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2024-09-09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精选8篇)

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篇一

2012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解读

历史沿革

 1992年颁布的《卫生监督文书》

(1992.3.11卫监发[1992]第14号《关于统一27种卫生监督文书格式的通知》)

 1998年颁布的《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1998.7.8 卫生部第1号令1998.12.31之前全国统一使用。)2002年颁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 卫生部第34号令,2003.5.1起施行。)(31种文书)

2006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删除“产品样品确认书 ”(30种文书)

2012年颁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6.7 卫生部第87号令,2012.12.1起施行。)(37种文书)

新《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 《规范》分四章共五十一条,不仅对卫生执法文书的适用范围、文书种类、各类文书制作要求以及归档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适应《行政强制法》的需要修订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新增了《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催告书》、《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等新文书,充分体现了对卫生执法文书全面性、规范性、简洁性和适时性要求。 文书由30种增加到37种。

 删除3种:技术鉴定委托书,职业禁忌调离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修订 5种:现场笔录,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询问笔录,送达回执。

 增补10种: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物品清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催告书,公告,续页,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新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 4.检验结果告知书  5.卫生监督意见书

 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 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 9.查封、扣押决定书  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 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 12.物品清单  13.公告  14.封条

 15.案件受理记录  16.立案报告  17.案件移送书  18.现场笔录  19.询问笔录

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 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23.合议记录

 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5.陈述和申辩笔录  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 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28.听证笔录  29.听证意见书  30.行政处罚决定书  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32.送达回执  33.催告书

 34.强制执行申请书  35.结案报告  36.续页

 37.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适用范围

 监督检查  监督抽查  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等卫生执法活动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总则

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 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

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

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

 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 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

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 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

检验结果告知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卫生监督意见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

 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 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 优点: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间长(30日)

 注意:

1、需要行政审批;

2、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 是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发出的文书。

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审批。

物品清单

 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文书。

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公 告

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

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封 条

 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案件受理记录

 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立案报告  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案件移送书

 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现场笔录

 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

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1、由原来“现场检查笔录”修改为“现场笔录”; 

2、增加编号一栏;

3、增加“卫生监督员示证检查,执法证件号码:、。”

询问笔录

 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1、将被询问人应填个人信息逐一列出; 

2、增加“询问人员示证询问,执法证件号码:、。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问题。”

3、强调重点询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情况。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 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7天)、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 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承办机构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监督员。

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合议记录

 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 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1、进一步明确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延伸; 

2、整合原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内容; 

3、增加“当事人意见记录栏”。

陈述和申辩笔录

 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 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录。

复核意见书应当写明陈述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 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听证笔录

 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

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听证意见书

 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生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注明身份证号。同时,还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地(住)址。

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送达回执

 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催告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申请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时发出的文书。

催告书应当写明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 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的“()”内填写行政决定的名称、文号或者编号。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结案报告

 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续 页

 是接在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后面完成相关记录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

使用续页应当写明所接执法文书的名称,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页码、日期。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 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促进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消除隐患,促进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

 应当写明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文书管理

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照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编写案卷目录,封面、封底和目录不打页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放第一页。

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篇二

一、海事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性质

海事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性质集中体现在它的法律属性、在海事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三个方面。

1、海事行政执法文书是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是海事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授权、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于海事行政管理和海事行政处罚的书面的文本和格式, 它是海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书面形式。海事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由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的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制定, 而且要符合法定的要求, 具有规范的格式。

2、海事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海事行政执法程序的要件。

实施海事行政执法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海事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法律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必要的文书, 通过这些文书下达行政执法的指令、要求和决定。海事行政执法程序和海事执法文书看似繁琐, 实际上它是规范海事行政执法, 保证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3、海事行政执法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海事行政执法文书与其他文书的最大区别, 是它表达了国家意志。法律的主要功能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保证依法制定的行为规则的强制实施, 这种强制力通过行政执法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对违法者具有拘束力。也就是说, 海事行政执法文书代表了法律、代表了政府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海事行政执法文书一旦下达, 即产生法律效力, 违法者必须服从和执行, 不得违抗。

二、海事执法文书的种类和用途

海事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符合海事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 由国家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统一的式样。根据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以用途划分, 海事行政执法文书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措施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执法笔录文书、行政执法函件文书和行政执法档案文书等五种。海事行政执法文书不是一般的文字材料, 它在海事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的活动中, 起着其它任何文书不可替代的法律效力。因此, 海事行政执法文书对于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

1、海事行政执法文书是海事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

执法办案活动的过程, 必须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制作的执法文书就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执法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障法律具体的实施,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人和事的处罚, 制裁的方式贯彻实施法律。

2、海事行政执法文书是海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如实反映。

在从事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都需要用一定的文字凭证予以记载、反映。如执法人员的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检查勘验、作出处罚决定、执法文书的送达等等, 都应依据法律的规定, 按照法定的程序, 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而所有的这些行政执法的办案活动, 都是通过执法文书中如实的记载、反映出来的, 而不是靠执法人员的语言讲述的。

3、海事执法文书是衡量海事行政执法质量和考核海事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主要依据。

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 执法办案能力的高低, 执法业务水平的强弱, 语言文字功底的深浅, 最终都必然从制作的执法文书中表现出来。因此, 要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 要做到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做一名优秀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首先应从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入手。

4、海事执法文书是保障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处于被告地位, 承担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海事行政执法文书是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文字凭证, 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时, 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述意见, 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应一并提交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假若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 不依法调查取证, 不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 我们在行政案件诉讼活动中就很难正确、有效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海事行政执法文书完整齐全、填写规范、适用法律正确适当, 那么该执法文书在行政诉讼中是确认具体行政合法的最重要的证据。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海事行政执法文书

海事行政执法文书有规范的格式、内容和填写要求, 应当正确地使用。它对于保证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培养守法意识、学会规范执法, 保证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公正性,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有重要作用。

1、格式规范。

海事行政执法文书有固定的格式, 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不得随意改动和减项留空。海事行政执法文书的填写不符合要求, 必然影响海事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客观性。

2、使用得当。

针对不同的执法对象和不同的违法行为, 应当使用相应的海事行政执法文书, 不能张冠李戴, 随意乱用。海事行政执法文书使用不当, 会构成行政违法,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将要处于被动违法的境地。

3、填写准确。

海事行政执法文书填写的事项和内容十分严格,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的字迹应当工整清楚, 不得涂抹。该加盖公章、需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的, 不能出现遗漏和错误。

4、建档保管。

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篇三

关键词:农业行政執法文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方法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属于外部文书,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制作的涉及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案违法行为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勘验的文字图形的记载和描述。检查笔录是对执法程序的记录,是动态的执法人员及被检查人的活动。勘验笔录是对与案件有关的静态的场所、物品存在状况所作的客观情况的记录,是对涉嫌违法产品的真实情况的写照。为了更好的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总结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方法。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间

写清执法检查的起、止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指从检查开始至终结的时间。

二、检查(勘验)地点

写明检查地点的具体位置。即涉嫌违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和经营的场所,并且要具体到市、区(县)、镇(乡)、路(街)、门牌号、楼层、房间号等。

三、当事人

经当事人提供的证件确定当事人是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写清单位门店全称,与工商注册的保持一致;是个人的,写为当事人的姓名,所写信息与身份证登记的保持一致。

四、检查(勘验)机关

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管理机构全称。

五、检查(勘验)人员

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

六、记录人

在执法现场记录的执法人员。

七、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1.出示证件情况

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过程,被检查者所作出的反应。可写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经×××确认后,在×××的陪同下对位于某地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2.客观描述门店情况

该门店位于街或路及门牌号,坐落方向,门牌样式,悬挂的方位等。

3.涉嫌违法产品情况

对现场检查涉嫌违法产品放置的位置做详细的记述,写清物品名称,规格,位置方向,摆放地点,数量记录(层数、排数、高度数量,数量要确定,不能有不确定的词语),包装材质等,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4.现场取证记录

执法人员对现场取的物证、拍摄的照片、摄像、录音等资料等明确记录。

5.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产品

在执法当时对物品进行证据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上登记的一致,如果是请示领导后登记的,情况也需明确记录。

6.检查过程中,陪同人员的态度,如积极配合等

7.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场交由当事人阅读或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确认后逐页签字签署姓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签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并请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8.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参考文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

作者简介:

郑苏琴,女,襄汾县农委,农艺师。

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篇四

诊所卫生监督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机关: 县卫生局

检查时间:2014年 月 日 时 分至2014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地点: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证号:)向当事人(职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法对你单位检查发现:

一、基本情况:(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效期至201年 月 日 许可项目:

(二)人员 现有医务人员 名,其中执业医师 名(含中医 名)、执业助理医师 名(含中医 名)、无资格人员 名、护士 名(其中取得资格 名)

(三)诊疗场所 使用面积: ㎡

诊断室、药房、治疗室是否“三室”分设: 中药柜设置是否规范:

(四)有医疗设备 台:

上诊疗情况: 上诊疗病人 次/人,上业务收入: 元。

(五)目前开展的主要业务:

二、执业情况检查

(一)是否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是否校验:

(三)在机构名称、执业地点、主要负责人变更是否进行变更登记:

(四)是否存在未取资格人员独立执业:

(五)门诊日志和处方

1、门诊日志是否登记完整 缺少: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主要症状 初诊印象 治疗方法 儿童应有家长姓名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诊所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续页)

2、处方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制: 是否按规定进行保存:

3、是否存在乱用抗生素: 上月处方共 张,其中 张出现三联抗生素

4、是否存在门诊处方用药过多: 上月处方共 张,其中 张出现超过7味药

5、是否存在输注液体: 上月处方共 张,其中 张出现输注液体。

6、是否存在存放、使用过期失效药品:

三、传染病防控与感染控制

(一)传染病疫情

1、是否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

2、是否建立传染病报告登记本:

3、传染病报告登记项目是否完整情况 :

4、传染病报告方式:

5、有无传染病病例转诊记录(查门诊日志登记或病历、处方等原始记录):

(二)医疗废物

1、医疗废物处置方式:

2、是否有医疗废物处置登记记录:

3、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

4、医疗废物包装物、包装容器是否符合规定:

5、治疗室 是否安装有空固定消毒装置 装置名称:

是否按要求进行定时间消毒: 有无消毒记并记录完整: 治疗室卫生是否整洁:

6、使用的消毒药剂: 消毒药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7、是否存在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

被监督单位当事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5.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篇五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保证事实要素的完整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内部使用文书和外部使用文书两类。

(一)内部使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

2、卷内文件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现场检查笔录

5、调查笔录

6、行政案件审查表

7、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8、听证笔录

9、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行政案件结案审查表)

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登记薄

11、行政案件办理报批书

12、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13、行政赔偿申请笔录

14、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

(二)外部使用文书: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通知书

3、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

4、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

5、案件办理报批书

6、强制执行申请书

7、送达回证

8、涉案物品清单

9、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

10、质量技术监督局封条

11、监督检查抽样单

12、听证通知书

13、行政处罚告知书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

16、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

17、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18、行政案件移送书

19、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 20、行政执法委托书

21、行政执法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

22、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3、行政复议告知书

24、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25、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2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7、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8、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

29、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 30、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

31、行政复议决定书

3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33、行政赔偿决定书

34、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35、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根据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类:

(一)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结案审查表)、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监督检查抽样单、听证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行政案件移送;

(二)适用于行政审批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三)适用于行政复议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监督检查抽样单、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行政案件移送书;

(四)适用于执法监督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通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结案报告;

(五)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行政赔偿申请笔录、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必备使用的文书必须齐全。

现场处罚必备使用文书为: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查表、罚款收据;

立案处罚案件必备使用文书为: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立案审批表、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结案报告、行政案件审查表;

复议案件必备使用文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

第五条

办理案件,根据案情实际,应当使用的文书必须齐全。

第六条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坚持事实求是、遵守法制、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主旨鲜明、内容规范、语言准确、效力稳定的要求,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范例》要求制作。

第八条

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填写完毕后,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发送;

未经批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发送,否则,责任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

第九条

执法文书应当专人管理,统一编号,妥善保管。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O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教育培训三年规划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科技革命和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新的形势对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队伍状况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2年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改革后,全系统共有人员487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54人,占11.1%;

具有大专学历的277人,占56.9%;具有中专、高中学历的156人,占32%。共有行政执法人员95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13人,占13.7%;具有大专学历的72人,占75.8%;具有中专、高中学历的11名,占11.6%。从上述基本情况看,我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中,学历水平偏低,技术力量薄弱:人员结构不合理,行政执法水平还不高。为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局、自治区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教育培训三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国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工作会议的部署,紧密围绕西部大开发、经济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深入教育培训改革,强化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建立起一个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机制灵活、功能完备、内容丰富、方法科学、适应我州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教育培训体系。

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质量技术监督领导干部,一批掌握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复合型现代管理人员,一批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行政执法人员,一批掌握现代化高新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一支掌握现代化科技知识、懂经济、善管理、秉公执法、高素质的质量技术队伍。三年内,争取全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普遍接受一次以更新知识为目标的业务培训,逐步形成继续教育机制。

推进教育培训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完善和发展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学历教育体制,使全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学历水平逐步提高,三年后力争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到100%,同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

三、培训对象和目的要求

(一)培训对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目的要求:

领导干部应通过接受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理论、宏观经济学、领导科学、行政管理学,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管理人员应通过接受以岗位培训为主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管理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接受以资格培训为主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接受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以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教育培训安排(一)强制性培训:

1、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领导的岗位培训。三年内,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领导有计划地轮训一遍。

2、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结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换证考核工作,三年内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考核; 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在岗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3、新进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各类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方能上岗。

4、锅容管特、纤维检验、计量检定、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培训方能持证上岗。

5、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

1、学历教育。根据工作性质及特点,采取脱岗、函授、业余学习等方式,有计划地安排学历教育,.力争三年内使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大专学历达到100%。

2、知识更新培训。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公务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依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机构中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轮训一遍。

五、教育培训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实行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领导者的任期目标,建立考核指标,将是否完成培训任务作为考核领导者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重视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是实行教育培训督导制,州局法制宣传科对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端正学习态度,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有效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规范的评估制度和激励机制。一是积极落实国家局制定的教育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二是各单位要建立人员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使在职人员接受培训制度化,并纳入职工考核内容,把职工培训和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任职与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确保教育培训资金投入。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加大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确保强制性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费。州局每年教育培训经费应占总收入3%,各县市局每年教育培训经费应占总收入的5%。与此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多种渠道筹集教育培训经费,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使教育经费发挥最大效益。经费使用情况由州局法制宣传科会同有关科室进行检查。

(四)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教师队伍。州局负责培训部门应有计划地选送专、兼职教员参加国家局举办的各类师资培训班,经常组织专、兼职教员进行教学研讨,不断提高教学人员的综合素质。要严格执行教师聘任制度,确保教师业务水平符合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家渠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及局属事业单位要根据《三年教育培训规划》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三年教育培训阶段性实施计划,将计划落实到人,确保规划的实施。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建立高素质的质量技术监督队伍,适应改革与发展的新要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勤政廉洁意识,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局“十五”教育培训计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由州局法制宣传科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经济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中心任务,深化教育培训改革,强化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适应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需要。

2、工作原则: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步实施”,采取集训与自训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当前急需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全面提高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3、工作目标:以全面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逐步建立一个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机制灵活、功能完备、内容丰富、方法科学、适应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需要的教育培训体系。结合实际,进行以更新知识为目标的业务培训,使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第五条

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和重点。

1、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对州局和县市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市场经济理论、宏观经济学、领导科学、行政管理学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对州局和县市局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为主的各类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管理能力。

3、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以资格培训为主的各类培训。对州局和县市局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以资格培训为主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培训内容为本岗位需要的法律、法规基本理论、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执法实务,重点放在能力培训上。

4、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州局和县市局及局属各事业单位要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六条

教育培训的方式。教育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资格培训和普及性培训四种。岗前培训是指对新进入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等进行的培训。

岗位培训是指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的业务技能提高、知识更继续教育培训。

资格培训是指对从事质量技术监督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具备资格的培训。

普及性培训是指面向社会有关人员开展质量技术监督基础知识的培训。

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教育培训采取请进来讲座与送出去培训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中组织相结合,县市局自训与州局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州局与县市局应建立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领导者的任期目标,建立考核指标,切实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步实施。法制宣传科应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督导,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

1、新进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

2、州、县市局领导干部;

3、行政执法人员;

4、特殊岗位(计量检定、质量体系审核,实验室认可评审、纤维检验、锅容管特检验等)人员;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强制性培训的人员。第九条

教育培训的保障和资金投入

州局及县市局应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抓好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用于教育培训的经费应占本单位总收入的5%以上。

第十条

6.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篇六

(明)安监听通〔2018〕1号

吴介保、阳泽桂、何立忠:

根据你们申请,关于吴介保、何立忠、阳泽桂对高明区“11.5”爆炸事故负有责任一案,现定于2018年4月3日9时00分在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举行听证会议,请准时出席。

听证主持人姓名何伟霞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听证员姓名 陈福宽 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听证员姓名 白冠祥

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书记员姓名 许志燕

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注意事项:

1.请事先准备相关证据,通知证人和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3.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延期。4.不按时参加听证会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特此通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3月23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19号 邮政编码:528500 联系人:许志燕

联系电话:0757-88219286

7.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能的思考 篇七

1 问题及原因

1.1 管理模式没有明显改变

为适应公共卫生体系改革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末, 在原有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但实际情况是这二个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基本运作模式与防疫站时期没有太明显变化, 无论是权力级别、范围、性质还是对资源的动用能力, 都和防疫站时代相仿, 体现在职能交叉, 职责不分, 效率低下。由于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 当今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仍难以独立快速地行使专业职能。此外, 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政事不分的管理模式也使某些专业技术问题过度行政化, 降低了决策的效率和效果。

1.2 政策导致行为趋利

现有的公共卫生体系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 因此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点, 即政府将其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要求其提供指定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 由于政府投入的不足,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逐步开始了一些局部的改革, 如允许有偿服务等, 从而使这一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体制, 开始探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生存问题。虽然近年来原来的由卫生防疫站转化组成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但其功能定位、筹资来源等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卫生监督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属于政府行政职能, 既不可以竞争, 也不能引进市场机制。各级政府必须在保证相应的经费投入和卫生执法人员的合理待遇, 以及改善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办案条件, 才能确保日常各项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1]中指出,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 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2] (财社[2000]17号) 规定, 由同级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但是目前全国大多数卫生监督执法单位仍然需要从其他途径收取各种服务费用来弥补各种经费的不足, 不得不开展有偿服务, 造成了有收入的工作多干, 没收入的工作少干或不干, 严重违背了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的根本宗旨, 影响了卫生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同时增加了相对人的经济负担, 败坏和影响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的提高。

1.3 缺乏有效的绩效评估手段

我国卫生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不仅仅体现在硬件建设的落后和投入的不足上, 最显著的是缺乏对卫生监督体系的工作绩效的衡量测算机制。表现在:⑴卫生监督工作目标多元, 产出难以量化和测定, 因此很难把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结合起来, 没有能力实现对卫生监督体系的绩效评估。⑵目前针对与科室乃至整个机构的评估指标还过于片面, 往往只注重产出, 而忽视对为这些产出的投入进行分析评估, 这极易导致浪费资源和不计成本地盲目投入。⑶进行评估需要有相关理论知识, 要熟悉、掌握某些专门的评估方法和技术, 卫生监督机构自己的评估人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系统训练。因此, 即使投入大量的经费用于改善其硬件环境, 卫生监督体系效能的发挥同样受到极大的限制, 并直接导致了其运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1.4 缺乏法律依据, 职能定位不清

卫生监督机构的单位性质不明确, 虽是独立的法人事业单位, 却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只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而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多数不在一起办公, 工作运行不便, 一个完整的处罚程序执行下来, 要到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盖章达七、八次之多, 暴露出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与审批盖章两层皮的弊端, 仍然存在着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的问题, 政事不分, 影响了行政效能的提高。

1.5 执法办案技术手段有限

1.5.1 技术落后影响执法效能的提高

对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3]要求, 卫生监督机构的设备配置不足。从我国出现的几次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来看, 都与监督管理的技术手段落后有关, 对食品中的有毒、有害以及营养成分的确定, 除了感官认知外, 其他的方法大多数的基层单位都无法完成。

1.5.2 对行政处罚人身份确认缺乏手段

当事人如果不配合, 无法检查当事人身份证, 不能强行索要当事人身份证。如在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过程中, 对当事人逃离现场的, 执法人员无法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1.5.3 取证手段不力影响执法正常进行

除了能拍摄现场的照片外, 其他取证手段很难应用, 对于旁证, 如要求涉案人员、知情人员作证, 那就是更难的事。现行卫生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 大多数法律法规均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而对当事人拒不配合和有意阻挠卫生执法人员执法的行为时, 如何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当事人协助、配合的问题, 法律法规也无明文规定。由于缺乏强制手段, 难以保证卫生行政执法效能的提高。

1.6 信息流通使用不畅

1.6.1 信息获取渠道过窄

目前卫生监督管理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日常巡查的主动获取和投诉、媒体曝光、上级批转、相关部门来函的被动获取, 未能形成全天候、多角度、多层次的高技术的信息获取渠道。

1.6.2 信息的流通渠道不畅

由于执法队伍内部机制体制及执法技术水平等原因, 往往只能获取本辖区内的一些违法信息, 对在其他区域违法后转移至新的地点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当事人信息不能及时流通传递应用, 信息资源的流通利用率低。

1.6.3 信息的快速处理能力不强

由于卫生执法信息时效性强, 相关信息涉及的案件只有立即调查取证, 掌握第一手资料, 才能依法处罚。但实际情况往往因快速处理能力低, 有价值的信息利用不上, 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

2 对策

2.1 强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制定案件终结督导、涉案物品管理等制度, 形成“行政执法监控网”, 对执法办案进行全程监控, 消除随意销案、涉案物品管理不严、执法办案程序不规范等行为。制定并实行行政执法流程规范和行政执法运行记录, 使整个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处于透明的监督中。

2.2 完善行政执法内外监督机制

定期开展案件自查, 严把日常法制审核关, 加强内部监督, 实现执法稽查工作内部从单纯案卷审核向案前案后过程的稽查, 从稽查案件办理变为稽查执法行为, 由静态的审核式稽查变动态的调研式稽查, 稽查重点从内部的审核转变为服务对象的调研, 加强社会监督。使稽查工作涵盖整个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等方面, 实行了全方位、全过程、综合性的监督。

2.3 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行政强制措施、罚没物品管理、案件办理期限、案件办理程序等内容纳入到月考核工作当中, 实行责任追究。

2.4 整合资源, 联合办案, 提高整体执法效能

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综合运用多项监管手段, 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各业务部门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最大限度的实现行政执法办案的知识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可以采用科所联动、所所联动等执法方式, 促进各所之间的经验交流。同时还要注重与公安、法院、质监、药监、工商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在集中整治、专项执法中, 以及在案件调查、执行、行政诉讼、移送案源等方面做到相互间密切配合、及时沟通, 有效促进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开展。

2.5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完善考核评估手段

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 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能, 通过执法思维的创新来带动执法的理论、机制体制、方式方法乃至整个执法工作的全面创新, 以推动综合执法的快速健康发展。

2.5.1 创新执法理念

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入手, 逐渐培养和树立执法人员的新理念, 将新的监管执法观念融入于实际工作中, 进一步增强卫生执法人员执法监管的紧迫感、危机感;

2.5.2 创新执法模式

改变随机执法观念, 形成理性执法

2.5.3 创新执法考核评估机制

对执法人员实行量化、细化的考核标准, 对每个科室、每个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采用目标管理的指标开展工作。根据卫生监督工作目标多元, 产出难以量化和测定的特点, 把考核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结合起来, 适当引进外部评估机构, 将内外部评估结合起来, 优势互补, 以提高评估和考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6 理顺卫生监督机制

加强依法监督管理, 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或转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 做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管理和服务分开。把卫生监督机构并入卫生行政部门, 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力量, 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科室管理, 不设立独立财务, 不设立独立法人资格, 一起办公, 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安排, 工作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和指挥。也可以将卫生监督部门作为像卫生部下设的中医药管理局, 从法律上赋予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从而解决职责交叉、重复执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提高工作效率。

2.7 加大政府经费投入, 形成基层卫生监督网络

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要求, 政府加大对卫生监督机构的财政投入, 完善卫生监督的设备、设施要求, 落实和完善财政经费保障政策, 建立稳定的卫生保障机制。完善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保证执法工作的重心下移, 确保卫生监督信息上传、下达顺利通畅, 信息获取、利用高效, 形成纵横信息共享、处理快速的信息平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S].第39号令.

[2]财政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S].财社[2000]17号.

8.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篇八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群众对在行政人员在执法中过程中仍时有不满,如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等现象较为普遍。执法监督机制是一种法制职权结构功能的有机结合,其构成要素包括:监督权力配置、监督制度建设、监督活动开展和监督结果的运用。笔者认为,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要遵循它们的内在规律。本文就上述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应解决并作了初步探讨。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公安执法监督的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加强法制教育,树立现代化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存在“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这极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吴邦国同志曾指出,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为基本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积极改善法制环境的同时,努力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文明意识和个人素质。

2.规范权责范围,建立严密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的监督。首先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其次,强化对检察队伍的监督。建立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制度,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个人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要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各地检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惩戒机制,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着眼于公平、公开与公正,增强监督的科学性。再者就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人才聘用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方式招募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法律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定期考核,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有力地推进了廉政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促进了执法工作的健康顺利稳定的发展。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3.建立公示制度,使执法在“阳光”下操作。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制约。“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并不仅仅体现于诉讼一方的利益实现,它同样要求司法文明能够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

对于我们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来说,我认为一是要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它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标准,执法程序、期限,行政执法职业逼德规范,监督岗位和监督电话等等;二是要将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向社会公布,它主要包括: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柜,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示;公示手册、公示卡片,即制做公示手册、公示卡片进行公示;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因特网公示;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三是要将公示义务向社会公开。它主要包括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等等。我想,只要这样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就一定能得到全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结论只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有助于执法者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权力滥用,减少社会矛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构成部分。严格执法与谐执法是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而言是矛盾的统一体,面对利益冲突,既要通过沟通协商,又要通过依法处理来解决,做到执法主体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相信坚持依法行为不越位,就一定会使行政执法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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