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

2024-08-20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7篇)

1.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 篇一

看到山西一位律师写的文章,该文几乎照搬了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仍是力主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而就在今年的4月18日,广州海珠区又发生一起不幸的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事件,一个仅三个月大的女婴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的伍艳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并提供咨询意见时称,如果死者家属和警方找不到肇事者,死者家属可以将事故发生地周边三栋楼的所有业主告上法庭索赔。但就在4月20日又传出消息称警方已经找到肇事者,竟是一个12岁的小男孩,其父母都是从内地到广东的打工者,明显缺乏经济赔偿能力,真相大白的结局对于死婴的父母来说,究竟是幸抑或是不幸呢?

2.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 篇二

关键词:网络隐私,侵权,控制

一、网络隐私侵权的主要形式

(一) 非法收集个人隐私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 各种各样的个人隐私信息也越来越有收集价值, 信息俨然已成为一种商品, 有人需求即有人供应, 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也成了某些利益体的专项工作。

这些专业的搜人网站, 从别的招聘网站或其他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网站中, 大量非法收集他人信息, 再供广大的网名搜索使用。而这种收集行为, 是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的非法收集, 是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二) 恶意披露网络隐私

恶意披露网络隐私, 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形式之一。2007年轰动一时的死亡博客事件, 就是恶意披露网络隐私的一个实例。姜岩在跳楼自杀前, 在自己的死亡博客中, 公布了丈夫出轨的事实与第三者的照片, 并指责丈夫的不轨行为是导致自己自杀的直接原因。从此, 姜岩的死也同时伴随产生了另外两个人鸡犬不宁的生活。众多一腔愤慨、嫉恶如仇的网友, 针对死亡博客提供的信息, 开展了一场“全民的人肉搜索”行动, 将姜岩的丈夫王某及第三者的信息披露无遗, 两人不仅丢了工作, 生活也无法继续。虽然死者已矣, 但这种恶意披露行为也不得不令人深思, 这一披露行为中, 网友们发挥的重要作用也值得推敲和商榷。

二、人肉搜索、UCLOO与网络隐私侵权

(一) 人肉搜索——变个人隐私为团体利益追逐

“人肉搜索”一词产生于2007年, 第一次出现是在流氓兔集团旗下的“网趣”网站, 2007年6月, 张庾玄成为人肉搜索的第一热门对象, 接踵而来的张如、苹果妹、cosplay、猥琐男等没有真实身份的网络名人, 成为首批人肉搜索“热门”人物。人肉搜索的本质是变个人隐私为团体利益追逐。人肉搜索的对象是某个人或某件事的相关信息, 通过一人的提问, 发动知情或不知情的多数网民。而许多“热心”网民, 也因内心的正义与嫉恶如仇的愤慨, 而毫无顾忌地公开他人隐私。

(二) 人肉搜索——到底是信息互助还是隐私暴力

很多人说, 人肉搜索是新网络时代创新出来的信息互助方式。但是, 不容忽略的问题是:是谁赋予它这样一个权利, 即公开别人的隐私来帮助信息提供者本人不愿透露的对象?这样的帮助, 是否有好心办坏事之嫌疑?这样的帮助, 该不该提倡?

很多时候, 人肉搜索被广泛运用在对坏势力的追踪上, 用来公开人们希望抨击者的个人信息, 最终达到打击该“不道德之人”的目的, 实现一种超法律的惩罚。应当说, 这无疑是一种法外暴力, 一种隐私暴力。所以, 在更多的时候, 当人肉搜索被不当使用时, 它更是以一种隐私暴力的形象, 出现在世人面前。

(三) UCLOO——偷走个人隐私

从UCLOO的初衷看, 目的并不是要挖掘他人的隐私, 然而, 它实现目的的途径, 又的确侵犯了多数人的隐私权。不论是从其他网站转帖, 还是从别的网站收入, 在UCLOO与提供信息的网站之间, 已经形成一种买卖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的关系。尽管, UCLOO也给它的搜索引擎, 设定了一个非常温馨且人性化的目的, 但是, 其手段的合法性, 确实值得公众提出强烈的质疑。

可见, 不论是“人肉搜索”, 还是UCLOO搜人引擎, 都掩盖不了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本质。尽管UCLOO搜人引擎给出了近乎合理的设立初衷, 但其网罗众多私人信息, 整理成为一个类似百度般强大的搜人引擎, 其行为本身已是一种隐私侵权。

三、网络实名制对隐私侵权的限制尝试

(一) 网络实名制与其侵权控制手段假定

网络实名制, 顾名思义, 就是要对每一个网络用户采取实名使用制度, 任何用户使用网络服务, 都要对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实。实行网络实名制之后, 所有博客、BBS、电子交易、网站评论都可以追根溯源, 从源头的控制来净化网络环境。韩国已经首当其冲地实行了该制度。在中国, 这个问题仍在激烈的讨论之中。2006年10月, 中国互联网协会曾试图通过研讨会的方式, 讨论在中国实行博客实名制的可行性。但是, 会议上有多名成员缺席, 这一局部领域的实名制设想, 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

笔者认为, 在中国当前的网络环境下, 要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 并把它作为网络隐私侵权的控制手段, 是不现实的。

(二) 网络实名制的积极效应

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张专属于自己的ID card, 这可以方便彼此之间的识别, 也更有利于规制和监督个体的行为。而在网络中推行实名制, 无疑是将现实生活中的这个独一无二的“印章”, 延伸到网络世界中, 网络将不再虚拟, 它将成为每一个真实的人编织成的一张网, 在这张网里, 任何一个行为都可以追本溯源到每一个真实的个体。这样一来, 堆积成山的恶意评论可以大量削减。因为, 在实名制的制度下, 理性的人都明白要为自己的行为和言语负责, 因而, 网络实名制是有积极效应的。

(三) 网络实名制的消极效应

因为一些网络暴力和网络不规范行为, 而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 似乎有因噎废食之嫌。此外, 是否采取了实名制, 就能有效的保护网络隐私权?实名制之后, 由谁来监督人们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这些识别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在现实生活中, 能制造假身份证、假学历, 在网络中, 就更轻而易举了, 一旦人们采用了这样一种方式来应对实名制, 衍生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将更加严重。

3.侵权责任法案例 篇三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件二:吴某携带现金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当他在营业厅写字台填写汇款单时,一男子紧随其后窥视。填单完毕来带三号台办理手续。银行柜台前设置一米线等候区,但是窥视吴某的男子却进入一米线区域并且站在吴某身侧,此行为并没有引起保安注意和制止。就在吴某将钱款交给工作人员时,此人从左侧抢夺现金并逃跑,吴某抓紧钱袋反抗被刺数刀。吴某因此受了伤,携带的现金也没有了。请问吴某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吗?(可以,37条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件三:王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刘某的厢式货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季某发生碰撞,致季某重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作出事故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季某负有次要责任。季某出院后,起诉驾驶员王某、车主刘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请问车主刘某要承担责任吗?(49条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四:某日,陈某经过一栋七层高的住宅楼,突然被一扔出的酒瓶砸中头部,造成头部流血不止。但陈某始终不知道是哪户居民扔出的酒瓶砸中自己,于是将整栋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要求6个住户(除一楼外)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陈某有依据吗?(有,87条)

4.著作权侵权案例 篇四

6月,游戏《热血传奇》运营商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发现网上存在该游戏的私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其出租的服务器被租用者用于运营《热血传奇》盗版游戏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然将九十余台服务器出租,并通过其开设的“爱我私服网”公然为服务器租用者提供软件支持、客户端链接和广告宣传平台,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元。1月,检察机关就上述侵权行为,依法对龙联公司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于202月25日做出判决,责令被告龙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总计20余万元;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海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5.《维权与侵权》案例分析题 篇五

1、甲服装厂在乙公司订购20 捆衣料,价值1 万元,双方约定由甲先将货取走,10 天以 内,甲给乙送来支票。次日,甲委托丙汽车运输公司取走衣料,行至中途,因雷雨击断电线 落在汽车上短路,引起汽车着火,结果汽车和衣料全部烧光,乙向甲索要货款,甲向丙索赔 损失,丙也向供电部门提出赔偿损失。

(1)、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货款?(A)A、有权

(2)、甲应否向丙索赔损失?(A)A、应该

(3)、丙是否有权向供电部门提出赔偿?(B)B、无权

(4)、“雷雨击断电线落在汽车上短路,引起汽车着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A)A、属于

2、中学教师王某集十几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可以大大提高学生英语水平的方法。区教育局便要求该中学将王某的教学方法整理成材料以便在各校推广。学校指派青年教师李 某帮助王某整理材料。李某到王某教的班上跟班听课,并向王某教。并向某请教,然后根据 自己的构思拟写了10 万字的《王某教学方法介绍》材料,学校对李某写成的材料很满意国。该材料由区教育局油印散发到各中学。材料上只写了该中学校名,并署整理者姓名。数日后,某出版社编辑见了这本油印的材料,认为公开出版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便根据该材料是 介绍王某教学方法这一点,找到王某联系出版事宜。王某也认为有必要公开自己的教学主法,便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出版社对油印的材料稍作文字加工,便以《速成英语学习法》 为书名出版发行。作者署名王某,前言中对李致谢,感谢他对这本书的整理工作。李某发现 该书出版后,即向出版社提出,该书作者是自己而非王某,要求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该书并 予以更正,但出版社未予理睬。李某又找到王某交涉,王某承认出版的图书是根据李某整理 的材料修改而来,但认为不论是油印材料还是出版的图书的内容都是介绍自己的教学方法 的,所以自己有权决定修改、出版该书。李某提出,原油印材料是自己构思编写的,尽管所 写的内容是介绍王某的教学方法,但材料的文字表述、章节体例均为自己独立创作,自己才 是决定材料能否修改、出版的权利人。此时校方也提出王某、李某均是本校教师,两人均不 能对原油印材料和出版的图书主张权利,只有学校才有权利决定修改、出版问题。

(1)、谁享有《王某教学方法介绍》的著作权?(B)B、李某

(2)、《王某教学方法介绍》是否属于职务作品?(A)A、是

(3)、李某所在学校可否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A)A、可以

(4)、王某是否有权决定出版《速成英语学习法》?(B)B、无

3、某省人民广播电台在预告节目中称:即将播出由著名评书演员伊某播讲的长篇评书《刘 家将》。这部评书是伊某根据徐某同名长篇小说改编而成。评书播出后,反映很好,听众与 日俱增。广播电台在演播前的几分钟投了几条广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评书演播到半 年后,徐某始得知此评书是根据其小说改编而成的。徐某就到广播电台询问稿酬,广播电台 讲该稿酬已付给了伊某,徐某找到伊某,伊某说广播电台付的酬劳只是其演播费,并没有其 他稿酬。

(1)、评书的著作权归谁所有?(A)

A、伊某

(2)、评书广播节目的著作权归谁所有?(B)B、某省人民广播电台

(3)、广播电台除了支付给伊某演播费外,是否还应支付稿酬?(A)A、应该

(4)、谁应向徐某支付稿酬?(A)A、伊某

4、某服装厂因经营不善,长年亏损,几近破产边缘。厂领导班子决定在2004 年底进行 裁员。2004 年12 月20 日厂部将裁员计划及原因向劳动局作了报告,劳动局未明确表示意 见。2005 年1 月10 日服装厂开始裁员,先裁减不能胜作工作的230 人,再与正患病休养的32 名职工以及8 名在产假中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裁员后,该厂引进先进技术形势渐渐好转。2005 年11 月,某外商又对该厂投资,服装厂遂决定向社会招聘一部分职工,当初被裁减掉的职工赵某等22 人前来应聘,该厂以其技术能力不合要求而未录用,赵某等人认为服装厂应优先录用他们,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1)、服装厂在劳动局未明确表示意见的情况下裁员是否合法?(B)B、不合法

(2)、服装厂裁减掉的职工中有哪些是不应被裁员的?(AB)A、正患病休养的32 名职工

B、名在产假中女职工

(3)、赵某等人主张优先录用权,是否有法律依据?(A)A、有法律依据

(4)、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不可以5、2003 年4 月红星市赖新县红安村村委会与丰收市水产养殖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赖新县人民政府根据红安村村委会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申请,组织调查后查明:

双方争议地原系一片沼泽地,现处于丰收市大理县。1951 年土地改革时开始由义务县公安 局劳改农场管理使用,1959 年移交给丰收市公安局管理。1976 年由丰收市政府划拨给市水 产养殖场发展水产养殖业至今。红安村村委会认为,水产养殖场使用的地块,新中国成立前 就属其村民管理使用,由于该地属低凹地,大部分积水成涝,土改时没有分给村村民,但属 于该村集体所有是无可非议的,养殖场将该低凹地改造成鱼塘,长期占有使用,侵犯了村民 的集体利益,应退还给红安村集体所有。赖新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于2007 年7 月15 日作出处理决定,红安村村委会与丰收市水产养殖场争议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仍属于市水产养殖场,并告知申请人若不服该处理决定,可以自接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红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红安村村委会对赖新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 辖?(A)A、赖新县人民法院

(2)、红安村村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在(B)(答案2 A)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B、7

(3)、红安村村委会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B)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B、15

(4)、若红星市政府对红安村村委会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省政府应当如何处理?(A)

A、责令红星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

6、广州某公司(甲公司)于1999 年5 月1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起了“简便快速检测仪”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1 年2 月10 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获得专利权后,甲公司即投入生产,产品上市后受到欢迎。广州另一公司(乙公司)和甲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2002 年1 月,乙公司找到甲公司商议有关专利实施许可事宜,甲公司表示同意。随后甲乙两公司就有关专利技术的指导及专利使用费等诸事项达成了口头协议:甲公司只允许乙公司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拥有独家生产“简便快速检测仪”的权利,甲公司不能再允许其他方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一次性付给甲方专利使用费20 万元。2002 年2 月,甲公司瞒着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局备案。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A)A、存在

(2)、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B)B、无效

(3)、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20 万元?(A)A、有权

(4)、如果乙公司不向甲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20 万元,乙公司是否还能继续生产该专利 产品?(A)A、能 7、2008 年,作曲家甲创作了一篇歌曲《新年好》,后来交给歌唱家乙试唱。乙试唱后。甲比较满意,约定由乙在当地电视台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唱。过了几天,当地举行一次 赈灾演出时乙演唱了此歌曲并引起轰动。第二天,当地举办了一次国际展览会,在开幕式上 乙演唱了该歌曲并得酬金10000 元。后来,甲认为乙不遵守约定,遂起诉乙侵犯了其著作权。

(1)、乙在赈灾演出时演唱此歌曲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A)A、发表权

(2)、乙在国际展览会上演唱该歌曲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A)A、发表权

(3)、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B)B、发表权

(4)、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 得作品的权利是:(A)A、信息网络传播权8、2008 年2 月3 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 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

车作为借贷的抵押担保。2 月5 日,乙将10 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 有办理登记手续。2 月10 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 万元的冰箱,违约金3 万元,同时,甲向丙交付了1.5 万元的定金。之后丙又要求甲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于是二人于2 月15 日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2 月16 日,甲将汽车交给了丙。后来丙由于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冰箱而违约,导致甲损失2 万元。在丙占有该汽车期间,丙又将其出质给了不知情的丁。丁由于驾驶不当而造成汽车多处受损,遂到戊的汽车修理店维修,丁修完后交了修理费要将车开走,戊以丁之前还欠其5000 元为由要求留置 该汽车。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A)A、2008 年2 月3 日

(2)、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B)B、不生效

(3)、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B)B、2008 年2 月16 日

(4)、戊能否留置丁送来修理的汽车?(B)B、不能

9、甲出国探亲,将自有的精美玉石托付好友乙保管,乙也是玉石收藏家和玉石雕

刻家。一日,某展览会通知乙举办玉石展览,乙将自己收藏的玉石和甲托其保管的玉石都拿 到展览会参展。展会期间,数人称赞甲的玉石精美,若刻成玉雕,价值连城。展览会结束后,乙将甲的玉石刻成玉雕,使玉石价值倍增。外国友人丙来乙家做客,执意出高价购买该玉雕,乙将该玉雕出售。

(1)、本案中,涉及到物权的哪一法律关系?(B)B、加工形成的添附关系

(2)、本案发生的债权关系有:(A)A、保管合同关系和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关系

(3)、乙加工甲的动产,加工物的所有权归乙,但乙侵犯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甲 有权对乙行使侵权行为赔偿损害请求权,这一说法是否正确?(B)B、错误

(4)、乙将玉雕出售,乙对玉石的价值利益所得是否为不当得利?(A)A、是

10、甲是某市公安局的刑警,家中有一位80 岁的老母瘫痪在床,每天都需要人照顾

日常起居,还有两个妇儿甲女一和甲女二。甲女一正在读大学,甲女二正在读小学。家中的 日常开销都靠甲每个月2000 多块钱的工资,生活过得十分紧张。在一次执行逮捕任务的过 程中,为了保护同事,甲不幸牺牲。公安局和市政府都承认甲是革命烈士,其母和其女是烈 属,并由市政府每月发给抚恤金600 元。民政部门第一年还能够按时发放抚恤金,到第二年时,经常不能按时发放抚恤金,有时要拖欠几个月的抚恤金,严重影响了甲家祖孙的日常生活。甲女一多次找到发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要求解决此事,但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第三年时,民政部门称市政府经费紧张,所以要从每月发放的600 元抚恤金中扣掉100 元,每个月改发500 元。甲女一为了此事经常奔波于市民政部门和公安局之间。某日晚八时许,甲女一在回家途中被几个流氓拦住,他们对甲女一动手动脚,并用脏话对其进行人格侮辱。甲女一大声呼救,此时一辆市公安局的巡逻车正好经过,车上的治安民警虽听到甲女一的呼救但并未下车制止。

(1)、甲女一以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 否应当受理此案?(A)A、予以受理

(2)、如果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后,甲女一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甲女一可 否同时获得两种救济?(B)B、不可以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是否可以对此案进行调解?(A)A、可以

(4)、甲女一若起诉市公安局未及时保护其人身权的不作为案,是否会得到法院支 持?(A)A、法院应作出确认市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

11、某制衣厂是一私营企业,2005 年3 月向社会招收20 名制衣工人。业主林某认为

人小手巧且劳动报酬可低于成年人,便招收了5 名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另招收了15 名男性工人。原有10 名女工因性别原因被除名出厂。15 名男性工人要求组织工会,林某认为自己是私营企业,不让组建工会。

(1)、制衣厂是否有权招收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B)B、无权

(2)、哪些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可以招收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 人?(A)A、文艺、体育单位

(3)、15 名男性工人是否有权在私营企业组织工会?(A)A、有权

(4)、林某是否有权以性别差异将10 名女工除名出厂?B、无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12、某村农民姜某(夫)、刘某(妻)系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龙马牌农用车,以姜

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夫妻俩因琐事发生纠纷,姜某外出为朋友开车。刘某气愤之 余将农用车以1.2 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为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刘某携款出走。姜某月余后返回,发现农用车不知去向,其妻也下落不明。遂后,姜某将其妻和购买方王某 诉至法院,诉称妻子在水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农用车卖给他人,侵害了 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买卖关系无效,追回自己的农用车。

(1)、该农用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是哪种共有关系?(B)B、共同共有

(2)、刘某与王某的买卖是否有效?(A)A、有效

(3)、刘某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A)A、认定为表见代理

(4)、该农用车所有权归谁所有?(A)A、姜某和刘某夫妇

13、刘家勇和刘家胜均系A 县柳屯镇肖河寨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1997 年村民小组

将一块南北长相耕地均分给各户,2000 年又将该地南边东西长耕地均分给各户。刘家胜分 得最北一段,与刘家勇等人1997 年分得的土地相邻。刘家胜在分得的土地上栽种杏树和柿 子树形成果园。2004 年,刘家胜在果园北边与刘家勇等户相邻处栽了一行花椒树和杨树。刘家勇等人认为刘家胜将树苗栽种在其耕地内,故向刘家胜主张土地使用权利,但刘家胜不 予认可。2008 年6 月8 日,刘家勇及刘家善、刘家怀将刘家胜在其耕地相邻处栽种的杨树 苗10 多棵拔掉,其中刘家勇拔两棵,后刘家勇将拔掉的两棵杨树苗移栽至第三人的杏园内,现存活一棵。当日,刘家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2009 年5 月27 日,A 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刘家勇、刘家善、刘家怀裁决行政拘留5 日。刘家勇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复议的决定,刘家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 政诉讼。刘家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家勇的行为是故意损坏他 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 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不相比,处罚畸重,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故判决:变更被告A 县公安局对原告刘家勇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5 日为罚款50 元。

(1)、刘家胜可否参加行政复议?(A)A、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

(2)、刘家勇的行政拘留处罚在申请复议期间可否暂停执行?(B、不可以暂停执行

(3)、原告主张应先解决双方的土地边界争议,如果确认刘家胜栽种的树苗不超过

边界再对他进行处罚,被告没有确认土地边界就对对予以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种认 识与否?(B)B、错误

(4)、法院直接变更行政处罚是否合法?(B)B、不合法

14、甲、乙和丙是三人是老同学,准备合伙开一家小吃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三人遂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步行街一个店面,暂测建筑面积为 8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9000 元。甲、乙和丙三人各支付24 万,但三人并没有约定是按 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甲乙丙三人 接受。因经验不足生意亏损,甲乙丙三人决定关闭小吃店,将房屋出租。2006 年7 月10 日 甲乙丙与丁签订合同,约定租赁店面,租赁期3 年。丁在租赁期间因水管爆裂支付维修费 500 元。2007 年4 月10 日,甲急需用钱,在丁不购买的情形下,遂与乙丙协商将房屋卖给戊,双方约定价款85 万,定金20 万,戊支付了定金15 万,其后购买房款全部付清,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半年后房价上涨,甲想把房屋卖给己,适逢丙出国旅游联系不上,便与乙协商一致将房屋以95 万的价格卖给己,已办理了过户手续。

(1)、甲乙丙三人对该房屋以什么方式共有?(A)A、共同共有

(2)、500 元维修费由谁来承担?(B)B、甲乙丙

(3)、甲乙丙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B)B、无效

(4)、甲乙与己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B)B、无效

15、甲宾馆向乙沙发厂签订了一份沙发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沙发厂为甲宾馆加

工单人坐沙发100 个,每个加工费为200 元,加工沙发所需的原材料均由甲宾馆提供;乙沙发厂于1996 元月31 日交货,甲宾馆应于同日到沙发厂提货,并付清合部款项,做到货款两清;到期若甲宾馆不能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乙沙发厂有权留置加工成的沙发,在乙沙发厂留置沙发后,甲宾馆应当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否则,乙沙发厂有权就该批沙发依法拍卖,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到期若乙沙发厂不能按期交付沙发,乙沙发厂应向甲宾馆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到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乙沙发厂按期完成了该沙发的加工任务,能接期交货,而甲宾馆欲提货但不能支付加工费。又过了一个月,甲宾馆仍不能支付加工费,乙沙发厂拟依合同的约定,将该批沙发中的一部分拍卖,从而就拍卖所得价优先受偿,遭到甲宾馆的反对。

(1)、下列哪些合同适用留置?(B)B、加工承揽合同

(2)、乙沙发厂是否享有留置权?(A)A、享有

(3)、甲宾馆与乙沙发厂有关甲宾馆应当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付清全部加工费的约定 有无法律效力?(A)A、有效

(4)、设沙发厂在留置沙发期间发生火灾,沙发被火烧毁,其损失由谁承担?(B)B、乙沙发厂

16、刘某向张某借款3 万元,双方约定以刘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金表作为抵押。双

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几天,刘某又向林某借款2 万元,并以该表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刘某并将该表交由林某占有。两项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无力清偿,张某与林某均主张对该劳力士金表行使担保权利。

(1)、刘某与张某间的抵押权是否有效?(B)B、无效

(2)、刘某与林某之间的质押权是否有效?(A)A、有效

(3)、假定该表卖得价金2.8 万元,张某与林某谁具有优先受偿权?(B)B、林某

(4)、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对抗要件是必须进行抵押登记,这一观点是: A、正确

17、甲在郊区有一所闲置的房子,是甲的父母去世时留下的,甲很久没有住过,也

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后与家人商量希望租给他人(乙)经营酿酒厂,于是甲乙签订了租赁 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 元,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期限为三年。甲告诉乙这所房 子是父母留下的,具有纪念价值,不要损害房屋和里面的物品,乙说保证不会。乙很快投入 了生产,因为技术人员称需要打通两间房屋才够宽敞,乙征求甲的意见后投入改造,但是在 拆墙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件旧家具弄坏了。乙与丙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约定丙提供粮食 50000 斤,当月10 日交付,乙先支付定金5000 元,其余收到粮食后交付。乙马上与某商场签订了供酒合同,约定当月12 日交付。丙由于粮食储备不足,于合同签订后当月11 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丁运货,路上遇到暴雨,粮食被大水冲走,导致无法交货。乙因没有原料无法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损失9000 元。

(1)、对在郊区的房子,甲没有登记是否享有所有权?(A)A、享有

(2)、甲乙在租赁合同中关于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A、有效

(3)、对于粮食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A)A、丁

(4)、承运人丁能否请求委托人丙支付运费?(A)A、能

18、甲的父亲生前收藏有一幅齐白石书画真迹,且将此书画视为珍品慎重保存,从

不外借。甲的好朋友乙是一位美术爱好者,他知道甲家收藏此书画。2007 年甲的父亲去世 之后,乙到甲家向甲借走了此书画。甲多次向乙追要,乙在此情况下向甲写下了证明:本人 大约在2007 年从甲家拿了一幅画,据说是齐白石画的,当时由于不在意,不慎丢失,特此 证明(何时找到,定及时归还)。2008 年乙以从甲处拿来的真迹为蓝本,找人临摹了此书画。同年5 月以自己拥有该书画的合法所有权为由和经典画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以15 万元的价格将齐白石的这幅真迹转让与经典画堂。2009 年甲听亲戚说在经典画堂有一幅画 和其父收藏的那幅一模一样,甲感到很奇怪,于是来到该书画店。当他确认该画正是他曾经 借给乙的那幅时,就向该店的老板丙提出返还该画的要求,丙说是自己花了15 万元买来的 不予返还,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经过法院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发现争议的 书画并非齐白石的真迹,只是绘制上乘的一幅赝品。于是,甲要求乙返还真迹,丙要求确认 他和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乙返还15 万元现金并且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乙辩称从甲处拿来的就是赝品。

(1)、在甲和乙的诉讼中,谁负举证责任?(C)C、甲和乙均需负

(2)、法院是否能够确定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A)A、能

(3)、法院是否可以撤销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A)A、可以

(4)、如果乙转让给丙的书画是真的,丙是否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A)A、可以

19、某县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举报和调查,以出售过期药品为由,对某私营药店(李

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3000 元的处罚。该店业主李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应以谁为原告?(B)B、私营药店(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A)A、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

(3)、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在法定起诉期内又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A)A、应予受理

(4)、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是:(B)B、对原审判决和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20、甲市的宏大房地产公司为开发商品房而委托张雄代为办理收购该市红星路几套 民房的相关事宜。在委托代理书中写明了张雄的代理权,其中包括与房屋所有者签订收购合 同、房价的上限及张雄代理行为的佣金等内容。但在收购过程中,宏大房地产公司发现张雄 私下与一些房屋所有者进行了损害自己利益的交易,于是终止了张雄的代理权,但没有对此 事进行公告。张雄不服,决定报复。于是又以宏大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红星路居民赵高签订 了一份收购合同。赵高是赵健的儿子,但红星路房屋的所有权却是赵健的。赵高是因房价诱 人,才擅自与张雄签订合同的。赵健得知后非常生气,因此心脏病发作死亡。之后,赵高继 承了赵健的全部财产。这时,赵高已经将房屋中的所有家具搬出,等待宏大房地产公司支付 收购费。但迟迟不见其有所行动,便到了宏大房地产公司询问。该公司告知赵高,张雄在签 订合同时已没有代理权,合同根本不成立。赵高不服,认为宏大房地产公司没有告知自己此 事,合同是成立的,宏大房地产公司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宏大房地产公司对于张雄进行的损害自己利益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权要求张雄 赔偿损失。(A)A、有权

(2)、若张雄有代理权,他以宏大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赵高签订的合同何时生效?

(B)B、赵高继承该房产时

(3)、本案中,张雄与赵高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如何?(B)B、托代理

(4)、本案中,赵高的损失由谁承担承担?(B)B、宏大房地产公司

21、A 市服装厂生产的“乐乐”牌童装,款式新颖,不缩水,不变形,深受广大消费

者欢迎,并远销十几个省市。A 市另一生产服装的某乡镇企业在一偶然机会中得知服装厂并未将“乐乐”商标予以注册,便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了“乐乐”的注册商标。后该乡镇企业以服装厂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要求服装厂每生产一件童装支付其商标使用费人民币两元整。服装厂不服,认为是自己首先创出的牌子,首先使用,明明是该乡镇企业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

(1)、本案中谁是侵权人?(A)A、A 市服装厂

(2)、服装厂采用何种方式便可继续使用该商标?(A)A、支付使用费

(3)、A 市服装厂若放弃“乐乐”商标,另行注册一“小乐乐”商标仍用于服装是 否合法?(A)A、合法

(4)、在我国必须注册的商品是:(A)A、卷烟

22、甲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 月5 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

值60 万元,房地产公司于5 月10 日之前必须把房屋交付给甲,且保证房子的质量和安全性。

为支付房款,甲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银行贷给甲60 万元,2 年后归还贷款,甲 则以现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银行觉得甲的现有房屋不足以担保债权,要求甲提供保证人担保,甲于是找到好友乙和丙,分别与银行订立了保证合同。丁得知甲将 购得新房,提出希望购买甲的现有房屋,甲觉得留着也没有用,虽然房屋已抵押,但还是自 己的。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值10 万元,甲在住进新房后交付房屋。丁提 出愿意以自己酒厂现有和将来所有的谷物和酒进行抵押,但没有进行登记。后戊看中了甲购 买的房子,向房地产公司表示愿意以70 万购买。房地产公司见有利可图,就与戊签订了买 卖合同,并于4 月20 日进行了过户登记,登记机关提出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不动产登 记费按房屋价值比例收取。甲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1)、乙丙两人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性质是(B)。B、连带保证

(2)、甲将现有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是否有效?(A)A、无效

(3)、丁能不能以酒厂现有和将来所有的谷物和酒作为抵押?(B)B、不能

(4)、谁最后取得新房屋的所有权?(A)A、甲

(5)、登记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A)A、合法

23、杭州拿破仑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5 年12 月16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

准,2006 年2 月22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2007 年9 月15 日,杭州拿破仑酒店向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拿破仑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 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20 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 美元,以及原先向拿破仑酒店提供的50 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 月17 日将所剩71 万元人民币划入拿破仑酒店帐户。2003 年3 月29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拿破仑酒店将对其罚款4.5 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拿破仑酒店不服杭州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对拿破仑酒店罚款4 万元。但拿破仑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1)、如果拿破仑酒店要求听证,它应该在什么期限内提出?(A)

A、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分局告知将要对其进行政处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要求

(2)、拿破仑酒店不服杭州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拿破仑酒店可以向哪个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B)B、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

(3)、拿破仑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时被告应是:

(A)A、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分局

6.恶意软件隐私侵权问题研究 篇六

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已被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除外[1]。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广告软件、间谍软件、浏览器劫持软件、行为记录软件、恶意共享软件。

恶意软件并非在其发展之初就十分明显地表现出恶意性,在某种程度上其出现对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还有过一定的贡献,某些功能也给网络用户带来过便利。比如起初一些公司推出的助手软件,提供浏览器清理、病毒查杀等功能,给互联网用户带来很多便利,然而这些便利并不能掩盖软件本身不可卸载的恶意性。

除了不可卸载的恶意性,恶意软件的危害还主要体现在:强行弹出广告,借以获取商业利益;侵害用户的虚拟财产安全;偷偷收集用户网上消费的行为习惯、账号密码等等。目前,恶意软件的形态正在日益发生巨大的变化,数量更是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恶意软件已经发展到类病毒阶段,其行径和破坏性堪比病毒,绝大多数网络用户都曾受到恶意软件的侵袭。网民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其个人权利如物权、隐私权、信息自由权、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著作权等,也受到了侵犯。以下将从隐私权的角度分析恶意软件的违法性。

二、恶意软件隐私侵权的表现及特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适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2]。恶意软件侵犯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主要表现在恶意软件对其网络生活的非法侵入和剥夺其对个人隐私的控制权两方面。

(一)恶意软件隐私侵权的表现形式

1. 恶意软件侵犯网民关于网络生活不受非法侵入的隐

私。网络生活不受非法侵入是保证网民自由上网,保护自己网络空间独立与安宁的基本屏障。而恶意软件正是破坏网络和谐环境的一大隐患。广告软件未经用户允许,弹出广告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浏览器劫持软件则通过浏览器插件、BHO(浏览器辅助对象)、Winsock LSP等形式对用户的浏览器进行篡改,被强行引导到商业网站[3]。这两类恶意软件都非法侵入网民的网络生活,他们让网民的鼠标失去本身的作用,看到不感兴趣,甚至是带有色情、暴力内容的网页,影响了网民的生活。

2. 恶意软件剥夺网络用户对个人隐私的控制权。

恶意软件侵入用户的电脑,监视网络用户的网络生活,并可能进一步披露、公开或使用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剥夺了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在这一方面,行为记录软件和间谍软件的侵权表现诸多,其侵权行为又以收集个人数据、消费习惯以达到非法经济目的为最主要的形式。个人私生活信息一经披露和公开,便很难控制其在网上的传播,更可能对网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恶意软件侵犯隐私权的特征

恶意软件侵犯隐私权相较于传统的侵犯隐私权以及其他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其特性:(1)带有很强的商业目的性。恶意软件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不像一般的网络侵权可能仅出于消遣等不同目的。(2)对象的不确定性。恶意软件采用“撒网式”的侵袭,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快速传播,涉及更广的范围,而不像一般的侵犯网络隐私权具有对象的特定性。(3)载体的多样化。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随身化、便携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于是恶意软件更是瞄准时机,从传统地侵袭电脑蔓延到手机等常用电子产品。(4)后果的复杂性。恶意软件在网络中一旦公布或使用个人隐私,所造成的影响短期内很难清除,不易采取补救措施。

三、恶意软件隐私侵权的责任构成

(一)恶意软件隐私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1. 损害事实。

恶意软件的利用者并且收集用户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损害了网民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强迫用户浏览不感兴趣的内容,而且造成电脑运行速度缓慢,极大地干预了网民的生活,损害了网民的利益。

2. 违法行为。

恶意软件的利用者非法侵入网民的网络生活,侵扰了网民的网络生活的安宁,并且未经许可非法收集用户信息,侵害了网民的隐私权。

3. 过错推定。

恶意软件之所以为“恶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恶意软件的利用者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且恶意软件的利用者和网络用户之间具有技术上的严重不对称性,在恶意软件的过错认定上,可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如果恶意软件的利用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法律推定其过错的存在。除非恶意软件的利用者能够证明自己行为并无过错,则不构成侵权。

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网络环境复杂多变,引起用户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样的。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恶意软件隐私侵权方可成立。同时,因果关系也决定了恶意软件隐私侵权对应的损害赔偿范围,即只有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才是赔偿范围内的损害[4]。

鉴于恶意软件的利用者在技术上具有绝对优势,即网络用户只需对因果关系予以证明:(1)加害人存在对用户计算机发送恶意软件的行为。(2)受害人电脑里有恶意软件活动的痕迹。(3)用户受到了损害。自此举证责任便转移到加害人一方,由加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即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二)恶意软件侵犯隐私权的免责事由

(1)征得用户的同意。如果恶意软件在进入用户系统时明确告知网络用户自己的性质、用途和使用说明等,并征得用户的同意,则其进入用户系统的行为可以免责。网络用户可为获得恶意软件的服务而同意安装,此种情况下,恶意软件对于用户而言,主要体现其功能价值,与其他软件区别不大。(2)职务授权行为免责。职务授权行为也称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5]。例如,公安机关利用恶意软件进行追查的行为可以免责。但是如果执行职务不正当或超出职务范围造成损害时,也应当负赔偿责任。(3)恶意软件传输者尽到审查义务免责。恶意软件的传输者同样是专业技术人士,由他们对恶意软件进行监督,保护网民的利益具有更高的效率。如果他们认真行使了监督权利,尽到必要的监督义务,则应免责。

四、恶意软件隐私侵权的法律规制

恶意软件肆意横行,但是中国目前尚无明确的针对恶意软件的专门法规。完善法律和制度,规范恶意软件,是保护网民隐私权的当务之急。

1.确立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中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隐私权未被认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中国需要补充完善《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权的规定,以实现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

2.积极利用立法、行政手段规制恶意软件。《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使猖撅一时的垃圾邮件得到遏制,对于恶意软件的规制可以此为鉴,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规范网络软件的运行。同时加强对恶意软件的行政监管。

3.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建立良好行业自律体系可以解决反恶意软件的强技术依赖性,也便于行业成员联手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流氓软件联盟在行业自律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总体来说处于低水平的阶段。各大网络服务商积极联手,提高行业自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不仅对保护网民的隐私等权利,也对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保护网民的隐私权不受恶意软件侵犯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媒体等舆论的监督。法律与道德手段并行,应当贯彻于规范整个网络环境的始终。

摘要: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恶意软件侵犯网民关于网络生活不受非法侵入的隐私,剥夺网络用户对个人隐私的控制权,且侵权方式快捷,覆盖面极广,侵权后果严重。中国应通过单独立法、公益诉讼、行业自律等途径规范恶意软件的运行。

关键词:恶意软件,违法性,隐私权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协会(2006年12月27日).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第2条[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3232025.htm?fr=ala0_1_1.2010-05-18.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30.

[3]http://baike.baidu.com/view/99703.htm,2010-05-18.

[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7.

7.浅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篇七

浅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苏良本

(大连理工大学,金融班,41217746)

摘要:新设计完成之时,要及时地申请专利保护,以防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自己投入的损失或设计方案由他人窃取从而损害了自身企业的利益。而且企业必须在投入技术研发费之前就先查新再立项。企业创立产品之初,就要前瞻性地考虑产品的技术参数,既要使自己产品具有技术上严谨性,不易被人抄袭,又要防止被他人抢注。原创表达是版权受到保护的基础,而“思想”是不受保护的。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

市场销售好的产品一旦在市场上露面,就容易被他人仿造。企业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所创造的市场价值,可通过申请专利,但一定要确保产品的“新颖性”,即未被公开。

我们要学会正当防范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在当前不正当竞争中,最常见的是“搭便车”、“傍名牌”行为。对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企业有效防止“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措施和途径。

案例:

原告: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德”)

被告:温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温州某公司”,这里不方便透露公司名称)

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权;

2、被告公司赔偿20万元;

3、被告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温州某公司使用万德设计产品方案并投入生产,在多地产商查到侵权产品。在外观、功能、布局等方面比较,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

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主要生产大型游乐设施、户外健身器材、室内淘气堡、安全地垫、EPDM橡胶地面和小区配套休闲设施,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实业公司,在深圳、上海、香港等地设有五家独资公司,总部于2008年7月迁至南京,南京万德公司厂房已建成面积达6.5万平方米。公司产品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产品质量认证和国际TUV(美国标准 ASTMF1487与欧洲标准EN1176)认证,并获得了《中国名优产品》、《优秀绿色环保产品》等系列证书。公司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产品已远销至美洲、欧洲、非洲和东南亚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将一如既往秉承“传播快乐,缔造未来,与世界同步,创万德品牌”的经营理念,保持“设计科学化,产品个性化,功能多样化”的竞争优势而不懈努力。

万德游乐常年聘请迪斯尼乐园技术顾问、剑桥大学心理学博士、资深幼教专家为公司常 1

驻顾问,聘请英国及西班牙设计师加入研发团队;与首都体育学院、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推进产品设计创新,已取得200多项产品设计和技术成果并注册国家专利,研发设计已占领行业高地。

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形美观。万德游乐设备在保证质量和技术参数的同时,在外观设计上也再创新绩。在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受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一)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含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

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外形、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以上条例万德游乐设备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符合专利法中的定义。

(二)合理解释专利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是由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组合来表现的,这些

因素本身比较适合通过视觉直观感知,而很难用文字准确地予以描述,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出方案时候都会由专业的设计师建模、渲染制作出符合公司标准的产品外观设计图片。这些在案例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设计,是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能否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形下,“山寨”他人产品的外观设计便自然而然地成为某些商家首选的市场营销手段,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呈现急剧增加的趋势。在《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都不曾有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在《专利法》中提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参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种类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则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该判断标准中有两个要件:其一,产品类型相同或者相似;其二,产品的外观设计相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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