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审判员演讲稿

2024-10-14

竞争审判员演讲稿(共4篇)

1.竞争审判员演讲稿 篇一

篇一:唤醒我们的爱国主义情怀

昨天在家看了一部历史题材的影片《东京审判》。我们不禁想问,这一部电影是否拷问了某些国人的良知?同时也唤醒了多数人的爱国主义情怀!<----> 我想呼吁所有人将一切的语言、情绪转化成行动,来支持我们伟大的祖国,来宏扬一下我们爱国主义教育的精神。爱国主义已经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了,也是密不可分的。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要贯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我们的祖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伟大国家。五千多年来,中华民族在这块土地上劳动和生活,各族人民相互团结,相互学习,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共同开发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涌现出许多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文艺家和艺术家。中华文明不仅对东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为整个人类文明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中国人民从来不在侵略者面前低头,有着酷爱自由、追求进步、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的光荣传统。对外来侵略者无比痛恨,对卖国求荣的民族败类无比鄙视,对爱国志士无比崇敬,这已经成为我们宝贵的民族性格。

我们的祖国在近代曾经长期遭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和欺凌。许多爱国志士和全国各族人民为了救亡图存,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和前仆后继、不屈不挠的斗争。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成为这种斗争从失败转向胜利的历史性标志。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观察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指出了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正确方向和道路,团结、吸引一切爱国者共同奋斗。我们党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在争取民族独立、维护国家主权的斗争中,付出了最大的牺牲,作出了最大的贡献,赢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爱戴和拥护。中国共产党人,是最坚定、最彻底的爱国者。中国共产党的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中国人民爱国主义的最高风范。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没有社会主义荣辱观就不会有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与决心!我们坚持的爱国主义同狭隘的民族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要使我们的人民懂得,坚持对外开放,认真学习世界各民族的长处,积极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增强我们自力更生的能力,加快祖国的发展,这本身就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 我觉得自己是爱国的,但还不够爱国,我也相信,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的民族,团结的民族!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一文中提到“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一部电影从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一个中国少年的爱国之心。一部电影将展翻云覆手之势,今日中国之少年将为民族、为组国、为世界的和平而奋斗!

篇二: 弘扬爱国主义 立志为国进取 爱国就是对祖国的忠诚和热爱。历朝历代,许多仁人志士都具有强烈的忧国忧民思想,以国事为己任,前仆后继,临难不屈,保卫祖国,关怀民生,这种可贵的精神,使中华民族历经劫难而不衰。爱国的内容十分广泛,热爱祖国的山河,热爱民族的历史,关心祖国的命运,在危难之时英勇战斗,为祖国捐躯,都是爱国主义的表现。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的民族精神。

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正是由于对祖国的深切热爱,勤劳智慧的中华儿女共同开拓了辽阔的疆域,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化。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我们,要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积极维护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祖国的领土寸土不能丢,不能被分裂侵占;要热爱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为创造更加辉煌的民族文化而尽心尽力。

今天,我国已步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密切,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更需要我们不断弘扬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只有这样,中华民族才能重振雄风,为人类文明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少年兴则国兴,小年强则国强。我们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祖国的历史和现实,增强爱国的情感和振兴祖国的责任感,树立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弘扬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锐意进取,自强不息,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真正把爱国之志变成报国之行。今天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明天为创造祖国辉煌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二: 弘扬爱国主义 立志为国进取

爱国就是对祖国的忠诚和热爱。历朝历代,许多仁人志士都具有强烈的忧国忧民思想,以国事为己任,前仆后继,临难不屈,保卫祖国,关怀民生,这种可贵的精神,使中华民族历经劫难而不衰。爱国的内容十分广泛,热爱祖国的山河,热爱民族的历史,关心祖国的命运,在危难之时英勇战斗,为祖国捐躯,都是爱国主义的表现。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的民族精神。

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正是由于对祖国的深切热爱,勤劳智慧的中华儿女共同开拓了辽阔的疆域,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化。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我们,要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积极维护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祖国的领土寸土不能丢,不能被分裂侵占;要热爱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为创造更加辉煌的民族文化而尽心尽力。

今天,我国已步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密切,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更需要我们不断弘扬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只有这样,中华民族才能重振雄风,为人类文明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少年兴则国兴,小年强则国强。我们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祖国的历史和现实,增强爱国的情感和振兴祖国的责任感,树立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弘扬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锐意进取,自强不息,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真正把爱国之志变成报国之行。今天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明天为创造祖国辉煌未来贡献自己的力

爱国主义,这是一个多么光辉的字眼。古今中外,有多少英雄豪杰,有多少仁人志士,有多少科学伟人,有多少文学巨匠为它而拼搏,为它而奋斗不息!

大家都熟悉南宋抗金名将岳飞,他牢记母训“精忠报国”,带领岳家军,以“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的豪情壮志,驰骋疆场,威震敌胆,击退敌人的一次次进攻。南宋末年,宋朝江山土崩瓦解之际,文天祥奋起卫国,终因寡不敌众而被俘。他写下了“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豪迈诗句,表达了他的爱国之情和誓死不屈的决心。古罗马有一位叫马塞尔的英雄,当祖国遭受敌人的侵略时,他带领人民奋勇杀敌,在战斗中不幸被俘。敌人威胁他如不投降,就把他烧死。面对穷凶极恶的敌人,马塞尔临危不惧。他慷慨陈辞:“为了祖国免遭强盗的蹂躏,我即使葬身火海也在所不辞。”马塞尔的生命被火神吞噬了,可是他的爱国主义精神永远激励着罗马人民努力奋斗。正如俄国伟大评论家车尔雪尼夫斯基所说:“爱国主义的力量是多么伟大呀,在它的面前,人的爱生之念,畏苦之情,就连人本身又算得了什么呢!”

让我们看看,从解放战争中的董存瑞到抗美援朝中的黄继光、邱少云,从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献身的英雄到新长征途中的雷锋、王杰,他们哪一个身上不闪烁着爱国主义的烁烁光芒?就说著名数学家陈景润吧,他立志为祖国、为人民摘取那颗数学桂冠。在“文革”期间,棍子向他打来,帽子向他扣来,这位向“哥达巴赫猜想”进军的人,躲在一间仅十平方米的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以坚韧不拔的毅力、不屑的奋斗,默默地夜以继日工作着。“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几年的汗水,换来丰收的硕果。一位外国科学家看了陈景润的工作成果,惊奇地喊道:“他移动了群山!”是的,他为祖国和人民搬动了受欺挨打、积弱百年的群山,为祖国赢得了崇高的荣誉。这么多人为我们树立了爱国主义的榜样。现在,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们又该怎样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呢?俗话说:“儿不嫌母愁”,祖国就象我们最亲爱的母亲,我们不应该嫌弃她贫穷落后,更不应该被前进征途上的困难迷住了眼睛堵住了心窍,从而看不到祖国的伟大,听不进祖国的召唤,嗅不到祖国的芬芳,看不到祖国的未来。鲁迅先生说得好:“唯有民魂是最可贵的,唯有它发扬光大起来,中国才有希望。”是的,让我们万众一心,为了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奋斗不息!让爱国主义精神永放光芒!

有一次读报时读到这样一则消息,说是一群天津市三年级的小学生近日在电影院里观看《紫日》时看到日本兵拿中国活人练刺杀的镜头时竟然发出了哈哈的笑声。。。读罢,我这心里觉得很不舒服,浩气郁结。于是我找了资料了解了一下,这《紫日》里到底有什么东西会那样好笑。

《紫日》原来是一部以|“探索战争中人性泯灭根源,声讨日本法西斯犯下的罪行”的抗日战争题材的电影,后来这部电影我也看了,可我无法笑得起来,凡是有良知的中国人和没有忘记历史的中国人们,同我一样绝对笑不出来。但是确有一群孩子笑了,笑得我不寒而栗,笑得我心甚为伤悲。这一笑也让我惊醒,让我反思。

记得80年代初,我读小学的时候,在课上唱小英雄王小二的歌时,我的同学边唱边哭,特别是唱到“敌人把二小挑在枪尖。。。”至今想来鼻子仍在发酸。我们那时不过同发笑的这群学生一般大。虽然当时我们并不理解这种情感生发的根源是什么,但我们能理解老师对我们说的“日本鬼子无恶不作,烧杀抢掠,*淫掳掠,是他们杀害了王二小”。由此,我们都恨日本鬼子,而王二小就像我们的亲兄弟一般,日本鬼子杀害了他就仿佛象是杀害了的亲兄弟一样,增添了我们对日本鬼子仇恨,这一恨就恨了二十多年,然恨意并未减损分毫。我记得只要一看到影片中日本鬼子的暴行时,心中总是怒火熊熊,泪水直往上冒,而看到八路军英勇杀敌时,总觉得激动万分,心情无比畅快。也许,爱国主义情感的种子就是在这不经意间,种在了我们的心田。我想,能明辩是非,懂得爱增对于当时的我们来说就是一种爱国了。日本法西斯在侵华战争时犯下的滔天罪行,原本就是个常识性的问题。我们打小就明白,然而,今天的孩子们却因此而笑,那么他们是为什么而笑呢?我想是爱国主义教育没有深入人心的缘故吧。爱国主义教育是教育中最基础的思想教育,没有教育好孩子爱国,却淡忘历史,这是整个社会,家庭和学校不可推卸的责任。我是一个老师,我认为教会学生有爱国心,这一点在教育中非常重要。如果教出来的学生不爱国,那么学知识学来做什么用。一个不爱国的知识分子比一个文盲更为可怕,更为可鄙。

篇四:我的爱国主义

有一次读报时读到这样一则消息,说是一群天津市三年级的小学生近日在电影院里观看《紫日》时看到日本兵拿中国活人练刺杀的镜头时竟然发出了哈哈的笑声。。。读罢,我这心里觉得很不舒服,浩气郁结。于是我找了资料了解了一下,这《紫日》里到底有什么东西会那样好笑。

《紫日》原来是一部以|“探索战争中人性泯灭根源,声讨日本法西斯犯下的罪行”的抗日战争题材的电影,后来这部电影我也看了,可我无法笑得起来,凡是有良知的中国人和没有忘记历史的中国人们,同我一样绝对笑不出来。但是确有一群孩子笑了,笑得我不寒而栗,笑得我心甚为伤悲。这一笑也让我惊醒,让我反思。

记得80年代初,我读小学的时候,在课上唱小英雄王小二的歌时,我的同学边唱边哭,特别是唱到“敌人把二小挑在枪尖。。。”至今想来鼻子仍在发酸。我们那时不过同发笑的这群学生一般大。虽然当时我们并不理解这种情感生发的根源是什么,但我们能理解老师对我们说的“日本鬼子无恶不作,烧杀抢掠,*淫掳掠,是他们杀害了王二小”。由此,我们都恨日本鬼子,而王二小就像我们的亲兄弟一般,日本鬼子杀害了他就仿佛象是杀害了的亲兄弟一样,增添了我们对日本鬼子仇恨,这一恨就恨了二十多年,然恨意并未减损分毫。我记得只要一看到影片中日本鬼子的暴行时,心中总是怒火熊熊,泪水直往上冒,而看到八路军英勇杀敌时,总觉得激动万分,心情无比畅快。也许,爱国主义情感的种子就是在这不经意间,种在了我们的心田。我想,能明辩是非,懂得爱增对于当时的我们来说就是一种爱国了。

日本法西斯在侵华战争时犯下的滔天罪行,原本就是个常识性的问题。我们

篇五:小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记住痛的历史,就是爱国的体现

爱国主义是指一个民族长期沉淀下来的对于自己祖国的浓厚感情,它是一种崇高的民族精神。一个正直的人,首先必须是个热爱祖国的人。拜伦说过:“一个连祖国都不爱的人,是什么也不会爱的。”国家的兴衰安危与每一个公民都息息相关,历史上,我们尝尽了国弱民殃的苦头。没有祖国,就没有幸福,每个人必须植根于祖国的土壤里,这是每个中华儿女必须牢记的教训。爱国高于一切,每一个有赤子之心的人都应该随时准备为祖国奉献出自己的青春,甚至是生命。因此,从小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尤为重要。作为小学的领导者的班主任必须把好这个关。在平常的教育中(特别是班会课)我常常向同学们讲讲下面的故事与理论:

我们永远不会忘记近代中国曾受的耻辱,特别是日本鬼子在祖**亲身上犯下的滔天罪行。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我国东北沦陷,许多当地的老百姓不堪忍受日本侵略者的蹂躏逃入关内,他们用悲愤交加的声音唱着《在松花江上》这首名歌:我的家在东北松花江上,那里有森林煤矿,还有那漫山遍野的大豆高粱,我的家在东北松花江上,里有我的同胞,还有那衰老的爹娘。“九·一八”,“九·一八”从那个悲惨的时候,脱离了我的家乡?? 如果说“九·一八”事变是日寇造成的东北同胞流离失所,那么南京大屠杀则是惨绝人寰的家破人亡。日军侵占南京后,竟公然进行了长达五周的血腥大屠杀。日本侵略军把成百上千的中国军民捆绑起来,用机枪扫射甚至活埋,还在城内杀人取乐,进行杀人比赛。在南京大屠杀中30多万人民惨遭杀戮。

我亲爱的同学们,面对祖国大好河山被践踏,中华人民被蹂躏的现实,如果你是当时的首领,你会不会带着你的部下力拼到底?如果你是当时的一介布衣,你要不要为祖国领土的完整、人民群众的安危发出一丝微光?如果是日寇现在进攻东北,你能不能把鬼子赶回四小岛?如果是倭人今日特意削了我们同胞的一个指头,你是不是要用锋利的宝剑刺入敌人的心脏?答案是肯定的,所有华人的答案是肯定的,特别是我们现在的爱国热血青年的答案更是绝对肯定的!

我亲爱的中国朋友们,让我们时刻记住痛的历史,血的烙印。尤其是我们青少年朋友,从小努力学习,学好本领,掌握技能,看清局势,随时都要做一个有能力的爱国者,绝不让侵略者再入我国神圣领土一步,让我们共记中国的名言:祖宗疆土,当以死守,不可尺寸予人。篇二:爱国主义电影《东京审判》观后感1000字(个人原创)《东京审判》观后感 七十年前的抗日战争,为中日两国人民都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发动战争的日本军部法西斯,终于在战后受到了应得的审判。

电影一开始就交代了背景,在美国的军事打击下,日本天皇宣布投降,结束战争。而此时的日本也已经是满目疮痍。在美国的组织下,来自美中英苏等十一个与日本交战国的法官,相继奔赴日本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电影展现了两条线索,军事上的激烈交锋、相互攻讦,和一个普通日本家庭里的剧变和痛苦。国民政府派出的法官梅汝傲为了国家的尊严和人民的期望,从不退让和妥协。从法官座次的问题上,坚决按照受降书签字顺序来排序。中国作为遭受日本侵略伤害最大的国家,理应排在第二,英国前面,而不是遵循什么“国际惯例”,屈居第三。他再三的坚持自己的要求,以辞职回国的决心展现出他的绝不妥协。在一群欧美法官之中,他的个头最矮,但是在还未开席的这件细节上,就已经给我们展示出了他的刚毅的性格和严谨的态度。

跟随他一同前来的还有曾经在日本留学的青年记者肖南。从肖南的视角,带我们见证了日本平民家庭是怎样被战争毁掉的。他留学时的女同学家里,大哥和小弟参加了侵华日本军,然而最终只有大哥回来,战争的创伤让他整日借酒消愁,郁郁寡欢。二弟的心中始终放不下仇恨,认为日本是被美国打败的,而中国却使他们家破人亡,使日本蒙受羞辱。

这场战争给亚洲带来灾难的同时,也对日本带来深久的隐痛,弥漫于战时战后几十年,战败的惨痛摧毁了许多人原本关于“圣战”的幻想,也对国内的青年带来了迷茫,绝望,甚至疯狂。

直到后来我们才知道,大哥对于自己在中国犯下的罪行一直感到内疚,他记着一句中国话:狗日的日本鬼子。小弟在血腥的杀戮中堕落而失去了人性,被大哥杀死了,而大哥只说了一句:“你见过一个纯洁的孩子是怎样成为杀人狂魔的吗?”残酷的战争扭曲了人性,施虐者和受害者的精神创伤远比肉体伤害难以消除。

另一方面,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等战犯在法庭上丑态百出,有的消极沉默,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有的焦虑恐惧,自知末日将至;有的狂妄嚣张,认为自己所作所为竟然是正义合理的。在检察官和日本辩护律师的激烈交锋和拉锯扯皮中,审判整整持续了两年多。最后的量刑阶段,法官们对于是否使用绞刑的争论和分歧成为了全片的高潮。在梅法官的据理力争下,最终以一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绞刑决议。战犯们大部分还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在天皇是否有战争罪责的问题上,美国人一手将其掩盖过去,不了了之。当然,现在我们看来,正是这一个决定,让日本并没有完全去除法西斯残余,没有完全正视和反思战争的根源。

在回顾的一段段黑白片段中,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了日本法西斯对侵略他国是怎样处心积虑和蓄谋已久,日本法西斯对内的残酷剥削也同样造成日本人民的悲惨生活。

不忘历史,我们警惕和自省;呼唤和平,我们自强而理性。汉语国际教育一班

28号陈升篇三:东京审判——理性爱国 1本次支部会议首先观看爱国主义教育片《东京审判》,影片中展现了以梅汝璈先生为中国法官代表的中国人在远东审判中斗智斗勇的爱国情怀,他们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的忘我精神和坚不可摧的意志堡垒,用民族激情和爱好和平的坚定信念,争得了远东审判团的支持和认可,使日本战犯在侵华杀戮和深重罪孽面前获得惩罚;观赏爱国教育片之后,支部同志就钓鱼岛事件引起的全国各地的反日游行进行了热烈讨论。

针对影片《东京审判》和“钓鱼岛事件”,在对中日关系的认识上,同志们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大家一致认为日本恃强凌弱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日本右翼势力在对待我国国土问题上表现的嚣张气焰是不明智的。“钓鱼岛事件”的发展结果直接关系到中日经济的共同进步。赵陈儒同志认为日本从中国进口大量稀土材料,而日本右翼的挑衅明显阻碍中日经济贸易,对日本汽车行业发展是一大障碍,罗庶、胡珊和林曦鹏等同志认为日本采用不合理方式掠夺中国领土必然再次触伤中国人民的心,也警惕日本小心当了美国的棋子。张良认为中国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与日本相互依赖的,如果中日和平共处、相互尊重和学习必然带来两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但“钓鱼岛事件”的发生以及随后日本右翼势力的喧嚣表明,日本无疑臵自己民族的发展于不顾。而《东京审判》教育我们,要维护祖国的领土完整和世界和平事业的发展,中国需要迅速崛起为一个综合国力的强国,这样面对强有力的国际正义,那些倾向于挑衅的国家才不会犯进。

最近全国各地发生了许多反日游行活动。如深圳反日游行活动、西安部分高校学生沿长安路游行和河南郑州反日大行动等。这些游行活动等表明,人人向党和国家抒发着自己高尚的民族情怀和爱国热情,日本侵占我国国土的行为已经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愤怒,有的百姓甚至与日本人发生冲突。从西安反日游行的迅速升级和四川成都一家日本超市的暴力冲突提起,党支部书记田磊同志与各位党员对这类事件的看法进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党员同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发表评论、国内外论坛交流和游行等方式表达对日本“钓鱼岛事件”以及日本右翼分子的看法,但事件一定要在可控范围内,避免民族精神激胀为激进行为,我们党员同志更要从自身做起,从国家的长远利益考虑,始终保持理性的头脑。

最后,党支部书记田磊同志对这此活动进行总结。针对“钓鱼岛事件”他强调,我们不仅要抒发自己的爱国热情,更应该权衡利弊得失、明确责任、相信我们政府处理事件的能力;要向梅先生那样,为民族尊严、为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考虑;中国作为一个崛起中的大国,复兴之路任重而道远。因此,号召全体党支部同志从身边做起,用实际行动为祖国的腾飞崛起献策献力。

2东京审判》观后感

不见了往日的城市的喧哗、没有了尔虞我诈,我怀着悲壮的心情看完了《东京审判》本部电影梅汝傲法官出色的表现令在场的每一个同学赞叹不已。其中的几个场景令我记忆由心。“啪”的一声,梅法官毅然地发一个装满水的玻璃杯砸在地上,水花溅了一地,破碎的玻璃片分散在四周的角落里,永远也无法重合,这个举动震撼了在场的各国法官、也震惊了我们每一个观众,他用自己的决心表达了为中国人民讨回公道、非将战犯臵于死地的决心。试问今天,有多少人有这种勇气,智慧敢于和强大的外国势力抗衡。

各国的出场顺序本无关紧要,梅法官竟为此争论不休,甚至以辞去法官职务为代价,最终使外国法官妥协。试问今天,已经有多少人能在国际场合为了这种所谓的“小事”和别人发生冲突,敢于站出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曾智伟饰演的日本兵也很使我感动。国家正处兵荒马乱之际——长岛原子弹事件刚使日本人民损失惨重,国家首领又被送上军事法庭。每一个日本青年都对外国势力充满了无限憎恨,而他,得知事情的原委后已下跪、切腹、甚至大骂日本军国主义,杀死自己的兄弟,与另一个日本青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种明辨是非的精神在当今的社会中几乎销声匿迹。

有这么一个场景特别震撼人心:在一个小酒馆,当美丽的老板娘轻轻哼着日本民歌,带着对战后的憧憬,带着对生活的热爱,带着她天性中的纯良翩然起舞时,一 颗不知从何而来的子弹射穿了她的身体,她于是那样倒下去,灿烂的笑容还未来得及绽放便萎谢了,春花在战争所带来的阴郁中随风飘零,她那样倒下去了,满地的鲜血,她的眼中还有不甘,还有迷惑。这些,真实而客观,战争不仅害了中国人,同样也对他们的本国人民造成了莫大的伤害。所以这一场审判就更为重要。要向那些罪人们讨回血债的不仅是中国人,他们更应该向自己的国人有一个交代。在这场审判中,我们不仅要惩罚战犯,我们更应借此敲响警钟,要远离战争,珍视和平。

看了电影《东京审判》,好像给我们喝了一杯烈酒,燃烧起我们的爱国之心,又像给我们打了一针清醒剂,促使我们对法西斯阴魂永远保持清醒头脑。我想,凡是看过这部影片的观众,对于日本军国主义的罪恶行径有了更直观和更清楚的了解,也更能体会今天的来之不易。这直撼人心的教育作用是深厚的,特别是没有经历过这段历史的青少年们。

爱国主义在各类教科书、媒体上已无数次反问,共鸣。什么是真正的爱国主义,我很迷茫。记得小学去春游,同学看到路边一群说着似乎是日本话的孩子破口大骂,又记得在网上看到无数侮辱日本的帖子,感觉很悲哀。试问,这就是爱国主义精神吗?我们身处和平年代的孩子,从未亲生体验过被别国人侮辱、残害的悲痛,上一代的是是非非似乎已离我们很遥远。而今,我们怀着悲愤的心情去指责外国那些对过去发生的事同样很迷茫的新生代,倘若我们是他们,会怎么想呢?怨怨相报何时了,上代的恩怨需要有一个了结,但决不是新生代的我们,我们不应生活在渗透仇恨的时代,我们应以健康向上的面貌来迎接每一天,这是国家所期望的。

相信看完这部影片,很多观众会重燃爱国之情,也相信很多观众也增加对日本人民的仇恨,但我的直觉告诉我这决不是影片所期望的结果。

爱国主义绝对不是无尽的仇恨,对他国的鄙视,而是要我们学习影片中梅汝傲法官在和外国势力交接中不卑不亢,坚决维护国家尊严,在关键时刻站起来,大喝一声:“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的法官!” 3近年来国际社会环境风起云涌,关系复杂。尤其是中国及中国周边各国矛盾日趋突出。比如:中日钓鱼岛问题;中印藏南问题;俄、韩与日本分别存在北方四岛问题和独岛问题;印巴克什米尔争端;朝韩对峙等问题。在此大环境下,中国与日本的矛盾逐步升温,呈愈演愈烈的形势。中日两国公民相继举行游行示威,打砸抢烧。因此,如何正确引导青少年理性爱国成为当务之急。

关心国家命运,引发自身思考,提高政治素养,正确引导青年学生理性爱国。关键字:爱国 理性 积极向上

《东京审判》:1946年3月20日,受中国国民政府的委任,作为远东国际大法庭的中国法官,梅汝璈飞抵东京。东京的中国同仁及朋友为梅汝璈举行了一个欢迎宴会,席间,顾秀郑重地赠送了一把宝剑给梅汝璈。《大公报》记者肖南负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全程跟踪

大审判终于开庭了,中国的审判团遭受了种种挑战和挫折,面对各国法官们的偏见与刁难,中国法官和检察官们与他们斗智斗勇,克服了对美国法律不了解的种种不利因素,在庭审辩论中取得了上风。日本右翼势力派刺客行刺梅汝璈,肖南得知后,立即赶往告知,最终挫败了刺杀计划。最后的审判到来了。远东国际大法庭做出判决,以东条英机为首的七名战犯被处以绞刑„„

当时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11个国家的11名法官组成,整个法庭不赞成死刑的人居然占多数。以梅汝璈(刘松仁饰)为首的中国法官,最终是怎么样将东条英机等战争罪犯送上绞刑架的呢?影片创作者经过大量的历史调查,为观众揭露了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因为该片故事全部发生在1946年的东京,片中扮演梅汝璈的刘松仁,扮演向哲浚的曾江,扮演倪征燠的英达均一口流利的英语;凭《南海十三郎》成为金马影帝的谢君豪和曾志伟的对白是日语;再加上由日本演员扮演的律师广濑一郎、战犯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由美国百老汇著名演员扮演的盟国检察官季南、法庭庭长卫勃,无论叙述风格还

是制作气势均强烈透出导演高群书深受好莱坞主流商业片的影响,是国产片中少有的具有好莱坞气象的大片。[摘要]《东京审判》是中国人在国际舞台上第一次成功地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尊严的故事。《东京审判》使空泛的爱国主义教育更有实效,让每一个中国人看到历史的沉重,肩负的责任,是对当代青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好影片。[关键词] 东京审判 爱国主义 思想教育 《东京审判》是一部反映重大历史题材的影片,它主要讲述的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二战时的日本主要战犯庭审现场的情况,是与纽纶堡大审判遥相呼应而成为人类历史规模最大的国际审判。电影《东京审判》以纤毫毕露的纪实手法和雷霆万钧的史诗气魄,艺术地再现了1946年由11个国家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策划发动侵略战争的28名日本战犯的公正审判这一重要历史事件。60年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那场世纪审判,是中国人第一次在国际秩序中行使自己的权利。《东京审判》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国家强大了人民才会幸福,它将进一步激发国人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1.不忘国耻强我中华 9月18日当防空警报拉响了很长时间时,不少青年学生却不知发生了何事,一脸茫然。使人感到震惊,让青年人不要忘记历史,振奋我们的民族精神。我们深知青年衰,则中国不振。牢记这一段刻骨铭心的历史并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更不是对今日和平的不尊重,而是时刻提醒国人:一个失去记忆的民族是一个愚蠢的民族,中华民族不应该是一个只记得仇恨的民族,但却不能不是一个有着危机感的民族。2.当一个捍卫祖国尊严的卫士

电影《东京审判》是一部检讨战争与战争责任的影片,它将东京审判这一震惊中外的国际事件中的中国力量凸现出来,让现代青年人深刻地了解到了历史的真相以及中国在这次审判中历经的坎坷。法官梅汝璈、检察官向哲浚、检查官顾问倪征燠等人,他们代表中国首次以胜利者的姿态出现在对二十八名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的法庭上;他们以一往无前的精神 展示了作为中国人高贵的灵魂。影片一开场,中方审判代表梅汝璈针对于主审法官宣布的座次名单展开了激烈的论辩,坚持中方将以主审的坐席示人,一番交锋,终于迫使其重新安排座次。这个由激烈的论辩所掀起来的开场,事实上已经决定了影片自始至终的基调——“争”!这个“争”是争执,是抗争、是竞争、更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片中法官梅汝璈和检查官向哲浚等人在审判过程中据理力争,不卑不亢的精神令我深深敬佩,他们是一群真正的斗士,他们是在国际战场上为中华民族的尊严而斗。所谓“弱国无外交”,虽然中国在抗日战争中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也是五大战胜国之一,但却没有能提升自己的国际地位,这让中国部分的审判变的尤为艰难,为了让所有的战犯得到应有的惩罚,为了给死去的亡灵们一个交代,为了祖国与人民的期望,梅汝璈和中国的其他法官一次又一次竭尽全力地斗争。我们的提出代表了一个大国所应当坐的次位,据理力争寸步不让,表现出了我们应有的民族气节。最终11名法官就死刑问题进行表决,结果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把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土肥原贤二等7个日本主要 战犯送上了绞刑架。他们终于顺利地完成了祖国交给他的重任。他们没有令中国人失望。正如美国法官所说的:中国应该为有这样的斗士而骄傲!3.不忘过去让历史的警钟长鸣

更要警醒的是,最终被判处死刑的七名日军战犯并没有谢罪,他们是理直气壮以所谓的慷慨姿态去面对死亡,正如他们自己所说,是保全了大和民族的尊严??总检查官最终在询问冈村宁次:“如果你们在今天被宣布无罪释放获得自由,你们还会不会对以前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而津津乐道,还会不会继续回到那片土地上烧杀抢掠??”答案是:“是!”这是影片最令人震惊的部分,同样也是最值得我们去思索的部分。为什么这一干战争罪犯在做出这样毫无人性的回答后,会被供奉到靖国神社,成为一部分日本军国主义分子余孽的神明。因为,他们没有谢罪。以一己之私,试图对抗全人类的尊严。电影《东京审判》会渐渐消失于我们的记忆中,但是作为中国的青年一代,我们不可以忘却历史,不可以迷失方向,我们应该时刻保持清醒,因为我们的肩上担负着祖国赋予我们的神圣的历史使命——勿忘国耻,振兴中华!电影《东京审判》提醒国人勿忘国耻家恨。身体里流着中国鲜血的我们,绝不会忘记。就像英达说的那样:“人家都没有忘记,我们就更不能忘记了。”电影东京审判警示着后人时刻不忘历史。整整70年过去,中国人民纪念那段历史,就是要警示和鞭策自己,只有国家强盛,才能彻底避免任人宰割的命运;只有民族团结,才能凝聚成战胜一切困难的力量。今天的中国再不会让人随意欺辱,然而70年前的历史依然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正义之声振聋发聩,历史长河的警示之音永久回荡”。正如影片宣传语所说的那样,“这是一部所有中国人都必看的影片”,因为历史不容忘却。结语

具中新社上海2007年11月17日电,我国首座东京审判背景雕像落成。“东京审判让中国人有了扬眉吐气的机会,直到今日我们依然要报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态度来看待它。怀着报国救国的理想,肩负着“师夷之长技以重振中华雄风”的使命,我们可以革履西装,可以满口英语,但在事关民族尊严,祖国利益的时候,却永远不要失去做为中国人的高贵灵魂。忘记过去意味着背叛,首座《东京审判》纪念雕像不仅是缅怀先辈,总结经验,它时时刻刻昭示着人们不可忘记历史。篇四:思想汇报-东京审判影评 《东京审判》影评 今天借着转正大会,作为积极分子的我重温了几年前的一部爱国题材电影《东京审判》。我真的觉得不仅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去看,去受教育,全世界的人都应该去看。就像主人公说的:“我不是一个复仇主义者,但是,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这是一段不能忘却的历史!以审判二战的日本战犯为题材的《东京审判》讲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来自中国、美国、英国、法国等11个国家的法官对28名甲级战犯长达2年的审判过程。影片的结尾,各国法官在量刑问题上产生很大分歧,中国法官梅汝璈从法律角度痛斥了日本战犯大肆掠夺中国资源以及违反人道的滔天罪行,在投票决定是否执行死刑时,终以6比5的票数将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7名甲级战犯送上了绞刑架。《东京审判》无论就故事的流畅度和剧本的结构来讲,都十分精妙,而它对日本人的刻画也遵循了客观、人性化的描写,没有顺着偏激的民族主义的观念走向一味泄愤的地步。这部电影在历史的厚重感背后让人看到了更多人性。

有这么一个场景特别震撼人心:在一个小酒馆,当美丽的老板娘轻轻哼着日本民歌,带着对战后的憧憬,带着对生活的热爱,带着她天性中的纯良翩然起舞时,一颗不知从何而来的子弹射穿了她的身体,她于是那样倒下去,灿烂的笑容还未来得及绽放便萎谢了,春花在战争所带来的阴郁中随风飘零,她那样倒下去了,满地的鲜血,她的眼中还有不甘,还有迷惑。这些,真实而客观,战争不仅害了中国人,同 样也对他们的本国人民造成了莫大的伤害。所以这一场审判就更为重要。要向那些罪人们讨回血债的不仅是中国人,他们更应该向自己的国人有一个交代。在这场审判中,我们不仅要惩罚战犯,我们更应借此敲响警钟,要远离战争,珍视和平。

当看到影片中那些个甲级战犯在审判台前仍然不可一世,神态傲人,坚决不肯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承认自己有罪时,我真的无比愤懑。联想到今天的日本,大摇大摆地参拜靖国神社,公然修改历史教科书,右翼势力活动猖狂,不难想见,他们虽已被国际法庭绳之以法,然而他们的阴魂依然不散。日本政府对待历史的态度仍然让人心寒,也许,如果可能,他们应该看看这部影片。

看了电影《东京审判》,好像给我们喝了一杯烈酒,燃烧起我们的爱国之心,又像给我们打了一针清醒剂,促使我们对法西斯阴魂永远保持清醒头脑。我想,凡是看过这部影片的观众,对于日本军国主义的罪恶行径有了更直观和更清楚的了解,也更能体会今天的来之不易。这直撼人心的教育作用是深厚的,特别是没有经历过这段历史的青少年们。

我相信,很多人看《东京审判》时,一眼就认出了明星朱孝天,却不知道那些坐在被告席上的是谁。今天的“栋梁”们对明星的了解远远多于历史。我们真的需要这样一部电影。我们很多出生在和平年代的人,距离战争的硝烟已经太过久远,对战争的了解少得可怜。除了我们自身的原因,恐怕还因为我们的社会对战争的宣传不够———我不是说要宣扬战争鼓动战争,而是指应当通过媒体使人们更了解战 争。

能够这样中立地、理性地宣扬爱国主义的影片并不多。尤其是在当下全民跟风、从众的现象几近疯狂的时代,能够葆有一颗批判的、冷静的爱国之心实属不易,而这正是这部影片带给我们的惊喜。

受日本政府拒绝承认二战时期在中国所犯暴行的影响,中日关系趋于紧张。很多中国学校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时,会要求学生看抗日题材的影视剧。但现在中国观众开始在社交媒体上抱怨抗日剧荒谬的情节。比如某个电视剧里,一个特写镜头展现的是,英勇的中国人用双手将一个日本士兵撕成两半。另一个电视剧中,中国弓箭手瞬间射出多只箭,同时杀死好几名日本人。

近期网上掀起对部分“抗战雷剧”情节失实、过分娱乐化的声讨,电视监管机构已要求电视台重新评估他们的战争题材的电视剧,“纠正”那些“过度娱乐”,否则将禁止播出。但相关部门也明确表示,鼓励和支持严肃的符合历史的抗日影视剧。而《东京审判》正确的价值取向无疑为影视作品树立了一个好的榜样。

希望有更多的国人有时间能够去观赏这部影片,同时,我觉得研究生党支部此次的活动组织很有内容,希望看到更多理性的、批判的作品。汇报人:

汇报日期:2013年9月20日篇五:东京审判观后感800字 东京审判观后感800字

东京审判>观后感800字

(一)自始至终我都是怀揣着一种忐忑不安的心情看完《东京审判》!《东京审判》的结尾在我看来像是点球大战,谁也不知道 11 名法官会不会把球踢飞;更像是两个人的 pk ,只不过 pk 对象是同意死刑和反对死刑!而最后的投票结果也是非常惊心动迫的: 6 比 5 ,微弱票数决定对甲级战犯处于死刑。

我们不知道来自民主国家的11名法官把自己宝贵的一票投给了谁,代表中国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梅汝璈法官也不知道。对于发动侵略战争的策划者、组织者理应处于绞刑,但是我们不能说那 5 位法官没有仁义道德,因为他们是一个国家的代表,他们代表了自己国家在这个战争上的立场和利益。我想到了最近比较流行的杀人游戏,甲是警察,夜里已经验过乙是匪徒。投票的时候,甲跳警,指出乙是匪徒,说服平民把匪徒乙投出局,但是乙硬死不承认,平民则持有自己的观点。

在东京审判中,梅汝璈先生显然扮演了警察的角色,东条英机等日本战犯是匪徒,另外 10 名法官则扮演平民角色。东条英机他们的罪行很明显,就像在杀人游戏中,警察已经验过他们的身份,就是匪徒,但是法官问讯时,东条英机、板垣真四郎等战犯却异口同声说道我无罪,这是无视国际法律、无视人道主义的军国主义表现。在审判过程中,东条英机、板垣真四郎等说,我们出于同情和友谊,我们是热爱和平的日本人,我们是自卫战争,不违反国际法的战争,日本没有侵略满洲的任何行为.最让人气氛的是,东条英机居然说道,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是正确的,我们还会继续发动战争,每一个中国人听了这句话后,只会更加激起对日本人的仇恨和对东条英机的憎恨,所以可以理解我们的国民直到今天为什么还拥有如此高的反日情绪。中国人没有错,我们的反日情绪全部是日本人带来的。当然,我个人是反对激进的爱国主义的!

东京审判也出现了搞笑的情景,也是处在审判的结尾量刑时,到底是否对甲级战犯处于死刑,本来是法律问题,居然讨论到文明与宗教的问题,讨论佛的问题,这更说明了 11 名法官内心的利益冲突。还好,最后还是同意对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处于死刑。虽然,这个结果来得太漫长太惊心。东京审判历时两年多,经过 817 次庭审,终告结束!这部电影的基调总体来说是严肃、低调、充满仇恨的,但是影片中的小酒馆却洋溢着一种欢快、和谐的气氛,热情的老板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这里,各国的法官喝酒、聊天、唱歌、跳舞,完全没有远东国际法庭里的英森和冷淡。但是,这个欢快的小酒馆也没能坚持在最后,因为一个狂热的日本爱国分子的不理智行为,扼杀了这片净土。悲哀!

我还想谈《东京审判》的导演高群书,这部电影是他负债 500 万拍摄的。我不敢用拷问某些国人的良知这样的字眼,我觉得自己没资格。我只是以一个电影爱好者的身份置疑中国的电影>投资者和同情高导演的悲剧。当我看完影片后,我觉得高导演的 500 万是可以赚回来的,因为每一个爱国的人都应该区看一看《东京审判》!东京审判观后感800字

(二)《东京审判》无论就>故事的流畅度和>剧本的结构来讲,都十分精妙,而它对日本人的刻画也遵循了客观、人性化的描写,没有顺着偏激的民族主义的观念走向一味泄愤的地步。这部电影在历史的厚重感背后让人看到了更多人性。

有这么一个场景特别震撼人心:在一个小酒馆,当美丽的老板娘轻轻哼着日本民歌,带着对战后的憧憬,带着对生活的热爱,带着她天性中的纯良翩然起舞时,一颗不知从

何而来的子弹射穿了她的身体,她于是那样倒下去,灿烂的笑容还未来得及绽放便萎谢了,春花在战争所带来的阴郁中随风飘零,她那样倒下去了,满地的鲜血,她的眼中还有不甘,还有迷惑。这些,真实而客观,战争不仅害了中国人,同样也对他们的本国人民造成了莫大的伤害。所以这一场审判就更为重要。要向那些罪人们讨回血债的不仅是中国人,他们更应该向自己的国人有一个交代。在这场审判中,我们不仅要惩罚战犯,我们更应借此敲响警钟,要远离战争,珍视和平。

当看到影片中那些个甲级战犯在审判台前仍然不可一世,神态傲人,坚决不肯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承认自己有罪时,我真的无比愤懑。联想到今天的日本,大摇大摆地参拜靖国神社,公然修改历史教科书,右翼势力活动猖狂,不难想见,他们虽已被国际法庭绳之以法,然而他们的阴魂依然不散。日本政府对待历史的态度仍然让人心寒,也许,如果可能,他们应该看看这部影片。看了电影《东京审判》,好像给我们喝了一杯烈酒,燃烧起我们的爱国之心,又像给我们打了一针清醒剂,促使我们对法西斯阴魂永远保持清醒头脑。我想,凡是看过这部影片的观众,对于日本军国主义的罪恶行径有了更直观和更清楚的了解,也更能体会今天的来之不易。这直撼人心的教育作用是深厚的,特别是没有经历过这段历史的青少年们。

我相信,很多人看《东京审判》时,一眼就认出了明星朱孝天,却不知道那些坐在被告席上的是谁。今天的栋梁们对明星的了解远远多于历史。我们真的需要这样一部电影。我们很多出生在和平年代的人,距离战争的硝烟已经太过久远,对战争的了解少得可怜。除了我们自身的原因,恐怕还因为我们的社会对战争的宣传不够———我不是说要宣扬战争鼓动战争,而是指应当通过媒体使人们更了解战争。记住这些名字吧:东条英机,日本法西斯魁首,内阁首相,陆军大臣,陆军大将;板垣征四郎,陆军大臣,中国派遣军总参谋长,陆军大将;土肥原贤二,策划和组织九一八事变的主犯,陆军大将;松井石根,南京大屠杀罪魁祸首,华中方面军司令,陆军大将;广田弘毅,侵华战争主谋之一,内阁首相;木村兵太郎,关东军参谋长,缅甸方面军司令官,陆军大将;武滕章,南京大屠杀主犯,华中方面军副参谋长,陆军中将。这是我们应该牢记的名字,不是因为他们流芳百世,而是为了记住战争,那些苦难与耻辱。

2.竞争审判员演讲稿 篇二

作者:吴庆宝 文章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简介: 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1964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1985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获 法学学士学位。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和民事审判第二庭工作。1987年10月至1988年3月,到国务院中国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研究部帮助工作,曾 筹备参加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研讨会、全国法制系统工程研讨会、反不正当竞争国际研讨会等。1991年参加筹备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1993年秋参加 起草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主报告等文件;1994年初,参加起草最高法院任建新院长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1994年参加起草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 工作会议主报告等文件。负责主审不服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经济纠纷案件,尤其侧重审理期货、证券、保险等新类型金融案件。到目前为止,共参与审理各 类二审、再审、请示等经济纠纷案件逾1000件;直接主审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逾300件。同时参与起草《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司法解 释工作,负责制定《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大型司法解释。个人主要著作:已出版和发表法学著作、论文等500余万字。1987年出版《经济诉讼基础知识》; 1988年出版《经济司法实务》; 1994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集》第一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适用》(参加编写); 1995年出版《中国经济审判实用全书》(常务副主编); 1997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集》第二集(参加编写并统稿); 1999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例选遍》(参加编写并统稿)。2002年出版《商事审判热点难点研究》; 2003年出版《典型合同判解研究》、《合同权益疑难案件判定解说》、《商事审判实务难点精解》、《期货交易民事责任》(主编); 2004年出版《民事判决书制作与改革难点解评》、《裁判的理念与方法》。1985年9月至今,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报刊发表民商法论文、文章和案例逾百篇。至1995年9月,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主编的季刊《经济审判参考资料》责任编辑,1995年9月至今,兼任该季刊编审。1999年以来,为《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一至四辑撰稿并任编委,现为《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编委会编委。

第一章 合同的解释标准

所谓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就是法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一定的规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准确说明。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知识,也不 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事先都作出充分的预见,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 释,合同的解释有助于使合同的内容得到补充和完善。合同解释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合同 所作的解释,一般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节 以当事人间存在合理的争议为解释的前提

一、对合同进行解释前提条件的不同认识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此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含义是什么,法 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理解有争议”,是指凡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不管此种条款在一般人看来是否清楚的与 确定的,就应当认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认为只要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就要对合同条 款作出解释,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合同的条款规定是明确的与清楚的,而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恰当地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理解,此种情 况不应当属于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的范畴。

二、对合同进行解释前提条件的确定规范

所谓“理解有争议”,应当是指按一般人的观点,合同条款的规定是不明确的或者不清楚的情况下,才有对合同作出解释的需要。如果合同条款规定是清楚的,仅仅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恰当地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理解,根本不存在对合同进行解释的需要。

而所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不清楚,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中的用语不明确、含糊不清。

2、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产生多种不同的理解。

3、合同的内容有遗漏,即对一些重要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涉及合同漏洞的填补问题。而合同的解释不仅仅限于对合同文字的理解,而且还包括对合同内容的填补。

第二节 对合同的解释优先适用法律已有规定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释规则,也有相关的直接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合同的解释,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则进行解释,只有在《合同法》对解释方法也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解释规则。

具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 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 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 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是对合同解释的任意性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来排斥这些规定的适用,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又不能根据交 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的意图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任意性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同时,该条规定相对于《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来讲,是任意性规定与一般的合 同解释方法的关系。根据通常的观点,在选择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时,首先应当适用任意性的规则,然后才能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如果法律已经对合同漏洞的填补 规定了特殊的方法和程序,首先应当采纳法律的特殊性规定,只有在不能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填补漏洞的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 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

所谓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在我国,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 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具体而言,对合同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一、对合同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本身的用语发生争议以后,就需要对该用语进行解释。所谓对合同用语进行通常的解释,就是说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进行理解,法官应当 考虑一个合理的人在此情况下对有争议的合同用语所能理解的含义,以此作为解释合同的标准,只有在这种方法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真意时,才能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解 释。

而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进行解释,法官既不能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更不能根据起草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作的理解来解释合同,而应当以一个合理 的人对合同用语的理解进行解释。一个合理的人既可能是一个社会一般的人,也可能是在一定的领域、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人。如果合同当事人本身是后一种 类型的人,则法官应当按照在该领域、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合理人的标准来理解该用语的含义。

二、目的解释规则

解释合同应当判断当事人的目的,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追求自己的目的而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并通过双方的协议,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合同本身也不过是当事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所以在解释合同时,应当考虑当 事人的订约目的。

合同的目的可以分为抽象的目的和具体的目的,抽象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使合同成立并有效的目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其目的总是为了使合同成立 并生效,如果一开始就追求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显然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矛盾的。从尊重当事人意志、努力促使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实现来考虑,如果一个 合同的内容既可以被理解为有效,也可以被理解为无效,则通常情况下应当作出合同有效的解释。而合同的具体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和社 会效果。

在适用合同目的解释方法时,还应当注意,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时,法官所要考虑的是订立合同双方的目的,而不是订立合同一方的目的。如果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则可以从一方当事人表现于外部的并能够为对方所合理理解的目的作为合同的目的而加以解释。

三、整体解释的方法

又称体系解释的方法,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个条款以及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 系、在合同中所处的地位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来确定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含义。也就是说,在运用合同的整体解释方法时,需要将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有关的信 笺、电报、广告等资料综合考虑,来准确地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整体解释实际上就是要从整个合同的全部内容上理解、分析和说明当事人争议的有关合同的内容和含义。如果合同中的数个条款相互冲突,应当将这些条款综合在一 起,根据合同的性质、订约目的等来考虑当事人的意图,尤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联系起来考察,不能孤立地探究每一句话或者每一个词的意 思,而应当把语句的上下语所使用的其他词语联系起来考察。如果合同是由信笺、电报甚至备忘录等构成的,在确定某一条款的意思构成时,应当将这些材料作为一 个整体进行解释。整体解释要求合同解释不能局限于合同的字面含义,也不应当仅仅考虑合同的条款,更不能将合同的只言片语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断章取义。也就是要求考虑订 立合同的过程,综合考虑当事人订约的时间、地点、背景等情况,考虑当事人作出的各种书面的、口头的陈述,或者当事人已经作出的行为,考虑当事人先前的交往 过程和履约过程等。具体而言,包括:

1、当事人使用了多种语言订立同一合同,即使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各合同文本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推定各个文本所使用的词句具有相同的含义。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了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可以优先于一般条款的效力,如果分合同规定的是总合同的例外和特殊的情况,当分合同条款的意思与总合同条款的意思不一致时,分合同条款优先。

3、在同一份合同文件中,如果印刷条款与手写条款并存,且这些条款彼此间相互矛盾,则应当认为手写条款优先。

4、特殊列举词语与不能完全列举的一般概括词语在一起,概括性词语的外延应视作仅包括与特殊列举事物相同的事物。

5、数量与价格条款中,大写数字与小写数字并存时,并且二者又相互抵触的,原则上应当确定大写数字的效力优先于小写数字。

四、习惯解释的方法 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者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交易,所以合同的解释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进行。但是,这种交易的习惯的存在,是需要当事人首先举证证明的。

五、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方法

诚实信用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实际上是要求法官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 的内容和条款的含义。也就是在解释合同的过程中,将商业道德和公共道德运用到合同的解释之中,并对合同自由施加了必要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原则作为 一种解释方法,体现了现代合同法从形式正义转向兼顾实质正义。

第四节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它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而是为不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又应当具有其特殊性。对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性表现在:

一、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用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

(一)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与利益。

(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和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条款制定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

(三)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二、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41条即采此观点,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 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者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 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所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作对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适用的。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按照一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经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相互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节 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解释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法官已经越来越重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绝大多数的经济行为是以合同的方式完成的,而合同必然体现着当事人的意 图。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除了依据法律规定之外,必须要重视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也就是意思自治。而我们制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关 键是要依照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如何解释合同约定

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格式文本,对合同成立、生效、风险、保险责任、期限等均应有明确约定。只有尚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易产生歧意、甚至还不被社会一般人士所 理解的部分,及至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方会成为法官解释的对象。这种司法过程中的解释只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条款,或者可能发生争议的条款。并不需 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也不需要对常规合同条款作出解释。当解释合同争议条款时,必须符合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解释签订、履行过程中各个环 节的意图,应当避免解释事后意图,更无必要去推论当事人的意图,也不可去猜想或设定当事人的意图。解释合同不是按照法官的意图、喜好作出解释,而是本着尊 重原意、弥补原意不清的原则进行解释。

解释合同采纳的标准是基于并反映了一定的价值判断。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强调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为合同法第一追求,意思主义居主导地位。现代社会经济生活 中交易的频繁与复杂,要求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利益的必要性就会对个体意愿进行限制。表示主义的提出就反映了这种价值取向。应该看到,合同自 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依当事人共同意愿解释合同符合合同本质,只要不违背强行法或公序良俗,不能在当事人意愿外另行确定合同的内容,各国立法和司法 实践均肯定这一点。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序良俗,在意思表示解释问题上应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补充。一是在不能探明当事人真正意图时,只能以客 观标准去判定合同内容。二是大量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使依当事人共同意愿去确定合同内容失去了基础,客观标准在格式条款解释中有重要意义。所以,折衷的观点 被广泛接受。德国学者拉伦兹指出,意思表示的解释本质上是个性的,这一解释首先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真意,“法律没有任何理由把当事人共同理解的意思之外的另 一个意思强加给双方当事人”,但在当事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必须求助于客观解释原则。

我国学者一致主张对合同的解释,应当采取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既要根据合同的语言文字,又要注意研究有关证明,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实事求 是,妥善解决。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 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建议草案中“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的内容被删除。但还是说明我国合同解释采用的标准是偏重于表示主义的折衷说。“按 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是表示主义的体现,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显然是对表示主义的限制。

罗马法以来主要有三种特别解释规则,一是误载不害真意,二是言行不一的矛盾行为不予尊重,三是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各国编纂民法典在总则中 规定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法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释规定很详细,确立了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解释规则。19世纪后期随时代发展,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确立合同解释的诚实信用规则。经常提及的文义、整体、习惯、目的、公平、诚信等解释规则根据适用的抽象程度分为原则和方法更为合适。公平、诚信解释等应作为解释的原则,它们实际是民法原则,而文义、整体、习惯、目的、历史解释等应是解释的方法。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细化。代表性的规则包括,“明示其一就排斥其他规则”、“同样种类规 则”“特定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等。

二、法律漏洞与合同条款欠缺的弥补与解释

按照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错误包括表示内容错误、表示行为错误、动机错误。而在表示内容的错误中,又包括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之错误、标的物本身的错误、标的物价格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错误、当事人本身的错误。对照《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笔者认为对《民法通则》第59条中的“重大误解”只能认为是 德国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形态中关于表示内容错误的规定, 而对于德国法上的表示行为错误、动机错误,我国立法则完全没有涉及。为了完善对意思表示错误形态的立法规定和减少国际法律交流的障碍,在制定民法典时,应 当用传统的“错误”概念代替“重大误解”概念。对于《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理解为传统民法中的隐藏行为,由于隐 藏行为有别于虚伪表示但在立法规定中一般适用有关虚伪表示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宜明确规定其适用虚伪表示的规定。

法律规定有漏洞既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也包括法律根本未作出规定,即需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弥补。法律漏洞的弥补必须是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部分,除此之 外,应由立法予以弥补;拾遗补缺也只是对实践中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予以补充。而合同条款的欠缺,而主要指合同约定的明显不足,也指当事人未曾预料到的情况已 然发生,加大了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通过解释合同欠缺条款,可以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也可以提炼也来去弥补法律的漏洞,如果合同欠缺条款通过弥补法 律漏洞的方式加以完善,则可以相互得到印证和促进。体现在司法解释上,合同欠缺条款、不适当条款、模糊条款均属合同欠缺条款的范畴,在书面合同难以全面阐 释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弥补缺陷的方式、方法加以补足,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应该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解释。学者认为:“一般契约条款可谓系企业者之自治立法,而为一种交易制度或规范,……应该依客观的标准,不管契 约当事人之个别的意思或理解的影响,采用与解释法规相类似的方法……”。所以,通常意义的合同的解释是具有个性化特点,而格式条款则因其为一方当事人拟 制,不经过与对方协商过程,常常有重复使用的特性,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强调客观统一,与法律解释有相似性,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释。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 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125条确立的是适用于一切合同的解释原则,当然包括格式条款的解释。而合同法第41条的精神是严格限制条款制作人。因为格式条款制作者处于优势地位,首先是格式条款制作者限制另一方的意思表示自由。所以,格式条款的解释遵循严格解释原则。一是在解释中对格式条款没有规 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作类推或扩张适用条文适用范围。否则不利于相对人利益。二是对条文适用范围不明确的,取“最狭义”的含义解释。

三、公正、公平原则的体现

合同解释是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现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语句含义一般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一致。解释语句的含义就是揭示双方当事人的真意。对于合同语句含义的解释,前面提到,大陆法系有对立的观点。英美法系中存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激烈争论。主观主义追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而客观 主义以一个理性人在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标准,即合理的客观标准。美国《法律重述•合同法》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所用的允诺或合意或术语可获得同一含义时,应根据该含义作出解释。应当说,如果同一含义不违背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同一含义的解释是符合逻辑的。

常见的情况是,双方对合同语句含义有不同理解。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实际上知道对方当事人对某合同语句有另外的理解,并且知道理解的具体含义。法院解 释合同中应该支持该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语句含义的理解。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一方当事人实际知道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语句含义有另外的 理解,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不是一致在知道对方有另外理解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是一致在有另外理解的该对方当事人的意思。按有误解者对合同语句的理解来解 释合同,符合探求双方同一的意思表示。而且在一方明知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语句含义有另外的理解,对明知者没有特殊保护的理由,法律不保护有恶意之人。应当使 明知者对合同语句含义的理解服从于误解者对合同语句含义的理解。第二种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合同语句含义的理解存在分歧,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对方当事 人对合同语句含义有另外的理解,而没有考虑,即有过失,那么要作不利于过失一方当事人的解释。

上面主要讨论的是合同语句中一词多义的情况,有的情况下,当事人使用了模糊、词语界定不清的语句,合同的解释就更为复杂,必须运用“合理的客观标准”判定 合同语句的含义,以实现安全交易和交易秩序。对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未赋予特定含义,有学者建议,直接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取代双方当事人未赋予特定含义的合 同用语乃至合同条款;如果无此类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违反立法目的及合同目的,就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选定能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和社会公平的 合同用语乃至合同条款。

任何一类合同案件得到处理,必须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单纯为了引用某个不适当的条款而引发法律结果的失衡;当然也不可为顾及社会效果而超越 法律的规定。切忌为解释而解释,不能去仅限于法律条款的解释,也不要局限于名词的解释,要关注解决具体案件中提炼出的原则的阐释。这个解释本身就是为了最 大限度、全方位地体现司法公正。成文法国家的法官处理案件时,首要的是要找出最相近、最直接的法律条文,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局限于条文,不顾及个 案的具体情况,则很可能产生理解、认识上的偏差,推导出来的结果可能会失真。这也是成文法的弊病。为了弥补这样一个先天的缺陷,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逐步总结 出这样的审判规律,即当法律规定针对性不强时,要充分考虑适用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即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原则,用这样的司法理念指导具体的裁判工作,所作出 的裁判结果也才能是服人的,才可能产生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解释保险合同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和问题,必须要将每种可能发生的情况 归纳出来,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加以体现,所得结论才能立得住,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四、进一步明确法律之间的关系

保险法是民商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归纳一下不难看出,我们大的民商法领域的法律要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基本法(或称为母法),一个是专业法(或称特别 法)。基本法:包括民法通则(民法典)、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也有人分出物权法、债权法),这是可资依据的基本大法,似乎任意一个专业法都可能会 用得上。基本法:包括证券法、合同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信托法以及银行法等。这些专业法之间彼此是相互独立的,唯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交叉 较多。那么就要明确一下法与法之间的关系,是否要在适用时相互交叉?我想一般情况下是不发生这个问题的,只是有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会有 类似的内容,成为法官们制作裁判文书时引用的依据、条款。但我们能否把不同的法律当作解释同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依据?我认为不应该,例如证券发行,必 然涉及到公司的治理,而公司法的绝大多数内容都讲的是公司经营、治理,但两者调整的方式与目的是不相同的,强调公司治理是为了顺利发行证券,而治理是要落 实在一公司的运营过程之中的,并非证券法所能解决,何况公司运营中的案件是不可能依据证券法加以处理的。同样的道理,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只得依据保险 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还可依据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但无论如何也得不出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保险不能与担保行为发生混同,必须 加以区分什么是保证保险,什么是担保,不可能既是保证保险,又是一般保险。必须认清其实质,只能择其一而认定,不可选取自己认为有利的方式、法律依据去进 行处置。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推出的是自己的保险产品,所作所为就是保险行为,而如今担保,必须体现为承担担保责任,而非保险责任,方可适用担保法,否则只 能适用保险法。

五、关于司法解释条款相互衔接的认识

通常情况下司法解释之间的规定应当是一致的和吻合的,不应当出现相互脱节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我们也认识到人类文明处于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之中,即使人们认 识事物、规律的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司法解释之中那些已经落后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内容,将被及时清理出司法解释的群体。但是,我们作为唯物主义者,必然清 醒地认识到,凡是超越时代发展的,与时代发展同步的,还有利于维护我们正常生活秩序的习惯、惯例、规则,乃至司法解释的内容,都将被保留,持续地运用下 去。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为例,一般情况下将他们宣布为同时死亡是没有问题的,但毕竟这里有一个保险权益继承人的问题,如果规定被保险 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即意味着受益人可按保险合同约定享有保险权益,即使受益人因同一事件死亡,他的继承人仍可继承该笔财产权益。而如果认定受益人先于被保 险人死亡,则意味着受益人不能再享有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财产权益,该保险权益转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而这却违背了被保险人当时投保的意图。被保 险人投保时确立受益人,就是要驳夺其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享有,这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精神。对于这样的条款应当作出对保险人和受 益人有利的解释,不能以此驳夺受益人的财产权益,也不应让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没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授权的情况下,享有了该笔保险财产权益。

对于合同成立,效力、保险责任的认识,除了要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以规范之外,还应当依据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规范,同时要保持与其他司法解释精神的 协调,避免出现不同司法解释出现不同提法和不同认识,以及不同规定的情况。尤其是在法律概念的表述上,必须做到法律语言的协调一致,表述意思的大致统一,还应当考虑不同场合,不同法律概念所要表述的不同意图,避免对法律概念认识的绝对化和片面性。

第二章 合同案件具体裁判标准

开展经济审判工作20多年来,没有人特意提出这个问题,然而,最近我们遇到几起案件却因此而发生了较大的争议,似乎让我们感觉到又回到了审判的起点。这实际是确立审判规范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虽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其作用还是相当重要的。

一、关于当事人争议的本金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打官司,主要不外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两种,绝大多数为给付之诉,实际上确认之诉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到财产内容。对于有财产内容的民商 事案件,必须首先核实清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什么标的,这个标的是唯一的,还是组合的?同时,应当认定清楚,争议的不同类型案件中,其财产内容、性质可能 就是不同。对于当事人未曾结算的债权债务,应依以下标准确认:

1、需由法定机构审计、评估的,不能以单方当事人主张为准,也不宜以人民法院自行核定结论为 准,除非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认可。

2、当事人对财产已作界定,或已通过协议划分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不宜动员当事人推倒重来,或者 依职权为当事人重新划分。

3、对于当事人无协议作为依据的争议,原则上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除非主张一方通过其他间接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当事人之 间确实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单方只提供了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继续举证,而不能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4、未取得权利凭证,或者未取得权力 机关相关证明的财产,原则上不能纳入争议的财产范围,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审理标的。

5、无论是证券回购、大额存单、借款、企业改制、联营结算等案件,只 要涉及财产内容的,应由债权人、权利人举证权利凭证、划付款凭证,以证明其财产、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状况,并应以原始发生的金额,抑或扣除提前收回的本金、利息、手续费、好处费等,作为计算争议本金的基本依据。如履行期间又发生归还利息、补偿费等等,则应另行计算,不应与原始本金混同,除非各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另有计算标准的除外。

二、关于本金与补偿费用的利息计算

在以往的裁判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关于利息的计算,不是算多了就是算少了,有时时间上也算错了。这个问题特别需要引起重视。总的说可以划分以下几项基本标准:

1、如本金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支付给债务人,不论是以借贷的方式、买卖的方式等等,均应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标准按合同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按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所发生的利息。

2、如系金融机构之间同业拆借,应当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拆借利息;如果约定拆借利率过高,或者约定不明、未作约定的,则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办法的规定,对拆借利率取一个中间值,以此计算拆借利息。

3、如系存款纠纷,存款人是单位的,应当根据约定利率计算存款利息,如约定过高,则应按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付利息;根据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存款最长期 限不得超过1年,如拖欠时间过长,最高应按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存款人为个人的,原则上应按约定标准计付利息;如约定标准过高的,应按人民银 行规定的标准计付利息;如拖欠时间过长的,可考虑按3年定期、5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4、在联营合同纠纷中,应本着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加以处理。(1)如发生了风险,应判令双方按约定承担亏损责任,不应牵涉任何一方利息计算问 题。(2)产生盈利,按盈利金额,由双方当事人按约定比例分享,若确定拖欠时间较长,对于应归还本金部分,应按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对于分享盈利部分,要么 不计算利息,要么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3)当事人中途终止联营的,约定由一方返还另一方联营款,还约定了补偿金的,应认定联营已经解除,补偿金即是 对退出联营一方的补偿,至此双方应无争议。若应还款一方长期拖欠不还的,对于拖欠本金部分,应按流动资金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拖欠期限利息;对于补偿金部 分,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拖欠期间利息,亦可从当事人主张权利之日起按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不应比照本金部分计算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因为本身 已经给予一方补偿,实际也是对另一方的惩罚,不应再加重付款一方的民事责任;从公平原则出发,给予索款一方适当利息补偿是适当的;然若一律给予贷款利息补 偿,势必造成该当事人犹如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这对对方当事人来说又是不公平的,所以,应予以尽量避免。

5、对于金融债权,人民法院一贯支持依法保护的基本原则。(1)对于债务人长期拖欠不还的,一般应判决合同期内按约定(或法定)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对逾期不还,又未征得同意展期的,则按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办法计付滞纳金。(3)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债务纠纷,按国家政策规定,享有减、免、缓归 还借款本、息的单位,有权按规定提出抗辩,已经与金融机构达成新的协议的,则应按新协议确定的标准履行。

6、对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当界定清楚。(1)如担保人明确承诺偿还债务人拖欠所有债务,如本金、利息、罚息的,应判由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 任。(2)如担保人只确认承担部分保证责任的,则应判由担保人承担部分保证责任;明确只承担本金部分责任的,不可判利息等偿还责任。(3)对担保人判项一 般不应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如担保人系上诉人又败诉的,则应判其承担二审相关案件受理费。

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违约金约定过高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某国有企业职工已基本下岗,为解决职工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由职工个人出资修建集资房。企业将该房屋发包给某公司承建,承建方为保护自身利益,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乙方停工,否则每停工一日,则每日按工程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当时企业的领导因害怕以后新上任的领导随意终止合同的 履行,故也同意签下如此高额违约金合同。当时企业的领导认为其根本不会违约甚至根本不敢违约,因而未考虑可能会出现的违约后果。当房屋建至封顶时,新经理 上任并以新任领导班子不了解工程情况为由要求承建方停止施工,等待建设方通知后再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承包方虽也与建设方商量复工之事,但其并不积极要求 复工。直至停工一个月承包方才申请复工。该工程造价约100万元,每日违约金高达3万元,而承包方停工期间的损失仅为4万元。

【案例2】某标的额为10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为每日2000元,即每日为标的额的2%,因买受人迟延履行10万元付款义务被对方诉至法院,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当时已迟延200天,违约金40万元,且诉讼期间还在一天一天往上累计。

以上两案例均属典型的违约金过高的案例。第一例按照该工程造价100万元计算,每日违约金3万元,一个月违约金高达90万元。如按合同履行意味着建设方除 需支付100万元工程款外,还需支付90万元违约金,几乎与工程本价一致,而停工期间的实际损失仅为4万元。第二例除了明确的利息损失,并无其它直接损 失。当事人在抗辩时均提出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要求调低违约金,具体标准要求参照银行逾期利息计息标准执行,目前的逾期贷款利息计息标准为日万分之二。第 一例日3%即是日万分之三百,是日万分之二的150倍;第二例的日2%也是日万分之二的100倍。

(二)有关约定违约金的不同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 法。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整个第114条来看,该条款是当事人可 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失的法律依据,《合同法》中未规定法定违约金;其次该条款对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没有一个具体的标 准,即未制定相应的上限和下限,但可以适当调整。当然笔者认为下限虽无具体标准,但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条款来救济,即可以要求按照第113条之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而无需通过要求调高违约金这一难以把握之诉来获得损失的赔偿。但违约金过高则只能适用该条第2款的“适当减少”,没有其它可救济之 条款。在办理上述两案例的过程中,法官在如何把握适用该条规定上存在认知上的不同意见,观点众说纷纭,判案结果也由于理解不同亦不相同。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违约金,又没有规定上限,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则法官不应随便调整违约金,因为根本无法确定 何种情况为过高,同时第114条也并不明确违约金应以弥补损失为基础。因此,持有该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无法确定标准,还不如就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违约金,这样能体现合同的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避免法官调整幅度时难以使当事人满意被误解偏袒当事人的嫌疑。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既要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基准,又要体现一定的惩罚性,但违约金毕竟是一种合同的违约责任,其惩罚性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 的惩罚性责任,违约责任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应考虑公平原则,因此,法官在行使调整的自由裁量权时应体现此双重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合同法》第114条虽未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但并非对漫天要价的约定违约金都认为是合法的。我们在理解法律时不能仅断章取义 只取第1款,要从整个条款以及从立法的本意来理解第114条。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而接下来第二款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 适当减少则是对第一款的限制。

2、第二款最关键的问题确定了我国对约定违约金高低的立法本意是以弥补损失为基准或平衡点,承认违约金并非等于损失而是可以 高于损失,但不得过分高于损失。且第2款的“适当减少”表明,其含义是既要赔偿损失,还应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三)我国违约金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

1、《合同法》第114条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缺陷性,该缺陷就是没有确定过高的上限,“适当减少”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该条立法的本意是为了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未意识到过高违约金所带来的危害。就象前述案例

1,该企业下岗职工很不容易筹到的集资房款,如按照合同判决,承包方仅有4万元的损失,建设方却要支付90万元的违约金之巨,由于企业根本无能力支付如此 巨额违约金,那么只能将建筑物抵给承包方,职工也就根本住不到房,100万元的集资款则付之东流。由于每天有3万元的违约金进帐,承包方利用国有企业领导 的霸气作风,利用我国国企制度的不完善(该企业领导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根本不急于复工,甚至停工十余天时,建设方已同意复工但由于未办理正规的复工 通知手续,承包方故意不予复工,且在诉讼中不承认有此事,建设方也无法明确举证。承包方拖延复工时间以便获取更高的违约金,其行为在利用他人的违约来获取 高额利益。其次,“适当减少”从字面理解应是少量减少,减少的幅度应相当有限,案例1即使减掉50万元的违约金,已减少的违约金已超过50%,应该已不是 适当减少了,可40万元的违约金仍是损失的10倍,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仍是过高,如果再减少,当事人就会质问法官不按照适当减少的法律执行,在合议庭合议过 程中也有法官提出此问题。因此,第114条的缺陷设计给法官判案带来较大的困难。

2、立法者在立法时还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

我国无论普通公民还是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总体法律水平不高,在鼓励交易自由、交易稳定的同时,还是应有制度制约人们的行为,也便于法官判案。实践中高 额违约金的约定是有不同的原因,表面上看似乎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未违反当事人的意志,但实质上高违约金合同的签订,往往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是急 于达成合同,而接受对自己显著不利的违约金条款;有些是为了表明自己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接受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条款;有些是轻信自己根本不会违约,会顺利履行合同,为显示自己的大量,所以随便签订高违约金条款,案例一即属于此类情况;还有一些是因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另一方无奈签下此类合同。其违 约的原因也各有不同,并非所有的违约都是故意、过错违约,有些是受客观情况的限制。其实,过高的违约金与民间老百姓痛恨的高利贷没有什么差别,而对借款合 同纠纷中的高利贷法律有严格的限制,为何对其它民事行为的违约责任上限却不做限制?

(四)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第114条规定

对于违约金条款的完善,在目前尚不能修改法律的情况下,在法律处于滞后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解释对约定违约金上限予以限制,以便法官在实际办案中有章可 循。实践中,即使持第一种观点的人也认为,上述两案例约定的违约金从公平出发违约金明显不合理,但由于法律没有最高上限之规定,法官一般不愿动用自由裁量 权来降低违约金标准,因害怕当事人说法官自由裁量是偏袒一方,该问题是一个相当敏感的问题,因而法官宁愿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愿意调整违约金。而在有明确 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在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行使起来也觉得理直气壮,而不会被当事人一句到底多少为过高的反问而难以圆满回答。

令人欣慰的是《合同法》虽未限制约定违约金的上限,但对违约金上限的限制条款已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出现,如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就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 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司法解释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形规定了具体可参照的标 准,这些具体规定既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国情,又有利于法官办案中有法可依。希望各地法院与最高法院一道能尽快在其它合同纠纷领域中制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完善违约金制度。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适用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

1、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 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 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

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确定上述 中等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1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以低于损失额 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的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 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 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力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仍然是根据违 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 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在一般合同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为调整依据。具体确认原则是: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不能并用的,即在合同中要么约定违约金条款,要么约定赔偿金条款,不应存在两者并存的情况。但有一种例外,即有一部分交货,另 一部分拒绝交付,这时对未履行的部分要适用定金罚则,对已交部分如存在货物短缺、质量问题,就应适用违约处罚,而不再适用定金条款。只是这种情况出现的机 率较低就是。但也同样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三章 规范裁判的基本标准

民商审判活动最终要落实到裁判结果上。关于民商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应用,笔者曾撰写过多篇论文发表于《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和《人民法院报》上。2003年8月,最高法院民二庭经大量调研活动,已经将统一、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方法形成书面阶段性成果,在此不再过多论述。而此处重点要解决的是判定裁判 结果应当掌握的法律标准。有的法官可能会提出,如何进行裁判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关于 一、二审程序的规定等,似无必要再小题大做;20多年来,我们用的最多的就是民事诉讼法,不会有太大的差错。在此,要特别提出的是,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 展,法学理论的博大精深是我们终生都难以熟谙的。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和创新,必然会引出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亟待探索和研究,并使之趋于完善。特别是近一 段时期以来,审判实践中暴露出关于如何裁判、应当适用什么标准裁判的问题等,需要我们统一认识并加以规范。

第一节 如何适用判决的标准

通常情况下,我们理解有事实、有请求的诉讼案件,法院在处理时可以适用判决的方法予以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的,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可依法 作出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对原判维持,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这里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时,应当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在二审中,当然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论实际上 是维持了原判,还是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法院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支持被告的抗辩或反诉,却另外找了第三种理由自己作出判 决。显然,这样判处就是判非所请,答非所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进行审理的精神。

2、如何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当前,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何适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按照我们长期司法实践的理解,作为中国的法官,首 先要追求的是客观事实,即尽可能作到事实清楚、证据扎实,避免枉法裁判。而当举证、调查工作均已结束,并未在现有证据基础上查出新的事实,或者法官所希望 实际发生的事实时,我们到底以何种事实进行裁判?是以已经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还是推论可能存在的某种事实进行裁判?唯物主义者也未必每件事实都能做到 100%的准确。我们既反对不经调查纯粹的法律事实进行判决的作法,也反对经调查后仍不死心,非要按自己的主观判断进行判决的作法。要承认法院、法官不是 万能的,同时也要承认在中国的诚实守信目前还只是口头上的语言,真正落实到行动上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不能期望法官的判断就一定能够实现。所以,当客观事实 没有查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时,只得依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依法律事实作出裁判,同样应当认为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3、二审裁判的标准问题。原审法院判决正确的予以维持,判决错误的予以改判无可争议。关键是原审判决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均有小毛病如何处理?我个人认为,不 论原判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只要存在的小毛病不影响实体判决公正的,二审法院不一定要改判,可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该存在的问题,例如适用法律条款有 误,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整理不全面,支付金额时间略长或略短等。但同时应该强调,该问题并不影响实体公正,所以不必予以改判。如果每件案子都因存在或多或少 的瑕疵,就要予以改判,势必造成改判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完全可以通过指导与规范的方式,将这些小毛病予以克服。

4、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委托鉴定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或者需要中止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清楚事实部分的争议,径行做出判决,而无须等待全部案件 事实清楚以后再做出判决。这主要是考虑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节约诉讼成本,尽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任何一件复杂、疑难案件都经过3-5年,甚至更长时间方能全部审结,于当事人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执法不利,更谈不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节 关于适用裁定的基本标准

裁定一般适用于驳回起诉,诉讼中的保全执行措施,中止诉讼;二审中的发回重审,裁定移送,以及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等。当前,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比较尖锐的问题是:

1、何时适用驳回起诉的裁定。审判实践中经常会见到这样的案情,即原告起诉时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而在诉讼中因法定事实或当事人民事合同上的事 由,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发生改变。此时,原告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原告,甚至争议根本与其无任何关系。有的法官认为应当以诉讼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而我们主流意见则认为,虽然原告无权主张债权,丧失了胜诉权,但该案的基本事实还是存在的,驳回原告起诉后,其他有诉 权的当事人仍可提起诉讼,类似的案件仍可能存在,并不能因现在原告诉因的不成立而使本案归于消失。所以,对待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十分慎重,不可轻易将其驳 夺。

2、慎用发回重审裁定。对于案件事实确实短时间内难以查清,或者确有必要追加当事人的案件,应当依法裁定发回重审,而其他案件则另当别论。例如,某公司被 上级主管单位申请注销,上级公司接收债权债务后,因资不抵债也宣告破产。债权人向某公司主张合同之债。告知其向上级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而债权人明示 不同意。对于此类案件,如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某公司工商登记不合法,应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寻求解决,而后进入民事诉讼。如已经行政诉讼程序,且已被人 民法院驳回,则无权再对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要求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也就是主张裁定发回本案的法官认为,某公司 被注销并未经过债权债务清理程序,故按照法人经清理方为消亡的理论,应裁定发回重审,经清理后作出明确裁判,哪怕债权实现为零。第二种观点也就是占主流思 路的观点则认为,不但债务人已被注销,上级公司也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如我们发回重审,只能增加当事人讼累,增加人民法院执法的工作烦琐程序。第三种观点认 为,如不发回重审,也不应作出裁定,也应作出判决,支持债权人的债权请求。经反复研究,我们认为,原审法院本应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是其 拒绝参加破产债权申报,也不应循其他途径得到支持。原审法院适用裁定的方式,还是给原告留有一定余地,即将来一旦发现了债务人、破产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还可以再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这也应当得到支持。故最终意见还是应当裁定维持原审裁定。

3、慎用中止审理裁定。对于民商事案件,在法定审限内难以审结的,可以申请延长审限,而对政策性强的案件,例如需要进行司法解释的案件,等待协调的案件,等待某种事由消灭的案件,均可适用中止审理的裁定。然而,最近我们在讨论一起股权确认与请求权案件时,却出现了不同的见解。简要案情是:某工会在一起确认 股权案件中被法院判决不享有某公司的股权,不再是某公司的股东。某工会认为其享有某公司的股权,遂在另一省法院以其原控股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其股权,并请求实现其股权利益。某省法院审理认为,某工会在另一案件中已败诉,自然不是某公司的股东,不享有原告资格,遂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审理中,主要有两种 意见,一种认为应当裁定维持原裁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某工会既不是股东,就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案提交讨论时,争议的重点发生了变化。一种意见认为 先前的判决认定某工会不享有股东资格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本着司法为民、有错必究的原则,应当对第一个案件通过再审纠正。本案可裁定发回重审,由原审 法院中止审理,待另一案件有了再审结果时再继续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一事不再理。不能因为在一起案件中败诉,而允许或支持、放任当 事人以同一事实,到其他地域提起同一诉讼,其他法院更不应作出相反判决。如果允许这样做,我们岂不又回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状况,当时的地 方保护主义不就包含这一内容吗?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的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鼓励当事人,应采取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另一案则由当 事人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申请。等另一案件得到纠正后,原告可另案再提起诉讼,如果真的另案得以纠正,说不定原告勿需提起新的诉讼。笔者持后一种观点。

第三节 适用裁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是基本业务工作,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均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除最常用的判决和裁定之外,还有调解、采用司法制裁手段等问题,均应引起高度重视。

1、关于法律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能只考虑适用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2)普通法与部门法的引用上,要尽量引用最相近的法条,部门法规定明确、具体的,应当尽量引用部门法的规定。一起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法的,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予以兼顾,除非某个部门法缺乏 针对性的规定,方可引用普通法。

2、如何掌握调解的尺度问题。过去,我们几乎每件案件都要进行调解,而笔者在1994-1995年时,案件调解结案率居然也能达到40-50%,可谓调解 率之高。然而,不是每一起案件都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有的案件若进行调解,肯定要表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态度,往往会招致可能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告状、诽谤,反而更不利审判工作开展,不利于案件审结。审理中可以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若均同意调解可予以调解,若达不成一致,则不应勉强,应及时作出裁判。同时,也 不应当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当事人也会反悔,或者提起再审申请,导致案件最终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

3、应当慎用制裁手段。上个世纪90年代,各级法院适时采取制裁手段,配合国家对经济秩序进行治理整顿,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今天,大家同 处于市场经济环境的激烈竞争之中,赚钱效应越来越难。以中国股市为例,前几年每年都有一、二次大的行情,机构、散户都容易赚到钱,而现在监管的力度越来越 大,行情没有了,机构、散户大多深套其中,无钱可赚。一旦发生诉讼,再因某

3.竞争演讲稿 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首先感谢市局党组给了我这次机会,使我有勇气和信心站到这里向大家展示我的实力。

我今年41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95年从河北财经学院税收专业毕业,分配到地税部门工作。2002年调入市局机关,目前在市局负责税政管理工作。

参加工作以来,我从事过征管、稽查、计会及税政等多项工作,不论在哪个岗位我都能从知之甚少,业务生疏到熟练掌握,灵活运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多年的工作实践,使我感触最深的是:税收工作,岗位虽然不同,但立足岗位,抓好本职,在各自的岗位上干出一番业绩,闯出一条成功之路,所依赖的途径是相同的,那便是“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就要干好一行”。

竟争副科长一职,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思想进步、政治坚定

行动源于思想,要想干好本职工作,必须做一个政治坚定、思想纯洁的人。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服从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到政治坚定,清正廉洁。2006年11月我正式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后,在日常行为中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以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本份做人,踏实做事。

二、不断学习、充实自我

今天,终身学习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参加工作近二十年的埋单里,我以“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紧迫感,把学习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任务和重要的工作内容,树立了“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和终生学习的理念。

2001年我变换工作岗位,由内资企业管理员转为我市唯一一名外资企业专职管理员后,我不等不靠,主动向老同志寻求帮助,向业务骨干虚心请教,注意收集整理规范可靠的征管资料,使我很快胜任了所分管的工作。2003年由涉外税政部门调入计会科,负责税收计划、税收分析与税源监控等项工作后,面对纷繁复杂的数字和大量的文字分析内容,我采取干、学、碰、悟,很快就进入了工作角色。干就是多干活,多干难干的活,干一次活懂一件事。边干边学,不断丰富自己。学就是多看,看别人是怎么干的;多问,多请教别人;多学,学自己要干的事,学与自己工作相关的知识。碰就是不怕出错,只有不断纠正错误,才能有长进。碰钉子是常有的事,敢于碰钉子,才能成长起来。悟就是遇事多观察,多琢磨,深入思考。悟出的道理才是自己真正懂的道理。2010年我负责全市主体税种——营业税的政策管理后,又主动的投入到学习中。

为了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2004年我报名参加了省局与天津财经大学联合举办的在职研究生脱产培训班,一份耕耘,一份收获,通过近一年的刻苦努力,2005年我圆满通过了各项考试,取得了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学以致用、创新工作 不断的学习为我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做到精通本职、一专多能。同时将上级精神具体化,博采众长,吸收借鉴成功经验,努力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等方面与时俱进,突破创新。

如果这次能够竞聘成功,我将做到以下几条:一是把精力用在工作上,而不是闲事上;二是把心思用在团结上,而不是是非上;三是把智慧用在创新上,而不是应付上;四是把聪明用在自律上,而不是对别人的挑剔和指责上。

对这次竞争,无论成功还是失败,我都一如既往地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办好每一件事,做好每一天的工作。

十多年的工作实践,使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这里我向给予我关心帮助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4.竞争上岗演讲稿 篇四

首先,对局党委给我这次竞争上岗的机会表示感谢!下面,我将本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一下:

我叫姜彦伟,今年

5岁,中共党员,毕业于济宁人民警察学校,1996

年参加公安工作。参加公安工作以来,本人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及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下,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不断改造个人的主观世界,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奋工作,忠实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义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组织上也给予了许多荣誉。先后被授予济宁市优秀人民警察、济宁市打霸除恶先进个人、济宁市追逃先进个人、济宁市公安调研先进个人、兖州市优秀国家公务员、兖州市人民政府优秀信息员等荣誉称号;97、98、99

连续三年被评为局优秀民警。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我的任职优势有如下三点:

一、政治上积极上进。本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能够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了立场坚定、帜鲜明、积极进取、对公安工作保持着满腔热情。

三、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知识。本人在警校学习期间,曾两次获得二等奖学金,打下了较为扎实的基础。参加工作以来,为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完成了专科知识的学习。现在正在我省省委党校进行法律本科的学习。工作中,先后在各类报纸杂志上发表公安体裁稿件

篇,其中国家级

5篇、省级

篇,撰写的《五起涉枪案件案情分析及对策研究》、《建筑霸的种类、特点及打击策略》等

7篇调研文章被上级公安机关采用或转发。

总之,工作这几年来,由于组织、领导及同志们给我创造了比较宽松、优越的环境,加上本人的主观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我如果通过此次竞争上岗走向领导岗位,决不辜负领导的期望,努力做到:

首先,进一步加强个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修养。认真学习三个代表,身体力行三个代表,把自己锻炼成一名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基层公安干部。

其次,准确定位,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当好联系民警与领导的纽带和桥梁,与单位正职齐心合力搞好工作。

再次,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群众中保持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如果我没有竞争上,我也决不灰心丧气,这说明我在某些方面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我一定会一如既往的干好本职工作,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再接再厉,争取早日实现自己的目标,为公安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的演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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