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行业演讲稿(精选6篇)
1.水务行业演讲稿 篇一
一年来,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下,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规,逐步完善完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我局班子对我局全年安全工作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周密的部署,专门建立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科室股所长为成员。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制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按照县委政府统一部署,我局还专门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实行了安全工作责任制。保证了我局安全工作循序渐进、扎实有序的深入开展。形成了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股所长为直接责任人,环环相扣,层层负责。同时,我局还建立了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保证了安全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
三、制定责任目标,加强管理
负责市场物价的监视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积极组织打击欺行霸市、哄抬价格、假冒伪劣、掠夺暴利的行为。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疏导价格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我局通过开展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等活动,安全生产情势明显好转,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各种安全生产组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科室能自觉主动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活动,重点场所安全生产监控措施进一步落实,达到了预期效果,确保生产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2.水务行业演讲稿 篇二
在全球性城市化进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和探寻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模式。在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指导下,成都、重庆、北京等地相继出现了水务公私合作项目。实践证明公私合作(PPP)模式能够有效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传统的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一直存在民间投资参与门坎高、政策界线不明晰、合作观念及制度缺乏等问题[1],这影响了公私合作模式发展。以我国重庆市在水务行业公私合作的实践案例,探索水务公私合作建设及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改革方向具有重要的示范性意义。
1 重庆公共供水公私合作运行模式
1.1 改革背景
重庆水务公私合作起源于2001年1月11日成立的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6月,重庆市国有资产委员会通过国有股权划转,将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2名股东控股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整体变更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重庆水务集团”),其中水务资产经营公司持股85%,苏渝公司持股15%。
1.2 运行模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渝府[2007]122号)文件,重庆水务集团及受其控制的供、排水企业在其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独家从事供排水服务和负责供排水设施的建设。特许经营期满后,重庆水务集团可报请重庆市政府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如其总体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水平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企业,市政府给予优先考虑[2]。
如图1所示,改革选择了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运营,其中合作双方是政府(文中所指的“政府”如未特指,是指公私合作中以公共利益为代表的法定公共部门,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授权的公共事业管理机构)和重庆水务集团。重庆水务集团主要业务是独立与政府开展BOT合作,少部分对外采用合作经营的模式,即重庆水务集团与私营水务公司合作成立新的水务投资公司,然后由新成立的投资公司与政府合作。总体上可以看出重庆水务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其经营模式体现“公司经营、公私合作、产权明晰、价格协商”的中国式“BOT”模式。
1.3 重庆水务模式的公私合作关系
1.3.1 融资方式
重庆水务模式摆脱传统的政府直接供给水务产品模式,采用市场化的运行思路,以公司方式接替政府进行水务产品的供给和运营。与传统的BOT项目中广泛存在的项目融资方式不同,重庆水务集团采用的是企业融资的方式,即重庆水务集团不是以具体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为基础进行融资[3],而是以其企业集团优质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比如政府给予的土地资产。
1.3.2 风险分配关系
重庆水务集团作为独立运作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其风险主要来自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和行业风险。政府和重庆水务集团之间并没有明确的风险分担原则,但基本的融资风险是:(1)经营风险。如原材料供应、运营成本、能源供应、质量变化、暂停服务等。重庆水务集团有权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即依照法定程序,由重庆水务集团事先提出调价申请,之后履行听证程序,最后由重庆市政府批准执行。因此成本风险转移至政府和消费者承担。例如2009年11月举行的水价调整听证会决定水价调整方案是重庆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先调整0.40元,剩余0.20元由政府补贴解决或视经济发展情况再行实施。而且2007年开始,重庆市政府与重庆水务集团之间核定的污水处理结算单价高达3.43元/m3,高于当前国内同类型城市的污水处理费结算水平(0.8~1元/m3),由此导致重庆市政府每年需支付污水处理费约15亿元[4]。2010年上半年,污水处理的营业利润率达到69.7%,而自来水销售是33.71%,同时期的政府补助额接近4800万。但是重庆水务集团承担因供水业务成本上升而水价不能及时得到调整而导致的经营和效益损失风险。(2)重庆水务集团同时承担着发展中尚未明确的政策性风险,如行业体制政策变化以及行业技术标准的变化。(3)由于重庆水务集团在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范围内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因而其行业竞争风险相对较小。
1.3.3 利益分配关系
政府与重庆水务集团的合作中,政府得到社会效益,即水务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营保证了公众的用水需求。重庆水务集团则在政府价格管制下,在其特许经营范围内以垄断地位供给水务产品并获得利润,其所获利润在股东间进行分配。2010年上半年,重庆水务集团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占到89.58%,其中国有法人持股占到75.1%,基于重庆水务集团的国有控股特性,政府实质上享有股东分红的权利,获得水务产品供给带来的利润,政府首先关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其次是利润。
2 重庆水务模式的特点
重庆水务模式作为一种特殊的公私合作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
2.1 采用政府资产企业运作的模式
以企业资产本身的增值能力和重庆水务集团的营业收入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2010年集团新增自来水设计生产能力39.50万立方米/日;新增自来水输配水设计能力5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水处理设计能力24.50万立方米/日。
2.2 补贴加市场经营合力推进
城市供水具有现实和潜在的发展空间,任何单一主体供给模式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度缺陷。因而采用公私合作供水方式,能有效缓解政府资金紧张的问题。同时充分结合市场机制,提升了政府资产的增值潜力,及时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对水务产品需求的增长。
2.3 实现专业化的水务产品供给
重庆水务集团替代政府管理水务资产,独立成为专业的水务生产、供给、投融资集约化公司,实现重庆整体市场供水占有39%,污水处理79%。不断满足市场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
3 重庆水务模式的困惑及障碍分析
重庆水务产品采用公私合作的模式,创新了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比政府垄断模式进行供给更有效率。然而其模式中仍有涉及公私合作根本性的问题,如公私合作制度保障、运行管理、过程监管等问题,特别是政府如何从观念、机制和制度上保证公私合作的有效性问题亟待探索。
3.1 重庆水务模式运行中的困惑
所谓困惑,是指重庆水务模式的各参与方在思想和认识上,尚未明确公私合作模式的实施机制,从而限制合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3.1.1 未充分重视公众参与公私合作的意义
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局限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5],其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事实上公私合作模式更应该强调把公众作为参与的伙伴[6]。公众参与公私合作是公私合作模式得以有效监督的重要措施。重庆水务模式缺陷表现为:公众作为纳税人以及水务产品的最终购买者,其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证;由于存在信息的非对称性[7],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公众只能被动地参与价格听证会,被动地接受供水价格,无法获得水务产品的供给的成本信息;同时,水务企业未能公开其经营管理信息,公众也无法获知企业是否存在自身管理效率问题,导致公众普遍存在着对水价的疑惑和对市场价格变动的高敏感性。
3.1.2 对民营资本进入水务行业投资的认识度不高
政府给予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不一样的竞争地位。民营资本参与公私合作仅限于参股的方式,而且参股比例明显低于国有资本,不能充分发挥其资金、管理、技术水平上的优势。如何给予民营资本平等的地位,使其与国有企业具有共同参与竞争的环境和相应的特许经营权,这方面的制度还亟待探索。
3.1.3 对公私合作模式认识不足
水务改革的根本要求在于提高水务产品及服务的供给效率,而政府运用公私合作模式的出发点,却单纯出于解决财政资金短缺的问题,未能将重心放在选择最优合作机制构建方面;只注重合作效果是否满足化解目前资金困境的要求,而不注重对合作效率的评价。由于政府没有实施公私合作模式的经验,以至于缺乏对风险分配、利益分配、激励、退出等机制的论证和设计过程,从而难以保证合作效率最优。
3.2 重庆水务模式存在竞争障碍
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竞争是保证公私合作供给效率的基础。重庆水务模式运行中的基本问题是有关条款限制了竞争,这将导致另一种形式的垄断供给,其结果必然出现垄断企业,降低公共产品效率,并使公众利益受损。竞争障碍主要表现在:
3.2.1 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依据市场自由竞争原则,在同一市场中,应允许众多同质企业可以自由进出。对于存在规模经济的行业,准入竞争显得尤为重要。重庆水务模式是政府单一授予一个企业集团特许经营权,重庆地区的另一水务企业重庆水投集团,由于经营地域和业务不同而不构成竞争。重庆水务集团与其最大股东水务资产经营公司签有《避免同行业竞争协议》,对于水务资产经营公司的部分水务项目,协议规定重庆水务集团有权利选择是否收购,以保证其经营领域的垄断地位。由此可知,重庆水务模式在本地区特定范围内采用了变相垄断的方式。
3.2.2 低效率的定价机制
在重庆水务集团的特许经营期内,水价是由供水业务公司的合理成本+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构成,当达不到供水业务公司的合理利润要求时,重庆水务集团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水价调整申请。在垄断的市场供应态势下,这种成本加利润的定价机制将不能有效的激励供给企业提高效率;当企业面临利润降低风险时,尤其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经营不利造成的亏损,将采取转嫁风险给广大消费者的做法,因此定价机制有待探索。
3.2.3 退出机制不完善
重庆水务模式对特许经营的退出机制规定不明确,其与政府的协议规定重庆水务集团在特许期(30年)结束后可以自动获得新的特许经营权,即没有制定明确的特许经营效果评价标准用以评估特许经营期期满后项目的经营权是否应该转移或公私双方继续合作等有关问题。这有利于政府对重庆水务集团的扶持。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从维护公众利益的最大化角度出发,不利于合作效率的提高。其结果:(1)将导致公共项目的运营情况无法评价,无法判断经营业绩;(2)政府继续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公信度存在质疑;(3)公众无从实施有效的监督。
3.3 障碍的成因分析
(1)委托代理关系的多样性,形成信息不对称性,影响合作效率。传统模式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是单一委托代理关系;公司合作新模式却存在着政府——公众、政府——企业、公众——企业的多样代理关系。一方面委托代理关系的多重性弱化了个别参与者的利益相关意识,从而影响其积极性,最突出的就是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弱化监督的强度;另一方面弱化了参与方尤其是信息强势者履行义务的意识,从而由于参与各方的目标差异性存在,极容易产生信息强势者的道德风险。重庆水务模式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即第一层次是公众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将其资产委托给政府进行管理;第二层是政府作为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重庆水务集团。政府和企业为了满足公众的供水需求,实现经营产权转移,导致公众无法获得企业经营成本、经营效益等信息,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又没有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这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格局,信息不对称减小了公众影响力,公众参与积极性势必进一步下降,形成恶性循环。在此情况下,政府此时与企业存在着利益关系或者是附属关系,也就难辞公正或公信之嫌。因而政府只有通过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治理利益相关者道德风险,从而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这种PPP模式的合作效率才能得到保障。
(2)政府在实施这一模式时表现出仍然借助于公共产品的自然垄断性,通过国有企业方式完成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垄断[8],进行市场干预,这将必然导致公私合作效率低下与公众利益受损。由于试行之初,市场缺乏竞争性企业,政府培育国有性质的重庆水务集团为合作伙伴是可以的,但是采取单一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将特许权授予企业后,未能持续深化公众参与决策、企业信息公开、产品市场激励与退出机制等建设,影响到持续合作和参与合作企业提升供水服务及质量的积极性。
4 水务公共产品公私合作体制改革途径
实现公共项目公私合作模式不仅是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改革,也是公共项目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理论的创新。对于重庆水务模式的初步尝试,需要政府在公共产品管理理念、管理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以更好地推动公私合作模式的发展,因而提出以下几点深化改革的途径。
4.1 科学明晰政府定位
政府转变公共项目公私合作中的定位,是构成PPP模式运行方式的前提。依照国际经验和国务院新36条,切实做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水务行业,政府应科学定位其在PPP模式中的角色。
4.1.1 政府是合作规则的制定者
政府在公私合作之前应出台相应行业公私合作的法律法规及合作指南,并保证这些文件能够促进行业投资效率的提升。合作指南应借鉴国际惯例,以及相关行业的合作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相应的完善,最重要的是保证所有企业尤其私营企业的平等地位。
4.1.2 政府是合作者而非行政管理者
政府参与公共项目公私合作,是平等的参与者,而非管理者。因此需要政府和项目合作者之间,在同一规则下实现合理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在重庆水务模式中仍存在着公有产权过大,政府承担风险过多的缺陷。引入多种成份企业参与供水产品的有效供给,从而改善产权结构,是提升政府管理效率的关键,也是公共项目公私合作有效实施的关键。
4.1.3 政府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
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方之一,政府负有监督项目合作方的行为是否满足合作标准和公众利益的责任,如企业是否向公众提供合格的供水产品,是否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及披露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责任信息等。同时政府接受项目合作者和公众的监督也是保证公私合作顺利的条件。在明确定义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更要督促合作另一方注重社会责任的最大化。
4.2 建设促进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机制
保证公共项目公私合作信息的透明,是公私合作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公私合作形式上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共同参与公私合作项目全过程的关系,其中公众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者。切实实现公众参与合作,最重要的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有效保障公众参与项目前期决策、中期评估、运营过程监督和特许权到期时的终期评价。只有改善公众、政府、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格局,才能保证公众充分行使公共资产所有权,进而保证政府与项目合作者之间合作的有效性。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有:(1)参与项目合作者的选择。让公众参与项目合作者选择的投票,并使其投票权在项目合作者的选择决策上占一定比重。(2)参与对运营公司和运营效率和信誉的评价。(3)监督政府行为和合作者行为是否促进项目合作的竞争性。
4.3 建设公私合作的竞争机制
建设公共项目公私合作的竞争性机制,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即落实运行机制、合作规则指南和构建市场竞争性结构。
(1)以重庆水务模式为基础,建设全过程的合作机制如图2所示,有效的实现供水产品公私合作运行,主要节点是合作阶段的特许权竞标、合作过程中的定期评价、根据定期评价展开的激励与惩罚、终期评价、根据终期评价展开特许权的再竞标。终期评价为了激励项目合作者保持一种长期合作的观念,应考虑在合作标准中明确如果项目合作者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继续拥有特许经营权,但是具体的标准应该事前制定。
(2)建设具有法定效力的公共产品公私合作规则,即合作指南。合作指南旨在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权利和合作各阶段的各方绩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至少包括图3所示的7个方面。建立合作指南的意义是规范合作双方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晰双方利益与风险分担方式,实现合作的和谐、效率。
(3)对水务市场结构进行重组,将水务产品的生产、污水处理和管网运营分开分别进行运营,如图4所示。自来水、工业用水的生产和污水处理完全可以在政府激励规制范围内实施BOT模式,并且不受自然垄断性限制[6]。
由于自来水的管网供给具有网络规模经济性,又是整个水务行业的关键部分,因此可由独立的管网运作公司主要负责管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其可以由国有资本控制,也可以采取混合所有制的形式。
管理机构是一个公众参与的咨询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合作的信息监督、吸收公众参与项目重大决策的意见,独立发布评价和建议,同时定期发布与项目相关的信息,增加运作透明度。随机抽取公众进行项目的听证决策,保证公众公平参与项目决策,促进合作的有效进行。
通过以上3个方面的努力,目的是在公私合作模式中形成公众、政府、企业的三方博弈结构,避免公众参与缺失导致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新垄断。国有资本不一定必然代表公共利益,私营资本不一定不代表公共利益,而防止公私合作后出现公有垄断转变为非公有垄断的途径就是通过3个参与方的权力制衡。这种三方制衡的格局需要首先正确限定政府的定位,在此基础上提前制定相应的规制政策,因为自然垄断行业要实现公共利益,规制是不可缺少的;其次建立信息的公开制度,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大企业垄断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最后在规制制定时,在规模经济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竞争,扩宽政府在选择私营合作对象时,可以考虑的企业范围,以防止企业通过垄断绑架政府。通过以上几点,从机制建立上保证了公私合作的效率,避免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5 结 论
通过对重庆水务模式存在问题的剖析,提出明晰政府定位、建立政策体系、改善合作结构,重构竞争机制,旨在创新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和公共产品管理体制,形成公平、公开的公私合作环境。通过重构合作环境,优化水务供给行业的产业结构,将直接提高水务产品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政府只有通过开放市场、放松行政管制,鼓励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平等竞争,才能真正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让公众享受到供水产品公私合作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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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务行业投资风险及对策研究 篇三
关键词:水务 投资 风险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2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2-293-02
目前外资、国有水务巨头、民营企业等众多投资主体看好水务行业,纷纷投资收购或新建水务项目。这些投资主体,特别是原来不是从事水务运营的投资主体,在投资前充分了解水务行业的投资风险,拟定出应对方案,对于保证投资的成功有重要意义。下面对这些投资风险及对策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水务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水务企业具有地区性高度垄断的特性,水的销售严重依赖本地市场,同时由于产品需求的相对刚性,使得水务企业并不能像一般竞争性企业一样可以通过提高产品性价比、或提高服务水平就可以明显扩大销售量,从而实现盈利。售水量主要取决于本地的居民和企业数量及产业结构。在大多数城市,由于城市净新增居民量和净新增企业数量保持平稳,同时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外迁、节水改造等影响,造成供水区域内用水大户减少,从而使得售水量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加,甚至有一些城市还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如果投资这些城市的水务企业,庞大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大量的人员费用就使得企业难以盈利。单纯提升水价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增大与政府的协调难度,而裁减冗员,少量裁员与事无补,大量的裁员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因此投资企业可能继续陷入亏损的泥潭,难以自拔。
2.冗员风险。由于长期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多数水务企业的人员远远超过实际需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统计,2005年全国水务企业年均供水量为9.9万立方,大大低于国际上30万方以上的水平。人员的成倍增多,造成企业人工成本大大增加,工资支出构成了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主要费用甚至成为第一大费用支出。而由于人员工资易增不易减的刚性很强,使企业难以通过降低人工成本,获得相应的利润。
3.体制风险。水务企业多为国有企业,长期沿袭传统经营管理理念,类似于事业单位,市场化程度很低。企业员工长期处于传统体制之下,思想保守落后,缺乏积极性。许多职工仍把自己当成“事业人”而不是“企业人”,等靠思想和依赖性仍然存在,开拓创新意识不够,本位主义倾向存在,滞息了企业活力,阻碍了水务企业的发展。水务企业进行改制走向公司化、多种产权的市场化经营,进行企业法律注册变更容易,但要改变人的思想观念却困难的多。
4.控制力风险。在水务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大城市较多出让少数股份或50%股权(运营权),而小城市由于吸引力不强、水务企业负担重而较多同意出让51%以上甚至出让全部股权(运营权)。对于投资方来说,如果收购全部或者2/3以上股权(运营权),则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很容易实现对企业运营的控制权。而如果是相对控股或者只是参股,由于代表地方政府的合作企业,可能更多关注就业、供水投资的及时性等方面问题,而对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的关注并不高。同时由于地方企业所具有的各种优势,可能使得外来企业难以进行力度较大的精简人员和严格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控制,从而陷入持续亏损的泥潭。
5.闲置资产风险。由于水的日常必需性,使得政府进行水务设施建设规划时,往往做出相当大的超前富余量,一般要超出100%甚至更多,由此造成项目建成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生产能力很大,而实际供水能力要小得多,闲置资产过大。根据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统计,2005年全国城市供水企业供水量/综合生产能力仅为59%。
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供水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费用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这样投资闲置资产较大的供水企业,就会面临闲置资产折旧无法收回的风险。
6.管网投资回收风险。水务企业的沉淀成本很高,主要体现在供水管网系统上。由于以前城市水价的公益性,供水管网是由政府通过向居民和企业收取市政配套费来筹资建设的,因此管网折旧成本也不包括在水价中。如果由新企业购买原有管网并投资建设新的供水管网,投资总量必将大大提高,从而大幅增加折旧成本。为实现盈利,就需要得到更高的水价,否则将严重影响投资收益。
7.水价调整风险。水价高低对水务企业的经营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国家规定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但长期以来,自来水作为商品的观念淡薄,不能体现其商品的价值。水价变动需要通过政府、企业和当地百姓三方参加的听证会,每次调价都要考虑到居民承受力等种种问题,水价通常无法到位,上涨速度缓慢。因此能实现盈利的供水企业并不多,达到规定盈利水平的企业更少。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统计2005年全国城市供水行业收入351.91亿元人民币,亏损7.64亿元人民币。
因此,能否按预测的时间和水平调整水价将对公司的投资收益造成巨大的影响,任何一个进入水务市场的企业都将不得不承担这样的政策风险。
二、投资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提到的七种投资风险,在投资前期调研和协商谈判过程中需要进行考虑,并可以考虑作出如下应对措施:
1.首选增长型城市水务企业。在投资活动的前期调研过程中,要对供水市场发展趋势作深入的了解,调研近五年来该公司年供水量、售水量、产销差率、售水结构,了解民用水和工商业用水比例发展趋势及其形成原因,从而了解所投资城市水务行业是处于成长期、成熟期还是萎缩期。
如果水务市场处于成熟期或萎缩期,售水量增长缓慢甚至降低,那么由于不断增长的费用分摊到了不断减少的售水量上,使得企业与用水户之间的水价矛盾更容易激化。而如果水务市场处于发展期,比如在一些新兴工业城市或工业区,新企业不断入住,用水量增长很快,而且企业,特别是钢铁等重工业企业不仅用水量大,而且水价相对居民用水高、水费回收相对容易。这样供水企业在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销售费用增长并不多,单位售水量所摊销的各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快速下降,总体平均成本也将不断降低,这种发展趋势有利于供水企业尽快实现盈利。因此,水务投资首选那些需水量不断增长的新兴工业城市或工业区。
2.减员、分流、强化主业。按照目前水务企业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计算,人工成本超过总成本20%以上企业,其赢利空间很小。因此对于企业人员严重超编,机构庞杂的水务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争取在与地方政府协商时,达成原水务企业股东以出售水务资产的收入来一次买断员工的身份和工龄,使那些挂靠在企业已不再单位上班的职工及一些不满于在单位继续工作的职工乐于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企业招收的各种临时工,则首先全部解除劳工关系,尽量争取减少冗员一步到位。
对于接收的其他员工,如果仍有冗员,则可以通过适当在有关服务、水费征收、用水稽查等有效工作增强人员,在解决人员的同时可以增加收入,提高服务水平。另外也可以适当建立维修服务、桶装水等三产单位来分流部分人员。
3.完善制度,注重落实。人员管理运作顺畅是需要有良好的管理体制作为支持的,在新公司成立后,通过董事会等“三会”的建立,以及迅速出台有关人事、薪酬、奖罚等制度来培养新的管理理念,并通过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严格落实,形成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多劳能多得、能者上庸者下、贡献大奖励高、干不好就回家的良好工作体制和风气。
4.控制有力,协调地方。为形成良好的管理体制,需要新进入的投资方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相当的控制力,这样才容易落实不同于以前的管理理念和体制。为此,需要争取具有控制力的股权安排,力争能实现绝对控股,如果不能实现绝对控股,就要侧重在管理上争取有利的合同安排,来保证对企业实现控制有力,落实管理理念。
同时,考虑到供水企业所具有的公众影响,地方政府必然给予很高的关注,而供水企业的建设及停水、水价调整等经营活动,也必然受政府的干预。因此,与地方的协调是必不可少的,即使是投资方的独资企业,也不可能对各种经营管理活动完全自己说了算,所以在保证对企业市场化经营管理活动有效控制的同时,仍要做好与地方的沟通协调,使当地政府理解,不能仅把供水企业作为包袱甩出去,而可以更多地从引进管理上考虑。同时投资企业是要有合理回报的,而且长期来说应高于贷款利率,这样才和所承担的风险相协调,因此在企业加强管理的同时,要支持供水企业为取得适当利润而进行的水价调整。
5.逐步购买,各方得益。对于闲置资产较大的企业,由于政府超前建设所形成的闲置资产的折旧成本,不应通过水价调整让用户承担,当然也不应该由新的投资者承担,而应该由政府来继续承担。因此可以考虑对投资超前的国有资产暂时留置在新公司以外,而委托新水务公司代管,随着水务量上升,再由投资方逐步购入。这样对投资方来说减少了初始投资,由于折旧成本的降低,在同样收入情况下增加了新公司利润,使公司能够提前分红或更多地分红。对政府来说,由于企业在较低水价下可以实现盈利,就降低了对水价调整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政府所看重的社会稳定。
6.注重公益,统一运营。对于政府以收取的市政配套费建设的供水管网,由于居民和企业应该已经为供水管网付出了费用,因此不应把管网折旧再次作为一种需要居民和企业出资的项目之一计入成本。因此可以考虑仍由政府拥有管网的产权,但是可以将管网的运营权移交给供水企业,并由供水企业负责出资进行管网的维修管护,确保运营的完整性以利于顺畅地实现供水服务。如果政府将管网租赁给供水企业,那么就应该由政府支付维修管护费而其收取的租赁费应该基本与应支付的维修管护费相当。
7.设定调整目标,协调各方利益。水价调整是水务经营中最重要,也是社会最敏感的问题,政府已经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并即将出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水价的组成和成本构成及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现实中一是政府为社会稳定,不愿调高水价,另一方面供水企业成本控制能力弱使得一些成本在价格审定时不被认可,造成水价不能覆盖所有成本并形成一定利润。
在投资水务企业时,通过人员、资产等方面安排做好成本控制是基础,同时需要提前与当地政府就水价调整规划达成一致,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即使不能一步到位,也要支持企业在3-5年时间内通过调整水价,达到8-10%的净资产收益水平,使企业能够良性发展。在水价调整过程中,对于一些原来享受低水平优惠的市政绿化等水价承受能力强的单位则要提升到正常水平,对于低保户等水价承受能力弱的单位则仍要给予特殊照顾,使水价调整方案更容易被各方所接受。
总之,在投资过程中,在对候选项目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清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一些相应对策,规避风险,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乘势而上,获得较好的发展基础。
(作者单位:唐山市曹妃甸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唐山 063000)
4.水务行业演讲稿 篇四
PPP怎么做?从宏观层面上,这事关治理方式的变革。具体而言,城市作为巨大的有机体,有诸多特质不同的基础设施,其应用PPP的运作特点也不同。具体问题还需具体研究。本期《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分别来谈水务和公路的问题。
中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的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在经历了1995-2002年的兴起,以及2008-2012全球金融危机后的数年寂寞后,终于又迎来了新一轮高潮。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此次PPP高潮的直接推手来自政府强势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主管部门都在研究相关政策,为PPP模式的深度和广度应用,提供政策推动和支持空间。各级地方政府亦开始蜂拥借道PPP这一模式,试图纾解地方债务风险和城镇化资金困境,解决融资乏途问题,同时也能腾出一些财政资源空间来应对更为迫切的社会需求。
在企业方面,某些水务企业希望通过PPP来进行资本和经营的扩张,而不少投资人也从中嗅到商机,希望通过PPP使自己的资本进入新的获利空间。
一、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
城市水务行业无疑再次成为此轮PPP潮中的一个热点,与其他公共服务行业相比,水务行业(主要包括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属于典型的区域自然垄断行业。所谓自然垄断,除了经济学意义上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征外,从竞争学的角度,主要指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出现的产业“自然”集中,属于市场竞争之后的合理性垄断,其与“行政垄断”有着根本的区别,后者属于“人为”的授权性或规定性集中,属于市场竞争之前的不合理垄断。
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垄断由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异化为行政强制的人为结果时,则从根本上违反了关于自然垄断的经济学原理。
遗憾的是,理论画面的清晰并未折射出实际操作的精确。在我国城市水务行业以往某些PPP过程中,尽管在打破传统的国有或行政垄断方面有了一些突破和改善,也引进了一些社会资本或境外资本,但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在沿袭着行政决定的方式。例如,某领导与某跨国集团一拍即合,随即指示本地的水务企业与其合作,而没有履行竞争程序。有些合作尽管在形式上履行了招标程序,也只是走走过场,结果还是早先内定的公司入围。还有的地方列出招标条件,规定只有在本行业经营十年以上、资产总量达到若干亿的本市企业方具有竞标资质,结果依然是原来的企业入围。某些地方在制定特许经营条例时,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和行政审批依然属于最关键性的条款„„
凡此种种,反映出在我国城市水务行业的PPP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试图利用行政手段来创制自然垄断。实际上,自然垄断只是水务市场的“结构特征”,而不是水务厂商的“行为特征”。自然垄断之所以是自然的,就是因为它是竞争的产物而不是行政的造物。正如不能因为状元名额只有一个就把其他人逐出考场并指定某一人成为状元一样,相反地,状元只能产生于参加考试的众多举子之中。同样,假如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某个城市的水务市场应由一家厂商独家经营更为经济,那么应当通过公平竞争在众多有实力的厂商中选择出那个最优的垄断经营者,而不是通过行政指定来强占这一垄断地位。如果我们期望通过中国城市水务行业的PPP过程孕育出真正和有实力的自然垄断者,首先应该使水务行业的PPP过程脱离行政垄断的躯壳而寄生于市场竞争的母体。
二、融资目标或效率目标
城市水务行业属于资本密集性行业,其PPP过程中肯定涉及大量的资本运作。但水务行业PPP在瞄准融资功能和融资数量时,是否还有别的目标?2007年3月,世界著名的Global Water Intelligence杂志以“管理中国资产价格膨胀”为题,列举了我国若干城市水务行业PPP过程中资产大幅溢价的情况,令人发省。
在人们为资产溢价或国有资产增值兴奋的同时,或许我们也应该问如下问题:
首先,一方面,我国的城市水务企业大部分都在微利、保本经营甚至亏损,但另一方面,其资产却在超出原值数倍甚至十几倍出售。这一悖论背后的真实画面是什么?究竟是买家愚蠢还是卖家精明? 其次,溢价收益去了哪里?
第三,溢价成本的最终埋单人又是谁,即资产溢价转让与今后的价格或公共财政支出有无关联?
正如一个学校的公共食堂要转让,某个人愿意以高出原值5倍的价格溢价收购,人们为公共资产成功增值感到喜悦,但如果购买者将购买成本打入饭菜成本,师生的就餐价格由此也上涨数倍,那么这种溢价无疑就是成本转嫁。
无独有偶,某城市以数倍于原值的价格出让了本地的水厂资产,签约仪式上杯盏交错,皆大欢喜。事后厂商要求依据其投资成本调整水价或增加补贴,主管部门心境大变,原来“溢价”=“提价”。简言之,PPP过程中水务资产的大幅增值,如果导致公众的消费价格或公共财政补贴随之水涨船高,那么,这种溢价无非是价格透支或寅吃卯粮。因此,过度关注PPP的融资功能,或将融资数量作为衡量绩效的唯一目标,甚至试图把PPP作为撬动资本或收益无序扩张的杠杆,那么,PPP就变成了“圈钱”的工具。
“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句话应该成为水务行业PPP资本运作的座右铭。人们应该切记,城市水务行业引入PPP的主要目标,首先是提高经营效率和改善公共服务,而非单纯扩大资本数量。由于资产成本势必要用即期或远期的现金流量来覆盖,前端过量资本进入,必然会给之后的消费价格或公共财务形成压力。如果仅仅关注前端融资的受益人,而不关心后端成本的埋单人,终将酿成恶果。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PPP绩效的考量,不能单纯地“见钱眼开”,更不能忽视公共服务效率、质量、范围、价格或对公共福利的改善和增加程度,后者才是问题的核心—它关系到城市水务行业的PPP是否具有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的问题。
三、短期价格竞争与长期价格垄断
城市水务行业的PPP经常涉及特许经营竞争过程,竞争包括很多内容,其中最难的是对价格竞争的判断。众所周知,水务特许经营通常涉及一个较长的时段,如15-20年,甚至更长。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厂商能够,或敢于对整个特许经营期进行一次性竞价,往往都是对特许经营起始期(3-5年)进行竞价。对资金实力雄厚的厂商来说,聪明的竞争或价格投机策略往往是:采用“先亏”的办法,用较低的起始报价击败其他竞争对手,来赢得特许经营权。等到起始年限过后,企业作为地位稳固的垄断者,且市场中已无竞争对手,这时再与政府讨价还价。这种由当初被动的竞争者变为之后的主动垄断者、由市场进入时的“竞争价格”演变为市场占据后的“谈判价格”的过程,已成为一个监管窘境,正如高考一样,入学考试竞争程度很高,但入学之后的竞争程度就很低,即人们常说的“入校”与 “在校”之间的行为差异。因此,如何使在竞争中获得市场的厂商能在市场中维系竞争状态,防止其滥用市场独占权利,是目前水务行业PPP过程中的一大难点。
鉴于此,在笔者2006年参与的重庆唐家沱污水处理PPP项目谈判中,政府并没有过度关注厂商的起始报价水平,相反,我们更为关心的是,如何设计出一个有效的价格机制,来管控厂商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可能发生的价格垄断,并向厂商的价格行为施加竞争压力,包括采用“利润率限定”、“价格封顶或包干”、同域、同业“价格比较”等方法。譬如法律文件的价格章节中规定,如果结算价格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与同区域其他同类企业相比失去竞争性,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则需重新核定结算价格;规定企业的成本,包括其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应当不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在PPP项目实践中,设计出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管控机制非常重要,有助于防止“短期的价格竞争行为”异化为“长期的价格垄断行为”。
四、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
经常出差的人都知道“卖发票”的事。这实际上是为了满足某些试图多吃多占单位金钱的人的欲望。有了发票就意味着有了财务报销的凭证。然而接下来的问题是,一个人出差三天,却拿回来三万块钱的报销凭证,尽管票据表面合法,合理性何在?
由此,可以引出PPP过程中的“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问题。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是“成本作价”+“利润率限定”的价格模式。例如,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将厂商的利润率限定在8%~12%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厂商无法期望通过提高利润率来增大利润总额,因此,蓄意扩大成本规模就成为一个既合法又有效的途径。例如,一个500万元兴建的水厂,当利润率限定在8%时,允许的利润额为40万元。如果厂商将投资“蓄意”扩大到1000万元,并以此作为成本基数来计算利润留成,这时人们发现,厂商最终还是堂而皇之地获得了80万元的利润,同时也没有违反限定的利润率标准—然而,此时消费价格却上涨了不止一倍的水平。这就是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之间的冲突。经济学研究证明,在成本作价和利润率限定的情况下,厂商具有扩大投资成本的强烈动机,即以合法成本来摄取不合理的利润。以成本之水抬升利润和价格之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的边界,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之间,始终存在矛盾。厂商为此进行成本投机继而达到利润投机的路径很多。2005年,笔者作为政府授权谈判代表主持与重庆北部片区供水PPP项目谈判时,外方提出市政府应当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即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资产投资和经营性融资,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薪酬水平等。对此,政府的回应是:政府会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除非这些权益的行使对既定的成本或价格造成影响。比如说,你放着当地的银行的贷款不用,偏要去借高息的股东贷款作为流动资金,其他人建一个水厂花5000万元,你自己建花了7000万元,你大幅调整薪酬后计入成本,然后以此计算价格,这些都合理吗?为此,政府出具的特许经营授权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进行合理、适度的资本性和经营性融资,其融资成本应不高于同期当地银行的平均条件、严格限于直接生产和服务。合作公司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应当不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企业内部的薪酬调整,如果不对现行审定的水价成本造成影响,则由企业自行确定”等。这些条款的制定,目的在于防止成本合法性下掩盖的成本不合理性。
五、风险共担与风险兜底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审视,PPP的一大特点就是改变了公共服务投融资、运营和管理的传统风险配置。通过合作使得风险分散,并由合作各方分担或共担。
然而在我国城市水务行业以往的某些PPP项目中,“风险共担”原则经常得不到很好地履行。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政府为PPP厂商的某些风险进行兜底。例如,一些厂商经常要求政府先行确定和审批服务水量,并在实际处理量达不到既定规模时,政府需要保量购买。反之,如果按照审批的规模建成的设施能力满足不了实际需求,企业无需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某些厂商的心计乖巧和某些政府官员的思绪混乱。不论厂商当初请求政府来审批服务规模时的态度如何卑恭,或官员对由自己来审批规模多么习以为常,事实是,在厂商的卑恭态度和官员的行政批文之下,原本由厂商承担的投资风险已悄然转移成政府的审批风险,不仅如此,政府对厂商服务水量的兜底或保底性购买,又使其规避了实际的运营风险。
通过政府审批来规避投资风险和通过政府兜底来规避运营风险的做法与水务行业特许经营的基本原理和普适原则大相径庭。所谓特许经营,指厂商在专属服务区域和特许运营时限内的排他性或独占性运营行为,这种排他性或独占性是一种市场特惠,而作为受惠的对应或交换条件,厂商在享有独家经营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和运营风险,这是国际通行惯例。然而,在我国以往的某些水务PPP项目中,厂商一方面希望享有独家经营权利,另一方面却不愿独家承担投资和运营风险,由此一来,本应由厂商承担的市场风险中的几个关键方面—竞争风险、投资风险和运营风险,就随着政府审批和政府兜底实现了转移。这就如同允许某人在商场内独家经营饭馆,这个人却反过来要求商场计算和确定食客数量并对卖不出去的饭菜埋单一样,可谓咄咄怪事。事实是,我国以往的一些水务PPP项目中,政府审批和兜底水量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出现过为保障PPP厂商生产能力,被迫缩小已有企业的服务范围和和关闭已有设施能力的尴尬。对此,人们毋需批评PPP厂商的心计乖巧,但却有理由指责官员的头脑简单。正是因为传统行政审批的思维和行为惯性,才会导致某些权益/风险极不对称的奇事怪例发生。
5.水务行业演讲稿 篇五
注:以下仅为战略发展部根据公开信息摘录内容,尚未取得足够信息以便进行分析总结。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IPO被否原因
2011年11月21日
关于不予核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931号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1月14日举行2011年第25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10.33亿元,其中8.77亿元用于污水处理项目,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但因目前你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是根据自来水用水量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确定,因此该部分募投项目的达产不能直接导致你公司收入及利润的增加,反而因折旧及运营成本的提高,可能导致短期内经营业绩下滑。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审核中关注到,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10.33亿元,其中8.77亿元用于污水处理项目,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但因目前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是根据自来水用水量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确定,因此该部分募投项目的达产不能直接导致公司收入及利润的增加,反而因折旧及运营成本的提高,可能导致短期内经营业绩下滑。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被否真相
之前市场上有报道称,绿城水务涉及“突击控股关联交易公司”而“被指暗藏利益输送”,但其真正被否的理由并非如此,上述接近于有关发审委的知情人士透露,绿城水务被否另有实情。
之前,有关绿城水务IPO因何折翼的揣测,都集中在了其发生在递交招股说明书前的一桩突发交易之上。这便是在其IPO材料报会前夕,绿城水务收购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下称“生源供水”)20%的股权,使其成为绿城水务的控股子公司。
据绿城水务的招股书(预披露)显示,上述绿城水务收购有关资产的股权收购议案,于2011年3月23日正式通过绿城水务董事会决议,一天后,该决议获得南宁市国资委批准。同月28日,双方便以743.33万元的价格签订了有关股权转让合同书,在完成一系列紧锣密鼓的转让后,绿城水务持有生源供水的股权由之前的40%提高到了60%。针对绿城股份的这一行为,有人解读为其突击收购取得控制权,“使生源供水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刻意粉饰、降低关联交易带来风险的嫌疑”。并称“这20%股权,正是量变产生质变的关键过程。此前持股40%,收购后持股60%,获得的是控制权,从此生源供水也就成为了绿城水务旗下的控股子公司。由此„对外‟关联交易,也就变成了„对内‟关联交易”。
原因之一:“不懂什么叫„对外‟关联交易和„对内‟关联交易。”15日,上述接近于有关发审委的知情人士直接否认了这一对绿城水务受挫的揣测,“绿城水务被否,主要是因为其未来的市场空间问题和其募投项目的消化实力,除此之外,其即将在财报中凸显出来的高额的折旧费用,将严重影响到其未来业绩的提升,未来风险性过大。”
据绿城水务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显示,绿城水务主营业务为供水和污水处理,所处行业属于水务行业。
“其实际上仅为南宁市提供供水和污水处理,其中还包括一个工业园。”上述接近于发审委的知情人士坦言,虽然未来南宁的城市化进程会加快,但是对于中型城市南宁市而言,未来供水增长空间不会增长太大。
而公开数据显示,2010年,绿城水务在南宁市的全年供水量约为2.7亿立方米,而同年,南宁市用水量则不超过3.5亿立方米。
“按照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南宁市的供水量和污水处理将直接影响到绿城水务的业绩,而南宁市场的供水量的可上升空间已经不大,如果绿城水务不开拓别的市场的话,那么其业绩的天花板则指日可待。”上述接近发审委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但要开辟其他的水处理市场又谈何容易?
“对于一般的大城市公共供水而言,都是由当地政府主导的地方企业负责,别的区域公司想要进入该市场可谓难上又难,进入的政策壁垒和资金代价都会相当之大。”该知情人士坦言,既然如此,发审委认为,目前的有关产能已经能够应付其南宁市的供水需求,而募资投建的新产能释放后,能否不造成项目空投而被消化掉,是有很大疑问的,再加上水价波动的风险,反而可能使其募投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过大。
盈利悬疑
原因之二:除了上述市场容量的原因之外,其水务行业的特性,在建工程转化为固定资产后,高折价率在市场空间狭小的情况下,将更加大其盈利能力可持续性的风险。
绿城水务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绿城水务在建工程达15.89亿元,在未来几年内,这些在建工程都将逐步转化为固定资产,而在这些在建工程转固后,仅2011至2013年折旧金额就将分别达918万元、8364万元和1.06亿元,而相形见绌的是,2008年到2010年三年间绿城水务的净利润仅分别为2002.87万、1.19亿、1.5亿元,2011年上半年其净利润仅为7180万元。
发审委认为,加之市场容量的限制,其供水量增长和水价提高空间均有限,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及增长性具有不确定。
原因之三:绿城水务因负债率过高遭质疑,被疑空手套白狼,流动比率远低于安全边际,资产负债率长期高达70%,绿城水务在招股材料中显示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风险不可小觑。
树清10月29日履新证监会主席,新股发行审核似乎便骤然趋严。
证监会11月14日公告,经发审委2011年第253次会议审核,广西绿城水务、千禧之星珠宝IPO申请均未通过。事实上,今年以来IPO审核比往年严格许多。
数据显示,2011年1月1日到11月15日,在今年提交审核的280只新股IPO中,已有54只被证监会“枪毙”,新股过会率随之降至78.12%,这也是2008年以来新股过会率首度跌至80%以下。此外,新股发行家数和融资规模也较2010年放缓。
为此,有媒体解读认为,这是证监会发审委开出的最严厉的审核公告,猜测监管部门在调控审核节奏。
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淑女屋等三家公司遭到否决的原因都属于个案,如淑女屋被否主要原因在于发审委担忧其投入的产能扩大后市场能否消化,认为其发展前景有不确定性。从这些个案中并不能推断监管部门审核松紧程度发生变化,证监会从来不会以发审委过会或不过会来控制节奏。
IPO被否从来都是关注焦点,到底什么样的企业才能入了证监会的“法眼”?什么原因致使原本信心满满过会的企业惨遭滑铁卢?他们为何止步在IPO大门前?据时代周报记者总结分析,这些拟上市公司有着殊途同归的“五宗罪”:盈利能力不足、股权存疑、过度包装、违法违规前科以及关联交易过于频繁、涉嫌PE腐败等。一宗罪:缺乏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则因其实质的生产经营状况而定,其直接反映在财务数据上,难以后续“补救”,因其被否的案例成为大多数。
在今年IPO上会被否的54家公司中,有26家公司因此止步在新股发行的门外,占被否公司总量的近一半。证监会发审委认定的“盈利能力不足”,涉及到的范围较广,其中包括经营模式、行业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依赖大客户,业绩倚重投资收益等。
独立盈利能力存疑,德勤集团就是典型案例之一。作为运输公司的德勤集团,自有运力占其总运输能力的比例过低,影响其今后持续盈利能力。数据显示,该公司自2008年起,通过船舶租赁的方式快速扩大运力规模。2008年末、2009年末及2010年末公司租赁运力分别是自有运力的1.09倍、2.8倍和2.28倍。
而德勤集团则称,市场行情高涨时,市场运价处于高位甚至高于本公司长期合同运价,届时租船价格会大幅提高,公司可能出现租赁运力不足或者租赁船舶运输业务盈利能力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德勤集团与船舶出租船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时间一般为3-12个月,大多数为3个月的短期合同。公司采取的稳定运输规模的举措一般是“让利租船船东”的短期措施。显而易见,德勤集团对其运输能力控制力不足。一旦出现市场波动等意外因素,其盈利能力将面临考验。
与此同时,号称创业板最大一宗的神舟电脑三次过会被否,与该公司缺乏高成长性、利润率有限等息息相关。业内人士称,这可能和目前国内PC制造业已趋成熟,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企业成长空间有限,另外神舟电脑长期奉行“低价”策略也不利于提升产品利润空间,无法满足创业板“高成长性”要求。
证监会创业板部相关负责人曾在此前的保代人培训会议上,详细剖析过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其指出,监管层关注的主要有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重大变化。二宗罪:股权转让存疑
除持续盈利能力不足外,股权转让存疑,也是阻碍拟上市公司通过证监会审核的难点。3月16日,重庆金冠汽车首发申请被否。业内认为,金冠IPO受阻的首要原因在于公司在初始转制时存在瑕疵。华融证券分析师伍渝称,影响IPO的十大因素中,首先是主体资格的缺陷问题,这包括历史出资和股权转让中的瑕疵,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国企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IPO前的改制中,常会在国有股权和员工持股方面出现瑕疵。《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作为金冠企业股东的重庆机电控股,本应该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但此次转让却没有履行评估程序,金冠的招股说明书也坦承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而2008年以来三度申请新股IPO,而又三度铩羽而归的山东金创股份亦是典型代表。根据目前托管山东金创内部职工股的山东产权登记公司出具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托管名册,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人数为3164名。此次发行前,公司内部职工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88%。《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则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山东金创的内部职工股和上述法规显然相冲突。
6月20日,佛燃股份首发上会,但其董事长在3年内易人,而这并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09年1月离大任的原董事长欧志常曾是佛燃股份当年改制过程中员工持股的“带头大哥”。2004年5月,佛燃股份员工仅用外资股东一半的价格买下了当时24%的股权。
同样,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权演变历史更是令人称奇,1997年6月-2009年4月,该公司12年间总共经历了16次股权变更,在其招股书中关于股权演变情况的说明长达31页。而在16次股权变更之后,西龙土工依然“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三宗罪:公司数据过度包装
10月28日,深圳淑女屋冲击中小板IPO,首次公开发行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中最让人大跌眼镜的莫过于淑女屋提供的一组数据。
淑女屋在其招股书中自称,根据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北京金必德经济管理研究院等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做出的《深圳市女装产业区域品牌规划调查研究报告》,在消费者最喜爱的女装品牌中,淑女屋品牌仅次于几个国外知名女装品牌,是国内品牌当中排名最靠前的。
在其公布的数据当中,LV、YSL、PRADA等国际知名奢侈品品牌被其远远抛在了身后,阿玛尼、迪奥的排名则是一前一后与其相得益彰。即便抛开上述诸多知名奢侈品品牌,与其价格区间相近的CK、三宅一生、Esprit等国际一线流行服装品牌,依旧无法与其比肩。该数据一出业内一片哗然,对于淑女屋的种种质疑在短短两天内便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据了解,淑女屋旗下品牌一共有五个,其中包括淑女屋女装、淑女屋床上用品、自然元素、FairyFair、小淑女与约翰,从童装到成熟女装,涵盖了2-35岁的各个年龄层次。而淑女屋给出的这份数据既无调查人群的数量,也无调查人群的年龄,更没有消费群体定位的标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
广州卡奴迪路比淑女屋幸运一些。虽然顺利过会,但其招股书遭受质疑,被指引用的是公司自己的统计数据,可能存在过度包装,能否过会存疑,或成淑女屋第二。
而5月16日上会的利民化工,究竟“利民”还是“害民”?该公司曾因为产品抽检不过关,但在招股书中未能披露。其遭质疑的是利民化工一种名为“40%多菌灵悬浮剂”的产品。据食品商务网发布的信息,在陕西省质监局2008年第一季度农药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中,由利民化工生产的“40%多菌灵悬浮剂”,因为多菌灵含量不达标,而登上了黑名单。四宗罪:运作治理存在问题
如同有案底的人难洗清白一样,污点企业上市,确实难度要比普通企业大。2月28日,原本是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顿电子)接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日子,然而,2月25日,发审委突然公告取消了依顿电子的审核会议。
据依顿电子招股书(申报稿),依顿电子实际控制人为具加拿大国籍、香港永久居住权的李永强等三人,而依顿电子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则分别为注册于萨摩亚、维尔京群岛的离岸公司,依顿电子股权结构是一种类红筹架构。依顿电子搭建的类红筹架构在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变更未取得审批的瑕疵,这或是导致审核会议被取消的“元凶”。
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受到工商、税务、海关、环保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都不得上市。但公开资料显示,2006-2008年,依顿电子因销售违规、漏税等原因遭拱北海关处罚1000万元。此外,公司主要生产销售PCB板采用的是业内通用的“蚀刻”工艺流程,这种工艺对环境污染极为严重。
类似企业还有山东舒朗,该公司在成立近10年里,拒绝为大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直到去年为了配合上市,才开始补缴前三年的社保,涉嫌重大劳动违法行为。不过为时已晚,4月20日,发审委否决了山东舒朗的上市申请。
3月9日,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联明机械)IPO被否,其原因为该公司主业不独立,95%以上依赖上海通用所致。此外,11月9日,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明)首发申请闯关创业板被否。这家闯关创业板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却疑雾重重。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后,温州瑞明按2008年至2010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另外,其同时还享受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五宗罪:关联交易过于频繁
关联交易与独立性等非财务审核问题,成为拟上市企业的第五大死因。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保代人培训中多次强调关联交易问题。
证监会指出,关联方的认定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只要是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就算是之后处理了也要披露。并强调关联交易一定要程序合规、内容合理,审核政策实质重于形式更为严格。
证监会11月14日公告,经发审委审核,广西绿城水务、千禧之星珠宝IPO申请均未通过。绿城水务因负债率过高遭质疑,被疑空手套白狼,流动比率远低于安全边际,资产负债率长期高达70%,绿城水务在招股材料中显示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风险不可小觑。
凭借400万元资本金和股东700万元借款,通过参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上市和股份的买卖实现资本的异样扩张,绿城水务的发起股东之一-上海神亚资本腾挪术可谓神乎其技。上海神亚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实际仅投入1080万元,却获得了6315万元的投资收益,外加2400万股绿城水务的股权。
6.水务局竞聘演讲稿 篇六
上午好!非常感谢局党委,也非常感谢大家能为我提供这样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我会利用这次机会把自己客观、全面地展示给大家,并向同志们学习,取长补短,锻炼和提高自己。
首先,请允许我做一自我介绍。我叫xxxx,中共预备党员,xx年1月生于xx,生于此,长于此,一个地地道道的xxxx人。2001年7月毕业于xxxx大学水建学院农田水利工程专业。同年,就职于xx水务局,工作至今。
从离开校门进入工作岗位,九年时光一晃而过。在这九年里,通过刻苦钻研,努力学习,我在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进步。同时我的每一点成长和进步都渗透着领导、同志们的关心、指导、鼓励、和支持。在思想政治方面,我已经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政治立场。通过学习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把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从水利工作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水利工作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水利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促进水利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以水利事业发展的思想理论武器,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
九年的锻炼,也使我的业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具备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先后从事过水行政管理、节水灌溉、农村饮水安全等工作。此间我深深体会到这些工作不但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协调能力。为了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我利用原先学过的一些水利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认真钻研各种技术规范,向领导、同事和老同志、设计院一些专家请教学习,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与技巧。待人热情,谦虚诚恳,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内外沟通各方协调中,我学会了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与市水务局、街办和村组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从事水利工作这几年,我深深地感受到农村水利工作面向农村,面向农民,是水利工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窗口,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我在日常工作中本着“以民为本,群众无小事的态度”的思想态度,尽职尽责干好工作。不论遇到什么困难、什么挫折,都能坚持把工作放在第一位,在农建科人员少,工作量大、任务重的情况下,从不喊苦叫累,始终以饱满的人情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在领导以及同志们的人心帮助和指导下,刻苦钻研,扎实肯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编制完成《xx区水资源十一五规划报告》、《xx区自备井调查报告》、2006-2008年省、市级农村饮水安全设计及竣工报告等。
为了摸清全区自备井底子,做到心中有数,整编了全区自备井资料数据卡。在2004年全区市政设施调查工作中被评为全区“先进个人”。
回头看我工作的这些年,可以用几句话概括: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学习,踏踏实实工作,勤勤恳恳奉献。工作上得心应手,政治上趋于成熟,党性修养上进一步加强,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科长不仅仅是一个工作岗位,更是一份责任和义务。它体现了党委的信任和重视,也体现了同志的希望和厚爱。作为科级干部,我认为应该秉承以下几个理念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
政治思想素质是科级干部的根本素质,能够深刻领会和掌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基础,牢固树立水利建设中“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要把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点和出发点,从群众最关心、与群众联系最密切的问题入手,为群众多办几件实事,做到“办一件实事暖一片人心”,为区政府争光,为水利局添彩。
2、学以致用
只有不断学习,积累丰富而系统的知识,才能审时度势、开阔思路,处理复杂多变的各类问题。除了熟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业务性质和特点等,不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这一方面的行家或专家之外,还应该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比如管理学、哲学、社会学、法学、财政金融、行为科学等学科知识。最终将这些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
3、转变观念
(1)转变发展观念。真正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要变革发展观念,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水利工作近、中、远发展规划,使近期经济效益与长远发展利益有机统一,积极促成水利走上健康、文明、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2)转变发展方式观念。要立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发展,促使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向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率转变。
(3)转变消费观念。通过大力宣传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消费观念的转变。要珍惜水资源,为建立节约型社会做贡献。
4、勇于创新
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单位为主体的管理创新体系,将自主创新作为快速发展的方式。以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为例,谈谈我的构想。
(1)增强档案意识。落实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责任制。
(2)实施水利工程档案建设全过程管理。首先,在水利工程项目开工之前,要将工程计划及其有关内容通知相关的档案管理人员,使其充分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概况和进度安排,以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及时收集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确保档案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其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技术、影像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存档等环节工作制定科学的工作规范,明确谁收集、谁整理、谁保管以及如何移交、如何存档等责任和要求,从而使水利工程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3)档案管理人员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加人员要加强配合。
(4)重视加强对水利工程档案资料的开发和利用,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首先,着力为现实经济社会生活服务。其次,着力为水利工程的维修和改扩建服务。
(5)加快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一是加大水利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为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信息化创造条件。二是把水利工程档案资料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为全面实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奠定基础。三是加强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软件开发,增强软件运行功能,加快实现水利工程档案资料的计算机存储和网络查询检索。四是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档案资料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
这次,如果我有幸竞选上,我将坚决服从分配,继续发扬优良的工作作风,再接再厉,干好本职工作,决不辜负组织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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