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聘用合同

2024-08-20

教授聘用合同(通用8篇)

1.教授聘用合同 篇一

律师助理聘用合同书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律师助理聘用合同由上列各方于年 月日在订立。

鉴于:

甲乙双方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律师助理管理的规定,就聘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律师助理聘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二条聘任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任期的要求:遵守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和律师从业守则,根据甲方安排,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接受甲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

第四条计酬方式:合同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元人民币。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检查、指导乙方各项业务活动,对乙方的业务水平、能力实绩和完成任期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支持乙方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履行本合同各项规定,实现对乙方的承诺;

4、按时发放乙方的报酬,不得无故拖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依法履行职责、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并按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有对甲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3、服从甲方的管理,遵纪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

5、因乙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造成甲方及当事人损失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对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职责能力,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2、违法乱纪,违反职业道德;

3、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或承办法律业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当事人或有关机关投诉超过三次,且投诉属实者;

5、不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屡教不改者。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不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实现其承诺,克扣乙方应得的报酬。

第七条解除合同的善后处理:

1、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决定及理由;

2、合同解除之后,甲方将乙方应得的报酬及时清结给乙方;

3、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做好移交工作。

第八条陈述和保证

8.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8.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

订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乙方报酬,则按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报酬金额的%;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9.2 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应尽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聘用律师助理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12.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2.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12.1.2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12.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通知

17.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7.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7.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报主管机关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2.教授聘用合同 篇二

一、我国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特点

我国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地不同状况, 具有复杂的现实形态。尤其是各类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同, 有的仍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 有的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的自主经营, 导致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人事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以笔者所在事业单位为例, 单位与员工间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人事劳动关系:

一是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 即通常所称的在编人员,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纳入国家编制管理;二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属于事业单位为自身发展进行的自主用工;三是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的用工, 主要为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事业单位工作, 均明确属于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规范调整的范围, 一旦发生纠纷, 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然而, 占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聘用制用工, 则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在聘用合同纠纷处理上存在模糊地带。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

我国2002年开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将聘用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和主要的用人制度进行改革, 国家以聘用合同的形式规范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通过对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对比, 我们可以基本厘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

(一) 聘用合同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层面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被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所吸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聘用合同作为确立或者终止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人事关系的依据, 打破了长久以来的户籍身份、地域等限制, 将身份管理转化为岗位管理, 体现了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聘用合同的这一特点, 使得聘用合同纠纷纳入《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成为可能。

(二) 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权利的不完整性

事业单位与一般工作单位相比, 具有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特点, 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是提供不同方面的社会公共服务, 这就依托于政府的管理与支持, 市场化程度与一般公司、组织相比较弱。因此, 国家对于事业单位也具有相对较多的规范与限制。例如, 事业单位的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 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 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时, 权利也是不完整的, 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 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这一特点, 在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纠纷时, 要充分考虑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体现出来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确保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模式选择

(一)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模式

长期以来, 由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间人事争议的特殊性, 在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上与劳动争议完全不同。2002年推行聘任制以来, 则出现了聘用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趋同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聘用合同争议列入调节范围。《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 《劳动合同法》属于处理聘用合同纠纷的“一般法”, 在国家没有针对聘用合同纠纷的“特殊法”或“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由于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制定颁布“特殊法”,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聘用合同纠纷多参照《劳动合同法》裁判。2014年7月1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生效, 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聘用合同的纠纷应优先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全的, 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 对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的思考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 理论界对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论证,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也成为占重要地位的学说之一。该学说主要从打破现行分割用人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转制、实现平等用工等角度论述了并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出发,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长期并存都是必然的, 事业单位采用聘任制是由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服务职能决定的, 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举办的从事专业性公共服务的机构, 其工作岗位实际是公共职位, 其作为聘用主体, 实际是由国家授权并运用公权力行使聘用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是利用专业知识为公众服务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 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 而且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在聘用关系中, 相对于单位利益、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处于优先地位, 具有优先性质。即与一般劳动关系仅直接涉及平等双方利益不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 并遵循公益优先原则。

国家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对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方式作出了与《劳动合同法》不同的特殊规定。如:《条例》第17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制, 这是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公益或保密工作等角度出发做出的限制, 体现了公益优先的原则;《条例》第37条对人事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的规定, 则再次明确了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致。

因此, 在现阶段,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很多特殊性, 要求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实现全面并轨时机尚未成熟, 对聘用合同纠纷的处理仍需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裁判。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在我国涉及到一个庞大的群体, 如何妥善处理, 涉及到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 为现阶段处理聘用合同纠纷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通过加强法律适用, 一方面, 使得工作人员得以在事业单位中安心工作又能有竞争机制;另一方面, 如何将事业单位聘用纠纷与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衔接起来, 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实现, 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摘要: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开始探索聘用制度。2014年, 国务院正式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逐步形成。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类似, 具有一定的制度共同点, 但也具有一些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点, 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在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关劳动保障制度上,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许多不同,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值得分析研究。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周俊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浅析——对<劳动合同法>第96条之理解[J].商业文化 (下半月) .2011 (07) .

[2]义海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探讨[J].陕西教育 (高教版) .2011 (04) .

3.基层医院聘用合同护士管理初探 篇三

随着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的快速发展以及年老护士的转岗和离岗,护理队伍处于严重不足趋势。

我院从2002年至今,共聘用合同护士78名,占全院护士人数的54.9%。聘用护士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已经成为我院护理队伍不可缺少的力量,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影响着护理质量的提高。

本文分析了目前我院聘用合同护士的现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聘用合同护士要实施法规化、规范化管理的对策,即用法律、规定、制度加强对聘用护士的管理,以此提高聘用护士的整体素质。

聘用制合同护士的现状: ①临床经验不足:我院聘用制合同护士大多数在25岁以下,为刚毕业的低年资护士,进入临床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上进心不强,敬业精神差致使护理技术水平提高缓慢。 ②业务素质差:绝大多数聘用制合同护士为中专毕业,专业技术和基础知识不扎实,导致她们在具体工作中,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失误,不能和患者进行很好的沟通,特别是在抢救危重患者时,个别护士显得心理紧张,茫然失措,无从下手,严重影响护理工作质量,甚至导致护患纠纷的发生。 ③心理壓力大: 聘用护士的心理压力比在编护士大,工作缺乏稳定感,待遇低,发展机会少,前途无保障。致使她们主人翁责任感不强,临时观念强,经常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不能很好地发挥专业特长;同时因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容易产生一些不良情绪,如自卑、烦躁、嫉妒、虚假、委屈、抵触、埋怨等。

管理存在的问题: 部分人员未经正规护理专业培训进入护士队伍、从事护理技术工作,这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护理专业的发展。管理者理念:缺乏对护士人力资源的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在编护士逐年减少,医护比例下降呈倒置状况,护士常年超负荷运转,大多数临床科室以聘用制合同护士为主体。由于护士配备数量不足、责权利不一致,严重地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以至护理质量难以提高。

管理对策:择优录取,依法执业,严格准入制度 认真核查毕业证和护士执业证,并进行面试、理论和实践操作考核,达到录用标准时方可录取。首先从本院即将毕业的实习学生中选拔,实习结束后,通过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科室推荐、后择优录取留用。另一部分来源于社会招聘录取,选择综合素质好、热爱护理专业,受过中等以上本专业学习,并且有正式护理专业文凭,学习成绩良好,并通过护士执业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证的年轻护士作为考核对象,然后进行面试、笔试,护理技能考试这三个环节进行选拔,择优录取。录用后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加强在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由护理部组织训练组和考核组,系统的进行培训,科室加强护理继续教育,提高聘用护士的业务素质,然后分配到各个临床科室试用,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满,认为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方可签定合同。培训的重点内容是:护士素质教育,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护理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育等,培养聘用护士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激发她们热爱护理专业,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护理专科知识的培训,主要针对医院的特点,请有经验的高年资护士和科室护士长讲授本院的专科护理理论,使大家在思想上对本院的护理工作有一个初步认识,为她们今后参与临床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各项基础操作及专科护理操作培训。提高聘用护士的心理素质通过多种途径教育、宣传、普及心理学知识,增强心理承受能力;通过合理化作用诱导聘用护士理解和在编护士的待遇不同;培养职业自豪感来理解自己的辛勤工作,为病人解除痛苦;建立适宜目标,增加自信心。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引入竞争机制,制定管理规定,明确奖惩制度,对敬业精神好、责任心强、业务技术好的护士给予奖励,并作为转为在编的依据;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定期考核,淘汰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的人。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护理管理者应利用各种机会促进在编和聘用护士之间多沟通交流,取长补短,增进了解,促进正常人际关系的发展,减少护理人员之间的隔阂,增加护理队伍的凝聚力。

重视培养护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危重患者的护理质量及抢救技能:认真学习应急风险预案,让护士熟悉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并通过不定期的演练、模式及情形训练加深印象,把风险预案放在病房固定位置,便于护士在空闲时和操作过程中对照整改。每天利用晨交班后的15~30分钟,让每位护士轮流进行操作流程演示,从而提高了护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注重强化护士进行危重患者护理技能及抢救中使用呼吸机、监护仪等护理仪器的操作培训。 

总之,使聘用护士迅速成长为精通业务、爱岗敬业、体贴患者、身心健康、技术精湛的护理工作者,是我们每位管理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尹承宇.对我院合同护士整体素质的剖析及其管理对策.解放军护理杂志,1999,16(6):672

2彭莲,王雪岩,刘蕊.加强聘用合同护士的管理、提高整体护理质量.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2,23(11):815-818

3王伟.如何提高低年资护士的工作能力.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 2006年2月第3卷第3期

4.销售聘用合同,业务员合同 篇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专职人员。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乙方先在甲方处经过年月止)(即为试用期)。

乙方试用期经甲方综合考核认可后,方成为甲方正式员工(即本合同自动转为聘用期)。乙方成为正式员工后,必须在甲方处服务 贰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乙方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权限、质量标准等以该岗位《岗位职责》及有关规章制度为准,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 甲方有权配合营运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

三、劳动纪律

第一条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爱护甲方的财产,尽职尽责,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二条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相应地给予处理(即从该员工薪资中扣减相应的金额),直至开除。

四、薪资

第一条 乙方每月按个人业绩提成%,(其中:全勤奖元)。每月按任务目

标超出%营业额以上,超出部分按%提成,任务目标超出%营业额以上,超出部分按%提成,未能完成当月的目标按完成的比例发放工资,总目标完成补回。

第二条 甲方每月 15号向乙方支付薪资,如遇假日,顺延发放。

五、合同的终止、解除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如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经乙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 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

2.乙方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开除的。

3.乙方有贪污、盗窃、营私舞弊行为而被开除的。

4.乙方行为不当对甲方名誉造成重大损害而被开除的。

5.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而被开除的。

6.乙方在职期间,在与甲方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团体兼职,或自行建立与甲方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而被开除的。

7.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而被开除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判刑而被开除的。

9.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整顿、关闭营运、改变所有权期间而被辞退的。

10.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乙方故意不配合的不属此情况),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的。

1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辞退的。

乙方有本条第2、3、4、5、6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乙方必须按甲方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在合同期内,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任何形式终止本合同而离职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按双倍违约金规定予以双倍补偿损失的处理。

第七条 乙方成为甲方正式员工后,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多方面的培训、指导,努力提高乙方的工作技能(特定学习乙方另自付费用)。有鉴于此,从乙方成为甲方正式员工之日起,每月从乙方薪资中扣10%,直至扣足2000元金额为止,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培训费。

本合同期满或属本合同第三条第9、11情况的,甲方将培训费如数发还给乙方;如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属本合同第三条(第9、10、11款除外)情况的,甲方不发还乙方该培训费;如属本合同第三条第10款情况的,甲方发还给乙方一半培训费。

第八条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含合同期满后)离开康翔肉业有限公司后壹年内,不

得在六盘水地区内开设肉业方面的专卖店(与本公司合作开店不在限制之内)。

六、关于赔偿事宜

1.甲方出资技术培训或出资招收乙方的,甲方会于乙方试用期合格后从每月工资中扣除10%的培训费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用一律不退还。

2.培训费用退还情况。

(1)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合同期内没有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按正常程序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的,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可全额退还培训费。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可全额退还培训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还培训费。

(1)乙方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乙方工作期间给甲方造成利益受损。

(3)合同期未满离开公司。

(4)未按公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的。

(5)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的。

七、其它约定

第一条 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月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以上条款规定视为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合同的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完善,双方可作“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5.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篇五

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主体一般均为单位和个人。但是,“单位”及“个人”的范围在不同合同中有不同的界定。聘用合同中的单位(在聘用合同中称为聘用单位)仅指事业单位,不包括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的个人(在聘用合同中称为受聘人员)仅指通过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建立聘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聘用合同中引入了回避制度,对受聘人员的范围及岗位作了特殊要求,即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鉴于首次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际,聘用合同制出于尽可能维护聘用单位人事管理上的稳定性的目的,还实行了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制度,即聘用单位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劳动合同中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称为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与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劳动合同中的个人(在劳动合同中称为劳动者)仅指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范围未作有关回避、优先等方面的要求,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享有的用人自主权较聘用合同中的聘用单位更为充分。另外,无论是聘用合同中的受聘人员还是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均不包括国家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同

聘用合同以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为必备条款。同时,还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的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劳动合同法定的必备条款除了包括聘用合同的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包括社会保险条款。另外,在合同形式上,聘用合同要求使用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劳动合同在文本格式上未作统一要求。

合同的期限不同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中短期为3年以下。中长期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对合同的最短期限为多长则无限定。由此可见,在合同期限上,劳动合同较聘用合同更为宽泛。

另外,两者虽然都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试用,但是,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必须与合同期限的约定相对应。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聘用合同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事业单位接收的初次复员、转业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订立期限至退休合同的条件不同

期限至退休合同是指单位与个人为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期限至个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聘用合同制中称为“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在劳动合同制中称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

(2)受聘人员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

(3)受聘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申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2)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

合同的管辖不同

合同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二是对合同争议的受理。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订立、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一裁终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一裁二审”。无论是人事争议的“一裁终审”还是劳动争议的“一裁二审”,笔者认为两者在体现效率、公平方面各有所长,笔者在此不作评说。但值得一提的是,聘用合同制在无效合同的认定上,引入了诉讼的解决途径,这较以往人事争议的“内部解决”模式,更体现了民主性、公正性。

合同订立的强制性不同

无论是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的订立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聘用合同的订立还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下列几类人员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即:

(1)国家和市、区、县重点科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尚未完成的;

(2)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或者曾从事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3)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合同则无此项强制性规定。

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在聘用合同制下,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他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履行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形有: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在劳动合同制下,用人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重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履行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由上可见,尽管在两种不同用工管理制度下合同的解除条件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聘用合同制度下的合同解除制度突出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原则及聘用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此外,在赋予受聘人员或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方面也有所不同,聘用合同制的相关规定更为细致,将受聘人员升学、被录用为公务员、服兵役等情形考虑了进去。

争议的解决机制不同

在聘用合同制下,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招聘、解聘、合同期内的考核、未聘安置、合同期限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实行“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聘用合同制下仅对认定聘用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院提起确认之诉,对于其他人事争议的解决仅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或者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聘用合同制对人事争议的申诉时限未予以明确,不仅影响了其在实践中的适用,也在一定程序上降低了这一地方性立法应有的至上性,笔者对此不无感到遗憾。

总之,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相比较而言,双方各有所长,各有利弊,各有侧重。尽管两者是两种不同的人事用工管理体制,但它们在适应市场经济形势需要,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笔者相信,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开放,这两者制度在适用上必将互相取长补短直至趋同。

6.外籍专家聘用合同 篇六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页):

四、受聘方的月薪为人民币 元,其中 %可按月兑换外汇。

五、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配合合作共事人员。

5、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所在学院的教学、科研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并参与一定数量的校内其它学术活动和社会工作。

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八、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500—2000美元(或相当数额的人民币)的违约金。

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后,离华的费用自理;受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离华费用自理外,还应当向聘方支付违约金。

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后,离华费用由聘方负担;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负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外,还应当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一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一、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事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7.外教聘用合同 篇七

聘方(聘请单位)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证件号码:

境外住址:

电话: 传真:

一、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见附件):

四、受聘方的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内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

五、聘方的义务:

(一)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二)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五)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二)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四)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传教等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六)无酗酒、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一)聘方在下述情形中,有权与受聘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30天后方可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含附件所规定内容)履行合同,经聘方指出或调整后,仍无法达到聘方预期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二)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与受聘方解除合同,无须提前告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受聘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达到聘方预期条件的;

2、受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聘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本合同的;

3、受聘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其行为不符合中国的道德规范,且造成恶劣影响,经受聘方指出(须有当事人签字的处理记录)后仍不改正的;

4、受聘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因犯罪行为被警方拘留;

5、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根据医生的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三)受聘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天通知聘方,在试用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

(四)受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聘方被证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被证明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受聘方报酬;

3、聘方的规章制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受聘方权益的;

4、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受聘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和变更本合同的。

(五)在下述情形下,本合同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本合同;

2、聘方被宣布破产或解散;

六、续约

(一)聘用双方若希望与对方续签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二)聘方若无意与受聘方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无须提前告知受聘方。

七、违约

聘用双方未经提前告知对方而无故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聘用双方协商决定。

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其发生且对其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任何事件、情形或情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事件影响的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作用期间内应中止履行,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九、本合同(协议)必须在受聘方入境身体检查合格,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后才生效,体检及签证所需费用均由聘用方承担,受聘方需积极配合以获得有效签证和许可。聘用方在合同生效前与受聘方已发生的实际聘用行为,所有责任和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聘方承担。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争议解决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可在争议产生后60天内向人事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规定程序判决。

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聘方:

受聘方:

聘用合同附件

一.工作任务

1、教师应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并根据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好授课计划,完整准确地完成课程的教授备课、准备教案(每月一号检查教案)。

2、重视教学实效,认真做好学生调查,掌握学生对知识的吸收率和巩固率,收集教学信息和反馈信息,按教学计划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3、组织每期课程的整体学习成果汇报。

4、教具、教学设备及其他教辅用品的课前准备或交接、课后整理。

5、按时参加教研活动,互相交流学习(教研时间见教研安排表)。

6、向上级领导填写或汇报学员信息反馈表,反映学生近期学习情况,每周一次。

7、给学生进行评估(形成性格评估、阶段性评价),可作为反馈给家长的信息。

8、下课后整理教室。值班老师要做好校区大厅卫生工作。

9、学校需要老师做招生活动时,教师要配合学校做好宣传工作如:派发宣传单,户外活动等。

10、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任务。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货币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到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

2.工资将于每月_ _日发放,如支付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或其他特殊情况,聘方将于放假的第1天支付。若受聘方工作不足整月,则按实际工作日计发。

3.受聘方随行家属的在华费用,由受聘方自理。

4.受聘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受聘方可凭《外国专家证》及完税证明按月兑换外汇。

三、住宿

聘方向受聘方免费提供校园内一套带卫生间的住房,住房内附设卧具。聘方每月支付受聘方__ 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水电费、煤气费,超出部分由受聘方自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节日

1.受聘方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

五、其它补助

聘方将为受聘方支付办理工作签证、体检所需费用。

六、病假、事假、迟到和早退

1.受聘方请病假,须凭聘方指定的医院医生证明,并须得到主管领导批准。

2.受聘方请事假须经聘方同意,聘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一次不得连续超过3天。

3.未经批准旷职1天,扣发3天工资,超过10天或未经聘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均被视为违反合约,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违约责任。

4.受聘方迟到或早退一次将受到警告,两次将扣发一天工资,若达5次以上,除扣发相应工资外,聘方有权与受聘方解除劳动合同。

七、试用期和信誉保证

1、受聘方的试用期为30天。试用期内,工资按正常比例发放。在试用期内,聘方如发现受聘方健康状况、专业水平、职业操守或行为举止等不能胜任本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有权解除合同。

2、受聘方未经聘方同意在外兼职将被视为违约,若聘方同意其兼职,必须签属三方的协议。

本附件与标准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聘用合同附件各项条款的确定和变更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任何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

聘方签字(盖章)受聘方签字

8.员工聘用合同样本 篇八

员工聘用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员工聘用合同样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第四条乙方工作地点为,经双方协商工作地点可以变更。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或按执行。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八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九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

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五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第三十九条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感谢您的浏览!

上一篇:城市建设管理工作2021年专题座谈会下一篇:第十七届工会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