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代理合同(精选8篇)
1.招商代理合同 篇一
代理招商合同
委托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托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共同做好的招商工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进行招商销售管理事务,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5.在委托期限内,乙方须完成的招商任务为有效面积的80%,即:平方米。有效招商面积见附件《招商布局平面图》。
2.1出租方式的部分,由乙方负责代表甲方向商户收取租金。乙方收取第一年全年租金的60%作为招商佣金,40%返给甲方;第二年收取全年租金的50%作为招商佣金;50%返给甲方;
2.2出售经营权方式的部分,由甲方自行向商户收取购买经营权的款项。乙方按销售金额的5%收取佣金。
2.3乙方须按约将扣除佣金后的剩余部分款项及时转交甲方;甲方也须及时与乙方结算并支付乙方佣金。
2.4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的应收款项,由甲方负责收取,但须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2.5价位提升的,超过均价的溢价部份双方按五五分成。
2.6乙方已从出租方式中获取前二年佣金的,则不再享有前二年部份的销售佣金及溢价分帐。
2.7商家直接购买经营权的,视为先租二年,后购买剩余年限的经营权。乙方的佣金按第五条第2项之2.1及2.2的约定进行结算。
2.8佣金按月结算,每月月末之日为当月的结算日,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须在次月的5日前以人民币的形式将应付款支付给对方;若拖延支付的,则每日向对方支付所欠金额的5%0(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1.2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 1.3甲方负责委托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负责委托期内的商业管理工作;
1.4甲方出具正式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的独家)代理的委托书;
1.5所需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2.乙方责任
2.1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商业活动政策;
2.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商业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2.3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4乙方针对该项目成立专门的专案小组全程操作本项目,专案小组人员由市场分析人员、经济分析人员、商户研究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组成,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辅助工作人员;
2.5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6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招商计划,安排时间表;
2.7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策划;
2.8派送宣传资料;
2.9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2.10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招商活动;
2.11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商户作出任何承诺;
2.15委托期满后将所有资料移交甲方。
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或者乙方未将扣除佣金后的剩余部分租金交付甲方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招商代理合同 篇二
原告元某诉称, 2008年3月10日, 其同被告某供电公司签订了一份《10千伏线路架设协议》, 约定双方共同投资为原告架设10千伏线路一条, 原告负责购置变压器、配电柜等价值约4万元的供电设备备用, 被告负责安装通电就绪, 且原告须另投资50万元建厂定为被告的招商引资任务。协议约定的通电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2008年6月20日, 原告与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 约定被告还应为原告架设厂内低压线路。至起诉时止, 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各项义务, 而被告一直未按协议履行架设厂内低压线路的义务, 致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协议履行义务至通电就绪, 赔偿原告变压器被盗的损失26000元及资产闲置费约8万元、违约金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时将本案案由定为供用电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高低压线路架设协议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 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订立后,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并按合同要求于2008年完成了50万元投资的承诺, 同时经某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核定为被告方的招商引资任务, 但因原告筹建的企业自始未能登记设立, 且原告也未为投入生产进行各项必要的准备, 根本不具备工业用电安全送电的条件, 从而导致被告无法按协议约定履行工业用电的送电义务, 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原告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筑, 并对原告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虽已建设厂房, 但土地属非法占用, 不能成为设立企业的场地, 继续履行合同有悖于双方当时签订协议的目的, 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事实和法律上的不能;由于原告筹建的企业至今未能成立, 导致其资产闲置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 与被告未完成送电义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变压器被盗是由于原告保管不当所致, 与被告无关,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资产闲置费及变压器被盗的损失2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 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0千伏线路架设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属无效合同?供电企业是否有签订供用电合同及送电的法律义务?8万元资产闲置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 本案所涉合同是否属无效合同
10千伏线路架设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属无效合同, 元某要求某供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某供电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 一审判决驳回元某要求供电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2.1 元某二审提交的国土资源部门选址意见书无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按照该条规定, 发放选址意见书的合法适格行政主体应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建设局而不是国土资源部门, 且上诉人使用土地情况并非属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该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因此元某二审提交的国土资源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无任何法律效力, 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存在明显瑕疵, 应不予采用。
2.2 截至二审庭审结束时为止, 元某未办理用地合法化任何手续, 元某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仍处于违法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元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1) 其已取得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其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 某县人民政府、某市国土资源局及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某县国土资源局某国土资罚[20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3 10千伏线路架设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均属无效合同
以上证据及论证充分证实, 某县国土资源局某国土资罚[20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力证实了:
(1) 上诉人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某乡某自然村集体土地15亩建水泥预制厂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 某县国土资源局决定的处罚为:
(1)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交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退还土地。
本案所涉10千伏线路架设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元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某自然村集体土地15亩建厂, 10千伏线路架设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一项重要条款是, 供电公司为元某架设电力线路, 而该电力线路是将要坐落在元某非法占用的15亩集体土地上, 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该协议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地块元某既没有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又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设想, 在元某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架设电力线路, 势必影响该地块的合理规划和正常使用, 严重侵害并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违背了公序良俗, 该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毋庸置疑的法律事实, 且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责令元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交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退还土地。”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上所述, 10千伏线路架设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 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这两份协议都是无效合同。
3 供电企业是否有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法律义务
元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协助义务, 不具备同被上诉人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条件, 被上诉人无与上诉人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对其送电的法律义务。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 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 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 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 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 用电容量、地址、性质, 计量方式, 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 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元某作为用电申请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应履行协助的义务, 如按《供电营业规则》提供用电设备清单、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等合同必备条款事项, 到目前为止元某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开工建设, 无用电设备, 无生产设备, 未为投入生产进行必要的准备, 更为重要的是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决定没收元某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要求元某自行交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退还土地。元某无合法的用电及生产场地, 元某根本不具备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条件, 依据《合同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 某供电公司无与元某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对其送电的法律义务。
4 元某8万元资产闲置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 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开工建设, 无任何生产设备及用电设备, 所谓50万元的投资及其闲置损失无实质性证据证明, 如设备购置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等, 其仅建起的一处房屋也并非闲置, 而是用于店面出租。8万元资产闲置费无证据支持。
其次, 元某资产闲置损失同某供电公司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两份协议都属无效合同, 被上诉人无任何违约行为。
再者, 低压线路是否架设与元某诉称的资产闲置损失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即使低压线路已经架设, 但到二审庭审结束时, 元某都未安装任何用于生产的用电设备, 无合法的用电地点, 不具备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条件, 某供电公司没有送电的法定义务。
5 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元某和某供电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 元某从未告知某供电公司, 协议约定架设的电力线路坐落在其非法占用的某自然村15亩集体土地———这一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因此, 对于合同无效, 某供电公司无任何过错, 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元某没有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而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及有可能导致的损失, 元某作为一个正常的理性人是应该能够预知的, 因自身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引发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6 结束语
本案法院虽将案由定为供用电合同纠纷, 但该案实际上还涉及到承揽合同纠纷, 即10千伏线路架设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及相关违约责任及损失认定问题。本案发生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 在一段时期内, 一些基层政府为推动地方GDP增长, 给地方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下招商引资任务, 一些地区的供电企业也被迫卷入其中。通过法理分析, 本案供电企业虽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其也给我们很多启示, 电力供应是供电企业的主营业务, 但与之相关的法律行为, 如电力工程承揽合同如何正确签订和履行、如何避免出现合同无效及承担违约责任情形发生等, 值得思考。
3.招商代理合同 篇三
《投资者报》记者6月30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许小松已确定挥别上海滩,重回深圳。这一次,他的新工作地点将是招商基金,担纲总经理。暂时接替许小松的人选亦已初步敲定,国联安将由现任副总经理李柯行“代理总经理”一职。
记者了解到,李柯主要分管国联安后台运营。她是国联安的“老人”,在2003年国联安成立时,就担任财务总监一职。
在6月30日下午电话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许小松透露:“我给大家都做了工作,团队稳定应该不是问题。”他同时表示,选择离开上海回到深圳,与家中老人需要照顾等个人方面的原因关系紧密。
李柯将代理总经理
《投资者报》记者就上述信息向国联安基金公司求证,相关人士没有直接否认,但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
按时间计,李柯可谓国联安“开国元勋”。从国联安成立的2003年起,她就开始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并于2007年晋级为总经理助理。今年2月,她取得公司高管资格,担任副总经理,分管后台运营。
公开资料显示,加盟国联安之前,1988年至1991年,李柯任职于建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担任上海联合财务公司筹建小组成员;1991年至2003年,历任上海联合财务公司资金财务部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副总经理。
知情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分析说,之所以让李柯代理总经理,与其一直伴随国联安成长8年,对该公司前前后后非常了解有关,同时,这也是国联安股东“维稳”意愿的体现。
国联安基金公司在发给《投资者报》记者的采访回复中亦对此予以了强调:“股东双方对公司的管理团队十分认可,目前,股东和董事会强调公司平稳运行,公司各项业务也在稳步推进。”
采访回复还表示,未来将继续致力于产品创新与基金投资业绩的提升,力争为投资人带来更多优秀产品和投资业绩。
许小松时期的国联安
恐怕,最让许小松舍不得的,就是现在的国联安团队。“这是一支搭配非常好的团队。”在简短的电话采访中,许小松不忘加上这么一句发自肺腑的赞扬。
许小松加盟国联安后,双方股东空前达成一致,并充分授予了管理层在人事等方面的权利。在南方基金分管过投研和销售的许明白,对基金这样一个人力资本为首位的行业,人才是公司成败的关键。
目前,国联安分管产品和代销业务的副总经理王峰、分管机构和直销业务的周泉恭、分管中后台运营的李柯,均系許小松任上取得高管资格。而投研方面,投资总监魏东、研究总监王忠波、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冯俊,也是许小松引进的核心人才。
对一家不到200亿规模的基金公司而言,投研、销售团队阵容业内堪称领先。
许小松上任后,先后引进王峰负责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周泉恭负责机构和直销业务,他们均于2009年取得高管资格,担任国联安副总经理。
销售方面两大核心人物的到位,使得国联安在接下来的2010年,依托产品和渠道创新,先后推出了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基金、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ETF和国联安信心增益创新债基等产品。
2010这一年,在市场弱势震荡、基金行业资产总规模整体缩水7%的大背景下,国联安却凭借产品与渠道双创新的发展思路,资产规模逆势增长70%,增长率位列行业前5五名。2011年一季度,该公司再度成为行业内,极少数能保持规模净增长的基金公司之一。
除了渠道条线,投研的三位“灵魂”人物,也均是许小松引进。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许在投研方面第一个引进的人才是冯俊。之前,国联安并无固定收益产品和固定收益部。2008年10月,许小松从泰信基金挖来冯俊,任国联安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并在随后的2009年3月为冯量身定做了国联安增利。Wind资讯数据显示,2010年,该基金排在同类基金前10位。
魏东是第二个。魏在华宝兴业期间,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和国内投资部总经理,是华宝兴业投研骨干之一。2009年底,许从华宝兴业“挖”得魏东,并委以投资总监一职。
王忠波是第三位。2010年底,许又“挖”到银河基金研究总监王忠波,并委以国联安研究总监、总经理助理之位,目前,王忠波管理国联安优选行业基金。
许小松曾向媒体公开表示,到国联安后首先要打造一个奋发向上的团队。现在看来,从投研到销售,从前台到中后台,他的“承诺和愿望”大多数都兑现了。
许小松作别原因
7月24日,本是许小松在国联安三年任期届满之日,而他,选择了作别。
三年前,许挥别南方基金,“带着承诺和愿望选择了国联安”;三年后,他又是以什么样心情选择加盟招商基金?
许小松透露目前仍在国联安上班,并表示离开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因为合同期满;二是有照顾老人等家庭方面原因。
4.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篇四
委托人(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为共同做好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本合同术语解释:
1.本项目:浪高会展国际广场
2.代理佣金:甲方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之及招商服务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的物地址
1.项目名称:浪高会展国际广场
2.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5号,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以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全案招商服务代理工作,乙方所涉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七年 月 日至二零零八年 月 日终止;
2.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期为招商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 月,即 日; 3.合作期限结束时,双方可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约。第四条:工作人员组成
1.乙方针对该项目成立专门的专案小组全程操作本项目,乙方应当将专案小组成员名单及资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更换所派工作人员的,应于实际更换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前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乙方可以有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辅助工作人员,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条 转委托
1.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2.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六条:招商服务费用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的确定:
1.1 招商费用:乙方将收取甲方以本项目商业物业租出楼面面积相当于首年月租金之100%,即1个月的租金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
1.2 招商范围: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本项目之全部招商工作; 1.3 招商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之商户进行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商户之签约文件一份(注:复印文件即可),以做乙方建档之用;
1.4 本项目如需引入外埠之商户,乙方应将目标意向客户列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如过程中产生各项差旅费用(即乙方及目标商户所发生的)则由甲方支付;
1.5 租金价格:
1.5.1 乙方招商之租金限定标准,待项目价格定位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共同确定; 1.5.2 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扣点及流水倒扣等方式约定的,则甲方对乙方之佣金结算则按本项目中最低租金标准价格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计算依据;
1.5.3 成交商户所租用之铺位如未明确定价,则甲方以本项目中最高租金单价与最低租金单价之和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1.5.4 招商过程中如乙方租赁之租金水平高于甲乙双方确定之租金水平,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待项目价格定位完成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
2、招商费用结算:
2.1 招商费用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代理佣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以合同金额之2‰/每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三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为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面积所余部分应付佣金总额的1/2代理费用以作甲方单方面之补偿;
2.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纳定金为依据。2.4 甲方应付乙方之招商代理费用通过以下指定账号支付: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行:
2.5 乙方需在甲方向其支付招商代理费用的同时,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乙方因收取招商代理费用所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6 甲乙双方签约后5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商户租赁合同》范本。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提前七天通报乙方;
2.甲方指定专人作为本协议的甲方代表负责本项目策划工作。乙方应当向甲方以及该代表进行密切联系,加强沟通。甲方以及甲方代表应当为乙方开展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该代表人通知乙方。如有变更,应提前七日向乙方书面通知;
3.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还需乙方提供合同约定外之服务及支持,则甲方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则根据其服务内容及工作量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4.甲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代理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六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代理费用;
2.乙方将组成_____人的专案小组进行本项目的招商工作(辅助人员不计在内),全程与甲方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并调动公司重要部门和优秀专业资源全力配合;
3.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有效的开展工作; 4.乙方亦应积极参与甲方或甲方与其他合作单位的会议,并就本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5.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7.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8.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项目的整体规划。
9.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八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1.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2.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2.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守约方在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系指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但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向对方通知,并于七日内向对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
4.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合理文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
第十条:保密及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守甲方提供的和本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数据、图纸、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除工作小组及公司领导级外,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信息擅自泄漏给他人,不得将工作中的有关资料与内容使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2.乙方违反上款规定,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以法院最终判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浪高会展国际广场招商服务纲要”为本合同附件一; 2.乙方工作人员之组成要求为本合同附件二;
3.本合同与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完整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章)(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2007年
月
5.代理招商合同 篇五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法人代表:
受 托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省 市“ ”项目商业部分委托招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物业范围
甲方经衡阳市规划部门批准,开发位于 的商业综合项目暂定名为“ ”(以下简称本项目)。
为了保证项目如期开业,甲方同意将本项目商业部分委托给乙方进行独家招商代理服务。
委托招商范围为:本项目负一层时尚SHOW特区及一层至五层的特色商业步行街部分商铺,共计招商面积约 ㎡。
二、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业后一个月止(预计 年 月 日)。
三、招商代理费用
甲方按照第一年租金的3个月租金支付乙方招商佣金。
四、甲方责任
1、甲方须无偿为乙方提供现场招商接待场地。
2、甲方须保证委托招商物业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建筑质量。
3、甲方须提供一切招商所需合法的手续和有关许可证。
4、甲方须承担一切招商信息发布及推广费用。
5、甲方承担招商中心建设费用和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招商道具的费用,以及招商中心水电费、电话费和日常办公费用(文具、办公耗材等),甲方不承担招商代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力成本。
6、甲方须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地帮助乙方解决招商过程中的困难。
7、甲方有义务按合同条款支付乙方的相关费用。
五、乙方责任及服务内容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组成项目招商专案组,组织最强的招商队伍对该项目进行招商工作,确定本项目的招商总监、招商经理、商业策划师,并保证确定的开业日一个半月前招商进度达到规划招商面积的80%。
2、乙方的招商服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商业调研、项目商业定位(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商业市场状况及竞争态势;
零售消费水平、消费习惯及发展趋势; 特色商业街、时尚SHOW特区部分商业定位;
特色商业街、时尚SHOW特区部分业种分布、功能组合; 各业种、功能的经营面积和比例。
第二阶段:楼层布局、动线设计、业种分布设计(45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的功能组合、业种布局设计; 项目商业平面动线设计; 项目楼层布局、业种分布设计。
第三阶段:招商政策制定、招商筹备阶段(45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现状(地段价值、产品成果、工程进度、招商筹备) 竞争对手状况对比分析; 招商执行方案; 主力品牌组织计划;
招商推介会筹备; 招商人员培训。
第四阶段:全程招商代理、经营管理模式建立(180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商推介会;
招商执行,品牌签约; 经营管理模式设计;各项营运制度的建立;商场一次装修诉求建议;商场二次装修诉求及装修流程。
第五阶段:开业筹备、经营管理模式完善(90个工作日内完成) 尾期招商,品牌签约; 已签约品牌装修指导; 经营管理模式完善;各项营运制度的完善;开业各项活动制定;各项营运物料的准备。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已认同的商业功能分区及各种招商条件和政策,进行有目标的招商洽谈。
4、乙方无条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商工作(除遇不可抗拒因素,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可延期)。
5、为了保证该项目顺利进行和最短时间内实现招商目标,乙方需每周对甲方进行业务进度汇报。
6、协助经营管理公司策划本项目商业经营管理运作模式,并拟定商业运营中的相关质量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
7、制定详尽的开业企划方案。
8、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对商场开业后的运营工作进行全面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另行协商)。
六、招商服务费的结算
1、招商前期工作收费:
(1)第一阶段工作收费:本协议签定之日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15万元整用于前期市场调查及招商部筹备,此项金额不记入招商佣金。
(2)第二、三阶段工作收费:项目商业定位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00,000.00元),作为乙方第二、三阶段的工作费用。
(3)第四阶段工作收费:招商推介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00元),作为乙方第四阶段的工作费用。
2、招商代理费:
(1)甲方按照招商政策与商家签定《商铺租赁合同》后,则乙方的招商工作即告完成。
(2)乙方负责全力招商,甲方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招商,若有招商成功则也应计入乙方完成招商面积,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支付招商服务费。
(3)招商正式启动后,招商率达到40%后,乙方每月底将本月招商完成情况报与甲方,甲方次月5日前按招商进度完成的比例支付乙方招商代理费。招商率达到4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商代理费扣除第二、三、四阶段工作费用后将剩余的招商代理费的70%结算于乙方。
(4)招商进度完成70%时,甲方一次性付清已完成招商部分招商费用的余款。且自完成70%起,新完成的招商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招商代理费的90%进行结算。
(3)项目开业后一个月,此合同自动终止。终止合同时,甲方仍需支付由乙方在代理期间已租部分的招商服务费余款,且支付期限不得迟于书面通知终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七、甲乙双方违约处罚
1、乙方未按合同相关条款及甲方批准的招商条件和政策,进行招商洽谈和承诺,甲方有权提出警告,甲方提出警告后,乙方不予回复和改正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合作期内,乙方未达到预定的招商目标,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未付款项及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力。
3、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项目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4、因乙方原因导致该项目的合同期延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因甲方的原因而导致该合同不能正常执行,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同时结清前期应支付乙方的费用。
6、因甲方原因或政府原因导致该项目的合同期延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未按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费用,每推迟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应付费用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必须结清应付乙方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条款,所有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如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则提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如发生双方意见不合最终未能达成谅解时,可提交衡阳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 方: 乙 方:
6.商业策划招商代理合同 篇六
委托方(甲方):
地址:
电话:
受理方(乙方):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精诚合作、共创双赢的宗旨,双方达成为属下商业部分(以下简称项目或该项目)提供全程商业策划及招商运作服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双方利益,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委托物业:
甲方委托乙方商业服务之物业为:位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的商业项目,总商业建筑面积为地上约平方米。地下2000平米(附件:项目物业总平面图)
(注:委托物业面积最终以政府部门出具测绘报告为准)。
二、合同期限:
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止,乙方需全部负责统筹所有商业面积策划及招商。合同期满后双方视情
况再另行协商是否续约,合作方式另议。
三、双方的合作形式:
乙方负责商业项目独家全程策划及招商代理。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在签订第二家商业代理公司。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责任与义务
1、保证该项目的出租合法性,申办有关租赁之法律批文,并为该
项目之成交客户依政府部门认可之程序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向乙方提供招商使用有关该项目的法律批文副件或复印件,并保证一切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提供该项目的建筑平面图、装修标准、各铺位招商面积、《商
品房租赁合同》范本等有关文件资料;
3、为提高工作效率,甲方对乙方人员提交的有关方案及书面文件
进行签收确认,如有修改意见应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乙方视作甲方已确认接受。
4、甲方指定一名负责人专门与乙方配合解决招商及策划中的问
题,该负责人代表甲方意见并在现场行使甲方权利。对乙方报请同意的商家协议进行最后的审核,并拥有对有关合同条款的最终修改批准权。
5、项目现场提供招商办公室供乙方使用(办公、洽谈)。并提供
基本的办公条件,包含:直线电话壹部、传真机一台、复印机打印机一台(可共用)、电脑壹台、饮水机一台、项目组现场办公桌椅每人一套等。合同有效期内的办公运作费用、办公耗材由甲方承担费用。
6、如项目招商中涉及异地操作及洽谈连锁商家,须安排工作人员
出差,则由乙方事先向甲方提出出差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票据如实报销。
7、甲方负责安排财务工作人员统一收取商户的全部租金和定金;
8、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有关招商服务费用;
乙方权利和义务
1、签订合同后3日内甲方支付首笔款项,乙方确认首批服务费到帐后,3日内派出具备专业经验的项目组,进行全面商业策划及招商工作。
2、乙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在招商现场行使职权,在双方协议框架内拥有对招商、策划、人员管理等具体事务的处置权。
3、乙方专案小组人员每周与甲方召开一次例行工作会议进行工作汇报。对招商及策划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并解决落实。
4、乙方在招商过程中需按甲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宣传和招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客户作任何形式的书面承诺或约定,否则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负责促成所有意向租赁该项目的客户之洽谈、签约。
6、乙方的招商活动不得损坏甲方利益、形象,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有关资料保密,并自觉维护甲方其他方面权益。
7、如因甲方工程、工期、证件手续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于合同约定时间开业的,责任不在乙方,双方可以就延期问题进一步协商实施方案,并双方协调安排好已经签约商户。
8、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属于劳务用工关系,乙方现场人员的工资、生活、交通、通讯、福利、保险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9、主要内容:
1、乙方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招商工作,包括本地招商及外埠招商。
2、乙方建议参与研讨、制定招商政策、招商策略、招商条件。
3、乙方拟订业务招商工作计划,包括时间计划、进度计划等,由甲方确认后实施。
4、乙方协助确定招商目标、业态组合、经营品项等。
5、乙方协助规范业务招商合同、相关审批单及有关附件。
6、乙方协助组织召开品牌招商会、答谢会。
7、乙方协助组织进行当地及外埠招商工作。
8、乙方协助组织进行商户洽谈及签约工作。
9、乙方协助监督进行商户进场二次装修。
10、乙方协助组织对甲方进行商业管理知识培训。
五、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1、市场调研提供执行方案费:
项目前期市场调研、产品整体规划定位、提交可行性方案。本项目按双方在各服务阶段的工作内容免收取发展商服务费用。
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预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给予我方做项目前期启动资金,我方即派出有关工作组赴项目开展项目调研、商业经营定位、规划定位、建筑设计建议等执行方案。
2、招商代理费用:
2.1收费标准:乙方成功让客户与甲方签署招商租赁(租金方式)合同,甲方同时收取客户订金并签订正式合同后视为招商成功,乙方成功出租部分按合同平均月租金水平的贰个月标准(不含免租期)向甲方收取招商租赁服务费。(可扣除预付的壹拾万元款项)
2.2乙方成功让客户(特殊品类)与甲方签署招商联营(扣点方式)合同,甲方同时收取客户订金后视为招商成功,乙方成功招商联营部分为该物业该楼层的租金平均值向甲方收取招商服务费。
2.3付款方式:每月乙方于10日前将上月乙方成功出租的本项目物业成交额与甲方核对、确认(客户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并缴纳合同期相关费用即算成功出租),甲方于当月15日支付乙方招商租赁服务费。
2.4 若客户已签署物业租赁合同后,因甲方合同违约原因而退房的,乙方已收取之相关服务费不予退还。
2.5若乙方所签订合同中有高出市场行情较多的情况下甲方则视情况给予额外奖励。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每延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超过30天则按甲方违约处理,甲方除支付应付费用的情况下并向乙方补偿相应的损失;
2、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享有保密义务。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整)
七、合同终止和变更
1、代理或委托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终止后,甲方需按合同规定结清相关费用与乙方。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修改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签约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起诉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7.海运代理合同条款不该模糊 篇七
货运纠纷源于角色模糊
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产生纠纷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没有明确定位各自的角色,尤其是货运代理公司的角色。货主与货运代理公司的相互关系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通常意义上的代理;第二是作为无船承运人的代理;第三是居间。
作为通常意义上的代理,货代公司只是货主的一个代理人,代表货主行为,即直接代理。此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通常也就是货主,代理人不直接对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即代理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只约束船公司和货主。
当货代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出现的时候,他和货主签订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不再是货代合同。这时,事实上它代替了船运公司的角色。作为货运合同的一方,在货物发生缺损,货物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港,以及货主收不到货款时,货主都可以直接找到货运代理公司,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
在居间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只是作为一个中间人。这时,货代公司事实上已经不是在扮演其本身特有的角色,他在为双方(货主与船运公司)提供了交易合作平台,收取一定佣金之后就会全身而退。之后,货主与船运公司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它无关。事实上,在国际海运中货代公司以这种身份出现的情况比较少。
实践中,货代公司在海运合同中经常模糊彼此关系,导致权利义务不清,容易发生纠纷。究其原因,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姚洪军律师告诉记者,一方面原因是利益的驱使,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海运代理条例》规定,货代公司需要缴纳80万元的保证金才可以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有些货代公司出于利益的考虑,在没有缴纳押金的情况下往往也冒称自己是无船承运人,从而享受无船承运人的相关权益;另一方面是出于侥幸心理,国家目前对海运代理方面的管制不是很严格,货代公司基于这种情况,认为游走于一般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更有利于他们应对相关当事人;还有就是有些货代公司的管理不是很规范,因而在操作中出现误差。
这种角色的模糊事实上会给货代公司在后续事务中带来很多麻烦。在一般代理与无船承运人两者之间游走,很可能会使货运代理合同的效力产生质疑,因为它一边接受货主货物交给船方,另一方面又代表船方来接受货物,向双方收取佣金,按照国家《合同法》的规定,这种双方代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被认定为双方代理,合同就无效,货代公司将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另外,货代公司的这种角色模糊会表现在相关货运单据上。比如,用自己格式文本做的提单或托运单,标注自己是代理人等,如果发生纠纷到了法院,法院的认定就会出现分歧。因为货代公司如果出具自己格式文本的货运单据,从一般的角度来说可以认定他为承运人,但他又在单据上标注自己是代理人,这会让货代公司在庭审中举证证明自身身份时陷入困境。这种角色的模糊,导致货代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货代公司对角色定位须明确
事实上,在海运代理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角色定位是很重要的,同时它也是合同各方防范潜在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不管是货主还是买主,在国际贸易当中都有很多风险。在发生这种风险时,因为货主距离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比较近,容易接触,所以,一旦发生纠纷,货主很容易想到货代公司。因此货运代理公司在和货主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在两个身份之间摇摆不定。即使在明确规定的角色内,货代公司也应该尽量让自身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采访中,姚律师举了一个例子。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为其代理四票货物自上海至埃及塞得港的出口运输业务,约定由货主向货代支付运费。货代公司办理托运后,船方签发了4 份海运提单,交给货代公司,但货主未向货代公司明示索取单据。之后,货主在货物贸易合同方面遇到障碍,双方协商未果,货物滞留在目的港,与此同时,货代公司向货主催讨运费。但货主认为,货代公司收取运费表明它是无船承运人,同时,货代公司没有主动交付单据,导致收货人无法提货,自己则无法收到货款,因此要求赔偿,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约定货主公司向货代公司支付运费,但是并不因此改变代理合同的性质。货代公司作为一个合格的货运代理人,在拿到有关货物的出运单证后,应根据诚信、善意履行合同的原则,主动向货主交付有关货运单证,或通知托运人前来领取上述单证。货代公司明知货运单证滞留在自己手中会导致收货人无法提货,并将由此造成一系列损害后果,仍将货运单证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在客观上促成了货主损失的产生。因此,货代公司应对货主的损失承担不当占有引起的赔偿责任。
从这个例子不难看出,出现纠纷的关键就是货代公司对自己身份以及权利义务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位,在货代公司一旦被货主告上了法庭后,导致其对案件的预期也是不确定的。所以作为一个货代公司,首先应该跟货主明确其是一般代理人,还是无船承运人;其次,更应该确定自己在这一身份下应该履行什么义务以及享有哪些权利,只有明白了自己的权利义务,才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规避相应的风险。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总之,在签订海运合同中,双方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因为从一个长远的角度来说,发展应该是共赢的,不可能靠暂时欺诈获得利益。目前,我国加入WTO已经6年了,国外的代理公司也开始进入国内市场。国外的代理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成长的时间比较长,对市场的诚信度比较看重,且资金雄厚,对风险的控制更加完善,在市场中形象较好。在这种环境下,更要求国内的代理公司以诚信为本,切莫投机取巧。实际上,投机取巧的成本是很大的。
姚律师告诉记者,货代公司应该根据目前的两种货代形式,分别作出操作的指引,包括合同的签订,单证的处理,资金的流程等等,来规避自身的风险。而就货主来说,选择货代公司应该根据其诚信度、实力,以及以前的货代案例,来了解相关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双方应尽量细化货代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即使在发生纠纷时也可做到有据可依。
8.招商代理合同 篇八
项目招商
前期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XXXX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项目整体招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XXXX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步的原则,经友好磋商,就甲方投资开发之XXXX的商业部分(以下简称本项目)独家招商代理顾问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解释:
本项目:指项目商业部分。
合同:指“XXXX项目整体招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即本合同。
服务内容: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独家整体招商代理顾问服务。
招商成功:以甲乙双方与第三方签订商业运营招商协议为准。
第二条工作内容
合同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一)协助甲方梳理本项目整体招商方案,提供招商整体策略的建议;
(二)依托乙方资源,协助甲方为本项目引入品牌运营公司入驻;
(三)协助甲方同政府沟通,为本项目向政府争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向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二)乙方向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
第五条甲方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已拥有的本项目相关顾问服务工作所必需的项目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招商工作。
2)甲方指定至少一名对接人,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该甲方指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并加盖甲方印章后方可视为甲方确认。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甲方权利
1)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2)甲方对乙方任何阶段工作的回复,可以自由选择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回复,并以发出时间为有效回复时间。
3)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项目顾问工作成果提出调整要求,并拥有对乙方所做出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协议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完不成由此导致甲方工作的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后,组成项目专责小组,开展项目整体招商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整体招商工作进度。
第八条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规定提供已持有的完成本项目相关顾问工作所必需的项目资料。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按期支付各阶段咨询服务费,并在甲方费用不及时支付时停止服务,由此导致甲方工作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前期顾问工作服务目标
1)乙方组成项目专责小组,完成对符合标准的品牌运营公司的实地调研与对接。
2)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供至少一家品牌运营公司,如XX商城、XX集团等,与甲方对接洽谈合作事宜。
第十条 招商成功的认定
第十一条 前期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将向甲方收取每月人民币30,000元定额专业服务费用,持续时间为3个月。
2)甲方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本月定额专业服务费用。
3)乙方根据甲方相关付款流程出具付款申请、出具相应合法发票等。
4)如项目招商成功,甲乙双方具体合作模式及收益分配另行签订备忘录约定。
5)乙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截止后1年内,甲方和/或乙方不得雇用或以其它方式实际雇用对方公司员工。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下由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方应当据实赔偿对方损失。
2)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与乙方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各类费用。如甲方延迟付费超过10个工作日,则乙方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费用及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顾问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相关阶段工作成果,若乙方延迟提交阶段工作成果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但乙方未交付工作成果部分的服务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顾问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7.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17.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7.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和政府指令。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
1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18.2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解除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部分,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及乙方实际工作阶段及成果结算咨询服务费。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
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管辖。第二十条合同转让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委托方单位变更,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须向继任方说明该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条款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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