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024-08-09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共11篇)

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篇一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浙点律顾字第号 甲方:

乙方:浙江律师事务所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三年推广计划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3号)及服务三农的精神,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农村普法教育阿赫法制宣传,开展法律援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法律顾问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接受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为:

1、为甲方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为甲方草拟或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3、受甲方委托,参加谈判、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三、甲方与外单位发生重大纠纷,需要律师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的,以及参加与外单位签订重大协议谈判及办理见证等专项法律事务,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办理,并酌情减低标准收费。

四、聘用律师为甲方异地办理事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旅差费用。

五、甲方涉及法律的有关活动,可告知常年法律顾问参加。甲方在报刊上登载业务广告时,可刊登常年法律顾问姓名,但应事先通知乙方。

六、为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乙方免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如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顺延。

八、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浙江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篇二

郭家汉律师

13701159836

【案情简介】

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地处北京城中轴线北端, 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期间是各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奥组委官员的休闲后花园。奥运会后, 2008年10月26日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南园向市民免费开放, 2009年9月30日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北园对外免费开放。奥林匹克森林公园不仅是北京的生态屏障, 而且是北京当之无愧的“绿肺”。

本律师作为北京某设计公司的法律顾问, 参与了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某区景观设计合同的谈判、审查、修改等全过程, 为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某区景观设计合同的签订提供了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通过本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有效地防范了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发生, 保证了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某区景观设计的顺利进行, 维护了北京某设计公司的合法权益。

【代理过程和结果】

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惠承北京某设计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就业主提出的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进行了认真审查,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工程设计行业实际情况, 对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出具了两份《法律意见书》, 多次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 并亲自参加了该项目设计合同的谈判。

【律师点评】

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特殊性就表现在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设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而不动产的设计具有投资额大、性质复杂等特点, 同时由于不动产的设计又关系到国有资金投资、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 国家对不动产设计进行多方面的控制和干预, 工程设计具有非常大的风险, 而签订具体、明确、完备的工程设计合同是防范工程设计风险的重要措施。

工程设计合同的风险分析

工程设计合同作为明确发包人与设计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如果约定不明确, 就会给双方带来风险, 特别是给设计人带来较大风险。工程设计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一是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风险;二是工程设计依据错误及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三是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风险;四是工程设计组织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风险;五是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六是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七是工程设计协调与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八是工程设计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九是发包人责任划分不合理与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是设计人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一是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标准、方法与程序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二是工程设计责任与保险约定不明的风险;十三是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四是工程设计中不可抗力的约定不明的风险;十五是工程设计分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风险;十六是工程设计合同变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风险;十七是工程设计合同转让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风险;十八是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十九是工程设计合同解除的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二十是工程设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二十一是工程设计合同中的通知与送达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二十二是工程设计合同中的保密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二十三是工程设计合同期限约定不合理的风险。

工程设计合同风险防范

风险与利益是并存的, 工程设计合同虽然存在上述风险, 但只要工程设计单位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可以将风险进行转移或将风险降到最低, 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一) 关于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

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是工程设计合同的关键内容, 不仅关系到设计人的利益, 更关系到设计人的责任, 因此,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对此需要进行具体、详细约定。

工程设计合同对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的约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工程投资、性质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等。二是在合同应明确约定各阶段工作内容, 对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主要包括概念、方案、初步、施工图等设计阶段;对于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主要包括总体、初步、技术、施工图等设计阶段;除应明确以上各阶段工作内容外, 还应明确施工配合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的工作内容。三是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 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专业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设计内容。四是如果业主就一个项目委托多个工程设计单位的, 应特别注意各工程设计单位之间以及工程设计单位与主协调设计单位之间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的界限划分和接口。

(二) 关于工程设计依据

工程设计依据是设计人进行工程设计的根据, 如果工程设计依据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或提供工程设计依据的责任不明确, 将不仅直接影响到工程设计的质量与工程设计进度,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 给发包人或设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给双方带来民事法律责任风险, 而且关系到工程设计法定程序的遵守与否, 给双方带来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因此,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设计所必须具备的依据、提供依据的责任、提供依据错误的责任承担等。

防范工程设计依据的风险, 一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依据的名称、内容、份数。工程设计依据一般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基础资料、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项目的性质不同、工程设计阶段不同, 工程设计依据也各不相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主要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意见书、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其他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地质勘察报告、外管网市政条件及有关设计资料等工程设计基础资料。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主要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及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规划;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燃料供应、供水、供电、供气、运输等工程设计基础资料;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二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设计依据提供的责任人及应承担的责任。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基础资料均应当由业主提供, 并由其负责该文件及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一般由设计人提供, 但如果使用国外标准、规范, 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应特别注意防范发包人将提供不正确、不完善的资料的责任与风险转移给设计人的约定。三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依据的时限。四是在工程设计依据移交时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三) 关于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是指工程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 工程设计的时间计划安排。对发包人来说, 希望尽量压缩工程设计的进度与周期, 以便使项目尽早施工、竣工投入使用;对设计人来说, 合理的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是工程设计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是工程设计合同谈判的焦点之一。

设计人防范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的风险, 一是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尽量约定工程设计的周期时间即已具备进行工程设计的前提条件后的一定期限完成工程设计工作, 尽量避免约定完成工程设计的固定时间。二是应尽量约定合理的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如果发包人要求赶进度, 应明确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赶工费。三是在进行联合体设计或设计分包时, 工程设计进度风险加大, 应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风险。

(四) 关于工程设计组织

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水平关键在于参与项目的工程设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水平, 因此, 发包人越来越关注项目的总设计师、各专业设计师、现场设计代表的安排, 一般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均明确约定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名单,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 并约定了苛刻的违约责任, 有的甚至要求参与项目设计的人员在施工图完成之前专职为本工程设计提供服务。

为了防范工程设计组织风险, 设计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高度重视发包人的要求, 能否按照其要求选派设计人员应评估相应风险, 能做到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做不到的应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进行灵活约定。二是对发包人的要求如专职设计、其认为不合格的设计人员应更换、高额的违约金等, 应当据理力争, 进行修改。三是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选派经验丰富、具有管理能力、主导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设计经理或项目主持人, 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及相应的经验, 现场设计代表应由主要专业设计师和有丰富现场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五) 关于工程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质量是工程设计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合同条款, 也是设计人所应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工程设计质量不仅包括工程设计文件质量, 还包括工程设计服务质量。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是指设计人的方案、计划、图纸 (电子文件) 、图表、分析、模型、照片、计算书、数据、说明、报告、音像资料、软件、电子邮件、电子媒体资料、实物等设计成果的文件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 满足发包人所需要的功能和使用价值。工程设计服务质量是指设计人在进行方案设计。包括设计方案优化和深化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阶段设计、设计概算、招投标、议标配合, 从建设工程开工到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配合服务以及其他伴随服务过程中的服务工作水平和完善程度。

防范工程设计质量风险, 设计人应采取的应对措施有:一是在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约定工程设计质量要求。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要求, 首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次应符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应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业主所需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工程设计服务质量要求应符合本专业服务标准规定和工程设计的标准和准则的规定。二是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含糊不清的要求, 避免约定设计人的服务应达到最高标准要求, 避免约定工程设计应获得优秀设计奖项要求。三是设计人应保证其按合同提供的所有服务属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 并由具有高度责任感、技能熟练、经验丰富的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各专业合格人员提供。四是设计人应当做好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审核、校对和批准制度, 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六) 关于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

工程设计成果是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工作的重要标志, 工程设计成果的交付是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 因此,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具体约定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非常重要。

防范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风险, 设计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设计成果的具体内容。工程设计阶段不同, 工程设计成果的内容各不同。工程设计成果一般包括工程设计说明、图纸、设备清单、主要材料清单、工程概算等。二是明确提交工程设计成果的形式, 包括纸质文字材料、电子版本等。三是明确提交工程设计成果的时间。工程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应当与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的约定相衔接。四是明确工程设计成果交付地点。工程设计成果的交付地点一般约定在业主营业地或项目建设地点。五是应当明确工程设计成果的接收人。此内容应当在合同中通知与送达条款中明确约定。六是工程设计成果交付时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七是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成果完成后应当尽快交付设计成果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工程设计合同是以提交工程设计成果作为合同履行标志的合同。只有工程设计成果已移交, 才能说明设计人已经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义务, 即使发包人前期设计费有拖欠, 也应移交。

(七) 关于工程设计协调与现场服务

工程设计特别是大中型项目的工程设计比较复杂, 一是业主往往委托多家设计单位共同参与, 如项目总体设计人、方案设计人、施工图设计人等;二是设计人以两家或两家以上工程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共同参与项目的工程设计;三是设计人将工程设计进行合法分包等;四是现场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低等。因此,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协调与现场服务做出明确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协调与现场服务的风险, 设计人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在明确各设计人的工作范围与内容的基础上明确设计的主协调人。二是明确主协调人与其他设计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包括技术协调与管理等。三是发包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设计的整体协调工作。四是应明确设计人现场服务的内容包括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等。五是明确现场服务设计人员的资格、数量、服务时间与方式、费用的承担等。

(八) 关于工程设计价款与支付方式

工程设计价款是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的费用, 是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所应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 是设计人的利益所在。因此, 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对工程设计价款与支付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价款与支付方式的风险, 设计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一是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设计费是固定价还是可调价。如果是固定价款, 应进一步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 固定总价是在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确定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不进行调整, 固定单价是单价不变但合同总价款随工程设计的面积的变动发生变化, 因此, 在固定单价的情形下, 如何确定工程设计面积至关重要。如果是可调价, 应在合同中明确调整工程设计费的标准、方式、程序等。二是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约定工程设计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关于第一笔支付款项, 应约定在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一定时间内支付, 可以约定为定金, 也可以约定为预付款, 如约定为定金, 其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以后支付的款项, 应当约定根据工程设计进度设计人在交付相应工程设计文件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最后一笔的支付款项, 应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

(九) 关于发包人责任

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工程设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防范发包人的责任风险,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资料的内容、份数及具体时间;二是明确约定发包人负责对外协调工作包括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等;三是明确约定发包人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做出答复的具体时间及应承担的责任;四是明确约定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包括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五是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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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篇三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周梅琴律师、卢平建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定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2)代为草拟并审查各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甲方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

(4)帮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

三、双方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每年人民币***;付款方式:每半年支付8****;付款时间:**年**月和**年**月。

四、乙方代理甲方参与各种项目谈判、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以及办理见证事项,均应另订委托合同。

五、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样有效。

甲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邮编:

乙方:****师事务所(章)

法定代表人:(章)

地址:

电话:邮编:

开 户 银行:

帐号:

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篇四

甲方:北京基泰乾正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任乙方为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委派将委派律师和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甲方指派联系人负责转达业务需求和准备材料、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乙方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提供与甲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

3、协助甲方起草、审查和修改法律文书,参加相关法律事务的协商或谈判;

4、参与甲方有关的非诉讼事件的处理,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5、应甲方要求为其诉讼或仲裁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处理其他性质案件;

6、协助管理制度、合规执行等内部审查工作,应甲方需求出席内部会议;

7、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查甲方的客户情况;

8、其他双方商定的业务。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应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3、乙方担任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意见;

4、乙方在涉及甲方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对其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依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信息、文件、资料等;

2、甲方应按时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与其他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费用和承担方式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乙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差旅、通讯、交通等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民事、行政等诉讼或仲裁案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壹年,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3年1月13日,到期前一个月内可续签,内容的更改需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基泰乾正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7层2002室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100025 代表签字:

乙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188 电话:010-65325588 传真:010-65323768 邮政编码:100020 代表签字:

5.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篇五

地址:广东深圳龙岗布吉街道办事处吉政路布吉村委大楼603直线:075584704148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传真:E_mail:

乙方:

代表律师:

地址:

传真:E-mail: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段庆彬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如被指派的律师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乙方可另派律师代为履行服务事项。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时间为年,时间从2012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止。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解答法律询问,就甲方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审查、修改甲方各类经济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件;

3、接受委托,参与经济活动谈判。

4、草拟、见证各类合同和协议;

5、接受甲方委托,参加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6.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篇六

一、雇佣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分标准

史尚宽教授认为, 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 受雇人于一定或者不定期限内向雇佣人提供劳务, 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协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51 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简单的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概念显然无法在案件审理中准确判定何为承揽与雇佣。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 认为, 当事人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 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 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认定为雇佣。[2]通过反向利用此标准, 则可以判定承揽关系。此种区分方法与一般学理上的主张基本达成共识, 在解决一般典型雇佣与承揽能够适用。

司法实践中, 法官在判定雇佣关系时将人身依附性即一方对另一方的指示、控制作为黄金法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第9 条第二款, 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但经济形式与工作模式的不断更新, 单从外在形式上判断劳务双方是否具有授权、控制关系已不明晰。有些雇佣关系中, 雇员的自主权、工作自由度较大, 并非完全受控于雇主;有些承揽关系中存在定作人对承揽人颇有苛责, 并指示监督工作全程。司法审判中存在遇到无法判定雇佣与承揽关系时选择一种社会效果更好的判决处理。道德层面来评判责任及预设损害后果或者从避免上诉、上访因素考量审判, 这种由责任结果倒推法律关系的做法显然违背法律论证的基本逻辑思维。

二、以合同类型认定雇佣与承揽

本文以合同类型认定的视角分析雇佣和承揽的本质不同, 坚持在适用上应维持高度弹性, 以斟酌具体的契约内容、当事人的目的及利益, 而不能僵硬将契约事实套入特定的契约类型。[3]案件和规范是方法过程的原材料, 未经加工它们根本不可以相互归类, 它们必须通过一个积极的创立性行为被等置。[4]笔者主张认定雇佣与承揽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 一) 探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生效要件亦是契约自由核心的体现。近代大陆法系皆主张在解释合同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真意, 即合同解释上的主观主义原则。[5]探求当事人真意与国际劳工组织极力提倡认定是否为雇佣关系时的“事实第一原则” ( 雇佣关系的存在应取决于客观条件是否满足, 而不是一方或双方对这种关系进行怎样的描述) [6]异曲同工。

1. 明晰合意双方订约追求的目的

目的性解释的本质不是对抽象定义的法律概念进行加工, 而是对在其后所存在的类型进行加工, 即根据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所言“事物的本质”加以论证。[7]承揽和雇佣存在合同标的不同, 前者是劳务的效益呈现的结果, 后者仅是劳务价值, 不计较该劳务是否产生积极效益。其缔约追求目的亦存差异, 承揽中为定作人期望达到的状态, 承揽人为该期望运用自身技能获得收益。雇佣则是雇员将其劳动量市场化以货币表现来衡量, 雇主在实施某一行为因自身精力无法单独完成需要他人辅助, 期间必然会追求最低成本造成对他人劳务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最大限度榨取。

2. 根据体现当事人缔约意图的合同内容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时, 依照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性质。在认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时, 需要依照合同中的内容来判定。在雇佣合同中雇员需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指挥 ( 授权、指示) , 体现雇主的意志, 有较强的隶属性 ( 人身依附性) 。雇员的人身依附性表现为其在劳务中始终无法脱离雇主单独存在, 雇主对劳务的进度、方式有最终决定权而不是建议、协商, 并且该权利是基于雇主身份直接享有。承揽合同中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该平等地位可以明示约定或是隐藏在合同内容中。具体表现为承揽人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 工作完成方式和进度拥有绝对自主权, 若定作人干预正常劳务必须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笔者认为, 体现当事人缔约意图的合同内容, 不限于合同约定内容, 还应涵盖合同实际履行中为实现合同目的而进行的必要活动, 从而对订立合同内容整体把握。

3. 根据当事人对合同风险分担和利益享有

苏永钦教授指出, 典型契约立法通过对各种典型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与风险成本的公平分配, 负担了一定的指导图像功能, 特别是对于民间不断大量生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有其制衡功能。[8]《解释》中规定, 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无论原因及主观过错雇主必须承担责任。承揽关系中, 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若其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错的不需要承担承揽人及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由此雇佣与承揽在风险划分和责任承担设定上存在本质的不同。雇佣关系责任以视雇员为弱势群体设置, 加重雇主的责任承担; 承揽关系以双方平等、公平的分配承担责任风险。

英美法中在审判区分承揽人与雇员案件时遵循公共政策理论。此理论认为, 判定雇佣与承揽时法官除了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权外, 还应考虑契约结果对第三人影响。如果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但发生对第三人不利的情形, 法官可以将其转为雇佣, 让雇主就承揽人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以寻求一种平衡。[9]在司法实践中斟酌借鉴这一点仍有裨益。

4. 尊重当事人缔约时所存在的交易习惯

日本民法学教授我妻荣认为, 即使可以认定某具体契约为典型契约的一种, 如认定其为买卖, 也必须留意在该交易领域内是否存在特殊的习惯。[10]《合同法》第125 条确立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合意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 应遵循交易习惯来解释争议条款内涵, 并将之与诚实信用原则设置为并列地位。表明我国立法、司法审判中对缔约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交易习惯冠以较大权重考量。日常生活是一个熟人的圈子, 通常在进行交易基于熟悉信任订立合同大多为口头约定, 且内容多简短模糊。法院审理此类复杂案件时, 应结合当地交易习惯, 将合同中约定内容在当地达到的履行效果综合考量, 以此补充完善合同的内容。

( 二) 进行整体评价

对特定合同进行类型认定时并非要将个别特征逐一吻合, 更非直接根据当事人所使用的合同名称作为认定标准, 而应根据合同的“整体图像”即依据合同条文在体系上的关联性来探究其整体意义。[11]实际上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更多的是事实问题, 而非法律问题。因为法律的规定是概括、机械的, 将合同关系中呈现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分析才是难点关键。对法律事实的分析确定归属的合同类型, 判定法律关系, 进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随着经济变化发展,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会呈现更加复杂多元的情形, 此时更需统合合同中出现的一切重要特征, 分析争议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整体面貌综合把握判断。

( 三) 衡量经济效率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出发点是, 尽最大可能的减少社会总成本, 增加社会福利。如果当事人对合同风险和责任没有约定或是约定模糊, 根据传统的合同类型界定方法无法认定时, 法律经济学的这种观点大有裨益。当法院无法判断某种法律关系是雇佣或是承揽时, 或者认定为雇佣或是承揽时无法达到以判止诉的效果时, 可以考虑采用减少社会成本增加社会福利的路径。如上文所提英美法中审判区分承揽与雇佣案件考虑第三人利益而遵循“公共政策理论”。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选择取向, 如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 在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而当事人双方皆无过错时, 为了及时救济被害人维护社会秩序, 选择牺牲让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该损害作适当补偿。

摘要: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是实务中的难点亦是理论上的争点。本文在现有的区分标准基础上, 采用合同类型认定的方法对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及认定标准进行分析, 认为雇佣与承揽主要存在人身依附性、标的、风险承担等方面的不同。认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时要进行整体评价, 考虑交易习惯、经济效益等因素。

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合同类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291.

[2]胡科刚, 王林林.如何界定雇佣还是承揽?[J].山东人大工作, 2014 (5) .

[3]刘孔中.委任与雇佣之区别[A].载黄茂荣主编.民法裁判百选[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62-63.

[4]宁红丽.论合同类型的认定[J].法商研究, 2011 (6) .

[5]宁红丽.论合同类型的认定[J].法商研究, 2011 (6) .

[6]国际劳工局.雇佣关系[R].第95届国际劳工大会报告, 2006 (1) .

[7][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92.

[8]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6-17.

[9]张民安.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308.

[10][日]我妻荣.契约各论 (上卷) [M].徐慧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44.

7.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篇七

(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四川出入境中

介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乙方)工作人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指派为甲方法律顾问。

二、乙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的服务内容包括:

1、对甲方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审查和修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文件;

3、提供经济法律信息;

4、协助进行涉外或国内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谈判;

5、就经营决策前的问题,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就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就经营决策后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补救方案和措施;

6、对公司的经营应公司要求进行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预测,并提供排除法律障碍的法律意见;

7、应公司要求代理参加调解、诉讼或仲裁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案件;

8、催收欠款;

9、协助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规章制度;

10、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甲方培训法律人才;

四、服务方式:

1、乙方工作人员可以不定期地到甲方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甲方需要提供法律帮助可随时联系,甲方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业务情况及资料。

五、乙方对甲方需要委托其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代理参与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和措施、调解、催收欠款、仲裁、诉讼及非诉讼,应当要优先受理,但应另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就低收费。

六、甲方需要法律顾问出差时,征得乙方同意后,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及有关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七、经双方协商,甲方每年付给乙方费用人民币元,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八、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继续聘用事宜,如续聘则聘用关系顺延一年。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甲方中途违约,无故终止合同,未交的费用应予补足。已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十、乙方对甲方承担保密责任,不向其它第三方泄密甲方不愿公开的乙方所掌握的材料和事实;乙方不得丢失甲方重要文件;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十一、如因本合同事项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8.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样式二) 篇八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定律师

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其工作范围是:

1.提供各类法律咨询;

2.审查、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

3.受托进行调查、见证、论证,出具相关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

4.根据授权参与有关项目、事项的谈判、签约;

5.帮助委托人制订、建立各类经营管理制度;

6.根据委托人需要签发律师函;

7.提供法律知识培训;

8.代办各类法律手续;

9.受托担任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各类仲裁活动(包括劳动合同仲裁、国内经济纠纷仲裁、涉外仲裁、海事仲裁等);

10.受托担任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及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等活动;

11.受托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担任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

12.代为申请执行各类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处罚决定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法律文书等);

13.法律允许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三、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由甲方根据需要提出要求,乙方应优先予以满足。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也可主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四、甲方指定_________先生/女士为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人,配合、协同法律顾问工作。

五、费用:

法律顾问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按照本合同的附件《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收费规则》执行。

六、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七、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履行地在乙方住所地。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律师事务所(盖章)

9.浅议合同形式与法律保护 篇九

企业要有条不紊地开展营销活动, 就要对合同的知识认识并掌握, 对合同的发展要仔细了解。然而, 在经营活动中, 对合同的认识和了解程度目前仍有待提高和加强。

一、合同形式与法律保护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构成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所谓的合同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 是指表现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内容的方式, 即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

(一) 合同形式的种类与选择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 根据承载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的不同, 可以将合同形式划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合同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形式。口头形式可以在法律应当采用的合同形式时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文字表达达成协议、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此外, 合同形式还有默示形式、推定形式和视听形式等多种。本文只对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的合同加以论述。

(二) 法律保护的要义与特点

法律保护是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承担义务的一方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如不履行义务,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也就是说,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合同法保护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利用《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是法律保护的种类之一。

(三) 合同的效力与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本条规定的是合同的效力之一——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也称合同的法律效力,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 合同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合同能够对合同当事人甚至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合同产生法律效力以后, 与合同有必然联系的第三人, 比如订立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合同的受益人、相关的保证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享受权利一方当事人利益的第三人等也受合同的约束, 对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具体体现在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从权利方面来说, 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具体包括要求和接受债务人发行债务的权利以及在一方不发生合同时而获得补救的权利、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当事人因不当行使这些权利而获得的一定利益, 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 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当事人拒绝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义务或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都是对法律的违背, 都是违约行为。二是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应负的义务, 将要借助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为, 法律责任乃是合同义务的保障, 失去了法律责任, 合同将很难产生真正的约束力。

二、法律保护的实践与总结

(一) 法律保护与合同形式的关系

合同一旦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于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一经生效, 合同当事人即享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合同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受法律保护, 还要看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地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一旦生效, 法律保护依法生效的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权益的法律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刑事法》等。合同当事人是参与合同关系, 享有合同权利或者承担合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 法律保障其合法的意图得以实现。然而法律讲究的是证据, 在事实理由充分正确的情况下, 只有证据确凿, 才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由于合同的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的特点不同, 使其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程度亦不同。

(二) 口头形式合同与法律保护的利弊透析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在绝大多数场合下是直接通过交谈订立合同, 不借助纸、笔等物质条件, 所以在发生争议时, 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就将会不一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 不易分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与状况, 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够得到充分维护, 也就是说, 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很难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合法权益人的利益将可能受到损害。

试举一例:苍南县人造革塑料厂的主要产品有PVC压延人造革系列——塑膜、人造革、尼丝纺革、PVC透明光膜等。董吕薇是人造革塑料厂的客户, 她结识了人造革塑料厂业务员张忠和, 自称正打算前往浙江购买人造革及塑膜, 与张忠和一起前往人造革塑料厂参观后, 遂决定购买该厂产品。2004年5月28日与第二门市部签订了口头形式合同, 要求第二门市部在2004年6月23日前把1万米的红色人造革、1万米的绿色人造革与2万吨的白色塑膜发至江西省南昌市永义路23号永新实业公司, 并且随即签了一张8万元的支票作为订货金, 货到验证后签发另外20万元的转账汇票。2004年6月15日第二门市部把货发出。2004年7月末仍未收到董吕薇的转账汇票, 门市部多次打电话都未有人接听, 于是决定让张忠和上门要货款。张忠和按地址找到后, 经多方了解发现永丰实业公司早已解散, 而且公司职员名单中并无董吕薇其人, 于是发现此次交易是诈骗交易, 而所剩的20万元货款也就毫无下落了。

由此可见, 企业在选择口头形式签订合同时要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生产运行状况、信用状况等多方面进行了解, 而且要掌握最新的情况, 要权衡其利弊, 以趋利避害, 要综合考虑客户各方面的条件是否适合采用口头形式合同,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无谓的纷争和麻烦, 使企业的利益得以维护。

(三) 书面形式与法律保护的实例解析

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 一旦发生纠纷时, 有据可查, 方便举证, 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 也便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依法审判或仲裁, 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苍南县金都农村服务社就充分利用了书面形式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苍南县金都农村服务社是按股份集资而成的以追逐利润为目标的金融企业, 它与银行一样经营的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它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进行经营。

金都农村服务社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抓住人都不愿意上法院的心态。有一部分人有一种不愿意上法庭的心态, 当当事人在未履行义务, 一接到被告通知书, 就会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而使得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权利得以维护。2.利用法院调解双方纠纷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 一旦利益受到损害, 可以起诉, 法院可以经过调解使双方履行义务。3.利用法院审判, 使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 一旦利益受到损害, 经法院调解无效后, 法院可以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进行判决, 维护合法当事人的利益。

三、法律保护的总结与借鉴

依法成立生效的一切形式的合同都受法律保护。然而由于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一旦出现纠纷, 在陈述事实、例举证据和实物时就比较困难, 在法律面前很难有立足点。前面所举的口头形式合同的例子是企业签订口头协议中最常发生的情况。这都是由于口头协议的不完善导致的结果。因此, 要求企业自身在营销活动中对客户的选择要更加仔细, 尤其要注重对外地客户的深入调查。

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不一样了, 书面形式合同签订时存在很多实物, 一旦发生纠纷, 举证容易, 在法律面前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不管是产品的质量、数量有争议还是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有争议都可以从合同上清晰明了地看出来。因此一旦发生纠纷, 合法权益就比较容易得以维护。

综上所述, 书面合同可以比口头合同更加有效地利用法律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因此, 在采用合同形式时, 要认真研究和比较书面形式合同与口头形式合同的优点和缺点, 采用最符合实际交易方式的合同形式, 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黄竹胜, 韦军, 章光政.新旧合同法对照与释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6.

[2]房维谦, 张经.合同法实用讲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0.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正本) 篇十

甲 方:

乙 方: 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服务原则及宗旨:

1、勤勉忠诚,最大限度维护甲方利益;

2、服务及时,服务手段方式合理合法;

3、防范为主,既重视处理当前的法律问题,又注重为甲方防范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二条、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提出法律意见;

2、就企业的重大计划事项向决策层提供可行性报告和法律意见;

3、参与行政管理活动中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工作;

4、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律师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解决方案,供甲方采用;

5、以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与聘方有关的商务项目法律事务的审查和洽商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6、如 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范围以外有仲裁和诉讼,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活动,另行收取律师费用,按照《 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确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7、代理甲方参与重大纠纷的处理或办理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8、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产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通过非诉讼方式参与谈判、调停,将纠纷化解于诉讼前;

9、为甲方制作相关的催要债务的律师催告书。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服务工作;

2、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3、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如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及时处理法律顾问工作,可及时指派其他律师完成工作。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或者乙方承办律师提供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2、因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制,甲方可根据需要随时通知常年法律顾问前往工作,但必须提前两日通知协商时间,以便乙方妥善安排。

3、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加相关的工作会议,提供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门联系人与法律顾问联络。

第五条、乙方及其承办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甲方必须承担并及时予以报销:

1、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代理甲方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产生的相关费用;

3、乙方及其承办律师为甲方到外地工作所需差旅费;

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11.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书 篇十一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法律服务需要,特聘请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受聘律师及服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孔令文 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第一部分:劳资管理法律服务

(一)协助企业建立各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主要审查、修改、制定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备企业规章制度且做到程序合法,从而避免或减少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审查、修改对企业以前公布的规章制度

主要审查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违法、程序是否合法。

2、协助企业完善劳动与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1)协助企业完善与劳动用工及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2)协助企业编制企业规章制度;

(3)协助企业制定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流程,包括:招聘流程、员工入职管理流程、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处理违纪员工流程、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流程等等;

3、拟定企业管理常用的格式化法律文书

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拟制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的格式化法律文书,便于实际工作中应用。主要包括: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签书、劳动者名录、书面文本签收单、员工声明、入职登记表、调整工作岗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纪员工处理决定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二)审查、起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主要围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能够及时查明原因,便于追究责任,同时通过采取保密措施,留住企业的核心员工,从而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三)对专项劳动问题设计相关处理方案

主要是针对企业用工专项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1、设计签订劳动合同的技巧

主要是帮助助审查、起草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依法对劳动合同有关的试用期、工作岗位内容、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2、设计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技巧

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设计有关变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报酬、离职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案

3、工资构成的技巧

帮助企业审查、确定员工的工资构成,合理设定底薪、加班费、福利、奖金等各项比例,降低工资成本,避免或减少公司在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下的经济损失。

4、社会保险处理的技巧

协助企业处理员工病、伤、亡引发的劳动纠纷等与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

5、工伤或职业病处理的技巧

协助制定企业员工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制度,预防工伤与职业病发生,利用协商

或诉讼等手段来积极应对所发生的问题,避免或减少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6、违纪员工处理的技巧

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协助企业收集员工违纪证据,做到处理员工,有章可循,处理适当,程序合法,避免因企业违法而增加管理成本。

(四)参加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及时平息、调解纠纷,尽量避免将劳动争议引入

法律仲裁、诉讼阶段。

第二部分:企业营销法律服务

(一)审查合同文本,修改相关单据

对甲方以前采用的购/销合同文本、收/送货单据进行审查、修改,提出修正意见。

(二)分析风险成因,明确防范措施

对甲方现行购/销业务的操作模式进行法律风险分析,针对“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货物验收”、“货款结算”、“货款追收”等环节法律风险的成因,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三)起草格式合同,拟订相关单据

1、结合甲方实际情况,为甲方起草购/销合同格式文本或相关单据。

2、根据甲方要求,起草区域经销/代理合同格式文本。

3、根据甲方要求,起草委托加工合同/OEM定牌加工合同文本。

4、结合甲方实际情况,为甲方制定相关送/收货单据、入仓单据。

(四)审查、起草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主要围绕保护企业营销商业秘密,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能够及时查明原因,便于追究责任,同时通过采取保密措施,留住

企业的优质客户员工,从而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五)为企业债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1、对企业债权进行诉讼时效分析,寄送催款律师函。

2、对企业债权风险进行法律分析,针对不同情况为企业提供债权保护及追收方案。

第三部分:乙方提供的其他顾问服务

(一)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主要是迅速为企业随时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企业业务人员提供法律业务培训

主要是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形式,增强投资者、股东的风险意识,协助企业培训人事行政

管理人员、营销业务人员,使其掌握管理中所需了解的法律知识,提高工作质量,防范风险

发生。有关培训课题主要如下,具体以企业需求为准:

(1)风险与防范之——债务规避与逃债

(2)风险与防范之——债权保护与追收

(3)风险与防范之——隐名投资与权益保护

(4)风险与防范之——用工责任与企业应对

(5)风险与防范之——民主议定与企业应对

(6)风险与防范之——安全生产与法律责任

(7)风险与防范之——企业营销签约与履约

(8)风险与防范之——加工贸易签约与履约

(9)风险与防范之——货物交付与验收

(10)风险与防范之——业务员与货款回笼

(11)风险与防范之——对帐难验收难的破解

(12)风险与防范之——财务对帐与支付结算

(13)风险与防范之——股东有限责任之例外

(14)风险与防范之——建筑承包签证-索赔-抗辩与起诉

(三)法律资讯交流

乙方应及时与企业交流有关法律信息,并应企业需求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案例的信息。

(四)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1、为甲方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应邀为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见证;

3、代甲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4、为甲方审查、修改、起草相关合同或法律文书;

5、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6、参与甲方的经济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

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

第四部分: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服务

当甲方因与其员工或其他当事发生劳资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仲裁、或已进入法院诉讼阶段时,乙方应优先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

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提供顾问服务方式

1、乙方指派专业律师按约定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顾问律师将定期与企业联系,全面了解企业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

务;聘请方也可随时与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问题。

3、乙方服务以上门走访、当面交流为原则,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企业在用

工、生产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为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4、乙方可根据甲方交办事情的轻重缓急或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式开展工作。

5、如聘请方有特殊要求,双方可协商确定。

四、甲方义务

为使乙方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做到:

1、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文件,并保证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配合乙方工作并保证为工作保密;

3、甲方指定作为乙方联系人,协助和配合乙方工作,签收乙

方提交的文书。

五、乙方义务

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做到:

1、乙方接到甲方有关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事项之委托,及时安排办理。

2、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

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资料,有保密义务。

六﹑关于收费约定

1、甲方须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服务费元,此款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

内一次支付完毕。

2、关于收费说明。

(1)乙方律师受托在佛山五区之内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第一、二、三部

分顾问工作”时,甲方无须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乙方律师受托在佛山五区之外为甲

方提供前述法律服务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交通、住宿和差旅津贴及相关调查、办案费用。

(2)本合同所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不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第四部分”甲方

委托乙方进行的各种案件的诉讼代理费用在内;若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前述事务的,甲方须根

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

价》另行与乙方商定收费标准。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年,从本合同签订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变更合同条款。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九、送达地址

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

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之送达。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

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特别约定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主任(签名):

联系人:受托律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实行风险代理的,基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五、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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