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共8篇)
1.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篇一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依法治教,科学办学是我国进入法治社会进行教育活动的重要准绳,在平时教学活动中的方方面面都要同国家政策与法规相联系,并注意法律―政策-道义不同层次的灵活把握,努力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和觉悟。并自觉探究新时期下教育教学改革新思路,关注国家政策法规发展方向,并同实际联系起来,为自己所从事的高校教育做出自己的贡献。
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教育行政问题,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问题;教育对象、教育法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广泛性;法律法规的复杂性;法律纠纷解决手段的特殊性。
我们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以及过程上的平等。(3)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须为国家和人民负责;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受一定的权利。(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教育的机会。
教育法的价值有三个:一.、终极价值 即公民受教育权
二、核心价值 即政府责任 三、一般价值 即教育秩序与自由。在我国人民的受教育权并不平等,表现在:1.区域发展不平衡。2.城乡之间不平衡。3.校校之间不平衡。如:重点院校与非重点院校。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一.保护教育权利的原则 二.有利于培养人才的原则 三.维护教育公益的原则 四.综合为治的原则。教育法的功能:1.有利于教育管理决策过程有序化。2.有利于教育管理权利集中和分散的平衡。3.有利于教育管理中机构的自治。4.有利于对教育管理控制的程序性。5.有利于科学规范教师职业。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探讨了教育法学的原理、高等学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权利义务、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 1
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和义务 1.法律地位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1).法律地位 高校学生是宪法的权利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代表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享有人身和财产权利;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利;享有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文化权利;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是宪法权利主体,在于高校的学生首先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2)学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学生是行政相对人,是指高校学生作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对象,是与高校这个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是学校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利的个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学生主要享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等抵制不法行政行为的权利。(3).学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 2
生和学校、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都平等地享有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校园生活中,学校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侵害。(4).学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学生缴纳学费,是购买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则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关系法律法规所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在这个部分,主要对于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关于学业证书制和学位制度。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多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具体体现在:(1)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2)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3)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此外,为了高校的发展,还要建立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对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实行长效的评估机制,稳抓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通过对课本第八章的学习对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含义、发展历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所认识。简单的说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等第一线实用人才的教育是指在高等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纵观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初创、发展和提高三个阶段。通过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与政策的学习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管理与职责、经费来源、职业资 3
格证书制度等都有所了解了。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对成人教育的定义为成人教育是专指学校教育以外领域展开的、以成人为对象的、且又以各种非正规或非正式教育活动为主的专用术语。成人高等教育的重点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高层次岗位培训、大学后继续教育。进一步了解了高校领域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和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这属于课本第九章的内容讲述了高等教育法律纠纷概述并通过真实案例介绍了高等教育法律纠纷的类型。通过一个个常见的热点问题和法律争议的真实案例,生动的展现了当前凸显的主要问题以及高校教育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足之处。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有了较为清晰的思路。我认为要想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合格教师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这就需要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较为深刻的认识。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也更清楚了自己今后如何做个合格的人民教师。
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教育纠纷是一种新的法律纠纷类型。过去,我们一直把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看待,其纠纷也比照行政纠纷处理,因此,一般利用内部调解等手段解决。主要解决的是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学校要探索构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协调、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的作用,又要积极创新,创建新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爱与责任,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立业之基石、兴业之根本。要从师德建设的领域中做起,着力塑造深切的教师之爱,培养教师的责任意识。“爱”,就是要立足于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关爱每一个学生;“责任”,就是要着眼于为民族复兴、国家未来、学生终生幸福负责。
“工作就是服务”。这句话很有理论深度,高屋建瓴,是对我们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态度的高度概括,是本次活动的具体实践,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指南。我们的工作必须从学生和学生家长的需求出发,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愿望。对学生的全面负责就是全面服务,只有服务到位,学生和家长才能满意。
作为一名准备从事高等教育及相关工作的知识分子,不光要学会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的人才“生产基地”之一,也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基本秩序。通过对《高校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育政策与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也更清楚了自己今后应当怎么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此外,在学习当中,还进一步认识到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我国职业教育现行政策也有了全面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认真学习各种教育理论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关的教育法规,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规范 4
化的轨道,不断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依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实践是检验真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高校教师的我们,一定要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拓展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加强自我修养,努力磨炼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从而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尽一点自己的微薄之力。
2.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篇二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推进教育普及
义务教育是现代社会教育实现普及化、大众化的基本制度形式和组织形式, 具有典型的公共性质。我国于198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在其实施的20年间, 我国义务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变革与经济的快速发展, 其中的一些条款与实践已经有较大的差距, 义务教育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义务教育经费问题, 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许多学生“因贫失学”;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教育乱收费、“择校”等一系列不公平、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了教育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学校差距的扩大化, 造成了受教育权利的实际上的不平等, 更损害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
2006年6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并于2006年9月1日实施。这一备受瞩目的修订是对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的经验总结, 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确立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机制, 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二是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针通过立法固定了下来。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考试入学;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按照学习成绩等编排设置重点班, 等等。三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素质教育。四是建立问责制, 对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要追究责任。五是重视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园安全问题等。
可以想见, 在2006年《义务教育法》的保障下, 义务教育事业一定会成为惠及所有民众的公器, 成为推动社会公平、社会进步的利器。
二、农村教育:教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 农村的发展对整个现代化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客观地讲,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的农村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在基础教育方面, 基本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 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在农技教育和成人教育方面, 也初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培训体系;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也有了明显增加, 2002年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达到990亿元人民币, 比5年前增加了1.3倍。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 农村的教育现状还是不容乐观的, 教师流失、学生辍学、城乡教育水平拉大、教育结构单一等等问题的存在, 均使得农村教育处在一种举步维艰、负重前行的困境之中。
2003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工作会议, 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提出要把农村教育当做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 加大投入, 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 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此后, 政府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 在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基础上, 启动了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 (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政策等。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解决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矛盾,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规定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 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担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 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素质,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6】1号) 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18号) 的精神,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共同颁布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 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为3年, 从2006年起, 用5年的时间实施该项计划。
2007年5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教育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试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 从2007年秋季起, 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为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基础。该政策规定, “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 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 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输送优秀师资, 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并实施, 民办教育蓬勃发展
1997年, 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 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至此, 我国民办教育开始迅速发展, 办学范围覆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领域。但是由于各种制度性限制和社会偏见, 民办教育的发展屡遭瓶颈, 甚至有人戏称民办学校是“私生子”。
一直处于尴尬境地的民办教育终于伴随着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过而迎来了曙光, 该法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 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为了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 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同年4月1日起实施。伴随着民办教育立法体系的建设, 我国逐步形成了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民办教育, 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办教育的不足, 而且其自身所呈现出的成长性和活力推动着教育内部的变革, 其极强的服务意识满足并培育了多样化的社会教育需求。毋庸置疑, 发展民办教育是坚持教育公益性和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
四、关注弱势群体教育
1. 重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随着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成为了我国普及与落实义务教育的难点与重点所在。保障农民工子女依法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
2003年之前, 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政策与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政策合为一体。2001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提出“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 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采取多种形式, 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一政策被简称为“两为主”政策。2003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并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要求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求流入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 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 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受主渠道作用, 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2005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再次要求认真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2006年《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日益完善
2003年,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新政策、新机制。2004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部补贴、还款年限延至毕业后6年;2006年启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 为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与此同时, 财政部、教育部还先后于2005年联合印发了《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印发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之后, 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
3.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篇三
关键词:高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香港学前教育;课程设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和全人发展的重要基石,是基础教育的开端,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于人的一生发展意义重大。例如,为追求教育公平,改善人群代际恶性循环,从1965年起,美国主要通过联邦政府及州政府拨款,由受过培训的教师对家庭条件不佳的儿童提供免费学前教育的“开端计划”(Head Start),为2200多万名学生提供服务,收到了良好的效益[1]。香港学前教育的发展,对于当前内地幼儿师资培养中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设计,具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一、香港学前教育概况及课程设置
(一)概况
香港作为中西经济交汇的区域,其教育融合了中西文化的特点,具有开放、容纳、多元等特点,这一点在学前教育领域表现尤为明显。当前,香港幼稚园均属于私营机构,由志愿团体或私人开办,分非牟利幼稚园及私立独立幼稚园两类。由于承办主体的多样化,幼稚园办园风格丰富多彩;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对学前教育的管理,也表现出鲜明的特色。
(二)课程设置
2006年,香港课程发展议会修订的《学前教育课程指引》,是香港学前教育课程设置的基准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该指引深受进步主义教育儿童观的影响,提出了以“儿童为中心”的核心价值,以及“儿童发展”和“儿童学习”的基本原则。在儿童发展上,该指引提出了幼儿在德、智、体、群、美五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这5个方面的目标被归入“身体”“认知和语言”“情意和群性”“美感”四项发展目标之下;同时,通过六个儿童学习的范畴来落实,即“体能与健康、语文、早期数学、科学与科技、个人与群体、艺术”[2]。在具体的课程学习中,指引又提出了“通过感官学习”“做中学”“从游戏中学习”与“在家长积极指导下学习”的四条具体途径。
从香港学前教育的课程设置看,努力兼顾幼儿的兴趣、需要和能力,创设启发他们多元智能的环境,为其提供良好的社会化氛围,对于儿童的社会化十分重要。正是从幼稚园的群体生活开始,儿童开始了他们不同于婴儿期的“童年”,即一种不属于生物学范畴的社会产物的历程[3]。在这个过程中,课程是必要的综合性载体。
二、内地高校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现状
(一)开设现状
第一,从当前内地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开设情况看,以2012年为界限,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2012年之前开设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主要是针对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入职与在职的培训课程,着眼于提高校(园)长的学校管理能力。2012年之后,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将“教育政策法规”首次列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前教育课程体系,确立了该课程在教师教育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明晰了该课程提高教师政策法规素养的功能[4],从而对该课程的设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教育政策法规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从2015年起,我国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全国统考,提高教师入职门槛。其中,教育政策法规是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分值比例(笔试)一览表,教育政策法规占了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考察部分的10%,是准教师入职的必学内容。
第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单列专章(第二十章)论述了依法治教;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将“依法治教”作为推进教育事业的必要保障。当前,公民政策不断强调法制意识,对于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等方面的执教要求日益严格,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需要具备较强的政策素养,掌握必备的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在教育实践中发生突发性的伤害事故时能够运用相应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进行应对。这是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开设的重要现实环境。当前,香港没有专门的学前教育相关立法,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教育规例》中。内地也没有独立的学前教育法,可以在教育政策法规的授课中加以说明,指出学前教育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第四,开设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是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5],明确要求各省(区、市)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第二条“加强学前教师的从业规范与师德教育”,第四条“加大对幼儿园的治理力度”,第五条“着力提升保教质量”规范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管理,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严禁搞“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强化训练等[6],都涉及对学前教育依法治园、依法保教的要求,而这些对学前教育师范生的相关教育内容,均需要在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得到体现。
(二)内容设置
从当前涉及师范生培养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设置看,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大学等开设的教育法学课程,课时为32~48学时,学分为2~3分;二是湖北理工学院等面向所有师范生开设的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课时为32学时,学分为2分;三是杭州师范大学、温州大学等面向教育学院以外师范生、小学教育与学前教育师范生分别开设的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前者为16学时,学分为1分,后者为32学时,学分为2分。
不同的课时设置对课程内容体系带来了显著影响。以温州大学为例,面向教育学院以外师范生开设的16学时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体系见表1;面向教育学院学前教育师范生32课时的课程大纲则不仅增加了一半课时,还在内容上进行了扩充,主要增加了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学前教育教师与学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学前教育的法律责任、学前教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前教育法律救济等,使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整。
(三)存在的问题
从表1可见,不同课时安排下的课程设置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实践教学可以发现当前温州大学16学时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课程内容过于简单,且教师无法完成必要内容的讲授。教育政策法规中关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是重点之一。此外,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内容是社会较为关注的话题,如幼儿园虐童事件,包括针扎、摔打、揪耳朵、强迫吃饭等;校园暴力,包括敲诈、殴打、性侵等,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课时过少通常使得教师照本宣科地讲授理论知识。而对于准教师来说,他们最需要的恰恰是基于案例的情境学习。
第二,教材案例陈旧,与当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改革与演进相脱节。从一些教师的授课教案与演示文稿(PPT)看,所引用的案例过于陈旧,部分还停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不起学费、乡镇政府状告家长不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政府拖欠教师工资等方面,忽视教育体制的分级管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等新政策的实施所带来的变化。如近年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升等、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都使学前教育环境与面临的问题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陈旧的案例与现实内容脱节,停留在过去的政策环境中,既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对解决现实问题无助。
第三,重视学科体系的完整性,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关照。当前师范生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所使用的教材主要是华东师范大学张乐天主编的《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理论与实践》[7]。一方面,该教材较为注重学科知识的完整性,从建国时期的教育政策开始论述,内容庞大、面面俱到,难以在32学时内完成教学,更遑论16学时;另一方面,该教材按学理性逻辑展开,偏重于对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等学术性问题的探讨,更适合于理论研究,对现实热点教育问题关注不足,尤为缺少对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以来的政策法规案例的引介。对于学前教育的师范生来说,他们十分需要对发生在教育实践中的问题的处理能力,需要的是按照现实逻辑展开的教材,这一点已有教材的针对性不强。
三、启示
香港学前教育政策提出,要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群、美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激发儿童学习兴趣和培养积极的学习态度,为未来学习奠定基础,而不应只偏重“读写算”。从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看,香港实施的有效举措可以引进内地高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课程,作为较好的解释性案例。
(一)学前教育学券案例对于教育公平政策的解释
香港特区政府从2007学年开始以“学券”(education voucher)形式直接向家长和合法监护人提供学前教育学费资助,大幅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以解决幼儿公平接受学前教育机会的问题[8],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相比当前内地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政策,香港的学前教育学券政策能够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在实施中也收到了更好的效果,可以作为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一个有效的解释教育公平的案例。
(二)学前教育课程范畴对于学前教育游戏区域化政策的解释
香港学前教育通过组织实施“体能与健康”“语文”“早期数学”“科学与科技”“个人与群体”以及“艺术”学习范畴课程,在具体实施中通过以区角分割的活动室形式,教师配合幼儿的生活经验和学习兴趣,在一个主题网络的框架之下,营造具有启发性的学习环境,并允许孩子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区角活动。这既是对当前以儿童学习为主的学习观的践行,也是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更为深入的解读。
(三)幼稚园对教师和园长的学历要求对于内地的启示
在香港,幼稚园教师最低入职学历要求是在香港中学会考/中学文凭考试中考获五科合格的成绩,其中包括中文及英文科,并须于不多于两次考试中获取。自2003-2004学年开始,所有新入职幼稚园教师均须具备合格幼稚园教师或同等学历。自2003-2004学年开始,幼稚园的师生比例须达至1:15或更高的比例。自2009-2010学年起,所有新任园长须持有幼儿教育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以及取得学位后至少一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并须在受聘前,或在特殊情况下于受聘的首年内,修完校长证书课程。相比之下,内地当前对学前教师的资格要求还停留在中专与大学专科的程度,对于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资格也缺乏明确的要求。通过对香港学前教师任职资格规定的讲解,不仅能够增加师范生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也能够促使她(他)们提高对自己的学习要求。
(四)幼稚园质素评核,可以作为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解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的较好案例
香港教育局对幼稚园持续进行自我评估,于2012-2013学年修订了质素保证架构。公众和幼稚园仍可利用表现指标作为衡量幼稚园教育质素和水平的参考准则。新一轮的质素评核亦于同年开展,以进一步推动香港优质幼稚园教育的发展[9]。这既体现了我国相关教育法律规定的学校义务的第一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也体现了学校义务的第三条“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以及第六条“依法接受监督”的精神。关于香港学前教育质素评估案例的说明,可以规避当前教育类师范生对于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等抽象的认识,增进学生的理解。
(五)对香港学前教育内容的介绍,有助于开拓学生对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认识视野
当前,内地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大多缺乏对区域背景的介绍,并且往往较为注重对弱势区域的保障,缺乏多元化的介绍,容易导致学生形成“一刀切”的错误认识。香港作为教育理念与课程设置先行的区域,所出台的教育政策法规与内容往往较新,更能体现时代的特点。因此,可以联系最新的教育政策法规,纠正学生对我国学前教育的整体认识,开拓视野,形成全景式的认识。
(六)香港学前教育课程的模块化设置对于教育政策法规授课的启示
香港学前教育十分注重学生的活动、游戏、“做中学”等。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内容设置,也可以按照师范生的见习与实习的体验,打破学科体系逻辑的内容安排,设置模块化的内容体系,按照师范生在幼儿园中实际遇到的情境,将政策、法规、故事、教学、实践等结合在一起,以模块教学的形式进行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这样,能够更好地符合学前师范生的认知特点;能够以情境教学的方式,让学生通过想象幼儿园环境,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够通过模块化的教学践行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观,改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教师照本宣科讲读抽象政策和法规、学生积极性不高的课程教学状况,激发课堂的活力,形成“生本课堂”。
四、结语
近年来,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香港学前教育政策法律不仅对内地幼儿教育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价值,也为高校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内容体系的设计与安排提供了具有鲜活的案例和解释。课程应该走向对现实政策的解读与阐释,应该走向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环境创设,才能实现真正的交互性变革,实现为学习者生活做好准备,为未来入职打好基础的真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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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篇四
韩愈在《师说》中说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担任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但作为一名高校教师,不仅要掌握专业的理论知识,还得守法,应该要对高等政策法规有一个透彻清晰的认识,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
借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之机,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懂得了作为高校教师教书育人责任意识及政策法规意识,感受颇深,对高等教育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有了更深地了解。下面就《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谈谈我的感想。
一、高教政策法规的内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全书共分七章二十六节,分别从高等学校法律制度、高校学校教师法律制度、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七个方面探讨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章讲的是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全章从高校的类型、高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渐渐延伸到高校的章程及内部组织结构,重点讲了高校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高等学校更具按照“举办主体”、“办学形式”两种划分方法将高等学校分别划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及“普通高等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等类型。
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和普通教育具有它的特殊性,因此高等学校也有着自己独特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各类高校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来办学,公办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二民办高校则实行的是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第二章讲述了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及教师资格、职称和聘任等制度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常见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进行了综合性的概述。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应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与尊重,但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
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讲的是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第四章阐述了学业证书制和学位制度。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五章讲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和调整教育结构的要求。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法律性规范及组织等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通过培训,提前了工作人员以及未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第六章主要介绍了民办高校的地位、类型、举办、内部管理体制、资产财务管理、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已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教育权公平化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其成长道路中,也出现了一些刚性和柔性的矛盾有待解决。本章从各方面阐述了民办高校的优缺点及管理办法,将有助于民办高校的持续稳定发展。第七章讲解了中外合作办学在机构设立、组织管理、教育教学以及资产与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中外合作办学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是我国教育教学与国际接轨的必然,其以引进国际化课程、使国际化师资、创国际化学校、育国际化人才为办学宗旨,引进发达国家优质的教育资源,吸纳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将国外优秀的教育成果和教育理念与我国具体的教学实践相结合,对于提高我国教育质量和育人水平、推进我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学习高教政策法规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不光要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的人才“生产基地”之 一,也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基本秩序。实践是检验真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高校教师的我们,一定要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拓展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加强自我修养,努力磨炼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从而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和实施工作的发展。高教政策法规是指导我们进行日常教学行为的准绳,它约束和规范着我们,因此对于每一位高校教师都应该认真研读、严格遵守。作为一名高校教师首先要加强师德修养,提高师德水平;同时,在法律的约束下,以道德行为规范自己。努力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责任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高校教育的发展。
自9月份进校以来,对我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知之甚少。通过这次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必须要严于律己,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以及品德行为素养,同时还要兼备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法律意识,在传道解惑的同时,严格规范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
5.读《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篇五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系统学习,我将本章进行了一个整理总结。 本书分别从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概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高校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道德规范、高校教师在学术研究中的道德规范、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道德选择、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培养以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品质培养的基本途径九个方面探计了高等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以及培育等工作的开展。对于指导每一位高校教师甚至对于每一位教师来说,影响都是极其深远的。
第一章主要从伦理与教育伦理的内涵、地位;道德与教师职业道德中的“道”与“德”;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的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了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伦理,就是人们在从事教育活动的过程中所构建起来人伦关系以及人们在处理这种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理则。它是作用一名教师在从业过程中的“为教之理”,即我们所说的“为师之道”。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只有有了和谐的师生伦理关系,教育活动才能顺利开展,教育效果也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要求我们每一教师自觉遵守教育伦理关系,通过努力为自己建构这样的和谐。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教育法及其地位。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教育行政问题,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问题;教育对象、教育法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广泛性;法律法规的复杂性;法律纠纷解决手段的特殊性。
我们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以及过程上的平等。(3)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须为国家和人民负责;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受一定的权利。(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教育的机会。
第三章介绍了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四章介绍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介绍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第六章介绍了学业证书制和学位制度。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七章介绍了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多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具体体现在:(1)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2)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3)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此外,为了高校的发展,还要建立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对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实行长效的评估机制,稳抓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
第八章介绍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和调整教育结构的要求。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法律性规范及组织等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通过培训,提前了工作人员以及未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九章介绍了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教育纠纷是一种新的法律纠纷类型。过去,我们一直把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看待,其纠纷也比照行政纠纷处理,因此,一般利用内部调解等手段解决。主要解决的是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学校要探索构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协调、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的作用,又要积极创新,创建新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不光要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的人才“生产基地”之一,也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基本秩序。通过对《高校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育政策与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也更清楚了自己今后应当怎么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此外,在学习当中,还进一步认识到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我国职业教育现行政策也有了全面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认真学习各种教育理论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关的教育法规,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依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6.教育政策与法规心得体会 胡素珍 篇六
胡素珍
学习了教育政策法规我对如何做一名人民教师,做一位教育工作者有了一些感想,下面是我的学习体会心得。
1教育法规体会
学习了《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让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
通过学习,更坚定了我终身学习的理念。教学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是学生和教师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学生也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学习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作为一名教师要想做好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和专家名师交流,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改进教学教法,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最前沿,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学手段,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还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方面,因此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2师德建设体会
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教师道德品质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而且还是作用于学生的教育手段。其高尚与否,关系到到素质教育能否得以正确顺利地实施。通过今天的学习,我对师德的含义有了更深一层的体会。
教师必须有高尚的品德。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是培养、塑造新一代,自己的道德品质将直接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教师既要把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又要用自己的高尚人格影响学生、感化学生,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地成长发展。因而教师必须要有高尚的思想境界,纯洁美好的心灵。在工作中,教师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必须耐得住寂寞,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正如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所说的“捧得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7.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篇七
1 印度和泰国的全纳教育政策
全纳教育思想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后,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政策,为顺利开展全纳教育提供政策支持。笔者将印度、泰国与中国家出台的全纳性质的立法政策进行了整理、归纳如下:
1.1 印度
印度是亚洲发展中国家中较早制定全纳性法律政策的国家之一。1974年颁布了《残疾儿童整合教育计划》,简称IEDC、1986年颁布《国家教育政策》两部全纳性质的法律政策,以确保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享有相同的受教育权利。
随着全纳教育实施工作的不断深入,印度政府于1987年制定《师资教育计划》,为全纳教师提升全纳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法律保障。1995年,印度政府第一次颁布强制实施全纳教育的法律,即《残疾人法案》,简称PWD。2001年又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全纳教育计划《全民教育计划》,简称SSA。以确保全纳教育理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2010年,印度颁布《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核心内容是“关注弱势群体促进区域教育均衡”。
1.2 泰国
泰国也是亚洲发展中国家中较早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国家之一。1997年,泰国政府在修改《宪法》时加入了一条新的法律条款:“发展教育是每一个泰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并且每一位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新加入的条款内容有着鲜明的全纳教育色彩。1999年,泰国政府颁布《国民教育法》规定: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共同关注特殊教育的发展。2003年,《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全纳教育“零拒绝”的哲学基础。《宪法》2007版在1997版宪法第43条的基础上又追加了一条规定::贫困或残疾人应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应得到国家的支持,以保证能与其他人一样,接受平等的教育。
2 中国:随班就读立法政策及不足之处
2.1 中国随班就读立法政策的不足之处
2.1.1 政策条款内容宽泛,执行依据模糊不清
我国随班就读立法政策与印度及泰国的全纳教育立法政策相比较,在法律条款内容的描述方面较为宽泛,不明确具体,这样会造成在具体实施全纳教育的过程中,出现执行依据模糊不清的问题出现,阻碍我国随班就读教育政策政策的顺利实施。如:印度:《全民教育计划》简称:SSA[2001]和《残疾儿童整合教育计划》简称IEDC[1974]中所制定的全纳教育计划,内容较为全面具体。如:经费方面,条款中会涉及到各邦、中央直辖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资助的比例如何,具体在哪些方面提供津贴补助等。泰国:《宪法》[1997]对于残疾人的权利作了具体的定义。如:义务教育年限以及残疾人的权利和平等方面的问题。而我国的《宪法》如: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5年《教育法》第十条: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虽然明确了残疾人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残疾的关注,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是由哪一个部门负责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2.1.2 随班就读教育对象范围狭窄
通过比较分析了解到印度和泰国教育对象确定的范围是全体儿童,不分性别、户籍、民族等。而我国的随便就读对象则主要关注的是盲、聋、弱智三类特殊儿童。如:《残疾人法案》(印度)简称PWD[1995]中明确规定政府将保证全体残疾儿童接受免费教育,同时《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印度)[2010]中也指出女童、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和其他处境不利儿童被视为特别焦点群体,获得更多的支持。《义务教育法》(泰国)[2003]中规定,儿童不分国籍和户籍的划分面向全体儿童,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而我国《关于实施特殊教育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和《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九五”法案》[1996]条例内容中对残疾儿童普及义务教育倾向于盲、聋、智力落后儿童。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受到户籍的限制,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随班就读教育对象涵盖范围较小。
2.1.3 我国立法政策中没有对随班就读教师培养及任职资格做法律要求
印度1987年制定了《师资教育计划》[1987]以及《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2010],均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对教师的培训,继续深造、入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教师的素质,提供全纳教育质量。而相比较之下我国和泰国特殊教育的立法政策中则没有对教师的培养及任职资格提出明确的要求。
2.2 建议
我国在今后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应借鉴印度与泰国的成功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正如我国学者方俊明认为:“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来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是我国特殊教育研究的主要经验和继续努力的方向。”笔者在我国今后在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修订中,提出自己的一点想法:(1)政策条款内容的制定中,应全面具体,有可操作性,提高执行依据力;(2)在随班就读教育对象的范围的确定上,应考虑到其他类型的残疾儿童,不应只关注“盲”、“聋”和“智力落后儿童”这三类儿童;(3)法律条文中应涉及对随班就读教师培养及任职资格做法律要求,以法律的手段促进随班就读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建立健全的教师培训及资格审核制度。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随班就读教育政策,整合、利用现有的基础教育资源,满足所有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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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教育政策 篇八
2月12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明确了建立督导问责机制、规定专项督导结果是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要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办法》规定,凡涉及到影响和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或严重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都属于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实施范围。
陕西省农村营养改善计划让280万名中小学生受惠
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陕西省24个县(市、区)启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加上之前在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和40个县(市、区)实施的营养改善计划,陕西实现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将有280万名中小学生吃上政府提供的营养餐。
六项措施为天津市百万中小学生“卸包袱”
“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中学生不超过8小时”。2月17日开学的天津市百万中小学生迎来了一个更加宽松的新学期。2月11日,天津市教委发布《义务教育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对中小学生在校时间、节假日补课、作业总量、考试次数、教辅使用、文体活动六个方面做出严格规定。
沈阳市今年起将建设300所中小学“数字校园”
“数字校园”基于网络和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是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使学生学习、教师教学、校园管理方式发生变化。辽宁省沈阳市中小学生以后在学校里可随时通过公用电脑查询学习资料,“黑板”是多媒体大屏幕,通过校园广播可以收听新闻、了解世界。据了解,沈阳市今年起将建设300所中小学“数字校园”,并开放千节名师网络微课程。
我国将进一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改善学校生活设施
2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介绍加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情况。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介绍,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紧扣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提出了保障基本教学条件、改善学校生活设施、办好必要的教学点、妥善解决县镇学校大班额问题、推进教育信息化、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等6项具体任务。
河北省将在省属高校推行基建项目“七公开”制度
河北省教育厅在省属高校全面推行基建项目“七公开”制度,以深化校务公开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中的廉政工作,杜绝相关腐败行为产生。该制度规定,各省属高等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个项目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要全面推行“七公开”,即建设计划公开、资金来源公开、招标过程公开、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质量监督管理公开、资金使用公开、竣工验收公开。并对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监督检查部门等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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