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统战工作实施方案

2024-11-12

社区统战工作实施方案(8篇)

1.社区统战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大禁毒委[2015]1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和国家禁毒办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营口市禁毒委《营口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营禁毒委[2015]5号)的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和《禁毒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禁毒工作原则,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和动态管控,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全力促进我市禁毒斗争形势的好转。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l至2年不懈努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基本形成,领导机构普遍建立,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基本到位,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投入不断加大,社区戒毒(康复)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明显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发展,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戒毒康复效果明显提升,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戒毒康复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逐年增长,复吸率逐年下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臵规模逐步扩大,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遍得到落实,生活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实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建立起一套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镇区:依法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确定责任部门,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指导社区(村)成立成立戒毒(康复)工作组和戒毒(康复)帮教小组。积极争取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经费保障问题,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禁毒办:制定工作规范,统一全市各镇区工作档案,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组织日常工作检查和年终考评。市综治办: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社区(村)创建工作检查考核,并将禁毒工作在考核方案中所占的分值增加到5%以上。

市司法局: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市公安局: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

市卫生局:指导戒毒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

市民政局: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其他社会救助范围。

市人社局:对吸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落实劳动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市财政局: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

工会、共青团、妇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明确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管理机构。

1、设立镇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依据《禁毒法》规定,各镇区人民政府作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要依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挂牌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由镇区综治办主任担任主任,派出所负责社区工作副所长担任副主任,司法、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实施。具体职责为:(1)协调落实经费保障、办公用房、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2)按要求配备专职禁毒社工,对专职禁毒社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考评奖惩;(3)指导组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4)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变更、解除社区戒毒(康复)等情况审核、审批后报公安机关;(5)指导专职禁毒社工登记保管工作档案;(6)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融入服务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2、设立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组。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组由社区(村委会)主任、专职戒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和禁毒志愿者等组成。任务如下:(1)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情况,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戒毒协议,制定帮教服务和戒毒计划,并督促其履行协议规 定的责任和义务。(2)按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和要求,每月与戒毒人员谈话不少于一次,及时了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思想动态和戒毒状况,定期尿检,不定期抽检。定期分析评价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实效,做好记录。(3)关心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工作、学习,主动解决其实际问题和生活困难。(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时,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告诫书;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5)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居民小区和楼道信息员加入禁毒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的管理监督作用。(6)社区康复工作参照社区戒毒工作实施。

3、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帮教小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要为报到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建立由专职禁毒社工、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帮教小组(负责女性戒毒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至少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具体职责为:(1)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2)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戒毒(康复)计划;(3)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心理辅导;(4)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地点进行尿样检测;(5)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医就学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6)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请假进行审批,对戒毒(康复)地点变更进行审核并提交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审批;(7)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报告;(8)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执行满三年,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报请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提出解除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批解除后,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家属;(9)登记、保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

(三)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和专职工作队伍。

1、配备专职干部。各镇区政府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我市统一确定镇区综治办副主任为专职干部。

2、配备专职禁毒社工。按照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康复)专职禁毒社工,专门从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辖区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女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落实事业编制等方式,统一招聘专职禁毒社工,也可从下岗“4050人员、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管员、网格管理员、专职人民调解员中选聘专职禁毒社工,落实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确保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禁毒社工的年龄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各级综治办具体负责专职禁毒社工选拔使用、人员管理和考核;禁毒办负责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专职禁毒社工的服务能力。

(四)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象,规范工作流程。

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象。(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不满十六周岁和七十周岁以上的;(4)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不能自理的;(5)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1)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康复)的镇区,移交档案等有关材料,并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书15日内,到执行地镇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到;(3)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各镇区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实现有效衔接,防止脱管失控。应当场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一次性告知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登记工作档案,并将其纳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进行管理;(4)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专职禁毒社工负责落实戒毒(康复)措施和日常管理;社区民警负责对辖区戒毒(康复)人 员开展尿检。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检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2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3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1次。(5)社区戒毒(康复)三年期满后,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提出期满解除意见,报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将《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

(五)建立社区戒毒(康复)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市禁毒办要以《禁毒法》为依据,制订《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职责》、《社工工作职责》、《社工考核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逐步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

1、建立例会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召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各镇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要确定专人,统一登记保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及时统计上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和数据报表。

3、建立培训制度。市禁毒办要定期组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等开展业务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禁毒法律法规,熟练工作流程,掌握工作方式方法。

4、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各级综治办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工作考评,年底前,市禁毒办会同市综治办,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考评细则要求,对各镇区工作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评比。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总分。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诿、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的单位,视情予以警告、重点督办、“挂牌”整治或“一票否决”。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8月20日—8月31日):逐级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建立机构(8月31日—9月13日):成立大石桥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区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社区(村)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和社区戒毒(康复)帮教小组,确定办公地点,配齐有关工作人员。

(三)健全制度(9月10日—9月15日):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四)组织实施:从9月15日起,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五)检查指导。市禁毒办将加强对各单位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解决。

(六)考核验收。年底前,市禁毒办将对各镇区社区戒毒(康 复)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进行排名通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运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实施中央6号文件精神,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镇区、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禁毒委员会成立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 刘国新

市委副书记、总共工会主席、市禁毒委主任

副组长:郝宏伟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

张 军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胡远哲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崔述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禁毒办主任

成 员:蒋春晖 市司法局副局长

丛淑娥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加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 涛 市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高泽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子江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天歌 团市委副书记 李 智 市妇联副主席 祁福吉 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禁毒办,由市禁毒办常务副主任、禁毒大队大队长祁福吉任主任,教导员王旭任副主任。

各镇区成立相应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和实施工作。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要抓住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戒毒工作措施、戒毒工作制度、戒毒保障机制这四个重点,从大局着眼,从细节入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努力探索出一套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禁毒协议、就学就业援助、定期告诫、戒毒效果评估、医疗服务等戒毒(康复)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检测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社区经费保障制度等行之有效的一整套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三)加强督导,完善奖惩。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加强督查指导,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健康发展。在此项工作中,对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将进行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导致毒品问题泛滥、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大石桥市禁毒委员会 2015年8月25日

主题词:社区禁毒 社区康复 实施方案 抄报:营口市禁毒委、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 抄送:市禁毒委主任、副主任、各委员,存档(印70份)大石桥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印发

2.社区统战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一、《实施办法》解决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若干问题

(一) 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

《刑法修正案 (八) 》将刑法中原来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刑、考察缓刑犯、监督假释犯的规定全部删除, 而统一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刑法修正案 (八) 》只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 而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 但并没有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牵头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充足的物质、人员保障为基础。因此, 《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做出了规定。规定中提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 (居) 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即我国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三股力量, 分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8年的实践表明,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 更重要的是基层社区的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 确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阶段, 其适用对象为“五种罪犯”, 即被判处管制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宣告缓刑者、获准假释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者。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 》中, 就出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而是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也出现了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 (八) 》施行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 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做出规定。对此,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 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 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要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 也不是法定的社区矫正对象, 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参加部分社区矫正活动也是可行的。

(三) 确立了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人格调查制度, 是指在法院判刑前, 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 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 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 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

《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 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 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要求刑罚社会化, 所以在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时候, 要考虑对其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回到社区以后, 除了他自己能够不再去危害社会, 还要顾及到社会接不接受、社区容不容纳的问题, 他会不会给社区的稳定造成影响, 这都需要做出评估。

(四) 对社会适应性帮扶作出了规定

社区矫正的意义就是让矫正对象克服巨大的心理压力, 重新走向社会, 所以就需要矫正工作方式和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不断人性化的创新。矫正工作的形式不外乎有三种:第一, 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第二, 组织公益劳动, 培养劳动情操;第三, 加强职业培训, 提供就业指导。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情况来, 仅仅依靠说服教育、公益劳动显然不够让矫正对象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也就谈不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了。

《实施办法》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 促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

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看, 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包括落实承包田、落实社会保障、建立过渡性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调解家庭矛盾, 协调邻里关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就学等。

二、《实施办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的地位事实上已经形成, 但《实施办法》的效力层级较低, 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关于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仍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以便各部门之间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现执法统一、保障执法公正。

而且《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就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只有管理权, 并没有对其赋予处罚权。

(二)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程序存在问题

人格调查, 即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调查, 是法官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如前文所述, 《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既可以自行调查, 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笔者认为, 考虑到社区矫正适用与执行的衔接以及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情况, 审前调查评估的主体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 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参与调查, 仅在确有必要时才可自行调查。

(三) 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实施办法》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 修复社会关系, 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本质是通过服务, 让矫正对象增强劳动意识, 服务社会, 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还是社会中的一员。但从目前试行结果来看, 社区服务仅仅流于形式, 好多矫正对象总是以事假病假来规避劳动, 拒绝劳动。有些矫正对象在劳动中也并不积极, 经常敷衍了事, 加之, 服务的地点有时也难以确定, 好多社区和单位一听是服刑犯的到来, 纷纷表示予以拒绝。我国目前的《刑法》也没有社区服务刑的规定, 这使社区服务的展开变得困难重重。

(四) 社区矫正撤销制度不完善

《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实施办法》已将矫正对象处遇方式的建议权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转变成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但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这一条款的规定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我国实施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 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

《刑法修正案 (八) 》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 所以, 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机构, 使其获得进行社区矫正的合法身份。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 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 但笔者明显认为此规定过于笼统。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我国哪些机关, 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在司法实践中, 还是难予操作的。因此, 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 社区矫正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具体实践中,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可考虑在我国司法部设置刑罚执行总局, 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执行局。前者负责监禁刑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和死刑, 后者在省、市、县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非监禁刑的执行。这样设置既做到了非监禁性和监禁刑内在统一联系, 又符合刑罚统一性的要求。

(二) 完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至少有三个问题应在法律中规定, 即人格调查的主体、人格调查的程序、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 人格调查的工作应由基层司法所来承担, 因为他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 先前的调查工作则为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其次, 人格调查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 主要是调查犯罪人以前是否存在犯罪与违法经历。二是对于犯罪人的社会调查, 主要是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周围的社会环境。调查时应做好相关记录, 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最后对人格调查的监督, 主要靠接下来的社区矫正听证程序来实现, 即调查报告要经过相关人员, 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群众、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被告人本人的质证、举证与辩论。

(三) 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

在《实施办法》未实施之前, 公益劳动却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矫正措施。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而《实施办法》中也第一次提出了“社区服务”这个概念。社区服务刑没有把罪犯与社区隔离, 而是把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矫治, 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 尚未有独立的社区服务刑, 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并没有对社区服务有具体的方案。

笔者认为, 我国可以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附加刑, 因为这样适用起来就非常灵活, 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

(四) 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效缓解社会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为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性质, 应逐步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 即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 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应配备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 其素质应具有高于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 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警察进行。

摘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社区矫正在适用、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现实意义的指导。我们应该顺势而为, 继续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进程。文章从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完善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构建。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完善途径

参考文献

[1]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中国检察官, 2012, (2) .

[2]田兴洪, 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 (八) 〉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甘肃社会科学, 2011, (3) .

3.社区统战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一、充分认识社区党建工作与构建和谐社区的密切关系

构建“本质稳定、环境优美、文化繁荣、生活幸福”和谐社区是我们的工作目标,要实现这一美好愿景,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精神动力不断汇集智慧,凝聚力量,共同推动。社区的主体是居民,就我们华苑服务处来讲共有居民2万多人,其中社区党员1648名,这些社区党员大部分为离退休、有偿解除劳动人员,他们在企业工作是都是骨干,曾经为油田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而现在他们从过去的“单位人”转变为现在的“社会人”,成为一名普通的居民,那么如何让他们在社区生活和建设中再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地位就显得尤为突出。不管是治安稳定、环境美化,还是繁荣社区文化,这些和谐社区建设的领域都需要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和带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到共建和谐美好家园的实践当中。可以说:

第一,加强社区党建,充分发挥社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社区党员是社区居民的中间力量,加强社区党员的正面教育,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各项政策,并通过他们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树立榜样,起到在社区居民中正面宣传引导教育的作用,从而使广大社区居民真正了解到上级政策、形势,促进社区稳定。

第二,加强社区党建,充分发挥社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促进社区服务。服务社区是我们服务处的一项中心工作,直接影响着居民满意率的高低,完善社区服务关键是要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促进家庭邻里之间的和谐,带动单元楼栋之间的和谐,最终促进社区的大和谐。充分发挥好社区党员在党组织和居民中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他们查民情、为民意、解民忧,切实完善社区服务水平。

二、深刻分析当前社区党建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区党组织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表现在思想观念还比较滞后、创新意识不强、管理经验不足、工作方法简单等方面,对如何切实有效抓好社区党建工作缺乏深层次的思考,直接影响了社区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工作的方式方法欠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开展社区党建工作中方法单一。个别社区党组织对党员教育和管理抓的不紧,党员作用发挥不明显,不能从根本上调到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三是社区党员奉献社区参与面不广,参与意识不强,主要原因是教育引导不够,一些社区党员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身要求,有的甚至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党员身份,认为自己在原工作单位已经尽过义务,用不着再为社区做贡献。针对这种情况,社区党组织动员和发动工作做得不够深入扎实。

四是社区党组织工作繁杂事无巨细,影响了工作的深入,表现在社区工作的工作任务重,几个部门安排工作,上边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从事社区党建工作人员少,工作忙了这头顾不了那头,从而给社区党建工作的落实带来了难度。

三、认真研究解决社区党建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思路

社区党组织根植于居民群众之中,加强社区党建工作是密切党群关系、创建和谐社区的必由之路,实施社区党建工程建设要达到预期工作目标,就必须在把社区党建搞扎实,抓深入上下功夫。

一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必须在认真调研、深刻总结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抓好社区党组织建设。努力消除“空白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要选好配强党支部班子,特别是党支部书记,通过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途径,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热心社区工作、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党组织中来,同时,还要加强对社区党组织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并实施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要强化社区党员管理,增强社区党员的先锋意识。积极探索社区党员教育管理的新方法,坚持做到一手抓教育、管理和监督,一手抓关怀、帮扶和服务,努力形成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党员教育管理新机制。针对社区党员结构层次多、素质差异大、流动变化快的特点,社区党组织要突出抓好分层管理,确保社区党员关系不漏、组织生活不断、教育管理不停。对流动党员,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发放流动党员联系卡,掌握其流向:对离退休党员,做好组织关系转接盒教育引导工作:对生活困难党员,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切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要强化社区党员教育,落实好分类施教。在离退休党员中开展“为老党员过政治生日”活动,引导他们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做到“退岗不褪色”,自觉为和谐社区建设发挥余热。在家属、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党员中开展“入党为是么、党员图什么、为党做什么”大讨论,引导他们进一步树立先锋意识,自觉为和谐社区建设做贡献。在流动经商党员中开展“经商不忘义”教育,引导他们诚信经营,争做文明经商户。

三要提供载体,活动形式,充分调动党员参与社区的积极性。采取点、线、面结合的方式比较有效,“点”是通过深化“一个党员一面旗、一份真情献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党员个人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让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线”就是把社区党员骨干组织起来,通过组织“和谐社区业务督导队”和“党员志愿服务队”这样的形式,让他们针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找问题、提建议,强化志愿服务机制,营造和谐氛围。“面”就是通过开展“和谐家庭”“红旗楼”创建活动,选树标杆集体,连户成楼、连楼成片,以家庭邻里的小和谐最终促进社区整体的大和谐。

4.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镇综治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长期固定居住在本区域的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 1

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激发他们热爱劳动的热情。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由社区书记单长青担任组长,社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

(二)、职责分工

片区民警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干事要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干事要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妇联干事要组织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帮教对子,重点做好女犯的帮教工作。

各村(居)委会要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以下三项

工作:

1、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宣传,让村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所了解,并理解、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

2、对本单位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部署,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将本单位矫正工作情况向街道矫正领导小组汇报。

3、组织本单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并根据本人的劳动情况出具相关的劳动证明。

四、工作队伍和工作规程

(一)、工作队伍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人员、派出所民警和聘用的协管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居住在社区内,热心社区工作的人员。

(二)、工作规程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寄至当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报到,办理手续,签订责任书;由司法所为每个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制定矫正方案,定期教育;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司法所应及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上级备案、予以宣告。

五、工作要求

5.社区消防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一、活动时间

--月--日—--月--日。

二、活动主题

宣贯----,平安创和谐。

三、成立宣贯领导小组

--,---。

四、活动内容

1、以“创建良好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环境”为主题,以提高工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水平为目的,认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分包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四懂”、“四会”、“四个能力”。

2、对工人进行消防法制教育,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对生活区宿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乱拉电线、乱装插座,私用大功率电器等。

3、通过安全消防组员,安排相关宣传;制作领取消防宣传标语、宣传单和消防安全图片,全面地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营造消防安全工作的良好舆论范围。

4、消防保卫科组织义务消防员、现场工人进行“施工现场消防演练”。

五、活动安排

1、给项目各领导、项目各部门、各分包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下发---宣贯读本。

2、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等重要部位、明显部位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标语、宣传单和图片。

3、消防保卫科长为工人宣读最新---,并在每周一对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法制教育。

4、制作消防宣传专栏,列举案例,以事实为依据,提高工人消防安全意思。

5、在对工人教育的同时,组织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员以及现场工人进行消防演练,以达到工人们“四懂”、“四会”以及“四个能力”。

6、消防保卫科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用电及施工现场和床铺吸烟现象进行定期排查,彻底杜绝施工现场、生活区吸烟和私拉乱接现象的发生。

六、工作要求

1、消防工作事关重大,涉及工人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各分包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的完成有关的工作安排,务求实效,切记敷衍,把工作落实下去。

2、各部门也应积极配合,组织好消防安全教育,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消防安全月”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分包单位要借此活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教育和管理好工人,使工人时刻保持隐患意识、防火意识。杜绝工人“消防无我事”的心态。

6.社区统战工作实施方案 篇六

——**社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提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就业服务水平和就业援助功能,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底前,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率达到96%以上,基本无“零就业”家庭。

三、具体措施

**社区现有劳动能力人员2475名,其中失业人员632名,正常使用中的有70人,低保12人,残疾15人,困难家庭10人,实际失业的有73名.**社区结合本社区实际,实现充分就业工作全覆盖,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社区党委、居委会高度重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成立了由社区主任担任的“社区充分就业”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就业工作碰头会议,不断完善就业工作覆盖面。同时社区建立了岗位信息联络员队伍,由社区各行政小组长、在职党员、在册党员,各类志愿者队伍组成。及时收集岗位信息。其次,将完善社区的各类制度,建立失业人员调查建档制度,困难失业人员跟踪服务制度,失业人员安置承诺制度。以各类规章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社区充分就业服务水平。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服务社区失业人员

社区本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服务目标,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充分就业工作,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者,对社区内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栏、黑板报、网站、电子屏幕和就业援助员深入失业人员家庭等多种形式,宣传积极向上的就业志愿,使失业人员正视自身条件,积极就业。对社区居民开展劳动就业政策宣传,并组织专门人员为居民解答有关再就业政策方面的问题和咨询。同时积极做好《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室与失业人员互通信息的桥梁作用,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积极向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反馈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三)以送岗位服务上门,扎实推进充分就业活动 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在社区内积极开发各种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利用复兴南街个体老板多的特点。通过建立灵活就业组织和兴办服务实体、组织家政服务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创造一批社区就业岗位,利用街道网络信息库,获得信息后立即通知失业人员,促进社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同时加强与社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各用人单位空岗信息,同时,建立用工需求信息库与求职需求信息库。通过社区保障室协调对号入座,从而达到在本地区内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目的。积极配合街道做好定期劳动力专项招聘会,为辖区内有需求的失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四)以援助在身边活动,达到优质服务稳民心 结合社区志愿服务特色,由志愿者协办员定期走访失业人员家庭,对“零就业”家庭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失业人员的就业意向和生活状况,对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及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积极配合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为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推荐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所有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都参与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指导其参加开业培训,并积极宣传各项涉及开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及时全面地掌握社区内就业困难与家庭生活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低保”人员的认定工作,对生活困难、急需就业的人员,要给予即时就业安置,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

对社区内的劳动力资源状况定期进行摸底调查,摸清楚社区内各类失业人员底数。对社区内未就业群体进行排查,找原因、想对策。排查可采取电话排查与走访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有记录、有台帐,准确详细建立一人一档,全面掌握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等各项基础动态信息的收集,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充分依据。建立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台帐,实行动态式管理办法,按时上报情况。并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和认证管理,帮助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提高他们的就业稳定性。

(五)以帮扶落实服务,实现共享促就业

社区将在区、街道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多样化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包括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就业宣传、就业互助,以及小规模的再就业招聘活动等)。通过社区的文艺进社区,服务活动进社区进行宣传,及时将就业信息、就业政策信息送到社区失业人员手中,最终实现由被动式就业服务向主动式就业服务的转变,由一般性、普遍式就业服务向自助式、个性化就业服务的转变,由依赖政府帮助就业向自谋出路、互助就业的转变。

7.新医改方案的社区护理视角解读 篇七

1 新医改方案给社区卫生服务带来的发展机遇

1.1 从医改所承担的历史使命来看

此次医改旨在解决老百姓“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2009年2月,零点咨询研究集团与搜狐新闻中心联合对北京、上海、广州3市1 042例18~60周岁常住居民进行了电话访问。调查结果显示,60.5%的受访者认为目前“看病难”现象依然严重(非常严重占19.2%,比较严重占41.3%)。而要解决“看病难”问题,关键在于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切实落实分级医疗体制。

1.2 从医改的总体目标来看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据卫生部统计,中国已有95%的地级以上城市、86%的市辖区和一批县级市开展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共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 400多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将近1.2万个,创建了108个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从绝对数字上来看,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二元化、东部与中西部的差异,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分布不均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甚至尚未起步。因此,要实现全民共享健康的目标,今后3年的工作重点必须放在全面普及社区卫生服务上。

1.3 从医改的具体措施来看

《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其服务功能,以促进社区居民健康为目标,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进一步指出,全国3年内将新建、改造3 70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央支持困难地区建设2 40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些重要文件给今后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并且作出了具体规划。

总之,纵观新医改方案,社区卫生服务将迎来空前有利的发展机遇,而社区护理必将借此东风乘势而上。

2 新医改方案对社区护理的影响

2.1 应逐步深化社区护理的内涵

社区护理应按照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要求,丰富其内涵。卫生部在2001年社区护理管理工作中指出,社区护士应参与以下工作:疾病诊断,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统计分析;健康教育和咨询、行为干预、建立健康档案、高危人群监测;传染病预防与控制、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培训和技术提供、计划免疫;社区康复、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治和管理、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工作;承担居家病人访视、提供基础或专科护理,配合医生进行医疗、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临终关怀护理服务等工作。而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的社区护理工作仍局限在家庭访视、测血压、肌内注射、静脉点滴、抽血、换药、清洁消毒、拆线、送药、健康教育和协助各种检查等方面[1]。侯淑肖等[2]调查结果显示,在社区卫生服务的6项任务中,社区护士参与最多的工作是医疗和健康教育;《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中规定的13项工作任务中,社区护士参与最多的3项分别为社区医疗、家庭护理和健康教育。

显然,现在的社区护理工作仍以“疾病”为中心,在工作方式上以被动接待病人为主。今后,社区护理应适应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围绕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角色,除了个体治疗性工作外,还应更多地承担整体性预防工作。

2.2 社区护理队伍应逐步扩大

当前,社区护理从业人员严重不足,社区护士与护理人员比例、社区护士与医生比例及社区护士与社区人口比例均偏低[3]。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5年底,中国共有注册护士134.96万人,其中从事社区护理工作的仅10 972人,不到1%[4]。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社区护士应形成一支稳定的队伍并发挥其功能,并占护理人员总数的50%以上。1993年,美国社区护士已占护理人员总数的33.5%[5]。而在英国,40%的护士在下属社区点为居民及病人提供健康服务[6]。在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力资源构成中,中国社区护士的构成比偏低,部分社区的医护比为5.1∶1,社区护士与社区人口比约为1∶20 000~1∶30 000。在较早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上海市,其社区护士也仅有492名,占护理人员总数的1.3%,社区护士与社区人口比也仅为1∶26 862.4[7]。与世界卫生组织所要求的1∶(2~4)的医护比和1∶2 600的社区护士与社区人口比差距甚远。

要落实《意见》精神,就必须改变现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地扩大社区护士队伍。

2.3 社区护理应更加专业化

根据有关学者调查,现有的社区护理从业人员普遍学历低、职称低,甚至因为观念上的差异,很多从业人员都认为自己的工作地位较低,远不及在三级、二级医院工作的临床护士。

这些观点极大地阻碍了社区护理的发展。实际上,社区护理人员接触面广,工作侧重点以及角色都与其他临床护士存在显著的不同,在某种意义上,社区护理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都有更高的要求。

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的都是受过家庭医学专门教育、有丰富临床经验的护士。美国社区护士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临床经验的注册护士担任,2001年社区护士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者达11.6%,远远高于医院7.6%的比例[8]。

因此,我国今后应不断完善社区护理的准入制度,规范社区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

参考文献

[1]李春玉, 李善子, 陈彪, 等.延边居民的健康状况及家庭护理需求调查[J].中华护理杂志, 2001, 36 (8) :628~629.

[2]侯淑肖, 尚少梅, 巩玉秀, 等.社区护理现状调查与分析[J].中国护理管理, 2005, 5 (5) :26~30.

[3]刘秀娜, 张翠华, 罗羽.中国社区护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发展对策[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2008, 4 (19) :1118~1119.

[4]卫生部.2006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M].北京: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6.

[5]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我国护理人力资源状况和加强护理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建议[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04, (18) :16~19.

[6]卢祖洵.英国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及启迪[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1, 17:511~512.

[7]王菊芳, 孙伟芳, 陈丽红.对上海社区护理发展趋势的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5, 21 (1) :66~69.

8.社区医生创意最佳健教方案 篇八

社区健康教育是卫生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一环,开展社区健康教育,为社区健康目标服务,是我国卫生保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对人类健康与社会发展双向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探寻一条适合我们城镇社区健康教育之路,已是当务之急。

3月底,在北京逸夫会议中心举办的“拜耳社区健康小屋杯健康教育方案评选”活动上,来自北京市展览路、太阳宫、什刹海等10个社区的100名患者代表和医学专家代表、社区代表一起,以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为标准,针对目前社区健康教育单一的形式,群众参与意识不强等问题,特别就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患者的自我管理等社区健康教育问题展开了积极讨论,并从中评选出优秀的“社区健康教育方案”。最终,北京市朝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的社区健康教育方案,由于在贴近大众、适合社区和可操作性强等方面的优势,荣获了此次活动的“金点子奖”。

作为一次深入社区、贴近居民和患者的公益活动,拜耳医药保健邀请了医学专家、社区代表、患者代表共同参与了这次评选,旨在使所选出的方案能够更具可实施性。来自北京市社区管理中心的张普洪表示:“这次活动场面之热烈、社区居民对活动方案的关注和欢迎,完全出乎我的意料。正如我们了解的,社区居民慢性病自我管理需遵循一种‘知信行’模式,即态度上要重视、知识上要了解、技能上要熟练、行动上要坚持。所以,如何找到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案,把大家耳熟能详的知识转化成行动,转化成健康,这是由知、信到行的关键,也是实现健康教育到健康促进的关键。”参与本次评选的拜耳医药保健表示,随着本次优秀方案的成功推出,将进一步加强健康促进,在社区居民中将健康教育转化为健康成果,继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健康教育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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