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职务

2024-11-17

领导职务(共8篇)

1.领导职务 篇一

领导职务排序(知识篇)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选)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百度百科)

二、领导职务层次划分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互联网)

三、领导排序的几点要素

领导排序是一门操作性强、应用广泛的学问,常用于领导们的视察、会议、宴请、合影、宣传报道等重要活动,不可不学。

排序第一要素:领导职务的大小。这条好理解,根据《公务员法》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十档,非领导层次在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分为八档,处长大于副处长,调研员大于副调研员。

排序第二要素:实职大于虚职。同一职级,领导职务大于非领导职务、所谓即处长大于调研员、副处长大于副调研员。

排序第三要素:领导任职机关的大小。如同一职级的三位领导分别来自中央、省、地市的,以中央的排首、省次之,地市为末。

排序第四要素:领导岗位的重要程度。如某县副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副县长、政协副主席皆同属副县(处),以在领导序列的重要性排序:副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副县长、政协副主席。

排序第五要素:领导同一职级任职时间,如两位处长一位任职10年,一位5年,以年限长的为尊。

排序第六要素:领导的年龄大小,体现工龄资历。

2.领导职务 篇二

一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职务犯罪侵害了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 破坏了国家法律, 损害了公务活动的公正性, 影响了政府及类似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职务犯罪中的贪污犯罪, 直接导致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 从根本上看, 也直接蚕食了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二是败坏执政党的形象。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但是, 一些党员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 从根本上违背了党的性质和宗旨, 不仅其个人成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罪人, 而且, 更为严重的是, 给党和政府抹了黑, 极大地败坏了执政党和党领导下的政府的良好形象。三是破坏社会稳定。由于多数职务犯罪行为人在群众心目中, 是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权力的, 其犯罪行为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 导致社会群众对政府官员和其他管理者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产生普遍怀疑, 继而与政府产生对立感, 使整个社会逐渐削弱了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团结性和凝聚力。另一方面, 职务犯罪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社会群众的经济利益, 影响了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造成贫富分化。四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规则。少数国家公职人员运用权力不正当地介入市场, 进行各种职务犯罪活动, 许多紧缺资源及生产要素流入了非重要领域, 造成了资源和其他重要生产要素的巨大浪费。

二、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根本原因

1. 职业道德及立法的缺失

公务员职业道德, 是指与公务员的职业活动相联系, 反映公务员职业性质和特点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规范。公务员的职业道德, 作为一种有效的自我内在约束机制, 对加强公务员廉洁自律, 预防职务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是防止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长期以来, 党中央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一直抓得很紧, 如《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 》等党纪政纪规定, 但效果比较不好, 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的硬约束, 并容易给外界造成党治高于法治的错觉。因此, 把那些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廉洁自律规定和要求上升为法律, 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财产申报和其他重大事项申报问题, 用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 约束其从政行为, 也只有走这么一条法治之路, 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状况, 才可能有根本性改变。

2. 行政程序法的不尽完善

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做出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他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出行政决定过程中, 坚持“公开”、“透明”, “参与”原则, 使行政决定的过程和结果都能公开, 防止暗箱操作, 防止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程序约束是防止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第二道防线。行政程序法是与腐败行为等行政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行政违法中的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为, 大都与行政程序不健全、不规范有关。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下, 我国部分领导干部, 尤其居于一把手地位的领导干部手中拥有重大的决策权、重要干部任免权、重要项目安排权、大额度资金审批和使用权, 由于尚未实现程序法定化, 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没落到实处, 往往导致行政程序的被任意扭曲、权力的恣意行使, 表现为:决策一言堂, 用人一句话, 财务一支笔。行政程序缺乏刚性, 容易导致特权的存在, 特权的存在为职务犯罪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和机会。

3. 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善

监督法是关于监督主体和被监督者之间权力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规范和确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调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加大监督力度, 提高监督效率。是防止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保障——第三道防线。

现有的政党监督,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系统, 应该说对监督权力, 约束权力, 防止权力滥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遗憾的是这三大监督系统的制度安排不完善, 降低了监督的有效性。存在的主要缺陷为:一是我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依据的主要是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有《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等。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是党内制度, 不是国家的法律, 缺乏刚性, 容易被特权超越。二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虽然有《监督法》, 但还要看同级党委的意见, 这种监督主体和被监督者之间的二元领导体制, 降低了被纪检和监察部门查处的概率。三是我国缺乏舆论监督法、公民举报法, 使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 更有甚者监督者因此而受到打击报复甚至是迫害, 这种境况, 降低了公民监督的积极性。由于监督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使领导干部的监督出现了“上级监督到不了, 同级监督管不了, 群众监督用得少, 舆论监督看领导”现象。

4. 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渗透在我国诸多经济领域的一颗毒瘤, 若不尽早彻底清除, 必将不断扩散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2006年的反商业贿赂专项整治活动查处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 很多商业贿赂活动与腐败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权力在商业领域的“寻租现象”到处可见。

5. 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罪名的规定不完善

对职务犯罪分子实施刑事处罚是预防和惩治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惩罚可以说是非常严厉的, 对贪利型职务犯罪最高可以判死刑, 体现了从严治吏的精神。但是我国刑法有关罪名还存在着缺陷, 表现为受贿罪犯罪的对象范围太窄。我国刑法只把财物规定为受贿行为的对象, 但是现实生活中, 贿赂犯罪已经不再限于财物往来, 还有非物质性的不正当利益, 如安排领导家属子女工作、出国留学、提职晋升、出国观光、海外定居, 留学担保等。

三、依法打击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探讨

邓小平同志对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腐败十分重视, 在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中鲜明地提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 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 还是要靠法制, 搞法制靠得住些。”江泽民也指出, 反腐败要“一靠教育, 二靠法制”, 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 教育是基础, 法制是保证, 监督是关键”。这些论述, 对于我们探索防治和打击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法规制度建设,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建立健全法制工作的前提

坚持一个方针——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道德立法和监督立法作为首要任务来抓, 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刑法中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把握一个原则——即低容忍度原则。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扩大职务犯罪惩罚的范围, 降低惩罚标准, 提高惩罚力度。贯穿一个理念——即法治理念。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大执法力度, 慎用缓刑, 做到罪刑均衡, 防止轻罪重罚, 重罪轻罚, 更防止在刑事司法中对职务犯罪分子还存在着施之于宽的现象, 杜绝特权, 杜绝黑头不如红头, 红头不如笔头, 笔头不如口头的现象, 使我国的刑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实现一个接轨——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为契机, 实现治理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相关法律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要在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下工夫, 及时修订国内的相关法律, 并在国际反腐败协作机制上积极开展工作。与此同时, 要根据我国腐败分子外逃国家的去向, 相关职能部门抓紧工作, 及时查找我们法律或协作上的“空白点”, 以严密的引渡遣返条约来断绝外逃之路和外逃之心。

2. 建立健全法制工作的对策

第一, 加强职业道德法制建设, 强化其自律意识。国家立法部门通过立法程序, 将国家工作人员道德规范, 上升为体现国家意志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 加大领导干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补偿性义务, 强化其廉洁勤政的自律意识。当前主要以《公务员法》为核心, 尽快把《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上升为代表国家意志的《财产申报法》, 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廉洁法》, 从而形成系统的预防腐败犯罪法律体系, 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第二, 加强行政程序法建设, 提高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制定有关重大的决策权、重要干部任免权、重要项目安排权、大额度资金审批和使用权“三重一大”事项单行行政程序法规, 保障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力运作信息阳光法》, 是防止权力暗箱操作, 遏制腐败, 取信于民的重大法治要求。在该法案中, 应当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关系的信息列为优先、重点披露范围。

第三, 完善监督法建设, 减少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机会, 增大职务犯罪被发现风险。列宁指出, 政治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有效的政治监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监督是使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正常地运转所必需的主要条件”。要在《监督法》的基础上, 制定纪检监察职能、组织机构建设、内部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理顺监督主体和被监督者的关系;制定公民举报法、舆论监督法, 保障公民合法的监督权益, 调动公民的监督积极性。

第四, 完善我国刑法中有关规定, 提高职务犯罪的受罚成本。扩大受贿罪对象的范围, 把财产性利益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纳入其中, 使收受财物之外的贪污贿赂行为一并受到刑事追究。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加大对贪利型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

摘要:如何有效地遏制官员职务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国际经验表明, 法制是调适个体或群体行为的强制性规范, 能起到强化领导干部廉洁勤政自律机制的作用, 是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根本依据和保障。加强法制建设, 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犯罪的利器。本文拟从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危害出发, 侧重从法制角度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法制建设,领导干部,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孙金全.赶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278-280.

[2]中央纪委宣教室.反腐倡廉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172-173.

3.领导职务 篇三

关键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职务消费 评价

0 引言

职务消费是指政府公务人员因履行职务而引起的各项开支的总称。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出差、会务、通讯、办公等费用开支,是和政府公务人员“福利待遇”完全区别开来的性质迥异的概念。然而目前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消费,肆意腐败的现象日益突出,因此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务消费,已经刻不容缓。

1 职务消费现状概述

当然,在不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领导干部适当的职务消费是必要的和正常的。但近几年来,在审计中不难发现,许多单位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已严重超出了正常的“尺度”,失去了控制,职务消费已成了任意消费。主要表现在:

1.1 消费成本高。据悉,我国职务消费已经分别占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比例的11%和40%以上,严重挤占了财政资金,成为各级财政经费支出的一大负担。一些地方的职务消费开支已占到其财政开支的绝大部分,有的地方仅公车消费就占到了其地方财政支出的l/3以上,甚至更多。由于过高的支出,有的已导致财政资金入不敷出,单位的经费压力增大,个别单位,已导致干部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1.2 消费支出有增无减。在审计中不难发现,其他消费如通讯费、礼品赠送费、差旅费等费用,许多单位没有严格地执行规定。一是通讯费乱支乱报。二是差旅费乱补乱报。一些单位为了和上级或有利害关系的部门疏通关系,大开方便之门,不惜代价地赠送礼品等。

1.3 开支漏洞多。极少数人还以职务消费为名,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之实,把职务消费变成了藏污纳垢之所。例如:以招待费的名义,乱报乱销,致使“招待费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公车私用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一些单位和个人以外出“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研讨交流”为名,把公费旅游巧妙地隐藏在公务活动之中等。

1.4 有效监督难。由于职务消费本身是必不可少的,职务消费的主体又大都是领导和公务人员,且带有一定隐蔽性,难以界定和发现,容易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局面,出现监督死角。

诚然,解决职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标本兼治,特别是要加大改革力度,首先是建立健全相关审计法规制度,并基于经济责任审计,正确评价职务消费。

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职务消费评价

2.1 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2.1.1 建立监督机制。一是要建立财政和审计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票据以及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报批制度,堵住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审计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二是要建立职务消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下的消费”,定期公示职务消费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职务消费透明化、公开化。这是防止职务消费中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三是要加强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2.1.2 分步实施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是指根据公务员个人职务和岗位特点,将因职务行为引发的费用,通过津贴形式,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一次性划归领导干部个人支配使用,不再采取由单位集体报支的方式。职务消费货币化有利于规范开支、降低消费,对于从根本上堵塞漏洞,防范职务消费中的腐败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2.1.3 实行相关配套改革。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积极推行部门预算,将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将部门财政性资金全部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断绝单位“小金库”的来源;下大力气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国库直接掌握公共经费开支,消除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操作空间”。

2.1.4 修改完善有关制度。根据改革完善职务消费制度的要求,对过去已经制订的制度规定,该重申的要予以重申,有漏洞的要加以补充完善,不具体的要加以细化。例如对那些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或不切合实际根本执行不了的制度规定,如出差住宿费、公务接待用餐等费用标准尽快修订完善,以堵塞因制度无法执行而形成的漏洞。

2.2 职务消费评价对策 将职务消费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中国国情条件下的审计评价发展趋势,鉴于“职务消费标准”这一议题已正式纳入中央政府的议事日程,同时从现实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考核内容看,职务消费数据也能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状况,并已经作为组织部门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同时职务消费在我国目前尚处在改革阶段的政府公务体制管理模式中还属于“新生事物”,还缺乏规范性的认识和界定,更缺乏统一、严格的标准。以往有关领导干部履行职务的某些开支标准,大多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制定、检查部门制定、颁布与监督,没有纳入政府公务日常管理工作中来,既缺乏涵盖政府公务人员所有职级的“普遍性”,又缺乏政府公务日常开支标准的“确定性”和“透明性”。所以,有必要将职务消费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中来。领导干部一般在任期内的年职务消费大体可以用以下几方面来评价:①在任职期间每年车辆费用的评价。②在任职期间每年招待费评价。③在任职期间每年公费考察以及学习费用评价。④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讯费评价。⑤在任职期间每年办公室支出报销评价。充分发挥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作用。负责人职务消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部和各审计分部组织实施。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负责人和管理存在重大失误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针对评价内容,综合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其是否存在职务消费成本过高、支出随意性较大、支出漏洞较多等问题,审计结果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部门横向或纵向比较的理论依据。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评价职务消费,必须做到:①职务消费评价单位化:职务消费单位化改革,主要是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中票据报销部分进行改革,在管理方式上实行核定标准,包干到人;在支付和结算方式上,实行单位化。②职务消费评价的透明化:规范隐形收入,减少肆意职务消费。更重要的在于建立报酬与业绩相吻合的报酬机制,使隐性收入变为阳光收入。这种机制不是人为规定的,而是由市场决定的。尊重市场规律,并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规则,是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评价重点。③职务消费评价的细节化:评价职务消费,关键在提高管理权力和管理用权的有效性,建立细节化的评价模式。长期以来,如何评价领导干部“用权”,上缺乏深入研究和科学的评价;对于有权者及其用权行为,不是没有管理,就是管理粗放。

3 结语

当前形势下,职务消费是中国国情条件不可避免的产物,同时职务消费的腐败现象也必然存在。诚然,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义重大。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务消费,对审计工作起着参考的作用,当然,建立健全相关的审计制度是解决职务消费腐败的根本办法,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建立,相信职务消费评价会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饶自斌.刍议以改革的方法解决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中的消极腐败问题[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04):73-75.

[2]卢金国,邱礼斌,周兆东,舒旺彩,周双全,段仁茂.透视职务消费中的问题[J].中国监察.2003.(18).

4.监区领导职务竞争上岗 篇四

你们好!

首先感谢监狱党委给我这样一次机会参加竞争上岗。对我个人来讲,此次竞争是一次难得的锻炼和学习的机会。

在这里向组织和大家汇报一下我的思想和工作成绩。

我叫xx,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副主任科员,现三监区担任分监区教导员。我是1999年参加监狱工作至今,主要从事罪犯监管改造工作。在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关怀帮助下,13年的监狱工作,锻就了我一种任劳任怨、脚踏实地、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历练了我勤勉好学、学以致用的性格特征。竞争副监区长职务,我有以下优势:

第一,我热爱这项工作,我的父辈都是监狱警察,从小就在爷爷的身边长大,可以说从小就在监狱仓库里长大,看着监狱一天一天的变化,对其充满感情,希望他能越飞越高,渴望为他奉献自己的力量。虽然这项工作繁杂,付出很多,难以看出成效和成绩,但事无巨细,我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有投身这项工作的良好愿望和热情。爷爷对我说过一句话,让我铭记在心,人生态度“有追求就有付出,只有付出才有回报”,但我相信不求回报的付出是更有价值的体现。

第二,从事监区专职监管改造工作,有一定经验和实力。我参加工作就从事基层一线分队长的工作,在分监区从事三年监管工作后,因工作踏实,能力突出,2003年提任监区管办工作,分管监区狱侦、狱政工作。2003年至2011年的专职工作期间,能熟悉掌握罪犯的思

想动态,对罪犯的违纪动向有敏锐的观察力,为监区监管改造工作取得了帮助,个人也取得了进步。2006年提拔副主任科员。另还获得过监狱十佳分队长、最佳分队长、最佳狱内信息收集能手、十优民警等称号。但这毕竟属于过去,不能也不应该成为炫耀的资本,应该要成为一个新的起点、一种新的动力。鞭策我的前进步伐。

第三,敢于面对困难,始终充满信心。工作就是奋进,就是博取。在工作中会有种种困难,遭遇挫折,但绝不会动摇我的信念,动摇我忠诚履职的信心。为了迎接困难和挑战,我在学习上再勤奋,保持攻艰克难的底气。让日新月异的新知识化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使自己不被疑难所困惑;在思想上再创新,保持开拓进取的锐气。

第四,我年富力强,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无家庭和生活的负担,能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工作中去。最主要的一点是有各级领导的关心,爱护和鼓励,有同志们的帮助、信任和支持,形成一个团结的工作氛围,为我做好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我的勇气和信心。

假如组织和大家信任,能给我一个施展的平台,我有决心有信心担当此重任,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树立学习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坚定信仰,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敌情观念。

二是提高办案业务水平,认真收集,掌握,处理涉及监区监管改造稳定和狱内安全的情报信息,开展秘密力量建设和隐蔽工作。着重对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自身形象,日常考核、违禁物品等方面加强

管理力度,强化服刑人员规范化建设,争取树立模范监区。

三是树立创新意识。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在工作中要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类任务,同时不断地摸索经验,探索路子,严守工作纪律,做到管理和服务并重,树立监狱机关的良好形象,同监区的全体同志一道,努力学习,奋力拼搏,为监狱稳定发展作出自己应尽的贡献。在对服刑人员管理中突出“宽严相济特色,凸现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张驰有道,以人为本,坚持制度管理。

四是树立奉献和全局意识。我将在监狱党委和监区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开展好监区的各项工作,多请示、多汇报,团结协作。着眼全局、顾全大局,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要有甘当绿叶,做好配角,勇挑重担、无私奉献的境界和胸怀。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摆正位臵,扮好角色,做到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

五是树立团结意识。只有讲团结,求人和,才能凝聚人心,集中智慧,充满生机,形成合力;只有讲团结,靠大家力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整体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古人说:“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堕其志。”

总之,监狱工作和领导的帮助,锻炼和成就了我,成绩只能说明过去,我将继续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回报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

实事求是地讲,在这次竞争上岗中,相信包括我在内的每位同志,都对自己的进步充满憧憬。我本人也希望能获得成功,希望大家给我支持,对我投出宝贵的一票。虽有千言万语,不如以后踏实肯干。作

为一名党员,我服从组织和各位领导的选择,无论结果如何,我都将以此为新的起点,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以更优异的工作成绩,回报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厚爱。

5.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篇五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

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讨论稿 2007年4月25日)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要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任期内不稳定问题,目前此问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 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特别是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党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等,实施任期制有必要。考虑到任期制尚处于“暂行”阶段,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可以倡导一些地方对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进行探索,因此,对此问题答复为,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适用,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不适用。

【说明】地方党委的秘书长一般是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秘书长的,应当按党委常委职务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不是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应当作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政府的秘书长是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属于本级政府的领导成 员,应当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因不属于正职领导成员,可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3、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这里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是否可以理解为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答:这里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是指党政领导职务在一个任期内因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特殊需要,调整担任该职务的领导干部不能超过一次,不能理解为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为了强调不能以“工作特殊需要”为由,频繁调整干部,以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这款规定,主要是从量的方面对一个职务在一个任期内的人员变动情况作了限制。这个限制是针对一个具体职务,而不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而言的,在一个职务任期内,因为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特殊需要调整干部,该职务的人员变动情况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因此,不能理解为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4、问:如果干部担任的职务属同一层次,但有一段时 间不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内,最高任职年限是否累计计算?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副处级)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副处级)七年,是否算累计达到十五年?

答:累计计算。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七年,其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时间累计达到十五年,不能再继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副处级层次的领导职务。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打破领导职务“终任制”,避免干部在同一层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无限任职,从而进一步推动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推进干部的新老交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这一规定,无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是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

答: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除提拔、退休外,可以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还可以采取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或者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说明】妥善安排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的领导干部,是任期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之一。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别较大、干部个人情况各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如何安排作了原则规定,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为领导干部从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上顺利退下来创造有利条件。对此问题,要坚持做到既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又关心和爱护干部。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对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排,各地可以进行探索。根据以往调研情况和各地的一些做法,答复为“除提拔、退休外,可以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还可以采取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或者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6、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是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

答: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

【说明】任期制指的是职务的任期,是整个领导成员班子的任期,而不是担任该职务干部个人的任期,不宜以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虽不是选任制的党政领导干部,没有严格的“届期”,但就其担任的职务而言,作为所属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也是随着所属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换届而进行相应的调整,有较为明显的届期特征。因此,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既便于操作,也更有利于体现任期制度的“严肃性”。

7、问:某市政府副市长分工调整后,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后,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类似情况,如党委副书记、常委分工调整,均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所称的任 期是党政领导职务的任期,与担任该职务干部的具体分工没有关联。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政府只有市长、副市长,而没有按分工不同而设立的工业副市长、农业副市长等。因此,就某市政府副市长而言,职务任期是副市长职务的任期,与担任该副市长职务干部的分工是什么、分工如何调整没有关系。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组厅字〔2003〕10号)将“某干部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分管工业,后来分工调整改为分管城市建设”解释为“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是就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时,分工调整的干部是否可视为具有两个以上职务任职的经历而言的,与职务任期计算没有关联。

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8、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这里是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答:合并计算,这款规定的含义是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任同一层次职务合并计算满10年的,应当交流。

【说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是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重点。《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 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增强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活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这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委班子或者政府班子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党委、政府两个班子中任同一层次职务合并计算满10年的,应当交流。如果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党政领导干部即可在党委、政府班子之间相互交流,从而出现在同一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长期任职的情况,违背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立法宗旨,因此,应当合并计算。

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9、问: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其任职回避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二)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三)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 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四)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干部,担任不属于该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的,是否回避,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说明】新形势下,严格任职回避制度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任人唯“亲”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近姻亲关系等人员在下属部门任领导成员的比较多;另一方面,各地对如何准确地把握和适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亲属关系回避的规定,提出了不少问题。因此,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以及健全完善制度出发,有必要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答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我们认为,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与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是否回避,可依据这一规定做出判断。我们可以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与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之间存在的上述亲属关系分为四种:

(一)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与部门正副职领导成员存在亲属关系;

(二)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部门正职领导存在亲属关系;

(三)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 其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存在亲属关系;

(四)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不属于其所分管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存在亲属关系。在这四种情形中,根据党委、政府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前三种情形,可认定为在工作中有明确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应当进行回避。第四种情形,虽没有明确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但就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而言,应当尽量回避,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操作上的方便,是否回避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0、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这里的“较大份额”如何界定?

答:这里的“较大份额”如何界定,应当从严掌握。总体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标准来界定。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通过参股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较大份额”来掌握:

(一)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二)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持有大额股份等;

(三)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出现上述情形 之一的,领导干部就不宜在上述企业或单位的行业监管和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应当进行回避。

【说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开办律师事务所、举办民办学校等,若领导干部本人在这些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容易产生监管不力或主管不严,甚至滋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问题,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必要通过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来加以限制和规范。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在如何界定“较大份额”方面,应当从严掌握。在总体原则的把握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基本标准。为便于操作,借鉴《公司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把“较大份额”具体化为3个情形:

1、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2、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持有大额股份等;

3、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就不宜在上述企业或单位的行业监管和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应当进行回避。

11、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实际工作中,对“本人成长地”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上述正职领导成员作出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的规定,其目的是回避干部在本人成长地的血缘关系、亲朋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保证干部正常履行公务。这里的“本人成长地”,是指干部本人在参加工作前生活、学习的县(市)。如果干部在参加工作前生活、学习的地方不止一个,一般以生活、学习时间较长,血缘关系、亲朋关系较多的地方为本人成长地。根据本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属的市(地、盟)担任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说明】血缘关系、亲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干部能否公正履行职责往往会产生重要影响。本人成长地是干部血缘关系、亲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相对集中的地方,实行领导干部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回避制度,对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 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干部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减少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各地对此问题询问较多,特别是实际工作中各地对干部成长地的理解和把握不同,具体认定标准不一。近年来各地对此问题询问的也较多。为确保法规的严肃性,有必要尽快对“本人成长地”这一概念做出明确解释。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本人成长地”:

一是时间上,应当界定为干部参加工作以前。主要考虑参加工作前的学习、生活时期,一般是较长的一段时间,对于干部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往往产生重要影响。参加工作以后需要回避的可由干部交流等制度来进行调节。

二是地域上,应当界定为县(市)。从大多数干部的成长经历和从我国现行教育体制来看,县(市)是干部成长的主要地区,一个人从小学到高中受教育阶段,一般是在一个县(市)内完成,上大学阶段的经济支持等多数也是在一个县(市)内提供的,县(市)是形成主要社会关系的重要地方。

三是参加工作之前在多个地方生活、学习的,可以按照“生活、学习时间较长,血缘关系、亲朋关系较多”来确定成长地。

此外,在与原籍地、出生地关系的处理上,答复中没有出现原籍地、出生地的表述。主要考虑是原籍地、出生地与 本人成长地不一定是同一个地方。在原籍地、出生地成长的,原籍地、出生地即本人成长地;不在原籍地、出生地成长,或在包括原籍地、出生地在内的几个地方学习、生活的,可按在多个地方生活、学习的情况来处理。

四、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12、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工作中对“相当的资格”应当如何把握?

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对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具备相当的资格。其任职资格的认定,一般根据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认定其相当的职务层次;根据其在本单位不同级别岗位上的任职经历,认定其相当的任职经历。

区别不同层次干部公开选拔还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一)参加县(处)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龄,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二)参加地(厅)、司(局)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十年以上工龄,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参加党的机关领导职位选拔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说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目的在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拓宽识人选人视野,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拔领导干部,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构建充分交流的平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报名资格,总的考虑是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打破行业界限,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同时,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规定的资格相对应,根据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以及不同级别岗位上的任职经历,具备相当的职务层次和任职经历。

县(处)级领导职位是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重要的领导岗位,需要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因此,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要求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在相当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地(厅)、司(局)级领导职位较之县(处)级应有更高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参考该条关于任职经历的规定,推算出大致相当,但又是相对放宽的十年的工龄要求,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的要求。此外,对报名参加党的机关领导职位选拔的,按照《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龄提出了要求。

五、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13、问: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连任或交流到其他地方继续担任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是否要经过上一级党委全委会表决?

答: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继续提名为下一任正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或交流到其他地方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经过上一级党委全委会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说明】全委会表决是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地方党委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制度,对于维护全委会权威,发扬民主、体现民意,以及保证制度的严肃性,意义重大。地方党政正职在一个任期届满后,无论是继续提名为下一任正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还是交流到其他地方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在就任之前均属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属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 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般应当提交全委会进行表决。

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14、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其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各不相同,辞职后的安排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总体上,根据辞职形式不同,可按以下原则做出适当安排:

(一)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二)领导干部被责令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三)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方式进行安排。

【说明】领导干部辞职后的安排,既要坚持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能上能下,又要坚持关心、爱护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辞职后的情况很复杂,难以作出统一规定。但我们认为,干部辞职后的安排,主要涉及的是职务层次问题,可以根据辞职形式的不同,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于辞职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

(一)引咎辞职主要是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原因而辞职,如果在短期内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对干部本人起不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干部群众也会认为是“异地做官”,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可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作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规定,以一年为期限,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或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上责令其辞职。其性质比引咎辞职严重,因此,在一年期限内,既不应安排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也不宜安排为同一层次 非领导职务。

(三)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要把握好领导干部不愿意或者不适宜继续在现任领导职务上工作的原因,如有的是志趣不投,有的是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有的是个人健康原因,有的是能力局限等等。在安排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采取担任同一层次其他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形式。

七、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15、问: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试用? 答:应当试用。

【说明】挂职是干部交流的方式之一,主要目的是培养锻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其挂职的领导职务是挂职单位的领导职务,就原机关而言,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情况,应当进行试用。此外,挂职在考察、任免等方面不同于正式任职,也没有任职试用期,挂职职位的要求也不同于原机关同级领导职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试用期主要是对干部是否胜任新的领导职务进行综合考察和检验,因此,有必要对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试用。

16、问: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能否延长试用期? 答: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延长试用期。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试用期为一年,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规定》没有对延长试用期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试用一年的规定。任职试用是干部考察的延伸,旨在通过试用期,进一步考察了解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通过一年的试用,足以充分了解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试用期满经考核不 合格的,不能延长试用期,应当按程序免去试任职务。此外,考虑到一些地方不重视试用期满考核、试用流于形式等问题,在答复中进一步强调了要“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

附:所涉及到的法规文件(7个)

1、《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4、《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5、《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6、《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7、《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研 讨 题 目

一、需要进行答复的问题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1、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这里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是否可以理解为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4、如果干部担任的职务属同一层次,但有一段时间不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内,最高任职年限是否累计计算?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副处级)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副处级)七年,是否算累计达到十五年?

5、《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

6、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是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

7、某市政府副市长分工调整后,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8、《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这里是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9、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10、《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这里的“较大份额”如何界定?

1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实际工作中,对“本人成长地”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四)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12、《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工作中对“相当的资格”应当如何把握?

(五)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13、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连任或交流到其他地方继续担任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是否要经过上一级党委全委会表决?

(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1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七)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15、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试用?

16、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能否延长试用期?

6.集团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篇六

q/mtg02.80有限党发〔〕q/mtg02.80-有限党发〔〕7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根据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第三条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与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相合,从公司实际出发,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有序,合法合规”的原则。

(二)“因公必需,量力而行,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管理有制度,数额有预算,使用有程序,结果有公示”的原则。

(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

(五)“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其工作职责,完成其分管工作任务,在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有关规定范围内进行的消费性支出和享受的待遇。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内容主要包括:车辆使用费、通讯费、差旅费、出国(境)费(考察培训费用)、业务招待费(含礼品)。

第五条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数额要有预算,公司对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要列入全年财务经费预算,确定全年总消费额度,报经董事会同意,向职代会报告,在全年使用过程中加以控制。公司内部宾馆接待用餐、用酒或向客人赠送礼品酒以及公司领导在外公关的接待,不计入公司领导职务消费范围。在每年下达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的同时,下达部门费用预算,部门费用由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消费。

第六条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须在预算范围内进行消费,所有消费项目须经领导人员本人签字认可。属部门接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其他特殊情况的消费,如: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接待的消费,或其他不属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又必须消费的,不计入值班公司领导或该项目接待领导的职务消费预算。此特殊情况采取两个以上领导会签制度。

第七条要严格执行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他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按不同情况,向董事会、党委会、职代会等报告职务消费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使职务消费公开透明。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财务部门要做好每年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

第九条公司要加强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标准,加大过程监管的力度。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和内部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要承担起对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公司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牵头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审计和专项检查。发现有明显不合理的消费额度和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严肃党纪政纪,严格纪律约束。对假借职务消费,搞铺张浪费、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和制度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上述行为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控股公司、设立财务的驻外公司(单位、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公司纪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办负责解释。

7.领导职务 篇七

关键词:邓小平,恢复高考,政策,影响

邓小平在1977年中国共产党十届三中全会上重新担任中央领导职务。经历了十年文革, 中国社会已是满目疮痍。刚刚恢复工作, 邓小平就主动要求分管科学和教育工作, 他号召要完整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 并亲自指挥领导了科学教育战线上的拨乱反正, 尤其在恢复高考制度的决策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邓小平在领导恢复高考中采取的政策

(一) 关于招生对象的政策

1. 扩大招生对象的范围

邓小平针对恢复高考后招生对象的范围指出, 要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 就必须在全社会进行招考, 招考的规模至少达到百分之八十。1977年高考招生文件中, 就明确规定了, 无论工人、农民、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或者复员军人、干部和应届高中毕业生, 只要符合条件, 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 放宽招生对象的条件

十年文革, 许多知识青年因为家庭出身“不好”, 社会关系“复杂”, 断送了继续深造的机会。邓小平对教育主管部门指出:“招生主要抓两条:第一是本人表现好, 第二是择优录取。”根据邓小平的要求, 招生开始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发展, 择优录取, 将本人政治思想表现作为政审重点, 一改十年文革期间招生的“苛刻”要求。

(二) 关于知识青年的特殊政策

1. 放松年龄和婚姻限制

在恢复高考的改革中, 针对知识青年的年龄问题, 招生文件特别规定了, 对有丰富实践经验或确实有专长的青年, 年龄可以放宽到30岁, 是否结婚不作限制, 还要注意招收1966、1967两届高中毕业生。同时, 工龄到一定年限的大龄青年可以带工资读书。这些政策为那些已经成家的知识青年提供了机会, 同时减轻了经济负担, 解除了后顾之忧。

2. 重立知识青年的报考条件

针对知识青年的报考条件, 有学者在科学教育座谈会上建议把过去招生的十六字方针改为“自愿报考, 单位同意, 统一考试, 择优录取”, 邓小平表示:“只取四分之三, 不需要领导批准。”因此, 最终确定的招生方针为“自愿报考, 统一考试, 择优录取”, 舍去了“单位同意”这一条。

3. 改变高中毕业生先劳动再上学政策

针对高中毕业生要先劳动两年才能上大学的做法。邓小平恢复高考制度改革中强调, 劳动两年以后, 原来学的东西忘掉了一半, 浪费了时间。采取直接招生的办法, 并不是不要劳动, 重点是进大学后结合学习对口劳动。在1977年的招生文件规定高中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报考大学, 实际上改变了高中毕业生劳动两年再上大学的政策。

二、邓小平领导恢复高考制度的影响

(一) 推动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

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抛出的“两个估计”连同“两个凡是”成为了文革结束后教育战线广大教育工作者挥之不去的精神枷锁。邓小平主持召开的科学教育座谈会, 推动了拨乱反正在全国教育战线上的全面铺开。广大的知识分子也因此恢复了名誉, 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全面影响了全国的拨乱反正, 这是我国全面拨乱反正的一个开端, 更是改革开放的伟大起点。

(二) 有效扭转社会风气

文化大革命期间, 知识分子呗谑称为“臭老九”, 他们离开工作单位被赶进“牛棚”, 遭受百般凌辱和批斗, 人格和身心遭到了巨大摧残, 苦痛与酸楚成了命运的缩影。恢复高考制度的决策, 扫除了对知识分子戏谑的不良风气, 在全国上下重新确立了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的观念, 促进了社会对人才的选拔和各阶层之间的流动, 这让无数青年看到了知识改变命运的希望, 体会到了知识的力量和价值。

(三) 培育大批高素质人才

文化大革命期间, 依靠推荐上大学的政策, 导致我国高校培养的学生质量差, 素质低。1997年恢复高考, 在此后两年共计1000多万考生参加高考, 录取新生近百万人, 一时间参加高考上大学呈现井喷之势。通过高考进大学的学生, 不仅政治立场坚定, 有远大的理想和宏伟的目标, 同时在学习和生活中还能吃苦耐劳。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在各自工作领域发挥着建设性作用, 成为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中流砥柱

(四) 推动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在邓小平领导的教育改革中, 国务院批准恢复和增设了一批全国重点大学 (学院) 。与此同时, 教育部又对研究生教育, 尤其是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了重新整理。另外, 在派出留学生工作上, 教育部不断增加出国留学名额, 给更多知识青年提供出国深造的机会。邓小平在领导恢复高考制度的基础上, 针对我国中小学教育产生的问题也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邓小平领导恢复高考的过程中, 带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的发展, 整顿和规范了各级学校的教学秩序, 为我国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推动了我国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为整个中华民族的教育事业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

[2]龙平平, 张曙.邓小平决策恢复高考[J].党的文献, 2007 (4) :16.

8.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篇八

2006年6月1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逃)邀约犯罪嫌疑人胡某、秦某(胡某、秦某与赵某为同公司的员工)以及程某、李某、吴某(均在逃),密谋盗窃所在公司的废锌板,后秦某为赵某等人提供废锌板存放的地点,再由赵某、程某等人趁无人之机,将堆放在废品仓库外的3.93吨废锌板搬到配电房藏匿,然后用租来的货车将其中的2.065吨废锌板(价值人民币29116.5元)偷运出厂,胡某则利用其作为保安,检查出厂车辆的机会在厂门处接应,将载有锌板的车放出厂外。由于胡某换班的原因,剩下的锌板放置在电房未能盗走。事后胡某分得赃款4000元,秦某分得赃款1800元。

[分歧意见]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秦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在于:首先,犯罪嫌疑人秦某明知李某、赵某等人要盗窃公司的废锌板,仍实施协助行为,告诉李某、赵某锌板放置的地方等情况,为其作案提供方便,事后参与分赃,因此是本案的共犯。其次,赵某等人盗窃公司锌板的行为最终要通过犯罪嫌疑人胡某在保安亭将车放行出公司才能得以实现。胡某在明知赵某等人盗窃公司内物品的情况下,仍利用其作为保安,看守公司大门的职务之便,将装有被盗锌板的车辆私自放出。赵某、胡某、秦某等人互相串通,并利用胡某作为保安的职务之便盗窃所在单位的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胡某、秦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职务侵占要行为人具有对财物的管理、支配等便利才能构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是该厂员工,但不具备管理、支配废旧锌版的职务便利,显然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嫌疑人犯罪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因此应定为盗窃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正确认识本案的定性,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职务侵占罪的行為特征和职务之便的含义。首先,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的必要条件,如果单位工作人员只是利用熟悉单位工作环境或者工作流程等条件,不能认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因此,所谓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等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从侵占罪的行为特征上看,侵占的手段表现多种多样,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即监守自盗;以涂改、伪造账目或单据的方法骗取财物;利用执行职务经手财物的机会,直接将财物据为己有,等等。这些手段和方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侵吞、窃取和骗取。可以看出,单位职工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只能根据其具体行为确定相应的罪名。

从上述分析结合本案可以看出,(下转第66页) (上接第62页) 认为胡某和秦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观点存在两个方面的错误。 第一,纯以胡某和秦某等的身份定罪,忽略了他们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胡、秦、赵等人作为公司员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但是,胡某是公司保安员,秦某是公司清洁工,赵某是公司电工,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均不具有经手、管理等持有该公司废旧锌板的便利条件,因而缺乏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第二,以共同犯罪中从犯身份及作用定罪,忽略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关系对案件定性的影响。本案中,实施盗窃公司废旧锌板的所有活动,均为赵某组织、策划,因此赵某是主犯。胡某和秦某只是起着帮助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有关身份犯的定罪原则,应该以赵某的身份和行为特征为主线来确定本案的定性。虽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胡某利用其作为保安,可以放行车辆的便利条件,犯罪是无法得逞的。但是,从整个案件看,胡某只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帮助完成盗窃锌板的行为。该案的重心是盗,而非放。因此,胡某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不能影响整个犯罪行为的性质。

综上所述、胡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本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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