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工作计划

2024-09-12

城市公用事业工作计划(精选8篇)

1.城市公用事业工作计划 篇一

关于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于6月中上旬对我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工作进行了调研。工委委员分别到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及其二级单位、栝城办事处及所辖社区、凤凰新城、怡和新城,进行实地察看、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重点调研了城市供水、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个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建施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成立于2012年,当时是从原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分离成立,主要承担县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理职能,隶属于政府序列。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时,机构名称变更为“建施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隶属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规格、职能、职责和经费供给渠道保持不变,主要负责对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截止目前,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设3室3办4股,下辖自来水总公司、园林绿化管理所、环境卫生管理所、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秀水公园管理处、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燃气管理站、城区广场管理办公室、蓼东污水处理公司、路灯管理所、根亲文化公园、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共14个二级单位。其中,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为财政全供单位,自来水公司、市政公司有经营收入,环卫所、园林所、燃气管理站、秀水公园、路灯所、公交公司、根亲文化园等7个为定编的自收自支或差供单位,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蓼东污水处理公司(即污水处理厂)、广场办、监察大队等4个为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内设机构。共有干部职工1400多人,在册在岗人员269名(不含自来水总公司)。

城市供水。由自来水总公司负责,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是集生产、经营、管理于一体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公司始建于1973年,现有员工620人。城区现铺设有直径100毫米以上供水主管道180千米,拥有公、私用户6万余户,供水普及率达89%,日供水规模6万m3。尤其是近几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两次办理饮用水安全议案,城市供水工作引起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共投资2500余万元,先后实施了县地表水厂的沉井建设工程、提标改造工程和干管建设工程,通过三个工程的实施,保障了枯水期取水口有水可供;日供水能力由以前的4.5万吨提高到6万吨,水压稳定,水质达标率达99%;新铺陈元光路、新红苏路、蓼北路西延段等直径100毫米以上管道16000余米,城区供回水线路扩展到2条,供水区域扩大了8平方公里。环境卫生。环卫所现有环卫工人636人,在岗职工233人。2008年10月我县实行环卫管理体制改革,将城区分为6个片区,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把环卫工作对外公开承包,实行管干分开。2009年这一做法在全省推广。2013年8月进行第二轮承包,现有8个承包作业公司,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场前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背街小巷清扫由社区负责)。城区清扫保洁面积达440余万㎡,日收运垃圾量约为250吨。城区现有垃圾中转站15座(其中压缩中转站14座);生活垃圾处理场1处(总库容125万元m3,主要采取卫生填埋方式处理);纳入环卫管理的公厕61座(其中水冲公厕29座,旱厕32座);垃圾箱(池)、果皮箱近3000个;道路清扫车、吸污车、洒水车、装载挖掘机各1辆,垃圾运输车辆13辆、机动三轮车45辆、电瓶车57辆、人力车112辆。2014年建成两处环卫工人爱心食堂,免费提供一日三餐。

园林绿化。我县城区绿化起步于1998年,逐步发展到现有的绿化带、小品、游园、公园、广场、林带等点、线、面结合的立体生态型绿化景观效果。目前城区绿化总面积共达5288800㎡,绿化覆盖率达19.7%,建成区绿地率17.6%,人均绿地5㎡。2013年申报完成省级绿化达标道路三条(蓼北路、蓼城大道、凤凰大道)、达标公园一个(秀水公园)、达标广场二个(陈元光广场、成功广场)、达标单位二个(县行政中心、污水处理厂)、达标小区三个(日出东方Ⅰ期、香樟苑、湖畔春天Ⅱ期)。城区绿化养护管理于2009年推行市场化运行,通过招标进行,一直延续至今。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近五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累计投入资金2.8亿元(含中央投资7000万元):改造了中原路等26座旱厕;向城区补充了大量垃圾桶和多个水泥垃圾池;建成多处垃圾中转站(有的启水冲式公厕)、公厕;疏通了城区多处排水节点;完成了西排水、麻纺路、北大街、北干排、南干排等排水管道、排水附属设施建设和雨污水管道铺设、配套及改造工程;兴建了产业集聚污水处理厂、扩建了县污水处理厂。仅2014年,就完成了红星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黄河路东段黄河三巷、黄河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幸福路与红苏路西交叉口、淮河路农场路口等5处排水节点的疏通和城区20000余米下水道的清淤、清障工作。几年来的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我县城区环境,赢得了广大市民的一致认可。

其他工作。燃气管理方面,全县共有10家燃气企业、350个网点,2014年全部集中进行了安全整顿,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公交方面,城市公交实现了1、2、3、6路循环运营;路灯已由2008年的1600盏迅猛增加到目前的5505盏,信号灯由8处增至27处,并完善了路灯智能开启系统;“两费”征收和“两厂(场)”运营方面,五年来共征收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3200万元,共处理污水3600万吨、卫生填埋垃圾350000吨,五年共减排COD 7000吨,在省环保厅、住建厅的多次检查中均获嘉奖。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城市规划前瞻性不强,执行不严,专项规划编制力度不够。多年来我县城市建设在追求确定的经济目标时,受利益驱动,规划执行不严、变更随意,多处预留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绿地被挪作商业开发;由于规划缺乏前瞻性,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多条主要道路上应配置的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市政设施无址可选、无处建设。同时,规划编制是市场行为,每个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为每平方公里1—2万元,由于经费缺乏,我县城市双“50”总体规划期间,仅编制了排水和园林绿化两项专项规划且落实很不到位,而城市道路、公交、供水、燃气、照明、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均未编制,致使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没有依据和指导,也缺乏前瞻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2、公用事业财政投入不足,保障不力。城市公用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市民的“衣、食、住、行”。政府理应是其投资主体,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近年来,县政府虽逐年加大了这方面的财政投入,但由于我县城市管理起步晚,历史欠账太多,城市扩张太快,投入不足问题仍十分明显。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供水、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等方面的建设、养护、维修、改造资金缺口巨大;二是干部职工待遇,大部分人每月只能领取基本的档案工资,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隐含着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由于规划滞后和投入不足两方面的原因,我县城市规模扩张方面速度迅猛,但城市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多。一是老城区道路狭窄,路面破损严重,多条道路没有路灯;公共绿地少,绿化率低,垃圾中转站欠缺,公厕数量少且多是难以改造的旱厕。二是城南新区、县城产业集聚区、凤凰新城、怡和新城等新城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缺少严重。尤其是两个新城,凤凰新城历时10年建设,总占地面积7000多亩,道路总里程49.4公里,人口达10万以上;怡和新城规划面积8.6平方公里,道路总里程11.6公里,区域内仅学校就有5所(幼儿园2所,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各1所)。两个新城吸纳大量人口入住和就学、就医、就业等,但区域内水、污、垃圾处理等设施不足,给排水和截污管网建设落后,与中心城区的规划无法对接,雨污直排户外,垃圾的收集、清运也不及时,对区域环境污染严重。三是城区公厕、垃圾中转站、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及专业市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缺乏,现有的布局也不尽合理。

4、公用事业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突出表现在城市整体环卫和市容市貌管理方面:小吃、摊点、集贸市场外溢、占道经营、垃圾随意丢弃等,“脏、乱、差”现象明显;车辆的乱停乱放也造成路边无法清扫;户外广告混乱;路边随意洗车;建筑材料乱堆等等。一方面是由于公用、城管、市场发展等部门管理职能交叉甚至错位,管理、服务与执法没有有效衔接甚至推诿扯皮;另一方面公用事业监管也存在以收代管、以罚代管现象。此外,很多工程项目前期没有公用事业参与,后期管理再移交公用事业负责,建、管分离不衔接,也是管理难以到位的一个原因。

5、城市扩张过快,公用事业服务理念落后,市民城市意识淡薄。自2005年以来,我县城区建设步入“快车道”,城区面积迅猛扩大。城市规模的加快扩张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而城市功能的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理念的提升及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环境意识的提高却是循序渐进的,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宣传、教育才能转变和提升的。在我县城市发展的历程中,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只顾强调建设的速度和效率,而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理念长时间没有转变,并且对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和服务的内涵理解片面,思想还停留在过去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的层面,面向市民的“衣食住行”等方面提供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不强。此外,县城的集聚能力吸纳了大量人口进城定居,城区人口急剧膨胀,市民的文明素质却还有待提高,乱丢、乱吐、乱停、乱放、乱倒、乱搭、乱建等现象十分突出,散养家禽家畜和到处开辟“小菜园”现象屡禁不止,人为破坏甚至盗窃公共设施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都给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理、服务和发展增加了难度,影响了城市品位的提升。

6、城区供水矛盾日益突出,亟待解决。一是没有编制城区供水专项规划,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明确的方向性和目的性,缺乏可持续性;二是城区供水管网建设布局不合理,历史欠账多,老城区管道老化严重,新建道路工程的排水、路灯、绿化等配套设施均一次性投资建设到位,唯有供水管网不能及时配套建设;三是目前地表水厂配水总管仅有一条且始建于1993年,设计供水能力有限、配水能力不足,且已服役22年,安全隐患极大,形成地表水厂对外供水的瓶颈;四是地表水厂制水能力严重不足,2014年通过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将日供水能力提升到6万m3,但只能缓解2—3年内城区供水紧缺状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区供水不足问题。据预测,2020年城区需水量将达到10—15万m3/日,供水缺口巨大;五是现有史河饮用水源可靠性低,城市缺乏应急水源和后备水源。

三、建议

1、结合《建施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尽快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要求,“加快编制综合交通、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排涝、燃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市容环卫、电力、通讯、广电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要求2015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我县新的城乡总体规划已报省政府待审批,县政府要尽快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总规,编制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为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指导。

2、加大投入,提高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的保障能力。政府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应围绕“绿化—美化—亮化”这一主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思路,按一定比例逐年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强化管理。一是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投入。根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合理核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专项经费,并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以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能与城市建设同步,逐步缩小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严重滞后城市建设的差距。要拿出专项资金逐步改造城市地下管网;二是加大园林绿化管养经费核算、投入。经费至少应能保证城区所有绿化设施能够全部纳入日常管理;三是加大环卫设施投入,加快公厕、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和垃圾箱(池)配套,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四是提高干部职工待遇,可以考虑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用活政策,县内掌握,对干部职工进行总数控制,合理补贴、解决其待遇问题。

3、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城区基础设施水平,优化城市服务功能。以专项规划为龙头,“面对现实、着眼长远、适度超前”,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留足发展空间,逐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包括路网建设、供水排水及截污管网建设等,尤其是对老城区的基础设施改造要拿出计划,分步实施。已建成的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完善配套工程,尽快投入使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要加快选址、付诸实施。供水方面,县政府要尽快实施县地表水厂出厂供水总管改造工程,新建10 m3/日水厂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征地工作要加快实施、力争突破,争取工程早日上马。

4、提升城市管理综合协调能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和服务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城市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极强的工作,涉及住建、公用、城管、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市场发展等多个部门,长期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问题。因此,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要把多个职能部门有机联合起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并破除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形成城市管理合力,提升城市管理综合协调能力,更好地为城市发展服务;交叉管理、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要理顺体制、职能归位、明确权责;要充分发挥基层社区作用,合理下放部分城市管理权限,探索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属地管理,逐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社区落实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5、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市民素质和市民的城市意识。市民是城市公用事业服务的直接受益者,也是城市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只有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提升市民的文明意识和城市意识,才能真正管理好城市。因此要充分利用建施电视台、广播电台、建施早报、建施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开辟各种城市管理的专栏、专题等形式,加强舆论监督,广泛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教育和动员广大市民,切实增强文明素质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实际能力。

2.城市公用事业工作计划 篇二

一、城市公用事业的特征

城市公用事业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产业, 属于受政府调控的, 非完全竞争的产业范畴, 其特点为:

1、规模经济明显。

经济规模与城市规模成正比, 且一次性投资大, 回收期长, 产品成本中的固定投资所占比重大而变动成本比重小, 沉淀资本大。

2、自然垄断性较强。

产品具有专用性, 往往是一种公用产品, 只有一家企业, 一个行业, 产品服务的地域性较强, 易形成自然垄断。

3、构成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公用产品不仅大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而且又是国民经济其他生产部门的上游产品, 其价格的高低与通货膨胀和物价稳定有密切关系, 其生产供给的连续与否与生产、生活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二、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落后。

当前, 城市公用事业是政企、政事合一的管理体制。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政事、政企不分, 造成管理职能不到位, 工作效率低下。公用事业单位长期吃大锅饭, 人浮于事, 人员编制过多, 人工成本偏高, 且呈增长趋势。据有关方面统计,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普遍占职工总数的8%以上, 而合资企业只有4%左右, 私有企业只有3%左右。

2、投资渠道单一。

市政基础设施全靠财政投入, 财政负担沉重, 捉襟见肘。由于建设资金有限, 致使基础设施投入欠账严重, 公用产品相对短缺。

3、自然垄断。

行业自然垄断, 特别是由于政企、政事不分而形成的行政性垄断, 使公用事业缺乏竞争, 公用事业单位效益意识不强, 经营观念落后, 缺乏发展的原动力。

4、价格机制失衡。

政府的行政调节代替了市场调节, 价格背离价值, 失去其原有作用, 没有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公用事业单位无法从价格上得到补偿。

5、服务质量不尽人意。

城市公用事业多为“窗口”单位, 其服务质量往往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由于“皇帝的女儿不愁嫁”, 年年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行风年年不正, 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6、改革的积极性不强。

公用事业单位对政府的依赖思想严重, 对改革的积极性不高, 主动性不强。很多城市的公用事业单位的改革启动面不足10%, 远远低于其他行业, 成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后堡垒。

三、城市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 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滞后于其他行业, 城市公用事业的改革任务十分艰巨。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方向是实行市场化改革, 即政府宏观调控, 特许经营, 公用事业单位引入竞争机制, 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城市公用事业领域。[4]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有序竞争, 促进行业的发展和服务的改善, 实现投资多元化、事业产业化、管理现代化、服务优质化。

1、改革公用事业管理模式, 实行政事分离, 政企分开。

政事分离、政企分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在公用事业发展中应主要起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合理确定进入公用事业领域的企业数量, 保证竞争有序。二是管好价格水平和服务质量。

2、改革投融资体制, 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 一直是国有资本独打天下, 城市公用设施资金投入长期不足。为保证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必须改革投融资体制, 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 改革政府投入方式, 实行政资分开。为提高投资效益, 必须改革投入模式, 实行政资分开。政资分开是指政府部门与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分开。政府部门在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中只充当政府决策的执行者、管理者和协调者, 其投资应成立专门的资本营运机构 (企业) 来运作。 (2) 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 实现投融资渠道多元化。民间资本的进入不仅可以增加投入, 而且有利于公用事业领域建立竞争机制、投资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

3、加快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作为保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改制”日渐被人们认可和推崇, 全国各地的企业改制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公用事业单位也必须进行机制转换, 以增强活力。可以通过吸收各种经济成份参与发展公用事业, 促进公用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一些城市在这一方面作了一些探索, 如实行资产、职工身份双置换, 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

4、充分运用经营城市的理念, 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经营城市是市场条件下, 搞好城市建设, 发展城市经济的必由之路。经营城市, 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 把经营意识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运用市场机制, 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最优化, 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具体而言, 政府应尽可能地把市政基 础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和产权推向市场, 通过租赁、拍卖进行出让, 挖潜聚财;对城市道路、桥梁、公益广告等设施的冠名权、商业广告经营权等, 可竞价招标, 通过有偿转换, 把无形资产转化为货币或物化为城市基础设施。

5、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在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是公用事业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特许经营有三种主要形式: (1) 全部风险特许经营; (2) 共担风险特许经营; (3) 有限风险特许经营。

6、完善价格补偿机制, 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的核心部分。计划经济条件下, 公用事业在价格形成机制上是严格的计划控制, 价格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 公用事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完善价格补偿机制, 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 (1) 公益服务价格实行政府与市场双重补偿, 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通过价格听证会决定。这些行业属于提供准公共物品的部门。如园林绿化, 教育、医疗、气象、档案、测绘、殡葬服务等。 (2) 公用事业价格按“使用者付费”原则, 其运行成本主要或全部由市场补偿。如污水处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

四、结束语

城市公用事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必须更新观念, 积极投身于改革。同时, 改革要考虑公用事业单位的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防止一刀切现象。我们发现, 有些原本经营不错的国有单位, 因为强行改革而失去了以往的活力。改革是利益的调整, 在城市公用事业的改革中, 政府除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外, 还要维护社会公平。因此, 不论是公用事业单位改革, 还是公用事业价格调整, 都应考虑人民群众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 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机制。城市公用事业的改革中, 政府应当通过二次分配, 兼顾公平与效率。

摘要: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 改革也比较滞后, 影响了城市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应认真分析, 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本文介绍了城市公用事业的现状及特征, 分析了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深化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公用事业,改革,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丁健.现代城市经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1

[2]、张贵友.改制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乡镇企业, 2001 (7) :39~42

[3]、陈平.论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对策.城乡建设, 2002 (6) :47~48

[4]、吴光芸.论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广州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3) :63~66

[5]、王辉, 何伯森.中国实行BOT项目的经验.中国软科学, 1998 (10) :38~44

[6]、李建平, 刘华光.进一步完善公用事业价格规制的对策研究,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02 (2) :67~69

[7]、彭刚, 黄卫平, 郭郁彬.中国经济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城市公用事业的PPP机会 篇三

10月22日,《2014亚太经合组织财长联合声明》发表,中国同时宣布出资500万美元支持APEC发展中国家在基础设施PPP、区域合作和互联互通领域的能力建设和开发。随后,通过了《APEC区域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路线图》,使得PPP模式应用问题得以落地,从以往的规划变成可以具体实施的行动方案。

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意见》开门见山,“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

12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5年1月4日,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对PPP模式相关操作环节、流程和方式提出了具体规定。随即,首批PPP示范项目清单出炉,来自全国15个省份30个PPP项目入围 ,总投资约1800亿元。新一轮的PPP项目热潮涌现。

PPP模式最早源于英国。在我国大多数学者也将PPP模式称之为特许经营模式。2014年北京APEC会议通过的《APEC区域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路线图》表明,PPP模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经济体成员国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制度模式,是亚太经济体共识和集体行动;PPP模式对中国而言,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方式,更重要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的精神;PPP模式对中国而言,不仅仅是“政府淡出”,而是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它将要求政府转变对公用事业的管理方式,承担起更重要的监管责任。

北京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走在全国先进行列,在PPP应用方面创造了很多独特的做法。“本期策划”重点推出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四篇稿件,以飨读者。

4.城市公用事业工作计划 篇四

人社统PS1-14号表以及附表1-5填报要求:

1.第1表:统计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第2-附表3统计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2.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2014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谁管理的人员谁负责统计;按照单位的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系统分层次统计。原则上由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按最高职务统计。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以防止重统漏统。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

4、上报时间:2015年2月20日前。上报内容:本部门汇总的2014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须盖章)、填报说明,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上报地点: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电话:86668304,***;QQ:1281937907,QQ群:121187081。第一表 人社统PS1号表

1.本单位编制总数: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2.本单位从业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本单位从业人员等于实有人员数与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数之和。

3.实有人员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与本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所有工作人员,含本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和其他人员。

4.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实有人员数为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与其他人员数之和。

5.其他人员:指与本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中除正式在册人员之外,长期或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

6.本新进人员:指本内,本单位新招用的所有工作人员,含编制内和编制外、吸收录用和聘用的各类人员。其中,其他方式新进人员的“其他”项报说明。

7.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

8.全额拨款: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9.差额拨款: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10.经费自理: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11.已签订聘用合同:指统计截止日,在实有人员中本单位已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12.已签订劳动合同:指统计截止日,在实有人员中本单位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13.未签订正式合同:指统计截止日,本单位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第二表 人社统PS2号表

1.“上年末总数”与去年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在市县乡层次上应保持一致。但要注意这个“上年末总数”和“10年表中年末数”有区别。注意关系:

“上年末总数总计”、“上年末管理人员数”、“上年末工勤人员数”与10年表中数字相等 但“上年末专技人员数”=10年4表中“专技人员总数”+10年5表“总数”(双肩挑人数)。

2.调入:指从机关、国有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办理调入手续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3.本增加“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进入本单位的人员。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其他单位整建制转入、落实政策等。报政策性安置、增加“其他”的具体增加途径及人数。

4.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5.解除合同:指依法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6.开除: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7.调出:指从本单位办理了调出手续,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8.本减少“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参军、死亡、单位整建制划出等。请报具体减少途径及人数。

9.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的实有人数。

10.终止合同:指依法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11.本年末实有人数:指现有退休人员总数(包括退休干部、退休工人)。

第三表 人社统PS3号表

1.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肄业生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2.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2014 减去 出生年份。

3.博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四表 人社统PS4号表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请报姓名、单位、出生年月、国籍等

根据行业标准填写,一个单位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按其所从事主要行业填写。与主管单位行业无关。“所属行业”不能有采矿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即表中第8,10,11,14,16,17行不能有数字。

1.农、林、牧、渔业: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2.采矿业: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

3.制造业:指农副食品加工业、,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等。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指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指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指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公共软件服务和其他软件服务。

8.批发和零售业:指农畜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和其他零售。

9.住宿和餐饮业:指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其他住宿服务,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等。

10.金融业: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

11.房地产业:指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指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其他商务服务。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指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矿产、基础地质勘查业和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指防洪管理、资源管理,自然保护,环境治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旅游景区管理。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指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等居民服务业及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16.教育: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及其他教育。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指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组织、体育场馆等体育业;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娱乐业。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国际组织。若有数字,报单位及人数。第五表 人社统PS5号表

1.专业技术人员:指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2.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双肩挑人员。

3.职业资格: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职业准入资格和职业水平认证资格。

4..博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六表 人社统PS6号表: 岗位等级和专业类别与第5表数据相同,行业划分参考第四表, 第七表 人社统PS7号表 :基本情况与第5表数据相同,行业划分与第六表数据相同 第八表 人社统PS8号表

1.本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数: 是指本单位特殊人才的数量,一人有多个称号的,在此栏只填写一次(不得重复计算),但在表内所列人员对应的称号栏要分别填写一次。

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指根据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3号)要求,以“在理论研究上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的;在生产、技术、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并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为条件进行选拔,经人事部审核批准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0]10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上报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等人选,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人选。

4.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指根据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5]147号)的有关规定,为培养造就数百名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数千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各学科、各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的带头人;数万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年轻人才,在各地、各部门推荐上报人选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报“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人选。

5.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任何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6. “四个一批”人才:指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宣传

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03]26号)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宣传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在宣传文化系统内选拔的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大的专业成就、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一批全面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贯中西、联系实际的理论家,一批坚持正确导向、深入反映生活、受到群众喜爱的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一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精通业务知识的出版家,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第九表 人社统PS9号表

即“双肩挑”人员,仅指单位领导。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兼任技术职务的,统计在专业技术人员中。

1、管理岗位最低级别不低于九级职员;

2、兼任的专技岗位最低等级不低于十二级。第十表 人社统PS10号表 切记:高级技师与高级工不混淆

第十一表 人社统PS11号表 统计层次(市、县、乡)不要填错

第十二表 人社统PS12号表

1.参加培训人员合计:指本内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工勤技能人员)总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培训时间累加。

2.出国出境培训:指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参加的经各级组织人社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培训机构的培训。

3.参加培训总人次:指本内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人次,一个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一年内参加几次培训,就作几人次统计。

4.政治理论:指对管理人员进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5.专业知识:指对管理人员进行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以及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6.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教育的培训。

7.党校: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在县级及以上党校的培训。

8.行政学院: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在各级行政学院的培训。

9.其他培训机构: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可的管理干部院校、培训中心、普通高等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

10.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合计:指本内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培训时间累加。

11.出国出境继续教育: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经各级组织人社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培训机构的培训。

12.参加继续教育总人次:指本内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次,一个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内参加几次培训,就作几人次统计。

13.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教育的培训。

14.高校、科研机构:指专技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培训。

15.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可的管理干部院校、企业培训中心等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的。

第十四表 人社统PS14号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社统PS附表1:行业划分更细。编30其他行业:有数字请报单位及人数。

人社统PS附表2:不含“双肩挑”人员。主栏专业划分以最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为准。

人社统PS附表3、4、5: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总数”:指经公开招聘、暂未进编的人数。“招聘次数”以公告为准,由主管部门统计。

2014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审核要点

PS1 事业单位用人方式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计=[实有人数]+[劳务(人事)派遣人员]

(2)本单位从业人员: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3)实有人员数:指与本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所有工作人员,含本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和其他人员。

(4)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

(5)本新进人员:指本单位新招用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不含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其中,“其他方式新进人员”需说明。

PS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减少情况:

(1)“上年末总数”与去年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各层次应保持一致。但要注意这个“上年末总数”和“10年表中年末数”不一致。注意下面关系:

“上年末总数总计”=10年表中“管理人员+专技人员总数+工勤技能人员”

“上年末管理人员数”=10年表中“管理人员”

“上年末专技人员数”=10年4表中“专技人员总数+10年5表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管理岗位上人员总数”

“上年末工勤人员数”=10年9表中“工勤人员总数”

(2)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本年末实用数]-[上年末总数+增加数-减少数]

(3)“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项需加说明,包括上年漏报、错报、多统、统计层次调整等。

(4)本增加“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进入本单位的人员,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其他单位整建制转入、落实政策等,需要具体说明。

(5)本减少“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参军、死亡、单位整建制转出等,需要具体说明。

PS3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注意审核各职务层次人员的学历、年龄等情况。

(2)市直四级、县(市区)六级及以上职员报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PS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具有职业资格的”按上年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有“高中及以下学历”的请注意审核。

(1)“正高级职务人员”学历在“高中及以下”或年龄在“35岁及以下”的,请报人员名单(单位、姓名、性别、职务、学历、年龄)。

(2)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工艺美术人员和政工人员中没有设正高级职务。

PS8 事业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在本表统计的人员均需报人员名单(单位、姓名、性别、职务、学历、年龄、属于哪一类特殊人才)。

PS4、6、7、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行业情况:

根据行业标准填写行业情况,注意审核行业填写是否正确。事业单位行业划分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填写,一个单位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按其所从事主要行业填写。与主管单位行业无关。

“所属行业”应该没有采矿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行业。

PS1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其他培训机构”、“其他继续教育机构”需说明。

××(单位)二○一一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年报填报说明(提纲)

(一)统计范围方面的变化情况: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数00人,其中管理人员00人、专业技术人员00人、工勤技能人员00人,较上年增长00人,增长0.0%;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总数较上年减少00人,减少了0.0%。

2、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地方税务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全省已实行条条统计,其所属事业单位统计的层次归属不变。

(二)各表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一表:《事业单位用人方式情况》

1、“其他方式新进人员”为00人,其中:其他00人,系××情况„

2、“其他人员”为00人,其中:00人,系××情况„

第二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员增加、减少情况》

1、“上年末管理人员”为00人,“上年末专技人员为00人,“上年末工勤人员”为00人,“上年末总数”(以上三数合)为00人,“本年末人数”为人,较上年增加(减少)00人,增加(减少)了0.0%。增减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是:

2、“政策性安置”项00人,军转干部00人,退役士兵00人„

3、本增加“其他”项00人,系单位整建制转入00人,单位领导体制变化增加00人,××原因00人„

4、本减少“其他”项00人,系单位整建制转出00人,单位领导体制变化减少00人,上学00人,提前离岗休养00人,死亡00人,劳动教养00人,判刑00人,××原因00人„

5、“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00人,主要为上年漏统00人(系××原因00人„),上年误统00人(系××原因00人„),××原因00人„

5、“本年末实有退休人员总数”00人。

第三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副厅级职务”的年龄在“35岁及以下”的00人,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职务)„

“副厅级职务”的学历在“高中及以下”的00人,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职务)„

市里副厅级及以上职务00人,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职务)„

县里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00人,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职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00人,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职务)„

第五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1、“正高级职务”为“高中及以下”学历的00人,系×××,性别,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出生年月,学历„

2、“正高级职务”为“35岁及以下”的00人,系×××,性别,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出生年月,学历„

3、港澳台及外籍人士00人,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职务)„

第八表:《事业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数00人,系×××(性别,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出生年月,学历),既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或“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又是„„

第十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基本情况》

1、高级技师年龄在 “35岁及以下”的00人,系×××,性别,单位,类别,出生年月,学历„

2、研究生学历的人员需要报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单位及技术等级、任职时间)。

四、年报统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

2、。

(二)建议和想法

××(单位)

5.城市公用事业工作计划 篇五

上的工作报告

作者: 时间:2008-8-26 8:30:35 来源: 阅读 176 次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现在,我受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第四届主席团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是本市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五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中国残联的指导下,在各区县、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本市残疾人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报告绘就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本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规划和“十一五”发展纲要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融入大局、开拓创新,以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共同奔赴小康社会为重点,紧紧抓住上海举办世界特奥会的契机,完成了一批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改善了残疾人生活状况,全面完成了市残联第四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为全市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紧紧抓住上海举办2007年世界特殊奥运会的契机,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

2007年在上海举办的世界夏季特奥会是世界特奥史上参赛国家、地区及参会人数最多的一届盛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亲临开幕式,并到社区“阳光之家”亲切看望智障学员和残疾人工作者,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作出重要指示。

全市残联系统齐心协力,同民政、体育等部门密切配合,承担了2005年上海第六届特奥运动会、2006年世界特奥会邀请赛和2007年世界特奥会等赛会中的大量工作,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紧紧抓住特奥会的筹办过程,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努力在全市范围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突破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难点,相继推出了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等市政府实事项目,出台了一批惠及广大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建成了上海阳光康复中心(暨上海市特奥竞赛训练中心)、上海市阳光艺术中心等市级服务设施和浦东新区重度残疾人寄养院等一批区县级服务设施,使残疾人事业又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残疾人康复工作实现新突破

通过与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康复任务的同时,以2012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推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残无业人员养护补贴、重度听障人群人工耳蜗植入补贴、在校听障生免费配发助听器和成年听障人群助听器补贴配发等一系列具有上海特色的康复政策和康复项目,努力满足各个类别、各个年龄段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

依托市政府实事,为3500名重残无业人员和2000名残疾儿童分别实施养护服务及康复训练补贴。对郊区农村实行康复政策倾斜,使近5万名农村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拓展服务项目,每年为9万多名残疾人提供上门康复服务,残疾人健康体检人数突破13万,贫困无业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实现了全覆盖,全市年康复服务能力达到了43万人次。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拓展了贫困残疾人健康体检和脑瘫训练营项目,市聋儿康复中心加强了对全市聋儿康复中心的辐射和指导,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开展了个性化的适配服务,为残疾人配发辅助器具38.77万件。

规范康复服务模式,陆续制定了上海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评价体系、上海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范等工作标准,以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区为契机,开展上海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达标)街镇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

三、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新进展

积极配合教育部门,不断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特殊教育体系,在普通学校广泛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的工作,使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现全覆盖。全市现有特殊教育学校28所,在校学生达9384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得到基本普及。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每年有百余名残疾新生进入高等院校深造,在校残疾大学生达到380余人。开办盲人成人保健按摩大专班,残疾人成人高等教育又有新突破。

率先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累计助学64699人次,助学金额8893.61万元,帮助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提高了残疾人的文化素质。

以“挖掘潜能,培养技能,发挥才能”为宗旨,依托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各区县培训基地,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需求的培训项目,提高残疾人社会竞争力,每年培训残疾人15000余人次。建立残疾人职业见习基地8所,近千名残疾人参加见习,提高了残疾人的实际就业能力。大力培养残疾人技术能手,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2006-2007年连续两年获得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团体金奖,在全国和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了好成绩。

四、以劳动就业为抓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依托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以安置新生劳动力、缓解就业难点和提升残疾人就业层次为重点,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就业方式,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和非正规就业,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开拓公益性劳动岗位,开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新途径,累计安置残疾人就业4.6万余人。通过推出“社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万人就业项目,安置7000余名年龄较大、再就业比较困难的失业、协保和待岗残疾人实现就业。实施“为6000名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市政府实事,帮助大批残疾人就业。出台一系列就业促进政策,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鼓励社会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推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的规范管理,盲人保健按摩业有序发展。

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按照“要分类、有梯次、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基本形成“参保、续保(补保)、纳保”的框架,初步建立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采取一系列措施,使残疾人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内容不断丰富,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

推进残疾职工社会基本保障工作,使城镇残疾职工达到了应保尽保。推进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工作,使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实现了全覆盖。“阳光之家”和“阳光工场”建设使11701名智障学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得到显著提高,195名学员实现就业。建立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1.92万名城镇重残无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为残疾人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开展残疾人扶贫救助工作,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及其家庭雪中送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1585户残疾人家庭受益。

五、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取得新成绩 在市委、市政府宣传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市政府实事项目和全国助残日等大型活动,各媒体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增进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电视台相继开通了《迎着阳光》、《时事传真》、《阳光之窗》等手语栏目,新民晚报开设了《阳光天地》专刊;《灵芝草》杂志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获得各方好评。

普及群众文化艺术,促进广大残疾人共享社会文化成果。创建了集展览、培训、训练于一体的阳光艺术中心,提升残疾人文化艺术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区县充分发掘社会资源,就近设立残疾人活动中心,组建社区团队,组织开展文艺演出、学习交流等活动。市残联参与摄制的以残疾人为题材的影片《我的哥哥安小天》深受社会好评、《大山深处的保尔》荣获全国第十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

残疾人体育再创佳绩。在2004年雅典第12届残奥会上获得金牌9枚、银牌5.5枚、铜牌2.5枚,破4项世界记录和1项残奥会记录,实现了上海残疾人运动员在世界残奥会上的历史性突破。在第六、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均取得全国各代表团中金牌总分第三、团体总分第三的好成绩。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市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编创了轮椅操等适合各类残疾人健身锻炼的体育项目,参加特奥训练的智障人士增加到5.6万名。

大力推进无障碍建设,营造和谐关爱的社会氛围。与市建交委密切合作,认真贯彻2003年市政府1号令,改建公共设施,新建盲道、坡道,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为全市3万户残疾人家庭改造了无障碍设施。开展聋人信息无障碍活动,为9483名听力、言语障碍者开通了信息卡服务。成立上海东方国际手语教育学校,推广、普及中国手语,构建聋人语言无障碍环境。2005年,上海市被评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

开展上海市残疾人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评选表彰活动,持续推进上海市“7259”帮老助残志愿者行动,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和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

为适应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市政府残工委加大了对全市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主动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市残联理事会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开展各种类型的社会调研,倾听残疾人的呼声,努力改进工作,实践“三个活跃”和“三个走向”。一批来自各条战线、综合素质较高的干部充实到区县残联的领导岗位,加强了区县残联的工作力量。各街道、乡镇均按照“一体化”的模式,全部建立了残疾人服务社和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各居、村委会普遍建立了社区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工作小组,配备了残疾人工作助理员。从市到区县、街镇、居村委会的残疾人工作“四级网络”基本形成,残疾人工作得到显著加强。

残疾人各专门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结合残疾人重大节日和自身特点,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团结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涌现出了“轮椅上的天使”陈海新等优秀残疾人代表。在创建学习型协会的同时,还创造性地推出一批新的服务品牌。市盲协组织志愿者为盲人讲电影;市聋协整合社会资源,加大普及与推广中国手语;市肢协开展读书会和智力助残活动;市智协建立了“家庭支持联络网”,组织“我与特奥同行”家庭论坛系列活动;市精协加大了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开展适合精神病人的文化活动。协会工作呈现出生机蓬勃的良好局面。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残联加大了对残疾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残疾人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建立青年人才锻炼培养制度,举办优秀残疾青年骨干培训班,加强对调查研究工作的指导与协调,还通过有选择地进行境内外培训、考察等活动,努力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持残疾人群体总体稳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调研残疾人工作,争取社会各方对残疾人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以上海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为阵地,组织千余名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相关法律服务。

建立预案在先的化解缓解机制,做好残疾人信访接待工作。重落实、解难点、办实事,切实做好信访和维权维稳工作,维护残疾人群体的总体稳定。

从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出发,为残疾人解决具体问题。做好评残发证管理工作,对残疾人车主适当给予油价补贴,完成盲人免费乘车证换发工作,积极稳妥做好残疾人外省市配偶迁沪入户等工作,使残疾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八、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本市共有各类残疾人94.2万人,占总人口5.29%。这次抽样调查,充分反映了近20年来本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成果,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改善情况,残疾人生活状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之间的差距,残疾人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以及残疾人事业战略调整的方向,为制定和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科学依据。

服务大局,加快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国残联“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立足服务,强化应用”的要求,成立了市残联信息中心,初步建成了“一网、一站、一库、二平台”,基本完成了上海市残疾人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覆盖“市-区县-街镇(社区)”的三级网络体系,为残疾人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残联对外门户网站,已成为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窗口。残疾人实用信息数据库已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残联系统办公自动化服务平台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残联系统业务管理平台实现了与相关单位的数据共享,提升了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九、稳步开展对外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成立了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中心和上海市残疾人台湾事务交流中心,为残疾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宽广的平台和渠道,为两岸残疾人友好交往和民间交流架起了便捷的桥梁。共接待境外团组184个、2829人次来访和考察交流。

承办和协办第八届亚太地区蒲公英音乐节、第十七届世聋联亚太地区聋人领袖大会、联合国亚太经社会智力残疾人研讨会等大型国际活动,展现了本市残疾人的精神风貌。

积极利用外事资源,促成国际残疾人老年人康复护理保健用品用具展览会连续多年在沪举办,引进日本专业机构在沪合作开展培训导盲犬项目。在丹麦、日本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康复与职业教育专业人士培训基地,认真学习有益经验,提高了本市残疾人工作的服务理念和专业水准。

十、充分发挥基金会作用,动员全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高举人道主义旗帜,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完善制度和网络建设,始终围绕“助医、助学、助困”等重点项目,争取企业、团体和社会各方的大力支持,共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及实物约1.1亿元,惠及残疾人6万余人次。

市慈善基金会、市红十字会和市老年基金会等慈善机构也投入大量资金,兴办了大批康复、培训等帮困助残服务项目,为改善残疾人状况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市还启动了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工作,市政府分别和中国残联及区县政府签署了任务书,组织了工作班子,制定了创建方案,为未来几年本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确定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任务。

还按照中国残联和市政府要求,认真开展与云南、西藏等六个省区的九个地州的对口支援工作。

五年来,本市残疾人工作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发展残疾人事业,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与全社会的大力支持,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规划,推动残疾人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必须解放思想,勇于实践,把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政府实事项目相结合,推动残疾人事业超常规发展;必须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完善工作网络,实现重心下移,努力为基层残联创造有利条件,使广大残疾人得到及时、便利和就近的各种服务;必须坚持发挥各专门协会和残疾人骨干的主体作用,倾听呼声,反映诉求,团结互助,共建共享。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残疾人工作的每一点成绩和进步,都与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密不可分,与中国残联的工作指导密不可分,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在此,我谨代表市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和全市94万残疾人及其家属,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中国残联的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领导,向解放军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总队的全体指战员,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团体,向全市人民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五年的发展,有效改善了广大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为本市率先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协调,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保障和家庭生活等方面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专业机构缺乏和专业人才匮乏难以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特殊需求。所有这些,都有待于我们通过不懈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改进和解决。

今后五年的工作建议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指出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又对残疾人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强调残疾人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市政府近两年也将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残疾人生活,建成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等内容列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在今后五年里,我们一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充分利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本市加速建设“四个中心”、加快实现“四个率先”的有利条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全市人民的支持下,努力把上海建成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

为此,建议新一届主席团按照党中央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一、以“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为抓手,全面提升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市政府和中国残联所签署任务书的有关规定,本市2010年要完成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任务。我们要以此为抓手,创新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思路,创造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亮点,破解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难题,确保本市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相衔接,全面提升政府和社会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努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注重长效机制的建设,构建完善残疾人工作体系。根据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残疾人工作政策法规、就业和社会保障、康复服务、信息网络、教育培训、宣传和文化体育、无障碍和社会环境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面向基层残疾人的服务业,推进残疾人事业有效、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抓住关键,突破难点,推动残疾人工作全面开展。围绕残疾人劳动就业和残疾人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残人员托底保障、残疾人住房救助、残疾人交通及家庭无障碍建设、残疾人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残疾儿童及中途致残人员康复、农村残疾人工作等难点问题,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力求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实现重大突破,努力使本市残疾人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紧紧围绕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构建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组织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训练服务网络,在健康与医疗制度、康复救助制度、福利服务制度三个层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建成符合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发展要求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构建以先进的康复技术为指导,机构康复、社区康复、家庭康复相互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制。建立符合上海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层级合理的康复服务网络,形成阳光康复中心等专业康复机构与社会机构良性互动的战略合作关系,大力扶持民办康复机构,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满足残疾人新的康复需求。拓展和夯实康复服务内容,在完成国家任务指标的同时,结合本市特点不断拓展康复服务项目,以满足各类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建立和完善“政策推动、按需服务”的康复服务新模式,为残疾人提供全程性康复服务,使康复服务的质量、可及性和人性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加强残疾预防,提高康复知识的社会知晓率。

加强直属康复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与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评估机制,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体系,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能力

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为残疾儿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研究并实施《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设满足残疾儿童身心全面发展需求、医教有机整合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进一步发展学前特殊教育,拓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的受益面,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深化特教课程改革,强化随班就读工作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满足残疾学生升学和就业双重需求。

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更好地为高等院校和残疾人大学生服务。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继续发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加大和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力度和层次,努力使更多的残疾青年受到良好的职业教育。完善本市残疾人助学机制,保障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促进本市残疾人在全国率先奔小康目标的实现

瞄准本市残疾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奔小康目标,以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落脚点,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完善本市残疾人就业地方性法规政策,依法全面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工作。积极探索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新方式、新项目,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鼓励和扶持非正规就业组织吸纳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逐步在本市形成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具有长效性机制的多层次就业格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认识,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市劳动力就业工作大局,适时出台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形成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及残疾人特点,大力推进建立以残疾人为主体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逐步实现郊区县“一个乡镇建立一个残疾人扶贫基地”的目标,进一步发挥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改善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机制,健全残疾人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人的整体保障水平,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全覆盖,使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做好“推保”等实事项目的后续工作。根据残疾人的年龄结构和残疾类别,在社会保险方面逐步拾遗补漏、填平补缺。关注农村残疾人整体保障水平的提高。

五、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宣传文化体育工作体系,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以国家举办2008年残奥会和上海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为契机,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扬自强不息精神。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围绕“全国助残日”等重大节日和残疾人事业重点工作,不断推出有力度、有影响的专题节目和深度报道,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重视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三级残联信息交流和数据传输网络平台,建设好各级残联的门户网站,扩大信息宣传和交流。

努力办好市第七、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和残疾人文艺汇演,积极参加全国综合性的文化体育赛事。建立选拔和培养优秀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的机制,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利用公共资源,加强与公共文化机构的合作,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深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发挥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和阳光艺术中心的骨干作用,积极开展校园和社区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社会参与能力。关注农村残疾人精神生活。办好《灵芝草》杂志。

完善上海志愿者协会助残工作委员会的建设,巩固已有的服务项目,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热点和难点,扩大志愿者队伍,创造志愿者服务品牌,创优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志愿者服务的长效机制。

积极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高起点、高标准、更全面地规划上海无障碍设施建设,构筑符合上海发展实际、与国际接轨的无障碍环境。抓住2010年上海举办世博会的契机,积极拓展无障碍建设领域,推进公共交通无障碍、信息无障碍建设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

加强残疾人政策法规研究,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域的政策法规,营造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适时修订《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整合资源,立足基层,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规范残疾人信访程序,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

六、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各级残联理事会要自觉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勤政”的原则,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班子成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提高执行理事会整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残联机关要加强效能建设,牢记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改变作风,加强学习,认真调研,尽可能把安排的工作任务项目化、实事化,切实增强服务基层、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加强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发挥残疾人骨干作用,进一步选拔优秀的残疾人充实领导班子和残疾人工作队伍。通过开展干部培训,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残疾人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造就一支思维活跃、扎实进取、廉洁自律、适应新时期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要求的工作者队伍。

加强专门协会工作。各级残联要积极支持专门协会履行“代表、服务、维权”的职能,通过加强指导,积极扶持,促进专门协会建设更加规范,使专门协会在联系和团结残疾人、参与公益活动、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各专门协会要围绕全市残疾人工作总目标,研究、开展工作,加强关注、关心和引导各类民间残疾人组织的交流与研讨,进一步发挥对残疾人事务和社会活动的管理和协调能力,更好地实现“三个活跃”的目标。

强化基础,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按照“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思路,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配备好镇街、社区两级专、兼职工作人员,严格标准,整体推进,提高素质,增强能力,逐步构建以区县残联为中心、街镇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协为基础、各专门协会和助残志愿者机构为依托的基层残疾人网络体系。

加强残疾人国际交流和对口支援工作,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调研,重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的后续利用,完成中国残联交办的筹建世博会残疾人馆的任务,抓好特奥陈列馆的筹建工作,完善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服务功能,全面完成“十一五”残疾人工作各项任务,全力打造本市残疾人工作新亮点,全方位展现本市残疾人工作新面貌。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6.城市公用事业工作计划 篇六

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然而各地方却遇到或多或少的困难:如在改革中操之过急,将大量企业“甩卖”,致使有赢利空间的企业被低价抛售,而一些公益性强、利润率低的企业却无人问津。相对以上现象而言,北京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将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上市,让股市来提供企业发展资金的做法令人称道。

北控的故事

1997年,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共募集资金27.5亿港元,并创下了香港市场上至今无人打破的认购股份数1276倍的纪录。当时的北控上市公司主要由消费、旅游、基础设施和高科技四大类业务组成,最核心的几家公司都是当时北京市规模中等、业绩优良的企业,如北京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股市筹集来的资金,在首都机场高速路建设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让燕京啤酒获得了让同行羡慕的厂房和设备。

2005年,风光无限的北控上市却在逐渐转变经营方向。通过股权置换、转让等方式,企业正从门槛较低的竞争性行业中逐步脱离,逐步转向基础设施行业。2005年1月,由京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重组而成的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控集团)正式揭牌,成为北控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并以资产总额近370亿的规模成为京城最大国企之一。

北控集团董事长衣锡群介绍,新成立的北控集团是由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将拥有这两家国有大型企业的国家所有权益,并成为首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主导公司。同时也以资产总额近370亿,占北京市国资委监管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比例的1/4,成为北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首屈一指的“国企旗舰”。

这种股东的更替,特别是北京燃气集团的加入,显示了北控集团未来将着重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一趋势。正如北控集团总经理白金荣所说:“通过重组香港窗口公司和北京市公用事业,北控集团定位于国际资本市场发挥投融资平台,加快北京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提高基础行业的透明度和管理水平。”

据记者了解,北京还有许多大型国企集团显示了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规划思路:由北京国际电力投资公司与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合并重组的北京能源集团以京城电力为主业;由城开集团与天鸿集团合并重组的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重要工作目标;首创集团也在“十五”期间完成了角色转变,由多种经营转向以水务为主的城市运营功能。

相关人士认为,这些举措体现了政府调整国企产业布局,集中优势力量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提高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同时,推进其市场化进程的思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资金周转周期长,回报慢,有一定的经营压力,但同时许多老牌国有企业又因资产优良、发展稳定而被众多实力雄厚的投资者看好。在市政公用事业举起改革大旗后,外来资金的注入无疑能让有限政府投资得到放大,加快公用事业企业的改革步伐。

融资应与监管同步

目前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虽然有效打破了政府垄断,但也有地方暴露出改革步伐过快,监管措施落后,经营主体不明等问题,造成诸如水电价格上涨快,特许经营时间过长等情况。

还有的地方盲目追求资金投入,让那些公益性强、回报率低的企业处于“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局面——政府把它当包袱,社会资金又不肯进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李东序认为,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运营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公用事业改革的目的就是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在运营中允许社会资金进入,不反对公用事业企业通过股市来筹集资金。但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来加强监管。由于市政公用事业是自然垄断性行业,保证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运行,保证广大群众的利益,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健全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系是推进市场化的重要保障,并且贯穿于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全过程。

就目前情况看来,市政公用事业影响面大,政府承担全部责任不可行,特许经营是政府服务于社会的良好渠道。问题是特许经营在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个企业如何得到准许,得到准许后,一旦出现公共权益受损,政府如何协助解决?

这就首先要求公布特许经营的范围,哪些领域与技术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其次招投标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在招标时对今后的经营价格应该有规定,作为监管的辅助手段。此外,在程序上应该扩大过程监管。要认识到企业和消费者是一种赢利关系。特许经营者相当于一个被授权者。法律规定侵权责任要由被授权者承担。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监管不足,只有相关条例,缺乏法律保障。条例的约束力弱,规则设计粗陋,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细化条文,可实施性弱。对政府、经营者、使用者间的关系表述不清,出现问题时难以划分责任。

上市融资不是万灵药

虽然上市融资有很大的吸引力,但这并不能作为所有公用事业企业改革的灵丹妙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五是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发展会展事业提高城市竞争力 篇七

一、会展业的基本内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经贸为主体的展览活动由最简单的直接交易演进到现在的展(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成为生产消费领域的桥梁和纽带。

会展包括“会”与“展”两层含义,所谓“会”主要是指以会议形式的组织活动,它属于一种高级的社会群聚性活动,通过它的组织,可以交流信息、探讨问题、传道授业、解疑释惑;所谓“展”主要是指以样品陈列、参观和交易为主的展览活动。根据美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展览是“一种具有一定规模、定期在固定场所里举办的、来自不同地区组织的商人聚会”,展会上所陈列的商品种类涉及各行各业,形式亦多种多样。

会展的外延很广,包括各种类型的大型会议,如APEC会议、博鳌“亚洲论坛”;展览展销活动,如大连的服装节、沈阳的制博会;体育竞技活动,如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还包括常年开设的博物馆、名人或历史事件纪念馆等。在功能上,会展是人们进行信息发布、洽谈商业合作和进行市场营销的场所,发挥着桥梁和媒介作用。西方大多数企业把每年的参展费用开支作为对外联系交际费列入项目下,在营销方式上则把它与直接销售和电子商务相并列,三者属同一范畴。当然这仅仅是展会的商务功能,事实上展览的功能也不仅限于经济和贸易,还涉及到社会、文化、外交、政治的发展。因此,其影响面和产业关联度也随之增强,进而推动了以展览和会议为主、涉及行业广泛的综合性经济形态的发展,发展形成为会展产业。

所谓会展业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议和展览展销,能够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种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也被称为会展产业或会展市场,在西方称为会展业(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Industry)。由于会展是集信息通讯、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发展等在内的综合性的、关联度高的服务贸易行业,能够创造高额的经济价值、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和对于社会综合经济指数增长具有拉动作用,呈现有产业基本特征的一种经济形态,因此可以作为会展经济来对待。

二、发展会展事业、提高城市竞争力

在宏观经济部门中,会展业属于服务业。由于会展业本身是一种无污染产业,且对整个城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因此对那些本身地域狭小,但在交通、通讯和对外开放度方面具有较大优势的国家或地区来说,发展会展业常常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首选发展战略之一。按国际博览会联盟的估计,国际上展览业的产业带动系数大约为1:9,即展览会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中,只有10%是展览会行业的,其余90%为相关行业所拥有。在欧洲有一个十分流行的说法:会展是城市的面包。现代会展业滚动着商品流、物资流、信息流、资金流,会展业的发展完全可能成为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经济增长点,构成表征城市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同时也说明了该城市的竞争力水平。

首先,会展产业关联度高且利润大,具有较强的经济带动作用。会展业是一门系统工程综合经济,相关行业较多,除了会展业的行业协会、展览设计施工公司、展览公司、展览场馆外,还包括广告、餐饮、交通、旅游等为会展提供服务的部门。通过举办各种大型会展,吸引大量游客来洽谈贸易、观光旅游,进行技术合作、信息沟通、人员互访和文化交流,以此带动交通、旅游、商业、餐饮等多项相关产业的发展。会展业对整个经济发展具有前连效应和后连效应,所创造的利润相当惊人。据国外统计该行业的利润通常在25%。

其次,会展经济能培养新兴产业群,增加大量就业机会。据测算,每增加1 000平方米的展览面积,就可以创造近百个就业机会。在德国汉诺威举办的世界博览会,创造了10万个就业机会,获得了145亿马克的利润及45亿马克的税收。在香港,一年的会展收入达74亿港元,还提供9 000个就业机会。我国是就业压力很大的国家,在中心城市发展会展业,一定会创造出一条广阔的新就业门路。

第三,会展业可以促进科技开发和实现科技成果转让,具有技术扩散功能。传播先进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是会展经济的重要功能之一。从科技发展史来看,许多划时代的发明创造,如电话机、留声机、蒸汽火车、电视机等都是在展览会上首先进行推广的。会展业可以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推广,实现科学技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即使是信息技术和手段迅速发展的今天,会议和展览的便捷性、集中性、直观性和快速性对推广新技术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会展对城市的促销功能。在以城市整体形象为依托的前提下,展会促销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提高整个城市的国际影响力。会展活动不仅为本地企业提供了一个充分展示自已的舞台,以借机宣传自已的经营理念和产品品牌,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同时也使城市的影响具有了发挥作用的平台和渠道。

三、建设会展中心城市的政策建议

综合关于会展中心城市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分析,目前我国正在逐步走入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其中上海、北京和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城市不仅开始迈入信息化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而且会展产业的产业链培育与企业经营模式日趋成熟。全国其他大中小各类城市,据不完全统计,提出要把本市办成“国际会展都市”、“国际会议中心”、“中国会展中心城市”、“中国会展名城”、“中国区域会展中心”的已经超过了30个,而且其中大多数城市都已把这一目标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或本地的发展规划之中,有许多城市为此专门组建了政府会展管理或协调机构。与此同时,新建或扩建的会展中心,如雨后春笋般一座座拔地而起,由政府亲自策划、组织并给予财政资助的展会一个接着一个举办。在此,以我国当前的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和会展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为基础,从前瞻的视角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作为现阶段我国发展会展中心城市的战略思路。

第一,加强政府对展览业发展的引导和培育作用,积极促进展览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发挥加入WTO和国外展览公司进入的开放优势,促进国内展览市场的统一,加快对现行展览管理体制的改革,改进管理展览业的方式方法,积极推进展览会行政审批的改革。同时,运用既符合中国国情也符合WTO规则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手段,扶持国内展览业的发展。例如,可以通过给予会展业优惠税率,对经营好的会展企业发放支持贷款,制订鼓励中外合资、国际合作的经济政策,以及鼓励使用风险投资和鼓励会展项目的资本运作与兼并整合等一系列方针政策来推动和引导中国会展经济和会展产业的健康发展。重新定位地方政府在发展会展业中的作用。

在城市会展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城市政府的作用是一把“双仞剑”。一般而言,政府在会展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包括为会展业提供基础设施和政策优惠。但是,单纯的补贴、优惠或税收减免会产生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效应,从而抵消企业进行创新和发挥主体作用的积极性。因此,政府的职能是创造有利于会展产业发展的环境,这种环境包括城市社会的、文化的、经济的、法制的等诸多方面,最终使得城市在资源禀赋、城市产业特色的优势更加突出,成为会展产业的中心地域。

第二,根据城市的资源禀赋条件,在“展”、“会”与“节事活动”中选择能发挥城市资源优势的重点,加快培育一批有品牌效应的展会和一批有专业水准、有竞争实业的会展公司。我国的许多展会是从行业性的交易会或订货会发展来的,如纺织服装业、医疗器械行业、电子行业、农机行业以及百货业等等,规模大、历史长、效益显著,这些展会应该是未来中国展览业的中坚力量。因此,要让品牌展会在本城市扎根,必须充分挖掘内在的优势;同时,随着展览的专业化和市场水平的提高,展览会的主办和组织工作更多地要依赖专业展览公司,只有专业展览机构的成长和壮大,才能提高展览会的整体水平,促进展览业的健康发展。要重视会议、节事活动的同步发展,发挥城市的资源禀赋优势,在“展”、“会”与“节事活动”中有侧重地加以发展方向。以厦门为例。厦门本地经济总量较小,其周边市场与全国各主要会展城市相比没有太大优势。厦门是全国最重要的海空口岸之一,其交通运输条件和城市环境,比之大部分主要会展城市毫不逊色,外向型经济特色和开放度较高,涉外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基础。厦门还是一个风景秀丽的旅游城市,厦门市根据自身的这些特点,在其初步的规划中就曾提出:(1)“会”与“展”二者中,重点发展“会”;(2)“展”的重点是发展专业(贸易)类展览会;(3)争取多举办国际性和涉台会议及展览活动。因此,城市在发展会展经济的道路选择上,完全可以根据现有的城市资源禀赋条件,培育出一流的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会议与活动。

第三,要重视规模和品牌。与国外相比,中国的会展公司比较弱小,规模有限,经营范围较窄,档次也不高,没有自己的品牌,难以与国外强大的会展公司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会展业应该集中优势资源,努力提高展会组织、策划、服务的水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进行展会活动的创新,争创名优品牌。在中国目前的会展经济条件下,扩大会展企业规模的战略选择,要实现多元化与专业化的协调发展,提升中国会展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重视打造城市会展品牌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树立牢固的品牌观念,只有走品牌化的发展道路才是中国会展业快速发展的唯一途径,树立了这样的品牌观,才会从场馆的设计、主题的立项、展会的规划、组织与管理等方面来实施会展业品牌化发展。要制定长期的会展业发展规划,确立会展业的品牌发展战略。

(2)提升品牌质量。会展的硬件设施是影响品牌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国际上著名的品牌展会往往都是使用最先进的设备。因此,要实现会展品牌质的飞跃就必须加大投入,不失时机地更新展会的硬件设备。会展的软件主要指的是会展的专业服务水准,一方面会展企业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另一方面会展企业应积极加入国际性的会展组织,通过这些途径实现会展服务与国际接轨。

(3)拓展品牌空间。会展品牌的拓展空间具有三维性,即时间维、空间维和价值维。时间维是指品牌的影响力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散和扩张。从展会的角度分析,延续的时间越长,则参展商和观展者之间的交流就越充分,展会的效果就越显著。国外的展会延续时间大约有十来天,而中国的展会往往只有三五天的时间,这对于会展品牌的拓展是远远不够的。会议与节事活动同样是如此。所谓空间维指品牌在地域上的扩张。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就通过在上海举办著名的汉诺威办公自动化展(CeBIT),成功地迈出了世界性扩张的第一步。所谓价值维则指品牌作为会展企业的无形资产,其经济价值的含量是可以增加的,品牌价值的提升实际上也是为会展业品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拓展创造了条件。因此,会展企业要灵活运用各种经营方法和手段,尽力扩大会展品牌在时间、空间上的影响力,并最终实现会展品牌价值的提升。

(4)培育网络品牌。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信息时代,网络作为人们生活的第二空间,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信息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中国会展业应该充分利用网络的信息资源优势,培育出知名的中国会展网络品牌,网络品牌的建设主要应从企业网络形象塑造、网络展会的建设以及开展网络营销等方面进行。

第四,加快筹建全国性展览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自律、规范和协调作用,积极促进会展的产业化。目前,展览市场的竞争无序和展览业整体水平的低下,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全国性的行业组织,缺乏一套展览业的游戏规则,同时也使得政府管理职能难以转变。因此,当务之急要尽快成立中国展览业协会,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展览业的行业规范和服务体系,起草展览会的等级标准及评定办法,促进国内展览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引导国内展览业的发展。

第五,有意识、有目的地推进会展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由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交易需求的不断增长,专业会展逐渐成为各企业进行产品推广的必不可少的商务活动之一,这一趋势即便是在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也没减弱。因为,会展的魅力之处在于可以现场将产品的特色及时传递,并与目标客户直接沟通,从而在短的时间内达成商业合作的目的,这是其他任何媒体无可比拟的。随着产品服务的细分就要求会展举办更加专业化,专业会展是未来会展发展的趋势所在。所谓专业化,是指会展产业链上的分工专业化、会展活动服务专业化、会展项目运作的专业化。从会展企业角度分析,有以下几条:

(1)会展内容专业化。会展内容的专业化因其专注于某一个领域,专业性强,故可以集中吸引该领域精英企业的核心产品参展,提高展览水平和质量,让参展商更明确展览性质,这是专业会展的最核心部分。会展内容的专业不仅决定了其会展性质、主题、目的等,也决定了参展商和参观者的范围。目前,我国很多会展组织者经常强调其会展吸引多少专业参观者就是这一现象的最好体现,专业性强能够提高会展效率、增加成交额。

(2)会展组织者专业化。 国际上更多的会展是由大型专业展览公司进行商业运作,使得展览服务更加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人性化。广义的展览服务,既包括发生在展览现场的租赁、广告、保安、清洁、展品运输、仓储、展位搭建等专业服务,也包括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配套服务。举办贸易展览会是市场行为,不是政府行为,政府不应该成为办展的主体,办展的主体应该是商业协会和专业展览公司,这也是国际惯例。

(3)会展服务人员专业化。会展服务人员工作在会展现场,直接面向参展商、参观者,他们的言行举止、服务规范、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服务水准的最终体现。这不仅是制约我国会展发展的一个瓶颈,也是会展企业目前抓内部管理的着重点。因为,很难想象没有办展经验、对行业认知度不高的人员能够办好专业会展。只有专业人员的大批培育才能够使得会展水平大步提升,才能真正办成质量一流的专业会展。

第六,加强会展专业人员的培训,建立会展业经理培训制度。会展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需要大量相关的专业人才。为此,通过专业化培训方式大规模培养会展业人才,已是中国会展业十分迫切的任务。因此,为使会展行业管理体制能更好地运转起来,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已有的行业管理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另一方面要特别强调人才的流动性,吸纳新鲜血液,引进国内外的会展专业人才进入到会展行业承担一部分管理工作,以此来提高国内会展管理的水平与理念,保障会展业的管理体制的更好地运转。

此外,应该加强会展经济的理论研究,重点在于给出会展经济更为具体的影响因素和指标,而不是以某几类因素作为判断会展中心的标准。对城市政府而言,一方面将城市硬环境和软环境做综合的考虑;另一方面,应高度重视文化多样性和人文国际化,加大城市开放的力度。

摘要:会展业和会展经济在我国发展迅速,学术界对会展的关注程度也日渐升温。在对会展的内涵与外延、会展业的基本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发展会展事业对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意义。以中国当前的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和会展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为基础,从前瞻的视角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作为现阶段中国发展会展中心城市的战略思路。

关键词:会展,会展业,城市竞争力,会展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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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市公用事业工作计划 篇八

关键词: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普遍服务;效率;公平

现代社会是以城市为中心的社会,而支撑现代城市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现代公用事业。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城市公用事业的质量和效率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过去的几十年内,世界各国开展了广泛而深刻的公用事业改革。在这场改革中,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到21世纪已蔚然成为世界现象的公私合作制(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简称PPP)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一、概念解析

公私合作制在不同的国家,由于不同的经济、文化背景以及应用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内涵。在提倡这种制度的英国,公私合作制被认为是政府提供现代、优质的公共服务以及提升国家竞争力战略的关键因素,是政府现代化的基石。而对这一概念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的是美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重要推动者之一萨瓦斯教授,他将这一概念的含义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它在广义上指公共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物品、服务的任何安排;其次,它指一些复杂的、多方参与并被民营化了的基础设施项目;再次,它指企业、社会贤达和地方政府官员为改善城市状况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而美国公私伙伴关系全国理事会对这一概念作了如下的解释:“公私伙伴关系是指公共机构(联邦、州和地方)与营利性公司之间的一个协议。通过协议,公私两个部门共享彼此的技术、资产来为公众提供服务和设施。除了共享资源外,它们还要共同承担提供服务和设施中的风险并分享服务和设施带来的收益。”英国政府对公私合作制也有着类似的理解:“在国有行业中引入私人部门所有制;鼓励私人投资行为,根据这一计划,公共部门通过合同长期购买商品或服务,利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技术优势,同时受益于私人的财力支持以巩固公共项目;扩大政府服务的出售范围,从而利用私人部门的专业技术和财力开发政府资产的商业潜能。”欧盟委员会则对公私合作制作了一个比较简单的概括性定义:“公私伙伴关系是指公共机构与商业社会之间为了确保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革新、管理与维护或服务的提供而进行合作的形式。”以上各定义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别,但在基本内涵上是一致的,通过对这些定义的比较分析,结合实践中的基本情形,我们可以发现公私合作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公私合作制是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首先是一种合作方式,是一种公用事业的建设方式,当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它又为确保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长期稳定而存在,成为一种制度;(2)它包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即对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各有其优势,公私合作制的形成正是为了实现这两个部门之间的优势互补;(3)公私合作制下的公私伙伴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维系的,合同的完善对于这一制度下的公用事业的建设至关重要;(4)公私合作的形式是多样的,它可以是介于完全由政府部门供给与完全由私人部门供给之间的任何提供公共服务的安排,只是不同形式下双方的参与程度和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在这里有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尽管许多传统上由公共部门实施的工作在公私合作的形式下转移到了私人部门,但公共部门作为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身份却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这里相对于以往的不同只在于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在公私合作的形式下是相互分离的。

二、发展简史

以往的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一领域的有效竞争不可能实现,因此很难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生产效率与公众福利之间的平衡,只能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组织生产和经营。这种观点在实践中遭到了人们的质疑和否定。早在19世纪,英国工程师查德威克就提出了在地方污水处理和卫生服务方面可以采用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来提高效率。这一时期,一些传统的公用事业领域,如煤气、电力、电话、火车等,在许多国家已经由私人部门在经政府授权之后进行经营。二战后,欧美各国出于对经济危机的畏惧,同时在凯恩斯干预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影响下,对城市公用事业实行了不同程度的国有化。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英国则率先对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大规模的“私有化”改造,之后英国的公用事业改革又经历了具有强烈价格导向的立约承包和以服务和资金效益为中心的鼓励私人投资行为这两个阶段。英国发展PPP的核心理念在于实现“资金的价值”(value formoney),这一理念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为服务/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整个生命周期提供一个持续的激励;二是给公共服务带来新的创造性思维;三是将服务风险向私人部门转移;四是市场的竞争压力可以使政府部门从私人部门那里受益匪浅,改善政府部门官僚制无效率的工作作风,从而推进政府的改革。这是因为PPP的实施本身要求政府实现服务供给文化的转变,要求政府打破一些传统的制度安排,注意到工作效率和支出效率,强调为“顾客”服务。而在美国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美国的公共事业领域一直以来就采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公私合作制,只是在上个世纪的经济大萧条时期由于罗斯福新政大量兴办公共工程,才使得政府在州际公路、机场、自来水厂与污水处理厂等部分项目的建设中占据着不同程度的主导作用。在里根总统时期也开始普遍实施私有化,但美国的私有化与英国的私有化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英国主要是国有企业的出售,而美国则主要是服务与管理合同的外包。这一点从它们对公私合作制的概念的理解上就可以部分地体现出来。在英国,私有化往往成为出售政府资产的代名词,它只是公私合作制的一种极端形式,私有化是公私合作制的一个下位概念,而在美国,私有化却被当作是公私合作制的一个上位概念来使用。美国学者萨瓦斯认为,公私合作制与私有化的概念基本上是相同的,只不过公私合作制的叫法比私有化更容易让人接受、更少让人产生歧义和争议。而按照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的看法,则公私合作制是私有化的一种形式,它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领域,并且通常需要私人部门的资本投入。继20世纪90年代英国正式提出公私伙伴关系的概念之后,公私合作制已经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等主要西方国家得到了较大发展,许多国家为了积极发展公私合作制而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甚至欧盟、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也在全球范围内大力推广公私合作制的理念和经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纷

纷开始学习这一公用事业的建设方式。

三、理论基础

对公私合作制的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什么要对公用事业部门进行私有化改造,二是为什么不能完全自由化,并努力在这二者之间达成最佳的平衡。关于第一个方面的探讨,最有代表性的、最权威的应该是“产权”学派与“竞争”学派了。产权理论学派根据其基本观点,即产权结构影响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决策,从而对个人和组织结构的效率具有明显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认为公用事业部门的企业之所以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在于公有产权效率低下。与私有产权相比,公有产权由于其内在的“搭便车”、集体行为以及监督不完全等缺陷不能给生产者提供有效和足够的激励与约束,因此产权理论主张对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进行改变,以之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激励。而竞争理论则认为公用事业部门的低效率是由于垄断所导致的有效竞争的不足所造成的。由于缺乏竞争,企业会采取各种方式限制人们从市场获得真实的成本和需求信息,以致于企业的效率高低与人们的努力程度无关。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效率不决定于产权制度安排,而决定于信息的充分程度,而信息的充分与否取决于竞争是否充分而非产权的安排。因此。只要存在垄断势力,不论其性质是公有还是私有,都会给市场造成损害,而公用事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塑造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关于第:二个方面,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公用事业不能完全私有化和开放竞争的主要原因在于公用事业的特殊性质,即公用事业同时具有公共性与企业性,前者与公共产品的普遍服务的特点相关,后者则与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的盈利要求相关,它关系到产品的提供能否得到长期稳定的维持。作为公共产品,就必然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这也是与其普遍服务的要求相联系的。普遍服务是政府对所有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公平与秩序的要求,因此政府在很多情况下都会主张公用事业向中低收入者的倾斜,而这是市场价格机制所无法保证的,只能依靠政府对公用事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

结合各国实践,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看到,推动公用事业朝着公私合作制方向的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公用事业部门的两重性特征,使其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即在维护普遍服务与保证效率之间难以作出两全的决策。在以往的实践中,各国出于解决公共产品的普遍服务问题的初衷而采取类似“国有化”的政策,力求通过低收费或免费,使全体居民比较公平地享受公共产品的服务,其结果是导致了公用事业的低效率和沉重的财政负担,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的可持续能力受到了约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者主权的诉求日渐高涨,产生了按照市场规律来发展公用事业的生产和销售,从而实现用更低成本享受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持续的经济发展应该是以效率为导向的,公私合作制的安排不仅在资金筹集和管理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且具有更为敏感的市场反应能力和更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以私人部门作为产业主体,使其在公用事业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而就公用事业自身的特点来说,由于其具有收入稳定、现金流量充沛等特点,对追求稳定回报的私人资金具有强烈的吸引力,这更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提供了可能。

四、中国的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

过去由于公共部门的经营不力,公众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的资金严重不足成为中国公用事业领域中最为紧迫的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就尝试着引进外资采取BOT模式来改善基础设施的融资状况。1983年中央政府决定选取深圳沙角B电厂作为试点,采用BOT模式引进香港财团的资金,1995年该电厂开始进行移交,并于1999年顺利完成。这一试点的成功极大地鼓舞了中央政府对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的决心,不久,BOT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可以说,是BOT模式开启了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历程。但是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市场化改革的大规模开展则是在进入2l世纪之后。中央政府,主要是主管投资和城市建设的行政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明确地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终于在2003年前后掀起了一股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市场化改革浪潮。这股浪潮通过这一时期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可以较好地体现出来,一方面在于与这种改革相关的政策法规的数量相对于以往可以说要多得多,另一方面在于这些政策法规内容上的变化体现出了中央政府对公用事业领域内的公私合作制的态度是越来越开明,并不断鼓励的。2000年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将对外开放的公用事业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道路和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几乎所有的公用事业领域。200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放宽私人资本可投资的领域,即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都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2002年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2]272号)则提出了对存量市政公用企业进行改制,实行精干主业,主辅分离的方针,“市政公用行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必须从主业中剥离出来,纳入建设市场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和投标”,同时,这一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2002年10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更为系统地提出了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及运营管理体制,并明确指出要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运营主体的企业化、运营管理方式的市场化,形成开放的、竞争的建设运营格局。2004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公用事业领域的公私合作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基本发展方向得以明确化和稳定化。在这个《办法》出台前后,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与此类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和深圳市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公用事业的改革正是在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肯定与引导下得到迅速的发展,近两三年来,又有相关的完善措施连续出台。

尽管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内的公私合作制实践因取得了较大成就而得到了广泛的肯定,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公私合作制在我国的发展前途和公众的基本利益。就目前的实践状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公私合作制改革的目标错位,许多地方

政府在理念上所奉行的更多的是引资,而非效率。的确,我国在公用事业上的欠帐太多,而面对公众对公共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的不断增长的要求,政府的财政显得力不从心,资金短缺的问题显得非常紧迫。这种局面的出现,资金短缺是一个方面,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公共部门主导下的公用事业的效率低下,正是这种低效率才导致了公用事业的难以为继。在将公用企业改为民营的过程中,许多政府因为急于将现有资产套现,为新建项目筹集资金,而采取了协议方式实施产权转让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没有经过公开的招投标,以致于难以实现合理的价格,也难以保证接受资产的经营者的能力。同时,这种理念上的错位,还导致了许多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倾向严重,对许多公用企业的资产一卖了之,在很大程度上将公私合作制等同了私有化。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一方面政府缺乏与私人部门长期合作的精神,在公私合作的过程中对私人投资者支持、协调和监督不足,不利于公用事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公众的利益被忽视了,甚至有的政府与投资者合谋通过提高价格、无偿划拨土地等来维持投资者的不合理回报,却将风险或财务负担转嫁给了公众。这种理念下的民营化还会导致政府监管的不到位,政府责任范围之内的控制力的减弱,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第二,合作中的合同本身设计过于粗糙,存在着太多的漏洞,难以应对实施过程中的情势变更,以致于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有失公平,不利于公私合作制的长期健康的发展。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公、私双方,尤其是公共部门,往往对公用事业的产业特殊性以及公私合作制所涉及到的技术、法律政策和市场变化等情况调查研究得不够周全,对将要实施的项目建设中的风险认识不足,以致于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频频失误,顾此失彼。一个事实是,我国的许多公私合作的合同非常的简单,针对合同开始实施以后才出现的风险的承担约定得很不明确,而国外的类似项目的合同的设计却是非常的细致并且是可以随着合同的实施而不断作出合理调整的。为此,建设部曾于2004年制定了《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建城[2004]162号)供各地方政府参考。尽管这一示范文本设计得非常精细,但问题在于公用事业的建设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活动,对于这一过程中的合同设计,仅仅依靠政府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完成一个设计得比较周详的合约设计的,公共部门必须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这方面的优势,尤其是法律、会计以及与所要建设的工程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部门在这方面的失误,在沈阳第八水厂的产权转让与回购和威利雅成都第六水厂BOT这两个典型案例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因此,对于公私合作过程中的合同设计,首先应该力求提高合约的内容应对现实中的风险及其变化的能力,同时,应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让每一种风险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来承担。

第三,对于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够完善,相关法规尚不足以应对这些纠纷。一般说来,纠纷的解决无非是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请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的,而不同的解决方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对于公私合作合同,一个应该首先探讨的的问题是合同的性质,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直接决定着其适用法律规则与救济途径的差异,尤其是在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时。一种观点认为,PPP合同中,公共部门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的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供公共服务,而且合同条款中通常包含赋予公共部门解除或变更合同、依职权执行合同或者给予私人部门独占经营的权力等超越一般民事合同规则的特权,这些特点非常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PPP法律关系与一般的民商事交易行为不同,它不适用普通民事合同的完全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它的本质是一种行使国家管理权的行为,其订立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合同内容的公共管理性决定它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PPP合同的主要内容乃是将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用益物权和经营收益权与私人投资者的资本和技术进行交易,其合同标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交易中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合同的订立取决于双方的合意,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因此PPP合同应属民事合同。事实上,PPP合同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观点所论述的性质,而且在任何国家,不论其是将PPP合同当民事合同对待还是当行政合同对待,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行政优益权是肯定存在的,这一点无法回避。在这类合同中,民事的内容与行政的内容各占一部分,根据实践中的经验,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即一般情况下,PPP合同表现为民事合同,而当情势变更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政府因此而采取行动时则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因此,完全可以对PPP合同中的不同内容所产生的纠纷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对于合同中以平等交易为特征的民事内容与带有命令性质的行政行为区别对待。另外,公私合作过程中,各级政府或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也影响着合同的实际效力。因为权力配置的不明晰或地方政府的越权行政,往往导致合同中的条款因签订合同的公共部门的行为能力的欠缺而无效,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许多公共部门的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因此,相关的法规需要进行系统化的清理和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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