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8-21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9篇)

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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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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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

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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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

(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二)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三、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

(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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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二)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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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3、公司近期财务报告(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

(三)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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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上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 要如何书写自愿离婚协议书(2018http://s.yingle.com/hy/635168.html

最新)

 抚养权确立的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y/635167.html

 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http://s.yingle.com/hy/635166.html

 复婚是指什么,复婚手续如何办理 http://s.yingle.com/hy/635165.html

 离婚时‘私房钱’是否需要分割

http://s.yingle.com/hy/635164.html

 夫妻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http://s.yingle.com/hy/635163.html

 亲子关系及涉外抚养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y/635162.html

 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离婚如何办理 http://s.yingle.com/hy/635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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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养孩子的条件及其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y/635160.html

 怎么申请办理孩子抚养权的变更

http://s.yingle.com/hy/635159.html

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期包‘二奶’,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http://s.yingle.com/hy/635158.html

 离婚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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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有哪些优势 http://s.yingle.com/hy/635156.html 法律法规规定(2018)有什么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http://s.yingle.com/hy/635155.html

 和离婚相关的诉讼期限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http://s.yingle.com/hy/635154.html

 离婚证据清单目录表包含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hy/635153.html

 婚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http://s.yingle.com/hy/635152.html

 婚前财产公证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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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程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y/635150.html 婚前财产协议书(2018最新)需要书写格式 http://s.yingle.com/hy/635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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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http://s.yingle.com/hy/635148.html

 海外中国公民结婚离婚注意事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y/635147.html

  怎样变更抚养条件 http://s.yingle.com/hy/635146.html 离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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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存款如何证明 http://s.yingle.com/hy/635144.html 法定监护人如何确定,法定监护人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http://s.yingle.com/hy/635143.html

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http://s.yingle.com/hy/635142.html

 各国对结婚条件有哪些相关规定(2018)http://s.yingle.com/hy/635141.html

  离婚诉讼有什么程序 http://s.yingle.com/hy/635140.html 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资格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y/635139.html

 婚外情女方怀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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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犯罪具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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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怎样审理假结婚逃避债务案件

http://s.yingle.com/hy/635136.html

 怎么完善健全权债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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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亲结婚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y/635134.html 家庭

http://s.yingle.com/hy/635133.html

 离婚后对方拖欠抚养费用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hy/635132.html

 遭遇家暴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吗

http://s.yingle.com/hy/635131.html

 家庭暴力的危害都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y/635130.html

 该如何预防和化解家暴

http://s.yingle.com/hy/635129.html

 婚前财产协议书(2018最新)要如何写

http://s.yingle.com/hy/635128.html

 离婚诉讼中的八大误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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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房产纠纷该怎么进行法律解释 http://s.yingle.com/hy/635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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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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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的一些地方规定(2018)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y/635124.html

 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y/635123.html

  农村耕地可以继承吗 http://s.yingle.com/hy/635122.html 抚养权的变

更是如何

规定

(201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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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要算经济帐——离婚的成本有多大 http://s.yingle.com/hy/635120.html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hy/635119.html

 法院在判断夫妻房产归属上有什么根据呢 http://s.yingle.com/hy/635118.html

 军婚法律保护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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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来判断 http://s.yingle.com/hy/635116.html

 离婚诉讼内调节是否是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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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处理离婚花销证据造假

http://s.yingle.com/hy/635114.html

 中国公民要如何办理与外国人结婚手续 http://s.yingle.com/hy/635113.html

 离婚诉讼开庭要如何质证

http://s.yingle.com/hy/635112.html

 财产分割协议在协议离婚中如何生效 http://s.yingle.com/hy/635111.html

 提起诉讼要满足什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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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护权委托书模板 http://s.yingle.com/hy/635109.html 申请协议离婚时应当准备什么材料 http://s.yingle.com/hy/635108.html

 进行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流程

http://s.yingle.com/hy/635107.html

 妻子生育不满一年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受理吗 http://s.yingle.com/hy/635106.html

 起诉离婚要分居多长时间

http://s.yingle.com/hy/635105.html

 婚前买房好还是婚后买房好

http://s.yingle.com/hy/635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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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东要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http://s.yingle.com/hy/635103.html

 非婚生子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

http://s.yingle.com/hy/635102.html

 夫妻财产约定怎样才有效

http://s.yingle.com/hy/635101.html

 法律是如何规定(2018)债权债务混同的 http://s.yingle.com/hy/635100.html

 如何应对家庭‘冷暴力’

http://s.yingle.com/hy/635099.html

 财产约定对第三方有约束力吗

http://s.yingle.com/hy/635098.html

 如何写退还彩礼协议书(2018http://s.yingle.com/hy/635097.html

最新)

 各国对结婚条件的相关规定(2018)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y/635096.html

 离婚后为争取孩子抚养权应怎样取证 http://s.yingle.com/hy/635095.html

 离婚时怎么认定房产归属

http://s.yingle.com/hy/635094.html

 妇幼保健院婚检项目 http://s.yingle.com/hy/635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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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离婚二次开庭律师还要收费吗 http://s.yingle.com/hy/635092.html

 法律上如何认定不具备结婚条件婚姻 http://s.yingle.com/hy/635091.html

 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y/635090.html

 老人去世遗产分配是怎样的,如何继承老人遗产 http://s.yingle.com/hy/635089.html

 夫妻结婚多久可以分财产

http://s.yingle.com/hy/635088.html

 在法定继承中,应当如何分配遗产 http://s.yingle.com/hy/635087.html

  离婚房产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hy/635086.html 随母出嫁的非婚生子继承生父遗产是否合法 http://s.yingle.com/hy/635085.html

 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复婚登记程序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hy/635084.html

 家庭性暴力的求助方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y/635083.html

 设立遗嘱必须要符合什么条件

http://s.yingle.com/hy/635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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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分别到底需要多长时间 http://s.yingle.com/hy/635081.html

 第一次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起诉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y/635080.html

 该怎么收集夫妻财产状况的证据

http://s.yingle.com/hy/635079.html

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 http://s.yingle.com/hy/635078.html

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哪几种约定不管用 http://s.yingle.com/hy/635077.html

 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y/635076.html

 涉外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y/635075.html

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证件

http://s.yingle.com/hy/635074.html

  三养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y/635073.html 如何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 http://s.yingle.com/hy/635072.html

 户口在外地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http://s.yingle.com/hy/635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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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要如何避免纠纷

http://s.yingle.com/hy/635070.html

 海边死亡留遗书是否有效

http://s.yingle.com/hy/635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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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对税控服务满意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其所需的税控专用设备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上述两家单位授权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应保障税控专用设备的质量和如数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不限定只为本省范围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后,销售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指定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纳税人可在所在区域范围内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间自行选择。

纳税人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承担集团总部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单位,应为纳税人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可以自建服务体系,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严禁销售单位及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搭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收取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已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销售单位、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销售单位、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三

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 2006.06.29 银监发[2006]53号)

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5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促进信托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受益人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将信托财产交由第三方托管,以保证信托财产安全、相关或有权益正常行使,信托财产状况和价值得到客观公允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托披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一)托管人资质。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具备信托专业知识的专职托管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信托财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企业年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信托财产的托管人。托管人与信托投资公司应无关联关系。“关联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财会字[1997]21号)及其附件和《金融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确认。

(二)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和托管机构名称、住所;托管机构职责;信托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信托财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依据及托管人复核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和托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托管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托管报告内容与格式;托管费用的计算与分担;禁止行为等。

(三)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各类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持有相分离。

托管人应当监督信托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开立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等信托财产账户;管理各类信托财产账户;保管信托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有利益(如抵押权)的行使依据。

2、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核查。

(1)确认与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信托资金和财产收付,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2)对所托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会计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3)保存信托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4)定期向信托投资公司出具托管报告,说明信托投资公司和托管人履行信托文件、托管协议的情况,托管报告由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5)核实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需由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符合信托投资公司核算的信托财产价值、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信托财产会计核算和减值准备计提应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并可根据信托文件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者在交易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或者价值分析,以之作为确定信托财产价值的参考。

(6)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7)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运用范围和对象、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监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是否发生的行为。

(8)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支付信托利益。

(9)监督和核实信托投资公司报酬和托管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10)对于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托管人还应当利用其结算功能对贷款专户进行监督,借款人应在托管银行开立项目贷款专户,预留借款人和托管人双方印鉴;托管人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申请和产品、服务采购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项目进度付款,采取款项直接支付给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等手段,保障贷款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11)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4、遇有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托管协议操作时,托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投资公司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价值的事件时,托管人应及时报告银监会及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

二、各银监局应当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将信息披露作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办理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于每周交易结束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价值和单位价值;办理贷款或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投资或贷款单位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三、各银监局应严格监督信托投资公司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自八月一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有信托合同未约定第三方托管的,可按原合同执行,但应严格按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按照有关信托账户的管理规定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证券专用账户,并按照财政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四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确保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实现投资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公司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抓紧清理规范并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

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是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前提,是一项十分复杂、敏感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政策、统一口径进行清理规范,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

(一)清理核实的政策要求。

1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2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为社会公共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暂不包括各级政府在融资平台公司注册成立时或因其后来发展需要对其注入的土地资产,融资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出让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所取得的出让金收入;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由各级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安排或返还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各级政府在融资平台公司注册成立时或因其后来发展需要对其注入的土地资产,融资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出让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所取得的出让金收入;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由各级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安排或返还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4对于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2010年6月30日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具体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等重大在建项目,暂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2)经清理核实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上述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外),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3)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以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

(4)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进行清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予追加贷款。

5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从借款、担保主体到贷款管理逐一核实查对,并将其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对贷款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资本金的可靠性、融资需求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重新评估,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对确实存在合规性和风险问题的,要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整改保全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加强贷款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规范管理的政策要求。

对清理核实后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根据有关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各级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作出妥善处理。

2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含30%)至70%来源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要采取措施在落实偿债责任和剥离融资业务后,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或通过整合资源、资产重组等方式,将来源于自身收益的偿债比例提高到70%以上(含70%)。

4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自身收益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5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6对于2010年7月1日后确需成立的新融资平台公司,各级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足额注入资本金。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加强管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行为

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基本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并严格规范信贷行为。

(一)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贷款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二)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到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境保护、信贷审慎等各项政策的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担保行为

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级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的担保。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等。

四、落实责任,分步实施,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管理工作

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管理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各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核实和规范管理。为扎实、稳步推进这项工作,我省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分清理核实、规范管理和总结完善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核实阶段(2010年9—10月)。

1确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各级政府根据清理核实的范围和原则确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

2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行组织清查,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另发)。

3各级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核实。

4各市、县(市、区)将清理核实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抄送省发改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报告应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二)规范管理阶段(2010年11月)。

在分析研究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妥善处理,并提出规范管理的意见。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0年12月)。

1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进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2各市、县(市、区)完成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五、加强领导,确保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是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人行、银监等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门人员,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依法办事。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5.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五

建保[201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5月05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

(一)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二)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要根据低收入家庭人口结构情况,合理安排不同套型面积住房的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的配建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要提出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优化廉租住房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五)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程序,确保廉租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二、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

(六)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七)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由租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服务,要纳入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

(八)强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和服务收费的缴交率。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九)廉租住房租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供暖费补贴、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

(十)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十一)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

(十二)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三、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十五)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六

京证公司发[2010]146号

辖区各上市公司:

近年来,由于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案例不断产生,有关股价敏感信息提前泄露、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负面影响事件也在不断出现,导致股价异动,损害了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引起市场的质疑。证监会将遵循“异动即核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的监管理念,强化股价敏感信息分阶段披露原则,促使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切实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根据《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辖区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情况

根据我局对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的检查,截至2010年8月底,绝大多数辖区上市公司已按照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但部分公司未单独建立制度,仅将相关原则规定补充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已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公司,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上市公司在制度建设上基本能够达到要求,但制度的具体条文设计和实际执行质量存在不足。有少数公司仅仅是借鉴了他人的条文,未结合公司管理特点建立起符合公司实际的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导致相关制度流于形式;或是虽能执行登记制度,但重视程度不足,登记的范围和内容与登记制度的规定不符。

2、部分上市公司在其内部范围的登记管理情况较完善,能够较好的执行登记制度。但对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则相对较薄弱,获取的依据、渠道以及时间地点等信息较简略。

3、内幕信息对外报送时,部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只登记到向外提供的单位,但没有具体的人员,或者只登记到外部单位第一接触人员,对其之后的流转情况未进行登记和了解。

4、公司对控股股东、业务伙伴等机构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较好,但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尚不健全。

二、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进一步要求

尚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公司应尽快建立,包括已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增加相关内容的公司也需单独建立登记制度,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登记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规定登记备案的程序、内容和责任,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2、上市公司应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相应责任。

3、登记制度中应明确上市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书面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4、对于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股价敏感的内幕信息,上市公司要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我局,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我局将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检查。对于不按要求建立登记制度,不及时报备知情人员名单的上市公司,我局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如涉嫌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予以立案稽查。同时,各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七

泰政办发〔2008〕45号

关于落实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

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落实〘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2007〕96号),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一)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 1

〔2007〕22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后,用地者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用地者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国有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

(二)国土资源部门填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并提供土地收回、征购协议、中介机构审计情况等有关资料,与财政部门结算成本费用。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并返还成本。

(三)对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人竞买不成功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相关报批手续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财政部门为竞买人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退款手续,并注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金额。

二、关于违约金(滞纳金)收取问题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受让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合同约定最后缴款时间的次日起计算违约时间,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滞纳金)。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买受人未按照与国土资源部门(国有土地运营机构)签订的协议规定时

限及时足额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同样方法计算加收违约金(滞纳金)。

(二)2007年12月底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泰政发〔2007〕9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滞纳金)。

(三)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补偿的,分别予以处理:2007年12月底以前批准改制,并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时,不再加收违约金(滞纳金); 2008年1月1日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自合同约定最后缴款时间的次日起计算违约时间,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滞纳金)。

(四)违约金(滞纳金)缴纳时,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宗地另行填制〘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由受让人办理缴款手续。

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八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北京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加强酒店类项目(含宾馆、度假村等,以下同)销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酒店类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后,必须严格按照酒店类规划用途组织设计、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经营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切实发挥酒店类项目在旅游服务、促进就业、提升城市品质方面的基本功能。

二、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在立项等文件中明确酒店类项目的功能定位和销售限定。

(一)规划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酒店项目的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2010年5月31日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酒店类项目一律不得分层、分套(间)办理酒店类项目的测绘成果备案、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手续。

三、切实加强酒店类项目的市场监督。

(一)对已取得立项、规划和土地出让审批手续及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酒店类项目,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酒店类项目用地性质进行监管,并依法进行查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酒店类项目监管力度,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加大对酒店类项目的规划审查力度,对未经允许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不予规划验收;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对酒店类项目销售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对目前在售或可进行分层、分套(间)转让的酒店类项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时向购房人明示房屋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明确告知购房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经营使用,并将此情况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予以约定。

四、2010年5月31日前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酒店类项目申请分割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召开联席会共同审定。

五、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9.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九

财金[20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

(一)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7.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

体情形而定。

(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二、关于评估项目的委托问题

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产权转让,债务重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应由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作为评估委托方。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在出现上述经济行为时,应向国有出资人书面申请授权其选聘评估机构开展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国有出资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债权转股权,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处置不良资产,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或接受抵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确定诉讼资产价值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应由金融企业委托。

三、关于核准(备案)申请需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一)《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核准申请应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各级人民政府批准金融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或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比例变动经济行为事项时的审批文件,或财政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出具的、同意金融企业开展相应资产评估事项的批准文件。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需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重组改制等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或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批文件出具的、同意其开展相应资产评估事项的批准文件。

(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申请应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分为:

1.已经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授权,由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决策议事机制,对经济行为审议同意后形成的文件。对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批准的事项,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

2.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根据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按规定的内部决策议事机制,经总经理(行长、总裁、党委)办公会以及其他内部审核部门审议同意后形成的文件。

四、关于评估备案的管理权限问题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需报财政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其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

因开展信贷、担保等正常经营业务涉及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价值确认以及固定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收购处置的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负责。

五、关于核准(备案)申请的报送期限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向财政部提出;因经济行为文件未能批复等原因造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申请的,应至少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截止日之前2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逾期财政部不予受理。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向财政部提出。对经济行为已实际发生、相关交易手续已经完成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六、关于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的填报问题

金融企业应根据被评估企业的性质,选择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进行填报。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应填报《证券公司评估结果表》,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非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类企业应填报《其他企业类评估结果表》。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应采用A3纸张双面打印。

七、关于评估结论的使用问题

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在金融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金融企业发生《办法》第七条所称同类型经济行为需要再次使用评估结论时,可不再申请备案,但应确认评估结论仍在有效使用期内,且与评估基准日时相比,未出现因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以及评估假设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八、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问题

金融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相关选聘管理办法出台前,具体选聘和决策程序参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有关规定执行。

拟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或行业自律惩戒记录;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与资产评估委托方高管层无经济利益关系;未就同一经济行为向金

融企业提供会计、审计及财务顾问服务等。

九、其他问题

《办法》和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以及金融类企业依法投资于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比照《办法》和本通知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办法》和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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