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2024-06-16

010、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共13篇)

1.010、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篇一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信用社)全称:

乙方(存款人)全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 专户 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效力。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的效力。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4、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5、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6、销户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7、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对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七条甲方因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八条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

明细对账,对账周期分为按季对账和按月对账。并提供以下对账服务供乙方选择;

(一)纸质对账单

当甲方定期提供满页(或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时,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纸质对账单:

1、通过在甲方营业网点的柜面领取;

2、通过甲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二)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提供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乙方选择纸质对账单对账的,应在收到“余额对账单”后的15天内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对账经办人员名章后返回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在收到“余额对账单”15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或对账信息的,甲方视同乙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正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甲方以邮局出具的寄出回执单为证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应在网上银行提示对账后及时反馈对账信息。

第十条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

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情况可到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如乙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甲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2 份,各方当事人执 1 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0年12月17日2007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12月17日

2.010、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篇二

一、预算单位在银行开户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危害

银行账户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经批准在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存款账户。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以来,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主要是财政部门指定的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的基本账户。审计部门统计发现, 预算单位多头开设银行账户的现象依然存在, 如某预算单位及所属各项目建设办公室不仅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开设账户, 而且还在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分别开设账户, 截止2010年末, 共开设银行账户21个。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过多, 是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种做法弊端多, 应引起重视。一是增加了单位财务核算量, 支付过程中容易串户。本来一个户头进行资金收付的核算, 则变为多家银行资金收付核算。二是财政资金的利用率不高。由于多头开户, 分散了财务, 影响了资金的集中使用。三是项目沉淀资金容易游离于监督之外, 将其改变用途, 用于其他支出。这是造成国家财政性资金分散、流失的一个严重漏洞, 成为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主要手段。

预算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的危害性很大。首先, 银行账户管理乱象, 使预算管理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整体格局被打乱, 作为政府主要经济行为的财政收支活动被分割肢解, 造成国家财力分散秩序混乱, 削弱了财政管理的统一功能;其次, 银行账户管理乱象, 使大量应上缴财政统一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被部门和单位截留, 导致国家财政资金分散和流失;第三, 银行账户管理乱象, 使部门和单位自主安排的财力增大, 部分财政性资金成为一些部门和单位扩大基本建设规模、扩大消费基金的主要源头, 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第四, 银行账户管理乱象, 使一些部门和单位为谋取小团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 少数人浑水摸鱼, 借机非法敛财, 助长了滥发钱物、公费旅游、挥霍浪费、贪污公款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五, 银行账户管理乱象, 对审计监督带来诸多困难, 造成重大审计风险。

二、分析银行账户乱象的产生原因

笔者以为, 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自身利益的驱动, 违纪违规的需要, 逃避管理监督, 掩盖非法活动, 为团体谋福利, 为个人捞好处, 是一些预算执行单位形成银行账户管理乱象的主观原因。逃避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违法违纪办理收支事项;隐瞒财政收入, 擅自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缴存财政专户;擅自开设收费和基金项目, 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将财政性资金转作定期存款, 甚至账外设账, 私设“小金库”, 把单位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存款, 乱支滥用资金。二是一些商业银行为了自身利益, 放松管理, 不问来源, 乱拉存款, 滥开户、滥吸储、滥支付, 是助长预算执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乱象的客观原因;三是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放松了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督和处理处罚, 不能说不是预算执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乱象的外部原因之一。

三、加强预算单位银行开户管理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并的审批程序, 保障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健康运行

1.规范审批和备案程序。对行政事业性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进行分类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一定要有申请报告, 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凡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 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经财政局审批备案后, 行政事业单位持财政局的批复书才能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建立健全有效管理机制。通过国库管理系统, 把所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国库信息管理系统, 并对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 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凡是自行开设没有经过财政审批的账户一律不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 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督检查力度,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及人民银行逐个核查的形式, 多管齐下实施清理整顿, 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施清理整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要求新开或保留原银行账户, 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严格按文件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二是允许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对以纳入集中支付的单位, 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 核算预算内、外资金。三是按照政策允许设立专用账户。因特定用途需要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 允许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具体指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住房资金, 单位设立党、团、工会、食堂以及其他需要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四是不允许设立临时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发生业务收支的, 应在机构办公室所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单设账页核算。

2.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全程监管、责任到位。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 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管过程中, 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不按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对批准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财政局审核、备案的和逾期不年检或在年检中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等违规行为, 将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性资金, 并依法给予相关单位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齐抓共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违规, 主要是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受自身利益影响所致。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 是为了逃避监督, 掩盖不合法的资金收支活动, 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银行给单位多头开户开绿灯是受自身经济利益驱动和硬指标的压力, 是为了多吸收存款。因此, 解决账户不规范问题, 最根本的是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 相互支持, 紧密配合, 共同维护中央政令统一和国家经济秩序。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关于预算资金的账户管理, 财政部印发《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银行开户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规定。如江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办法》的通知 (赣财库【2004】7号) 对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 既有对预算单位的要求, 也有对财政、银行的明确规定。

(三) 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 不断提高财政综合控制能力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收付和核算, 提高财政资金的综合调控能力, 财政系统应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即将原各业务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包括各级预算安排的各项财政资金账户, 如财政扶贫专户、预算周转金户等;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如社保基金专户、国债专户、基建专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等;以政府或财政部门名义设立的基金及专项资金专户, 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专户等。全部移交到国库部门集中管理, 各项财政专户资金在保持原资金管理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 由国库部门统一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 强化账户管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确保财政、财务资金安全运行

账户的日常管理, 最重要的是印章管理。因此, 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尤为重要, 在账户管理过程中, 财政国库、单位财务部门应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

1.对公章、印鉴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印章的保管分别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保管。在日常业务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做到人离落锁, 下班入柜, 不得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 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并登记备查, 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 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2.对印章使用的职能要明确。部门专用章, 主要用于单位内部的业务往来。拨款专用章, 主要用于预算内、预算外以及专户资金的拨付。

3.落实印章保管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对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因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一切后果, 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 账户管理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 相互牵制, 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会更加有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促进部门建立和完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序、科学、合理运行,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监督, 有利于揭露和反映财政性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效益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完善和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为财政资金的有效运行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依据, 为政府加强预算管理和加强财政监督提供决策依据。使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真正做到在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的活动中起着结算中心和总体控制反映的作用, 真正使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及相应的各种会计帐目全面地、系统地、连续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执行的情况和结果。

参考文献

[1]张小燕, 张曼宁.银行账户管银行账户管理中的难点及对策[J].西安金融, 2006, (2) .

[2]张瑞, 肖健.更新管理手段加强账户管理[J].金融之窗, 2004, (5) .

3.010、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篇三

关键词 银行账户 账户管理 防范洗钱 重大意义 存在问题 采取措施

毋庸置疑,洗钱是世界经济血脉上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洗钱的主要目的是掩饰和隐瞒违法所得,使违法收入表面合法化。因此,洗钱活动破坏了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众所周知,合法经营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和保持稳健经营的前提。金融机构涉嫌洗钱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还会使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从而面临客户流失和失掉业务机会的巨大风险。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中国每年的洗钱数量高达2 000亿至3 000亿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其中,洗钱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账户和管理方面的漏洞从事洗钱犯罪活动,成为当前洗钱犯罪的一条重要渠道和手段。基于此,强化银行账户管理,使洗钱犯罪防患于未然,已成为各级银行机构的当务之急。下面,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一、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的重大意义

1.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客观要求。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工作涉及经济、司法、外交及安全多个领域,不仅关系到我国政府对外形象,还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以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手段。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活动的重要载体,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从而带来巨大的法律和经营风险。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3.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是打击经济犯罪,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的有效途径。首先,通过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监测异常和可疑资金流动,为控制非法所得资金的转移和藏匿赢得时机,为跨境追缴非法所得提供有利手段。其次,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可以截断犯罪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从而有力削弱和瓦解毒品犯罪,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账户提取现金控制不严。由于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银行在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制度时大打折扣,缺乏监督,放松了现金管理。如根据《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应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开户银行也制定了各自的提现额度分级审批制度。但事实上,只要存款人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写上了《条例》规定的提现用途,开户银行大都会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的要求,而且一般不会对存款人的现金用途进行跟踪。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银行账户提现控制不严的缺陷,提取现金从事洗钱活动。

2.个人账户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个人储蓄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主要是为个人办理转账及现金收付等业务。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洗钱的现象日益突出。由于银行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没有建立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和个人身份证信息的查询关系,使得银行一线工作人员很难对假证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资料的绝对真实,从而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利用账户转账功能达到洗钱目的。首先,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基本账户、临时账户、专用账户、一般账户之间相互划转,造成多重资金流,增加监管、侦察部门调查取证的困难。其次,设立关联公司和空壳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现资金转移。再次,在国外开设公司,将资金转移国外。由于账户划转的资金流量是存款人自主支配的,开户银行不负有监管义务,当存款人在其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流量很小,在其他账户的资金流量较大时,银行不能采取行政手法干预存款人账户资金流量。而在洗钱过程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账户转账的便利,在银行不管理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洗钱的目的。

4.开立有关银行账户的数量不限定。首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在银行一般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需要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但一般存款账户的审批权限在商业银行,而且对一般账户的开户数量没有强制性规定,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业务。其次,对开立个人账户的个数未做规定,犯罪分子也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开立多个账户。

5.跨系统账户存款核查困难。在反洗钱工作中,必须掌握存款人的总资金量及资金流,但由于犯罪分子可以在不同的银行开立有关银行账户,而不同银行之间未实行联网,这就导致银行无法核实存款人的总存款情况。

三、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所采取的措施

1.提高反洗钱意识,形成全社会防范账户洗钱犯罪的社会氛围和网络体系。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充分认识到利用账户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开展反洗钱行动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加大银行及工作人员在反洗钱中的责任,增强其反洗钱知识,提高其识别和处理可疑交易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行、司法、财政、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等方面的交流。

2.严格身份证明审核,掌握存款人真实身份。开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严格审核存款人身份证明。建立存款人档案和跟踪制度,调查了解其规模、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充分掌握信息。建立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与银行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身份证件数据中心,让银行可以无偿使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身份证明系统。同时,配备各种身份证明识别仪,加强培训,提高银行工作人员识别身份证明的能力。

3.加强银行账户监管,提高银行反洗钱工作能力。各级人民银行应将银行业机构的账户管理纳入有效监管范围,严格监控银行系统账户的开户、变更、资金变动、撤销等信息资料,对银行账户违规提现和违规转账等行为实行预警。加大账户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银行账户情况,对账户违法乱纪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督促银行严格执行账户年检制度。

4.加强银行账户现金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支付结算工具,完善各银行之间银行卡联网工作,培养市民汇兑或刷卡习惯,提高非现金交易效率。严格控制大额提现和大额现金交易,严格推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以及大额现金提取预约制度,对特别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强制转账结算制。跟踪单位现金用途,引导工资发放非现金化,要求单位的工资在银行开设专户,严禁大量坐支现金及不通过银行分发现金。提高现金交易成本,降低转账费用,对大量、大额提取现金收取手续费或征收一定的税赋,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合法交易主体向非现金交易。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是现实所需,是强化资金监管、防范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级银行机构务必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使洗钱犯罪无处遁形。

参考文献

[1]童文俊.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4.010、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篇四

存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账户,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所提交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条甲方应携带相关印章和证明文件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若甲方确实无法到乙方营业柜台预留印鉴而需带回或邮寄印鉴卡的,应向乙方申请。甲方应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领取印鉴卡之日,本地3个工作日,异地10个工作日)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乙方。

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和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说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等,加盖与原预留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甲方须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并在申请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甲方挂失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对甲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甲方带回或邮寄印鉴卡及未按规定送回印鉴卡,或者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未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全部交回,或者甲方办理印鉴挂失时未交回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甲方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账户的账号,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变更事项。

第五条甲方撤销账户时,如困被撤并、解散、宣告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撤销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印鉴卡(客户联)、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和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或有乙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凭证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甲方跌开户许可证的,应在乙方指定的报刊媒体上进行公告,宣布该用户许可证作废。每六条乙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甲方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销心户(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经通知到甲方)。甲方应自乙方发出通知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乙方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七条甲方应按账户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账户,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账户从事任何犯罪活动,不得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未正确履行有关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八条甲方开立除验资外的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开户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内向乙方申请,并由乙方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该类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展期),超过2年的应办理销户。甲方开立账户办理验资时,甲方授权乙

方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账户余额、资金往来等信息,并在有效期内办理正式开户,未通过验资的应办理销户。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账务核对工作。采用纸质对账方式,乙方在对账截止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对账单,甲方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对账截止期后十五日内将加盖有预留印鉴或约定用章的对账回单送达乙方;甲方未按时领取对账单或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如甲方在约定期限以外对该次对账的内容产生异议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均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服务产生异议的权利。存在未达账项或错账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应保证对账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收件地址的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有权在定期对账的基础上,办理不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的季末不再办理定期对账;同时,在甲方未反馈对账回单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上门对账,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第十一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按规定做好账户年检和开户证明文件更新工作,若甲方不配合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现金支取、现金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履行反洗钱职责。若乙方认为甲方账户的相关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向甲方进行核实确认的,甲方应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标准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甲方资金安全。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如果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将首先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未作规定的,乙方仅就本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以甲方就该项支付结算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甲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甲方一年内累计签发三张(含)以上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乙方将停止向其出售支票。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正式开立账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撤销之日起终止。

5.银行结算账户协议书 篇五

为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经营权,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开户资料,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如:存款人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农村信用合作社(5个工作日内),因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4、有权利使用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并且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已开办的支付结算工具。

5、在办理支付结算中票据的填写可以使用存款人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名称的全称或者约定的规范化简称。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服务费用。

7、定期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核对帐务,不一致时应书面通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8、配合农村信用合作社实施的金融服务变更,或因计算机网络升级等其他技术原因造成存款人账号的变更等。

9、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

1、为存款人提供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支付结算工具。

2、及时、准确地为存款人办理的资金收付业务。

3、依法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并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按照与存款人约定的对账方式,每季度与存款人核对帐务一次,向存款人发出对账单1个月后,存款人未回复的,视为对账成功;

5、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存款人提供金融服务,在营业场所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存款人收取服务费用。

6、存款人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借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有权利在存款人结算账户进行扣除借款本金和利息。

7、为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8、在存款人信用条件不再满足的前提下,有权收回存款人在开户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的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9、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权对存款人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存款人清偿完其开户农村信用合作社债务,申请撤销该账户的,本协议终止。

(二)、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暂停向存款人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的;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

6、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部门宣布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的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7、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信用社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书面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8、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不符合规定的;

9、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的。

(三)存款人有下列情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向存款人收取违约金:

1、对于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存款人收取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其他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存款人收取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3、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采取诉讼途径解决。

四、附则

(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申请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如国家或农村信用合作社上级单位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双方均同意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协议。

6.010、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篇六

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加强银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维护存款客户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定期核对银行账务的有关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对账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的账号为

2.对账单:乙方打印的用于记录甲方对账账户资金结算信息(不含打印当日)的纸质载体。

3.对账回执:甲方确认的用于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的纸质载体。

4.工作日:指乙方在本地对公营业日(法定节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

二、对账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同时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对账:

1.每季以对账回执的方式对账一次(如对账账户金额巨大,乙方认为有必要,亦可每月以对账回执的方式与甲方对账一次),即乙方按季或月向甲方发送附有对账回执的对账单,甲方应在收到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资金结算信息并有义务在十五日内将加盖全套预留印鉴的对账回执送达乙方,反馈对账结果。

2.甲方根据对账账户活动情况,选择以□日 □旬 □月(在图标“□”中划“√”表示适用)作为对账单打印周期。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对账单打印周期定期打印对账单,即:以日为对账单打印周期的,在下一个工作日打印对账单;以旬为对账单打印周期的,在次旬的第一个工作日打印对账单;以月为对账单打印周期的,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打印对账单。甲方选择在出账日即上述对账单打印日起第个工作日内以

□甲方在乙方营业部领取: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在图标“□”中划“√”表示适用)领取对账单。甲方应在领取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账户资金结算信息。

甲方认为账户资金结算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在收到对账单十五日内,携公函(加盖预留印鉴)、对账单(在采用对账回执对账的方式下,需同时提供对账回执)在乙方查询,双方根据账户资金结算实际情况对账户资金结算信息予以核对确认。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的,视同核对无误,但不影响乙方以后对账户资金结算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责任承担

甲方应保证对账账户基本资料信息及时对账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

四、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 1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未

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采取如下第种方式加以解决:

(1)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八、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及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之日或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对账账户撤销之日(以发生较前者为准)终止。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九、联系方式

乙方对账联系部门详细地址:

电话:邮编:

甲方对账联系人姓名:电话:

地址:邮编:EMAIL: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7.010、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篇七

近几年, 阳泉市经济平稳发展, 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经营效益持续提升, 由此导致辖内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和结算业务量增长迅速, 人民银行受理账户审核数量显著攀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期系统上线运行以来,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认真组织辖内银行机构, 积极开展账户管理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账户管理人员业务操作渐趋规范, 2008年“账户专管员”制度在我辖首推, 受到辖内银行机构的好评, 其账户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得到较好的检验和保证。同时,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也顺应系统变化要求, 不断加强账户资料审核和账户管理行为检查, 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职能得到强化, 辖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有序开展。

然而, 辖区银行机构账户管理现状却不尽如人意。绝大多数机构账户管理人员变动频繁, 业务能力良莠不齐, 账户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呈现下降趋势, 操作风险逐步积累, 加之各机构账户管理模式陈旧, 账户资料审核和报送权限分散在各基层机构, 管理水平更是千差万别, 这些因素导致账户资料审核初审不严、不准等情况时有发生, 首次申请行政许可的账户资料不合规及被退回的比重居高不下。另外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接受账户业务咨询相当频繁, 给账户管理增添了相当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 而账户管理人员数量稳定在1—2人, 繁重的业务使其疲于审核, 严重影响了基层央行的行政效能和金融服务效率, 如遇账户资料不合规被退回, 银行客户多有怨言, 而银行人员解释不力, 甚至将矛头直指人民银行, 辖区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形象受到潜在威胁。

基于以上情况,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通过细致了解、充分论证, 寻找到了破除以上问题症结的有效办法, 即改变由各基层银行分支机构直接向人民银行送审账户资料的传统账户管理方式, 通过积极试点, 并在辖区逐步推行银行结算账户集中一点管理模式 (以下简称账户集中管理) , 也就是当基层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资料时, 需经其隶属的本地最高级别机构有关部门审核, 然后由最高级别机构有关部门专人负责整理资料, 集中向人民银行报送。

二、设计目的

推行账户集中管理模式, 旨在改变辖区陈旧的账户管理手段和方式滞后于业务发展需要的现状, 强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改进管理方式, 提升管理水平, 确保账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切实防范和降低银行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账户业务风险隐患, 营造稳定、高效、安全的账户管理环境, 保证账户业务顺利开展。

三、具体措施

(一) 实地走访、充分调研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组织人员深入辖区有关银行机构, 充分了解和掌握账户分散管理模式的现状, 并同账户专管员进行交流和探讨, 听取其对于拟推行账户集中管理模式的意见。

(二) 召开会议, 征求意见

一是在辖区支付结算工作会议上, 正式提出账户集中管理模式的规划设想;二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征求各银行机构高层的意见和建议, 并就其推广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讨。

(三) 拟定制度, 规范操作

通过调查研究,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责成专人记录和整理反馈材料, 辖区各银行机构普遍认可和接受账户集中管理模式。同时, 初步拟定《阳泉市银行结算账户集中一点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阳泉市银行结算账户集中一点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 明确了目的意义、指导思想、职责归属、操作规程、时间要求、检查监督及其他管理要求, 并且借助支付结算例会的契机, 与各银行机构进行再次沟通和细致交流, 汇总各机构的观点和意见, 修订和完善了相关制度, 有利于指导和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推行, 其次, 在自愿的前提下,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同辖区各银行机构签订了实施协议, 保障了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四) 积极试点, 力争落实

在上述制度的指引下,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确定了中行等机构成为首批试点单位, 要求其制定账户集中管理的实施细则, 明确具体的实施措施、操作流程以及各项内部控制要求, 经过试点单位亲身体验, 切实感受了集中管理模式的效用, 目前,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正在引导和鼓励其他一些银行机构效仿和试用, 择机进行全面推广。另外,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还将账户集中管理工作纳入辖区支付结算工作考核范畴, 并通过通报工作进程、现场指导等手段, 强化执行力度, 保证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 组织培训, 提高素质

为使辖区各银行机构账户管理人员深入了解账户集中管理模式的内涵和意义, 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和各项要求,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组织上述人员, 开展多期培训活动, 强化学习、答疑解惑, 提高其操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使此项工作能在基层银行切实落实, 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抵触。

(六) 沟通交流, 改进完善

在账户集中管理模式推广过程中,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积极改进和完善工作交流机制, 多次组织研讨会、交流会, 各银行机构各抒己见, 彼此交流心声、分享经验, 同时, 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还十分重视账户集中管理模式的后续管理, 科学地设计指标, 客观评估实施效果, 力求使此项工作在辖区取得实效, 促进辖区账户管理质量及环境实现质的飞跃。

四、实施效果

(一) 银行机构

辖区各银行机构普遍认同账户集中管理模式, 目前除试点单位之外, 辖区账户管理水平较高的一些机构也在自行试用。据统计, 上述机构申请账户行政许可的初次成功率较之前提升了26%, 部分机构达到了93%, 其账户内部控制更加严密, 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账户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程度均大为提升。

(二) 人民银行

8.010、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篇八

政策:银行必须为客户提供一个免费账户

近日,在微信等社交媒体上疯传的关于银行卡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信息大致内容如下:从今年5月1日起,每家商业银行将为客户提供一个免费的账户,但客户必须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银行申请办理才能享受免费服务。

那么这条在社交媒体上疯传的信息到底是否属实?记者随后进行了核实。经核实,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在去年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记者还注意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实际上在去年8月1日起就已实施。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市辖区内的银行机构中,大部分银行收取的年费标准为10元,对日均活期存款不足规定数额的小额存款账户,每季度征收3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这两项费用一年加起来大约是22元。

采访:四大商业银行均可申请办理

既然政策规定,银行要为客户提供一个免费的账户,那么这一惠及几乎所有银行客户的好事,在我市各大商业银行落实的如何呢?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记者分别来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营业网点采访,工行、农行、中行的答复均是,本人持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前往柜台即可办理。不过,三家银行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不约而同地强调,一个人名下只能办一张免年费、免小额账户管理费的银行卡,其余的银行卡均不能办理。对于不能办理免费手续的银行卡,如有长期不用且存款额度达到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工作人员均建议注销,以避免因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而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建行的一营业网点,当记者提出申请办理银行卡免年费、免小额账户管理费时,柜台的一位工作人员先是称他们还没有接到通知,但随后经和上级沟通,很快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办理。随后,这名工作人员给记者的一张银行卡办理了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业务。

对此,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王建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对银行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商业银行必须遵照执行。如果有银行以各种借口延缓或拒绝执行,客户可向银监部门举报,亦可向法院起诉,并追回自申请办理免费之日起,银行多收取的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

9.农合账户管理协议 篇九

乙方:

为确保我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基金安全,切实维护我乡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根据《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协议:

甲方负责每年的新农合筹资工作,建立参合农民家庭门诊台帐,按规定对各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账户报表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检查、监督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家庭账户规章制度情况

调查处理新农合家庭账户基金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乙方负责做好新农合政策宣传工作,协助村干部开展新农合筹资工作

确保本村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基金安全、有序的运行,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处理参合农民家庭账户所出现的问题,杜绝参合农民上访事件的发生。(注:2012年3月1日参合农民账户基金资料及网络账户已全部下发各村定点医疗机构)

每月5日前上报参合农民门诊补助报表,填写报表及

门诊病人登记本必须认真规范、整洁,不得缺项、漏项,门诊报表必须由患者本人签字,村医不得代签。上报报表必须加盖本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2012

10.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篇十

需求

本系统基于C/S架构,即客户端/服务端模式。

服务器数据库采用Oracle 10g,客户端使用JAVA Swing图形化界面编写

服务端要求:

存储客户账户信息、理财产品以及收益等数据。

客户端要求:

界面简洁美观。

客户端分为管理员模块和银行客户模块。

管理员模块:

必须以专门的管理员帐号登录才能进入。

可以列出和查看所有银行客户信息,可以根据条件查询某些客户的信息(例如储蓄额>50000的所有用户等)。将这些结果显示在一个表格中。

以类似如下形式显示:

账户号

YZBANK-WX-00000001

YZBANK-WX-00000002

姓名BarachielAngela账号注册日期 2006-10-102006-10-10状态 有效 冻结

用户账户状态分为:审核中、有效、冻结、已注销

点击某一行可以查看、修改某个用户的详细信息。

客户详细信息至少包括:账户号(格式为YZBANK+地区码+8位数字,例如YZBANK-WX-0000000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注册账户日期、是否已销号、联系地址

1、联系地址2(可空)、联系地址3(可空)、联系电话、手机、储蓄额、办理了哪些理财业务。然后可以查看某个业务的具体信息。

理财业务包括业务号、流水号、业务名称、开通时间、投资额、收益(如果亏损则显示负数)、是否有效。

能够取消用户的理财业务、注销某个用户账户(注意不是删除,是注销或冻结)

用户模块:

必须登录成功后才能查看自己的信息,且只能查看自己的信息。

如果没有账号可以注册一个,必须输入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联系地址

1、联系电话、手机、密码。注册成功后可在信息窗体页面修改自己的信息以及准备储蓄的额度。刚注册的账户状态为审核中,需要管理员审核后才能激活成有效。

用户可以办理理财业务、查看已办理的理财业务、盈亏状态以及总资产等

用户不能更改自己的账号状态和资产,只能查看。

TBD

TBD

11.010、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篇十一

我国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内到外、不断发展的过程。银行账户的发展代表着国内外经济水平的提高,伴随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和银行业的不断繁荣。按照经济体制的转变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断更新,可以将账户的发展划分为4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49年至1977年)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银行不仅扮演着中央银行的职责,也承担着商业银行的存储功能,当时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以人民币为币种符号的人民银行会计核算账户,只具备账户的储蓄功能,仅限于人民银行内部使用。1951年,中国农业银行的分立,标志着银行结算账户走上了计划经济的舞台,但由于当时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银行结算账户仍旧只发挥了储蓄功能,不具备存款人之间的转账支付。经过50年代的经济恢复,60年代的文革阵痛,直至70年代,中国的经济逐步走上正规,银行结算账户逐步衍生出转账需求。

(二)成长阶段(1977年至1994年)

改革开放前夕,我国的经济水平已初具规模,特别是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工业产业迅速发展,工商企业之间的现金往来日益频繁,转账业务需求日益增加。1977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了第一个有关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银行账户管理步入制度化轨道。1983年9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分设工、农、中、建等专业银行,标志着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正式履行商业银行的职能。银行结算账户的跨行转账功能也具备实现条件。这一阶段,账户体系较为单一,侧重于流动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财经纪律的监督,适应了改革开放初期的资金管理需要。

(三)成熟阶段(1994年至2003年)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各类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崛起,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飞速增加,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逃废银行债务,私设小金库等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情况日益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对1977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于1994年发布实施了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之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国务院组成部门针对粮棉油收购资金、预算单位账户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细化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各项手续。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2000年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这一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框架基本确定,但仍采用“封闭式”的管理模式,企事业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采取审批制度,明确了账户种类只有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只有储蓄功能,转账汇款通过邮局电报形式。

(四)应用阶段(2003年至今)

按照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2003年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更大程度地满足了各类存款人的结算需求和资金管理需要。突破了1994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异地开户的禁止性限制,规定符合条件的存款人可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增设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种类,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加以区分。按照利于搞活市场经济、促进商业银行改革和业务创新,又有利于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人民银行又陆续制定发布了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主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将非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纳入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范围。这一时期,我国基本形成了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为基础、制度框架完整、管理模式规范的账户管理体系,明确了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且唯一性。专用账户在异地实行了有条件的放开,一般存款账户完全放开。

二、当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账户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核准四类账户,分别是: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其余账户均实行备案制。企事业单位办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通过商业银行将信息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再报送纸质资料到人民银行办理核准,打印开户许可证的流程。但从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情况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制度陈旧,存在管理真空

全国范围内,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仍在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等三项制度,近10年未进行修订完善,部分条款的内容已无法顺应当前银行业的现状,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的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存款人开立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未将村镇银行等纳入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范围,形成了管理不明区。

(二)条款繁杂,理解执行困难

不论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还是作为补充规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制度,对各种账户开立所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不一样,且采取“列举式”的表述,造成商业银行和办理核准类账户时,难以收集齐所有资料,只能根据存款人愿意和容易提供的部分重要的证件,难以统一。

(三)账户分类与经济环境不匹配

账户管理制度中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成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4类。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核算资金性质分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15类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又按存款人主体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账户等。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存款人向商业银行借款,在功能上只具有转账功能,不能支取现金,但据统计,7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会将一般存款账户的款项先转移到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再提现,违背了2003年人民银行划分一般存款账户的初衷,失去了加强现金管理的功能。临时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存款人短期资金结算,在功能上与基本存款账户一致,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注册验资环节已不是企业成立的必须环节,不做强制要求,因此注册验资类的临时账户已失去了意义。

(四)账户管理系统功能不完善,非现场监管难

2005年,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推广运行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2007年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从技术面实现了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报送电子化、信息化和系统化,提升了人民银行办理核准类账户的行政许可效率,规范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但是由于系统功能不全,未能与其他系统形成信息共享,导致人民银行难以对商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一是账户管理系统未与商业银行自己的业务系统联网,导致人民银行账户核准与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开户脱节,存在商业银行先开立账户,办理业务后再向人民银行申请核准的情况。二是账户管理系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会计数据集中核算系统连接,无法进行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和监测。三是账户管理系统未与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相关系统联网,对营业执照和实名制的落实难以监测。

(五)核准账户“一手清”,复核岗形同虚设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基层央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共设置三个岗位,分别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受理及许可证打印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和账户管理专用章保管岗,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主管岗。但据笔者调查,实际工作中,虽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立了上述岗位,但由于人员紧缺等原因,通常由业务受理岗既负责账户管理系统信息核对、打印开户许可证和加盖印章,形成了“一手清”办理账户核准业务,复核岗的功能难以发挥。

三、完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建议

(一)优化顶层设计,完善管理制度

核准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人民银行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必须从总行顶层设计出发,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制度陈旧不健全的情况。修订2003年至2007年总行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制度中“列举式”的条款,按照工商部门和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提出简单明确的资料收集要求。基层央行则根据总行的制度要求出发,结合当地经济环境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管理细则或操作细则,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力的管理制度体系。

(二)精简账户分类,适应经济环境

按照国务院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人民银行的核准类账户可按功能进行合并。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及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高度发达,探索取消一般存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逐步形成以基本存款账户为主,专用存在账户为辅的账户管理体系。基本存款账户地位保持现状,仍实行人民银行核准,专用存在账户为开户商业银行备案。如此以来,减少了人民银行基层行的业务负担,提升了存款人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的效率。

(三)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功能,实现信息共享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为模板,实现与工商、税务、技监、民政等部门联网,实现不同系统之间“一次录入、多系统共享”,按照“谁录入、谁修改”的权限,建立信息更新联动机制,并将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进行整合,实现存款人征信记录自动验印,一旦征信不良,账户管理系统自动拒绝开户。开发账户管理系统与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对接程序,实现两大系统的平稳对接,以强化账户系统的监测功能,人民银行可实时了解存款人账户开立与使用情况,及时掌握金融机构各类账户动态,有效预警和监控非法账户。

(四)优化人员分工,形成岗位轮换机制

一是针对银行账户核准类业务逐年上升的趋势,合理分配账户业务受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其工作,确保银行账户业务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业务复核制度,尝试建立业务受理岗和其他岗位轮换机制,降低“一手清”带来的业务风险和声誉风险。二是基层行支付结算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行领导应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检查,对空白许可证的管理及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情况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消除。

参考文献

[1]朱桐新,张爱辉.重构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思路和建议[J].时代报告(下半月),2011(07):20.

[2]韩愫,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状及管控建议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3]王亮,段福元.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与防范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0(28):150.

12.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 篇十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五条 基本存款账户。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第九条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二)审批账户。财务部负责人对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

(三)开立账户。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由出纳代为办理。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账户开立信息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银行账户变更程序。银行账户使用期间如因公司情况需要变更,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进行备案;如因银行系统升级等外在原因变更公司银行账号的,出纳应与银行沟通协商要求银行出具情况说明,汇报主管领导并提醒相关会计人员在账务系统中及时进行更新。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撤销。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同时应办理备案手续。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应作撤销处理。公司撤销银行账户,需由总会计师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按照集团公司管理需要如需向集团公司备案的,应由总账会计及时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应掌握银行账户运行情况,及时清理闲置、到期、睡眠等账户,做到银行账户的优化高效使用。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五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除发放工资外,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必要的合同、证明。

第十六条 出纳每月定期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交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对未达账项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密码和空白的结算凭证应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分别掌控,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由财务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3.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三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66号)规定,总署制定了《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海关单位依据《办法》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海关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户情况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5月30日前报送总署财务科技司。

附件: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海关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总署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海关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的管理。

第三条 海关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内部其他机构

原则上不允许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须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海关财务部门批准,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海关单位的银行账户,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直属海关需报经海关总署财务部门审批;隶属海关需报经直属海关财务部门审批。

第五条 海关单位应当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的一般条件

第六条 海关单位收取的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财政部拨付给海关总署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及海关总署拨付给所属海关单位纳入海关预算管理的资金(海关经费、查私办案费、收费业务费、财政专项资金等),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一般的预算资金的领取和支出。财政部拨付给海关总署纳入预算管理及海关总署拨付给所属海关单位纳入海关预算管理的缉私警察经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缉私警察经费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缉私警察经费的领取和支出。

第七条 海关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海关总署预算外资金过渡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财政部拨付给海关总署的预算外资金和海关总署拨付给所属海关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预算外资金的领取和支出。

第八条 海关单位收取的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收取、退还及转税,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海关单位自收汇缴的税款,收取的减税、免税及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收入,收取的查私暂扣款、未结案变价款、缉私警察保释金等暂存款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税费汇缴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税费汇缴、暂存款项汇缴及退还,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海关单位如有外汇资金收入的,可在银行开立一个外汇资金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外汇资金的收取、退还及转税,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

第九条 海关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自筹基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自筹基建款的拨入与支出。

第十条 海关单位房改基金银行开户,根据属地原则,按地方房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海关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明文规定外,应根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核算管理,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海关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但收入汇款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第十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银行的开户,按照企业银行开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审批

第十四条 海关单位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直属海关、院校需向海关总署申请,隶属海关须向直属海关、院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直属海关、海关院校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后,须抄报海关总署财务部门备案。隶属海关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后,须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踉直属海关、院校应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七条 海关单位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被上级海关检查发现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由审批的海关单位责令撤销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视违纪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减部分经费;

(三)由海关总署停拨有关单位的预算经费和中央财政专户拨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单位对有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单位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被外部检查发现的,除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处罚外,由海关总署扣减有关单位与违纪金额同等数额的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海关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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