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精选8篇)
1.依法规范 篇一
依 法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乔小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工作总结
我校在地方党政部门及教育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学校在教育、教学诸多方面取得了辉煌成就。
目前,我校的师资水平和办学规模在不断提高。现拥有教师43名,本科学历10人,大专以上学历已达33人,小学高级教师占80%,学生627名,设置14个教学班。乔田区域规模办学效果显著,本区域仅存有一所中心小学即乔田万家小学,资源得到优化,集镇建设与优越的区位优势,使得学校办学规模有着广阔的前景。
我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义务教育法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我校确立了学校发展目标,即规范加特色,教师成才目标,即达标加特艺,学生培养目标,即合格加特长。我们以此为目标,加强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对新课程标准的落实和运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在教学工作中,我们以德育为主线,把教学质量的提高视为立足点,在民主管理、师资培训、强化安全等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呈现了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一.德育为先,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素质在人的素质中处于统帅地位,它为人的其他素质、能力、行动提供方向与精神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颁布以后,给学校的思想教育工作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培养小学生的良好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使小学生从小树立崇高理想有着积极意义。
我校从小处入手,把宣传贯彻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作为重点。在宣传上,充分利用班会、队会、校园广播、学校橱窗进行宣传,宣传学校常规和文明新风。在检查指导上,利用少先队员监督岗,例行每天对各班级一日常规检查督促。引导学生建立爱祖国、爱家乡的情感。教育学生热爱劳动,增强服务观念。从小树立科学精神的创新意识,逐步养成努力学习、勤于思考、乐于探究的良好学习习惯。同时,我校还在毛泽东主席“向雷锋同志学习!”题词六十周年之际,组织学生开展学雷锋活动。
二.树立师风,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感。
“教书者必先学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示范”,教师肩负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因此,教师必须热爱岗位、勤奋工作、做人典范。《教师师德规范》和《天长市教职工师德要求十不准》为教师师德学习指明了行为准则。我校在师风师德建设上,做到领导同志身先士卒,做好表率,党员同志要求发挥先进示范作用。教师通过时事理论学习,增添了荣辱观念,增强了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通过普法学习,增强了法制意识。
通过学校的活动和教师自身的磨砺,涌现了大批的教师楷模。我校丁玉伦老师被市教育局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陈素香老师被评为市优秀班主任,瞿芳老师被评为市师德先进个人。教师的工作得到学生 家长及社会的赞誉。
三、警钟长鸣,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学生的安全高于一切。安全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责任重大。学校从不放松对师生的安全教育,逢会必谈;学校与每一位教职工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人人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学校就学生的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课间安全、防火防电、防地震、防雷电、防溺水、上下楼梯等向广大教师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安全责任制,强调“六个第一责任人’’,即值周领导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班级安全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为课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值日教师为课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路队护送教师为路队安全第一责任人,轮值教师为乘车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我校地处交通要道,学校门前即为205省道,往来车辆多,不少同学每天上下学都要过马路。在上学时,过马路一定要走学校门前的人行横道,并要看清楚有无车辆通过,宁等三分,不抢一秒。不能在公路上追逐、玩耍,不满12周岁的同学不能在公路上骑自行车。放学时,同学们过马路,要听从护送老师的安排,待老师示意可以通行后,才可以过马路。
学校要求高度重视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要求食堂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认真落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的检查要求,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小店经营人员不得出售“三无”食品。5月11日,在汶川“5·12”大地震前夕,组织学生开展防震疏散演练。5月31日,我校邀请十一万供电所工作人员来校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暑期将临,我校还对学生进行防雷电、防溺水专项教育。四.遵循规律,促进教育教学观念的更新。
各年级新课程的逐年实施,新课标的贯彻落实,给教师提出了新要求。教师需要学习新课程,熟悉新教材,更新教学观念。确立“一切为了人的发展”的教学理念,树立以生为本的思想,构建一种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的人格,承认学生的个性差异,相信学生能力,积极创造和满足不同学生学习成长的条件。重视学生的独立性、自主性的学习精神的培养和发挥。让学生学会学习,掌握技能,学会合作,共享成果。
在执行新课标、运用新教材过程中,我校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教基[2002]44号文件关于新的课程方案。特别对体育、信息技术、英语活动课作了调整。为增强学生体质,我们开展了“中小学阳光体育活动”,每天锻炼一小时,还对新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宣传,学校结合校本教研,使教师转变了教育观念,改善了教学方法。
五、质量立校,常抓教育教学过程的管理。
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学校工作以质量为本,以质量求生存促发展。为了抓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我校十分重视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做到管理有章、管理有序、管理以恒。我校教学业务管理从实、从严,坚持“月查期考”制度。教导处每月25日对教师的计划、备课、作业进行点线检查,每期结束后,存有记录,并实行奖罚措施,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坚持校园传统的公开课活动。我校校内公开课当做校本教研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每学期期中考试前阶段,50周岁以下的语文、数学科的任课教师均要在校内开设一堂校内公开课。其目的在于为教师搭建 岗位练兵的舞台,提高其教学业务能力。要求教师不仅要写精品教案,还要上课、说课。公开课活动后,学校组织全体教师进行评课。考评组对每位教师的公开课进行考核打分,排列等次。由于学校常抓了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教学质量有了整体性的提高。2012年5月,我校四年级语文学科在铜城片组织的学科竞赛中,平均成绩获得第一名,五年级英语竞赛获得第三名,毕业班片联考中,数学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
六、注重活动,全面落实素质教育。
我校不仅重视书本知识教学,同时也重视活动教学。我校积极参加市教育局和铜城片教研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且取得了一些成绩。
2012年2月27日,施丛飞等人制作的《潜望镜》、《电磁铁》参加天长市第一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军获得了二等奖,3月3日,参加滁州市2012年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电磁铁》获得了二等奖,《潜望镜》获得了三等奖;4月22日,我校学生参加天长市第一届青少年航模比赛,董学荣同学获得了二等奖,丁世康、张烨两位同学获得了三等奖,刁筱萌、陈玉宝等7位同学获得了优胜奖;5月12日,我校学生参加天长市首届小学生写字大赛,王珺玮同学获二等奖,单佳悦、张晓艳、王泽云、周明茹同学获得了三等奖;我们还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建设幸福中国》读书活动,参加市委宣传部组织的以“建设幸福中国”为主题的读书征文活动、绘画比赛和讲故事比赛;组织学生参加天长市教育系统第21届文艺汇演,并荣获了优胜奖。根据天青联[2012]1号文件,我校组织学生参加共青团天长市委、教育局、环保局、邮政局开展了“争当校园环保小卫士”活动,一共收集了908公斤的废旧 报刊。6月,组织学生开展“宇业·东方红郡”杯第八届青少年书信大赛,使学生受到了潜移默化的教育。
七、运行考核,催生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我校是“四制”改革首批实施单位之一,校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催生了制度的建立,由于聘任和工资改革政策的约束,条件尚不具备外,但学校的考核奖惩制度的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我校目前有42名教师,教师的总体状况是好的,具有敬岗爱业的崇高精神,但随着村校合并,教师队伍的扩大,教师队伍的素质有着差异。因此,我们认为没有积极的引导机制和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是不行的,通过行政班子的充分酝酿,召开职代会制订切实可能的奖惩制度,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学校通过对教师的工作考核,及时发现教师的工作状况、工作成效。
《教育教学岗位职责及奖惩办法》的实施,把考核和奖惩挂起钩来,把考核与教师的晋升、晋级、表彰联系起来,加大了教师的工作责任感,同时,我们还就班主任工作实行班级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对值日教师也明确责任,这些管理和监督,确保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安全。
八、铸就名师,引领课堂教学的改革。
培养教师骨干,铸就一代名师,已经成为我校培养师资队伍的长期战略。新课程的使用,新课标的贯彻,迫切需要精兵强将,引领课堂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我校面临新时期的任务,不失时机的加强骨干教师的再培训工作。我校先后派刘文彬、刁永章、董克勤、周新华、王宗玉等老师去全椒、定远等地观摩公开课教学,他们学习观摩后,利用公开课的机会向教师上汇报课,影响和带动其他教师在业务上共同提高。我校刘文彬老师的教学设计在滁州市小学数学第九届课堂教学优质课评比中荣获农村组一等奖,刁永章老师的参加天长市小学数学课堂优质课评比中获一等奖。
九、家校联合,充分发挥教育合力。
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需协调发展,共同为学生的成长撑起一片蓝天,共同肩负起教育和培养下一代的使命。我校在市、镇关工委的关心和支持下,积极开展家长学校工作,为了帮助贫困生就读,学校给予贫困生适当减免。在创建“学习之家、和谐之家、孝亲之家、节约之家、安全之家”五家活动中,学校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学校通过与学生家长沟通,学生家长的教育方法得到改善,为学生营造了良好的家庭学习氛围。
我校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工作。多次组织教师开展走访留守儿童活动,支部组织党员和留守儿童结对子,开展帮扶活动。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受到市教育局的表彰,其中“留守儿童之家”被推荐为滁州市先进单位;我校的关工委工作受到铜城镇党委、政府的表彰,张正科老师被镇党委、政府评为先进个人。
十、民主管理,发挥主人翁的积极性。
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学校班组成员和职代会是学校管理的得力群体,是学校工作稳定的坚强柱石。充分发扬民主、大事同商量,保证了规章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延续性。工会组织参与协调工作,关心教职工的温暖,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我校在行政事务、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公开的办法,接受 教师们的监督。4~5月,我校在教师中征集合理化建议,对于教师的建议,学校能够办理的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向教师解释清楚。我校每学期末,组织职代会对学校的财务进行审查,由于坚持民主管理,增加教师的信任感,促进了廉政建设,也使学校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十一、争先进位、力争跻身先进学校行列。
自乔田乡并入铜城镇后,由于受乡镇撤并的影响,上级资金投入的减少,我校在基础建设和校容校貌方面多年来没有大的变化。教学用房十分紧张。去年十月,学校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后,积极向市教育局争取基建项目,今年3月学校大门楼装修竣工,6月8日,学校食堂、厕所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综合楼项目已被市教育局立项,预计下半年可以开工建设,届时将大大改善我校的办学条件。
我校纯正的校风、严谨的教风、浓烈的学风、显著的业绩深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优秀学校”的取得、省级课题的结题是我校办学成功的标志。发扬传统、创新办学理念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硬件还不足,软件也需加强,但我们有着必胜的信心,跻身先进学校行列。
乔田万家小学
2012年6月28日
2.依法规范 篇二
一、现行制度设计保留了采购人的强势和特权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对采购人的“革命”。当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公共采购制度并上升为法律规范之后, 其性质才由“私采”变成了“公采”。《政府采购法》的实施, 使政府采购活动发生了三大变革:一是增加了采购活动的主体, 由双边交易变为了多方参与;二是将采购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委托或者转移给了第三方主体, 如采购代理机构 (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取得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 , 甚至第四方、第五方诸如专家评委、交易平台乃至监管机构等等;三是规定了采购活动的程序, 由简单的按需购买变为按规范程序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对采购人的“革命”并不彻底。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可见, 虽然表面上增加了第三方、第四方主体, 采购人也将部分权利和义务“委托”给了这些主体, 但这些主体只不过是“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的参与者或服务者, 真正的政府采购主体还是采购人和供应商, 而且, 采购人的强势地位没有实质上的改变。
不仅如此, 政府采购最核心的权利也仍然掌握在采购人手中。政府采购从需求冲动到申报预算, 从方案制定到实施采购, 从签订合同到资金结算, 长长的链条中, 任何主体都只参与其中一段, 而采购人却如影随形, 全程参与, 并在每一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行使着一定的权利。按照我国政府采购现行法律制度, 采购人主要有以下权利:一是作为业主单位, 有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和采购方案的确定权,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和审查权, 以及采购文件的最终审核确认权。如《政府采购法》第22、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 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二是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拥有直接参与评标决策权。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三是作为最终所有者和使用者, 拥有合同签订、履行和验收权以及项目资金支付权。
由此可见, 采购人既是直观上的业主方和出资方, 又是实际上的购买方和使用方;既是采购预算制定者, 又是采购合同履行者;既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又是政府采购的参与者;既是采购需求的制定者, 又是选择供应商的决定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集“编”“导”“演”众多角色于一身, 从而成为占据强势地位和拥有核心权利的主体。
二、采购人的不良行为有碍政府采购公正
权利和地位必将为其利益服务, 强势和特权必然在其行为中体现。实际工作中, 多数采购人的行为表现是好的, 他们严格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认真维护自身权益, 支持配合政府集中采购。然而, 采购人的不良行为也的确不乏存在。这些采购单位的公务人员巧借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给予采购人的权利空间, 打着维护单位利益的幌子, 不顾法律规定和纪律约束而谋取私利。无论是招标、谈判还是询价或者何种采购方式, 无论是标前、标中还是标后哪个环节, 他们总是想尽各种方法、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各种方式, 通过“实质性需要”和“特殊要求”将其意志悄无声息地渗透在采购活动中。这些采购人的行为表现或明或暗、或轻或重地干预采购活动的进程和结果, 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一是“设门槛”、“埋地雷”。主要是在标前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潜在歧视性技术服务要求。前者寻找各种借口, 强调行业和部门特点, 夸大项目难度和重要性, 从而抬高门槛和条件, 设置过高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拒绝一般供应商参与投标。如规定很高的注册资金和资质等级, 提出个性化、特殊化、专业化、部门化的业绩要求等, 排斥竞争对手的参与;后者则明招暗定, 按意中人量身定做而提出技术参数、服务条款和品牌要求。也许这些参数和要求对采购项目而言并非必需也非关键, 但往往却是特有的或排他的, 如果有人贸然投标, 采购人就会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时拉响“地雷”将其无效投标或整个废标。
二是“送秋波”、“下黑手”。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带着领导或个人的意旨, 巧妙而含蓄地向专家评委发暗示、“送秋波”, 表达意图影响专家评分;对没有与采购人建立“关系”的目标以外的供应商, 采购人代表则痛下黑手, 毫无根据地予以扣分甚至乱挑毛病而让评委认定为无效投标。
三是“找岔子”、“逼投降”。有的投标人实力很强, 虽然不是采购人的“意中人”, 但还是过五关斩六将竟然中了标。采购人要么勾结排名靠后的供应商, 想尽一切办法找毛病、提质疑、写举报搞掉中标供应商;要么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谈判, 提要求、出条件、威逼利诱迫使其放弃中标。还有的采购人迟迟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或者重新谈判, 强行要求中标供应商改变中标价格和付款条件等等。一些供应商经不住采购人不择手段的“打压”和“折腾”而被逼“投降”, 无奈放弃中标。有时, 采购人还采取迟迟不予验收、长期拖欠资金等各种方式违反采购合同, 丧失诚信原则, 公然“吃、拿、卡、要”, 中标供应商叫苦不迭。
三、规范采购人的行为是实现依法采购的关键
当前,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越来越多, 有关部门查处的政府采购违纪违法案件越来越多, 社会上对政府采购的诟病也越来越多。仔细分析这些案例发生的根源, 绝大部分是由采购人的上述原因而起, 因此, 依法规范采购人行为非常必要而且十分迫切。其实, 《政府采购法》在保留采购人地位和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对采购人行为约束的条款, 只是这些条款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尺度, 执行起来很困难, 人们普遍寄希望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然而, 无论《政府采购法》是否完善, 采购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加强自我约束永远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公平公正”的基本宗旨及时对采购人的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永远是依法采购的关键。依法规范采购人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标前环节
依法规范采购文件的编制, 是采购活动前期规范采购人行为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71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并与通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8号令) 第6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 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22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 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根据上述规定, 采购人和有关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 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参数、产品授权和业绩要求, 应该尽可能降低门槛, 吸收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在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时, 监管部门应重点审核采购人提出的资格条件和技术参数以及其他要求不得排除潜在供应商和针对特定货物品牌等问题;对预算金额较大、社会影响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采购项目, 应督促、协助采购人组织专家实施标前论证, 科学制定采购方案, 依法编制采购文件。
同时建议把供应商质疑的方法和途径作为必须的内容写入采购文件中, 欢迎供应商在开标前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甚至包括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供应商针对自身受到排斥的内容所提出的质疑。通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促进采购人行为的规范。
2. 开标、评标环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 第77条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 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等处罚, 且中标结果无效。因此, 要强调评标现场纪律, 要求采购人代表在内的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实行客观、公正、独立的评审, 不得发表诱导性言论引导或干预评委评审;引进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实行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全程监控和对外直播;督促落实三核 (专家复核、代理机构复核、监管机构复核) 机制, 对过高过低评分要求评委予以说明或改正, 对拒不改正和造成不良后果的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建议取消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 对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 采购人不得安排代表参加评标, 货物和服务项目, 可由采购人经监察部门、装备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等提供三人以上候选名单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 提供本项目采购需求的部门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
3. 标后环节
《政府采购法》第46条、第50条、第71条分别对政府采购标后管理作出了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 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第64条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因此, 依法维护评标结果, 加强履约验收是标后管理的关键。对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违背中标内容的合同、故意泄露中标供应商机密或者胁迫供应商放弃中标的采购人, 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与采购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行合同的供应商都应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 中标 (成交) 供应商没有签订合同的, 其投标保证金不得退还, 财政部门不得支付款项。
3.依法指导 规范有序 篇三
档案行政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其职权而做出的行政行为,因此,档案行政指导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程序合法,保证其行为规范有序。
程序合法,在于它既可以规范档案行政指导的决策与实施,防止它脱离依法行政的轨道,又可以保证档案行政指导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依法进行档案行政指导,应当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去规范。
事前——提高档案行政主体的程序规范意识。就是要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中提高和强化依法行政意识、程序规范意识,为遵守和执行档案行政指导程序创造必要的思想条件。要明确在实施档案行政指导行为时必须遵循一定程序的要求,不遵守程序规定或违反程序要求,就是违法,就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清楚按照程序进行规范的档案行政指导,既有利于保护档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降低自身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事中——用程序规范档案行政指导实施过程。档案行政指导的实施过程是档案行政指导程序化的关键一环,必须严格规范,以遵则、守制、监督来保证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档案行政指导程序进行档案行政指导。遵则就是要严格遵循程序合法原则、程序公开原则、自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程序中立原则等。守制就是要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兑现诱导利益制度等。监督就是要加强对实施档案行政指导行政主体的监督。
事后——接受档案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约束。要实现档案行政指导的程序化,做到规范有序,档案行政指导就必须接受档案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约束,以保护档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滥用档案行政指导权。
4.规范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篇四
一、考核对象
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为 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含散装水泥办、墙改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残联、市农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民宗局、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公路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房地产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拆迁安置管理处、市无委办等 个市直单位以及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市盐务管理局、娄底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等 个中央和省属在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依法行政考核的重点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 省行政程序规定》、《 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的贯彻实施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中央及省属在娄单位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分值分别见附件、附件。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建立档案。考核机关在收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对各考核对象逐一建立档案,动态记录各考核对象本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对象完成了本方案考核内容中的某项工作,应当及时向考核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或信息。
(二)自查自评。年 月 日前,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分解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依法行政报告,并将报告、自评表和有关资料报送考核机关(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电话:)。
(三)组织考核。年 月 日前,考核机关对各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或集中抽查,并对依法行政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抽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其他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从司法机关、信访机关、监察机关和新闻单位收集相关材料,了解各考核对象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四)确定结果。年 月 日前,考核机关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两部分。考核对象出现重大行政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本依法行政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考核,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市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
(二)考核机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制订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规范依法行政考评办法陈老师5.依法规范 篇五
法治总结
近年来,我校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严格依法办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坚持依法治校,严格依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形成了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
现对照《依法治校工作评审细则》,就近年来依法治校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绩
(一)建章立制,完善机制,科学管理
我们按照《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政策的精神,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了《高邮市第一中学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的名称、办学宗旨、学校管理体制、学校监督体制、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及管理,以及学校的校风、教风、学风等内容,以此作为学校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基本规范。
我校充分保证校长对学校人事任免、财务使用、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的指挥决策权,建立符合现代教育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我校党总支部在教育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挥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对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监督作用,并通过加强党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直接领导学校工会和团委工作,加强学校的师德建设,增强了全校教职工的凝聚力。
(二)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推进素质教育 我校以创建家长放心为总目标,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为依据,前后两次制定了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确立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具体发展目标,制订了学校发展重点、实施策略和保障措施,校园规划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已经教育局批准。按三年规划实施办学目标,使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有了法制保障。目前,学校管理有序、秩序井然,形成了优良校风。
(三)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推动学校和谐发展
学校大力推进民主管理建设,积极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并广泛取得了社会、家长的支持配合,使学校管理更趋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学校建立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对教育教学改革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调聘、职称评聘、财务开支和招生收费等实行严格的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学校教职工知校情、议校事、参校政、当校家,并切实维护了学校教职工和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组织健全,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活动,坚持和完善了一年一次的教代会制度,认真开展每年一次校级领导班子评议和中层干部考评工作,扎实开展办事公开工作,多渠道听取社会及家长的意见,密切了干群关系、师生关系,推动了学校各项工作的和谐发展。
(四)着力法制教育,提高教育实效
学校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大力开展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寓于学校德育工作之中。学校除了按规定开足法制课程,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以外,还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展板、黑板报、校园广播、校园网络电视等宣传阵地对学生广泛进行交通、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禁毒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每学期对学生学习法律情况进行测试,营造了浓厚的校园法制文化氛围。我们还聘任了法制副校长和法律顾问,指导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定期为我校学生进行法制讲座。另外,学校不断加强与公安、卫生、环保、城管等政府部门的配合管理,共建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法制教育的广泛开展,不仅增强了学生的法制观念,而且大大提升了学生的道德品德素质。与此同时,我们还把对教职工的法制教育作为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我们通过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法律,听取法制副校长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等讲座,并进行总结交流,极大地提高了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促进了学校依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自评自估
(一)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
学校党政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做到按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并由校长任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德育副校长具体落实该项工作,校长办公室、政教处具体承办,校办公会、行政成员会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有奖惩。
(二)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
学校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的重要日常工作,专门组建了学校法制教育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认真贯彻“四五”“五五”普法规划。建立了普法责任制,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政治教师主要抓好学生思想政治课法律知识的教学和法制教育教材的教学,校长办公室、政教处、团委负责把法制教育落实到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去,经常邀请法制副校长及法律顾问来校作法律辅导报告,学校党总支部重点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
(三)管理制度完善健全
我们12年在教代会上依法制定了学校章程,并经教育局审定后实施。我们每年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了学校一系重大制度,并编定了制度集,平时依据学校实际,不断制定与学校工作相适应的制度。两年来,己逐步构建起学校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体系,做到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切实有效地得到执行。
(四)校内管理体制完善
我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制,三位副校长和一位副书记分管教学、德育、后勤三方面具体工作,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科室五个职能科室。学校党总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依法规范办学活动
近年来,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无论学校的德育工作、教学常规工作、师资培训、教科研工作、新课程改革,学校都有制度、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依法保障了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促进了学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形成了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扬州、高邮领先,正努力跻身于省级名校行列。多年来,学校教师、学生无一人有严重违纪和刑事犯罪行为。
(六)民主管理机制健全 我校的工会组织和女工委员会均按照《工会法》规定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组织健全,下设三个工会小组,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我校生化组评为高邮市青年标兵示范岗。我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一届,由工会主持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按学校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在校园网、宣传窗口分别设置了校务公开栏,凡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都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学校有完善的家校联系制度和定期与社区联系制度。通过家长接待周、公开教学周,定期访问、召开家长会、电子邮件等办法和制度,充分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培育好下一代。
(七)师生权益充分保障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为教职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对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科研、参加业务培训,都有制度和计划。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必要的福利待遇。学校通过发挥工会职能实行校务公开,奖励教师提出优秀建议,开展学校管理论坛等方式激励教职工的参政、议政意识。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和其他权利,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学校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严禁开除学生或让学生失学。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和撤消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学校切实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安排教学计划,保障学生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从不出现乱收费的现象。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学校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健全了管理的组织、制度和应急机制,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学校成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设立了校长信箱,对学生和家长提出的各种申诉、批评、建议及时地给予答复和解决。
三、存在问题:
依法治校工作,是一项长期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深化、不断完善的系统工程,通过总结,我们虽然觉得学校在思想上、组织上和落实上高度重视了该项工作,但按照法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学校领导和教师整体对法律知识的掌握面不够宽,更谈不上精深,这必然会制约学校依法治校、普法教育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如知识产权法,需组织师生认真学习。
2、学校对法制教育的教科研工作不够深入普及。虽然学校要求政治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形成了集体研讨的氛围。但目前学校教师对法制教育如何深入开展的论文写作、课题研究还没有真正涉及。
3、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按不同年级的分层教育不够,这必然会影响对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努力方向:
依法治校,是新时期教育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下一代的必然要求。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我们要按照视学校依法治校的要求,把学校各项工作真正地全面纳入到法治轨道之中,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学校的法律师资培训,组织全体教职工更深入地学习法律知识,深入广泛地开展学校依法治校和法制教育的教研工作,使学校的依法管理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
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办法和依法治校
依法治总结
(2012-2013 学年)
6.依法规范 篇六
工作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2011年青干班学员
当前,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利不信理”,对利益诉求“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倾向比较严重,使信访工作陷入案结事不了、息诉不息访,重信重访、缠访闹访怪圈。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是一个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也是艰巨复杂的社会法制工程,必须不断创新信访和群众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
一、影响信访秩序原因
从我县群众信访活动的成因看,影响当前信访秩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大规模群体性上访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是指几十人乃至上百人或者更多的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共同权益,在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他方(单位及个人)侵占或侵害后所采取的一种有碍社会稳定的聚众方式,动辄到县委、县政府集体声援诉求;或直接到机关办公场所聚集反映情况。我县宝石桥水库管理处退休职工、宝石桥水库直转非移民、新太乡社区居民等多次到县委、县政府集访,严重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信“多”不信“少”的从众心理支配着部分群众,希望以“人多势众”的聚众方式达到“解决诉求”的目的。
(二)非正常突发性上访影响信访秩序。部分信访人采取不正当方式或手段在非指定的地点上访。我县普安工业园区被征地农民因对补偿标准不服,打着横幅、围堵县政府大门,两河治理工程欠款引发承包方采取过激行为,动用长安车堵塞县委大门交通要道。信“上”不信“下”的怀疑心理支配着他们以“见大领导”的过激方式达到“事要解决”的目的。
(三)精神病必然性上访影响信访秩序。是指失去正常行为能力的非正常人,即在法律上不承担法律后果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弱智及精神病患者等在特定时间到党政机关及其他单位进行诉求的特定人。由于类似问题应该由谁去处理、又应该如何处理,国家尚无明确界定,相应措施也未跟上,使得信访正常秩序受到挑战。我县普安镇熊某,其儿子因失恋自杀身亡,其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后来被疑患精神病而到各级机关越级上访。信“神”不信“人”的盲目心理支配着此类人群以“郁闷泄愤”的表达方式达到“他人帮助”的目的。
(四)纠缠者故意性上访影响信访秩序。纠缠者故意性上访是指信访人明知自己的诉求不合理难已得到有关方面的支持或同情,但仍然孤注一掷出以损招,以纠缠不休的盯人方式“逼宫就范”的非正当上访行为。“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无政府主义思潮在他们思维中仍然起着支配作用,这部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影响了信访秩序的规范。我县新宁镇邓某、聂某、永兴镇胡某等长期纠缠我局,其诉求要么不合理,要么过高,根本无办
法解决。信“钱”不信“言”的私欲心理支配着他们以“不要白不要”的诉求方式达到“政府官员开恩”的目的。
(五)涉法者固执性上访影响信访秩序。部分涉法者固执性上访是指其所提出的信访事项早于信访活动之前就已进入了司法程序或经司法审理终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当事人不服司法审判结果固执己见要求从行政程序上寻求突破的诉求行为将原本通过司法途径审判的问题要求以信访方式求助于“青天”(党政领导)公平解决。我县任市镇谭某、周某、天师镇蒋某等即属此类。信“访”不信“法”的人治心理支配着部分群众以“弃法不诉”的偏激方式达到“信访调处”的目的。
二、规范信访秩序的几点思考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0‟126号)等法律、法规相继正式实施,无疑对规范信访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如何推进信访秩序的规范化,其实质性目的就是真正实现“畅通、有序、务实、高效”八字方针,建立友好、和谐、宽容的群众信访工作新秩序,重点推进“六完善六规范”。
(一)完善配套措施,规范信访秩序。当前,各级政府都在推行依法行政,建立服务型政府。一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与措施,便于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也便于接待人员有序接访;二是强化干部责任意识,把信访问题的受理、交办、转
送、催办、督办和办结反馈等环节纳入规范、统一的法制化轨道上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接待、受理、答复群众信访诉求的工作程序,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减少重信重访,降低诉求成本。
(二)完善管理手段,规范治安处罚。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要正确地处理好治安管理与治安处罚的关系:执法机关在派员参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时既要执法者遵循“慎用警力”的纪律,又要告知执法人员明辨是非不要“滥用警力”,该管的还得管好;既要求执法者敢于对寻衅滋事者进行大胆管理,又要求在处理中严格把握好法度;既要敢于追究制造不安定因素为首者的责任,又要保护好大多数正常上访人的人身安全;既要注重调查取证,又要克服盲目蛮干越位执法;既要突出宣传教育群众配合党政机关做其政治思想工作,又要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确保机关工作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新宁镇曾祥平意外死亡后,其亲属多次拉着横幅围堵县政府大门,一度造成县政府门前交通堵塞,事态逐渐升级,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县公安机关对制造事端的牵头人进行了治安拘留,事态最终得以平息。普安镇工业园区被征地农民采取过激行集访县政府也是对制造事端的牵头人进行了治安拘留后才得以平息事态。
(三)完善职能机制,规范法规对接。制定出台配套的“人法合一”、“法规同步”对接措施。所谓人法合一是指按岗位职责履行公务执法的工作者在全面理解法律、法规精神的基础上对不
法行为依法实施正义执法的行为。所谓法规同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处罚内容与《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六个不得”具有共同指向性并依法依规对违法信访行为作出治安处罚或处理的执法行为。
(四)完善医患机制,规范救肋制度。对各类精神病患者、弱智及其他无行为能力者,建议“完善三项机制”:一是完善医院免费护理机制,把那些家庭失控、又不便监管的精神病人集中在定点医院治疗,由国家承担其全部费用;二是完善社会扶助机制,让那些间歇性精神病人能够感受到社会扶助机构对他们的关爱,精神正常时有人帮助,发病时有机构及时援手救助;三是完善慈善事业机制,民政部门的慈善机构承担起对弱智及无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施救任务。
(五)完善调处程序,规范三级终结。尽管《信访条例》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主体、客体、内容作了层次性界定,但在具体实践中遇到行政机关受理难与信访人要求复核难的难点问题:一是诉求者不服从终结意见仍无休止找信访部门缠访的难题;二是信访人也遇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复核难求”的难题。为此,一是正确引导群众尽量在所在地基层解决诉求问题;二是正确引导群众走与不走“三级终结”信访程序。
(六)完善司法公正,规范和谐便民。要解决好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问题,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民不亲法”现况,应采取“三降”、“三高”、“三帮”等举措:”三降”即降低
7.依法规范 篇七
1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内涵
近现代许多宪法学家和行政法学家曾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论述, 但到底什么是自由裁量权, 至今国内外仍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表述。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个基本概念, 于16世纪在英国确立。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地位的重要性, 西方很多著名学者都对其作了一定的论述,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有英国的戴维·米勒、戴维·M·沃克、美国的公法学者戴维斯等, 如戴维·米勒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提出自由裁量权是“决策者拥有的机动行为的机会”[1], 戴维·M·沃克认为“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2], 美国学者戴维斯则将自由裁量权理解为“只要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不足, 自由裁量权就一定会存在”[3]。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和探讨始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 王岷灿在主编的《行政法概要》中首次阐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此后, 随着我国对自由裁量权认识的不断提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提出了许多很有影响力的观点, 如王名扬归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六个客观基础”[4], 孙笑侠在《法律对行政的控制》中提出的七个“高度怀疑原则”[5], 沈岿博士在分析了英国学者R·帕滕顿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后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致涵义是:合法合理地经行自由选的权利”[6]。我国的行政法中, 一般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 基于行政目的, 自由斟酌, 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通过相关文献资料分析, 我国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还显得比较薄弱。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整理, 对于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归纳如下:在税收法律确定的前提下, 税收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 对涉税未明确事宜或有一定认定难度的法律条文的解释、运用和执行, 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权力。
2 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以北京地税日常征收处罚数据为例, 据不完全统计, 2009年全系统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7613笔, 其中处50元以下罚款693笔、平均罚款金额28元;处50元至500元以下罚款14212笔, 平均罚款金额323元;处5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2708笔, 平均罚款金额1358元。在有效规范缺乏的情况下, 受到案件本身、主观意愿、社会影响等诸多方面因素影响, 处罚数额存在大量人为因素的差异。我国学者苏霞提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保证执法效率是税务行政裁量权存在的依据”[7]。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客观的、符合情理的, 是短时间无法消除的。然而, 就如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要把权力使用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目前, 我国税收征管执法过程中,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失控, 已成为妨碍我国依法治税进程中的重要因素, 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经分析整理, 造成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不配套
在税收立法方面,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前, 我国税收立法情况见下表:
通过对统计表进行分析, 我们不难看出 (1) 税收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偏重, 立法层次较低, 权威性也不高。这种“自己立, 自己行”的法律, 必然导致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很大。 (2) 目前还是以《税收征管法》作为我国的税收基本法, 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基本法, 很多税收法律问题无法规范, 出现税收法律“虚位”。这样的结果就是税收法规与其他法律不配套, 给执行造成困难, 也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出现不确定的因素。
2.2 税收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到位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应是在法律原则范围内的相对自由, 而非绝对自由。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 应对加强制约和监督, 建立一个系统的、多层次监督机制。现实中, 由于监督机制不到位,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变得恣意、任性、专横和反复无常。
(一) 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核心程序制度的缺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尤其是近年来, 税收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得到广泛的重视。税务行政所涉及的领域在不断扩大, 税务自由裁量权也跟随着不断变大, 因而必须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防止被滥用。正如我国学者孙笑侠提到的“现代行政法强化了程序的作用, 主要是为了控制自由裁量权”, 而在这其中起着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行政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 汪诚在《税务行政决定的撰写制度初探》中遗憾的指出“在税务裁量行政的程序制度中, 并未明示这一制度”[8]。
(二) 没有广泛启动社会监督机制。前面我们提到“税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每个个体、法人都是现实或潜在的相关当事人”。所以税务执法主体的行为结果直接能从纳税人身上反映出来, 纳税人也是最易发现其问题所在的主体, 但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鼓励纳税人对执法主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机制。广大的利益相关者不去行使监督权力, 社会监督机制也就无法启动。这样的一种现状对执法监督力度的提高、依法治税行为的规范是非常不利的。
(三) 税务执法人员公正意识薄弱
学者王金霞在《在关于依法治税与自由裁量的思考》中指出“如果说公正完备的简洁是依法治税的前提, 那么, 具有高度公正意识的执法队伍, 则是依法治税的基本要素”[8]。由于受税务人员知识、法律和道德等的制约,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地执行受到了挑战。首先, “自由裁量”税法中是客观存在, 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执法不公正, 自由裁量权滥用, 同样行为处罚标准不统一。其次,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 经常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种现象也是司空见惯。最后, 有些执法人员由于知识和态度问题, 对税收政策、规定重视不够, 曲意解释, 随意执法。
3 规范和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途径
我们应该意识到,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是相对的, 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相对自由, 而非绝对自由, 它的执行应代表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任何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都会妨碍依法治税进程, 也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利益。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 应对加强制约和监督, 建立一个系统的、多层次监督机制。通过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原因的分析, 我们试图建立一个规范和控制体系, 一方面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来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而来规范和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3.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使依法治税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有法可依
在《税收征管法》中涉及大量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但并未明示这些权力运行和控制相关原则,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 不得不说是一大缺陷。要真正做到依法治税, 汪诚学者认为“有必要移植西方国家经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控制原则”[9], 比如英国的合理性原则, “尽管委员们有自由裁量权, 但他们应受控制并应遵守相应的原则”, 建立行政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尽管我国与西方国家在诸多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但在全球一体化的潮流下, 法律的根本目的一致的。
在移植西方国家控制原则的同时, 应该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 可以明确规定税收制度的性质、税收征收范围等基本问题。当然, 税法也应提高立法级次, 从而避免自己制定, 自己执行法律的现象, 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3.2 建立以合理分权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
在权力制约机制中, 学者薛刚认为“合理分权是其核心, 通过分权, 形成监督关系”[10]。
税法在立法初期, 立法机构应明确授予权限的目的, 尤其对所授予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更应反复斟酌, 以防其范围过大而导致失控。同时, 立法机构应该意识到“法律是相对静止的, 而实施环境是随时变化的”。因此, 税务行政裁量权应该经常被调整, 在实际操作一段时间后, 对于其内容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或者举办听证会,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方式邀请利益相关者对自由裁量进行评判, 并提出修改意见。总之, 应确保税收法律制定、执行的规范。
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审查,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内部审查的重点主要有三个:对依法准确性审查, 对法律事实认定的审查及对作出自由裁量结果的审查。与此同时, 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归属制度, 依法对违规、违法执法主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建立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为基础的职业道德制约机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经济快速发展, 尤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 税收执法环境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执法主体的职业素养要求也应该大大提高了。因此必须全面提升执法主体的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为主的综合素质, 从而提高他们的理解力、运用力、判断力和处理力, 从而减少因业务水平而产生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 要通过学习、培训等一些列方法增强执法主体的公正意识和道德意识, 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权力观, 自觉严格要求自己, 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道德是一只“无形的手”, 对人的自重、自觉、自警、自律具有强大的内在力量。职业道德所表现出来的职业意识、责任、精神, 促进了职业素养的提升, 是法律的一个很好的补充。职业道德制约机制的建立, 能够形成执法主体的自律意识, 也能大大降低外部监管成本。税务人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能提升我国政府只能部门的形象。
3.4 建立赋予纳税人权利为基础的权利制约机制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本质上是政府权力的失控, 而纳税人是最直接的利益受害者。税务机关行为的结果是从纳税人身上最能反映出来, 纳税人是最容易发现问题所在的群体。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相对人享有了解权、申辩权和陈述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大量的抗衡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公民权利行使在执法主体的行政活动过程中, 从而能使相对人权利要求汇成巨大的社会力量, 实现对合法权利侵害的抗辩, 增强执法主体的自律意识, 使自由裁量权滥用以及腐败的状况得到及时、有效地控制。同时, 我们也可以借鉴广州市的做法, 推行一些民意表达配套制度, 诸如民意表达机制、协商性民意表达机制等, 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总之,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是依法治税中的核心问题。导致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有很多。本文试图建立一个“三位一体”制约机制来规范和控制自由裁量权, 这些措施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摘要:本文通过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内涵、特点进行总结, 分析其失控的原因, 试图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三位一体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来规范和控制自由裁量权。
8.依法规范 篇八
权力清单制度是行政管理部门以“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和制权”为内容的权力革命,其实质是给行政职权的行使打造透明的制度笼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依据规范,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推进行政管理现代化、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行政机关权力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清楚自身到底拥有什么职权和多少职权,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能、承担责任。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推动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建设服务型行政机关的内在要求。通过进一步明确职权,把该负的责任担负起来,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通过权力清单对行政权力的程序、时限、监督方式等加以细化并公开,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设法治行政机关和廉洁行政机关的重要途径。它可以进一步推动行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强化权力监督和责任追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力推动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权力清单制度,首要任务是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为此,就需要依法确定权力,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梳理档案行政权力的来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但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授权,理清现有档案行政行为的法源,更要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行政权力。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依法履行职能,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