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2024-08-2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共8篇)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篇一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1-16 【生效日期】2007-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第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第二批共计7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等6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0件)

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 银发〔2001〕356号

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105号

03.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264号

04.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0年第1号

0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05号

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2〕107号

0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2〕240号

08.关于金融资产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 银办函〔2000〕65号

09.关于呆账贷款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89号

10.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49号

1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银发〔1993〕7号

12.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7〕363号

13.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85号

14.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3号

15.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102号

16.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0〕126号

17.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 银发〔2000〕253号

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银发〔2001〕102号

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340号

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 银发〔2002〕40号

21.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3〕356号

22.关于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军队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6〕76号

23.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8〕312号

24.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316号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42号

26.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15号

27.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

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331号

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

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2〕247号

31.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31号

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2〕6号

33.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97)汇管函字第258号

34.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7年9月27日外汇局发布

35.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银办发〔1998〕135号

36.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0〕351号

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2〕370号

38.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

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银发〔2002〕30号

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2〕113号

41.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7〕143号

42.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216号

43.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97〕265号

44.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银发〔1998〕229号

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64号

46.关于颁布《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 银传〔1993〕20号

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2〕25号

48.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63号

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97号

51.关于剥离外汇不良贷款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0〕585号

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85号

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与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 银发〔2002〕361号

5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 银发〔2002〕354号

55.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9〕302号

56.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

5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1〕186号

58.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3年1月1日外汇局公布

59.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68号

60.关于转发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0〕156号

附件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4件)

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2〕162号

02.《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

0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14号

04.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银发〔1993〕49号

0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396号

0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39号

0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291号

0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335号

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1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03〕24号

11.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15日 银发〔1997〕195号

1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8〕588号

13.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

14.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篇二

Weston(2006)对企业并购理论进行研究,将并购的动因总结为七个方面:效率理论、市场势力理论、自由现金流量假说、代理理论、信息信号理论、避税理论和再分配理论;而将有关并购效应归纳为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市场份额效应及企业发展动机。他的关于目标企业选择的理论的研究,主要有交易成本论、范围经济论、价值低估论、风险分散论、市场势力论和企业优势共享理论。

胥朝阳(2005)构建了一个包含企业并购风险管理目标、并购风险管理活动和并购风险管理手段的企业并购风险管理框架认为,认为企业并购风险管理流程应以制定并购战略、识别并购风险、度量并购风险和防范并购风险为主线,并以并购风险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适宜的风险文化与制度为保障。

付婷婷(2007)根据并购方的利益取向,主要从财务经济状况、产品市场需求状况、发展环境、技术进步潜力和组织管理状况这五个方面来评价备选目标企业,并运用了多目标决策工具———逼近理想解排序法来构建选优决策理论模型。

二、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体制与国际银行业有差距

我国银行体制,如统计方法、会计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报表的形式等方面与国际规则不同,这使其在其他国家开设机构时审批困难。即使得到批准,组建过程也会由于财会准则不一致而增加成本。而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银行、保险和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不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金融监管以行政命令为主,缺乏法律约束,这些都阻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

(二)并购失败率高

我国商业银行的海外并购规模逐步扩大,但过去几十年并购成功的案例不到50%,海外并购成功率只有33%;2008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金额达1 400亿元,损失却为2 000亿元。

因为并购受到政府阻止,并购完成后管理、文化差异巨大无法整合导致并购失败。例如,2007年,中投公司出资100亿美元投资黑石集团和摩根士丹利,账面浮亏30亿美元;2008年,中国平安保险投资240亿元收购比利时富通投资50%股权,浮亏168亿元。尽管五大国有控股银行资本规模大,但是涉及海外盈利状况却不好,如海外业务较多的中国银行其2010年海外机构的收入占比低于2009年。

(三)并购准备不充分

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是近20年才开始的,经验少,并购失败的原因多是准备不足。一些银行的资金规模小、管理实力不足,盲目并购,而并购目标银行不符合今后发展;一些银行对目标银行没有进行尽职调查,东道国与我国的法律、文化、市场环境差异较大,风险评估不到位,增加了并购的不确定性;一些银行面对环境复杂、投入较大资金的海外并购,没有聘请专业中介机构。

(四)选择的目标银行有误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海外经营业务有所增长,海外并购规模也日益变大,但所选择的目标银行不符合今后发展战略。表现在我国商业银行虽然海外机构众多,但盈利状况不好,没解决银行国际资产的扩大和在世界范围内服务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等问题,没有形成金融、实体产业、贸易互补的效应。并且其所经营的业务层次也比较低,仅是为国内企业和本国跨国公司提供一般金融服务,如贸易贷款、国际结算等传统业务,并没有开展特色业务,这使得并购本身失去了意义。有些并购银行的企业文化与我国相去甚远,并购后我国商业银行很难进行整合。

(五)估值不准确造成并购资金压力巨大

制造业发展情况,石油、黄金等大宗商品的价格趋势,影响着世界的经济发展速度,而世界经济情况极大影响着海外并购成本。次贷危机导致世界经济衰退,外国银行遇到了经营困境。而我国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中影响很少,我国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即加快海外并购。随着世界经济日趋平稳,各国的金融市场开始繁荣,全球金融市场的资金逐渐增加,外国银行的估值也同时增加。但世界经济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些又为估值增加了难度。

三、海外并购目标银行风险分析

(一)海外并购目标银行风险特点

1. 受目标区域选择风险的影响

目标区域选择风险是一个涉及银行在目标区域受到的由于目标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金融、技术等外部条件的变化影响其经营的风险。不同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需要分析评估的目标区域选择风险也有所差异,影响目标区域风险的因素也容易发生变化。目标区域风险可以因为领导人选举和国家政策的变动,如国有化措施、法律规范、税收政策、行政管制措施等而发生改变。并购后银行可能由于当地政治、经济不稳定、法律不健全、国际支付能力低、信用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向当地政府或企业、个人所贷的款项无法收回而造成本金损失。目标区域选择风险是一种长期风险的系统风险,是并购银行无法控制的,也很难进行准确、及时的分析评价。

2. 风险容易隐藏

除了目标区域选择这一系统风险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各国不同的会计准则,导致目标银行自身的风险也容易隐藏。在海外并购中,并购的银行很难从不同会计准则的目标银行财务信息中了解真实的业绩状况。没有可以作为参考的真实数据,运用科学的估值方法所计算出的结果也是错误的,对目标银行的财务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任何一家银行都存在不良资产,财务结构会被出色的财务技巧修饰,不良债务也就被隐藏起来。

(二)海外并购目标银行风险识别

1.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府行为对外国银行并购活动的限制,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是银行海外并购过程中的核心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本国经营过程中无须考虑的风险因素。政治风险可以分为并购阻止、限制性政策和财产剥夺三类。当地政府会以保护本国金融安全、防止形成垄断等理由阻止外国银行并购当地银行。国外和本国双重政治环境对其产生影响:一方面,国外政府为了防止外国银行对当地经济资源形成的垄断,出台相应的限制性政策设置障碍,例如限制外国银行的持股比例、限制并购政策性银行、限制并购完成后银行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国内政府不支持海外并购。

2. 估值风险

找到并购银行与目标银行意见一致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是并购谈判中核心问题,也是成败的关键。估值风险是指,并购银行乐观估计目标银行的资产价值、获利能力,致使的成本增加的风险。由于并购银行对并购环境及目标银行的情况不能准确了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整个并购过程,获得信息的渠道少,真假难辨,因此,判断其资产价值、盈利能力水平也是不正确的,估值风险也是巨大的。

尤其是目标银行的无形资产价值不能用数字准确表示,相关的估值模型很少,而且各种估价体系本身存在偏差,所使用的估值方法及原则也各不相同,因此估计的结果和现实有很大的距离。不同公司价值评价体系其会计准则也有所区别,使并购银行不能做出准确的财务分析。目标银行还可能存在认定、处理困难,并不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巨大的不良贷款,或有负债等隐藏起来的问题。

3. 整合风险

海外并购的整合风险指的是并购银行在取得经营控制权后,两家银行后续的融合管理中由于经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等问题的不确定产生的风险。两家银行相互融合成为新银行,需要很长时间的磨合。海外并购整合风险主要包括文化整合风险、管理整合风险、资源整合风险、业务整合的风险。

并购是一个极为烦琐的战略经营行为,面临风险和问题也极为复杂,以上仅仅是具代表性的风险。政治风险是受目标银行所在的区域的政府政策变化、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的风险,是并购过程中贯穿始终、无法规避的风险,只能通过事先考虑各种因素,降低风险发生时的损失。而整合风险是并购交易达成后,并购银行和目标银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企业文化不一致造成损失,需要并购完成后并购银行形成原高级管理者安排、管理模式、企业文化整合等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四、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目标银行风险管理对策

(一)选择适合我国商业银行并购的区域

按照银行全球化发展的动因,银行将在具有比较优势的目标市场发展国际业务,从而提高银行的总体市值。我国商业银行扩展海外机构时,要考虑其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优劣势,对相关风险、成本综合比较分析后,决定是直接建立海外分行,还是并购当地银行,以低成本、低风险为目标,实现全球金融网络最优化。中国商业银行在选择并购区域时,要以香港、新加坡作为海外并购的基地,以日本、韩国作为目前进行海外并购的重点,以欧美地区为重心,关注世界新兴市场。

(二)根据自身优势选择目标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是一种具有极大战略意义的投资方式,可以占据国际发展的有利地位,在短时期内迅速扩大规模,取得全球金融市场份额,提高自身竞争力;同样,也可以分散在我国经营中的风险,转移危机,改变以存贷利率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现状,寻求扩大利润来源范围。

近十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等合作,同时引入具有先进技术、先进经营发展模式、优秀管理体制的战略合作伙伴,让其参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或联合并购创办金融机构。例如,中国建设银行引入美国银行、高盛集团为战略投资者,学习其先进的经营、投资、风险等管理方法,经营能力、对外投资能力大幅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具有较好的内部环境,我国的储蓄率较高,商业银行拥有其他国家银行所没有的稳定资金来源,拥有大量的外汇储备来支付海外投资,我国政府也支持其进行海外并购,这些都是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发展的优势。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海外并购中要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制定一个明确的战略发展策略,恰当选择目标银行,进一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在全球银行业的地位,为我国企业全球化发展服务。

(三)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估值风险主要来自于信息不对称中的知识不对称,即并购银行永远无法完全了解目标银行,是并购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对于并购银行来说,确定目标银行,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根本途径是拓宽信息渠道和方法,对目标银行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在信息收集过程中,不仅仅要关注银行内部的信息、资产负债情况等,还要特别关注目标银行外部的信息、如其他注意事项,寻找隐藏信息;还要时刻关注目标银行的市场环境变化,加强政府信息的收集。并购银行可以聘请并购专业机构进行并购的详细策划,进行并购的可行性分析,分析目标区域环境和目标银行的战略价值、经营能力及资金情况等,预测目标银行未来现金流及发展情况,对未来收益做出合理预期。以此为数据基础,对风险、性质不同的资产、负债分类,运用适当估值模型方法做相应估计。同时,并购银行还可以聘请海外并购业中经验丰富的中介服务机构、CPA事务所、国际律师事务所,扩大信息来源范围,证实关键信息的真实性,在委托协议中加入补偿条款,弥补增加的成本。

(四)建立风险监督机制

现代跨国银行在全球化经营管理中所有有效分析的方法,都是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发展中学习、借鉴的。对风险信息及时获取、快速反应,能使银行高级管理者及时发现和预测对本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及外部因素,如海外分支机构所在国政局变化、经济周期的波动、金融产品的变化等。通过交流、沟通内部控制信息,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沟通内部网络,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的有效沟通,全面、准确分析现有的风险,并迅速发现、解决新的风险。

参考文献

[1]J.Fred Weston,Mark L.Mitchell,J.Harold Mulheim.Takeovers,Restructuring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M].2006:67-70.

[2]Sreedhar T.Bharath,Guojun Wu.Long-run volatility and risk around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J].Forthcoming Paper.2005,(1):23-26.

[3]Craig Furfine,Richard J.Rosen.Merger and risk[J].FRB of Chicago Working Paper,2006,(9):32-37.

[4]叶厚元,邓明然.企业跨国并购风险传导的因素及特征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9):72-75.

[5]张桂玲,王林江.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决策:基于AHP的分析[J].财会月刊(综合),2009,(1):45-50.

[6]叶厚元,邓明然.企业跨国并购风险传导的因素及特征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6,(9):72-75.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篇三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银行业 风险防范 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将会对整个国际金融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签署新协议的100多个国家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我国于1996年加入了巴塞尔成员国行列,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接受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由于《巴塞尔协议》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已经称为国际银行业的“游戏规则”,所以我国银行业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话,就必须遵循《巴塞尔协议》规则,另外《巴塞尔协议》提出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方法也体现了银行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其中的很多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我们需要努力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革,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使之尽快和国际接轨。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1988年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针对这一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开始考虑制定一个新的银行监管协议。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旨在替代《巴塞尔协议》的新协议草案,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于2001年1月和2003年4月相继发布了另外两个征求意见稿,最终在2004年6月定稿,确定了新的银行监管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从新协议的名称可以看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新协议在资本金要求方面同时也作出了重大修改:扩大了风险范围,除了信用风险外,还加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改进了计量方法,使得风险的计量更加精细准确;扩大了资本约束的范围。另外,新协议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两种方式来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

巴塞尔委员会发给各国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新资本协议概述,讨论新草案主要组成部分的合理性,概述了与 1999 年征求意见稿相比的主要变化,以及委员会希望得到支持和反馈的主要领域。二是新资本协议草案。三是辅助性文件,概述了委员会制定各类方案的背景信息和技术方案,包括信用风险评级标准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资产证券化、操作风险、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银行账簿对利率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及风险管理框架作了完整的论述,也列述了部分有待深化的问题及尝试性的解决方案。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涵盖的风险从最初的信用风险扩大到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也能够更加敏感地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程度。

1.风险范畴进一步拓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银行全面风险的定义,除沿用过去的信用风险之外,又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两大类风险。因此,在计算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也增加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内容。

原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而在新协议中,资本充足率公式变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十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 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虽然前后两个公式分子涵义相同,都是指法定的资本数额,但分母差异较大。前一个公式的分母主要反映的是银行信用风险,而后一个公式中的分母是指银行的全面风险。因此,新协议蕴涵了全面风险的重要思想。

2.风险计量更加科学化、定量化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方法(其中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标准法需要借助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资产权量,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采用银行内部评级,确定资本要求,区分了初级和高级内部评级法两个阶段,循序渐进地增加对资本计量的准确性,力求适用于各类银行。同时,新协议还对于某些高风险的资产对银行稳健经营的负作用给以了足够的估计,甚至对高风险资产规定了高于100%的险权量。而对于操作风险资本的计量,新协议给出了三种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即采用基本指标法银行特有的操作风险资本等于前三年中各年正的总收入乘上一个固定比例并加总后的平均值。二是标准法。在标准法中,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产品线,总资本要求是各产品线监管资本按年简单加总后取三年的平均值。三是高级计量法。是指银行用一定的定量和定性标准,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3.资本水平更加全面地反映银行所面对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同时,还规定了银行在管理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新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水平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缓释技术(抵押、担保、表内冲销、信用衍生工具等)的影响,在评估资产风险权重及资本水平时,考虑抵押品价值及其质量、担保人信用和能力等。同时,新协议增加的第二支柱监督检查,既是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相匹配,更是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4.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资本确定标准中增加了内部评级因素;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系统确定资本风险权重;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更高级的内部评级法确定资产权重和资本水平。同时提出了内部控制程序的五个特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健全的资本评估;全面评估系统;监测和报告系统;内部控制的检查等。

5.注意到金融创新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对于金融创新对银行风险的影响问题,《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是在承认资产证券化在分散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的同时,为避免银行借此蓄意抬高资产充足比率,新协议建议使用外部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二是肯定了金融工具在降低信用风险上的作用,扩大了此类金融工具中所涉及抵押品范围,并且制定了更为完善、可行的方法。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是金融业务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平台,更是提高服务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现状和不足,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1.完善银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和西方比较成熟的国际化银行集团的经验,塑造一个治理机制科学、风险战略清晰、目标明确、职责到位的风险管理体系既是促进银行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同时也是国内银行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需要。一是要抓紧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机制,抓住有限的机遇,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改革步伐,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建议在各家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和管理层设立首席风险管理官(CRO)。在董事会之下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审计委员会。在银行组织体系中要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法规部等与风险控制有关的部门。二是要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面覆盖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等各种经营风险,实施审慎的授信和定价;根据对风险的识别评价实施风险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拨备和资本金的合理配置。三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即风险管理理念和模式的转变,业绩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的转变,风险管理目标和组织结构的转变,风险测量定价和控制方法的转变。

2.以内部评级为契机,提升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

从技术角度讲,内部评级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凝结了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优秀成果,代表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文化。虽然新协议适用的对象是国际活跃银行,但巴塞尔委员会也同时提出“基本原则应适用于复杂程度各异的银行”。因此,我国各家银行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必然要遵守全球一体的“游戏规则”。而抓住有限的机遇,积极研究开发内部评级技术已成为当务之急和必然选择。为此,一方面需要集中力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也可选送到国外先进银行与著名评级公司学习他人之长;另一方面,有目的地聘请一些国外咨询专家,协助国内商业银行设计内部评级法整体方案与具体操作方案。

3.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岗位之间、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

风险管理始于内部控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把加强内控机制和监督检查作为第二支柱进行强调。国内各家银行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构建风险管理基础平台。二要规范内部控制程序,完善授权授信机制。按照新协议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理顺银行内部控制各个环节的关系,整合工作流程,规范前、中、后台业务运作程序,坚决杜绝逆程序操作现象发生。三是发挥稽核部门的再监督作用,加强对内控机制建设的监督和后评价。

4.切实加强国内银行业风险文化建设

国内外银行业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些银行之所以在风险管理上出现问题,究其原因并不是缺乏风险管理系统、政策和程序,而往往是落后的企业文化尤其是风险管理文化导致原有的系统、政策和程序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强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文化建设是解决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5.探索并逐步实行以风险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办法

所谓以风险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即根据风险调整的收益(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RAROC)为主要指标。按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是指经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EL)和以经济资本(Capital at Risk,CaR)计量的非预期损失( Unexpected Loss,UL)调整后的收益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该公式是西方发达商业银行用来考核风险条件下经营成果的一个核心指标,克服了传统考核指标中不含风险因素的缺陷,我国商业银行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把以风险为核心的效益理念贯彻到整个经营管理全过程,建立新的指标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办法,以形成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6.通过市场方式充足商业银行资本金

从总体上来说,银行通过市场方式补充资本金的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利润留成,依靠自身的积累;二是通过资本市场来补充资本金,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三是私募扩股,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原有股东增加投资来达到增加资本金的目的。

7.建立有效的利率风险防范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以简化存贷款利率期限结构、推进大额存款利率市场化、推出利率衍生产品、理顺央行的利率关系等方式,来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种种迹象表明,利率市场化时代已离我们不远。为此,我们需要健全组织管理体制,设立利率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同时要夯实基础,建立先进科学的内控制度,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特点的利率走势预测、利率风险计量和利率风险管理的计算机模拟分析模型,提高利率风险管理的科学性。适当放松金融管制,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借助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利率风险。拓展经营领域,大力发展非利差获利型中间业务。

8.构建汇率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人民币汇率研究,密切关注汇率走势,提高市场反应和应变能力;借鉴和运用先进的汇率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对人民币汇率风险的统一、实时的监控和管理;开发和引进先进的系统,以保证“一日多价”的实施;强化资产负债币种结构匹配管理,严格控制结售汇敞口头寸。

9.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

第一,统一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统一明确、能够体现对操作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的风险管理政策。第二,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技术,对新巴塞尔协议所建议的三种计量方法进行研究和选择,在做好数据收集、系统设计的基础上,逐步开发适合本行特点的内部风险计量模型。第三,健全操作风险管理组织。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风险治理结构。第四,强化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商业银行必须自上而下建立、倡导、执行操作风险管理文化。第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济资本约束和绩效考评机制。逐步改变传统的只关心当年账面收益的绩效考核办法,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强化经济资本约束。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篇四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392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西安分行,兰州中心支行;四川、陕西、甘肃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明确:对国家认定的汶川地震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行政区域内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以下简称“四不政策”)。考虑到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支持灾区人民重建美好家园,现就“四不政策”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借款人已经还清的贷款,金融机构要将还清贷款的相关信息及时补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借贷双方已经达成重组或减免协议的,按照已经达成的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或减免协议的,再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在新的宽限期内,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应积极、主动与贷款人联系,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地震灾区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要尽快向贷款人提出借款重组或减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2009年6月30日以后,对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未与贷款人达成重组和减免协议的贷款,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催缴和罚息,并及时将个人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企业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和减免协议的,再给予12个月宽限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在新的宽限期内,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应积极、主动与贷款人联系,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要尽快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组或减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009年12月31日以后,对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未与贷款人达成重组或减免协议的企业贷款,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催缴和罚息,并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灾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借款人或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及时出具有效的资信证明材料,加快对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失踪或者伤残的认定以及借款的合法继承人的认定,为金融机构重组或减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提供便利。

五、灾区金融机构要加快受理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的贷款重组和减免的申请,并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申请重组和减免贷款的核实、审批工作,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借款人或继承人。对于按《通知》规定,不能实施重组和减免的贷款,金融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尽快按期偿还贷款。

六、灾区各级地方政府和灾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得力措施,勤勉尽责,有效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要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借贷合同或者与贷款人达成的贷款重组和减免协议要求,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共同努力建造有利于灾区恢复重建的金融生态环境和信用环境。

七、灾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密切合作,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督促检查落实工作,督促和指导灾区各金融机构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八、本通知中的灾区范围是指由《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认定的51个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行政区域。

请人民银行成都、西安分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各省级银监局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相关金融机构。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篇五

银发[2006]第8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银行中介代理公司”、“贷款中介”等名义,为客户代办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免息期,通过虚构POS机刷卡消费骗取高额手续费和银行资金,扰乱了信用卡发卡和受理市场,破坏了社会诚信环境。为规范信用卡发卡和受理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持卡人对信用卡支付的信心,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就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卡发卡机构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做好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宣传教育

(一)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尤其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或单位批量提交的申请资料,发卡机构应加大资信审核力度。发卡机构要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批信用额度,加强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

(二)信用卡发卡机构应慎重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并严格约束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间的外包关系。

1、发卡机构在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前,应充分审查、了解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

2、发卡机构确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后,要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对申请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申请成为特约商户,不得将代理营销业务再转包其他单位。

3、发卡机构应针对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其建立完整的人员档案以及制作相关营销宣传材料。

(三)发卡机构一旦发现信用卡申请材料属于未与其签订发卡营销外包协议的中介公司递交的,不得受理相关业务。对于代领卡、邮寄卡等非本人领卡的卡片发放方式,发卡机构应通过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业务规则防范业务风险。

(四)发卡机构应加强对持卡人用卡情况的监控,对于已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持卡人,有权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止付等措施。

(五)发卡机构发现不法中介、个人骗领信用卡或违规使用信用卡的,应立即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打击和处理。

(六)发卡机构应对公众加强有关信用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使公众了解信用卡申请和使用的基本常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诚信观念。

二、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管理,强化对特约商户的风险控制,防范特约商户套现等风险

(一)收单机构应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防止拓展不合规商户。收单机构拓展新特约商户时,应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认真核实特约商户资料,商户资料至少应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收单机构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

(二)收单机构要规范商户签约行为,在有关收单协议中,至少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特约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及POS机具等专用于银行卡受理的资源用于收单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将其他特约商户的交易假冒本特约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2、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

3、特约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的,收单机构有权立即终止银行卡交易并撤除机具。

4、对违反上述协议内容的行为,收单机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损失的情况,追究特约商户的相关责任。

(三)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机制。

1、收单机构应在完成与特约商户的签约后,再布放POS机具,对于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POS机具的要求,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机具进行欺诈活动。

2、收单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范设置商户编码、商户名称、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地址等关键信息,为发卡银行对交易风险度的判断和对交易的正常授权提供准确信息。

(四)收单机构应

建立日常监控机制。对商户的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整数交易等可疑、异常现象,收单机构应及时监控和调查处理,对于确认为套现等欺诈情况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及时终止其交易。

(五)收单机构对于发卡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交的商户套现等风险协查要求,应积极配合,共同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三、中国银联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协助成员机构和相关单位做好有关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风险防控工作

(一)中国银联应配合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交易进行监控,对同一终端、同一商户出现的异常交易进行预警,并提示收单机构立即调查。

(二)中国银联要进一步加强“银联”标识的管理,协助收单机构对不具备资质的特约商户进行清理,对未经中国银联授权而特约商户私自违规张贴、使用的“银联”标识进行全面清除。

(三)中国银联应加强与成员机构、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成员机构、公安机关做好银行卡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

(四)中国银联应联合各成员机构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提高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在共同打击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要及时沟通,充分交流,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各商业银行应对有关信用卡套现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并在行内通报或建立档案,防范不法中介和恶意申请人反复作案;同时要与其他银行加强合作,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共同维护银行卡诚信环境。

(二)中国银联在协查成员机构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发现具有扩散性、典型性的风险事件,应及时通过风险提示的方式通报给各成员机构,帮助其预防相关风险,防止同类风险在各行间扩散。

(三)鼓励各商业银行利用中国银联建立的“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提高对高风险持卡人和商户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1、“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是中国银联建立的包括不良持卡人、黑名单商户等银行卡重要负面信息的系统,已在各行信用风险控管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积极利用该系统。

2、发卡机构寻找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前,应统一查询“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风险审核,对于已列入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可疑营销代理机构”或“可疑商户”,发卡机构不得与其合作代理发卡。对于已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发卡机构在采取止付措施的同时,应将已止付套现信用卡持卡人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实现不良持卡人信息共享。

3、收单机构拓展新商户前,可统一查询“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风险审核。对于已被作为“可疑商户”或“可疑营销代理机构”列入系统的,收单机构应禁止拓展其为银行卡特约商户。对于商户负责人已被作为“不良持卡人”或“欺诈嫌疑申领人”列入系统的,收单机构应从严审批、谨慎拓展。对于确认有套现欺诈情况的商户,收单机构在终止其银联卡交易的同时,应及时将商户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实现不良商户信息共享。

4、对于未经发卡机构委托而从事代办卡业务或利用信用卡实施套现的,发卡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五、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加强对信用卡资金交易的监测,对于具有大额、异常和可疑支付交易特征的交易,应严格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报告人民银行。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篇六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农业银行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有效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金融事业部,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商业化运作、条线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原则,为实施“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以县域金融业务为主体,在信贷管理、资本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拨备与核销、资源配置、考评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脱贫攻坚、普惠金融等国家战略,积极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 持力度。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建立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要的事业部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事业部组织架构和经营机制。对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的县域支行,合理赋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下沉决策重心,提高决策效率,着力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经营计划,评价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监管要求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在管理层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三农金融事业部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强化总、分行督导 和服务职责,增强县域支行经营自主权。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作为单独核算的利润中心,承担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政策制度制定、产品研发、客户营销、风险管理、考评激励、信息披露等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可以比照总行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按业务经营权限下沉的原则合理界定其职责范围。对于管理半径较小、所辖县(市)少的省级分行,可以推行“省管县”管理模式,地市级分行可以不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应当全部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负责三农金融服务的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县域支行作为独立经营单元,应当增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就近决策能力,创新经营机制,提高服务效率,激发经营活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按照利于管理、体现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三农金融事业部的专业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可以下设若干三农 专业部门,履行三农政策规划、业务创新、农村产业金融服务、农户金融服务、金融扶贫等管理职责;省级、地市级分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可以比照总行,结合自身实际设置三农金融专业部门,承担辖内农村产业金融、农户金融的营销管理、产品研发等职责。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事业部的经营平台,可以根据辖内三农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特色鲜明、业务指向具体的部门经营三农金融业务。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的中后台服务,可以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后台部门统一提供,也可根据需要建立独立的三农金融事业部中后台部门。在未建立独立的三农金融事业部中后台部门之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省级、地市级分行的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科技支撑、绩效考核等中后台部门,应当单设相应的管理中心,为三农金融事业部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机制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 立单独的信贷管理机制。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制定适应三农金融客户特点的差异化信贷准入政策和标准,建立单独的信贷评审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三农金融事业部风险管理能力区分业务种类,下放业务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提高服务效率。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和县域支行应当细化三农信贷授权、授信、担保和客户准入标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完善单独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资本管理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核定与三农金融事业部相对应的营运资本金,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营运资本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根据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状况和发展战略,合理计量、配置三农金融事业部的经济资本,严格考核经济资本占用,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制定三农金融事业部与其他部门之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真实反映三农金融事业部的 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自动生成事业部单独核算报表。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风险拨备与核销机制。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根据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强化内部审计功能,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与三农金融事业部相对应的拨备制度,实行差异化的风险资产处置和核销政策,单独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全额覆盖资产减值风险。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资源配置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专门配置三农金融事业部各项资源,专门下达信贷、经济资本、费用、固定资产、用工等资源计划,为三农金融服务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完善县域支行资金管理机制,引导县域支行将县域内组织的资金主要用于当地。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考评激励约束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建立符合三农金融业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构建有效的 绩效薪酬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县域支行应当完善符合“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现状的经营指标和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创新力度,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和引入多元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延伸服务半径,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拓展三农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努力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三农金融需求。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三农金融事业部信息披露标准和报告体系,保证披露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重点关注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高管层对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以及决策机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等情况。中国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重点关注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和县域支行的信贷投放、风险控制、网点分布以及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设定三农信贷投放比例,三农金融事业部贷款增长速度应当不低于全行贷款增长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在县域内组织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县域。县域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不低于50%。计算该比例时,贷款可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县域以外机构发放的但用于县域的下列涉农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和农林牧渔业贷款。中国农业银行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高于50%的要求确定具体目标,并将目标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不良贷款率高出全行不良贷款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网点占全行网点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50%。中国农业银行应加强互联 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在县域的应用,逐步提高线上线下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三农金融事业部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三农金融事业部享受的扶持政策充分传导至县域支行,并将相关监管要求纳入内部考核。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将三农金融事业部运行与发展情况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有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中国银监会可以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篇七

对操作风险内涵的准确理解是对其管理和度量的基础, 准确把握国内银行管理现状是提升操作风险管理和度量水平的起点。因此, 本文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国内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和银行管理现状进行深入阐述, 旨在为国内银行提升操作风险计量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一、操作风险定义

较为规范的操作风险定义由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提出, BCBS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整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 以及外部的风险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该定义所指的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 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BCBS的定义受到普遍认可, 中国银监会在《资本办法》中沿用了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定义。

二、国内操作风险管理现状

(一) 中国银监会对操作风险的监管情况

2005年3月, 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3], 提出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措施”, 拉开了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序幕。其后, 银监会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逐步完善了操作风险监管的制度体系, 为提升中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

上表根据银监会网站资料整理而成, 详见参考文献2-8。

(二) 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实践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发展, 特别是新资本协议引入和《资本办法》颁布, 国内商业银行充分认识到操作风险量化管理的重要性, 纷纷开展了操作风险量化管理相关工作。下文选取部分银行为代表, 对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状况进行简要分析。

上表根据各银行网站、年报整理而成。

(三) 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薄弱点

对照国际先进标准, 中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管理还比较薄弱, 诸多环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操作风险管理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对操作风险的认识误区制约了其管理水平的提升, 这些误区主要体现为:将操作风险等同于运营风险或银行案件;认为操作风险是不能计量的, 因而无法为其分配资本;认为操作风险事件间并无联系等。

2、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

同国际先进银行相比, 国内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管理手段还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集中表现为缺乏适用的操作风险度量模型;信息系统基础薄弱, 信息共享程度差;电子化手段缺乏, 缺少系统化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等。

3、缺乏操作风险量化基础

数据问题一直是制约操作风险计量能力提高的最主要原因。首先损失数据收集工作滞后, 导致数据不充足, 根据《资本办法》要求, 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法必须积累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 而大多数银行对于操作风险事件和数据的累积还比较欠缺;其次数据的可靠性不强, 由于各银行间内控环境和文化存在差异, 外部数据可比性不够;最后, 我国尚缺乏一个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共享平台。这些都对操作风险的计量管理造成一定的障碍。

由于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的冲击日益严重, 加之《资本办法》的推行将增大风险资本的覆盖面。因此, 如何在《资本办法》的指导下加强操作风险的量化管理, 提高操作风险的定量分析水平, 准确、合理的度量操作风险将是当前中国银行业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从上文分析可知, 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管理仍处在初始阶段, 尚缺少先进成熟的量化技术和方法, 损失数据的收集和积累工作才刚刚启动, 因此, 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的工作需要持续推进、进一步深化。

摘要:操作风险俨然成为银行三大风险之一, 对于操作风险的量化管理已成为现今的热门课题, 本文从操作风险的概念入手, 分别从监管和银行的角度分析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现状, 指出国内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管理还比较薄弱, 主要体现在:操作风险管理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和缺乏操作风险量化基础等方面。因此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

参考文献

[1]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A Revised Framework[M].Basel Committee Publications, 2004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EB/OL].www.cbrc.gov.cn, 2012.6.8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EB/OL].:www.cbrc.gov.cn, 2005.3.22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EB/OL].:www.cbrc.gov.cn, 2006.6.23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EB/OL].:www.cbrc.gov.cn, 2007.2.28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EB/OL].:www.cbrc.gov.cn, 2007.5.14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EB/OL].:www.cbrc.gov.cn, 2008.9.23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篇八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为配合这一办法的出台,人民银行同时部署自6月29日至7月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周的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制造、贩运和故意使用假币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流通领域的假币损害公众利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1995年6月3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伪造、变造的货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2000年,国务院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处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则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鉴定过程中的权限与操作程序,以及违规处罚做了具体规定。《办法》中所指的假币,既包括假人民币,也包括了假外币。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的权力,不但对假币收缴、鉴定有了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基层央行反假币工作的开展。二是《办法》规范了假币的收缴程序,避免了假币收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利于央行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并告知被收缴人有申请复议和鉴定的权力。三是对假币的鉴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四是《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假币收缴、鉴定过程中的责任和违规处罚措施,有利于树立央行的权威和提高对假币收缴、鉴定的监督管理力度。

《办法》的公布与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和违规处罚措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假币收缴、鉴定工作的开展。一是《办法》规定了办理假币收缴的业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即业务人员必须在当地人行组织下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二是规定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报告犯罪线索的义务。三是《办法》规定了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违规处罚措施。四是《办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鉴定机构违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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