道德标准,人们道德素质的提高,有赖于保持一份纯净的良心;良心是心灵岗哨道德的卫士,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不能缺失良心;而守护良心贵在“四心”的养成。用今天的话来说,良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履行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评价能力,是人的各种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融为内心的动机和信念的体现,司法鉴定《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良心是人们评价自己思想和行为的一种内在的、自觉的心理活动,可以帮助人们选择道德行为并进行自我道德评价。

北京市中衡司法鉴定所不用证据说话、不以事实为依据而被小集团利益蒙蔽了双眼并违心做出错误鉴定这一卑鄙行径,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无耻之徒之所以无耻,就是因为他们连常人都能认定的事实和真-相却不愿意去面对、而是掩盖罪恶和真-相,愚弄公众智商,不仅违背了知识分子基本的良知和道义,而且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没有一丁点儿羞耻感!一个人的道德如果在走向沦丧的同时,最大的无耻莫过于他总是能通过两片唇为自己的无耻寻找到一种合理存在的解释,他的无耻不但让玷污了他人格的本源,而且一般热爱真诚的民众也不会苟同。

这些“人”的无耻之嘴根本就不需要什么语言技巧,不需要什么说话的艺术,只要敢于“无耻者无畏”,把“正人君子”之脸撕开来,他们追求的金钱和关系,他们职业道德败坏,法律意识低下,敬业精神荡然全无,他们是披着羊皮的狼!恶有恶报,只是时间没有到,我相信他们横行霸道的时间决不会长的,那些靠造谣生事的害群之马也决不会安生的。

法医们:你在绞尽脑汁想掩盖罪恶和真-相来愚弄民众,我觉得你工作很辛苦,我可以多付给你钱,但是请你们不要堕落为无耻之徒。脸厚心黑的无耻之徒想把别人当傻瓜,把自己当智者耍小聪明来愚弄民众,其实这是一种遭人唾骂的小人行为,你的小聪明露出了你丑陋的面孔、践踏了别人对你的尊重和信任、亵渎了你神圣的职业。其实别人并不笨,你最好恪守自己的本分,不然总有一天你们的丑化倾向昭然若揭,会有那么一个人让你在众人面前脸面扫尽,无地自容。愚弄民众、祸国殃民的一帮无耻之徒,你们的本质是反民-主、反-人-类、反和平、反正义、反真理,请不要拿你的无知当成你愚弄民众的个性。有人说的对:大众的庸俗浅薄并不可怕,精英知识分子的堕落才是真正的整个民族的悲哀。

10.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篇十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备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可,面向社会及公、检、法等部门,独立开展法医临床学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全国以及世界范围内(63个国家)认可。及两届获得“鼎永杯”司法鉴定文书奖,是北京法医类鉴定机构唯一连续获奖者。20获得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单位。《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10007110。

本鉴定所秉承服务大局、诚信敬业、讲求效率的宗旨,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保障申请人、被鉴定人的司法公正权益。

11.安全气囊纠纷的司法鉴定 篇十一

《中国质量万里行》:安全气囊出现问题,责任应该如何鉴定?

葛友山:我国尚且没有汽车安全气囊安全检测标准,现在的做法大多是由生产厂家、4S店、机动车理赔定损中心进行鉴定。

安全气囊出现问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国家轿车质量检测中心、机动车检测中心等机构进行鉴定,但上述第三方只接受法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等机构的委托,不接受个人的委托。实际事务中也存在因为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上述机构不愿做此鉴定的情况。且车辆质量检验试验属于破坏性试验,不具备对整车进行试验的条件,无法得出鉴定申请书要求的结论。

《中国质量万里行》:哪些情况下该厂家负责,哪些情况下维权失当?

葛友山:车辆的安全使用手册中,通常会有触发安全气囊的具体条件描述 ,在达到触发条件的前提下,气囊才能弹出。如果是车辆设计问题或产品质量问题,致使安全气囊不能弹出或意外弹出,厂家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

如果是因为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尚未达到触发条件,致使气囊不能或意外弹出,则仍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以下常见的消费者驾驶、使用不慎行为引发的问题,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1)在气囊的前方、上方或近处放置物品,触发安全气囊弹出。(2)自行改装车辆,修改安全气囊系统范围内的零件和线路,影响气囊正常工作。

《中国质量万里行》:汽车安全气囊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应该为维权做哪些准备?

葛友山:如果车主在事故中碰到气囊未弹开或意外弹开的情况,如条件许可,应在事故后第一时间拍下车辆受损照片,特别是气囊的传感器在撞击后的受损程度,以便事后进行鉴定。如果因为安全气囊故障问题发生伤残,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依鉴定意见按国家有关伤残赔偿标准进行维权。

《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者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葛友山:安全气囊并非是对车内人员的绝对保护,相反,气囊弹出时的作用力反而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一定要系好安全带,安全驾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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