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县“城中村”改造步伐的建议

2024-06-27

关于加快我县“城中村”改造步伐的建议(通用4篇)

1.关于加快我县“城中村”改造步伐的建议 篇一

长政发〔2010〕29号

CSCR-2010-00022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意见

长政发〔2010〕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城中村”是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本轮“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以人均农用地不足0.3亩为标准,试点村由区人民政府选择,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城中村”改造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因村制宜、试点先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村集体为主体自筹资金或通过招拍挂方式引进开发企业,依法依规统筹推进,实现“四个转变”:农村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村民转变为股东。

二、规划管理。“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规划由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审查、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规划局委托、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调整充分考虑“城中村”实际,基本参照《长沙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城中村”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并按职权对用地开发容量上浮比例进行分级管理,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妥善处理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进行建设的村民安置用房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应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三、土地处置。“城中村”范围内根据规划保留地面建筑物的,按自愿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提出征收或确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规定办理。不申请的,仍按集体土地性质使用土地。根据规划需要改造重建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征收储备。

四、拆迁安置。依法征收“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未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和房屋,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及其配套政策给予补偿。已经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原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仍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原政策予以落实。已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拆迁安置,在此次“城中村”改造中房屋需要拆除的,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对房屋进行补偿,由区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已批准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

法》拆迁安置,但尚未安置到位的,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予以安置。此次“城中村”改造中需要调整的,在不违背安置政策的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

五、房产登记。“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土地依法转变为国有土地后,经合法批准的原村民住宅及生产安置用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由市城乡规划局按规定补办规划手续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清产核资。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申办产权登记。

对规划确认保留地面建筑物的资产,由国土、房产等部门分别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尚未开发利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安置用地,由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划拨用地确权手续;对规划不予保留地面建筑物的资产以及农业用地等资源性资产,经乡(镇、街道)核实报区农经管理部门确认,界定其资产权属范围。清产核资结果必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核确认,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上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区农经管理部门核准,具备公司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市场竞争。

七、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收取后,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外,由市人民政府返还给各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保障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他在土地处置、产权变更、工商登记、户籍更换等环节涉及市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改造范围内的道路、排污、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实施。相关政策参照长沙市棚改政策。

八、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后,原村组织按照“依法推进、因地制宜、平稳过渡、区级负责”的要求,有序撤销“城中村”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九、户口改登。“城中村”改造转户后的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管理,“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由市公安局统一转户,改登为城镇居民户口。转户后的“城中村”原村民在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上享受城市居民同等政策。

十、社会保障。“城中村”改造转户后的居民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以不超过《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标准,自主选择参加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承担,实行区级统筹。

十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并负责解释试点意见。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负责指导辖区“城中村”各项具体工作,以村为单位负责“城中村”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批复为准。本意见只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试点村。“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必须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2.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的建议 篇二

案由: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的建议 提案者:赵文筠 提案内容:

在政协临泽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县委书记张学勇讲话和政协主席李多瑛、张晓兰对政协第八届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中所指:“活力临泽、富裕临泽、秀美临泽、宜业临泽、幸福临泽的决策部署,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等重大问题,开展协商建议,为实施“十三五”规划添力、增推力、聚合力”体现客观发展规律,也符合时代特征,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这几年临泽县农业得到很好发展,但农业基础仍然薄弱,生产方式落后,生产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仍然突出,总体而言农业生产还处于小生产的耕作方式,对照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要求仍然有很大差距。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制约农业水平整体提升,以至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土地整改: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户种植模式已经明显成了发展现代农业的障碍。土地分户承包种植,除了土地边界,农田道路与沟渠造成土地浪费之外,最大的障碍是无法使用现代化农业机械化、自动化装备进行大面积耕作,无法实现农业生产的高效化和标准化。

二|、鼓励土地流转或托管:土地要走规模化之路,而现行土地制度是一家一户的土地承包制,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以农业合作组织为纽带,使土地连片规模化生产或流转方式是解决规模化生产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积极培育农业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发展、支持应与农村两委班子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选用政治坚定,有本领的致富带头人和合作组织领导人。

四、要切实加大农业投入及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农业本身积累很低的一个产业,靠农业自身积累很难实现农业现代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状况,大力发展设施农业。

五、鼓励和积极引导农业企业走进农村,建立基地,做长产业链,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农业企业基地的建立,从源头上控制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从而为整个产业链打下坚实的品牌基础。

六、对职业农民培训: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生产力水平提高,生产组织形式也要与之相适应。

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在全县各乡镇设立市场信息公开大屏幕随时更新,放便农民对市场多了解,不被市场人为或其他不明因素盲目种植、二道贩子压榨、利益层层缩水造成农民信心打击,产业失调现象。

八、市场规范整顿:对于无风险抵抗力、黑心商贩、投机、扰乱市场的企业和个人望有关部门监督、监管。

3.河南漯河城中村改造办法 篇三

发文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漯政[2008]37号 发布日期:2008-3-13 执行日期:2008-3-13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已经2008年1月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和谐、有序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开发区)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即城中村原居民,不包括在城中村购置住宅的外来居民。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按照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合理利润、提高开发效益的原则,由各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区级负责、村为主体、群众自愿、一村一策、让利于民、多方共赢的原则。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各区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九条 在城中村改造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协调;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以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当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各区应组织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改造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含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位置、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5.根据市城市人防工程规划,标明人防工程的布局、面积和等级,保证人防工程规划落实。

(三)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确定配套安置房的面积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应按照上级有关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八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后,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九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依法办理出让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面积较少的村(组),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不能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的,政府在确定的安置开发比以内给予一定的土地搭配,所搭配土地上的开发建设享受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乡镇)、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规划、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所涉及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进行建设管理。

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应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相应的人防工程,确因客观条件不能修建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易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就地安置、易地安置两种安置方式。对于土地充足、可以满足就地安置的村,实行就地安置;对于土地紧缺、不能满足就地安置的村,实行易地安置。

第二十七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1.1的容积率给予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安置;1.1容积率之外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市场价结算差价安置。

购置城中村住宅用地的外来居民,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进行安置,不享受城中村改造产权调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村(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公益用房等集体资产,在满足改造后社区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组)与开发商协商合理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统计调查所载明的附属物、临时结构房屋、装修等,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中室内四壁装修无论是否装修、无论何种形式装修均按高1.5米计算补偿面积。

第三十条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中涉及搬迁或临时安置的,搬迁或临时安置费用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应按照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法规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并统一收集整理,向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安置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三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七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严格监管。

各区应当加强对安置方案、销售情况等过程的监管,规范安置行为。

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申请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批准后,该城中村改造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村(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对改造村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各类建(构)筑物统计资料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公示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一条 在办理土地、规划、房管、建设等有关手续时,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二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对安置房建设项目,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涉及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的有关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六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10%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所在区,用于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享受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四十七条 建立开发商前期介入城中村退出机制。前期介入城中村改造并已有投入的开发企业,如通过招拍挂未竞得土地,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前期介入城中村改造投入成本退还开发企业时,按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退还。

(二)退还开发商前期介入城中村改造的投入成本及利息计入土地招拍挂的拆迁安置成本。开发商前期介入城中村改造的投入成本,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进行核算并协调退还。

第四十八条 村民身份改变为城市居民后,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原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现自愿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有关的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社会救助等政策。村民改居民人员符合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政(2006)4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舞阳县、临颍县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政策后实施。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4.关于加快我县“城中村”改造步伐的建议 篇四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职业教育的发展步伐服务三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狠抓落实,使我县教育的“两个拳头“齐头并进,为“普十二”打下坚实的基础。职业教育关呼民生,有其自身特点。目前广大群众尚未从传统升学观念中转变过来,教育局及各中学必须大力宣传,齐抓共管,通力合作。

一、招生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建立保障机制

教育局、职教中心要立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育局、职教中心和各中学校长组成。教育局派出专人负责招生工作。明确各自职责,职教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作各种宣传资料,各中学利用适当时间进行宣传动员,有针对性的做好规划,做到物尽所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潜能,为他们 的成才铺平道路,不能让学生初中毕业就缀学在家或盲目外出打工,一定要让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将他们培养成有文化、有技术的高素质人才。

(二)、层层落实责任

为加大宣传力度,县人民政府将招生工作任务纳入乡镇年终考核,与乡镇签订责任状,教育局与各中学签订责任状,学校与职教中心签订责任状。

(三)、控制外来招生,杜绝有偿招生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大,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中学的老师和社会闲散人员,不顾学生前途,非法组织学生

到不规范的学校和企业读书和就业,各学生和家庭造成很大损失,引起社会非议,使群众对职业学校失去信心,鉴于此,教育局和乡镇政府及各中学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组织有偿招生活动的老师进行通报批评或调岗使用,在师德考核、评先选优和晋职竞岗扣除一定分值。对社会闲散人员组织有偿招生活动的,乡镇政府要制定出切实可行措施,将其活动杜绝在萌芽中。对正常招生的学校,教育局要把好办学资质关,不得直接进校宣传,不得张贴布切实际的招生广告,宣传时间必须在中、高考结束后,以免影响我县的教育教学质量。

(四)、招生措施

1、每年3月中旬布置任务(根据学校毕业生人数按比例定任务),5月底各中学向教育局汇报完成情况。对完成任务好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有行动的学校予以批评,主要负责人到教育局单独汇报。

2、由职校制作字幕广告,文体广播电视局长期播放。

3、制作宣传横幅悬挂于各乡镇醒目处。

4、制作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赶集天到各乡镇发放。

5、制作永久性招生简章贴于各乡镇中心地段和乡镇中学校园内。

6、成立专门招生小组进村入户宣传职业教育优惠政策。

7、加大师资培训力度。

(五)、招生困难的原因分析

1、高校扩招的影响

高校的连年扩招,人才的“高消费”现象是影响中职学校生源的直接因素。高校的扩招,“普高”的连续升温,就业的“白领情结”

和用人的“唯学历是重”的普遍现象,导致了更多的人选择“读高中——上大学——就业”这条道路,使本来就不太受高分学生认可的职校生源质量大幅度下降。一些用人单位盲目追求学历,大量技能型岗位与中职生擦肩而过,出现了本科生当仓库管理员、销售人员、甚至大学生竞聘环卫工人的人才高消费现象,中职教育越来越被逼到死角。

2、传统思想的束缚

历史遗留下来的传统思想,使许多初中毕业生不愿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孔子“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重视脑力劳动、轻视体力劳动的儒家思想,深深扎根在广大中国老百姓的心中,他们对专门培养在生产一线从事较多体力劳动的中等技术人才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屑一顾,不愿送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3、“民工荒”现象

目前,各企业、厂矿大量招工,厂家甚至不惜血本,高薪“买”员工,使得一些初三毕业生和在校就读的中职生,看重眼前利益匆忙外出务工。

4、有偿招生现象的存在尽管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禁止有偿招生,但由于受利益驱使,一些学校老师暗自大肆进行有偿招生,严重影响了我校今年的生源。

5、学校自身问题

专业特色不明显,技能型师资力量薄弱,办学水平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求等诸多学校自身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校的招生工

作。

总而言之,尽管我校今年的招生工作启动早、措施也较为得力,但由于职业教育观念依旧未深入人心,加之我校办学条件有限,特别是一些乡镇中学教师受省外学校经济利益驱使而违背招生纪律,擅自组织不少学生前往省外学校,使得我校今年的招生工作陷入困难境地。但我们不会就此放弃,我们任然继续采取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动员学生入学,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招生任务。

XXX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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