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伤赔偿标准总结表

2024-09-21

大连工伤赔偿标准总结表(精选8篇)

1.大连工伤赔偿标准总结表 篇一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7级为20个月,8级为16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8个月。

大连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的已超过18周岁的在校读书子女,不享受供养待遇。

2.大连工伤赔偿标准总结表 篇二

医疗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伤残赔偿标准

西安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一到十级各有不同

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549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办理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经过治疗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5、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

温馨提示:如果有纠纷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办理地点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1号/

电话: 029―85513737

西安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工商银行9层

3.工伤赔偿标准 篇三

一、工伤赔偿费用的支付

(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费用支出

1、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

(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三)、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

1、租赁、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四)、用人单位没有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1、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五)、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六)、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1、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仍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二、工伤待遇费用项目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本人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1、标准:从基金中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领取人必须是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和其授权之人。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和39条第一项。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基金中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5、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6、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二、三目。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一)、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

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30条3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条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一般应按统筹地区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条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4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退休 【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5】缴纳基本医辽保险费改变 【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37条】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期满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期满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单位支付】

三、工亡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一款

(三)项】【总额为上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 【39条一款

(一)项】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一款

(二)项】【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

1、配偶每月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3、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2、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生活护理费、4、工伤期间的工资、5、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2、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生活护理费、4、工伤期间的工资、5、交通食宿费、6、辅助器具费、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伤残津贴、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2一次性伤亡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4.工地工伤赔偿标准 篇四

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24个月;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40个月)。

6、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个月;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34个月)。

7、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本人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20个月)。

8、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本人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

9、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本人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

10、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本人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5个月)。

11、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标准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工作如下:

(一)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6个月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5.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篇五

员工猝死是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规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丧葬补助费:企业的月平均工资 X 两个月

(2)直系亲属救济费: 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 X 6-12个月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6.大连工伤赔偿标准总结表 篇六

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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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20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归纳汇总。来源:网络

7.工伤赔偿及待遇计算标准 篇七

***在煤矿上班时受到工伤,经劳动局鉴定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现要求取得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应工伤待遇。具体条目如下:

1.停工留薪期间待遇:6个月×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

说明,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二条,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腕和手损伤(S60—S69),条目下的手指神经损伤,多手指骨折,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因此,本人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个月×工伤发生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根据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3.住院伙食补助费

说明,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10条规定,本人在医院住院期间应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4号),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有近3年才到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人工伤期间,工作单位无权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单位与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还需履行以下第4、第5、第6项责任。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说明,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36条规定,本人9级伤残,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说明,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时,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9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6.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 工龄(年)×工伤发生前本人平均工资

8.青海省工伤赔偿标准 篇八

青海省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职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将其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医疗目录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医疗目录的项目应征得工伤职工或家属的同意,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 30元的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含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确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由经办机构批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表》。用人单位拒不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四)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证明;(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核定完毕,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其中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计发。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或配置。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其他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企业依法关闭、破产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符合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伤残职工应以本人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扣除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四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享受新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移交长期居住地街道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提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根据新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可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其本人伤残程度最高的级别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青海省调整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12号),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 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171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每人每月低于8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

这是青海省自2007年以来第六次对工伤人员的长期待遇进行调整提高,通过不断的待遇调整,有效地保障了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对全省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工伤职工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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