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研的相关问题

2024-08-27

关于考研的相关问题(7篇)

1.关于考研的相关问题 篇一

教育部关于考研推免生的相关规定

一、研究生保送制度

国家教育部就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具体规定:

(1)推荐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的原则,被推荐的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素质。在进行推荐工作时,不仅要注意对推荐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而且在业务标准的掌握上,既要看推荐生历年的学习成绩,还注重对其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业务特长等方面的考查,避免推荐工作单纯地按分数排队。为了保证推荐生的业务质量,学校还可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

(2)各院校成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分配名额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具体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推荐办法,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3)推荐名单确定后,学生可持本校的介绍信于规定日期到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办公室指定的地点查阅招生专业目录,并办理报名手续,领取推荐表和体检表。推荐生可自由选报两个志愿报考单位。

(4)为了加强校际间的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应积极鼓励推荐生选报外校或科研机构。

(5)各推荐学校应组织推荐生进行体检,并将按要求填好的推荐表、体检表一起于规定日期前寄送学生选报的第一志愿单位。

(6)接收推荐生的招生单位一般根据推荐生情况对其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方式由招生单位自选确定,在录取中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7)推荐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对其进行考试(考核)后不予录取,或因学科、专业招生名额限制不能接受的,应于规定日期前将推荐生的有关材料退回原推荐学校并由学校转告本人。

(8)各招生单位只能在学校推荐的学生中进行选拔录取,不得在其它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对已确定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单位在其入学前若果发现其不符合录取要求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9)推荐生被招生单位录取后,可视实际情况鼓励保留入学资格分配。

二、保送名额限制

教育部出台,要求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保送研究生名额一般按该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5%左右确定。在教育部下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未设立研究生院的“211工程”高校,要求一般要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5%左右确定。经教育部确定的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单独增加推免生名额,由学校统筹安排;对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适当增加推免生名额。另外,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推免生总数的65%,其中地处西部省份或军工、矿业、石油、地质、农林等特殊类型的高等学校,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

申请考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五步流程

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一般有如下几个阶段:

6月-8月

具备招收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校陆续发布保研办法或者保研简章。

6-9月

考生按高校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寄送给高校。

各个学校要求略有差别,部分高校还需要考生通过网上系统报名。一般要求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须是取得就读高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成绩优秀排名靠前。本科阶段在一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或获科研成果奖、或在全国重大竞赛中获奖者,优先考虑。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般包括:

1、申请表

2、个人陈述

3、专家推荐信

4、成绩单

5、由申请者现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同意推荐免试的证明信,并加盖公章

6、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复印件

7、英语水平类证书等

9-10月

院校组织笔试面试。

院校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之后,将通知符合条件者体检、复试的时间及复试内容和要求。复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10月

院校发布预录取通知。

院校根据复试成绩择优确定申请人的录取资格。

10-11月

被预录取者参加考研报名

取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资格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研究生统考报名时间内(网报为10月1-30日,现场确认为11月10-14日)履行正式报名手续,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者不能被录取。一般在第二年的6月,院校会寄送正式录取通知书。

推免研究生需要提交7种材料

一般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自荐信

3、导师推荐信,专家推荐信2封,须2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分别推荐,且密封并在封口骑缝处签字。

4、成绩单,本科阶段成绩单原件,并加盖学校本科教务主管部门公章。

5、由申请者现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同意推荐免试的证明信,并加盖公章

6、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复印件

7、大学英语考试证书原件,或TOEFL成绩证明1份、或GRE成绩证明1份,或LELTS成绩证明1份。

此外,申请人还可提交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材料。

以上材料不需邮寄,参加复试时提交即可。

推免研究生需具备两大条件

推免所具备的条件

经审定可以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可以推荐本校规定数量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规定的日期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和接收办法由学校(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项目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在规定的日期内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

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其它学术型专业和各专业学位均可接收推免生。

一般有两大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获得母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全国重点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和清华大学等名校的条件则更为苛刻。例如北京大学除上述两条外还要求学生:

(1)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或实习)的学分要求;

(2)毕业论文或实习成绩应在“良”以上;

(3)取得初取资格后,本科必修、限选及公选课程不得出现不及格;

(4)自取得初取资格至入学报到之日未受过任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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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考研的相关问题 篇二

一、公允价值的含义和特征

公允价值, 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 双方自愿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负债所使用的金额。公允价值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 (1) 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 是市场对资产或者负债价值的认定; (2) 交易双方平等、自愿, 熟悉情况是构成公允价值的三大要件。

二、公允价值运用的必要性

(一) 公允价值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可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在反映企业财务信息时, 历史成本是一个静态的成本, 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但企业是动态发展的, 市场也是不断变化的, 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反映其未来价值。公允价值最忠实地反映了交易的实质, 能够较准确地反映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 从而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其承担的财务风险。

另外, 历史成本计价是通过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费用配比计算的, 这二者的配比并不是同一时点上的价值配比, 对于信息决策者来说, 这样得出的收益不具有决策价值。因此, 成本、费用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此相应的收入配比, 则更能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求。

(二) 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将使会计核算的计量属性趋于统一

首先, 目前, 收入和成本、费用在计量的单位方面是配比的, 都是采用货币计量单位。但是在计量的属性方面却不配比, 收入是按现行市价计量, 成本、费用却是按历史成本计价。其次, 收入和费用、成本都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使得企业的计量属性趋于一致, 从而也符合了一致性原则, 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也变得更加可比。再次, 公允价值的统一运用, 避免了企业在计量上的多种计量属性的混乱局面, 有利于报表的编制, 从而使企业管理者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时做出额外分析, 减轻报表使用者的负担。

(三) 公允价值的运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免除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指出:“独立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表现意见。”因而, 正确评判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表达, 是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因而,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有一个重要特点, 就是随着企业资产价值的变化, 按公允价值不断地对资产的现时价值重新计量, 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因此, 使得会计报表本身就具备一定的公允性。相反, 历史成本计量其资产, 很可能会导致该资产的真实价值和账面价值相差万里。这时, 审计人员据以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很难具有真正的鉴证与保护作用。

(四) 可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业务需求

20世纪末以来, 我国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种类越来越多。如票据、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等等。很明显, 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没有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 只产生合约的权利或义务, 而交易和事项尚未发生, 从而创新的金融工具在历史成本计价的会计原则下, 只能得到初始确认, 却得不到后续确认。而在这些业务中却隐藏着巨大风险, 采用公允价值不仅能对其进行初始的确认, 还能进行后续确认, 这样就能够揭示企业蕴藏的潜在风险, 便于使用者做出恰当的决策。

三、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一) 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

新准则中规定, 企业对于以实物资产抵债, 将债务转为资本等情况, 应该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并将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两个反映当期损益的账户。

新准则要求, 债务转为资本时, 债务人应按照所转股的公允价值作为清偿债务的价值, 将股份公允价值与账面总额之差作为资本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 将股份公允价值与重组账面价值之差作为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券转增股权时, 也用类似的方法将股权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 损失计入反映当前收益的“营业外支出”账户, 要求已提减值准备的, 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

(二) 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

1. 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中的运用

就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应该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状况。

2. 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处置中的运用

投资性房地产在被处置的过程当中, 即投资性房地产被出售、转让、报废等任何一个环节都要经过资产评估, 以公允价值反映该资产的价值。因此, 公允价值的变动将对损益造成影响。

3. 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信息披露中的运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 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 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及其对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三) 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应用

1. 无收付补价的情况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公允价值计价的, 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 有收付补价的情况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交付的相关税费为换入资产的情况下发生收付补价的应当分别就下列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 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 应计入当期损益; (2) 收到补价的, 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 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 应计入当期损益。

四、我国运用公允价值应关注的问题

(一) 公允价值准确获取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

在市场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 获取公允价值较难, 而对于一些长期资产来说, 一般没有市场价格, 获取这些资产公允信息要求会计人员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

(二) 可能成为操纵利润的手段

公允价值运用成功与否与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否紧密相关, 由于公允价值的定性因素大于定量因素, 这必然使“公允价值”很难判断。目前, 在我国评估机构对于公允价值的经验比较欠缺,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一定困难, 甚至变成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

(三) 使用信息时存在一定困难

由于公允价值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主观估计成分, 可能并不能给使用者提供非常相关的信息, 也可能会导致企业会计报表不具有可比性, 增加会计报表使用者在分析理解上的难度。

五、运用好公允价值的几点建议

(一) 注重“成本-效益”原则

对公允价值进行判断的主要形式是现值技术的应用。因不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管理者当局之间对投资的期望报酬率不可能完全统一, 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也有差别。相对于以凭证为依据的历史成本, 公允价值获取信息的成本较高。会计信息要在成本和准确性之间找到一种能获得最大效益的平衡。

(二) 完善公允价值运用的市场条件

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前提是建立一个统一而又充分竞争的交易市场没有完善的交易市场, 就难以取得相关的完备信息, 就难以为由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的鉴证提供可以依赖的、必不可少的证据。此外, 我国在证券价格逐渐市场化的同时, 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亦获得了较大的进展, 可通过加快各种金融价格市场化的进程为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提供条件。

(三) 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公允价值离不开基础数据的支持, 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相关性和使用的恰当性也需要会计人员做出相应的职业判断, 会计的职业判断在会计原则的遵循、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而对公允价值的职业判断更多的体现在会计估计上。

会计人员的素质对公允价值的正确实施影响很大, 公允价值采用现行市价也要求会计人员能够领会新准则体系的内容、要点和精髓, 熟悉金融方面的知识, 而且能够熟练地操作相关技术, 及时收集和应用交易商品的市价, 了解和熟悉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要求, 能更好地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顺利实施。

(四) 制定公允价值的具体操作规范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引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制定更加详细的、具体的、便于操作的公允价值计量细则, 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进行明确规定, 详细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考虑因素等, 使报表阅读人和使用人对公允价值是否可靠和公允与否有充分的估计。

3.关于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依据;解决措施

随着网络的普及,虚拟财产也应运而生。与实体财产不同,虚拟财产不具备实体管理的条件。事实上,“虚拟财产”是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媒介表现出来的数据组合,而关于虚拟财产衍生出的问题,主要是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尤其是游戏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下文主要是从其产生的法律依据和能够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分析解读。

一、虚拟财产取得与丧失的法律根据

(一)各种网络环境的创设——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

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上各种网站的创设、网页的制作、网页空间的生成而实现的。从本质上看,最典型的虚拟财产原始取得,当属游戏运营商对初始设定的虚拟人物(NPG)、道具的取得。

事实上,在投入运营之前,这些游戏软件中原本设计的“虚拟物”,并不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稀缺性,同时也不能衡量其价值,所以是不具备财产特征的。其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是因为通过网络运营商的运营,并让玩家加入到游戏中,使得这些虚拟物具备了财产的性质,也就成了虚拟财产。但是,因为在该游戏环境产生并投入运营之前,所有的这些虚拟物,没有成为任何一个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以,游戏中所有初始设定的虚拟人物、道具等,就是游戏运营商原始取得的虚拟财产。这就意味着,当运营商取得该游戏的运营权,就取得了游戏中初始创设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二)网络环境中各种虚拟财产的交易——虚拟财产的继受取得

在网络中,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一样,能够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互易、遗赠等方式继受取得。总体来说,网络中大多数虚拟财产是通过上述方式继受取得。

比如说:买卖。也就是游戏玩家合同的方式,支付一定对价取得他人的虚拟财产所有权;互易,即游戏玩家通过互换虚拟财产的方式取得对方的虚拟财产所有权。下文将以几种常见的虚拟财产的取得为例,可以对用户取得的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1.QQ号、邮箱的取得

腾讯公司通过相关技术使QQ号码成为其即时通信系统的组成部分,使得QQ号码具有了存在的意义。事实上,在腾讯公司对号码进行分配前,其享有所有权。但是,当用户通过免费,或者付费申请取得号码后,用户就可以在使用期内对号码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当用户取得号码后,能够决定是自己使用号码,还是借给别人使用,甚至是转让。

国内某网站上,一个被称为腾讯公司总裁马化腾专用号码“88888”的QQ号码参与竞拍,价格已涨至11.2万元,且价格还在一路飙升。也就是说,对于QQ号的所有权,用户无论是从运营商处经申请取得,还是通过交易从其他用户手中受让,都属于继受取得。邮箱的取得和QQ号码同理。

2.用户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取得

网络用户取得虚拟物,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玩家经注册取得游戏账户后,进入游戏环境,然后通过游戏中的角色互动,实现游戏不断升级,并最终能够从中获得虚拟世界的道具、货币等。

第二种方式就是通过交易取得虚拟物。通常情况下,交易情形如下:一个玩家决定出售游戏中的道具,例如一把铁剑,在该玩家找到购买者后,两个玩家便在游戏中碰头进行交易,进行交易后只需修改人物的数据,即服务器从出卖道具的玩家的道具清单中将铁剑抹掉,再将其加到购买道具的玩家的道具清单中。

二、保障虚拟财产的相关措施

(一)运营商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虚拟财产是有网络运营商之间生产并管理的,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责任应由能够承担更多成本损失的一方来承担。也就是说,运营商应该承担查证虚拟产品是否包含违规产物、因错误删除虚拟物造成用户损失的责。毕竟,运营商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持,能够精确查证虚拟财产上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承担虚拟财产的损失,其所付出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反过来说,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交易中,对虚拟产品进行鉴别,在技术上难以施行,同时也会因为交易行为因成本巨大而难以为继。所以,根据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运营商应承担准确区分虚拟产合法与否的责任。如果无法确认虚拟产品是否违规,那就需要保护用户的权利,不能擅自删除用户的虚拟物。

而对于经查证确系违规产生的虚拟物品,运营商就应该运用自身的权力,解除合同,收回包括账号、道具、人物、游戏币在内的虚拟产品。此外,还需要遵循物权的追及效力,也就是说,不管虚拟产品是否转让给其他用户,运营商都需要依据相关的规定追回。

(二)坚决打击“私服”、“外挂”行为

我们所说的“私服”和“外挂”,是伴随网络游戏的产生而产生的。而针对非经授权取得网络游戏服务器程序,私自设立网的“私服”和“外挂”行为,必须要严厉打击。无论是“私服”,还是“外挂”,都严重地损害了其他游戏玩家的利益。

我们以外挂为例,其造成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一方面,通过外挂能够以多种方式获得大量虚拟货币,或者是虚拟装备,然后在大量的虚拟物交易中,外挂制造者将非法获利。而运营商的主要利润,正是玩家不断购买充值卡,也就是说外挂直接损害了运营商的利益;另一方面,使用外挂就会

打破网络的平衡性,导致很多游戏设置变得失去作用,让那些没有使用外挂的玩家在游戏中处于劣势,这就最终导致游戏失去平等竞争性,也就直接损害了玩家的利益。

而根据《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私服”、“外挂”是违法行为。运营商解除与用户的合同,收回账号、道具,行使物权的追及权,须止于善意取得。

(三)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诉前解决制度

为了节省社会资源,也为了快速的解决问题,可考虑建立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诉前解决制度,通过这一制度,能夠有效地减少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也就是说,在这一制度下,玩家发现虚拟财产被盗,可以第一时间向网络游戏服务商提出异议,及时的主张自己的虚拟财产被盗的事实。而服务商根据相关的条款和规定,受理该异议,此时可以要求玩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是ID的合法所有者。

运营商在确定以上事实后,需要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向被投诉人发出通知。被投诉人如果在三个月内没有回应,运营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查封被投诉人的账号,并通过回档的方式,将虚拟财产物归原主。如果被投诉人在公告期内作出回应,运营商就需要引导争议双方在现实中解决问题。至此,服务商的网上协助义务便宣告完成,争议双方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由于其方便快捷和节省司法资源的优点,该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在圈络立法上可考虑作为一种侵权纠纷的防御性举措予以提倡,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适用。

(四)对严重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从刑法上明确其刑事违法性

对于严重的针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一方面可以引入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条款加以惩治,另一方面可借鉴先进的立法例,适时新增罪名和条款,以做到民刑结合、区分轻重,最终建立起有效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这不仅是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应有权益的法律保护,而且也是刑事立法需要完善的举措。

三、结语

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目益引起人们关注,同时也慢慢地从虚拟空间走进现实世界。同时,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显得日益迫切,这就需要运营商、相关法律部门,以及网络用户担当起相应的责任,确保网络用户虚拟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2]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则[M].谢怀轼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关于考研的相关问题 篇四

内容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

法硕指导:有关中国合同法中的若干问题

一、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首先贯彻了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在现代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里都被称为“帝王原则”。为什么会提到这个高度?首先在债法里,当事人不管有多少知识,但对未来的情况是无法预见的,但如果当事人是能够诚实守信的,合同就能得到严守,反之,合同再完美,都不可能得到严守。再从经济效能来考虑。当事人能够遵循该原则,则效率能够达到最高。例如,我到上海要订机票,如果我打一个电话,航空公司就把机票送来,这就省掉了很多交易费用。但是有人订票后,送来又不要了,大家经常这么干,不承认打过电话,最后航空公司就不会再开展送票,这样交易成本就增加了,交易过程就显得缓慢。第三,合同法要强调诚信原则,是考虑到需要在此之上建立一个义务群,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是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和表现。

那么这个义务群包括哪些内容?

l、前契约义务。

传统的民法认为,只有在合同成立后,订约的当事人才真正地负有合同义务,而在成立前,即使当事人进行了谈判,也并不负有任何义务,否则就会强加义务给当事人,妨碍了谈判自由。但是现代民法认为尽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可是彼此之间因为相互的接触和商谈,可能产生一种信任关系,那么是有义务的,而这个义务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后来发现可以用诚信原则来解释。例如一个外商和中方商谈一个项目,让中方搞“四通一平”,搞好后,外商不签。中方提出要赔偿,但外商不赔,认为没有合同。起诉到法院,法院说中方至少是太心急了点,合同都没有签订,就去准备了。但是从这个案例里可以看出,可能有性急的成份,但这个准备不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外商已经口头上有所承诺,这就使中方产生了一种信赖,他基于这种信赖去进行准备工作。所以外商尽管没有签合同,但因为他已经违反了作为一个诚实的商人的义务。所以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42条、43条都有规定,但是也不限于这两条,例如289条的强制订约义务,运输人不得拒绝旅客的合同的运输要求。这也是很新的发展。因为随着大企业的兴起,垄断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问题,所以法律从两个角度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一是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定,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协商,所以他不可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对条款的制作人使用条款进行限制。二是对大企业来说,从事垄断业务时,相对人可能被迫接受这种服务,例如自来水服务,不可能有别的选择,此时,民法就不能允许垄断的企业可以对相对人进行选择。否则消费者将会被迫面临一种接受不公平条的状况。所以立法就规定了强制订约义务,只要对方提出的是合理的要求,你就必须和他订约。但是规定这个强制订约时,实际上就是适用了这个前契约义务的理论。因为现在还是在订约阶段。那么这又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

强制订约义务的违反,相对人是不是可以请求他继续订约,法院有没有权力强制他继续订约?这个领域可能会发展得越来越多。包括出租车能不能拒载,如果拒载了乘客除了可以取得适当的补偿外,是不是还可以强制他订约,有人认为适当补偿后还要他强制订约的话,也是不合合同法的精神的。

2、合同履行期前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就要进行准备,但是期限没有到来,所以当事人不能作出履行,任何一方违反的话,都会损害对方的期限利益。可是现代的合同法也要求合同一方可进行必要的准备,并且不要使对方的期待落空。例如,订约买20层房,可是等交付首期房款时离交付房屋时只剩半年了,但这时地刚刚征下来,按通常的惯例,是不可能在半年内完工的。这时交付房款的一方可以因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对方应当作必要的履约准备,不能使自己的期待落空。所以现在的合同法就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上面的例子有人提出是预期违约,有人认为是不安抗辩。对此我认为是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的结合,也就是说是大陆法和英美法的结合,这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暂时中止合同确实是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中来的,但是大陆法没有规定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是一种抗辩权,只能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只能阻止和延缓对方的请求,但是不能解决对方的责任问题,也更不可能提供一种补救。所以为什么大陆法系里写到不安抗辩后就不往下写,因为这不是不安抗辩权所能解决的问题。那么中止以后怎么办呢?这里英美法就有优点了,这就是通过预期违约来解决,就是要求提供担保,也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我国法把两大法系的制度都吸收进来了。69、108和97条三个条文构成了预期违约的体系。但是其基础还在于诚信原则。

3、履行过程中的义务。

第60条确认的,在履行过程中也要根据诚信原则来履行义务。这个规定有什么意义呢?这是很重要的规定。如一个案例,当时双方买卖黄沙,合同规定只是写了30车黄沙,履行期到了,黄沙价格上涨,当事人不愿意交货,但又不愿意违约,所以就借了几辆130车交货,买方提出不能要,因为以前都是用东风大卡车交货的,现在怎么换这种车,实际上只是交付了不到一半,所以除非算一半。但出卖人不同意,说合同只是写了30车,对车的含义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你可以理解成东风,我可以理解成130车,甚至可以是板车,我用130交货就很不错了。到法院后当时法官认定,合同约定不清楚,所以是无效的。我们以前对这种情况往往是通过约定不明、合同无效来解决的,这实际上和鼓励交易的精神也是违背的。现在从诚信原则来看,尽管合同条款不清楚,但在此条件下当事人怎么履行。我们要问出卖人:“你过去都是用东风车交货,现在用130交货,这是不是一个诚实守信的商人所应该做的?”这就是合同法60条要解决的问题。6l、62条又作出了一些增补漏洞的规则。如6l条进一步认定要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的履行的标准。所谓交易习惯,指的是当事人从事这种交易在本地区从事类似交易的习惯、本行业的习惯以及当事人过去从事这种特定的交易的习惯。显然在这个案件里过去都是用东风交货,所以根据6l条规定就可以认定应当用东风交货。有人批评我国的合同法没有象英美法那样用“默示义务”来解决这种问题,但是我觉得我们的诚信义务可能比这种默示义务更可行、更客观,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方法。当然这也告诉我们一看到合同不清楚就想到无效这种习惯思维要改变,要想到怎么促成它有效。

还有一个履行中的问题就是“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不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因为情势的变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导致履行后将使双方的义务严重的失衡。例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国家宏观的调整等等。情势变更本质上也是从诚信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规则。在制定时是不是要采纳,争论非常大。有些人担心采纳后会给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破坏合同的纪律。可能有些当事人因为商业的价格波动使他赚不到钱了,就去法院起诉,如果法宫象这样的案件都确认解除合同的话,将会使商业风险过大,当事人都不承担了,不仅仅会破坏合同严守的规则,而且市场交易秩序也会受到很大破坏,法官成了商人必须赚钱的保证人了。这是反对的最主要的考虑,很多人反对情势变更。还有人提出要规定也可以,但必须要有一个量化标准,如涨价到多少倍,或通货膨胀到什么程度。实际上是不可能有这么一个量化的标准。因为情势变更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理念。就象法律意识一样,什么叫“公平”,这是需要法官去体会的。我们可以下一个定义,但很难有一个具体的量化的标准。所以现在合同法没有采纳。但是从实践来看,完全否定也有些问题,因为确实存在一些变化,又很难归责于当事人,所以这确实值得研究。我认为可以适当地动用诚信原则。在没有明确的条文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考虑用“显失公平”的规则来进行调整,当然是不是可以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4、后契约义务。

在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之间既然己终止了合同,那么传统的理论认为合同当事人之间已不负有任何义务了。但是现代的合同法认为双方还负有一定的义务。有一个案例就是一方雇用另一方做推销员,后来雇用方要终止合同,于是雇员非常生气,找到新的雇主,把原雇主的客户名单、一些情况告诉了新雇主,并告诉他怎么把这些人拉过来。原雇主发现了,就起诉,告雇员。可是法院讨论这个案件,这是什么案件?他要告什么?我同意作为一种财产利益,用侵权来处理比较好。也有很多人主张是违约。但违约有些问题,因为合同已经终止了,很难从原来的合同里解释出一种义务。但是是不是一种缔约过失,但这也比较麻烦,因为这是指在前契约阶段,在后契约阶段有些说不过去,而且缔约过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而在这里很难说是一种信赖利益。当然我个人是主张用侵权,但违反的是什么义务。我理解是违反诚信原则确定的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侵害是一种财产权。顺便补充一下,讨论缔约过失和侵权责任时,很多人认为缔约过失可以代替侵权,而且认为这比侵权可能更好。如很多书上举例子,说有人到商场去,摔了一跤,把物品和本人都摔坏了。很多人认为是缔约过失,因为他来商场是准备缔约的。我是不太赞成这种看法的。首先我觉得很难判断当事人是不是进入到缔约阶段,因为我们很难判断当事人有没有缔约的意图:商场是向公众开放的,有人是随便走走的,有人是想买东西的,有人是来乘凉的。就算是想买东西,在他没有作出意思表示时也没法认定。更重要的是缔约过失是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如果说当事人即使有缔约意图的话,他基于对商场和他缔约的利益的信赖所支付的费用,最多是包括一些打车费,而不可能包括他摔坏的费用。而用侵权责任的话,就不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精神损失、误工费用等等,这些都要赔偿。所以我一直强调缔约过失是一种补充性的,是补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正象刚才讲到的外商的案件,没有其它可以解决了,可以用缔约过失来。

从刚才讲的4个阶段可以看出,合同法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在合同的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交易的当事人都要受到诚信原则的规范。只有如此才能强调交易的信用,维护交易的秩序,这是完全符合现代的需要的。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它比较新,新就新在它特别强调诚信原则。你对什么都可以约定,法律都尊重你的约定,但有些是不能约定和违反的,其中之一就是诚信原则的适用,如果有约定排除该原则的话,一概都是无效的。我认为这样的精神也应该体现在我国的合同法里面。

二、鼓励交易的问题。

市场经济,什么是市场?市场就是一种交易的组合,是每天重复发生的交易的组合,所以市场经济就是由这种每天重复发生的交易的组合所形成的经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体现在它不是要保护财产,而是要促成交易来创造财富。市场是由交易组成的,而合同只不过是交易关系的表现形式。所以合同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促成交易,并刺激经济的发展。所以美国的波斯纳曾经谈到了自愿的交易对促进社会财富所起的重要作用。例如A有价值100元的货,而B认为这个货值150元,如果能够以125元成交的话,将会使双方都受益。如果另外一个人C认为值200元的话,那么同样的也会受益。而且波斯纳还认为这样可以使货在社会上不断地流动,C比B、B比A都是更有效率的财产利用者。所以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的形式,就是说市场经济可以通过自愿的交易来促进资源的配置,而且社会也从中受益了。我有一次介绍这个观点时有个学生非常不满,说这个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创造财富不符合。我认为这是提供一种方法和思路,不是说这个观点就是完美的,只是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分析。

我们的合同法从开始制定,我就积极地呼吁合同法一定要体现鼓励交易的精神。那么究竟在哪些方面有重大的变化呢?

l、关于无效的问题。

大家知道我们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长时间以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过份地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无效的范围,造成了无效合同的泛滥,有个法院我调查占了30—40%,有人告诉我说这还是低的。我到台湾时问王泽鉴老师,无效合同在台湾到底有多少。他说他实在想不出来还有什么无效合同,但下面可能有,有也最多只有百分之零点几。实际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交易,而且必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如一批货从北京拉到了上海,宣告合同无效,货还得拉回去。而且过份地强调无效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难道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追求合同无效吗?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作出重大的改变。

首先要对无效的概念上作出改变。过去我们一讲到无效,就说违反了法律和公共道德。但是究竟什么是法,有人说凡是规范性文件都可以称为法。从法律渊源上可能可以这样理解,但是在合同法上只能理解成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其它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参考,都不能作为根据。而且就法律和行政法规而言,也只能是它的根本上性规定,而不是操作规范。所以只有把无效限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才能大大地减少无效合同。因为大量的无效合同都是违反的地方的红头文件。例如租房子要审批,这个都是地方性规定的,没有哪个法律法规规定要审批的。所以我们新的合同法第52条第2款专门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我还专门提出是不是可以把这一款说得更明白透彻一点,就是法院在审理时只能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其它的都不能作为依据,这就是合同法的原意。当然后来制定时这个意见是被采纳了,虽然话不是这么说的,但就是这个意思。如果这个问题不说清楚,我们的无效合同还是会泛滥成灾。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它不仅仅是鼓励了交易,而且向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前进了一大步。

其次是超越经营范围。有的地方对这种无效超过了70%,所以我们建议对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是不是无效应当作限制,原则上应当认为有效,但可以列举一些无效的情况,后来因为列举上有困难,所以立法时干脆回避了,回避的目的就是由司法解释来解决。所以这次司法解释就要面对这个问题。我的观点认为原则上有效,但应当有例外,但有人认为不需要有例外,全部都是有效的,因为50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越权是有效的,所以推定法人越权也是有效的。但我认为这个类推不能成立,因为越权是内部法律关系的问题,而超越经营范围不是一个内部的问题,它都是外部的问题。而且如果超越经营范围都是有效的话会产生一个社会问题,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对一个法人的经营范围都有不同的要求,例如搞烟草、金融、外贸、建筑等级等等都很多,什么样的级别才有资格盖什么样的大楼。如果什么都是有效的话,将会否定很多特别法的规定。所以我的建议一定要列举一些例外,或者只说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除外也可以,但不能说什么都是有效的。现在法院的解释说:“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这个提法是比较好的。“但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是无效的。”

第三是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大家知道我们的民法通则和我国的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把欺诈、胁迫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在订立合同法时是不是把这个还是作为无效,或者是作为可撤销的,这个争论很大,因为民法通则不能改,而且欺诈、胁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认定无效就不足以体现对其的制裁。但我是不赞成民法通则的这个规定的,而且我确实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思考。我对此写了一个报告,登在《法学研究》上。其中的道理是什么,我介绍一下基本想法。我们举一个比较通俗的例子。假设我到市场上买了一双皮鞋,后来发现是纸做的。有人说如果是纸做的,但就卖10元,这是不是一种欺诈?我的看法是这样,不管你价格是怎样,只要你说卖的是皮鞋,而不是说纸鞋,那就是一种欺诈。如果认定这是欺诈,认定无效的话,那么就恢复原状了(适用消法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我的问题并没有解决。那么比较好的方法是,认定合同有效,让他依据合同的要求继续提供一双符合质量标准的皮鞋。如果无效的话,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现在认为可撤销,让他自己去选择去不是更好吗?如果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而且我希望得到这个违约金,我怎么能得到呢?我看到有的判决里判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这显然是不对的,因为违约金是违反有效合同规定的才叫违约,现在合同都无效了,还违什么约呢?这样我的违约金也得不到了。再例如合同里有定金条款,只有认定合同有效,才能取得双倍返还。再如合同还有担保,合同有效我可以找保证人,让他代为履行,如果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从属合同,应当也被宣告无效,保证人可以有赔偿责任,但不可能代为履行了。怎么理解《担保法》的“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指赔偿的范围而言的,但是对是不是可以继续代为履行是不能代为约定的,理由是既然主合同被宣告无效,那么就是具有了不法性,如果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保证合同继续有效,还可以代为履行,那么代为履行什么呢?履行违法的主合同的条款吗?如果这样合同的无效还有什么意义呢?担保法绝不是这个意思,“另有约定”只能约定赔偿,不能约定代为履行,否则这是违反法律秩序的。所以把欺诈作为无效合同对待的话,尽管某些时候可能会起到一种制裁作用,但在某些时候可能会起到一种放纵作用。例如一个钢材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看到赚不到钱要亏本了,他就去法院起诉,说我在订立合同时欺骗了当事人,请求宣布合同无效,这样一来还能保护对方当事人吗?所以认为是可撤销,一旦撤销了,后果与无效是一样的,但如果把选择权给当事人,对受害人更为有利,因为多数情况下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给他更大的选择机会。所以合同法最后基本上是采纳了作为可撤销的,但保留了损害国家利益的还是无效的,其它情况下都是可撤销的。这个考虑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时候,往往当事人都不会去申请撤销,为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作为无效更好。

第四,合同法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

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主要分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以上情况在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中都是作为无效的)。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为效力待定呢?假如有人把我的表卖掉了,引起纠纷,诉到法院,法官问有没有经过授权?结果没有授权,按老的合同法就是无效的,不允许我自愿承受这个后果(因为卖的价钱比我自己能够卖的高)。再如一个未成年人请人修理房子,如果查明他没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无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确实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个机会,让真正的权利人去追认去,那么在追认前是处于效力待定。

第五,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这个大家可能看得不大清楚。我们在讨论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时,解释一下什么是合同的成立,什么是合同的生效。我们的合同法用第2和3章把成立和生效分开了。分开的理由是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可是到现在还有人有疑问,认为成立了当然就生效了,怎么还分开呢?所以要解释一下。

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主要条款是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一个买卖必须要有标的、价金,至于违约责任这个不是主要条款,缺少了也没有关系。所以可以简单地讲,成立主要是现当事人的合意。

生效指的是国家法律针对当事人已经成立的合同用一个生效的标准进行评价,如果符合生效的标准,那么法律就作出评价认为具有拘束力,如果木符合,则法律认为不具有拘束力。

所以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合意,而生效是国家法律的一种评价。作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意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这种合意一旦成立就生效,对这种合同成立和生效是根难区别的。这种情况下就是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但是为什么还要区分这两个概念呢?现实意义在:

1、某些情况下我们看一个合同是不是有效,首先要看合同的条款是不是成立了,如果条款还没有成立的话,那么法律上的评价就没有了基础,这时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判断了。例如当我给对方发一个传真,提到“我需要某某型号的钢材,如果你有,我会派人去面议”。这时对方,就把这种钢材送来了。我不要,说我还没有派人去,你怎么就送来了。这个案件当时法院判定无效。我们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有效,是基于合同是不是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还没有成立,因为传真里没有明确的订约意图,还不符合要约要件,是要约邀请,而对方送货是要约,当然,如果我收下了就是我承诺了,这就成立了。但是既然我没有,合同就还没有成立,不需要评价是不是生效。再如,一个人家打电话,中途不通了,问电信局,说是没有交费,所以被停掉了,他说你当通知我啊,现在怎么就被停掉了,电信局说话费收据后面有印着,如果欠费我们就可以停掉了。后来就起诉,这个印着的条款是不是有效呢?还有一个例子,在商场里帖着一个招帖画,上面画着一条很漂亮的狗,写着一行字“本店保留搜查的权利”云云。我看到对这些问题的讨论都在讲这些条款是不是生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里面。现在的关键是他把条款印在收据的反面,是不是提请了必要的注意,如果没有提请必要的注意,那么就不是生效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成立,不需要评价。对于第二个例子,他在招贴画上的字很小,要视力很好的人走近了才能看见写的是什么,那么我们要讨论,即使是格式条款,他是不是提请了必要的注意,如果是格式条款,没有提请必要的注意的话,根本就没有成立,谈不上有效无效的问题。

2、区分有效和成立,就是在合同法上要区分不成立和无效的概念。要区分不成立和无效,首先就要区分什么是成立,什么是生效。无效是不得继续履行的。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当事人只能去修正,把无效的条款去掉,使它变为有效,但是不能通过继续履行来使它有效。无效合同不得继续履行是一个重要的规则。而对于不成立的话,当事人可以通过继续履行来使之变得有效。例如刚才的卖钢材的例子,如果第二次又送货来,他想通了,收下了,就可以认为双方完成了一种合意。可是双方的行为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的行为,这就又回到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规定上了。所以说合同的成立是可以通过继续履行行为来达成的。这是一个区别。第二个区别是,对于无效合同来说,是当然无效的,法院也不能够通过解释的办法来促成合同的有效。而对于合同不成立的问题的话,显然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解释的办法来促成合同的有效的,如62、63条就规定了怎样通过解释的办法来促成合同的有效。首先是通过当事人来达成协议,如果不成,就可以通过解释的办法来促成有效,这是一个很好的规定,把交易习惯提高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如果对一个合同不能成立的话,可以促成其成立。如果根据这个交易习惯还不能促成,当然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来解决。当然还有其它方面的意义,如果是无效的话,还有一个返还财产、赔偿等问题,还因其不法性,可能有一个行政责任的问题,法官也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进行惩罚,但是这些在不成立的合同上是不能适用的。所以区分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3、关于违约的解除问题。

就是在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大家知道我们的经济合同法过去规定只要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有个漏洞,就是给非违约一方太大的权利。因为在履行期到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并不必然给对方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打电话订餐,甚至交了定金,后来朋友都来不了,但别人刚好接上了,所以并不会造成什么损失。再如买货,到时我可能交不了货,没有生产,但这时货的价格下跌了,所以对方并没有什么损失。关键是这种期限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到底有多大,有些情况下期限对于利益是没有多大影响的。我仲裁过一个案件,是马口铁的交易,当时市场上价格并没有任何波动,迟延了三天交货。结果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所以这时就可能绝对方造成损失,也造成了浪费,也不利于鼓励交易。所以新合同法规定了要根本违约才能解除。这样一种规定也是符合诚信原则。所以94条第4款是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制度的,是完全符合鼓励交易原则的。

三、合同自由问题。

新合同法实际上是更充分地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的,在所有的法律法规里体现了更大的进步。我提出干脆写清楚“合同自由”原则,有人提出“自由”这个词太敏感了,还是写“自愿”吧。但是意思是差不多的。合同自由不仅是要鼓励交易,还是要强调出自自愿。合同法的目的不是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来对他们自己的事务作出一种很好的安排的情况下,合同法才为当事人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很好的安排的话,合同法就根本不要管,所以要理解合同法就要理解合同法到底要追求什么。根据法经济学家说法,合同法这是为了节省成本的,是为当事人作出某种预见,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但可以加上一句,如果当事人已有预见了合同法就不必再替他们作出预见了。所以合同法要确立一个“约定优先”原则,很多条凯程考研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要优先于损害赔偿适用,如果反之亦然,当然如果这种约定是显失公平的,法官可以予以补救,但这是例外。如果约定了不适用违约金,也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自由体现在很多方面。过去往往看成合同具备多少条款,如果不具备的都是无效的。这是不正确的。这了避免这种误解,现在新的合同法第12条就作出新的规定,本来我是不赞成法律上写出来合同要具备哪些条款,因为可能会给法官造成误解,但考虑到中国的老百姓订约水平不高,所以还是提示了一下。第12条一开始就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后面就用了一般包括。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怎么办呢。第6l条就规定了首先要由当事人自己去约定,然后要尊重交易习惯。从合同的形式来看,也体现了由当事人自己去选择。例如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例如刚才说的行为。在现实中一讲到合同,往往就说你把合同书拿来,如果没有合同书就不要想打官司。合同就是这一张纸吗?合同只不过是一种关系,而这张纸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记载,如果没有这张纸的话也不见得就没有这种关系,这张纸只不过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起到证据的作用。除了法律有规定的外,形式应当由当事人选择。当然要跟当事人说清楚,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话,将来可能在举证上有困难,如果他自愿承担种风险,应当由其自己选择。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保证合同,就要书面形式,否则可能到时候都不认帐了。

5.关于考研的相关问题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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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社会实践,我们组以“大学生考研与就业选择问题”为主题,在校园中随机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得知,当下有58.4%的学生选择就业,有18.3%的学生选择考研,剩余的23.3%的学生不确定方向。而学生选择就业的原因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想自力更生,自立自强。学生选择考研则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本科毕业已不具有竞争优势,考研有利于将来更好的就业。而且选择考研的学生都是早已下定决心,有超过一半的人在大一大二就已完成了考研或就业这一选择题。希望我们大学生不管选择就业还是考研,现在都踏踏实实努力做好准备,因为机会只给有准备的人。

本科四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转瞬即逝。毕业后何去何从,该考研还是该就业,一直是我们大学生经常思考经常讨论的话题,也是老师一直问及我们的一个问题。我们学校的考研成绩越来越好,考研气氛也日益的浓厚,考研队伍也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人加入了考研的大军,它越来越成为了我们学生的热门话题。我们的许多老师也是不停的给我们分析现在的社会状况,给我们洗脑,鼓励我们考研。老师们总说,考研不仅可以提高个人的素养,让我们站得更高,而且有了更高的学历可以让我们更具有竞争力,可以从事更好的自己喜欢的工作,老师也说,这是高考之后又一次改变命运的机会,我们应该牢牢抓住,并珍惜这次机会。然而,在老师的号召之下,我们学生是响应老师的号召,加入考研的大军,还是习惯性的大学毕业后就直接参加工作呢?

为了了解同学们的选择以及他们对考研与就业的一些看法,我们一组六人就“大学生考研与就业选择问题”于第十三周在我们校展开了问卷调查。被调查者涉及各个年级,各个专业。通过这次问卷调查我们大致了解到了我们学校学生对考研与就业的选择,以及相关的一些看法,结果如下:

(1)在这次问卷调查中,有53.3%是大三学生,18.3%是大一学生,16.7%是大四学生,11.7%是大二学生;(2)被调查者中,有58.4%的学生选择就业,18.3%的学生选择考研,剩余23.3%的学生还没有确定;而,选择就业的原因中,有53.8%的人是想尽快自力更生;选择考研的原因中,有54.5%的人是认为考研有利于更好的工作;9.1%的人则是因为父母心愿;

(3)被调查者中,有40%的人认为就业形势有点严峻,但比其他低学历人群要容易;有58%的人认为就业形势严峻或十分严峻

(4)被调查者中,有27.3%的人选择职业时乐于从事挑战性强,成长空间大的工作;有22.7%的人选择稳定的工作,也有22.7%的人选择高收入的工作,仅1.1%的人选择体面的工作;

(5)被调查者中,有68.1%的学生做过职业规划,但认为对就业的指导作用不大;19.1%的学生没有做过,认为没有实际意义;有12.8%的学生做过,且认为职业规划有重要依据;

(6)被调查者中,问及就业准备时,有27.9%的学生很茫然,觉得自己的就业竞争力没有明显优势,处于困惑和无奈之中,或者是还没有做任何准备,认为“车到山前必有路”;有49.5%的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参加各种职业培训,拿到了若干职业技能证书;或者是多方寻求实习机会,弥补经验不足的缺陷,增强求职的自信;关注社会就业市场动态,随时调整自己的就业策略;有10.8%的人更新了就业观念,不去参与一些热门职位的竞争,准备相应政府号召,去社会底层锻炼;

(7)选择考研的学生中,72.8%的人是现在大二大三的学生;81.8%的人对考研已有了大概的学习计划,剩余的18.2%还没有准备;

(8)选择考研的学生中,有72.7%的人对研究生就业不太了解或不了解;

从上面的结果,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有将近百分之八十的学生都已经就“大学生考研与就业选择问题”做出了属于自己的选择。而且,很明显,接近六成的同学都是选择大学毕业后就业的,而选择考研的只有近两成的学生,剩余的是摇摆不定,还不知道该何去何从的人。

在实施问卷调查时,我们发现,比较明确自己的选择的就是大三的学生。当给我们的同学递上调查表时,只有在年级一栏在大三这一选项打勾的同学可以快速的完成的我们的问卷,而大二尤其是大一的同学,则还要深思熟虑,犹豫许久。在这里,我们一组人对我们的同学们的耐心配合和认真对待表示深深的感谢。

针对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得出的上述结果,我们把选择就业理由归纳为: 最简单的理由:考研太苦。

最有眼光的理由:在经历了十几年的读书生活以后,走向社会实践一番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现实的理由:有过工作经验后,学习比目前的直升会更有针对性,最有经济头脑的理由:考研是需要成本的,即使能够上研,还是要付出机会成本,因为两三年的时间可以做很多事情,而毕业后面临的就业压力是一样的。

最无奈的理由:有一大笔上大学的欠款要还,而考研需要更多的投资。考研理由归纳如下:

最直接的理由:为了高学历,容易找到好工作,本科生的薪水太少了,一个月薪水还买不到一平方米的房子。

最有挑战性的理由:考研只是一种尝试。

最现实的理由:学校级别不高,自己平时表现平平,本科生找工作难,考研积累资本。

最没有主见的理由:考研已成为一种潮流,别人都考,我也跟着考。最避世的理由:找工作难,社会复杂,通过考研继续享受校园生活。

无论是先考研,还是先就业,都各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你是学工科的,理论和实践都搞得不错,那么工作应该不难找,所以考研没有太大的必要。如果你是学实践型经济类学科的,如会计、国贸等,本科学的理论在实践中应该够用了,去社会上锻炼比在学校学理论要好的多,所以考研也没什么必要。如果你是学理论型学科的,那么考研还是一条比较好的选择。总的说来,如果你在毕业后能直接去你想去的行业,则应先就业;若你估计将来只能进一个很没有前途的行业,待遇也很差,那你还是先考研为好!有条件考研还是在学校直接考研为好。因为有天时、地利、人和等诸多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考研是一次成年人的考试。从做出这个选择的开始,就要明白地为自己的将来负责。大学生其实不管是选择考研还是就业,未来都充满不确定性,都有风险。在面临选择的时候,最关键的是自己要有清晰的职业规划。现在的用人单位,除了像高校或者科研单位对学历有较高的要求以外,其他用人单位越来越强调实践经验,越来越注重个人能力。而考研只是提高了学历水平,并不代表着实践能力也提高了。所以,并不是学历越高就越好,考不考研,重要的是要根据自身情况,做好职业规划,树立人生目标,然后再根据实现目标的需要,选择是否考研。

到底是先考研还是先就业,见仁见智。不过,无论是选择考研还是就业,首先都要从自身情况出发,理性地选择,不要盲目地跟风。考研之前一定要问问自己,我为什么考研?是找不到工作而考研,还是想深入研究专业而考研,或者是其他原因。如果想通过考研逃避就业压力,就是不现实的。一旦决定考研,首先要对考研的各个流程熟练掌握。不过,考研还是就业也要根据大环境,如果大环境对就业有利,不如先就业。人生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人生的每个选择并非一定都是正确答案,这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不同的人做出相同的选择,付出不同努力会有不同结果。真正的问题不在你做了哪种选择,而是你做了选择后如何去做。如果没有行动,那么一切思考都是空想。无论是哪条路,只要肯付出,都走得通。无论哪条路,不肯付出努力,都走不通。

结束语

社会实践是结束了,但是我们的选择还在继续,希望我们大学生不管选择就业还是考研,现在都踏踏实实努力做好准备,因为机会总是青睐有准备的人,严寒过后是春天,何不轻松地踏上征程,去实现自己的选择。

谢辞

6.关于隧道断面测量相关问题的探讨 篇六

关键词:隧道,断面测量,软件,硬件,计算,面积值

1 隧道断面测量概述

隧道断面测量可以对隧道实际轮廓的几何尺寸进行检测, 检测的数据可以为隧道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科学的依据。通过对开挖内轮廓进行测量, 可以对于超出设计开挖的轮廓及超欠挖的部分进行了解, 确保掘进方向的准确性。而通过对支护净空断面进行检测时, 可以对隧道内衬砌空间的大小进行确定。而在衬砌完成后, 则需要对衬砌的范围、立模方向、模板变形情况及混凝土浇筑等进行检测, 确保其都符合施工的标准要求。而通过竣工验收时的测量, 可以对隧道的质量进行评判。隧道断面测量技术目前在地铁施工中应用的较为广泛, 有效的确保了隧道施工的顺利进行, 确保了施工的质量。

2 检测方法

从目前的检测技术来看, 比较实用和可靠的隧道断面检测方法就是使用激光断面仪来进行检测。该方法使用简便, 在现场使用灵活性强, 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该方法的原理是:在检测平面内确定一个基点, 并测量其高程和所在断面的里程。根据设计资料可以得到上述里程处设计断面的轮廓尺寸。使用激光断面仪检测该基点, 即可得到断面仪相对该基点的坐标。断面仪在检测断面逐步旋转并检测隧道内轮廓线的相对于断面仪的极坐标。通过对比分析实际检测的轮廓线和设计轮廓线, 判断超欠挖或超侵限情况。

使用激光断面仪检测断面轮廓尺寸的方法是在隧道中 (一般在隧道底部或路面) 设置一个基点, 并且已知该点与隧道没计轮廓线 (可以是开挖轮廓线、支护后的内轮廓线、衬砌后的内轮廓线) 坐标原点之间的关系。通过该基点 (A) 和与隧道轴线垂直面的参考点 (B, 一般为边墙墙角) , 以便通过AB两点确定一个与隧道轴线垂直的检测断面。将断面仪架设在该检测面 (或附近) , 并使断面仪实际的检测断面与需要检测的断面重合 (或平行) 。然后按检测需要设置检测的起始角、终止角、步长等参数后进行检测

3 检测技巧

为了提高检测质量, 首先应选用性能稳定、精度高的断面仪, 其电池使用时间要足够长, 内存容量足够大, 防水性能好。

(1) 保持实际检测断面与被检测断面接近并平行。为了提高检测准确性, 在检测断面设置基点A外, 还应在该断面的边墙墙角设置垂直于隧道轴线的参考点B。以便能够方便快速确定断面仪的放置位置, 使实际检测断面与需要检测的断面接近并保持平行, 偏差应小于115b。因为检测断面与隧道轴线不垂直时会带来检测误差。

(2) 纵坡修正。当隧道处于纵坡上时应对设计断面进行纵坡修正。因为断面仪检测的是垂直断面的轮廓尺寸) 。修正时只修正设计断面参数的纵坐标。

(3) 特殊点的测试。由于断面仪是按设置的步长逐点进行检测的, 因此, 对于检测断面上特殊的点必须再进行单点检测, 以保证检测到该断面轮廓上的全部凸点和凹点。这样的检测才能全面反映被测断面的实际情况。

(4) 去除障碍点。对于在检测过程中被测点刚好被电缆、风筒或其它障碍物遮挡。使检测数据没有反映被测轮廓线的真实情况, 这样的检测点应去除。

(5) 当被测墙面有渗水或地面有积水时, 激光光线会被反射到隧道其它地方, 会引起检测数值不实。处理的办法是, 在上述部位用报纸覆盖, 即可进行检测。

4 数据处理

对于采集来的断面测量数据, 其要想形成成果数据或是效果图, 则还需要利用处理软件来进行处理计算才能实现。在实际工作中, 通常需要获取线性超欠值、设计断面面积值、实际测量断面面积值、超限面积值、欠限面积值等计算值, 所以以下对各计算值的计算方法进行简单分析:

4.1 线性超欠值

在实际测量中, 线性超欠值有正负之分, 由于线性超欠值是指在实际测量过程中, 某一点到设计轮廓最近点的距离, 所以通过对实测点的位置来确定正负, 当其处于设计隧道轮廓之外时为超, 符号为正, 在轮廓之内时为欠, 符号为负。

4.2 平均线性超欠值

平装饰线性超欠值与我们正常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其不是线性超欠值的平均值, 其是由超限面积或是欠限面积与设计轮廓的周长相除所得到的结果值。

4.3 实际测量断面面积值

对于实际测量断面面积值在计算时, 其是通过对测量时的所有坐标点在平面上用直线线段进行连接, 这样会形成一个封闭的多边形, 而在计算面积值时只要计算出此多边形的面积就得出了实际测量断断面积值。

4.4 设计断面面积值

在断面轮廓的设计中, 通常都会采用规则的直线线段和圆弧, 这样在对其面积进行计算时就只需要对由直线线段所构面的多边形面积, 同是再加上由弧所构面的扇形面积, 两者共同构成了设计断面面积值。但在一些设计过程中, 由于边界存在着不严密的情况, 轮廓较为复杂, 这样再利用多边形和扇形相加所计算出来的总面积则会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因此, 当这种情况出现时, 则宜采用面元数字积分方式来进行计算, 有效的确保面积的准确性。

4.5 超限面积值

其是利用实测断面轮廓和设计断面轮廓围成封闭图形, 且这个图形处于设计轮廓之外, 这即是超限面积, 超限面积的值往往是利用实测线段与设计轮廓的焦点所围成的几何图形来求得, 对于边界复杂的情况下, 可以利用积分方式进行计算, 确保面积计算的准确性。

4.6 欠限面积值

与超限面积相反, 当实测断面轮廓与设计断面轮廓所围成的封闭图形处于设计轮廓之内时, 则称为欠限面积, 计算方法与超限面积值的计算方法没有什么区别。

5 结束语

目前在隧道断面测量技术实施过程中, 其测量仪器的型号较多, 而且都有各自优缺点, 在价格上也差异较大, 所以需要根据使用者自身的特点来进行选择, 确保达到良好的效果。隧道断面测量技术的应用, 需要硬件和软件的相互配合, 这样才能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确保隧道施工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陶坤.何小平.TM隧道断面测量系统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应用.施工技术.2008-11-18.

7.关于路桥施工安全相关问题的研究 篇七

【关键词】安全;相关问题;措施

我目前路桥施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路桥施工安全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在不断加大,社会对路桥施工安全问题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路桥建设创造更大社会效益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安全是效益的重要保证。路桥施工企业如何处理好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如何在保证路桥施工高质量、实现最大效益的前题下,确保安全,值得路桥施工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深入的研究。

1.现阶段路桥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相关问题

1.1路桥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问题。近些年来路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其中约90%的安全事故是由人为要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这种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人力资源匮乏与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的薄弱造成的,而更进一步追究的话则是现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所引发的。由于人力资源的匮乏,很多路桥施工企业在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力不从心的状况,即使企业想重视安全防护问题也会由于条件的限制而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导致人员配置也是极度的匮乏。因此目前路桥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相当的严峻且责任重大,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环境下,很长一段时间的道路和桥梁建设公司更注重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大的扩展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下形成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做法,不能妥善处理近期利润和长远发展的关系,责任风险和利润之间的协调关系,也严重影响了路桥施工企业的实施效益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标准的落实。换句话说,很多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只抓经济效益,利字当头。在这种风气影响下,必然很多直接抓生产的管理人员也不重视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众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竞争的情况下,各个企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必然影响企业对于安全方面的重视。另一方面,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得管理人员认为在安全方面投入的资金越少那么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就会越大,岂不知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将会更大,因此得不偿失。

1.2 路桥施工操作人员存在的安全问题。上文提到安全事故有约90%是由人的行为要素造成的,那么其中的人不仅仅包括管理人员还包括施工操作人员。施工操作人员是如何引发安全事故的呢?管理及操作人员自身的素质的高低对安全施工起决定性的作用,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拥有高素质的施工及操作人员,那么该企业的施工安全才会有保证。否则这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就难于保证。操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安全操作水平,就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抵制违章作业及冒险施工,那么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自然就会得到降低;反之,如果施工人员自己安全意识就极其薄弱,不懂得相应的安全知识,没有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就不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

1.3 路桥施工用材方面的安全问题。既然安全事故有约90%是由人的行为要素造成的,那么还有10%是由于施工用材问题导致的。施工用材包括两类,一类是施工材料;另一类是施工器材。路桥施工器材导致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机器老化,不足以在承担作业酿发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则是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采用质量不过关的器材所引发。路桥施工材料不合格,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就会导致施工施工的发生。其实从根本上说由于用材产生的安全问题都可归结于人为原因。如果企业可以针对施工机器进行定期检测那么将不会出现老化问题,一旦出现老化机器则立即处理不再担任作业安全事故将不再发生;如果企业采购器械或施工材料时不再利字当头,高度重视质量问题,那么器材和施工材料的使用安全性将会提高。

1.4其他问题。就目前路桥施工现状而言,路桥施工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比如未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很难开展工作,未能真正建立从施工企业一项目部一班组一施工人员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指标的体系,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

2.解决路桥施工安全相关问题的措施

我们已经知道了路桥建设中存在安全相关问题的诸多方面,那么针对这些问题就应对症下药,从而减少安全问题的发生。重视施工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人为因素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那么怎样进行人员培训以减少安全事故呢?保证施工的安全首先要考虑到人的因素,人是施工过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他们是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决定因素。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个别管理者忽视安全和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所引起的安全事故是屡见不鲜的。因此,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应该加强安全意识培训,让每个参与施工的人员意识到施工安全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其次,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只有一个项目的管理人员意识到了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才能充分把握全局;最重要的是加强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只有每个施工人员熟练准确的掌握了各种施工器材的使用才能将安全隐患消灭于无形。抓好施工器材及施工材料的质量问题。由于施工器材及材料所导致的安全问题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人为控制,抓好施工器材和施工材料的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与两个方面,一是在采购中,二是在使用中。在采购时,首先一定要让专业人员去采购,要充分了解器材及材料的各个方面,不能只贪图价格便宜而忽视了质量问题,最终酿成惨剧;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来源、材料质量、材料数量、供应计划、材料场堆放及储存条件等进行检查;按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法要求,组织各种材料进场,按总体平面布置堆放,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材料分别堆放,并准备好防雨覆盖设施;使原材料自始至终处于受控状态,并做到可追溯性,人力、材料和机械需求量不断变化,在配置施工资源时应力求均衡。要根据进度计划编制人力、材料、机械进场计划。

结束语

认真分析有关路桥施工安全的相关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路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为减少路桥施工安全问题做出有效的行动。社会各界也应该给与极高的关注,针对遇到的问题多提意见,多给建议,为确保路桥施工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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