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配送企业药品配送操作手册

2024-07-02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配送企业药品配送操作手册(精选2篇)

1.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配送企业药品配送操作手册 篇一

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企业,下同)、取得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本办法。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第三条 参与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本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方式,将其中标的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配送方式的选择应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

在各中标区域确定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中标药品目录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即应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明确其中标药品的配送方式。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所有中标品种在一个中标区域内应全部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并应配送到该中标区域内的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明确各中标药品的配送企业,并应配送到该中标区域内的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中标药品配送严格实行“两票制”配送机制。

第五条 使用福建省级储备药品资金采购的福建省级储备药品,可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负责医疗机构配送。但属基本药物的福建省级储备药品的品规,由具有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资质的企业负责配送。

第二章 中标基本药物配送

第六条 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必须委托给公布的10家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下称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配送。

第七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分别为一个中标区域(福州市区内的省属医疗机构视同一个中标区域,其他省属医疗机构划归所在地中标区域,下同),每一中标区域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该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在公布的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选定。

第八条 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同一品种在一个中标区域内最多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

第九条 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与其委托的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报所中标区域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配送企业合同中要载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保障、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第三章 中标非基本药物配送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分别为一个中标区域,每一中标区域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该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选定。

第十一条 中标非基本药物在全省范围内可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或委托经该中标区域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选定的配送企业配送,但同一品种在一个中标区域内最多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配送。

第十二条 鼓励将中标非基本药物优先委托给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通过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及有一定规模、诚信经营的企业配送。

第十三条 中标的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报所中标区域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配送企业合同中要载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保障、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第四章 配送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标品种的配送由该品种的中标生产企业负总责;接受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承担所委托中标品种在中标区域内

4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本办法指导全省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工作;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配送企业的配送及时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支持邮政企业在具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条件后加入药品配送领域。

第二十五条 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具有第三方药品物流资质的企业代运、代储、代送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中标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印发

2.药品配送企业变更流程 篇二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网上变更药品

配送企业操作流程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维护并提交变更申请

进入“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左边树形目录,点击“药品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目录变更管理”,如下图:

上图中右边列表只显示正在编辑尚未提交审核的目录。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目录变更管理”界面中,点击“新增变更配送目录”,如下图:

系统会显示其新建药品信息窗口,如下图:

在上面窗口中,显示的均为已发生交易后的正常状态的目录,变更次数达到3次及正在进行变更审核的目录不在显示,可以通过药品通用名或者拼音进行查询,选择相应目录后点击“添加到变更配送申请”,如下图:

点击“配送选择”列中相应行中的“选择新配送”,如下图:

系统会自动将该产品在本地区有配送授权的企业显示出来,选择需要的配送企业,点击“选择”,如下图:

这时新配送企业选择完成,然后在后面“录入变更配送原因”输入框中输入变更的原因,原因不能为空,如下图:

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即可完成变更记录的维护(注意:保存时可以不用选择前面的复选框,系统会自动将当前页面录入的变更原因保存)。

完成目录变更配送申请的维护后,由相关人员审核后选择需要提交的目录,如下图:

提交后默认不再显示,经过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采购目录会自动变更为新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需要查询目前审核情况可以通过定制查询中的审核状态条件进行查询,及时了解审核情况,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响应及处理。

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药品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目录变更管理”功能中默认显示待处理的目录变更申请(即处于“提交”状态的目录),如下图:

符合条件通过审核的目录,选中目录前的复选框并点击“审核通过”即可,审核意见一栏可以不用填写,默认内容为“审核通过”,记录状态为“市级审核”,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目录会自动变更医疗机构采购目录,由新配送企业替代原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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