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来源及简介

2024-07-15

合同的来源及简介(精选7篇)

1.合同的来源及简介 篇一

国内外风电政策简介来源: 作者:尹亭芳 时间:2009-07-30 点击:1761 1.国外各国风电政策概况

虽然各国的具体政策不尽相同,但都主要通过“推动力”和“引导力”的有机结合来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形成世界风电发展政策实施与发展的脉络框架。

1.1 推动政策

各国对风电的推动力表现为政策的“强制性”,如规模限定政策、强制性市场准入政策、强制性购电政策等。规模限定政策是对风电发展规模的宏观调控,主要对风机装机容量和风电份额做出限定,是保证目前经济性不具优势的风电在电力市场上占有足够份额的有效手段。如,日本政府制定到2010 年风机装机容量达到300万kW的目标;德国规划,到2010、2020、2050 年风电比例分别上升到10%20%和50%。丹麦政府曾计划到2005年风能的利用达到10%,后调整为2003年达到16%,2006年又进一步提高到2030年总电能的40%~50%。强制性市场准入政策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电力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风电产品,为风电的市场需求提供保障,以降低生产商的市场风险、保障经济收益。最典型的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这一政策结合绿证交易制度适度地将市场机制引入风电发展,有利于提高风电自生能力,对世界风电的发展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如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要求实施地区的电力消费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这个义务由供电公司承担;日本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规定,到2010年每个电力零售商销售电量的1.35 %必须来自再生能源;德国规定,电力公司必须允许风电就近上网并包销电量;西班牙规定,能源供给企业必须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强制性购电政策是保障风电消费的硬性措施。目前风电电价高于火电、水电电价,风电的自愿消费有限,使得许多国家制定了风电的强制性购电政策。如,美国1978 年通过的公共电力管制政策(PURPA)要求公用电力公司每年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合格发电设施所发电力(风电是其中之一);日本1995年的“电力事业法”修订案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按当地售价收购风电。

1.2 引导政策

1.2.1 激励性引导政策

激励性引导政策涉及风电“生产前—生产—市场—消费”4 个阶段,主要是采用经济手段,吸引对风电的投资,大力支持风电发展。

投资激励政策旨在通过拓宽融资渠道、投资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目前世界各国风电发展资金来源除政府财政出资和银行贷款外,还有私有资本投资。丹麦大多数风机是由私人或专风能利用合作社购买的,超过15 万丹麦家庭或者是风机的持有者或者占有一定股份;德国政府对风电项目给予25 %的投资补贴;比利时工业与贸易部给予近海风电25 %~30%的投资补贴,同时返还风电0.6美分/(kW·h)的能源税;印度政府为风电投资者提供多种优惠,包括扣除资本费用、免征消费税和营业税,风电项目在投产后的10年内免征80%风电生产所得税。

生产激励政策主要是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提高生产商的积极性,提高风电总产出。如,德国1989 年按电量给予税收返还性质的补贴,支持风电示范项目,1991年起对风电上网提供0.06马克/(kW·h)的补贴《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后,对风况较好的海边和海岛前5年奖励8.5美分(约0.144马克)。以后为6美分(约0.102马克);对风况不好的地方,奖励0.178马克。加拿大从2003年开始执行风电激励政策,为风电提供0.01美元/(kW·h)的补贴。

风电电价直接影响风电的市场份额,是制约风电发展的本质问题。对电价进行调控是目前鼓励风电发展的最有效手段。价格调控政策主要是通过政府定价降低风电实际消费价格,扩展风电市场。德国是利用价格调控政策促进风电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他们在风电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电价:1995年可再生能源购电法规定风电上网电价为0.176马克(平均风力发电成本为0.07~0.12马克/(kW·h)),风电建设投资一般5~10年即可全部收回。2000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保护价格”,并根据各地风力情况规定保护价收购时间。此外,德国还规定风电上网电价高于平均售电价的部分可上报政府批准后在全网分摊;丹麦曾执行政府补贴政策,即国家定价风电上网电价为0.6丹麦克朗/(kW·h),其中电网付款0.33丹麦克朗,二氧化碳退税0.10丹麦克朗,国家补贴0.17丹麦克朗。

1.2.2公共服务性引导政策

公共服务性政策通过宣传教育、研发投入等引导投资商、生产者和消费者正确认识风电的高效性、战略性与成长性,优化风电发展前景。

宣传教育是政府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进行信息发布、环保性宣传,以提高消费者消费自觉性。风电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风电消费的普及应建立在公众对这种优势的充分了解之上,故一些国家和组织将宣传教育列为风电发展的促进政策。如,欧盟在专为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市场份额而实施的Altener 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的2期项目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可再生能源信息的传播;《2010 年可再生能源欧洲共同体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启动方案”,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奖励等手段吸引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务、信息传播,并且将它们列为《欧洲共同体战略白皮书》的重要行动计划。研发投入政策通过加强财政投入支持国际技术合作,大力推进风电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成熟,为风电发展提供技术保障。欧洲各风电公司每年投入到科研、技术开发的资金达到公司产值的10 %~20 %;丹麦政府在1976~1996年对风电的研发投入总计3.5亿丹麦盾(3.5亿元人民币);澳大利亚于1995~1997年花费数百万美元进行风力发电试验。环境属性政策是要求常规能源支付污染造成的环境与卫生保健成本、促进电力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主要有征收生态税、碳税和气候税等,如英国征收的气候费、丹麦对风电实行的二氧化碳税返还政策、荷兰对矿石燃料使用者征收的碳税、瑞典的环境津贴等。

2.中国风电产业的发展政策

为了促进风电建设, 年我国原电力部就颁布了关于风力发电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要求各地电网应收购各地风电场发出的上网电力, 风电上网电价按照还本付息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虽然后来随着电力部门的演变和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 这一政策现已无从实施, 但它的出台为我国风力发电的起步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年我国政府又颁布了“ 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尤其是风电的优惠政策, 包括由银行安排基建贷款、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的财政补贴、采用国产设备的风电项目给予的投资利润率优惠等。此外,风力发电的增值税率按照减半为征收,风力发电零部件和整机的进口关税也暂时按照和征收。在国务院公布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将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 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这就为风电等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会大大促进风电等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在电价改革方案中也特别提到,“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这些规定对于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我国风电产业成长将会起到重要的扶持作用。

2.1 我国现行的主要风电激励政策(1)价格优惠政策

政府文件明确要求电网允许风电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电量,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 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规定高于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采取全网共同承担的政策。

(2)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关税优惠,减免所得税。

2007年初,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对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调整进口关税政策。2008年4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3)投资补贴政策

贴息贷款,我国政府从1987 年起设立了农村能源专项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大中型沼气工程,太阳能的利用和风电技术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在可再生能源方面,中央政府的补贴主要用在研究开发和试点示范上,地方政府的补贴除一部分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外,主要用于太阳能和风电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4)研究与发展投入政策

中央政府的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资助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给予大量的补贴;另一方面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计划,制定并实施了一批大型的发展计划。

2.2 我国风电产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1)支持风能资源评价,编制风电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根据已有的风能资源普查资料,在风能资源丰富区域内,选择部分条件具备的区域建立风能资源专业观测网,并利用风能资源数值模拟方法建立中尺度风能资源分布图谱(水平分辨率1 ×1 km ,垂直分辨率10 m),建立全国风能资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区域内资源、电网、气候、气象灾害、地质环境以及交通等因素,编制风电发展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建设风电。

(2)将风电的电网建设纳入国家电网建设规划。为满足风电大规模建设的需要“,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支持开展与风电发展相适应的电网建设规划和与风电特性相适应的风电接入电网技术研究和试验;调动电网积极性,研究对风电上网的接入费用建立分摊机制,加快风电接入系统建设。

(3)建立有效的风电价格和税收政策。国家已经出台了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价格分摊办法,对风电上网电价高于火电的部分实行全国分摊。此外,在风电税收政策上,将对风电企业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支持风电发展。

(4)支持风机制造国产化和培育自主品牌。“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符合我国环境、资源条件的风电设备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并积极准备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以技术开发能力较强的研究机构和企业为依托,建立国家风电机组整机和零部件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加强风电技术开发能力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兆瓦级风电机组的整机制造企业和零部件制造企业给予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的研发、工艺改进和试验示范。

2.3 陆上风电上网价格新政策出台

国家发改委日前(09年7月)发布《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4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4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今后根据建设进程另行制定。

同时规定,继续实行风电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据悉,2003-2007年由中央政府推动的每年一期的五期风电特许权招标中,上网电价一直是重要的评判标准之一。据兴业证券新能源、电力设备研究员王雪峰统计,由于第一、二期的招标规定上网电价最低的投标商中标,致使平均中标上网电价为0.47元/千瓦时,其中,第一期的江苏如东风电场上网电价仅0.4365元/千瓦时;第二期的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上网电价也才0.382元/千瓦时,运营商无利可图;第三、四期的招标将非价格标准纳入考虑因素,上网电价有所提高,但中标者大多仍为电价最低的投标商;从第五期开始,采用与平均竞标电价最接近的投标者中标,当期平均电价为0.52元/千瓦时,比一期增长了10.6%。

3.江苏风电发展的政策框架

(1)建议风电不参加电力市场的竟价上网,由电网公司按照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保障收购,政府应承诺在项目经营期内全额收购风电,风电高电价造成的电网收购成本的增加,由政府采取措施给予优惠政策弥补。

(2)收购电价按照招投标确定,考虑通货膨胀引起的电价变动。原电力部发布的保证风电上网的规定中,要求全网分摊风电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差价,因风电特许权项目较大,本项目为10 万kW,如把差价全加在当地电网和消费者身上是不合理的,建议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和绿色证书交易体系,这是对风电特许权很重要的法规体系。

(3)税收激励政策,因特许权项目有示范作用,通过一个竞争性的大规模风电项目展示风电项目的性能,没有税收优惠,电价必然高,示范效果不好,税收政策中重点是减免增值税,因风电不同于燃煤和燃油发电,无燃料进货抵扣,故建议对风电实行即征即返,全额或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政策;为鼓励风电机组的国产化生产,除有免税规定的特定项目,对风电机组整机进口(300 kW 及以上整机除外)应该适度征收关税,对技术先进的国内不能生产的风电设备零部件,建议免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规定风电特许权项目中一定比例的整机和机组的部分零部件必须由国内生产,指定一个按价值表示的比例,例如40 %的本地化制造设备的比例,或生产设备完全由业主选择,但在关税上采取保护国内设备的措施。

(5)投融资政策,风电项目的贷款期限建议由7年增至15 年,贷款利率应低于火力发电项目执行。贴息贷款对减轻风电项目的还贷负担是有效的。另外,为吸引投资者投资风电项目,应允许风电项目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略高于常规火力发电项目。以上政策的实施是为了逐步降低风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最终使风电达到可与常规能源发电竞争的水平。江苏省通过如东风电场特许权项目的实施,在项目的开发方式、政策措施以及风电上网电价确定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江苏省其他风电场项目的开发起到示范作用,必将促进江苏省风电事业的发展。

参考链接:http://210.73.128.41/xny2009/show.php?id-1565.html

2.合同的来源及简介 篇二

1 水污染的来源

水的污染源主要可以分为内源、面源和点源三大类。内源污染又称二次污染, 是指江河湖库水体内部由于长期污染的积累产生的污染再排放。面源污染是指分散的居民和分散的小企业在大面积上的少量水污染的分散排放。点源污染是指大、中居民点和大、中企业在小范围内的大量水污染的集中排放。

2 防治对策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水库湖泊投肥养殖行为的通告》, 坚决取缔饮用水源投肥养鱼的行为, 促进全市水库水质环境的逐步改善。限期废除已签订的水库养殖合同, 保证全市饮用水源水库的水质始终保持在环评的标准之内。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规划, 有效防止盲目建设、重复投资的问题。积极筹措资金, 对条件成熟的镇或小集镇逐步实行管网延伸、集中供水。建立水质告示制度, 市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要定期对全市9座饮用水源水库的水质进行监测, 监测报告面向社会公布。

2.1 继续加大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力度

通过宣传, 增强人们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水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把治理水污染提高到经济可持续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高度, 促进形成人人维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1]。

2.2 坚持以人为本, 把保障全市人民饮用水质安全摆上突出位置

加大对巩河水库城区饮用水源的保护力度。一是加大《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办法》的落实力度。严禁库汊养鱼, 逐步减少库区禽畜养殖, 坚决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库区生态环境的行为。二是积极推进巩河水库管理处的改革步伐。三是继续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增加移民人数。四是明确设定最低水位, 保持水库自洁能力, 确保城区饮水安全万无一失[2]。

2.3 发展循环经济, 大力解决农村水源污染问题

大力发展农村循环经济, 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的实施, 实现“猪—沼—果 (菜) ”等循环经济模式[3]。推广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 减轻污染物进入水体的负荷。推广有机农业, 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4]。

2.4 加快环保基础建设步伐

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 力争污水处理厂早日建成。在建设污水处理厂时要把好规划设计关, 搞好配套管网建设, 保证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就能正常运行, 使其尽快发挥削减负荷的作用, 切实减轻城市生活污水对沮河的污染压力[5]。

2.5 加大投入, 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

结合国家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 协助市水利局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分年实施计划, 积极利用国家政策, 采取国家补助、受益户捐助、私营业主赞助等筹资方式, 开展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 逐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6]。

2.6 依法履职, 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的执法工作

市林业、农业、畜牧、建设、卫生、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 进一步明确职责, 做到信息资源共享、监督手段共用、资金合理配置, 形成整体合力[7]。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 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要建立健全环保事故问责制, 完善举报表彰制度[8]。

3 结语

在21世纪, 对我国的水污染防治需给予高度的重视, 要有创新的思路和有力的措施, 以实现我国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摘要:介绍了水体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及水污染的来源, 定量总结了水污染的防治对策, 以期为减少水污染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污染,来源,防治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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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万清.海城市地表水污染的防治对策[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15, 35 (2) :50-54.

[4]张花, 汤炼, 郭炜.株洲市建宁港水污染成因及综合整治防治对策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 (3) :265.

[5]寇成贵, 宋健民.呼兰河流域庆安段水污染现状分析及对策[J].黑龙江环境通报, 2015 (2) :41-42.

[6]段艳红, 李争光.新乡市卫河水污染情况及防治对策研究[J].农业灾害研究, 2015, 5 (9) :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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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代宫廷沉香的来源、管理及使用 篇三

清宫沉香的来源

沉香在清宫中的使用非常频繁,数量很大,那这些沉香究竟是怎样进入清官的呢?通过梳理档案材料可以发现有三种主要来源:由藩属国进贡的沉香,地方官员的进贡,采买。

1.藩属国进贡

清代疆域空前扩大,周边的国家大都成为其附属国,在这其中盛产沉香的安南、暹罗等国都位列其中。由于这些国家本身生产香料,所以在奉表、纳贡等活动中几乎每次都会进贡一定数量的沉香,这也是宫廷使用的“番沉香”的主要来源。如“越南国年例贡物沉香六百两”,“暹罗国王遣使祝寿进贡沉香二十斤”,“安南国恭进乾隆四十五年四十八年两贡沉香六十斤”,从进贡的数量上看是非常大的。究其原因,一是这些国家本身盛产沉香,在“任土做贡”的原则下,沉香作为贡品本身就非常合适。二是清宫对沉香的需求造成了这种局面。自古以来,香料作为名贵的奢侈品受到宫廷的喜爱,沉香尤甚,所以清廷也有意通过各种渠道向附属国表达对沉香的喜好,这些国家也就投其所好的进贡了大量的沉香。

除了这些原产国进贡沉香外,一些不产沉香的国家往往会购买一定数量的沉香作为礼品呈送给清廷,如康熙九年(1670),义国王(意大利)遣使奉表进贡,其中就包括一定数量的沉香。这些国家购买沉香的目的也是为迎合宫廷对香料的喜好。

因藩属国的沉香产量有限而进贡频繁,清廷为此刻意下旨:“任土作贡,原视物产所宜……即此外沉香等物,若未能备数,不妨就该国所有,如土纨、绢布均可进奉,不必拘定成例,所谓不惟其物惟其意也”。从这条旨意上看,清宫还是希望以沉香作为首选的进贡物品,在沉香不足的情况下,方使用其他物品替代。

2.官员进贡

中国的进贡制度一直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所谓“贡”,原本是与赋税制度相关,《周礼·天官》有“王日赋贡”,《孟子·万章上》有“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贡税焉”的记载。后“贡”的意义逐步变化,赋税的含义降低,几乎变成臣下或属国向君主进献的专用词。后随着进贡制度的完善,出现了“九贡”(祀贡、嫔贡、器贡、历贡、材贡、货贡、服贡、游贡、物贡)之制。其中的“物贡”一类,专指地方向中央进献的土产实物。《钦定文献通考》中有“臣等谨按马端临做土贡考,谓古之土贡,即在赋税之中犹当其租入云耳。”香料是古代各地方向朝廷进献的名贵特产之一,专供皇室之用。关于香贡的起源,现今见于确切文字记载的是晋代常遂的《华阳国志·巴志》,周武王灭商后,巴蜀部落”鱼铁盐铜,丹漆茶密,皆纳贡之……园有芳翦香茗”,这里的“香”就是茅香一类的香料。

清代延续了前代的“任土做贡”的进贡制度,沉香作为我国两广及海南地区的特产,每年都要向宫廷进贡一定数量的沉香。清代,沉香例贡由地方官负责采办解送至京。如康熙时,广东布政司每年需解沉香一百斤,到乾隆时广东布政司每年解送的沉香达到三百斤。而雍正时,福建布政司每年需解沉香一百斤入贡。从进贡数量上是很大的。康熙七年,崖州知州张擢士因崖州沉香贡沉重上书朝廷:“况琼属十三州县供香百斤,而崖独有十三斤之数”。可见当时海南地区的香贡的沉重。

为降低采办沉香对百姓的滋扰,乾隆三十一年曾特地下谕海南的地方官:“应饬黎峒总管、哨管、黎头谕令熟黎普行剃发,杜其假冒生黎滋事,每年例办进贡花梨沉香,向系差票赴黎购买,黎头挨邨拨夫送官领价,易滋扰累,应将每年额贡晓示,豫发价值派总管、哨管、黎头分办运赴免致差役扰累”。从这条材料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几条信息:一是海南沉香的主产区在黎族生活的区域,清政府对这些地区具有充分的管辖权;二是清代地方官负责具体的沉香采办,每年有固定的采买限额,地方每年有专门的采办进贡沉香的银两支出,具体负责采买的是当地的差弁,而协助采买的则是当地的黎人头目;三是从材料看出,采买过程中曾经发生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事情,扰累了地方百姓,所以皇帝才会下旨“免致差役扰累”。咸丰时还特意裁减了押运沉香贡的“广东省委员解送沉香饭食银”,以减轻百姓的负担。

除了土贡的沉香外,还有很多非土贡的沉香进入宫廷,清代,宫廷节庆活动众多,地方官会在各类节庆活动时向宫廷进贡一定数量的沉香,如在三大节(元旦、端阳、万寿)进贡的沉香。还有一些不定期进贡中也会有一定数量的沉香,如来京陛见贡、谢恩贡、传办贡等,这些沉香大都随着其他的贡品一起入贡。如两广总督端阳进沉香二盒,广东巡抚端阳进沉香二十斤。除了例贡的沉香外,两广地区的一些地方官员也会采办一些沉香作为贡品进贡到宫廷如“据圆明园来帖内称太监高玉王常贵交小沉香二块,重六斤八两,随楠木匣一件,系毛克明、郑五赛进”。又“同治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两广总督瑞麟进沉香二箱”。毛克明、郑五赛于雍正十年任广州左翼副都统,瑞麟时任两广总督,采办沉香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除了两广、福建等地的地方官进贡沉香外,为迎合宫廷的喜好,一些非沉香产区的官员也会购买一些沉香进贡到宫廷。如雍正三年初十日,“总管太监张起麟交沉香一根,重二十一斤,系汉侍卫林祖成进,传旨:收着钦此”。再如“康熙五十年正月二十六日韩钟离交来沉香二块,系鹅房庄头邬索住进,一块重三十九两,一块重二十八两,六十年十一月初三日,上览过交养心殿”。这些京城或其他非沉香产区的官员进贡的沉香大都是从商铺中购买的。

3.采买

清官除了收取进贡的沉香外,还会派相关司员进行采买,以备使用,清官内所用沉香例由管理香料的广储司茶库司员负责采办交进。此外,一些皇商也会为宫廷采办一些沉香。如乾隆时总商洪充实在乾隆二十四年到二十六年共采买“上沉香九十八斤,用银三百三十两四钱,次沉香二十斤,用银十二两”。康熙时,因大量采办沉香多过而下旨量用采买,“即如朕内用沉香,每年二百斤,用尚有余,今办解者已过数倍,此等物件俱令察明,量用采买”。从整个清代来看,采买的沉香数量并不太多,且多集中在前期,后期囿于国家财力的限制,采买的沉香数量比较有限。

清官沉香的管理

清代,大量沉香收贮到宫廷,而沉香作为有机物的特性,使得对其保管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清宫中有专门负责收贮沉香的库房,从档案记载来看主要是广储司茶库、户部颜料库和造办处库房,茶库和颜料库收贮各藩属国、地方例贡及皇商采购的沉香,而造办处库房主要收贮地方官不定期进贡的及造办处做活计使用的沉香。

1.广储司茶库

茶库是清宫中收贮沉香的主要机构。《大清会典》记载:“茶库,康熙二十八年奏准,于裘缎二库内分设,管收贡茶、人参、金线、绒丝、纸张、香等物”。《钦定内务府现行则例》中记载:“茶库专司收存人参、茶叶、香纸、绒线、纰缨、颜料等项。”可见收贮这些物品是茶库主要的职能所在。茶库负责收贮藩属国进贡的香料,如道光元年越南国嗣王阮福皎所进“沉香速香交茶库”。

茶库在右翼门内西配房,并太和门内西偏南向配房,中左门内东偏配房。隶属于内务府广储司。清官对茶库的内部管理经历了数次变更,从时间上可分为早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也是茶库由设立到最终完善的过程。与早期相比较,中期增加了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一名员外郎、两名司库和四名催总,而后期则又恢复成早期的人员配制。这种人员配置的变化是与清代国力的变化相符的。清初,国家尚不稳定,在宫廷日用消费方面较为节俭。随着国力的日渐强盛,到清中叶,宫廷的供应逐渐达到顶峰,诸如沉香等消费品的使用也日渐增多,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人员也不断扩充。到后期,随着国力的衰减,茶库也随之瘦身。

清官将收贮的沉香储存于茶库内以备使用,如“十一日,怡亲王选得本库收贮一等伽南香一块,重二斤十一两,二等伽南香一块,重四斤三两,二等伽南香,重四斤六两呈览”。从档案记载来看,在清宫使用沉香时,会从茶库中支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2.户部颜料库

清代,户部下属的颜料库也负责收贮一些进贡的沉香。《大清会典》记载,颜料库“凡各省解到铜、铁、铅、锡、朱砂、黄丹、沉香、降香、黄茶、白蜡、黄蜡、纸、桐油并花梨紫榆等木,均付库收贮”。清代,南方各省进贡的沉香大都会进入颜料库,如广东布政使每年进贡的沉香三百斤就直接进入户部的颜料库。颜料库内“应解各物,如库贮足用则停解,不足用则行取,屡年增减无定数”。从整个清代来看,颜料库所处的沉香的数量还是非常大的。关于颜料库的管理,“康熙十六年,定颜料库属内监衙门管理,其内部设验匠二名,库役二十八名,匠役四十一名”。此后历代管理人员均有所增减,但总体变化不大。清官使用沉香时会从颜料库提取,如“初六日,首领太监程国用来说奉怡亲王谕颜料库内有好的伽南香选几块用遵此”。

乾隆三十八年曾经因为茶库的官员发香迟滞而对其进行了责罚,转而向户部的颜料库领取。“十六日,总管内务府谨奏为查议事准造办处奏称查得成造檀香等佛于乾隆三十七年正月内准样,其不足香料迟滞,八月间始行领取得一事,缘该作迟滞于定限外尚逾五十一日,该库于定限外尚逾七十六日,以上造办处该作该库迟滞逾限之处业已按日期多寡分别记过,至广储司茶库因沉速香块无存,四月二十三日接文办稿呈明于六月十三日转行户部,至七月初六日,由部领得沉速香发给造办处亦于定限外尚逾三十日,除广储司茶库官员迟滞之处交内务府查议外,所由造办处该作除奏明价买办银两不准开销外,仍将管作催长舒明阿、英敏遗漏,行催库官郎中观柱各罚俸三个月,管理事务郎中金辉、珠尔杭阿各罚俸六个月……”从这条档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点信息:一是宫廷用香是由皇帝发出旨意,由负责官员从库房取香;二是宫廷对器物管理的迟滞限度有明确的规定,对违规者的处理力度非常严格;三是茶库和颜料库作为宫廷主要的沉香收贮和管理机构,因存贮的相似,因而在职能上可相互补充。

3.造办处库房

清代,一些地方官在不定期进贡中所贡的沉香很多会直接进入造办处的库房,由于造办处成造大量沉香器物,其所用沉香除了从茶库提取之外,更有大量的沉香取自造办处的库房。关于造办处,《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初制养心殿设造办处,其管理大臣无定额,设监造四人,笔帖式一人。康熙二十九年,增设笔帖式”。造办处负责“成造内廷交造什件”。

从档案记载来看,造办处库房内会存放少量的沉香以备作材料使用。我们以雍正三年的几条档案为例来看:如“初八日,太监张玉柱王太平交来伽南香一块,重十六两七钱,随锦匣,系总督孔毓殉进,传旨着交造办处,钦此。”再“初七日,员外郎海望持出沉香一块,重七斤,奉旨着认看,或是伽南香或是沉速香,认别分明,亦收在造办处库内钦此。”又“二十五日,太监王太平交来沉香二块,重二斤八两,传旨交造办处收着,钦此。”从这几条档案来看,这些沉香随其他贡品一起进入宫廷,并未进入广储司的茶库或户部的颜料库,而是遵照皇帝的旨意直接进入造办处的库房。除了这种直接进入库房的沉香外,一些宫内撤下的沉香也往往交与造办处收贮,如“二十日,据圆明园来帖内称奏事太监张玉柱交勤政殿东五间填漆格内伽南香一块,重十三两五钱,伽南香一块,重八两,伽南香一块,重六两五钱,锡匣盛,沉香一块,重一斤十两,沉香一块,重三斤二两,沉香一块,重一斤十一两,传旨交养心殿好生收着钦此”。这些由勤政殿撤下的沉香直接进入了养心殿造办处的库房,而未交与茶库或颜料库。由此可见,养心殿造办处会收贮有一定数量的沉香以备使用。

沉香在清宫中的使用

沉香作为一种常用香料,在清宫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从档案记载来看主要集中在月例分发、各类祭祀活动、合香、入药、赏赐和制作器物等几个方面,下面具体来看:

1.月例用香

月例使用是清官使用沉香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月给发各处沉香数目按月具奏,月折一次,一年仍复归奏报销”。后官的皇太后、皇后等人均有沉香月例,如“慈安皇太后每月用中沉香四两,慈禧皇太后每月用中沉香四两”,隆裕皇太后月例用“中等沉香四两”。“遵旨查得皇后所用沉香四两向系月例”。嘉庆时,皇后所用沉香开始入月折内开销,“遵旨查得皇后所用沉香四两向系月例均用蓝册所存交进不入月折,现因蓝册沉香无存,改用部项是以人于月折内开销,谨奏等因于嘉庆八年正月二十九日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

除了妃嫔之外,一些重要的宫殿内也会有月例沉香,我们以宣统三年十月初一日起至二十九日各宫殿用沉香数为例来看,“奉先殿月例用上等沉香四斤十二两二钱九分,天穹宝殿月例用中等沉香三两,钦安殿月例用中等沉香二两,慈宁宫佛堂月例用中等沉香一钱,慈宁宫东西配殿月例用中等沉香一钱,寿康宫东暖阁月例用中等沉香一钱,养心殿月例用中等沉香八钱,英华殿月例用中等沉香四钱,御花园月例用中等沉香四两。年例十月十五日起至次年正月十四日止奉先殿供鲜用上等沉香一斤。以上共用上等沉香五斤十二两二钱九分,中等沉香十五两五钱”。由此可见,即使是在清末时宫殿使用沉香的数量很大。清朝在鼎盛时期宫廷使用的沉香数量更大,因不敷使用,不得不裁减一些宫殿使用沉香的数量。乾隆三十七年之前,宫廷四十七处使用沉香的宫殿庙宇共用沉香一百零五斤十两二钱九分,经裁减后剩余六十九斤四两四钱九分。笔者曾统计过裁减的情况,基本上是一些皇家寺院及佛事活动所用的沉香,而诸如皇太后宫、安佑宫、慈宁宫佛堂等地的月例则没有裁减,“又慈宁宫佛堂等四处所有沉香原定额数尚属允协,应请照旧支发,毋庸核减外,其余各处所用沉香为数较多,不无靡费,今按各处足数点燃之数酌减更改。至外围永慕寺等处既有檀香降香点燃,其所用沉香应请全行裁减”。

2.熏香

沉香作为一种香料,最常用的方式就是燃香,宋代就有“沉香一铢销永昼,蠹书数叶伴残更”之誉。清官使用沉香时往往会将其劈成小丁放置香炉内,以净化室内气味。如“郎中白世秀来说总管王成交沉香八块,传旨着辟香丁钦此。于本月二十一日辟得香丁交讫”。又“库掌四德五德来说首领赵进忠交沉香一块,重九十两,传旨着劈香丁钦此。于闰三月初二日,库掌四德五德笔帖式福庆将沉香一块劈得碎香丁重八十四两交太监胡世杰呈进王成讫”。从档案记载来看,除了这种临时制做的香丁外,宫廷在各种节日前往往会提前制作一些香丁使用,如雍正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重阳节“郎中海望员外郎满毗传做备用,沉香方丁八两;紫降香方丁八两;奄叭香八两;芸香八两;大宫香饼一料,计九百个,记此”。

清官除了直接辟香丁使用外,更多的是沉香为主原料大量合香使用。“合香之法,贵于使众香咸为一体。”《陈氏香谱》中记载了一些关于沉香的合香香方,如“沉香一两,苏和香,右以香投油,封浸百日,熟之”。清官的合香一般以沉香为主,配以麝香、乳香等做成香饼使用,如“员外郎满毗传做端阳节备用三色宫香饼二斤”。清官内的诸如养心殿、皇太后宫等处的沉香月例,一般都用于熏香。在大量的清宫绘画中,皇帝及后妃的桌上都会有小型的香炉,如在《清人画慈禧佛装像轴》图中,慈禧身边精致的仿宣德青铜香炉内的屡屡青烟将扮作观音的慈禧映衬的仙气十足。这些小香炉内放置的就是沉香一类的香料,日常用于熏香使用。

3.入药

沉香是稀有的理气活血的药材,有降气除燥、暧肾养脾、顺气制拟等功效,自古以来就被人们用于修合各类成药,如沉香丸、沉香散等。清官有两个制作成药的机构,分别是药房和内务府造办处。御药房负责宫廷所需药材的炮制和各种成药的加工,保障和管理宫廷用药。造办处的药作、锭子作等也会配制一些药品。清官药房中将沉香作为配料入药,一般用于修合成药使用,如乾隆三十七年“查药房所领沉香因无分晰项款,讯据该处官员等禀称,查上年原由广储司茶库领过沉香三斤,本处修合平安丹十料用过沉香十两,三神香四料用过沉香八钱,槟榔药十料用过沉香三两,苏合丸一料用过沉香一两,梅花点舌丹一料用过沉香一钱”。除了宫廷药房配药使用沉香外,“乾清宫圆明园并南府景山各处据大夫开方修合丸药行取煎药方内用过沉香一斤三两四钱三分”,两处共用沉香二斤二两三钱三分。药房主要制备帝后日常的丸散膏丹,造办处主项是配制锭子药及军前用药,如清宫配制的平安丸,每年的就用到了大量的沉香(包括伽南香和落水沉)。如雍正六年仅赏赐在西北征战的将领就用平安丸八万九千七百丸,数量之大,可见一斑。

4.祭祀使用

清官将沉香广泛应用于各种祭祀场所,“凡每年各祭祀,需用降真、沉、速等香及炭饼各有定数,俱本寺行文户部移取圆柱沉香、沉香饼、降真香饼、速香块、圆柱速香炭饼俱本寺行文工部移取”。除了祭祀外,各类供佛场合也会使用大量的沉香,如“据圆明园总管太监王进玉传旨嗣后圆明园内佛前供献着用沉香,是以行取沉香一斤八两”。“内庭各处并外围寺庙以及各处行取沉香向系广储司茶库由部领取支发各处用”。下面我们以奉先殿为例来看。

奉先殿于清顺治十三年重建,是宫廷祭祀皇帝祖先的家庙,供奉列圣列后神牌,遇朔望、万寿圣节、元旦、冬日及国有大庆,恭奉列圣神牌前殿祭享,立春、端阳、重阳及四月八日,于奉先殿后殿陈香灯。雍正时,奉先殿月例祭祀使用的中等沉香,如雍正二年十二月“奉先殿月例用中等沉香二斤十两五钱”。到乾隆时奉先殿每日上香所用的变为了上等沉香,“惟奉先殿、寿皇殿二处需用上等沉香,其余各处所用沉香俱系中等,每月给发各处沉香数目按月具奏,月折一次,一年仍复归奏报销,历年遵行在案”。奉先殿应用奉先制帛、沉香等均照数豫日交送年供鲜及年节所用沉香、紫降香于正月十五、六月十五、十月十五等日分三次交送。奉先殿每年月例使用上等沉香三斤九两五钱,每年五次告祭祖先用上等沉香一斤三两二钱五分,每年供献用上等沉香六斤十二两,共计用沉香十一斤八两七钱五分。除了这些常规的祭祀外,还有一些不定期的告祭,从雍正十一年开始,奉先殿大典祭祀定上香之仪。如“嘉庆元年正月,举行授受大典,上侍太上皇诣奉先殿行礼”。“这些不定期的祭祀所用香基本也是以沉香为主。由此可以推断,奉先殿每年所用的沉香应该不会少于十二斤,其数量是比较大的。

5.赏赐

沉香作为稀有的香料,自古就受到贵族的推崇。清代皇帝往往会赏赐一些沉香给臣下或

藩部王公等,以作为联系双方感情的纽带,如雍正时三大名臣之一的鄂尔泰就受到皇帝数次赏赐沉香的优渥,如“雍正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臣赍折家人蒙恩赏银十两,驰驿赍回御赐臣宁绸八匹,沉香一盒,乳饼一匣,果干一匣”。

作为赏赐使用的沉香更多的是以器物的形式出现,如“其伽南香有用处用,蜜蜡金星玻璃伽南香数珠着配庄严赏蒙古王子用”。光绪八年九月,清廷“派驻藏办事大臣色楞额往奠班禅额尔德呢,赏银五千两治丧及蟒缎哈达等物,并御用蜜蜡念珠一串,沉香朝珠一盘……”。再如宣统五年六月初八日,“总管谦和传荣惠皇贵妃额娘赐沉香小扳指一件。”不论是数珠还是扳指,用这种小型的沉香器物作赏赐品是很合适的。

6.成做器物

在清官造办处活计档中,有大量关于沉香成做活计的记载,这些详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皇帝对沉香的喜爱。相较于沉香木,沉香制作的器物体积相对较小,更多是一些把玩器具。从档案记载来看,主要的器物有两类:一是实用器,以数珠、暖手等小型器物为主。二是陈设器物,如炉瓶、底座等。下面具体来看:

(1)实用器物。清宫制作的沉香器物以数珠、暖手等居多,其中朝珠尤甚。如雍正八年十月二十日,“司库常保首领太监萨木哈来说宫殿监督领侍陈福副领侍刘玉李英太监王常贵交来伽南香一块,重五斤四两,系巡抚鄂必达进,传旨交造办处做数珠用,钦此。于十二月十七日,将伽南香五斤四两内挑选镟的数珠五串,一串重二两八钱,一串重二两六钱,一串重二两五钱,一串重二两二钱,一串重二两,共重十二两一钱,折耗五两九钱,回残香末四斤三两,首领李久明萨木哈持去”。再如雍正七年五月初八日,“太监王常贵交来伽南香一块,重二十七两,随锡匣盛,传旨着做数珠用,钦此”。类似的记载还非常多,从这些档案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些信息:一是数珠本身的质量就较小,最重的也没有超过三两。二是宫廷制作沉香器物的制度完备,从何处取香,做多少,用过多少,回残香末有多少等均有明确记录。

再如暖手,如“十二日,怡亲王交蜜蜡鸳鸯暖手一件,二等伽南香一块,重四斤六两,王谕将此伽南香照蜜蜡鸳鸯样式做暖手二件,剩余伽南香应作何物酌量用,遵此”。“乾隆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副崔总佛保持来司库郎正培瑞保押贴一件,内开为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太监富成来说太监胡世杰传旨着照伽南香莺熊暖手再做一件,如香不足用将造办处收贮伽南香内选用钦此。”从整个制作过程来看,是完全按照皇帝个人喜好进行制作的。

(2)陈设器物。清代宫廷有时也会将沉香做成一些陈设器,如炉瓶三事等,有时也会将一些沉香做成陈设器物的配件使用。如“二十四日,太监王太平交来伽南香一段,长二寸,径六分,传着做匙箸瓶一件,随炕色匙箸一分,记此”。“于六月二十日,做得伽南香匙箸瓶一分,内配老鹮色匙箸一分,领催白世秀交太监王太平讫。”从这段伽南香的尺寸来看,匙箸瓶的体积应该是比较小的,非常秀雅,和适合室内陈设。在《清宫陈设档》中也有许多关于宫殿陈设沉香物品的记载,如燕喜堂陈设有“沉香双扁豆一件”。养心殿西暖阁“雕漆二层长方匣一件,头层内盛沉香手串一盘”。

还有大量将沉香给配做配件以备陈设的记载,如“乾隆元年正月十七日,太监毛团交伽南香一块,青绿古铜铎一件,传旨:青绿古铜铎配架,伽南香配座,钦此。于本年二月初五日,将伽南香一块配得紫檀木架一件司库刘山久七品首领萨木哈交太监毛团持去讫”。从这条档案来看,乾隆时将整块的伽南香作为陈设品使用的,而专门为其配做了紫檀木座。

剩余沉香的处理

清官对于剩余的沉香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变价,二是做替代品使用。

(1)变价。广储司六库所存储的大量贡品每年都会处理掉一部分,通过将宫中消费不完的物品向社会兜售,以换取现金以充别项开支,清代,崇文门监督代内务府发卖广储司六库中多余的物品。清官沉香的变价就是交由崇文门监督负责,如道光五年六月初一日,茶库交崇文门监督拟变价的物品中就有“六安茶二千五百斤,每斤银二分。沉香一千八百斤,每斤银五分”。由于沉香本身属于奢侈品,所以很多时候变价并不容易。如乾隆三十七年官员上奏称:“初八日,总管内务府谨奏为酌减香料数目事准管理户部三库事务衙门奏称向来各处支用沉香除上等者每年给发无余,而中等香丁往往积多无用,是以上年鲁经奏交崇文门变价,因非民间常用之物,至今尚未有人认买。”

(2)作为替代品使用。由于大量中等沉香剩余且变价往往不能非常顺畅的进行,因此宫廷将一些剩余的沉香替代其他类香品使用。如乾隆三十七年十月,因剩余沉香未能变价处理,乾隆下旨将其交与广储司抵用天穹宝殿、圆明园等四十二处使用攒香的宫殿。“十月二十四日,查本年十月二十四日遵旨奏崇文门交到沉香丁五百十五斤抵发天穹宝殿等四十二处应领攒香数目,足覆一年之用,尚余二十余斤,如按圆明园佛楼等三十五处领银办买攒香之数一并抵发不敷一年应用”,“奉旨崇文门存贮沉香丁五百十五斤着交广储司,嗣后宫内圆明园园囿等处领用攒香处即将此项沉香丁发给抵用,俟用完时再行发给攒香,再每年应用若干斤,此项沉香足覆几年之用,着查明具奏钦此”。以多余沉香替代攒香,可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剩余价值。

4.物权合同破产的相关资料简介 篇四

1、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5、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6、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

7、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8、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9、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无得担保的共同保证,保证人只能想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追偿。

12、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1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15、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6、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7、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无权优先受偿。

18、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19、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就该工程拍卖价

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1、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2、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3、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24、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撤销。

25、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6、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27、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8、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9、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3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应当返还预付款,可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3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3、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5、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

36、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每届满一年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7、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8、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39、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0、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赔偿损失。

41、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因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3、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4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

45、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6、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7、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8、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4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0、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51、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即合同有效)。

5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4、“流押条款”无效,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55、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56、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7、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5.ERP的来源及应用 篇五

一、ERP发展的历史轨迹

ERP是指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的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使企业业务数据统一化、全部在线处理。从技术层面看,它是利用信息技术成果,对企业内部的各类资源包括人、物、财、信息等进行规划、统筹与整合,从而减少环节,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从管理层面看,它又是一个较完整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分销、制造、会计、质量控制、售后服务、人力资源、运输等管理系统。从电子商务运作系统看,ERP是基础工程,没有ERP,供应链管理就失去了支持,整个电子商务的品质就要打折扣。因此,ERP作为崭新的现代管理手段,它的核心管理思想就是实现对整个供应链进行有效的管理。

ERP从其发展轨迹看,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时期的跨越:

第一次跨越是20世纪40—50年代

由“订货点法”向“MRP”发展。“订货点法”是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当时人们是为了解决库存控制问题而提出的。

在这一时期,由于计算机系统还没有出现,在管理工作中,它还仅仅是一种库存的订货点计划。进入50年代后,计算机系统的发展,使得在短时间内对大量数据进行复杂的运算和梳理成为可能。在这一背景下,MRP理论在订货点法的基础上开始兴起。所谓MRP(Material Requirements Planning),即物料需求计划。这一技术理论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以产品组织生产的方式,而将零部件生产与面向顾客订货的产品装配分离,按零部件生产的提前期组织生产,以便明显地压缩库存周期,保证及时供货和降低库存。

第二次跨越是20世纪60—70年代

由“MRP”向“MRPII”扩展。MRPII(制造资源计划)是美国企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国内外剧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借助日益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在探索生产规律的实践中开发出的一套完整的计算机辅助企业管理的原理与方法。

应该说,由MRP向MRPII发展,是管理人员不断探索生产管理规律的结果,是在客观上将本来就存在的管理工作的内在联系,借助计算机这个工具加以规范化、条理化。这一阶段它的代表技术是CIM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以追求最低库存、减少流动资金占用为目标,使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在企业营运中得到有效的贯彻。从MRPII管理思想在企业的实际应用看,其所呈现的特点,包括数据共享,物流与资金流的统一性、摸拟预见性、管理体制系统性等。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都风行采用这种计算机辅助管理模式。

第三次跨越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

由“MRPII”向ERP演进。MRPII的兴起与应用,为ERP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著名的咨询公司Gartner Group总结了MRPII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趋势,提出了企业资源计划(ERP)的概念。ERP除了具有MRPII系统的功能外,还有其独特的内涵。

一方面,它增加了分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运输管理、仓库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决策支持等功能。

另一方面,从应用的意义上,其表现至少有三:

其一,它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和生产信息化大趋势下,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二,在当今迈向网络时代的进程中,企业经营活动所出现的最大变化,莫过于企业对信息的收集、传递、集成和分散的方式所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扼要地说就是从以往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单独的分散的方式转变为一种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在持续不断进行的过程。而促成上述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支撑因素,是ERP应用和因特网技术。其

三,上述两点,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那就是世界步入网络时代,企业面向全球经营,市场的竞争将愈趋激烈。这一特征体现在企业管理的变革上,它意味着企业管理正步入“以IT管理企业”的时代。这也是企业导入ERP硬软件,实施ERP管理系统,并愈益发展的原因所在。

二、ERP在会计与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总体上讲,ERP在会计与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有着两个特点:一是宏观层面的ERP的架构在扩张;二是微观层面,即ERP物理模块在不断细化。这两者的互动中,推进了会计作业模式的变化。

从宏观层面讲,会计财务的作业方式,长期以来主要体现在事后收集和反映会计数据上,在管理控制和决策支持方面的功能相对较弱,不论是时效性上,还是针对性上,都难以展现它的作用。当企业发生危机时,它又总是首先反映在财务危机上,不是缺少现金,就是缺乏持续经营所需的资本。在引入ERP以前,随着电脑的普及,会计系统的信息处理一般都是应用电脑作业,或是引入其它硬件来提高其自动化水平,这对满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来说已是一大进步。但在业务流程的临近和与其它系统的集成上,则受到技术与功能不足的限制。因此,ERP在会计与财务管理中的应用,不仅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上述缺陷,而且,依托这一平台,可以进行更广泛的,包括客户、供应商、分销商和代理网络、各地制造工厂等的各种经营资源、各种信息的集成,从而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从微观层面讲,即ERP物理模块走向细分化。现阶段在会计领域,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ERP系统在会计中的应用

会计核算主要是记录、核算、反映和分析资金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变动过程及其结果。它由总账、应收账、应付账、现金、固定资产、多币制等部分构成。因此,从物理层面看,ERP的会计核算模块,涉及总账模块、应收账模块、应付账模块、现金管理模块、固定资产核算模块、多币制模块和工资核算模块,等等。

以现金管理模块为例,它主要是对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以及零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核算。它包括对硬币、纸币、支票、汇票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在ERP软件中,一般都具有票据维护、票据打印、付款维护、银行清单打印、付款查询、银行查询和支票查询等和现金有关的功能。此外,它还和应收账、应付账、总账等模块集成,自动产生凭证,过入总账。

2.ERP系统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财务管理的功能主要是基于会计核算的数据,再加以分析,从而进行相应的预测,管理和控制活动。它侧重于财务计划、控制、分析和预测,强调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反馈。然而,ERP系统中的财务管理模块已经完成了从事后财会信息的反映,到财务管理信息处理,再到多层次、一体化的财务管理支持。这种转变体现在,它吸收并内嵌了先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践,改善了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业务流程。它在支持企业的全球化经营上,为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提供一个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平台,同时也能支持各国当地的财务法规和报表要求。如:提供多币种会计处理能力,支持各币种间的转换;支持多国会计实体的财务报表合并等;支持基于Web的财务信息处理。为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和基于Internet的应用系统(如销售订单处理等),部分财务信息还可以通过Web方式收集和发布。总之,这一切,倘若在非ERP的环境下,即使靠“人海战术”来完成,其效益也是有限的。

3.ERP系统在成本管理中的应用

现代成本管理需要一个能协调地计划、监控和管理企业各种成本发生的全面集成化系统,从而协助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都面向市场来进行运作。在典型的ERR系统中,所有的成本管理应用程序都共用同样的数据源并且使用一个标准化的报告系统,用户界面的同一结构使这个系统具有容易操作的特点,成本与收入的监控可贯穿所有职能部门。差异或有问题的项目一旦出现就能被分离出来,并可采取措施去纠正。具体说来,典型的或高层次的ERP成本管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成本中心会计、定单和项目会计、获利能力分析等系统。

以定单和项目会计为例,它是一个全面网络化的管理会计系统,带有定单成本结算的详细操作规程。该系统收集成本,并用计划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对比来协助对定单与项目的监控。系统提供了备选的成本核算及成本分析方案,从而有助于优化一个企业对其业务活动的计划与执行。

再以获利能力分析为例,哪一类产品或市场会产生最好的效益?一个特定的定单利润是怎样构成的?这些都是获利能力分析必须涉及的问题。获利能力分析模块将帮助找到答案。同时,销售、市场、产品管理、战略经营计划等模块也将根据从获利能力分析所提供的第一手来自市场的信息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处理,公司因而能判断它目前在现存市场中的位置,并对新市场的潜力进行评估。

归纳上述三个方面的技术特征的应用效应,有以下表现:

其一,即时性。在ERR的状态下,资料是联动的而且可以随时更新,每个有关人员都可以随时掌握即时的资讯,这在过去只能依赖大量的人力与时间才能完成。一般说来,影响企业竞争力固然有许多因素,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它对企业内部各种信息的把握,以及对外部市场的资讯、现状变化的了解。在当今信息社会里,不仅要知己知彼,还要贵在“即时”。能否如此,其效果迥异。以外汇市场为例,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对外币结算业务的不仅增多,而且还面临一个如何规避多元货币、汇率变动的风险的问题。如果不能对各种货币的汇率消长变化、各国客户订单、各种交易,包括应收账、应付账、总账等进行即时运作,那么,即使到手的企业利润,也会因汇率的波动或缓慢的作业而缩水。

其二,集成性。在ERP状态下,各种信息的集成将为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必要条件。在ERP尚未导入之前,知识库的信息资讯是属于过时的,更多的是局部的信息、片面的信息,乃至失真的信息。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其它因素外,信息的集成机制不完善,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以往的会计信息系统在面临组织增减变化时,需要花比较多的时间去修改与串联。在导入ERP之后,面对这样的变化,便可以很轻松地进行衔接,预算规划更为精确,控制更为落实,也使得实际发生的数字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分析、管理控制更为容易与快速。

其三,远见性。ERP系统的会计子系统与ERP系统的其他子系统融合在一起,会计子系统又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于一体。这种系统整合,及其系统的信息供给,有利于财务做前瞻性分析与预测。

三、ERP导入对会计人员角色的影响

由于上述特点取代了传统会计功能的一大部分,因此导入ERP,实施ERP系统管理,对会计人员角色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最突出的是,当企业导入ERP系统,许多资料直接由资料产生处的人员来键入,会计信息会在交易完成后自动入账,同时进入相关分类账,并自动产出报表,且许多资料直接从系统中即时存取。这样,许多原本由会计人员来完成的基础工作已被取代,而且,从作业的质量到速度,都比人工作业好得多。那么,对这一现象应该怎么看呢?

从表面上看,ERP的导入对会计人员来说,确实是一大冲击,或者说是一种“会计人员无事可做”的危机。但从深层次看,笔者认为,ERP的导入,本质上是会计工作内涵的新发展,是会计工作的重心转移,即从以往对数字的计量与纪录,转向对信息的加工、再加工、深加工。对这一会计作业新模式,如果借用美国IMA的话说,就是“未来会计人员将不再扮演账房,而是企业咨询者的角色。同时,会计人员提供企业咨询、分析的价值将愈来愈受到重视。会计人员在组织中所占地位及扮演的功能也日益重要”。

从对信息的加工层面讲,由于导入ERP,不仅是一个硬软件的引进与安装的问题,而且是实施ERP系统所取得的效益。而这效益的取得及其增值,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对信息进行加工的层次性,所以“再加工——深加工”是会计新模式的基本特点。

以前,管理人员需要从财务报表中获取信息来做经营及绩效上的管理,如今的信息科技已转为可随时提供管理人员有用的信息,如此的转变强调了管理会计的贡献及重要角色。总之,随着ERP在会计领域应用的发展,将赋予新的会计作业模式以更丰富的特色。

四、ERP在我国企业的应用与前景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企业就开始引进国外的MRPII软件,推行MRPII管理系统。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来,企业导入ERP系统、实施ERP系统管理的趋势呈现出新的发展。从市场面看,一方面,外国的软件公司,包括SSA、FrothShift、QAD、EMS、Avalon、SAP、Baan、CA等公司先后设立销售网点,直接销售ERP软件。另一方面,我国自己的软件中心或公司,包括金蝶、用友等软件公司专门开发并推出商品化的ERP软件。再一方面,诸如世界著名的咨询公司安达信等在我国推销ERP系统。影响这些趋势发展的原因,在于我国拥有庞大的ERP市场。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企业对管理软件的年需求量应在200亿元以上,其中对ERP软件、集团财务管理软件、商务管理软件的需求较为强烈,占90%。可见,我国企业在应用ERP上,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从应用层面看,我国企业应用ERP的态势,主要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量的扩张,二是质的提升。从前者来看,企业应用ERP的领域,不仅只是制造业,还包括服务业和其它领域。其中,近年来特别是流通领域的企业应用ERP的比例明显上升。这与我国加入WTO的大趋势息息相关。也就是说,为了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并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我国企业正开始重视企业管理,并应用了许多企业管理软件。从后者来看,由于我国企业数目庞大,各个企业的发展阶段、技术水平、市场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ERP应用上,多数是走“量身定制”这一模式。据南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对内地企业与香港企业应用MRPII的比较调查资料,在内地企业被应用最多的MRPII系统符合特征是物料系统、会计、采购、收货管理,其中会计被使用比例明显高于香港。

就整体而言,我国企业在应用ERP上呈现出不平衡的发展态势。各个企业差距较大,能够真正成功地全面实施ERP管理系统的企业并不是很多。而且,ERP实施成功的模块主要集中在财务和供应链上。究其原因,主要是:

1、对ERP的认识不够,片面认为ERP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只重视信息流,忽视物流,对物流的控制作用认识不足;

2、企业领导重视与参与程度不够,特别是乡镇企业,许多主管对此既没有充分认识,也支持不力;

3、对咨询服务的价值认识不够,这使企业在软件选型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6.合同的来源及简介 篇六

一、股指期货的风险来源

所谓风险, 就是指将来的不确定性, 包括将来可能遭受损失或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状态。任何投资均存在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投资产品, 自然也不例外。股指期货的风险是指股指期货的参与者 (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所、期货经纪公司、投资者等) 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 即可能遭受损失或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状态。

(一) 股指期货风险的类型

1、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 衍生品的风险分为5类: (1) 市场风险 (Marke Risk) , 又称价格风险, 是指因标的资产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金融衍生工具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动是影响衍生工具未来价值的主要因素之一,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总是建立在对其标的资产价格变动的预期之上, 当交易商的预期与现实的标的资产价格变动存在偏差时, 就会产生价格风险。 (2) 信用风险 (Credit Risk) , 又称违约风险, 它是指衍生工具合约的一方违约所引起的风险, 包括在贷款、掉期、期权交易及结算过程中, 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遭受的潜在损失。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手风险 (Counterparty Risk) , 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发行者风险 (Issuer Risk) , 指标的资产的发行者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3) 流动性风险 (Liquidity Risk) , 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Operational Risk) , 又称营运风险, 指在金融衍生交易和结算中, 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漏洞、工作流程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 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系统瘫痪、地震、火灾、工作人员发生差错等给衍生品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5) 法律风险 (Law Risk) , 指由于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 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2、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股指期货除了具备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风险之外, 还由于其标的物、合约设计、交易制度和结算方式等特殊性而具有一些自身特定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Basis Risk) , 这是典型的股指期货风险, 一般发生在套期保值交易之中。 (2) 保值率风险 (Hedging Ratio Risk) , 是指期货资产与现货资产的价值不一致而产生的风险。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率主要取决于交易合约的数量, 这一指标不是一成不变的, 因此保值率风险始终存在。 (3) 流动性差异风险 (Liquidity Difference Risk) , 是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流动性的不一致形成的。在股指期货市场上, 大量的套期保值交易集中在某一时间进行, 期货市场上就可能因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或执行成本颇高, 此时市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投资者将遭受严重损失。

(二) 股指期货风险的来源

从上述股指期货风险的类型可以看出, 股指期货风险的来源具有复杂性、广泛性的特征, 是多元化、多层次的, 主要归纳为以下方面:

1、市场价格波动。

任何投资的收益都会随着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而产生变动, 当这种收益未能达到预期水平或甚至出现亏损时, 风险就产生了。市场价格波动是股指期货风险的核心来源, 而市场既包括期货市场本身, 也包括了现货市场。导致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有市场供求关系的因素, 也有市场投机和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因素;有政治因素, 也有自然界的因素;有国内市场的因素, 也有国际市场的因素。

2、参与者素质。

股指期货市场的参与者由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所、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构成, 他们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素质高低, 直接关系到股指期货的风险大小。期货交易所履约能力较弱的话, 将可能使交易所面临倒闭的风险, 若交易监控水平不高, 则无法有效化解潜在风险, 从而引发巨大的市场风险。期货结算所管理会员结算保证金的水平较低时, 容易使自身面临连带责任。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是否完善、人员素质是否优秀, 将关系到是否导致公司经营亏损、公司客户受损等风险。投资者自身股指期货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操作水平都是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来源, 而投资者的信用度更是影响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

3、市场资金的充足性。

对股指期货合约而言, 如果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或无法追加保证金, 其持有头寸就会被迫强制平仓, 从而形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 如多逼空或空逼多, 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4、制度环境。

如果股指期货的交易、交割、结算制度存在缺陷, 期货合约的设计存在问题, 就可能被投机者利用来发动行情, 操纵市场, 造成市场风险, 而由于期货交易具有“四两拨千斤”的特点, 这种风险将是十分巨大的。

二、我国股指期货上市后将面临的风险

我国股指期货自然要面对上述种种风险, 但本文要指出的是,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中, 股指期货上市后将在两个方面面临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 市场成熟度方面的风险

从成立证券交易所算起, 我国的证券市场只走过了短短20年的历程, 市场成熟度还很低。

1、市场过度投机。

我国证券市场一直以来存在过度投机的现象, 表现为买卖时间间隔非常短、进出十分频繁、频繁换股、缺乏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 这种现象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里继续存在。股指期货天然就具有很强的投机性, 置身于一个过度投机的市场中, 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2、国有股减持。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一个特有的问题, 也是一个难点。目前, 尽管国有股减持问题已经进入看似平稳的解决通道中, 但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国有股减持所带来的短期和长期影响还很难评估, 这必然会给股指期货造成不小的麻烦。

(二) 管理层方面的风险

1、政策无序。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种典型的“政策市”, 而证券市场中的政策显得十分的无序, 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策不透明。从政策的制定到政策的发布, 都缺乏透明度, 投资者很多时候是“雾里看花”。二是政策多变、不连续。政策的制定缺乏原则性和一贯性, 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临时政策太多, 投资者无所适从。政策无序导致政策信息的不确定性为投机者提供了炒作题材, 加大了市场运作的风险, 这种风险会在期货市场中得到放大。

2、信用监管缺失。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 然而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经历了20多年, 信用基础仍然十分薄弱, 现代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国民信用体系并没有建立。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失信行为越来越多, 情节越来越恶劣, 表现在证券市场上就是上市公司报表造假、机构投资者操纵市场、会计师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期货交易中亏损方在亏损过大时蓄意违规等等。这些失信甚至是违规行为, 不但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 而且有时还会得到某些地方政府的庇护。这种状态如若持续下去, 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将是空难性的风险。

三、充实和加强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 已形成共识的风险防范机制

针对我国股指期货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理论界的共识是, 要从5个方面着手, 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1、政府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具体负责期货市场的政策 (包括规划、法规) 的研究和拟定、对期货机构的审批审查和监督管理、对期货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对期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等等。

2、期货行业协会自律。

期货行业协会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主要从以下方面体现其作用:为交易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强化职业道德规范、甄别从业人员资格、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审查和监督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情况、对期货交易中出现的纠纷进行仲裁。

3、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

期货交易所主要是通过技术层面的设计来减少市场的巨幅波动,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这些技术设计包括:会员资格审查制度、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交易回避制度、实时监控制度、风险预警制度、追加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无负债交易制度、风险担保制度。

4、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防范。

期货经纪公司从两个方面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则、规定。

5、投资者的风险防范。

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是从自身着手, 加强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保护, 掌握期货交易知识, 树立风险意识, 规范交易行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充实和加强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防范机制

上述风险防范机制是政府、行业协会和交易所3级监管体系, 加上经纪公司和投资者的自我防范, 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但是, 如果考虑到股指期货的长期稳定发展和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 还应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充实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 加强其防范风险的持久有效性:

1、强化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可概括为“良法善治”。“良法”是指良好的法律, “善治”就是要把良好的法律公正、合理、及时、有效地付诸实施。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 要广泛听取民意, 认真进行调查研究, 制定出以民为本, 以人为本的好的法律。具体到期货市场, 就是要求期货市场的“游戏规则”要具有广泛的认同性, 立法程序要公开透明, 同时要求所有的参与者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经纪公司和投资者, 都要严格遵守“游戏规则”, 一切按规则办事。

2、强化信用精神。

通俗地说, 信用精神就是信守承诺的精神。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 即便当时没有,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条件发生了变化, 也一定会出现漏洞。此时如果有良好的信用精神, 就能弥补法律的某些缺失。期货市场的风险是巨大的, 也是复杂多变的, 再“良好”的法律也不可能涵盖方方面面, 良好的信用精神是期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摘要:文章对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来源及防范机制进行了分析, 阐述了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特殊性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性, 指出我国股指期货面临的风险存在特殊性, 认为应该强化法治精神和信用精神, 充实和加强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机制, 旨在为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和正常运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来源,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金融衍生品风险类型[J].当代金融家, 2006 (7) .

[2]、李强.期货交易实务 (第2版) [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5.

[3]、 (英) 萨克里弗著;李飞, 黄栋译.股指期货 (第三版) [M].中国青年出版社, 2008.

[4]、投资者教育编写组.股指期货基础教程[M].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8.

[5]、赵耀楣.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 2007.

7.混合碳八芳烃的用途及来源 篇七

【关键词】碳八芳烃;乙苯;催化裂解;沸石催化剂;混合芳烃

一、混合C8芳烃的用途及供需情况

工业混合C8芳烃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和对二甲苯的混合物,C8芳烃的四种异构体都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其主要用途如下:对二甲苯为生产聚酯的基础原料。聚酯的大部分产物为纤维,因其品质优良,在合成纤维中占领先发展地位。聚酯的其他制品,如聚酯薄膜,强度高,能耐高低温(可在-60℃~130℃范围内使用)和腐蚀,绝缘性好,透气性小,可用作绝缘薄膜、照相底片、磁带和贵重物品的包装,聚酯瓶无毒、耐压、透明性好、重量轻,国际上正以它取代玻璃制品,用作食品、香料、化妆品的容器,故对二甲苯是二甲苯中的一种重要异构体,而且它几乎全部用于生产聚酯。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聚酯行业迅速发展,带动国内对二甲苯生产能力和产量不断增加,但因缺口较大,每年需大量进口,2002年和2003年进口量分别达到27.5万t和101.8万t;邻二甲苯大部分用于生产增塑剂原料苯酐。苯酐可从廉价的萘获得,但由于塑料产量逐年增加,苯酐的原料不得不向石油扩展。国内不能满足其市场需求,2002和2003年进口量分别达到50万t和24.2万t。目前全国苯酐生产能力约为50万t/a,每年需要邻二甲苯约46.5万t;间二甲苯是生产杀虫剂间苯二腈和不饱和聚酯树脂间苯二甲酸的基础原料。不饱和树脂抗腐蚀性及强度均较好,并有较高的模数;乙苯主要用于生产苯乙烯合成聚苯乙烯、丁苯橡胶和ABS。

我国的混合C8芳烃主要用于生产对二甲苯、调和汽油及溶剂。21世纪,世界芳烃工业处于一个新的发展趋势,芳烃工业由欧美向远东及亚洲发展。据报道,目前国内正在陆续建设大型的芳烃联合装置,中国的芳烃工业在21世纪初将得到最大发展,未来10年将是芳烃产业的成长期。纯苯市场前景广阔,2010年国内的需求达763.9万t/a,但生产能力仅为481.5万t/a;邻二甲苯市场看好,目前国内正在建设大型的邻二甲苯酸酐装置,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内建材市场的飞速发展,作为增塑剂原料的邻二甲苯需求量预计将会得到飞速发展;对二甲苯市场飞速发展,国内正陆续建设大型的对苯二甲酸(PTA)装置。随着未来亚洲地区特别是我国聚酯纤维工业持续、快速发展,将带动世界精对苯二甲酸的需求增长,从而促进对二甲苯的需求发展。因此,未来世界对二甲苯供求将逐渐趋紧。据统计,2004年全世界邻二甲苯和对二甲苯的消费量大约分别占混合C8芳烃总消费量的11%和81%。

二、混合C8芳烃的来源

C8芳烃主要来自石脑油铂重整工艺和蒸汽裂解制乙烯工艺,其次是甲苯歧化或烷基转移产物及煤焦油等。从各种来源的C8芳烃组成中看出,混合C8芳烃中的乙苯含量高达20%(石脑油铂重整工艺)和50%(蒸汽裂解制乙烯工艺),原料中带入二甲苯系统的新鲜乙苯量偏大,受异构化催化剂反应机理的限制,导致二甲苯系统循环物料中的乙苯和非芳烃的循环量较大,造成装置物流循环量大幅度的增加,二甲苯分离塔超负荷运行、分离效率降低,这样的运行工况制约了原料的投入量,最终造成装置的产能较低。因此,如何处理混合C8芳烃中的乙苯一直是混合C8芳烃加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混合C8芳烃发生的主要反应

一是烷基位置反应,该类反应包括异构化、歧化和脱烷基反应。如在酸性催化剂存在下,二甲苯的三种异构体可以通过甲基的位移而达到热力学平衡组成。当异构化反应条件苛刻时,二甲苯可发生歧化反应,生成甲苯和三甲苯,乙苯更易歧化为苯与二乙苯。同时还会有脱烷基反应发生,尤其是乙苯脱烷基反应速率远快于二甲苯。二是烷基反应,如氧化反应,二甲苯三种异构体氧化,可分别获得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邻苯二甲酸等重要化工原料。三是芳环反应,芳环反应基本为亲电取代反应,如芳环的加氢饱和,磺化反应,氯化反应等。四是络合反应,C8芳烃四种异构体能生成几种不同类型络合物,可作为异构体的分离手段。

四、混合C8芳烃加工技术

从混合C8芳烃中分离乙苯的工艺技术:1957年,美国Cos

den石油化学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的Bigspring首次用精馏法由C8芳烃馏分中分离出乙苯,该工业装置由美国Badger工程公司参与设计,整个装置由3个61m高的塔串联而成,共计360块塔板,操作回流比为60~80。在50年代与小规模的烷基化装置相比,该工艺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因此五六十年代美国、西欧和日本均采用该工艺分离乙苯,我国也于70年代初建了1套由C8芳烃馏分中分离出乙苯的装置,产品纯度可以达到99.5%,但由于该工艺塔板数较多,回流比大,因此能耗很高。随着烷基化工艺的不断完善,加上C8芳烃的原料来源受到一定限制以及精馏工艺能耗较高等因素的影响,采用精馏工艺从C8芳烃中分离乙苯的工艺逐渐被淘汰。目前采用精馏工艺生产乙苯的仅占乙苯产量的2%~4%。对于C8芳烃中乙苯吸附分离技术,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实现可工业化的完整技术,开发该工艺技术的关键是高性能吸附剂的制备和相应吸附——解离体系的选择。2001年法国石油研究院公开了采用钛硅分子筛优先吸附乙苯的技术,与其他吸附剂相比使用量和操作能耗有所下降。但是钛硅分子筛价格昂贵,对其工业应用产生了限制。日本旭化株式会社开发了一种运用置换色谱原理从C8芳烃中分离乙苯和对二甲苯的工艺,并完成中试工作。该工艺在技术经济上较传统吸附分离方法有很大改进,目前该工艺尚无工业装置运转,其经济性有待于实践证明。

五、C8芳烃反应机理

烃类的异构化、歧化、裂解及芳烃的脱烷等反应皆属正碳离子反应机理。因此,二甲苯在酸性催化剂上异构化时,亦产生歧化、脱烷基、裂解等副反应。(1)二甲苯异构化。对于二甲苯异构化提出了两种反应机理。一种反应机理是借助酸性催化剂,如AlBr、AlCl3及HF-BF3等,在苯环上快速添加或减少1个质子,使分子内的甲基产生位移而达到平衡组成。另一种反应机理为在沸石系统的酸性催化剂上,二甲苯异构化是通过烷基转移完成的,即二甲苯的2个分子首先生成二苯基烷烃中间物,通过此物可获得不同甲基位置的三甲苯与甲苯,再由甲苯与三甲苯的烷基转移完成二甲苯异构化。双功能催化剂含有酸性组分及能使芳环加氢脱氢的铂/氧化铝组分。二甲苯在双功能催化剂上异构化时,除按上述正碳离子反应机理进行外,还因在氢压下操作,反应物中存在C8环烷烃中间物,二甲苯异构化亦有可能通过C8环烷烃中间物完成。从反应历程可以看出,芳烃与环烷烃间须进行快速的加氢脱氢反应,异构化是通过C8五元环烷烃中间物完成的。(2)乙苯转化。当异构化采用酸性催化剂时,乙苯在较苛刻的操作条件下,可发生歧化和脱烷基反应,从而生成苯及重芳烃,同时,乙苯与二甲苯亦发生烷基转移反应,这类反应将影响目的产物对、邻二甲苯的收率。异构化采用双功能催化剂时,乙苯在C8环烷烃存在下可转化为二甲苯。乙苯转化为二甲苯的选择性可达50%以上,其他的转化反应为歧化、烷基转移、脱烷基和裂解等反应。乙苯转化率与反应物中的C8环烷烃含量成正比,但受热力学平衡制约。(3)异构化副反应。在二甲苯异构化反应中,同时发生歧化、脱烷基和加氢裂解等副反应。

参 考 文 献

[1]高滋主编.沸石催化与分离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1999

[2]李玉涛,李建立.齐鲁芳烃联合装置扩能改造方案[J].工业技术,2005,33(1):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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