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可按每股净资产核定

2024-10-07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可按每股净资产核定

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可按每股净资产核定 篇一

上市案例研习(35):所得税核定征收解决之道

重要提示】

★ 国家规定对某些企业实施核定征收的税收征管措施本来是一种惩罚手段,想不到在实践中却往往成为企业不思进取甚至偷逃税款的途径。

★ 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不仅不需要纳税审计报告甚至账簿设置都粗糙至极,从而企业也就没有了规范的动力;另外,本来企业盈利能力已经颇具规模,却会要求税务机关以极低税额征税,从而抽逃税款。

★ 如果企业要在境内首发上市,核定征收肯定是不允许的,并且建议及时规范按照查账征收且核定征收的不规范事项留在报告期外,至少应该在报告期初期。

【案例情况】

一、振东制药:按率核定征收之后补缴税款

(一)所得税征税方式变化

2007年公司采用按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公司在此期间已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当地政府为了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产业的科技含量,同意公司延续原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水平,2010年6月8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07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07的所得税款8,565,270.25元。

2009年7月22日,山西省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司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函》,内容如下:“为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企业的科技含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征收方式之规定,对我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过核定征收方式,现就此事项予以确认。”

2010年6月8日,管辖税务机关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对该事项再次确认。全文具体内容如下:我辖区内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的前身山西金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晶药业”)于1995年成立,由于当时经营规模较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西振东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振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收购重组振东制药前身金晶药业,振东制药2003年初完成 GMP 认证,2005年后随着振东制药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按相关规定应改为查账征收方式;鉴于振东制药2005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按当时法律规定注册地不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内不能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为了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当地税收征管部门允许振东制药延续按率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原程序按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振东制药可以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从2008年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07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07的所得税款8,565,270.25元,并已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自2007起变更为查账征收。

根据税务机关历年税务年检及检查情况,振东制药均依法纳税,该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2006年至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我局认为,上述情况属实,振东制药上述补缴税款的行为系税收征收方式的调整,我局予以确认;该企业以前实行的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不属于违法行为;2006年以前给予该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适用问题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鉴于公司已将2007年税收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补缴相关税款差额,管辖税务机关已出具关于税收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税收合规证明,振东集团出具承诺承担相关责任,保荐机构认为,由税收征收方式引致的影响已消除,振东集团有能力承担该项责任,该事项对发行人已经没有重大影响。

(二)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风险

公司在2007年以前采用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销售收入的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公司已改为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公司报告期内已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但当地税务机关为了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产业的科技含量,扶持优质企业发展,同意公司延续原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对公司的税收优惠。山西省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已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函》,对此事项予以确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2010年6月8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07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07的所得税款 8,565,270.25元。管辖税务机关于2010年6月8日已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对该事项予以确认。

虽然振东制药已变更了2007税收征收方式并补缴了税款差额,但由于该税收优惠并不属于法定减免范围,仍可能面临被税收征管机关追缴滞纳金、罚款的风险;同时 2006 仍存在由于核定征收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差额,预计金额为152.62万元。振东集团分别出具承诺、补充承诺承担由于2007年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引致的滞纳金、罚款和2006年可能需补缴的税款差额、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税收逾期缴纳的风险

公司税收延迟缴纳的原因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而进行的;长治县人民政府2009年4月9日出具了“长县政函【2009】10号”文件予以证明,内容如下:“2006 年各级政府为了保持经济及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在经济形势好的年份对税收收入进行了调控。致使2006年2-12月和2007年1月企业所得税4,331,410.57元未能上缴,形成欠税,截至现在应加收滞纳金150万元。”长治县地方税务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对上述事项予以了确认。2009年6月,公司完成该税款缴纳工作,并缴纳174.42万元滞纳金。税收延期缴纳后,被加收税收缴纳滞纳金的原因是由于当地企业所得税已进入企业网上税收系统,滞纳金为网上自动计算结果,且在系统中无法消除。鉴于公司的所得税延期缴纳的形成原因,长治县政府及长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出具文件已提及公司向山西省地税局申请豁免该滞纳金。该申请报送到山西省地税局后,未得到明确答复;之后,公司主动缴纳了该滞纳金。

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及时缴纳税收,虽然该行为主要是应当地政府调控的要求。但该行为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虽然目前没有被相关部门处罚,并及时进行了补救,但仍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为此,振东集团已出具承诺书,承诺若发生被税务部门处罚的事项,集团将承担支付罚金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二、网宿科技:补缴报告其外的差额

公司在风险提示中就核定征收问题做了解释,报告期内存在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补缴税款的风险:

本公司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2月,经公司申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开始对公司实行查账征收。2008年3-4月,公司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批准的15%税率对2007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并补缴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70.83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于2009年9月出具了《关于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1月之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明》认为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11月之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海市嘉定区税务主管机关对发行人在2007年11月之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未完全一致,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上存在瑕疵。

但鉴于发行人已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批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2007进行查账征收,并补缴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根据上海市嘉定区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当地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查帐征收,并相应补缴了2006的税款,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新开源:没有补缴税款

公司由于2003、2004、2006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博爱县地方税务局核定发行人2003、2004、200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分别为1,056,021.66元、1,178,529.82元、997,532.47元,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征收的金额分别应为812,153.73元、3,183,576.92元、1,380,023.58元。因此,如果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公司2003年多缴243,867.93元,2004年享受税收优惠2,005,047.10元,2006年享受税收优惠382,491.11元,公司自设立以来因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合计享受税收优惠2,143,670.28元。

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3月22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漏缴税款情形。我局将不会对该公司因采用核定征收而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追缴,也不会因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对该公司进行任何处罚。”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2003、2004、2006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因发行人以前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被税务部门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 2003、2004、2006 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因发行人以前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被税务部门处

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在风险因素中重要提示:虽然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3月22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漏缴税款情形。我局将不会对该公司因采用核定征收而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追缴,也不会因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对该公司进行任何处罚。”,且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公司依然存在被税务部门追缴因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四、万顺股份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1998年成立初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公司从设立起至2006,一直按核定征收方式按期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具体核定方式及缴纳情况为税务机关按照公司的收入项目,并依据预先核定的比率计算核定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结果予以缴纳。2007年3月,根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地税发[2006]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公司申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批准,公司自2007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核查同意,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按15%的税率分别补缴了2005及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201.14万元和310.7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于2006已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07年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2007年10月31日补缴了2005及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上述情形均属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缴纳及变更征收方式所致的行为,且变更征收方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款补缴的风险。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于2006已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07年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2007年10月31日补缴了2005及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上述情形均属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缴纳及变更征收方式所致的行为,且变更征收方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款补缴的风险。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并已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及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并已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及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影响以及税款补缴的风险

从1998年成立至2006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发行人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根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地税发[2006]18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公司申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批准,公司自 2007 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核查同意,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以按新准则核实并经审计调整的结果,按 15%的税率分别补缴了2005及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关税务机关认为,公司从1998年至2004年期间不符合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则公司存在对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追缴的可能。为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成城做出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对公司1998年至2004年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追缴,则由杜成城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报告期内,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合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且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

五、东方雨虹

(一)所得税征管风险

经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子公司北京工程公司在近三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应税所得率分别为6%、6%和9%,即按照收入与应税所得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按33%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份,经北京工程公司申请,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已开始对北京工程公司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实行查账征收。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征管实践,其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5〕544 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京地税企〔2004〕569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未完全一致,如果有关税务征管机关撤销以前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意见,则该公司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具体测算如下: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先生承诺:若发生相关税务机关撤销2005、2006和2007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意见,以查账征收方式要求北京工程公司补缴相应税款的情况,本人将代为补缴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工程公司在纳税方面尽管存在上述瑕疵,但是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北京工程公司2005年至2007年按照纯益率征税方式缴纳所得税,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北京工程公司获得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为行业最高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2007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705.29万元。

六、爱尔眼科

(一)越权审批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1、关于上海恒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恒科(已于/2007年4月注销)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征收,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第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属于越权审批。

2、关于上海爱尔视光的所得税征收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爱尔视光(已于2007年10月注销)2005年、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嘉定分局第六税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按营业收入的5%计缴企业所得税,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属于越权审批。

3、关于株洲爱尔的所得税征收/

株洲爱尔从2007年开业至2008采取核定征收方式,2007年和2008年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2%和10%,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属于越权审批。

公司已将上海恒科2006按核定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2,520,841.07元,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上海爱尔视光2006、2007均系亏损,不存在按核定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株洲爱尔2007、2008的账面已按查账征收的方法计提了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影响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据本公司测算,若上海恒科按 33%的所得税率实行查账征收,其2006年应纳所得税与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差异及对当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二)子公司所得税征管风险

1、上海恒科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一发[2003]1号《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的规定,上海恒科 2005 年和 2006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5%,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于2008年6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上海恒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我所所辖企业。该企业2005-2006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一发[2003]1 号《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的精神,该企业归属行业为商品批发零售,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0.5%。该企业于2006年12月申请注销,并依规定程序办理了税务注销手续。”同时,上海恒科原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上海恒科自成立至注销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未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上海恒科按营业收入的 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符合上海市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政策,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发行人已将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与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差异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科目,但仍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 33%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南爱尔投资对此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上海恒科被税务机关要求按照 33%的税率补缴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湖南爱尔投资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和上海恒科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海恒科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株洲爱尔

株洲爱尔从2007年开业至2008年12月采取核定征收方式,2007年和2008年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2%和10%,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33%、25%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为此,株洲爱尔2007年、2008年已按查账征收的方法计提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即使补缴税款,对申报报表的各期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根据株洲市芦淞区国家税务局和株洲市芦淞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株洲爱尔自成立以来能够依法照章纳税,没有偷税、漏税、抗税、拖欠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株洲爱尔从2009年开始已采用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株洲爱尔2007年、2008年实行核定征收已获得其主管税务部门的确认,且株洲爱尔2007年、2008年已按查账征收的方法计提了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其招股书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科根据上海市地方规定,2005年和2006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5%,但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其招股书称,2006年,上海恒科查账征收应缴所得税269万元,核定征收(实际)已缴所得税仅17万元,两种征收方法差异数252万元。当然,爱尔眼科主动承认了错误,并且承诺一旦被要求补缴,则由大股东承担。

【案例评析】

1、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是“查帐征收”,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核定征收容易产生很多弊端,给了一些企业逃避缴税义务的空间,因此,一些地区出现在企业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也核定征收的情形,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2、上述案例简要评析如下:

(1)振东制药:① 公司按照一定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一种情形,而税率往往低于正常所得税率,从而是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②公司不但补缴了税款,还缴纳了滞纳金,缴纳滞纳金的理由有些意思。③ 对报告期外存在的核定征收行为而可能面临的补缴等风险也做了预测和提示。④ 由政府出文确认核定征收是政府的意思而不是企业的违规行为。⑤ 提示存在税收追缴以及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⑥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对公司的核定征收问题做了重点关注,而公司也是在2010年6月份才主动申请补缴差额,小兵猜测很有可能是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就该问题解决思路的一个表态。

(2)网宿科技:公司也是在报告期期初进行了查账征收,同时公司就报告期外2006年的核定征收行为进行了补缴税款。(3)新开源:① 公司报告期外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形,由当地县级税务局出具证明已经足额缴纳税款,企业没有缴纳差额。② 公司2004年存在因核定征收而多交税款的情形。

(4)万顺股份:① 公司在2007年补缴了因核定征收而2005年和2006年少缴的税款;② 中介机构就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已经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条件发表了意见,小兵认为这是审核过程中反馈意见的内容。

(5)东方雨虹和爱尔眼科:① 同样都是下属子公司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形,并且均为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② 中介机构对因核定征收引起的税收差异对合并报表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做了测算。

3、核定征收分如下情形:① 按照定额征收或者按照核定的税率征收;② 核定征收较之查账征收可能多缴税款也有可能少缴税款,而实际情况是几乎没有多缴税款的,同时核定征收措施原本是惩罚措施。

4、由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存在核定征收的问题一般在报告期期初已经彻底规范了,并且大部分补缴了税款差额,当然如果年代久远且到底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不再追缴也可以不缴纳差额。总结一下,核定征收问题主要处理思路如下:① 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申请查账征收,并对以前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② 补缴有关差额,甚至是罚款或者滞纳金;③ 就核定征收税款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做粗略测算;④ 政府出文确认核定征收并非企业行为,或者认定企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⑤ 中介机构就该行为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就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发表和茶叶意见;⑥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保证承担可能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⑦ 对追缴税款以及税务处罚的风险做重大风险提示。

【参考规则】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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