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

2024-10-13

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精选15篇)

1.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一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工地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工伤死亡职工的亲属因不知道其所应享有的份额而盲目起诉,其请求额度要么过高要么过低,因而会使自己的权利行使遭受不利的影响,所以作为法官我们建议,相关当事人在遭遇工伤事故伤害时,要冷静、沉着应对。信法网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TQ客服,或者拨打免费电话咨询,信法网将竭诚为你服务!

工地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方 式:

住址:

鉴于:

乙方在甲方工地工作,为甲方正式员工。乙方于在工地发生工伤事故。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凉、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工地受伤,经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人民币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总额为人民币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来工地期间的工资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一)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机构形成约束力。

(二)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定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保密协议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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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二

援助律师了解到,包工头刘某是从胡某处承包工程,胡某又从山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因李某的伤情经山东省泰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援助律师计算后认为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为17万元左右,远超过7.5万元,其与包工头刘某签订的 《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消防工程公司等其他责任者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援助律师帮助李某收集整理证据,计算赔偿金额,起草民事起诉状,帮助李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法院立案。立案后,包工头刘某申请对李某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七级。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李某系刘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刘某应当承担责任,但李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刘某承担80%的责任。山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7.5万元,包工头刘某再赔偿李某64858元;胡某和山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西 崔如意)

律师提醒:农民在外打工如果遭遇工伤,在与雇主签赔偿协议之前,应该首先咨询律师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相关政策,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3.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三

甲方: 业主: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于2014年1月10日进甲方家具厂做工,从事台锯工作,在2014年1月10日,中午10时左右在操作台锯时不慎致伤右手、食指、中指、小指及无名指,经送九江东方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十天,现已痊愈出院,双方对于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计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元整)。

二、上述费用由甲方在签订协议时分二次支付给乙方,第一次贰万柒元整(¥:27000元);支付日期为签字日期支付,第二次支付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前支付,由乙方出具收到收条给甲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后,乙方承诺不再要求另行承担因本次因工受伤的经济责任,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赔偿请求。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不得翻悔。

甲方: 甲方证明人:

乙方: 乙方证明人:

4.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四

乙方:(受伤者)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

受伤事由:

现已出院。乙方多次要求甲方根据目前出院后康复情况给予一次性解决赔偿,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意见。协议如下:

1.甲方给予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疗养费及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整。

2.甲方给予乙方住院期间生活费报销___元,乙方需按真实票据予以报销。

3.甲方支付乙方已发生医疗费___元。

4.因乙方为甲方职工,甲方已为乙方办理职工工伤保险,乙方后期需配合甲方办理保险结案相关手续和提供相关资料。

5.付款方式,甲方____年____月___日付给乙方___元,剩余款项由乙方班长(郭烈清)待公司办完相关事宜后,一次性付给乙方。

6.甲、乙双方自____年____月___日解除劳动关系。

7.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贰份,各执一份。

甲方: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

5.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五

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xx年xx月xx日,在xx工作时发生xx,导致xx。

第二条: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为:xx元(前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已经垫付);护理费:xx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元;

(2)其他费用(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xx元;

(3)以上费用计人民币:xx万元。

对于前款约定的赔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全额支付给劳动者;

第四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解除,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条: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赔偿请求。

第六条: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赔偿为一次性赔偿,劳动者在取得赔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执二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6.一起工伤引发的赔偿纷争 篇六

卫书文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因工负伤会引发这样一起长达8年的赔偿纠纷,而且还没有等来一个结果。

事情还要追溯到11年前。1996年,江苏省沛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沛县三建),因发展不景气,号召职工自谋生路。同年的7月26日、29日,公司分别出具介绍信、印章刻制委托书,给内部职工曹振华刻制了“沛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区”公章一枚,后因曹交不起管理费,第二年公司再没给曹出具过任何的手续,“五工区”也未参加年检。

1998年7月24日,铁道部大桥工程局第二桥梁工程处(以下简称大桥二处)下属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与江苏省沛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区(以下简称五工区)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大桥二处承包的盐城三支河小桥(不包括基础钻孔桩)交由五工区参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和事故处理费由五工区自理。

1999年6月1日,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应公安部门的要求为大桥二处盐城工地职工颁发了《上岗证》,为项目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包括民工)颁发了《施工证》,卫书文和工友们都接收了这些证件。

1999年8月9日,作为钢筋工的卫书文,在施工工地安装钢模时被模板压伤,后经医院诊断,腰骨12节挫伤,致使压迫腰椎神经,造成受伤部位以下没有知觉,下肢不能活动。

同年9月11日,卫书文与五工区达成了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五工区除支付卫书文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约1.4万元以外,再一次性补偿给卫书文3.5万元,卫书文亲属保证不再向五工区索要任何费用。

事情到这里本来已相安无事,怎知在2000年6月,经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卫书文的工伤已构成工伤伤残二级,需大部分护理。3个月后,卫书文以工伤争议为由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大桥二处支付工伤医疗费、医疗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3.02294万元。

2000年9月17日,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卫书文在大桥二处承建的工地施工中因工负伤,依法应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第三人沛县三建无桥梁施工资质且其下属五工区无独立法人资格,大桥二处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大桥二处应承担卫书文因工负伤的法律责任,第三人沛县三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裁决大桥二处一次性支付卫书文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1.27565万元,扣除第三人沛县三建已支付的4.9万元,实际应支付16.37565万元。

对于这份《仲裁裁决书》,大桥二处表示无法认可,于是向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裁决,确认卫书文与第三人沛县三建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就在这年12月,盐城市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纷争

盐城市城区法院调查后认为,沛县三建资质等级为“建筑二级”,可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和高度10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其对承包项目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第三人沛县三建出具介绍信及印章刻制委托书,刻制了“沛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区”公章,后以此名义与大桥二处下属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签订承包合同,应视该工区为沛县三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行为属沛县三建的授权行为,而五工区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沛县三建应承担五工区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且大桥二处下属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与第三人承包合同中关于第三人一方人员的工伤责任的承担,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劳动规章的规定。卫书文虽未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在第三人所属的第五工区工作,第三人系受益人,是用工主体,故卫书文与第三人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大桥二处与卫书文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人沛县三建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大桥二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9月25日,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1]城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桥二处与卫书文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而与第三人沛县三建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人沛县三建应支付卫书文各项费用共计16.37565万元。

对于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沛县三建表示不服,沛县三建认为,城区法院的判决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城区法院认定的沛县三建因为有建房资质,所以也应具有相应的建桥资质,是标准的用推理代事实,事实上沛县三建根本就没有相应的建桥资质,五工区与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没有获得公司的授权,而且在与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五工区的公章就已经作废,五工区既无公司的授权书,又无建桥资质,更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而与大桥二处下属蟒蛇河大桥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承包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苏劳仲案字[2002]第089号《仲裁裁决书》证实了这一点。

同样,沛县三建认为,卫书文与五工区并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卫书文是大桥二处下属蟒蛇河项目经理部原经理柯昌顺的弟弟柯昌席(又名张绪)以大桥二处的名义招来的工人,为此大桥二处还给了柯昌席5000元招工费,卫书文到了工地后,是大桥二处发给他《上岗证》和《施工证》的,卫书文在大桥二处的工地干了7个月,工资都是在大桥二处领的,在卫书文出事的前一个月,五工区的所有人就被赶回了家,在沛县三建与大桥二处签订的合同的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五工区与大桥二处的合作是参与施工,既然是参与,就说明该工程是两家,按工程款78万元分配,大桥二处掌握56万元以上的主动权,占了整个工程的70%,而法院判决赔偿时大桥二处却连“连带责任”都没有,只让沛县三建赔偿,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

观点

针对这起工伤赔偿纠纷,著名法学专家、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赞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7.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 篇七

甲方(单位名称):东莞市鼎诚展示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名字): 身份证号码: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在甲方公司所受的伤为工伤。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东莞市伤残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的结论为准,即乙方为十级伤残。

三、根据东莞市政府相关规定: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局支付)、工伤期间工资和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支付)等各项费用(不包括甲方已垫支的医疗费用),合计人民币:8424元(大写:捌仟肆佰贰拾肆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和其它的各项权力。

五、甲、乙双方 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自愿放弃就工伤赔偿所享有的仲裁、诉讼、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8.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八

甲方(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甲方上班期间发生模具压手伤害事故。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赔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3、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补助金,人民币 元(大写:)。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补助金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承诺日后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工伤和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0%作为违约金。

7、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8、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协议条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9.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九

摘 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一直是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疑难问题。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存在的四种救济模式的梳理与分析以及对竞合背后的法理与实际分析,综合四种模式的优点,提出一种新的解决方法—部分兼得模式。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模式;部分兼得

一、工伤事故中侵权的情形

工伤事故如果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而导致人身损害;第二种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前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替代模式,而对于后者,理论界则观点不一。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后者进行讨论和分析。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赔偿模式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对于此问题的解决方案,世界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替代模式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能向工伤保险机构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此种模式下,劳动者能够避免诉讼的繁琐,而工伤保险的补偿范围和补偿程度较低,使得救济只及时但很不充分。此外,也有人认为,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侵权损害赔偿,免除了侵权人的责任,放纵了侵权行为,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二)选择模式

允许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进行自由选择,但一旦选定不能更改,且两者不发生追偿。此模式充分赋予了工伤职工自由选择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流于形式。侵权损害举证难,期限长,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这使得急于获得赔偿的劳动者往往迫于无奈选择赔偿数额较低但稳定及时的工伤保险赔偿。

(三)兼得模式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不排斥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劳动者可以享受双份利益。此模式无疑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然而其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有很多学者认为,在替代模式下,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总和可能会超过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失,导致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而受益,这明显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准则。

(四)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工伤职工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均能够主张,但主张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害。补充模式为众多国家所推崇,认为其兼具取代模式和兼得模式的优点,且避免了其大部分劣势,既使工伤职工获得了较为及时充分的救济,又避免了其获得双重利益,而且还能避免侵权者逃避法律责任。

三、部分兼得模式的选择

任何模式都需要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劳动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首先,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其次如果因工工伤,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而对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主张的费用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如果导致被害人身体残疾,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具体的赔偿项目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二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赔偿,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主张的部分兼得模式,即对于后者的兼得。工伤职工既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对于医疗费等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确定费用,工伤职工只能主张一次。

部分兼得模式具有其合理性。首先,第三人侵权下工伤事故本身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必须采取部分兼得模式。另外,部分兼得模式并没有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准则。部分兼得模式下,医疗费等可用金钱衡量的费用只主张一次,而因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是无法弥补受害人所遭受损失的,因此并没有出现所获赔偿超过实际损失的情况。第三,部分兼得模式有其内在法理支撑。《社会保险法》明确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但对于其他费用则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而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这也印证了部分兼得模式的合理性。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纷繁复杂,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实务的混乱,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谢增毅.《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关系的再认识-基于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视角》.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

[3]雷涌泉.《论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關系-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 6期.

10.有关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十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伤赔偿协议书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

乙方:**,男,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

20xx年 5月 25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结果左手小指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已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工伤医疗期届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部门依法鉴定为“拾级伤残”。(附鉴定报告)

鉴于乙方主动提出要求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同意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协定自20xx年 8月 1日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现依法就“乙方工伤伤残赔偿”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因公受伤应享有的工伤待遇为: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待遇为人民 19,400.00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984.00元。

合计:26,384.00元(大写:贰万陆仟叁佰捌拾肆元整)。

第二条: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6,384.00元,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出具收款凭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其他工伤待遇,亦不得主张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权利,双方之间无其他纠葛。

第四条: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向相关部门备案一份。

用人单位(甲方):(盖章)劳动者(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2

甲方:XXX 乙方:XXX

甲、乙双方因乙方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

按照本协议书条款执行:

1、乙方于今年进入甲方维修队任职杂工员工。于20xx年5月19日在深圳市XXXXXXXXXXXX工程施工时,由于乙方擅自操作抽水机并导致其右手被严重挤伤(第2-5指毁损伤)。后甲方及时送往深圳市XXXXX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甲方派专人对乙方进行护理,并已支付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含医疗费)。现已愈合出院。

2、现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伤事故给予其赔偿并提出离职。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赔偿款(包括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金付款),以终结双方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赔偿问题另行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三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费,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赔偿款之日搬离甲方维修队。

4、本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按手模)

20xx年8月19日 20xx年8月19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3

用人单位:_____

劳 动 者: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左右,_____在__________,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西安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 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九级工伤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__________;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__________;

(3)其他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_______________;

(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条 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补偿请求,若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同意由将已经收取的前述补偿费用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第六条 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在取得补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执三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于甲方办公室。

用人单位(盖章):_____ 劳动者(签字):

经办人(签字):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4

甲方(单位):

乙方(雇员): 男,岁,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工作期间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左手大母指骨折。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并妥善处理与解决乙方受伤事宜。年 月 日,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赔偿伤害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此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为(例如工伤)赔偿协议。

2、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办结和赔偿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给予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均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所有约定项目与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手印)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5

甲方: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发生伤害事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了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赔偿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医疗费_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将全部款项________元取得。

二、乙方应将涉及本事故的医疗、交通、陪护等一切票据,以及工伤认定报告,鉴定书等一切文书同时交与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因任何情形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11.工伤赔偿协议书空白 篇十一

甲 方:

乙 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因乙方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有关规定,结合昆山市劳动局有关工伤待遇的文件,签订本协议,并严格按照本协议书条款执行:

1、乙方于年月日进入甲方单位工作,于年月日因工作中受伤,由*****医院治愈出院,后经****劳动局鉴定为拾级工伤。

2、现因乙方申请离职,双方就上述工伤事故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合计:********元(大写)(此三项金额最终以社保支付为准),以终结双方有关此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3、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由此事故产生的其它费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再以工伤为由向甲方提出其它任何要求,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4、本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按手模):

12.论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赔偿制度 篇十二

关键词:交通事故;工伤;权利竞合

一、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赔偿制度概述

(一)工伤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又称为产业伤害、工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亦即“兼得(相加)模式”的适用,是指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劳动者可同时获得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救济和工伤保险给付。双赔模式下,受害人对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中任何一个的主张均不影响对另一个的主张,且受害人有权获得因此而带来的双份利益。我国法律没有“双赔”及其同等含义的“兼得”、“相加”这些词语,但是双赔的判例在国内确实层出不穷。双赔,不是双倍的赔偿,而是同一个伤害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两份赔偿。最初采用双赔模式的国家是英国,因为这种模式的弊端在运用中不断显露出来,因此英国现在已将其取消,但是在我国却在逐渐的被兴起。

二、我国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司法实务的混乱

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引致的工伤案件中,作为受害的劳动者是否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损害赔请求权和对侵权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了取代模式,对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的是补充模式还是兼得模式表述不清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多元,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大相径庭。

(二)法院管辖的冲突

现实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职工在A地上班,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地点又处于B地,被告住所地在C地。于是,根据法院管辖规则,如果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知道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以下几个:1、当被告为受害职工所在单位时,管辖法院是A地人民法院;2、当被告是侵权行为人时,依据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管辖原则,B、C两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上面事例中的两种情形下的管辖,看似都是非常正常的情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是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张某在A省上班,出差去B省回单位的路上,在B省遭遇了交通事故。由于A省赔偿标准高于B省,于是,受害者张某在A省法院提起赔偿之诉,侵权人则认为应当该案受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从而达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三)法律适用的冲突

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均规定,受害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该规定与国外的补充赔偿模式较为一致,即受害者先受领工伤保险给付,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赔偿额与工伤保险赔偿金差额部分主张权利。但即使经国务院修改后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采纳该立法意见。

三、对我国交通事故致工伤的处理模式的完善

(一)统一立法位阶

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规定的不明确性,以及不同地方各自出台了不同的地方规章,对于审理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案件判决结果出现大相径庭的情形,对于我国在这方面实体法的完善首先应该放在第一位。根据法律效力层次的不同,废除那些下阶位与上阶位冲突的法律法规。我们应当首先统一立法位阶,以防止各地区为所欲为各自出台不同的法规,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

(二)统一地方赔偿标准

由于我国东西部、南北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平衡的,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优于我国其他地区,然而工伤赔偿标准和侵权赔偿标准在同一地区也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为了体现公平性平等性的原则,我们可以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将同一水平的地区划出一个赔偿标准,即东部沿海地区一个标准,中西部地区另一个标准,以防止“一个省,一个标准”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解决工伤认定与司法冲突问题

工伤的认定是由行政部门管辖,而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和侵权损害纠纷是属于司法的范畴,属于仲裁庭或法院管辖。当工伤与侵权竞合时,就有可能存在工伤认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问题,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与劳动行政部门加强沟通,相互协作,避免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法律适用不统一,从而出现法律适用和程序方面的冲突问题。

(四)解决法院管辖冲突问题

当出现共同管辖的问题时,原告是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各地也会不一样。这样,当事人就很有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力的管辖法院从而规避法律。其实我们可以像为解决铁路运输纠纷那样,设立专门的法院管辖这类问题,一是利于此类案件的快速解决,防止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着行使管辖权;二是利于解决法院管辖的冲突问题,防止当事人对法律的规避。

四、结论

第一,对于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损害赔偿,采用哪一种模式处理,不应死板僵化。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借鉴国外经验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取其精华舍其糟粕,切不可囫囵吞枣的借鉴。因此,当侵权人来自受害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时,宜采补充模式,这样不至于加重企业负担;当侵权人来自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时,宜采用部分兼得的原则,即除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相应抵扣计算损失外,其他赔偿项目则采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

第二,完全的双赔模式既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英国哲学家、思想家、作家和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目前国内多地出现完全双赔的判例甚是令人担忧,双赔制度尽管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明显的意义,但是并不能以牺牲公平原则和民法法理作为此种主张的正当性支撑。

第三,国家立法应当规范化、明确化。首先,对于交通引起的工伤事故处理方案,我国的立法是不规范化的,一方面司法解释实务操作和法律适用领域往往都陷入无法解释的困境;另一方面是各地方政府和法院私自出台各种规章条例,导致出现下位的地方规章条例与上位的工伤保险法律和司法解释冲突。其次,我国对此问题的立法是含糊的、不明确的,缺乏一套明确的指导。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是采取双赔模式还是补充模式亦或其他模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地方政府和法院立法多元,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按各自的理解适用,最终出现了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而出现“一个地方、一个标准”的尴尬局面,也造成了对此类问题纠纷处理的乱象。

所以,国家在对此问题立法的时候,务必要使其规范化、明确化,切记不要模棱两可,也不要允许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是下位法仍然适用的情况存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青云: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2012(2).

[2] 李清伟: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与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曹虹:工伤事故不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载安全管理网,2011年2月.

13.工伤赔偿协议书简单 篇十三

乙方员工: xxxxxxxxx号:

乙方于20xx年08月19日在工作期间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右手第4掌骨骨折。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全部医疗费。乙方经治疗终结后,乙方于20xx年09月24日自愿向甲方提出辞职。为妥善解决乙方工伤待遇及善后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1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经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垫付12000元。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伤残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给予的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此款项包含第二次手术费5000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付清;。

4、由于乙方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xx年 09 月24 日解除。甲方应一次性结清乙方工资等待遇人民币伍仟元整。

5、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就此终结。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工伤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手印签字:

14.标准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十四

乙方:,身份证号:.2011年月日,乙方在工作中受伤。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购买和工伤赔偿等事宜。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除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外,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葛,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

二、乙方受伤后用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元,均已由甲方支付,且甲方在乙方受伤后每月给乙方支付了工资人民币元(共个月,合计:元)。

在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的基础上,甲方再赔偿给乙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正(大写:万元正)。无论以后评残的结果如何,甲方均只按此赔偿,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出资为所有的员工都购买了商业保险以减轻未购买工伤保险的赔付压力,故乙方受伤的商业保险赔付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应该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

四、甲方赔偿给乙方的人民币万元分次支付。本协议签定后当日,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万元正(大写:万元正),剩余部份个月内付清。

五、本协议签定后,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大写:正)。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15.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十五

关键词:补充模式;侵权;工伤赔偿

一、我国当前有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现阶段发生的工伤案件越来越多,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并占有相当的比例。据统计,近年来重庆市每年受理的工伤事故1.5万件左右,其中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约占10%;广东省佛山市2003年至2005年期间共发生工伤事故5.6万件,其中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约占15%。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司法解释对权利人是同时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还是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差额支付并未明确。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42条亦仅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而对其他项目的赔偿究竟是同时取得还是按照补差支付也没有作出规定。

二、我国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1.当前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的问题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主要是劳动部颁布的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尽管许多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立法,但是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工伤保险立法一直未出台,这种状况远远落后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保险立法的制定便提上立法日程。而在我国新近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圍,使其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因此,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将不再是一个个别问题,而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解决这一难题,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至关重要。

目前,关于二者关系争论的焦点集中体现在,究竟是采用“相加”模式还是采用“补充”模式上。主张采用“相加”模式的理论出发点是:我国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标准均明显偏低,采用“相加”模式允许受害职工获得双份救济,对职工甚为有利,较能保障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主张采用“补充”模式的观点则认为,该模式既可以保障职工的利益又可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是合理有效的模式。由于理论上无法达成共识,将导致实际运作的困难。因此,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立法,明确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2.“补充”模式之合理性分析

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保护弱者的立法规范往往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的结果,更多的是出于社会政策的考虑。就劳工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社会保险事业体现了现代国家对劳动者生存权的关照,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用是尽公法上之义务,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基于生存权的维护,请求给予工伤保险物质帮助,与雇主责任并无直接关系;雇主侵犯劳动者权益而向劳动者为侵权损害赔偿,系尽私法上之义务,二者并行不悖。但是,劳工损害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具体关系如何,则与各国具体国情联系甚密。

我国在工伤保险与工伤民事赔偿适用关系上,采用“补充”模式不失为合理选择,主要理由如下:

(1)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主要在于替代雇主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中有部分替代和全部替代两种思想,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补充”和“免除”两种模式。如果允许工伤职工于工伤保险给付之外,可选择或可同时向雇主请求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虽然对工伤职工甚为有利,但与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相背离。若采取“补充”模式,则以工伤保险为主要赔偿机制,民事侵权赔偿只是作为补充,体现了部分替代的思想,与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相吻合,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利益。

(2)有利于工伤职工获得切实和完全的赔偿,同时有利于发挥工伤民事侵权赔偿法律机制的制裁和预防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以社会连带为理论基础,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以实现社会正义,其对加害行为的惩戒和预防作用十分薄弱,因此通常工伤保险只能提供维持劳动力生存及再生产的经济补偿,而以不赔偿受害职工的全部损害为目的;相反,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以改正正义和道德责任为基础,旨在实现对受害人全部损害进行填补的目的,故其得请求的范围,不仅包括财产上损害赔偿,而且包括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受害职工的立场出发,不应剥夺其因侵权行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而应当在获得工伤保险给付之外,保留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利;事实证明,那种主张以保险计划完全取代侵权赔偿的论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遭遇重重困难。正如有学者预言:“即使在人身伤害领域(它被认为是最有可能为综合的社会保险计划所取代的领域),侵权行为法仍将继续发挥作用,或者与社会保险计划共同发挥作用。

(3)从合理有效分配社会资源的视角观察,若采取“相加”模式,允许工伤职工就同一伤害获得双份补偿,从社会角度而言,是对有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各国立法例多数明令禁止此种作法。相反,在“补充”模式下,工伤职工获得的赔偿虽然可同时来源于工伤保险给付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其获得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不会发生所谓的“溢出利益”或“意外收益”,造成社会资源不合理分配。

此外,将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作为实行“相加”模式的理论基础并不是逻辑的必然。因为既然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偏低,那么最理想的途径应该是努力设法将其标准提高,而不应当是通过建立“双份利益”制度来予以纠正。

参考文献:

[1]吕琳.《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5版

[2]沈明磊,王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探讨——以江苏省的实践为例[J].法律适用,2005年12期

[3]葛承书,刘雁兵.工伤事故责任的侵权法救济[J].法律适用,2006年07期

[4]王洪亮.论事业单位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学校为研究范例[J].法商研究,2007年04期

[5]李理.论工伤事故多种补偿机制的适用关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6]李理.论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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