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2024-07-28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精选8篇)

1.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篇一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职责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综合协调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领导处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日常工作;

(二)协助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各项工作规划;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各单位机关效能实施监察和协调指导;

(四)负责承办来文传阅、领导小组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处理督办等工作;

(五)负责搜集各种渠道的信息,了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展的情况及存在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六)负责搞好领导小组活动准备,承办会议的筹备工作;做好文件、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七)协助领导小组组织评议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机关效能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八)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公室报告工作,接受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2.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篇二

当前建立证券行业纠纷调解机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这对于证券业的规范发展, 对于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社会化十分必要, 有利于为会员单位创造一个合规、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证券调解的性质、原则及优越性

1. 证券调解的定义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进互相谅解, 多方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证券调解则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 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2. 证券调解的性质

一般而言, 证券调解具有以下主要性质:

第一, 证券调解是在独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 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 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 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

第二, 证券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 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则。

第三, 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 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 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 否则不能生效。

第四, 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与审判程序相比较, 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 一般都可以不公开, 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的氛围中化解矛盾,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 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3. 证券调解的优越性

(1) 证券调解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治权。证券调解遵循自愿原则, 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方面,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的有效方式。调解虽被规定为诉讼的必经程序, 但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 只要有一方拒绝, 调解即终止。

(2) 证券调解有利于彻底地解决纠纷。由于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当事人自愿性的统一, 使得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实际履行, 经法院备案的调解协议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有利于彻底地解决争议。

(3) 证券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为当事人适用道德规范解决纠纷提供了机会。在这种不单纯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 客观上可以收到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

(4) 证券调解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对社会来讲, 调解制度具有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对行业来讲,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

4. 证券调解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从当事人角度是指在调解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调解机构角度是指调解员要以中立的身份和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平衡各方的利益。

(2)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迅速、便捷、及时、高效地解决资本市场的纠纷矛盾, 避免矛盾解决的旷日持久所导致的利益损失, 从而保证对合法利益的救济。

(3)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在形式上保持封闭状态, 即不公开进行, 实质是指因调解所产生的信息将被禁止随意披露。

(4) 公益性原则。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建立在众多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的交易之上, 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势必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维护, 从设置本源上就必须考虑其公益属性。

二、国外以及台、港地区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

1. 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调解规则和程序为争议各方提供了自行解决证券争议的途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是独立的中立人, 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则禁止同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和调解委员会依据资格标准仔细审查每一个申请人。调解员在被指定调解一个案件前必须得到争议各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对调解员不满意的情况下停止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协助争议各方限定争议焦点和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导争议各方形成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善于缓和或平息敌意, 并补救错误传达信息造成的危害。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精于论辩。最重要的是, 调解员可以发掘出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解决方案, 而这些独特的方案在互存敌意的谈判中是永远无法达成的。

2. 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英国于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金融服务局 (FSA) 建立“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 (FOS) , 整合了原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金融业督察组织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职责, 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投诉, 并为金融产品投资者提供对诉讼的替代性争议的解决途径。

英国明确将证券纠纷已经金融机构的内部投诉程序处理且协商不成作为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受理调解的前提条件, 并把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健全作为对其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的监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与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合作解决纠纷投诉问题, 被投诉的机构应先予调查并决定如何对客户提出反馈处理意见包括理由。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诉后8周内没有给予客户回复,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就可以介入处理投诉案件。如果客户坚持不愿意同被投诉的机构打交道,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也将受理案件。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证券调解机构均享有一定的“准司法权”, 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 对一定金额内的证券民事赔偿做出裁定。在英国, 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接受金融督察服务公司评判员提出的调解意见或对事实陈述有异议, 案件就会被正式提交金融督察官重新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定。

3. 德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德国私人银行主要采用调查员机制, 德国银行协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客户投诉处作为调查员机制的窗口, 金融纠纷通过调查员机制以非官方的方式迅速得到解决, 该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但也同时面向企业和金融专业人员, 接受其在信用支付或支付卡误用等情形发生的争议调解。

德国机制的调查员通常都是专职人员, 由管理层推荐、银行协会董事会聘任, 且在聘任之前, 银行协会还会将候选人的姓名与工作经历告知消费者中心联邦协会和消费者协会, 所聘任的人员往往之前都是资深法官或法律专业人士, 素质较高, 其人格和专业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公正性。

4. 日本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日本2002年4月制定了《完善金融领域的行业团体、自律规制机关的投诉、纠纷解决的模型》, 成为行业团体等的解决投诉、纠纷的标准程序的基准。2007年4月开始施行《关于促进利用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 2007年9月起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以此作为以投资性商品为对象的纠纷处理、斡旋的体系框架, 全面推进ADR制度。2009年6月通过《关于部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 此外, 还在《银行法》、《保险业法》等15部法律中创设了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制度, 形成了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的统合体系。

5. 台湾及香港地区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台湾2002年颁布的《保护法》最具特色的一点是建立行业保护机构, 由其调解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所谓行业保护机构是指由证券期货行政主管机构指定行业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同业公会、期货商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商同业公会等, 联合设立的财团法人。

香港证券争议由纠纷调解中心处理, 所有受香港金管局或证监会监管或获其发牌的金融机构均须参加该调解机构并成为会员。如果调解失败, 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寻求仲裁等其他解决纠纷途径。调解中心具有统一性、针对性强、消费者保护倾向性、高效便捷性等特征。

三、建立行业内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调解的实践为证券调解提供了历史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从中国古代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 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广受好评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再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 可以说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调解成功经验。而调解之所以在我国历史悠久而不衰, 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息讼和厌讼有关。到了20世纪80年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 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曾经发达一时的调解机制却逐渐走向没落。究其原因, 主要是国家急于建立司法和法院诉讼的权威, 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 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此外, 我国公民意识中缺乏的诚信氛围和社会对公民信用记录的缺失, 使得没有强制效力的调解机制履行率不高, 往往导致了调解以后当事人依然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真正得到损害赔偿。

2.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我国经过一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 社会中积累了大量矛盾与问题。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开始, 全社会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理解决纠纷的共识, 为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大环境。同时, 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也秉持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念, 对相关专业调解制度设计与操作进行有力领导, 这是制度可行的最为可贵、最为重要的保障。

3.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期货行业中的从业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 大多数为从业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操作所致。通过行业内部的专业纠纷解决机制设立, 一方面能够快速公正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也促使从业机构认清问题、查找不足, 从而起到整顿、规范从业机构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4.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实现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各国相关经验事实和我国实际情况观察, 证券期货行业纠纷主要的问题多在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违法事件出现之后集中爆发。例如, 在美国次债危机之后针对金融销售中的不当劝诱、不当陈述导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也有在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后的集中投诉等情形。建立专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构, 是处理投资者纠纷集中爆发的最佳方案。

四、对建立和完善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当前建立我国证券调解机制条件已基本成熟。业内证券纠纷尤其是小额证券纠纷, 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均倾向于调解解决, 这为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前提。

1. 建立证券调解组织体系

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作为业内纠纷调解的自律管理机构, 属于非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制定和审议调解规则和重大纠纷的调解, 并协调行业内及行业间的规则制定、冲突处理、监管协调等相关事宜。而调解中心作为一个专门组织机构, 具体组织负责纠纷的调解或解决, 包括调解员的管理、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受理、实施、诉调对接等。

在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证券调解中心建立的基础上, 可以由其发起, 选聘专业的证券调解员, 调解员可以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选聘, 也可以聘请行业内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省市亦可相应成立证券纠纷调解分支机构, 形成调解系统和网络, 调解员可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或进行资格认定。

2. 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

在证券小额纠纷尤其是涉及投资者较多的案件中, 证券调解相比诉讼更灵活、便捷, 成本相对较低。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审理和执行相对复杂的案件, 证券调解往往并不占优。故证券调解的范围确定为小额标的纠纷。

会员之间的纠纷也较适用于证券调解。证券业协会各会员公司之间, 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的合作性、保守商业秘密、维持良好的商誉等因素, 使会员之间的纠纷更倾向于调解解决。

3. 明晰证券调解程序

(1) 启动调解。中国证券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的, 应予受理, 并发给受理通知。投资者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进行调解。金融机构一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调解。

(2) 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包括争议案件请求事项及涉案金额、争议事实的原委介绍、争议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联络方式、附被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选择调解员。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解决的需要, 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案情较简单、涉案金额较小的证券期货争议可以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小额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程序由一名调解员予以调解。

(4) 调解员个人信息的披露。调解委员会提供每一个调解员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培训纪录、信用证明和计费水平。调解员必须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产生表面非公正、偏袒的任何关系。

(5) 调解的时间安排。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通过普通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且经调解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6) 调解程序的终止。调解员调解纠纷, 出现以下情形, 调解程序终止: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可能, 终止调解程序的;证券投资者一方决定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4. 强化调解结果执行

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篇三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重视并及时受理我的申诉,我们400亩高岭土至少价值数亿元的资产就平白无辜地被别人吞噬了……”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的负责人李某接受笔者采访时感激不已地说。

“这次检察机关能顺利实施、办理督促履行职责案件,举起法律利剑有效地预防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渎职以及相关当事人犯罪,堵住私有资产被吞噬的‘黑洞’确实不容易,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这项制度的实施有效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责职所在啊!”近日,藤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同志说起他们今年建立实施“民行督促履行职责”工作制度的前前后后时感慨万千。

无论是厚若砖块的法律法规汇编,还是汗牛充栋的法学研究专著,有关“民行督促履行职责”的字眼我们恐怕难觅片字。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在理论研究和法律法规中都一片空白的制度,却在藤县发挥出了惊人的力量。从今年2月6日以来,藤县检察机关依据这项制度,发出《民事行政督促履行职责书》4份,立民事行政督促履行职责案4件,已经成功督促有关部门办理1件,为当事人挽回私有资产数亿元的重大损失。

一项创新的制度,堵住了吞噬私有资产的“黑洞”,也成为挽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护身符”,让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更为准确,同时也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藤县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一项新制度

近年来,藤县全力推进公路建设、城市建设和工业项目建设。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建设热潮中,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征地、搬迁、扩建、土地平整、道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热火朝天,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工厂开工,全县工业增值统计数据迅速攀升。同时,藤县地处桂东南,高岭土贮藏量巨大,仅中和陶瓷集中园区旁边的高岭土矿,就可供园区150条生产线连续用30年。白泥覆盖区23万平方公里,储量超过3亿吨,白度高达71.5%。利用好自身丰富原材料、良好地缘和产业大军等三大优势,藤县全力将中和陶瓷集中区打造成广西区最大的陶瓷生产基地,争取在三五年内顺利成长为‘南国新陶都’。”

藤县的检察官们敏锐地从经济建设的热潮中捕捉到某种威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走向: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一些国资管理者、相关职能部门又殆于行使诉权,从而使受损的国资和公共利益面临无可挽回的危险。

“今年1月以前,民事督促履行职责工作制度在广西乃至全国还是一片空白,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有90%左右的案件是民行案件,我们要改变以往在一些案件办理中重刑事轻民事的做法,着力加强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做到耳聪目明,努力消除法律监督盲区”。藤县检察院检察长覃祖瑜接受笔者采访时说。

2012年初,该县检察院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形成共识,制订了《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督促履行职责案件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督促履行职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对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督促履行职责书,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公民、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规定》中还明确了可以督促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一份《申诉书》成了新制度的“试金石”

其实,在探索民事督促履行职责制度的道路上,实际上并非一条坦途,有过“一番波折”。

2月6日下午,一份由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李某等四名合伙人联合签名的《申诉报告》,放到了藤县检察院检察长覃祖瑜的办公室案头。报告称,李某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也没有受其他股东委托,私自于2010年11月3日与另外三家高岭土矿场签订了《高岭土整合开发协议》,处置了他们拥有的不动产,他们认为协议无效,因此向检察机关申诉,希望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法律监督,依法撤销李某所签订的协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刚从外地出差回来的覃祖瑜检察长看见《申诉报告》后,当天就召集分管民行科的副检察长和民行科长一起研究。

出于审慎的考虑,藤县检察院还向县委、县政府和县人大以及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并对这项新制度明确规定,民事督促履行职责案件在实体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发生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事实;被督促主体无过错;被督促主体无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接着,藤县检察院安排副检察长和民行科等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从今年2月初开始,他们先后三次来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等部门做调查摸底工作。

是继续进行调查还是放弃呢?负责该项工作的几位检察官对不能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工作觉得十分内疚,夜不能寐,他们把三次遇到的情况向覃祖瑜检察长做了汇报。覃检察长和他们一起分析情况,想办法,并为他们鼓劲打气。

“就拿这份《申诉报告》作为试金石,不触及他们的神经是不能引起重视的”,在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调查后,覃检察长做出了大胆的决策:2月8日下午,就在接到李某等人反映的《申诉报告》的当天,检察院就决定立案调查。

覃祖瑜检察长对笔者说:“我们这项监督是基于广义的检察监督与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关注民生来开展工作的,同时又是为地方政府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以及出于对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的关爱,所以我们就应当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尚方宝剑”堵住吞噬私有资产“黑洞”

2月15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民事督促履行职责书,文号为“藤检民行督(2012)第1号”,督促国土部门对李某等人的申诉要求进行重新调查,依法对矿场整合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与藤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相悖事项进行纠正。毫无疑问,对这起案件的立案决定和督促履行职责书,在藤县检察院的院史上开启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一个全新的窗口。当天上午10时,国土部门负责人签收了藤县检察官的下达民事督促履行职责书。这一招很灵验,国土部门收到后有的主动打电话和检察机关诉苦求情,有的向分管的县领导汇报。

“有了县领导的支持,同时最主要的是手中握着法律‘尚方宝剑’,检察机关在实行督促履行职责制度可以放开拳脚了。”民事行政科科长说。

藤县国土局收到督促履行职责书后,立即组织相关股室人员到某高岭土开发公司重新调查核实,书面通知该公司尽快纠正;该部门提出因为办理采矿证时,企业营业执照是前置条件,建议检察机关督促工商部门也给予纠正。2月23日,国土部门专门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一份《关于纠正某高岭土公司整合存在问题的汇报》。

2月28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立案决定书、民事督促履行职责书两份文件。为了保证藤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得到正确落实,使藤县高岭土矿产资源顺利开采,预防、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及诱发犯罪。督促书督促工商局在办理某高岭土公司的有关证照时,正确履行职责,认真审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该事件进行重新调查,依法对该矿场整合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与藤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相悖事项进行纠正。

工商局对检察院发出的督促履行职责书高度重视,并召集登记、法规及局党组全体人员对某高岭土公司登记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3月5日,发出了《撤销某高岭土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高岭土开采业务。至此,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李某等四名合伙人联合签名的《申诉报告》顺利办结,堵住了他们价值数亿元的400亩高岭土资产被别人吞噬的“黑洞”。

当笔者采访藤县国土、工商部门负责人时,他们感慨地说:“检察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真是太大啦!”他们部门很重要,因为考核地方领导政绩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招商引资,服务企业,效率不高、服务不好,又担心受到领导的批评。

“不顶不行,因为国家有严格的法律法规;顶了,恐怕连工资都保不住。再加上地方领导调动频繁,在具体部门做负责工作的领导压力太大。”这两位负责人说出心里话,“不过,现在领导的法治观念都增强了,有检察院协助,帮我们解决了许多工作困难,更是在我们迈进渎职犯罪仅一步之遥的时候及时纠正,真是防患于未然啊。”

“督促履行职责书”罢诉息访保稳定

据了解,原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拥有400亩高岭土资产,安置200多人就业,在该县《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被藤县某高岭土公司吞噬占有。从2011年11月以来,塘步宏发白泥场合伙人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未果,失业的二百多员工准备到上级上访,并扬言若得不到解决,则用暴力直接解决,流血事件一触即发。

藤县检察院接到《申诉》后十分重视,热情接待,认真了解案情,研究解决的方案。认为该案确实是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又不够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如何能制止群体性上访和流血事件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大胆探索出民事督促履行职责制度。目前,该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有序进行,塘步宏发白泥场李某等得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维护了地方的社会稳定。

当说起这起检察机关首例民事督促履行职责案件,藤县检察院覃祖瑜检察长对笔者说: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要保持社会的长期和谐与稳定,就必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民行检察部门规范开展息诉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旗帜鲜明地支持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在申诉工作中,坚持公开审查、书面答复制度,对于长期缠访常访案件派人专门接访,耐心做好说理工作,有效地减少了重复访、越级访和群体访等现象,对于重大群体性案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法院做好调解工作或者息诉工作,努力增加和谐因素。

编后语: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发现产生犯罪的原因、工作管理中的漏洞而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和提示。它可以帮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问题,完善制度,达到预防犯罪、健全管理机制的作用,其往往切中要害,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检察建议与查办大案要案相比显得十分平凡,但却从细微处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反映了检察干警通过履行检察职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所作的不懈努力。

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篇四

1、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答:2015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6〕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7年5月26日,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巴委办〔2017〕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和强调,为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

2、问: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实施方案》的核心目的就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3、问:《实施方案》适用于哪些范围和对象?

答:本方案主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照执行本方案。

4、问:起草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在起草制定文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出台《实施方案》是满足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求的迫切需要。矛盾纠纷产生于各个领域,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当事人的诉求也有所不同,对解决方式也会有不同的需求,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及需求、多样化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当前,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过度依赖诉讼,这不但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和矛盾的缓和,反而会导致一些当事人为诉所累、因诉返贫,破坏了和为贵、重诚信等重要的传统美德和价值理念。因此,通过出台《实施方案》进一步整合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非诉讼化解资源,形成高效、便民、经济、互惠的多元化解机制,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需求,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出台《实施方案》为完善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和支撑。《实施方案》结合巴中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工作机制,如,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集中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县(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召开分析研判会议;完善“三大调解”对接机制,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诉前告知、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等制度,规范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这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大大增强了《实施方案》的指导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和遵循。

三是《实施方案》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职责分工不明晰、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机制建设滞后等问题,《实施方案》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坚持以法治视角和法治方式,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促进非诉矛盾纠纷规范化解、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机制和方法,从制度和实践层面促进了多元化解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的良性发展,为推动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5、问:《实施方案》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

答:《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方案》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综治组织,各级政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作了强调和明确,有利于推动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实施方案》同时规定,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更好地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通过规范调解工作机制,健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制度,推动非诉讼矛盾纠纷规范化解,形成多方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通过健全源头排查调处、工作联动协调、效力衔接保障等机制,把“三大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程序对接和工作联动,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通过加快推进综合协调、诉调对接、专业化解等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化、专家库建设, 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整体效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主要对加强各项工作保障作了强调和要求。包括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范畴统一管理考核;加强督查考核,推动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排查化解责任和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推动调解工作由综合型向专业性、行业性发展;加强经费保障,将有关工作经费、工作人员补贴、司法救助资金、各类调解个案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常态保障机制;加强工作宣传,推动调解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6、问:《实施方案》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实施方案》是结合巴中实际,对中央《意见》和省上《实施意见》主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实施方案》对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多元化解工作格局等主要方面进行了细化、深化和具体化。《实施方案》同中央《意见》和省上《实施意见》一样,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大的意义,是今后推动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职责任务更加明确。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综治组织、政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对相关责任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强调和明确,并落实了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二是工作方法更加务实。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不断提高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工作保障更加有力。《实施方案》健全了组织领导和人员、经费等工作保障机制,完善了奖惩督导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整合各方面力量资源,激励、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促进各项任务、要求和措施落实落地。特别是明确要求,市、县(区)要按同级部门副职配备多元化解中心专职副主任,乡镇(街道)要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专职副主任,这为确保各级中心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负责、有人落实从根本上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支撑。同时,强调要将调解个案补贴、司法救助资金、工作人员补贴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支持,这从根本上保障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正常、有序、有效开展。这些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有利于确保中央、省、市《意见》、《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各项规定要求真正落实,有利于确保省、市确定的相关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真正落实,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质增效、升级发展。

7、问:如何保证《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5.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篇五

工作调研报告

居力很镇地处科右前旗政府南,东、西与乌兰浩特市、吉林省洮南市接壤,这里交通便利,通讯快捷。总面积220.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8.24万亩,全镇辖15个行政村,31个自然屯,总人口2.1万,是一个蒙、汉、回、满等多民族聚集镇。我镇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镇15个行政村都成立了调委会有专兼职调解员83人,特别是2009年各村又成立了综治维稳工作站进一步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此基础上,居力很镇综治办形成了这个调研报告。

一、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做法与成绩

近几年来,我镇党委、政府及各村能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引,坚持“一手促发展,一手保稳定”,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我镇社会总体上的持续稳定。

(一)领导重视,抓建设

统一了思想认识。思想认识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力量之源,也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思想保障。镇党委、政府始终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摆到突出的位臵,当做关系党的事业兴衰的大事来抓,从抓什么到怎么抓,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从长规工作到长效机制,我们构筑起新型防控体系。2009年初在总结2008年工作中,我们发现全年共调解纠纷100余起,这项工作不仅牵扯了镇党委、政府很大的精力,同时也影响了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大局。基于以上

认识,镇党委、政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这几年矛盾纠纷涉及到的部门,率先提出了整合治安资源,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心这一工作思路,着力打造安全的治安环境、交通环境、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按照这一工作思路,结合居力很镇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经管站等部门纳入调处中心,让他们直接介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这一工作模式探索中,我们随前旗政法委赴外地考查综治维稳工作,通过学习,我们的工作思路逐渐清晰了,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在旗政法委的指导下,我们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了大调解格局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形成了以部门力量的整合、资源共享、镇村联动、携手调处为主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

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立后,村级化解不了的矛盾在一楼信访接待室就能得到工作人员的接待,根据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归属,由职能部门接待处理,避免了以往来访群众直接上楼找领导的现象。既方便了群众,又使领导从处理接访中腾出时间,集中精力谋发展,一心一意搞建设。

(二)建立机制,抓落实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近几年来,居力很镇党委、政府正在逐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研判机制。

镇党委要求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做好日常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触角前移,及早发现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将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断延伸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触角,“变上访为下访,变关门为开门”,扩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将各个领域、行业和群体的问题都纳入了排查的范围,采取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等方式,坚持“村组每月一排查,镇每季度排查一次”的制度,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频率和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台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强化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工作,建立镇村两级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准确分析判断治安形势,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使80%以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截止2009年末,村级调解矛盾纠纷37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镇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压力。镇、村两级机构按同一工作程序运转,上下联动,系统管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形成了以“大排查”促“大稳定”的工作局面。

2、完善以组织建设为主要手段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由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主要是采取调解手段。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保证。居力很镇村两级组织都成立了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综治办、维稳领导小组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以整合各部门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的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的建立,更使我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了更好地抓手。《居力很镇综治维领导稳工作中心实施方案》和《居

力很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制度》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从工作原则、程序、制度、案件分理、人员守则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行规范,将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层层分解,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的领导责任制,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及其成因

(一)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我镇作为前旗一个人口多、农业和工业基础较薄弱的城郊镇。虽然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了各种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镇一些矛盾纠纷仍然突出,造成了部分地区的不稳定,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土地征用问题、涉农问题、林地(场)遗留问题、土地纠纷、家庭邻里纠纷、民事纠纷等。这些问题仍然是当前我镇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影响了我镇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我镇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

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成因的。只有对我省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村级治保会、调委会管理体制有待完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个别村的工作人员在实际调解矛盾中存在人情大于政策、法规等情况,使天平失衡,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二是对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引发矛盾激化。

2、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矛盾。一是农村土地管理不完善,农民往往因为一垄甚至半条垄而引发矛盾,此类矛盾比较突出,占镇村调解的纠纷65%以上。二是村委会换届中各种利益关系矛盾。由于在选举中或多或少会触动各方利益,引发罢选、贿选造成等,使宗派利益激化。三是村集体中群众与群众利益的矛盾。这类矛盾由于历史原因化解起来比较困难。如我镇永兴村就是因为村集体菜田引发此类矛盾并且和村换届交织在一起。

3、法制不健全、群众法律认知不够,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如,对于信访问题,虽然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访条例》,但这个条例中对少数人上访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的一些行为缺乏刚性的处罚规定,从而造成了许多无理上访、非法上访甚至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二是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广大群众不是不懂法,而是对有些法律一知半解,往往导致与法律背道而驰。

4、部分群众道德素质不高,是引发一些家庭矛盾的深层原因。具体表现在赡养老人、离婚、扶养儿女等方面。

三、建立化解我镇社会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化解矛盾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合理的组织体系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化解矛盾的组织体系,才能真正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落到实处。今年镇党委、政府重点抓基层治保会、调委会建设,从实行目标管理量化分解到业务培训都做了细致安排,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的矛盾纠纷化解队伍。

(二)大力发展经济,构建合理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 大力发展我镇经济,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提所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相辅相承的关系。我镇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技兴镇、农业稳镇、乳业富镇、工业强镇”战略,努力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才能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进一步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信访工作是加强党和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要真正发挥“桥梁”作用,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导群众的作用,强化广大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群众观念,做到接待群众真诚热情,了解情况全面准确,答复问题耐心细致。要变群众上访为我要下访。

(四)建立和推行大调解格局,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机制

6.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 篇六

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我中心严格按照管委会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教育宣传、重点监控、日常排查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为加强组织领导,中心成立了中心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的综治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落实维稳工作责任,领导小组认真制定专项活动方案,动员全员参与,细化综治网格分工,严格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加强宣传教育。一是召开专项活动座谈会,组织园区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员交流,要求企业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摸底调研,及时发现和报送不稳定因素,确保风险可控。二是加强园区企业相关人员的学习教育,树立企业职工通过法律途径反映矛盾纠纷问题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法制意识和科学解决问题的能力。

7.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篇七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首先进行调解, 这是我们的职责, 但是我们还应将矛盾化解的关口再前移, 及时防止矛盾的扩大, 将纠纷更好地解决在萌芽阶段……”去年4月的一天, 河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在工作调研会上向全体法官说道。

早在去年年初, 该院就在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精神下, 开始着手制订与社区调解对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新模式。

2010年6月, 随着硬件设施的陆续到位, 河北区人民法院在辖区建昌道街综治信访服务中心首建“诉讼服务工作站巡回法庭”, 选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 每周二、四到诉讼服务工作站开展诉讼法律咨询、办理诉讼远程立案、进行诉前案件调解、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等工作, 逐步构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的大调解格局, 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

不仅如此, 依托“巡回法庭”, 法官们还加强了与各街道居委会主任的沟通与联系, 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同时,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缓冲器”和“稳定剂”的作用, 利用陪审员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在基层有一定威信、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 协助法庭开展调解工作。

某小区的24户居民, 多年来饱受水管老化问题的困扰, 用水困难, 严重影响了全楼居民的生活。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这一问题, 都未解决。去年6月, 当地居民来到“河北区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站巡回法庭”, 请求法律帮助。

“驻站”法官经调查发现, 居民受到长期困扰在于两个关键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一楼是装修精致豪华的空调专卖店, 水管的一部分恰在该店的装修木板内, 重装水管必将使其关门停业, 影响经营;维修期间空调店的营业损失、恢复费用以及安装新水管费用非常昂贵, 这24户居民大多都是低保户, 生活困难, 无法承担巨大的经济支出。

“棘手问题不解决, 就无法彻底解决群众的用水难问题!”考虑到实际情况, 法官随即组织当事双方开展协调工作, 同时邀请陪审员共同调解此案。

面对前来进行调解工作的“威严”法官和有“亲和力”的陪审员, 当事双方在感到新奇的同时, 也对这样的办案模式非常支持。

接下来的调解中, 陪审员充当“和事佬”的角色, 对店老板进行耐心分析讲解, 让对方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 在经过反复耐心调解, 店老板最终被诚心和为民精神所感动, 同意在店内施工, 只要在完工后把墙面恢复即可, 不再追究经济补偿。

第一项问题解决后, 法官们又马不停蹄的去协调各方筹集安装维修费用。在一个多月的协调奔波中, 最终说服相关部门为群众成功安装上了新水管, 并负责对空调店损坏部分进行恢复。

“巡回法庭”的工作得到了当地群众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转天, 这24户居民和当地居委会以及空调店老板便给河北法院巡回法庭的同志们送来了真诚的感谢信, 信中的一句话道出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感动心声, “打开水龙头, 畅快的水流, 流入各户居民的家中, 更流进了我们的心中……”

自去年6月初在建昌道首建诉讼服务工作站后, 河北区人民法院又相继在月牙河、王串场街建立诉讼服务站, 积极开展各项诉讼服务, 共接待群众咨询150余次, 开展诉前调解解决矛盾纠纷92件, 诉讼服务工作站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远程调解, 寻找利益平衡点因案制宜“快”字上下功夫

“有些案件的调解, 必须要在‘快’字上下功夫, 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因案制宜, 让彼此在沟通过程中找到利益平衡点。”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说道。

据介绍, 去年以来, 该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本着以人为本方便诉讼的原则, 利用现代科技创新, 发展多种形式的远程调解模式, 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6月10日, 风和日丽的一天, 但此时, 在河北区某公司负责人的心中, 却不平静。

原来, 该公司的职员张某在去年4月初从该公司辞职, 而由于公司的工作失误, 误把后一个季度的工资打到了张某的账户上, 此时张某已远在河南老家, 双方交流后, 对方却拒绝归还这份从天而降的“工资”。

为此, 心急如焚的公司负责人找了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请求法律的援助, 希望能够把这误打给张某的数千元工资款要回来。

了解情况后, 立案庭的法官立即联系到张某, 开展调解工作。考虑到张某远在河南, 为了节省时间, 提高效率, 立案庭的法官另辟蹊径, 在通过电话与张某取得联系后, 法官用网络视频的高科技方式与张某进行远程对话。

为确保首次远程庭审顺利进行, 法官进行了周密计划和详细安排, 在按照正常调解程序, 展开了简单而不失庄严的网上调解审理, 法官、原告、被告、证人四方“面对面”进行发问、陈述观点、表达意愿。

“这笔钱是在你辞职后误划进账户的, 应该算是不当得利, 公司一旦因此起诉你, 不仅这笔钱款要如数归还, 出庭奔波也会给彼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经过立案庭的法官通过网络、电话的反复耐心解释和调解, 张某很快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 决定当天一分不少的退回这笔钱。这样, 法院的工作人员, 足不出户就为民解决了棘手的问题, 既省了时间, 又省了经费。

问题得到解决后, 当事公司的负责人对法院的办事效率赞不绝口。承办此案的法官说“使用现代科技辅助办案, 可以大大提高办事效率, 不仅开创了调解工作的先河, 也为用‘和谐’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创造了条件。”

寻求调解突破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多年来, 河北区人民法院一直牢固树立“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情法并重、和谐共赢”的调解理念, 把“重调轻判”作为年终考核法官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而如今, 这一理念又有了进一步创新, 对于尚未开庭的案件, 办案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前, 会先将双方当事人的材料进行全面了解, 并通过前期走访、交流, 帮他们“降温”消气, 并在适当时机寻求调解突破口对双方当事人作调解。

一次, 民二庭审理了一起雇佣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被告雇佣的装修工人, 原告给被告干完装修工程后, 被告欠原告工钱没有给付。

承办人法官接到案件后, 立即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联系被告, 接电话的是另外一个人, 法官多次与其通话, 其都说联系不到被告。

本着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家, 但对方家里一直无人。对此, 承办法官并未放弃, 在两天后的一个下午, 被告终于被“堵”在了家里, 法官说明来意后, 为其订立了开庭时间。

几日后, 原、被告准时到庭应诉。庭审中, 被告认可欠原告工钱, 但是现在不能给付, 要等法院判决后, 原告申请执行时再说。到了这一步, 经验丰富的法官已经看出了“门道”, 被告有当“老赖”、造成此案执行难的可能。对此, 法官根据被告“入档”中的背景、职业等情况, 精心制订了一套调解方案。

在休庭后, 法官找到被告, 从他从事的装修工作, 谈到他喜欢的油画;从原告的不容易, 谈到其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在融洽的气氛中, 被告最终改变了想法, 决定将所欠工钱立即给付原告, 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民事案件错综复杂, 既要把握程序的合法性, 又要注意实体的真实性, 不管哪种类型的民事案件, 弄清当事双方的‘人物档案’, 查清案件的‘事实档案’, 都对做好调解工作大有裨益。”

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 河北区人民法院以公心、真心、诚心和耐心, 在法、理、情中寻找结合点。去年上半年, 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268件, 调解结案1300件, 调解率为57.3%, 同比上升了6个百分点。

胜败皆服是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 皆服, 意味着共赢。客观地说, 这个境界只能通过勉力追求而无限趋近, 真正要做到这一点, 在实践层面上还有相当的难度, 今后, 河北区法院将进一步创新调解方法与思路, 不断探索多元化调解方式, 在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两方面, 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8.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篇八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社会矛盾纠纷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一)诉讼案件数量多,案件审查处理难度大

近几年来,涌入诉讼过程的案件不仅数量多,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导致审查处理难度也进一步增大。在案件审查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确实也存在不小的困难。

另外,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监督活动的关注度明显增强,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在检察工作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成为检察院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公众寻找司法保护的期望值更高

当前,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居多,不同季节不同刑事犯罪高发,各种社会利益受到冲击。如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处理与日后两个家庭之间的相处不无关系,若处理不当可能再次激发矛盾。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之间既产生了经济纠纷又造成心理上难以愈合的矛盾。作为基层检察院就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突出化解双方矛盾,谋求好的社会效果。

另外,不同层面的民事行政纠纷不断产生,特别是房产纠纷、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等问题。加之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力度有限,第一道防线较为薄弱,很容易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案件当事人甚至越过调解,迫切要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对案件进行处理,无疑加重了检察机关矛盾调处的包袱。

(三)涉检涉法上访工作面临挑战

涉法涉诉信访活动的组织化倾向明显,违法上访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诉讼目的,采取闹访等极端的形式上访,突发信访、行为激烈的异常信访案件增多,出现“司法要挟”现象。大量的矛盾纠纷把基层检察院推到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线,处于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中。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检察机关调节这些矛盾纠纷的资源和手段又是有限的,这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中的做法举例

(一)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释法说理,力求以和解方式解决问题

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调处村民曹某因宅基地纠纷致邻居王某轻伤一案,公安环节调解多次未果,后移送该院审查批捕。侦监科科长靳朝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仍可进行刑事和解,否则王某的医疗费难以解决,曹某被批准逮捕,双方矛盾也难以化解。几番调解下来,曹某以王某过错在先不肯赔偿,王某认为和解不成曹某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漫天要价。靳科长判断,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是和解失败的症结所在。待双方当事人情绪有所缓和,他结合案情运用法律,制作了一份《风险提示书》提示王某,曹某家庭困难,一旦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民事赔偿无法执行到位;同时也提示曹某和解不成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一来,明明白白一本账,曹某和王某双方亲友在阅读《风险提示书》后表示愿意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李某故意伤害案作撤案处理。

(二)民行部门加强案件监督,积极引导,促成和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首次将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并列为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监督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基本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给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提供了良好机遇。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可以由同级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发出,不受级别的限制,所以基层法院生效的案件可以由基层检察机关直接发出检察建议,无需再经过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这使大量案件直接经过基层司法机关得以处理,能够及时有效地把大量民事申诉案件消化在基层。

对申请抗诉的案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与法院配合形成合力促成当事人听证和解。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立足检察职能,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执法办案中

1.严把逮捕关,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在审查逮捕时,注重全面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克服“构罪即捕”的简单做法,对于恶性小、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免于羁押,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公诉部门诉。通过“少捕慎捕”,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公诉部门应发挥相对不起诉的预防、改造、震慑功能,除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外,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案件不起訴裁量权的案件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让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

3.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有赔偿、补偿的意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具备良好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矛盾以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轻微的交通肇事案件等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4.从“背对背”到“面到面”的转变调处民事案件纠纷。借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面对面”调处民事案件纠纷的工作实例,改变以往“背对背”的调处方式。通过“面对面”的调处方式,检察官避免以“一家之言、一己之力”,在听证会上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主要争议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让当事人有一个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了解双方的分歧所在,把握调解方向。在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听证会时,除了双方当事人,还邀请“评理人”,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等都可参加听证会,对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把法律宣讲到位,把道理解释清楚,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二)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实现矛盾纠纷的合力分流

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刑事和解有机结合起来,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

探索建立融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公、检、法职能与化解矛盾纠纷对接互动,搭建专业化调处运作平台,调动社会各方面整体联动的大调解机制,有效化解新形势下以利益诉求为主题的社会矛盾纠纷。

(三)加强外部力量配合,建立处理诉求协作机制

非管辖类司法诉求的大量涌入,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难题。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去解决,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公安、法院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所以,要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以便协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尽早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信访申诉案件转办、分流处理机制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访申诉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

参考文献

[l]张云霞,张琳.新修改的民诉法视野下的民事检察息诉和解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10).

[2]丁明霞.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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