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2024-08-03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精选8篇)

1.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篇一

非法处置含矿物油的包装桶,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亦属于危险废物。

20XX年10月至20XX年4月,被告人白家林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吴淑琴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并雇佣工人清洗或者切割后出售。

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家林指使工人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

据查,吴淑琴先后向白家林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白家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吴淑琴明知白家林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共同犯罪。

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淑琴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家林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吴淑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2.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篇二

我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上经历了三次变化。2006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1年, 在《刑法修正案 (八) 》中,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今年, 为了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这一部司法解释,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进一步完善, 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归纳起来, 有三个突出的亮点: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 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的门槛, 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是处罚力度加大, 修改后, 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 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 严密了刑事法网。《解释》共计十二条, 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 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 (八) 》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 《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一)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 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对于具有上述这十四种情形之一的, 都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 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除污染环境罪外, 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为统一法律适用, 《解释》第二条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例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等。

《解释》第三条则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等。与《2006年解释》相比, 很多定罪标准有所降低, 目的就是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

(三) 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第四条专门规定, 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 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 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 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 在限期整改期间,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对于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 要酌情从重处罚。

(四) 从严惩处单位犯罪。

实践中, 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 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 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 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 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五) 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

实践中, 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 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 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 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 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 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 《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 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六) 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 如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 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同时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 《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即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 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七) 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 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 《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 即危险废物, 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如“灭蚁灵”、“二噁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 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八) 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 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 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费用昂贵, 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为有效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 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公安部公布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 篇三

一、北京圣尼亚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制售伪劣种子案

2011年8月30日,北京市公安机关捣毁一个制售伪劣种子窝点,当场查获“黑老大”、“黑巨人”等6个品牌伪劣西瓜种子1000余公斤,查获生产、包装伪劣种子的封罐机、封口机、包装机、打码机等生产设备5台及大量空纸箱、空塑料罐、包装袋、散装种子原料等制假物品,案值150余万元。经查,2007年6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从新疆、甘肃等地大量购入伪劣西瓜种子,在出租房内加工包装后,通过物流销往各地。

二、山东济宁徐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2011年8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济宁市嘉祥县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伪劣种子案。经查,2011年6月至7月,枣庄安民种子有限公司徐某某销售给山东圣丰种业公司伪劣“良星66”、“济麦22”小麦种子470余吨,案值300余万元。

三、河南信阳范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

2011年8月22日,信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伪劣种子案,捣毁制假窝点1个,现场查获封口机等制假设备及大量伪劣种子。经查,自2008年12月以来,四川绵阳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某某将5000余公斤劣质水稻种子销售给河南信阳浉河区、平桥等地农产户种植,造成农作物减产、绝产,农户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

四、江西鹰潭农友种业公司制售伪劣种子案

2011年9月7日,根据行政部门移交线索,上饶市鄱阳县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伪劣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鹰潭农友种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委托横峰县种子经销商黄某某收购劣质种子,经包装加工后,将1万余公斤假冒“赣晚籼38号”的劣质水稻种子销售给鄱阳县20余家经销商,造成3900余亩稻田减产、绝产,农户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

五、江苏淮安孟某某等制售伪劣种子案

2011年10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淮阴区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伪劣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当场查获假麦种500余袋、半成品2万余公斤、选种机等生产设备3套。经查,2010年初以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伙同他人成立圣亚种业有限公司、农赢种业有限公司,大肆生产假冒“淮麦20”、“淮麦22”、“济麦22”、“皖麦52”等品牌的伪劣小麦种子,销售至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地,案值100余万元。

六、新疆石河子刘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

2011年1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伪劣种子案,当场查获假种子5吨、包装袋600个,案值200余万元。经查,2007年底以来,硕丰种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先后购进35吨甜菜种子,使用假冒“KWS”包装袋,以每公斤1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6000余亩甜菜严重减产、部分土地绝收,农户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余万元。

七、山东青州曲某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

2011年8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青州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伪劣化肥案,当场查扣假冒“乐丰”牌化肥10吨、“撒得宝”牌化肥15吨。经查,自200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伙同田某某等人共制售假劣化肥4500余吨,案值1000余万元。

八、云南玉溪卢某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

2011年9月25日,玉溪市华宁县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假化肥120吨。经查,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卢贤杰夫妇分别从湖南、四川等地非法购进农药、化肥原料及包装袋,用硫酸镁、黄腐酸钾等化肥分装、翻装成“沃根肥霸”牌等10多个品牌肥料,以昆明宏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伪劣化肥分别销往各地,案值800余万元。

九、安徽宿州武某某等制售伪劣农药案

2011年1月,宿州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伪劣农药案,捣毁生产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现场查获制假工具设备4台、伪劣农药原材料200余吨。经查,2010年1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等人大肆生产伪劣农药。截至案发,生产假“杀手锏”、“地虫宁”、“甲拌磷”等常用农药380余吨,销往山东等地,案值180余万元。

十、河南许昌贾某某等制售伪劣农药案

2011年3月,许昌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收缴假冒商标标识3000余万件及农药成品、半成品400万余套、原材料70余吨,查扣生产线2条。经查,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等人成立许昌县昌盛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大肆生产伪劣农药,销售至河南省内多个县区,案值1000余万元。(据《人民网》)

4.犯罪的典型案例 篇四

安徽萧县原萧国土资源局局长董超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制网合肥6月18日讯(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 曹杰 周里)记者今天从安徽省宿州中院获悉,原萧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董超涉嫌受贿一案已于近日由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董超受贿800余万元财物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董超利用担任萧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复垦项目承包、工程款结算、土地使用证办理、矿山资源开发、采矿许可证办理以及人事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97.9万元、购物卡3.4万元、价值586925元的丰田汽车一辆、价值24600元的手表两块。案发前,董超因担心事情暴露,退回行贿人177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追回董超受贿赃款共计517.92万元和1700美元。

案例二

广州市科信局原处长张实获刑5年9个月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在职期间借科研项目审批受贿67.9万,7名行贿人中包括两名中山大学教授

广州市科信局原局长谢学宁违规被查后,广州市科技系统腐败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去年底,该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原处长张实被控受贿近68万元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受审,7名行贿人中有两名来自中山大学的教授,共“进贡”25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越秀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实构成受贿,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两中大教授进贡25万

经查,张实1995年博士毕业后即进入当时的广州科委工作,后先后担任广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处长、市科信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处长、市科信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处长。

据指控,20至间,张实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广州市高新技术科研项目申报、评比、验收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扶持项目申请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7名行贿者贿送的人民币67.9万元,为他们在申报广州市相关科研项目中提供帮助。

7名行贿者为两名中山大学教授(另案处理)、一名张实的旧同事曾某兵(另案处理),四家科技类公司。中山大学教授罗笑南及3名企业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另案处理。而张实旧同事曾某兵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张实曾两次以借钱的名义让曾某兵共打款20万元用于买房。

起诉书还认定,在至20春节期间,张实三次收受上市公司——广州市杰赛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罗旭光的4万元贿赂,其后在广州市杰赛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广州市重点软件企业以及享受相关税收奖励政策过程中提供帮助。

庭审中提及,广州市方欣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唐湘南在贿送张实现金5万元后,方欣科技公司获得广州市科信局和财政局共同提供的550万元资金资助。

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

此前庭审中,张实对于指控均供认不讳,其供述称,在他担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处长时,涉案企业都是和科信局有业务往来的高科技企业,“企业申报的项目都是和高科技有关的,我提供帮助让这些企业获得立项,企业就能获得资金支持。”

年4月底,张实在市纪委人员的陪同下,到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开庭前一日,张实的家属陆续向越秀区检察院和越秀区法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5.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篇五

2016-05-13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怀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怀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

案例3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一线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导被害人同意由其转接公安机关的报案电话,后一线人员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二线人员接听。期间,二线人员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吴金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0 192 5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金龙负责召集、管理、培训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庄靖凡等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已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卡已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卡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境外设立窝点,设置三线人员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的虚假语音信息,后通过三线人员的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得钱款。提醒广大医疗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在电话中将重要个人信息告知陌生人。

案例4 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安仁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帮助实施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江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江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颜安仁等被告人十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我国台湾居民为诈骗对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江权等大陆被告人与台湾被告人相勾结,针对台湾居民进行诈骗,由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本案的发布,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木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贵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6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亮贤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7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大记负责取款。羊大记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49 573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羊大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案例8 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洁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洁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 8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 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6.未成年人犯罪典型典型案例分析 篇六

(周春燕 2011.11.2)

由于年龄、心智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身份和角色的特点,应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相对是集中的,并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亦存在较多的共性。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区域间人口频繁、大规模的流动的大背景下,受社会结构转型及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侵财犯罪

[盗窃罪] 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打工,“90后”王某成为一名“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管教,王某初中未毕业即“逃离”家庭来到京打工。来到大都市后,他开始沉迷网络游戏,有时为买游戏装备一夜要花近百元,这也让时长间断打工的王某有些承受不住。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从网吧出来的王某几乎身无分文,这也让他起了邪念,在某胡同一院门前时,王某趁被害人杨某进院的功夫将杨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后被人赃并获。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侵财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绝对的比重。就具体的犯罪种类而言,主要有盗窃罪和抢劫罪两种;就具体的主体而言,在校学生和城市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占有

1相当大的比例。年龄和社会角色决定了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纯消费者”,其日常的开支需要家庭的资助;少数即使参加工作往往也不能“自给自足”,不能吃苦耐劳,甚或存在不劳而获想法,这与他们受太多物质诱惑或玩心太重所导致的超额消费赤字存在着的巨大矛盾,决定了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多发性。尤其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群体而言,由于脱离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约束,而父母的管教往往也很少或鞭长莫及,他们因沉迷网络、交友不慎而引发的此类犯罪日趋多发。值得注意的是,因对法律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站脚助威不是犯罪),导致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出现。就此类犯罪的预防而言,应区分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和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并更要注意防止他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参加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从事的多为餐饮、保安等无技术含量的服务业,这就要求家庭除想方设法进行管教外,其从业单位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聚众斗殴罪] 陈某(犯罪时17周岁)曾因滋事被劳教。2009年1月11日晚,陈某在石某家玩时,听到了石某在某职技学校读书的女友曹某打来的请求增援的电话。原来曹某因琐事与同校女生李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扬言要找人与贾

“约架”。在石某提出帮忙为曹某“出气”的请求后,陈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准备了一把砍刀。次日下午,陈某等一行四人与李某叫来的曹某、韩某等一行八人在某职技学校门口相遇,双方话不投机即大打出手。陈某持刀将曹某、韩某均砍成轻伤。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点评] 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主要有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两种。其发案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特有的生理躁动、心理青涩之特点,决定了他们容易“年轻气盛,逞能耍酷,哥们义气”,在遇到琐事时不能冷静处理且不考虑后果的做法,让他们很容易触犯法律的底线,甚至酿成惨重后果;不良的包含暴力内容影视的影响,使他们有时崇尚“拳头解决问题”的理念;特定生活范围内形成的违法亚文化理念,让他们有时藐视法律。要防控此类犯罪,除日常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外,加强“扫黄打非”的力度,重点整治和打击特定生活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违法现象尤为重要。

三、性犯罪

马某、景某和张某均系某中学学生,由于受淫秽色情不良网络信息影响,加之又处于青春萌动期,产生邪念。三人经过预谋,于2010年暑假的一天下午,将景某在网上认识的女孩陈某约至某小区的平房内,采用打扑克牌输的人喝酒的方式,由张某负责发牌,故意让陈某输,使其喝下掺有白

酒的啤酒,致使陈某处于醉酒状态,后又采用玩扑克输的两个人发生性关系的方法,故意让陈某和马某输,后马某在女孩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三人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官点评] 未成年人自身的年龄和生理阶段,决定了他们处于性的萌动期,再加上现代社会咨询发达使他们较容易接触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同时由于社会和家庭对启蒙性教育的忽视或不到位,导致强奸、猥亵等性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越发不鲜见。防范此类犯罪的建议主要有两点:进一步加大对淫秽色情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力度,力争将其外来的负面影响将至最低;社会、家庭、学校必须改变观念,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必须在改进性教育的教育方式、在增强性教育的成效上下大功夫。

四、校园伤害事故

小雅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10年元旦后的一天早上,小雅在进入学校上学并行至教学楼门前时,被校方放臵于楼门前台阶处且已被蹚卷起的垫子绊倒,致使其头部磕至台阶上,并致其右眼皮至眉弓处磕裂伤。事发后,学校即通知小雅的父母并将小雅送往医院进行急诊手术救治,后小雅磕伤处伤口已愈合并留下疤痕,并因此发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法院判决某小学赔偿小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七千元;后期整容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7.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篇七

案例式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将学习者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内容,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思考、分析、讨论、交流,最终进行汇报,从而提高学习者的自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的教学方法。相对于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

案例式教学法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大量的案例作为支撑,没有案例就谈不上案例式教学,因此建立犯罪心理学案例库是进行并推广案例式教学的大前提。近几年,教学案例库的研究成为我国高校教师非常注重的一个问题,各个学科领域譬如说法学、医学、经济学等专业都已经出现了相关的研究成果,甚至是哈佛商学院的案例库教材被翻译成多国语言,风靡全球。而相对比而言,《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科,既是一门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学科,同时还是一门或然性学科。现有的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内容偏重于知识的介绍和传播,对于理论知识的讲授一般是照本宣科的注入式教学,学生收获不大,亟待需要进行案例式教学,但是由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都是犯罪分子,由于案件的保密性、隐私性等诸多问题导致案例库的建设滞后甚至存在非常多的阻碍。因此研究和编制一个好的犯罪心理学案例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时编制一个有效的案例需要很多的现场图片,这对于我们的教师来说都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需要整合资源,积极进行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建立,为今后能有效的开展案例教学法、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案例讨论式教学提供保障。

二、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建设的方法

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整体构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进行,普通案例收集法以及经典案例选编法。

医学院校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最大薄弱点又在于授课教师不像公安院校的授课教师那样具有公安警察的身份,能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并参与到案件中去,有着切身的经验和大量的案例积累。我们获取案例资源的途径单一、标准不一、信息失真,从根本上缺乏对医科类院校法医专业学生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所以,研究建立起一个有着针对性和典型性又不失时效性和新颖性的案例库,突破理论教学的局限,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他们主动思考,在立体的现场中完成对综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和完善综合思维能力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按照《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的目标,利用法医专业师生到公、检、法、监狱及劳教所等进行见习和实习的机会,通过查阅卷宗、与办案人员及服刑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等方式,设计相关表格和问卷,有针对性地采集详细的相关信息,通过对原始案例进行汇总、归类、比较和总结,研究《犯罪心理学》教学案例库建立的标准,通过收集的案件资源形成并完善建立标准,同时用不断完善的标准指导案例资源收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案例资源的典型性、完整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另外,随着标准的建立和工作的深入,一方面能获取大量的真实案例,持续扩充壮大案例资源库,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材料基础;另一方面,又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所学知识有很好的回顾,并根据所接触的服刑人员对这一类型的犯罪人员的犯罪心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最后,依据信息采集的标准,及采集到的素材,整理完成三个步骤:第一步,某犯罪类型案例的详细过程、犯罪分子的详细资料展示;第二步,该犯罪案例典型的犯罪心理教材资源的补充;第三步,制作出该犯罪案例的配套检测试题。学生可以通过完成“建立假设—搜集资料—分析资料—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过程来学习研究犯罪心理学。

典型案例选编法是选择一些知名案件比如马加爵案件、药家鑫案件等知名案件,网络、广电媒体以及各种书报上对案件的整个过程报道都比较详尽,相关资料都非常多,相关专家分析得也非常透彻,对这种知名典型案例进行加工整理可以充实到我们的案例库中。因为越是典型的案例,揭示的犯罪心理规律就越是深刻,蕴涵的道理越是具有回味感,其普遍意义也就越大。也就是说,越典型的案例,越具有激发学生潜在兴趣的可能性,有利于学生进入角色体验与情景体验,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的结合。

三、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内容的选取以及加工整理的原则

(一)尊重事实,突出主题

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引入案例教学,我们的案例库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杜撰虚构。我们收集选取的不管是普通案例还是典型案例,都必须有对犯罪情境的真实描述。因为只有发生于实际中的真实的犯罪过程,才真正会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从而把学生的所有思路引入犯罪案例情境中;而杜撰或者编造的案例,不光是严谨性、科学性方面会有欠缺,也会导致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兴趣感和信任感不足。但是真实的案例,在收集过程中,往往很多信息收集不全,由于收集途径的特殊性以及案件的保密性导致收集存在很多的困难以及阻碍,因此,我们可以把收集到的普通案件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但是不能按主观意图随意删改,让犯罪过程去迎合预定的主题,应该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围绕所遇到的犯罪心理的焦点问题,对有关情况作真实的描述,同时,丰富犯罪“故事”的前因、后果等,而且要注意的是不要轻易把自己的观点表露在案例的叙述过程中,使学生能够以案例当事人的角色创设情境,体验并分析整个案件的犯罪心理过程。

(二)案例要具有启发性

收集的案例在整理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入一定的思考性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设计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可以显而不露,引而不发,让学生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自己去挖掘,问题的答案必须是学生通过小组讨论、互相帮助、互相启发最终得到的,而非是单纯翻看课本就能得到的。从案例的内容上要能满足不同的教学需要,并与教学各环节相互衔接,因此应有“课堂讨论”和“课外思考”等不同案例。从案例的形式上要有“简单案例”和“复杂案例”。

(三)案例要具有目的性

犯罪心理学案例的收集要适应教学目的的要求,涉及多方面,比如现场方位、现场痕迹、物质痕迹及心理痕迹、尸体现象等,通过案例启发、调动学生从多个方面、多种角度对整个犯罪现场或者犯罪过程进行分析探讨,从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的典型性

整理案例的过程中,要把同类性质的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提炼出来,能反映同类案件的一般特性,比如说:诈骗案件中,李徐案非常典型,分析完一个案子能使学生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五)案例的即时性、更新性

现实生活中也不断发生着这种犯罪行为,我们在平时也要不断的及时更新案例,注意结合社会上的一些新的热点案例并适当淘汰老旧案例,在案例中尽量增加具有各种声像资料的案例,使我们的案例库不断完善并保持实时实事。

四、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建立存在的困难

案例库的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需要后期不断的加入案例及更新案例,尤其是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建立,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去监狱及公检法部门与服刑人员进行沟通交流,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教学组织、教学手段、教学方法上还必须有一定的改革和创新,这些都需要得到学校的理解和支持。为保证今后案例教学的持续开展,还应该有明确的制度保证,以促进老师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保平.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2]王迎春,扶斌.犯罪心理学案例教学探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3):6-8.

8.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篇八

2013年7月,胡某(女)电话报警称自己被骗走50万元钱。同年9月,公安机关通过网侦、技侦等手段一举挖出以刘某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经侦查发现,此团伙主要通过冒充公安人员向被害人打电话的手段骗取钱财。具体实施诈骗的有五人,除一人负责取钱外,其他四人分成二线和三线两个小组,其中三人负责二线,冒充公安人员打电话,称被害人的身份证被某个洗黑钱的犯罪组织盗用办理了银行卡,涉案金额巨大,需要冻结被害人所有账户配合侦查,如被害人需要可将银行卡的存款转入银监会的安全账户。团伙中另外一人负责三线,冒充银监会人员引导被害人转账。负责二线的三人每人一部电话,分别向被害人打电话,如果骗取成功按诈骗金额的5%提成。此团伙采用这种电信诈骗的方法骗取数名被害人共百余万元存款,给公众造成了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诈骗形式新颖、易得手

诈骗人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冒充公安、电信、银行、邮政等部门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涉嫌洗钱、电话欠费、信用卡欠费、家属被绑架、中奖等事实,利用事先取得的被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资料信息,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打入提前设置好的所谓的“安全账户”内。由于犯罪形式新颖,被害人对此类诈骗方式鲜有耳闻,防范心理不强,犯罪极易得手。

(二)诈骗手段先进、侦破难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平台,通过voip网关的改号功能,拨打出去的电话在被害人手机上显示的确实是其所冒充的国家机关办公电话,被害人更容易相信犯罪分子的身份。另外,电信诈骗大多数属于远程的、非接触式的犯罪行为,没有犯罪现场、也没有痕迹物证,而且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空间复杂,犯罪行为的实施地、案件发生地、结果地大多不相同,并且其所操作的服务器和IP地址大多在境外,跨区作案,隐蔽性强,侦破难。

(三)诈骗团伙隐蔽、组织性强

电信诈骗组织者承租居民住宅房作为行骗地点,隐蔽性较强大,不易被外界发现。同时,诈骗团伙成员有五到十人甚至更多,他们分工明确细致。所有的诈骗行为都由组织者掌控全局,事先拟定好诈骗台词,对诈骗人员进行培训,诈骗得手后,按照诈骗金额给成员提成工资,内部组织结构紧密、关系稳定。

(四)诈骗后果严重、涉众广

电信诈骗团伙是针对全国范围实施诈骗,犯罪波及面非常广,诈骗对象宽泛且非特定,诈骗数额大,被告人退赔能力差,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银行和通信行业的监管,打破作案平台

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和通信部门的漏洞,假借他人的身份证到银行开设账户,到通信部门购买电话号码不需要身份认证,而且能够通过网关等非法软件任意改变主叫号码,使银行和通信部门在客观上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不良作用。要想从根源上治理此类犯罪,需要这些部门的大力配合,采取相关的政策支持,加强行业监管,严把银行账户开设关口,推进落实通信号码实名登记制度,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同时要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建立日常会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的发生。

(二)开展打击电信诈骗专项活动,遏制犯罪势头

针对电信诈骗日益猖獗的情况,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治安整治的力度,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宣传、发动形成良好的、严厉的打击氛围,震慑犯罪。在专项行动中综合利用各种侦查手段,主动发现和打击犯罪的黑窝点,加强治理犯罪突出的原籍地,派工作组进村入户,注意发现高危人员。同时,通过专项行动的方式,提出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使有关部门加强重视,推进社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从根本上遏制电信诈骗发展蔓延的势头。

(三)拓宽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要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案例直击、风险提示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进行相关司法宣传,让民众了解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特点,增强防范意识,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短信和电话,不轻易泄露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及密码,遇事要同家人、朋友商量,一旦掉进诈骗陷阱,立即报警,以求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四)加大惩处力度,威慑犯罪分子

电信诈骗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犯罪,手段简单,投入小、收益大,而且法律对诈骗犯罪的处理偏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要严厉惩处诈骗分子,司法部门就应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及社会危害性从重处理电信诈骗犯罪,加大犯罪成本,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

上一篇:多彩课堂作文初中下一篇:平面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