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申请表

2024-10-25

再生育申请表(精选11篇)

1.再生育申请表 篇一

申请再生育审批条件

1、必须符合《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再生育的规定;

2、女方年龄必须达24周岁零2个月以上;

3、第一孩必须达3周岁零2个月以上;

4、批准前无怀孕或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经夫妻双方说明理由后可以在孕后审批。

申请材料

1、育龄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签字声明,并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2、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

4、结婚证及复印件;

5、育妇近期孕检证明;

6、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

7、《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

①双方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

②再婚夫妻,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节书);③一方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④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⑤其他情况再生育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再生育的对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再行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3、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单位和经办人意见,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告知乡(镇)和当事人的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第十四条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

(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第十五条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领取生育证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农村人口:

常住农村的人口。包括农业人口和一部分非农业人口。中国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农村人口包括:①国营农场户数中的常住人口。②乡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其中包括常住农村的外出民工、工厂临时工、户口在农村的外出学生,但不包括户口在农村的国家职工。

2.再生育申请表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9年10月—12月, 我科住院的地震再生育患儿50例, 年龄在0岁~1岁之间。其中新生儿32例, 婴儿18例, 男28例, 女22例。新生儿黄疸20例, 新生儿肺炎8例, 新生儿窒息2例, 早产儿2例, 婴儿肺炎14例, 婴儿腹泻4例。城市患儿15例, 农村患儿35例。

1.2 方法

(1) 建立电话回访登记本。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入院诊断、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家庭住址、家庭电话或手机号、回访时间、回访内容 (了解疾病康复、生长发育情况、存在的健康问题、家属意见) , 针对不同时期保健重点进行健康指导, 提供心理支持。 (2) 对电话回访护士的要求。安排高年资的护师或主管护师, 从事儿科护理5年以上, 并且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的护士担任此项工作, 电话回访前先要了解患儿的一般情况, 根据不同情况, 解决家属遇到的问题。 (3) 回访内容:对新生儿期的家属指导的内容为:关于母乳喂养方面的知识、保暖、新生儿的皮肤护理、脐部护理、预防感染和窒息等;对婴儿期的家属指导的内容为:合理喂养、加强日常护理和早期教养、预防疾病和意外、按计划程序完成基础免疫、定期进行健康和体格检查等。征求家属的意见, 提出合理的建议, 告诉科室的电话, 欢迎随时电话咨询。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χ2检验, 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 电话回访可以解决家属遇到的健康问题, 增加彼此的信任, 增进医患沟通, 提高复诊率和家属的满意度, 使许多患儿成为“回头客”, 提升了医院和科室的知名度。

3 讨论

3.1 关于喂养知识欠缺的问题

在第一次电话回访中了解到有30%的家庭存在喂养知识欠缺的问题。由于家长没有接受科学喂养的培训, 仍以传统的喂养知识指导自己的喂养方法, 加之地震再生育母亲多数年龄偏大, 地震造成心理阴影, 致使母乳分泌不足, 喂养姿势不正确, 未及时添加配方奶, 在婴儿期未正确添加辅食等。通过电话式健康教育的宣传指导, 在第二次的电话回访中了解到以上问题已得到了及时的纠正, 家长掌握了育儿知识, 看到孩子健康地成长, 大大增强了家长的育儿信心。

3.2 患儿家属的保健能力不足

在第一次电话回访中了解到新生儿发生脐部感染占2%, 新生儿臀红占2%, 按计划完成免疫占80%, 建立儿童保健档案占84%.原因是缺乏相关疾病知识、护理知识, 没有充分认识到完成免疫接种和建立儿童保健档案的重要性。如果不及时给予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通过电话回访, 可对患儿出现的健康问题进行针对性指导, 对家属起到督促作用。

3.3 患儿的复诊率及家属的满意度增加

第一次电话回访发现, 患儿的复诊率低, 不利于医生早期发现问题, 排除疾病。在电话回访过程中发现, 由于家属的专业知识缺乏, 容易忽视对疾病的征兆, 通过指导可提高家属对复诊重要性的认识。在第二次电话回访中发现, 患儿的复诊率提高到56%, 患儿发生臀红的几率降至0, 新生儿脐部感染降至0, 由此表明, 通过电话回访提高复诊率可及时提醒和帮助家属的遵医行为, 达到很好控制疾病的目的。电话回访既可提高医院的信誉和满意度, 又可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

3.4 电话回访使医院、护士、患者均受益

电话回访是一种方便、快捷、经济、实用的护理服务模式, 缩短了护患之间的距离, 使患者得到了护理实惠, 提高了护士的整体素质, 每进行一次电话回访, 家属都表现出无比的感激。

3.对生育权性质的再思考 篇三

【关键词】 生育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育自由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290-01

要探究生育权的含义,需对“生育”一词作出界定。生育一词通常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二是指“既生又育”。“生”为“生孩子”,“育”则主要是指对出生的孩子抚养教育而言。我们所讨论的生育权中的“生育”不应包括“育”,而仅指“生孩子”权利。

对生育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的界定,将有助于我们廓清生育权主体范围,厘清生育权立法之基础及公法对生育问题诸多限制的合理性。

1 人格权说

该说认为生育权为人格权,其主要理由为:1)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而固有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生育权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发生,在自然法上体现作为人的权利当然属于人格权,具有不可剥夺性。2)婚姻家庭通过婚姻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种的繁衍,是婚姻的生物学上的功能。一般情况下,生育为结婚的内容之一,但结婚并非生育的必要条件。生育权与婚姻自主权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它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与夫妻身份无关。3)生育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在婚姻家庭关系外,对于做出不缔结婚姻,不生育决定的人,显然其权利不是来自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关系,而是基于独立的人格地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当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上发生了冲突,一方同样有权决定不生育的自由,其自由权当然不是来自于夫妻的身份关系中配偶权中的权利义务,而同样来自于夫妻双方都有独立的人格。4)生育权利或生殖权利在英文中为Reproduce Rights。我国一些学者认为,生育权是“人权中生存权利的组成部分”,此定义是从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之角度来阐释的。5)人工生育技术发展使得生育行为得以突破传统婚姻家庭范围的限定。6)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将生育权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生育不仅仅限于婚姻家庭范围内。7)如果确认生育权为身份权,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当生育权行使发生冲突时,社会做出价值选择、进行合理取舍是非常困难的,而确认生育权为人格权就能从根本上避免法律设计上的权利冲突。

2 身份权说

该说认为生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公民基于丈夫或妻子

的身份而取得的一种权利,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1)人格权在存续期间是始于权利人的出生,终于权利人的死亡。因而并非所有人格权主体均当然地能享有生育权。2)生育权属于夫妻身份权范畴。生育权只能基于配偶的特定身份,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上产生。因此,尽管现行法律未予明文规定,但理论上将其归入配偶权中是合适的。3)生育权是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处于对立统一的状况。对外而言,夫妻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享有生育权,任何人不能非法干预其生育自由;对内而言,则互为权利义务方,权利的行使必须有赖于对方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予以协助。4)将生育权定位于夫妻身份权,有助于维护现有的婚姻家庭秩序,也有助于公民的计划生育义务的落实。

3 筆者认为,从根本上说,生育权属人格权,但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表象

其原因在于:1)“根本人格权说”更符合现代生育权的本质。“社会进步的运动,迄今为止,始终是一个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导致了人类身份权向人格权大量转移,生育权也不例外。2)在现实层面上,一个社会一般认可的生育权还是以婚姻为基础的生育权,其有一定身份性表象。生育权在婚姻家庭内实现在客观表现上和配偶权具有竞合性,从而使婚内生育行为客观上表现出一种身份性表象,但不能因此否认生育权的人格权根本特质,二者非属于同一层次。3)作为人格权的生育权,往往和生育主体的其它人格权相关联。有学者认为生育权是生命权之延续;生育权是身体完整权的延伸;生育权是“人权中生存权利的组成部分”;对生育权的限制必将影响主体民事自由权的实现;已孕妇女生育权的消极实现必然牵连到其身体权,健康权甚至于生命权。另外,即使不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单独讨论一个自然人具体的生育权,实质上也是基于生育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实现。

4 将生育权的性质界定于根本人格权,但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表象,其现实意义

1)根本人格权说有利于解释:①生育权是否为专属于女性的权利,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②生育权是否只有已婚者享有,未婚或独身者是否不享有生育权。③死囚犯是否享有生育权。④死人是否享有生育权。⑤同性恋是否享有生育权。⑥以已方具有生育权为名所实施的“婚内强奸”行为性质的界定。

生育权作为于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主体享有的普遍性、无条件性、平等性。我们可以得知:死人非具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生育权;男性、未婚或独身者、未处决的死囚犯、同性恋均无条件、普遍、平等地享有生育权。将生育权界定为根本人格权,从而使以维护生育权的积极实现而实施的“婚内强奸”之说词无法理依据。所以将生育权界定为根本人格权符合现代私法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权的立法导向。

2)生育权具一定身份性表象有利于解释:以婚姻为界线的各主体生育行为

正当性。原则上说,婚内主体的生育行为不得越出自已的婚姻界线,婚外主体生育行为不得踏入婚姻界线。生育主体在各自的自由范围的生育权行使的才具有正当性。

生育权的根本人格权说还有利于厘清生育权立法之基础及公法对生育问题诸多限制的合理性问题。生育权作为人格权,自由权,社会及立法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生育权的自由实现。国家对个体生育行为干预的合理性为:一生物(人)与环境和谐共生;二个体与社会利益均衡,三个体与社会互利,这便是:在尊重个体生育自由的基础上为社会整体利益而对其适当限制。

4.再生育申请表 篇四

程序

来源:四川人口计生网站时间:2011-11-11 11:35:47

一、事项名称

办理《生育证》。

二、事项类别

证件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四、办理条件

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一并且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

五、提交材料清单

(一)提交再生育申请和《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二)申请人双方不一致的,提交《婚育情况证明表》;

(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四)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形,提交病残儿鉴定结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烈士证、军人证、残疾证、收养证、婚姻变动情况证明、死亡证明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等证件证明。

六、办理流程

(一)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其中,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三)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四)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领取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育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90日。

九、受理机构

5.再生育申请表 篇五

[关键词]“单独二孩”政策;再生育;月经;心理

“单独二孩”政策影响下,再生育妇女大多为青中年或围绝经期,且高龄妇女占了一定的比例,而目前和生育有关的生理与心理的报道颇多,然而针对“单独二孩”政策下的再生育群体的研究较少,特别是再次生育对其月经与心理影响。本研究紧跟当前的形式,主要以享受“单独二孩”政策的再生育妇女为研究对象,和不享受“单独二孩”政策,自主决定生育二胎的妇女进行比较,对“单独二孩”政策对再生育妇女月经和心理的影响进行了相关的探讨,本研究使用华西第二医院编制的生殖健康调查表为基础,且增加一些较新的内容,对门诊再生育妇女进行详细的调查统计,主要从月经周期、经量异常以及痛经的发生率三方面进行比较。现将具体内容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在“单独二孩”政策的影响下,于深圳市选择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拟再生育妇女50例作为研究对象,已婚女性,年龄范围为26~47岁,平均(36.5±10.5)岁,其文化程度大学26例,高中或中专12例,初中文化程度9例,小学以下以及研究生以上3例。选取不受“单独二孩”政策影响的再生育妇女(不享受“单独二孩”政策,自主决定生育二胎的妇女)50例作为对照组。已婚女性,年龄范围为25~46岁,平均(35.5±9.5)岁,其文化程度大学25例,高中或中专13例,初中文化程度8例,小学以下以及研究生以上4例。所有的研究对象的纳入标准为:已婚妇女,其年龄小于47岁,且有一次或大于1次的生育经验的女士。且患者需完成人口学以及健康行为和月经史等相关的调查问卷,并评估其心理状态。所有的研究对象的避孕措施包括采用避孕药、避孕套、避孕膜和安全期避孕等。排除标准:在“单独二孩”的政策颁布后已经绝经的妇女,且自然绝经和人工绝经都包括在内。对照组以及研究组的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1.2.1生殖健康的调查 主要调查的内容包括:妇女决定再生育前其月经具体情况(经期、经量以及是否会有腹痛);生育方面:其生育的经历以及避孕方式,决定再育后其月经变化情况,饮食是否健康(有无吸烟、酗酒以及过量的锻炼等)。由相关的医务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且完成生殖健康的调查表内容的记录过程。把妇女生理周期出现异常的界定规定为<21d或者>35d;而月经量出现异常界定為经量与之前比较发生减少或增多>1/3。

1.2.2心理调查分析 心理调查表主要包括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客观上讲,该表可反映患者内心的真实感受,科学性较强,可被用来评定患者的情绪和分析情感以及某些研究工作中。此表需由研究对象自行完成评估过程,若调查对象文化水平较低或因其他的原因不能正确的理解,需由有关测评工作人员逐条进行解释,帮助调查对象完成自评的过程。量表所得总分为粗分,然后乘以1.25四舍五入取整数部分,方可得到标准分。而其评分标准为,依据中国常模,SAS的标准分若≥50分,可被界定为焦虑;而SDS的标准分若≥53分,可被界定为抑郁。

1.3统计学分析

统计软件采用SPSS19.0。所有资料先用EXCEL建库,进行一般资料均衡性检验。定性资料两组间比较用x2检验;定量资料两组间比较用f检验(正态分布),若P<0.05,则该对比具有统计学差异。

2.结果

2.1对比分析两组患者的月经情况

研究组的月经周期异常发生的概率为10.0%,经量出现异常的发生率为8.0%,其值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研究组的痛经发生率与对照组的差异不明显(P>0.05)。见表1。

2.2对比分析两组妇女的心理状态

决定生育以后,研究组妇女的SAS评分为(42.72±1.91)分,SDS评分为(43.28±1.64)分,其中有6(12.0%)妇女处在焦虑的状态,9(18.0%)例妇女处于抑郁的状态;而对照组妇女的SAS评分为(36.13±1.85)分以及SDS评分为(38.68±2.74)分,其中2(4.0%)例妇女处在焦虑的状态,4(8.0%)例处于抑郁状态,研究组的SAS及SDS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讨论

“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使家庭结构更加优化,显著减小家庭失独的风险,提高家庭的发展能力,尽可能的完善家庭的基本功能。此政策使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家庭占全体家庭的比例得到提高,且不用缴纳其他额外的费用,不会有引起失业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育成本。另一方面,从长远利益来看,两个小孩可提高家庭的综合能力。然而,“单独二孩”政策也面临许多问题,“单独二孩”的再生育妇女通常由于家庭经济较差,对是否再抚养一个孩子担心会带来经济负担,由此引来许多家庭矛盾。同时也担心其胎儿的健康以及分娩时的风险性,而就高龄妇女而言其仍需面对再次妊娠的困难,自信心不足,首胎是女孩的妇女也许会经历家庭重男轻女的理念使妇女再生育不是男孩而产生负罪感,众多因素均给再生育妇女带来心理障碍。在“单独二孩”政策的影响下,妇女的年龄被认为是影响已生育妇女的主要因素,医学角度上,若妇女的年龄越大,其卵泡的数量相应减小,进而使卵子的质量降低。在“单独二孩”政策的影响下,再生育妇女的多数人群年龄范围在38~47岁之间。另一方面,因生活压力的逐渐增加,孩子的抚养费逐渐增加,且一般家庭的经济收入不高,加上面对职场的危机感,压力重重。此种负面的情绪和生育后妇女的月经出现异常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之,采取适当的再生育策略对已婚妇女的再生育有着重要的意义,还包括生育方面的指导治疗以及科学规范管理,在“单独二孩”的政策下,启动相关的再生育工程意义重大。

本次研究显示,享受“单独二孩”政策再生育妇女的月经周期异常发生率为10.0%、经量出现异常的发生率为8.0%,均明显高于不受单独二孩政策影响的妇女,而痛经发生率的差异却不明显;且其SAS(42.72±1.91)及SDS(43.28±1.64)评分明显高于不受单独二孩政策影响的妇女。由此可见,“单独二孩”政策对再生育妇女的月经和心理均造成影响,需积极采取一定的治疗措施和必要的心理干预。

6.再生育申请表 篇六

(一)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下列程序在30日内审批:

1、申请。要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干部领取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计划生育干部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2、受理。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1)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结婚登记照3张;

3、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 1

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10日内,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将相关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证》。

5、送达。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尽快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

(二)认为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经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经鉴定确认为病残儿,符合再生育指导原则,并且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生育证》。

(三)《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四)当事人对发证机关不发证或逾期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再生育申请表 篇七

各单位:

按照2012年初辽河油区人口计生工作安排部署,为全面掌握辽河油区职工再生育的总体情况,油田公司计生办决定从3月份起开展职工再生育审批生育情况和违法生育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各单位要把本次调查摸底工作作为规范审批资料、筑牢管理根基、深度了解本单位再生育情况的一次契机,认真细致地按照调查表(附后)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有效的调查摸底、清理归档工作。

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各级计生干部要对此项工作负起责任,要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审批单、二孩儿准生证、超生处罚通知单、超生罚款收据等原件为依据,予以认定,并由本单位主管计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确认。在工作中,不要出现漏报、错报、瞒报等现象。如有计生干部调查摸底不认真出现漏报现象,则在发现当年的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罚;如出现把关不严、审核不细,甚至与职工共同出具假证明的现象,将予以追究责任。

此次再生育调查的范围,1983年-2011年期间,既包括历年来油田在职、解除劳动关系、内养、退休及死亡职工在辽河油田审批的再生育和违法生育子女,也包括职工在原籍、原单位审批的再生育子女或超生处罚的违法生育子女。本次调查摸底汇总的信息档案,将作为今后油田子女招工、招聘时,计生部门开具油田子女身份证明的依据。没有认定为此次调查中的子女,今后两级计生组织将不予开具任何油田职工子女身份的证明。

特别说明:

1、此次调查涉及职工家庭利益,必须通知到职工本人。各单位要保存好通知记录(复印后随统计表一并上报厂计生办备案),以便责任划分。

2、按照调查范围,凡二孩及二孩以上的油田双职工家庭(含历年来油田在职、解除劳动关系、内养、退休及死亡职工),以女职工单位统计上报;油田单职工家庭,以职工现归属单位统计。并告知职工准备好

3、上报时间为:4月17日前。

欢喜岭采油厂计生委

8.再生育审批个人承诺书 篇八

我们夫妻承诺:《夫妻两生育申请表》(《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所填写的所有信息属实,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真实有效,自愿承担因不实信息和提供虚假材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

1、承认取得的再生育证始终无效;

2、已生育的,承认是违法生育,并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承担社会抚养费按自由裁量最高倍数征收(包括个人年实际收入超出部分,按最高倍数加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3、承担纳入各类征信系统诚信体系黑名单的失信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

9.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新) 篇九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育审批程序,加强再生育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以及《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再生育审批,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受理、审核、公示等基础上,对夫妻提出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准决定。

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以及一方或双方为华侨的夫妻在境内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再生育审批坚持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再生育审批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两级审核批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再生育审批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的审核调查以及拟报上级批准的公示等工作,并对审核调查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复核以及决定是否批准再生育审批申请,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属于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批,实行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育审批的督促检查。

第五条夫妻双方皆为我省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再生育申请;有一方或双方为非农村居民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再生育申请,报受理乡镇(街道)所在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对于夫妻一方为境外人员、外省户籍或高校集体户口等情况,我省一方户籍地可以审批的,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受理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由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以方便申请当事人为原则协商决定。

第六条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夫妻,应当按照《夫妻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一式三份)的格式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婚育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再生育的理由和依据。经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夫妻再生育审批表》签署核对意见后,由夫妻当事人或受委托人将申请表及审批表等有关材料送交至应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他人交送材料的,应附当事人委托书。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再生育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再生育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表的形式和填写符合要求,所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该再生育申请,并作出受理的书面通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再生育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等材料,并根据不同申请理由,分别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双

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无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二)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调查后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的双方职业及现工作单位的证明。

(三)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无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四)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的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的证明、男方落户女方家庭的证明、赡养女方父母承诺书,女方有成年姐妹的应书面声明放弃、有未成年姐妹的由监护人代为书面声明放弃。

(五)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少数民族方上一代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一方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及其上一代的《烈士证明书》。

(七)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属离婚的,应提交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属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提交解除同居关系相关的证明或调查结论。

(八)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属丧偶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的证明以及原夫妻关系的证明。

(九)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

(十)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采矿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从事井下作业时间及继续从事井下作业情况的证明及有效的劳动合同。

(十一)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由有关部门提供的属于户籍制度改革或城市建设用地中变更为城镇居民的情况证明以及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书面声明。

(十二)以符合特殊情况为由申请的,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三)一方或双方为华侨的夫妻,以所生子女均在国外定居为由提出在境内再生育申请的,应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以及其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的证明材料。

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夫妻,符合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提出在境内再生育申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居民的身份证明材料。

被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为编制内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任命或派驻的公司(企业)人员,不适用《省条例》有关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再生育申请表内容与原件内容无误后,应将递交的证件原件退回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收养登记证、离

婚协议书(离婚证)或判决书等需要复印保存的证件复印件与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一起存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再生育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审查核实,并就是否具备《省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等组织必要的调查。经审核调查认为事实清楚,拟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呈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公示有异议或情况复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组织专题调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公示申请人申请再生育的情况和调查结果。

第十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当事人在怀孕后三个月内凭医院诊断证明和《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证》。

《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应当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再生育的情况,以政务公开的形式在公告栏或电子信息网上公开。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结果还应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已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的夫妻,因申请人身份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审批决定自情况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第十二条不符合法定再生育申请条件的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再生育审批自始无效。尚未生育的,应予以撤销;已生育的,按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不能提供已怀孕的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或其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以撤销已作出的批准再生育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第十四条对再生育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把关不严作出错误的审批决定或故意拖延审批的,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失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撤销批准再生育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申请审批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审批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档一份,夫妻特殊情况再生育申请表、审批表由设区市、县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档一份。再生育审批档案的书写、装订、保管及其他事项,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执行,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再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仍未生育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再生育证》的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再生育证》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再生育审批工作流程,根据需要统一有关书面声明、协议书的格式。

第十九条鼓励探索网上审批再生育申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网上审批再生育申请的具体方案要报所在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10.生育保险报销申请表(共) 篇十

市民张女士:我家孩子5个月大了,是独生子,到现在还没有去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我们单位上的是市医保,我想了解一下,如果要办理生育保险,需要去哪个部门?带什么证件?

记者:就张女士的情况,记者联系到太原市便民服务热线12345,工作人员称,办理生育保险,需要先看张女士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如是事业单位,需要先领取审批表。张女士可以先问问单位是否有审批表,如果没有,张女士需要带上出院证、发票、医疗手册到太原市劳动局3楼医保处领取审批表和结算单,再回单位加盖公章。如果有,就不需要去劳动局,直接在单位领表,然后带上准生证、出院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发票、费用明细单、诊疗手册,每个月的1日至15日去太原市医务人员中心办理就可以。

11.再生育申请表 篇十一

刘某某(身份证号码:******195412******)和王某某(身份证号码:******195601******)为我村委会居民,该夫妇1978年8月结婚(均为初婚),****年**月**日生育***(男,身份证号码:*******************)且仅生育该子,未发现有其它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

刘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状况至今无变化。

特此证明。

经办人:联系电话:

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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